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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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

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

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1999年,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相对应相继成立了信达、东方、华融、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每个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均为100亿元人民币,每个资产管理公司下设若干办事处。

自成立以来至2004年12月31日,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共收购政策性不良贷款1.4万亿元,累计处置6570.60亿元,阶段性处置进度为53.96%,终极处置进度为51.17%,累计回收现金1370亿元,现金回收率为20.29%。

笔者现就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探讨:一、不良资产的定义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

从总体上看,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

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

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

当然,不良资产的处置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对资产本身的处置层面,笔者认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绝不仅仅是如何处置不良资产的问题。

最终消除不良资产的风险,必须消除产生不良资产的体制风险。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及案例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

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

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案例:某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案例某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是隶属于某国有授权经营单位的中外合资工业企业,主要生产工业设备。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实务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实务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实务第一部分当前风险管理最大挑战(一)囚徒困境1、风险何在认识模糊2、形势发展判断不清3、资产质量情况不明4、风险管理缺乏抓手5、不良处置面临困境6、转型与创新风险大于机会(二)不良状况难以改观1、资产质量持续下滑2、粗放经营依旧传承3、不良生产线维持运转4、资产结构未见改善5、处置方式缺乏创新6、不良生产线维持运转:人员队伍/行为习惯/不良文化第二部分不良资产处置与管理实务一、问题篇(一)当前不良资产的现状和挑战——资产质量全面承压形势严峻1、全国和主要地区情况2、上市银行情况——本轮不良资产的成因与独特性1、区域特点2、行业特点3、客户特点(二)当前不良资产处置的现状和挑战1、——近期不良贷款上升的原因分析外因:十大···2、内因3、综合症:——不良贷款面面观···——多重警示与反省1、内患无穷:三性管理、审慎经营2、外忧持续···3、压力测试与警示教育4、多重启示···二、实务篇——银行业不良处置实务集萃1、目标和依据2、对象和内容3、途径和手段4、流程和要求5、主要方式介绍三、创新篇——不良贷款管理的转型与创新——管理转型——处置创新1、理念意识转变2、运作模式转型3、途径手段创新4、管理方式转型5、经营特色凸显6、奖惩机制创新四、运作案例。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逾期贷款、呆账等不良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清收等方式变现的过程。

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以下是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一是处置方式的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良资产的处置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收购等方式。

银行或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三是价格确定的标准。

不良资产处置的价格确定应遵循公正、合理的原则。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确定不良资产价格时,需参考市场价格,同时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价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四,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四是合同的解除和清偿。

在不良资产处置达成的交易中,原有的借款合同需要解除或清偿。

银行或金融机构需依法解除原有借款合同,并清偿相应的债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之六是相关纠纷的处理。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如债务人不服或不配合处置程序、债权人之间的纠纷等。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需要依法诉诸法院解决,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多种多样,上述仅是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确保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实务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实务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实务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实务第一部分当前风险管理最大挑战(一)囚徒困境1、风险何在认识模糊2、形势发展判断不清3、资产质量情况不明4、风险管理缺乏抓手5、不良处置面临困境6、转型与创新风险大于机会(二)不良状况难以改观1、资产质量持续下滑2、粗放经营依旧传承3、不良生产线维持运转4、资产结构未见改善5、处置方式缺乏创新6、不良生产线维持运转:人员队伍/行为习惯/不良文化第二部分不良资产处置与管理实务一、问题篇(一)当前不良资产的现状和挑战——资产质量全面承压形势严峻1、全国和主要地区情况2、上市银行情况——本轮不良资产的成因与独特性1、区域特点2、行业特点3、客户特点(二)当前不良资产处置的现状和挑战1、——近期不良贷款上升的原因分析外因:十大···2、内因3、综合症:——不良贷款面面观···——多重警示与反省1、内患无穷:三性管理、审慎经营2、外忧持续···3、压力测试与警示教育4、多重启示···二、实务篇——银行业不良处置实务集萃1、目标和依据2、对象和内容3、途径和手段4、流程和要求5、主要方式介绍三、创新篇——不良贷款管理的转型与创新——管理转型——处置创新1、理念意识转变2、运作模式转型3、途径手段创新4、管理方式转型5、经营特色凸显6、奖惩机制创新四、运作案例。

不良资产管理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律师实务

不良资产管理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律师实务
3、核实企业的房产、土地、设备的现实情况。企业的设备情况较难核实,因为债务人企业一般都是欠债大户,对外来人员的警惕性相对较高,要想进入企业内部了解设备情况是相当困难的。
4、尽可能的同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困难情况和还款意愿,向企业负责人宣传办事处的相关政策,为以后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奠定基础。
(三)需要通过房产部门调查的内容
பைடு நூலகம்房产名称
房产证号
登记日期
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结构
是否被抵押查封
(四)需要通过土地部门调查的内容
土地证号
宗地位置
批准用途
获取方式
面积
抵押、查封情况
(五)需要通过社会保障部门调查的内容
1、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2、医疗保险缴纳情况;
3、失业保险缴纳情况。
(六)需要通过人民法院调查的内容
(一)需要前往企业现场调查了解的内容
1、对企业现场进行实地拍照,尽可能的获取企业的相关信息。如果企业已不存在,企业原址也要进行拍照,作为企业现状和此次调查已到企业现场的依据。企业如果进入破产程序,法院的破产宣告裁定等内容,一般在企业的大门或显要位置都会进行公告,对这类材料的拍摄也是非常必要的。
2、向周围群众了解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否还有其他厂区等相关情况。
(二)需要通过工商部门调查的内容
1、企业的性质,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2、企业成立时间、名称变更情况、住所地、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从业人数、注册号、开户银行、开户帐号、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情况。
3、企业年检情况,包括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4、是否注销,是否被吊销、是否破产等。
5、企业设备查封、抵押情况。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讲述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讲述

3、与查封债权并存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 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 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 先受偿权。
案例分析:被查封财产上存在多个金钱债权如何受偿
原告:章某 被告:陈某、沈某 案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告章某与被告沈某担保追偿权纠纷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2011年8月 2日,法院首查封被告沈某所有的城市花园商6幢的商铺(审理期间亦已被保 全)。 被告陈某与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2012年4月10 日,法院轮候查封沈某所有的上述商铺。审理期间,法院亦冻结沈某持有的 大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60%的股权。 法院将上述商铺进行整体拍卖成交,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拍卖款分配方案告 知函,载明“因沈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现对沈某拍卖后的房屋 价款按比例进行分配”。章某对按比例分配方案不予认可,主张因先申请法 院采取了查封保全措施,应优先于陈某受偿拍卖所得款项,故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之规定,针对的是多份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多个无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按执行措施 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 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某一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 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 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 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本案中,原、被告均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无 担保物权的金钱给付债权人,但原告章某在诉讼期间首次申请查封了沈某名 下的上述房产,由此产生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法律效力,而且陈某申请 冻结了沈某在公司的60%的股权(2012年度公司年检报告载明资产总计 3492.71万元,负债总计2573.27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919.44万元),陈某 参与分配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据此,判决章某对房屋拍卖款享有3135353.6元 的受偿权。

资产管理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不良资产处理方案

资产管理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不良资产处理方案

资产管理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不良资产处理方案资产管理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不良资产处理方案一、背景介绍•资产管理公司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机构,拥有处理不良资产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二、合作模式1.合作目标:–资产管理公司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处理不良资产,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合作流程:–资产调查阶段:•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不良资产信息给律师事务所进行进一步调查。

•律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调查,包括资产状况、债务人征信等相关信息。

–法律分析阶段:•律师事务所对资产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律师事务所提供合法合规的不良资产处理方案。

–执行阶段:•律师事务所负责起草和执行与不良资产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协议。

•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促使方案执行。

–追偿阶段:•资产管理公司协助律师事务所进行债务人的追偿工作,最大程度地实现债权人的权益。

3.合作效益:–资产管理公司能够积极应对不良资产问题,保护债权人利益。

–律师事务所拥有更多的不良资产处理机会,提升专业能力和知名度。

三、合作要求1.保密要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不泄露债务人、资产和方案相关信息。

2.合规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合法合规原则。

3.信息共享:–资产管理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信息共享,实时了解不良资产处理进展。

4.协同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多方协作,形成合力,提高不良资产处理效率。

四、合作机制1.合作签署:–双方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目标、流程、责任和权益分配等内容。

2.定期沟通:–双方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并进行进一步的合作规划。

3.双向评估:–资产管理公司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定期评估,对合作过程中的不足进行改进和提升。

五、总结•资产管理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可以有效处理不良资产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为双方带来更多机会和发展。

以上为资产管理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不良资产处理方案的相关资料,仅作参考。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下面就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一、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合同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主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贷款合同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的,另一方有义务返还同等金额的合同。

在贷款合同中,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而不良贷款处置就是基于贷款合同进行的,因此合同法对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担保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保证形式,担保合同是一方为保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承担责任的合同。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追偿,从而实现对不良债权的处置。

因此担保法对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债权债务确认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需要对借款人的债务进行确认,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具体数额的确认。

债权债务确认需要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和相关凭证进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资产评估不良资产处置前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包括不良贷款的价值、抵押物的价值等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结果必须真实可靠。

3、担保处置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担保物的处置,需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进行。

担保物的处置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在程序上对担保人进行通知和确认。

4、公开拍卖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公开拍卖是一种常见的处置方式,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对不良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包括公告、报名、竞买、成交等环节,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与经验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与经验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与经验不良资产是指已经产生固定资产或不动产的贷款、应收账款、股票等资产,由于各种原因而出现了违约或面临无法回收的情况,从而导致了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出现偏差、经济效益变差,甚至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为了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金融债务案件的若干规定》、《信贷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不良资产最多的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对其经营、风险控制、形象维护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影响。

在法律法规方面,商业银行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要求。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信息公开、风险控制、合同履行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确保程序合法、清晰明了,注重风险控制和透明度等过程。

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则明确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程序和方式,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明确了不良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除了商业银行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处理不良资产的重要力量。

在法律法规方面,《信贷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就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依据。

《信贷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明确了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管理规定,规定了企业必须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该法规明确了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责与义务,并规范了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处置等职责。

三、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不良资产处置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机构在处理过程中掌握一定的技巧和经验。

以下是几点经验总结:1. 风险管理不良资产的处理需要涉及到很多风险问题,风险管理能力是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保障。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及案例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及案例分析


――银监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9条、第13条
第6页
二、不良资产处置概述
1.不良资产处置的定义
“……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 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订、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 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影响抵押权人受偿的因素1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抵押权人债权的受偿情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及案例分析
金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程珂
第35页
1. 几类特殊主体提供担保的无效情形(续)
(2)公益目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无效情形 公益目的单位不得成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公益目的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19页
四、资产证券化
1. 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 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 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05年4月20日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 化试点管理办法》第2条
第21页
2. 主体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方:发起机 构、信托受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 构和证券投资机构。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问题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进入商业化处理阶段。

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国有资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咱们先说注意事项。

一、关于转让合同效力问题(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问题。

有观点认为,该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但反对观点认为,通过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形成的债权,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常见处置方式。

这种方式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不良资产处置,为国家政策所允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因买受人购买的是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是风险投资,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国有资产流失。

不应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二)关于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

理由是:1、由贷款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我国金融秩序的紊乱;2、目前,我国法律仍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如果认可商业银行将其债权随意转让给非金融企业,就可能出现企业以此为合法形式掩盖相互借贷的非法目的;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文件对此有禁止性规定;4、作为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未经许可、未履行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将银行债权转让他人,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

理由是:1、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禁止性规定;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相关禁止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3、受让方受让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其行使权利行为并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业务;4、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

不良资产处置与资产管理公司实务精要

不良资产处置与资产管理公司实务精要

不良资产处置与资产管理公司实务精要不良资产处置,听起来很严肃对吧?一说到这几个字,大家脑袋里可能就冒出来一大堆金融术语,像什么债务重组、清算拍卖之类的,弄得人一头雾水。

说白了,不良资产就是那些本来应该给公司带来盈利的东西,结果却因为各种原因,成为了公司的“烫手山芋”。

可能是坏账,可能是库存积压,或者其他各种原因。

大家可别小看这些不良资产,它们虽然是“烂摊子”,但却是银行、企业、投资者们头疼的“硬骨头”,弄不好,整个公司就得陷入困境。

那怎么办呢?这就涉及到“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了。

说起资产管理公司,很多人可能觉得它们离自己很远,其实不然,资产管理公司就像是专业的“扫地僧”,专门来处理这些麻烦事。

它们不怕麻烦,不怕复杂,最擅长的就是把这些“烂账”变成“宝贝”。

简单点说,它们就是用一种专业的方式,把那些已经“挂了”的资产收拾收拾,做做“复活术”,让它们不至于真的一蹶不振。

你看,资产管理公司就像是做修复的医生,专门治那些经济上的“伤口”。

不管是企业欠了钱,还是某个项目投资失败,资产管理公司能通过拍卖、转让、重组等方式,尽量把损失减少,甚至有时还能“死里逃生”,让坏账变好账,资产变现金。

但是,做这个工作,真不是个轻松活。

想象一下,你得处理的那些不良资产,有的价值早已下跌到谷底,甚至你都不知道还能不能卖出去;有的资产,看起来破破烂烂,谁也不敢接盘;还有的,是一堆杂七杂八的债务,根本没有头绪。

这个时候,资产管理公司就需要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了。

要知道,弄不好,不仅没法把烂账变成好账,反而可能把原本能卖的钱都给弄丢了,真是得小心翼翼。

大家可能会想:“这些资产管理公司到底是怎么处理这些不良资产的呢?”别急,给你讲讲。

不同的不良资产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比如那些坏账,资产管理公司可能会先通过债务重组来降低风险,重新谈判还款条件,甚至有时可能会通过清算让债务人直接偿还部分款项。

至于那些库存积压的物品,可能就需要通过拍卖的方式来“甩卖”,或者找合适的渠道进行清理。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

抵押、质押物类型 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乡(镇)企业 厂房 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 或商品等
登记部门 国土资源管理局 房产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抵押、质押物类型 渔业船舶 民用航空器
登记部门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民用航管理部门
公证处 非企业所有机械设备、牲畜 等生产资料;农村私有 房产、家具、家用电器、 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 活资料 上市公司的股份股票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使用 权 出口退税款账户托管 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 知识产权局、工商行 政管理局 国税局
公证催收案例分析
二审判决:
(1)借款合同载明借款用途为转贷(原物资流通),可以证明被上诉人 明知借款合同为借新还旧而签,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免责条件,应 予纠正。 (2)市公证处出具的向两被告催收的公证书由于文书中载明的公证人员 未到场公证,明显不符合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的基本要求。且在公证机关 公证卷宗中也没有现场笔录,因此该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有 效证据使用。上诉人不能提供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证据 。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物保人保并存与债权的实现
• 《物权法》第176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
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 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的规定无疑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为 民间融资的自由创造 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在南方农村,抵押物的拓展范围已经有更大突
破。
• 抵押物登记(见附表) 问题: 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时间长、效率 低,登记信息不共享、登记行为不规范等。

不良资产打包处置中的律师实务

不良资产打包处置中的律师实务

不良资产打包处置中的律师实务一、何谓不良资产打包交易国务院为减少四大国有银行的呆坏账,提高其经营能力,于1999年先后特批设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良贷款债权作为不良资产划给资产管理公司,由其进行处置回收。

由于四公司总共不过几千员工,而首批剥离的资产就高达1.39万亿元,涉及207万户。

各公司普遍存在人手少、资产多的局面,而不良资产作为雪糕式贬值型资产,加快处置速度和效率,一直是资产管理公司和主管部门关注的问题,因此,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从一开始就在资产公司和上级高层尽快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重重压力下不断翻陈出新,引入外来资金将不良资产打包招标或拍卖转让,逐渐成为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回收资产的重要手段。

最早引起关注的是2001年11月,华融公司通过招标签订协议,将总额为108亿的不良资产出售给以摩根士坦利为首的财团;其后信达公司又分别与高盛、德意志银行、独秀新(LONESTAR)三家投行签署了5000万至1亿美元的出售不良资产的协议;2002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宣布于10月份公开拍卖涉及债权总额达198亿元的1345个债权项目,更是将打包交易推入第一个高潮。

二、资产包交易中的法律服务概况资产包交易形成规范的交易模式源于信达与高盛等外资机构的交易,国内外公司均斥巨资对资产包涉及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估作价,又聘用律师、会计师等法律和财务顾问,进行谈判、协议、安排交易。

这一行之有效的交易模式在较大规模资产包交易中得以延续,交易各方委托律师对涉及的不良资产进行调查分析,以作为其评估出价的参考;另一方面,各方还聘请律师协助谈判、协议、完成交易安排,避免法律风险,这两个部分构成了律师在资产包交易中相辅相成的两个主要业务内容。

国际投行在资产包交易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早期,因此资产包交易通常带有涉外因素。

交易本身涉及合同法、招标法、拍卖法、银行法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境内外并购产业政策、外债及外汇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若干法律部门,具有相当高的难度和风险及一般经济或民事案件无法比拟的复杂性;对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又因项目众多,动辄涉及十几个地区、数百个企业、跨多个行业,需要由通悉公司、合同、担保、房地产、规划、税务、劳动保障、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所在地地方法规的律师主持,还要有与各机关打交道的资质、经验和知识;再加上交易各方常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来自不同工作语言、司法环境、思维方式等方面的问题也会给律师带来极大挑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拥有不良资产的机构将其不良资产转让给专门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机构,以实现其债权的回收和资产的处置。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下面将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介绍。

不良资产处置涉及到的是债权转让或资产转让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债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条件履行债务。

资产转让也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资产评估、交易方式、交易流程等方面的规定。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信息披露问题也是需要关注的。

根据《合同法》和《公司法》,当不良资产处置涉及到债权人权益的变动时,债权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相关信息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不良资产处置还涉及到违约处理的问题。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违反了合同约定,债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处理包括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解除合同等措施。

不良资产处置还涉及到资产的变现问题。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协议转让、债转股等方式,以实现资产的变现。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变现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不良资产处置还需要关注跨境法律问题。

如果不良资产涉及到境外资产或涉外债权人,就要涉及到跨境法律的适用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要遵循相关国际法规和国际相关约定,确保资产处置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关注和解决。

各方应当在处置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处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需要在具体的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更好地解决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不良资产是指具有一定风险和不良质量的资产,如坏账、拖欠或实情不好的债权、违约或实情不好的债券、拖欠或实情不好的债务等。

处置不良资产是银行或金融机构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恢复其资产质量的关键措施之一。

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银行或金融机构需要将原债权债务的权益转移给处置方,通常是通过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的方式来实现。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还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处置方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还涉及到资产拍卖等方式的选择和实施。

资产拍卖是一种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不良资产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买方。

在资产拍卖过程中,涉及到拍卖程序的规定、竞价参与人的资格条件、竞价方式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还需要考虑资产拍卖可能存在的操纵市场、串通投标等不合法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还需要解决原债务人的破产问题。

当不良资产的价值无法覆盖债务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可能会申请破产清算,通过清算资产来偿还债务。

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需要依法对原债务人的破产进行处理,还需要解决可能存在的破产案件与不良资产处置案件的关联问题。

需要合理分配破产清算所得和不良资产处置所得的优先次序,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还需考虑资金来源及资金流动的合法合规问题。

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与资金流动的合规性是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两个关键问题。

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意味着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所使用的资金需要符合相关的监管要求,不能涉及洗钱、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

资金流动的合规性则意味着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资金流动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模板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模板
自动扣划记录、还款凭证、催收公告及报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款(四 )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 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 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茂中法民一终 字第117号)
(三)留置权的实现方式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 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 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 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 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 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担保物权实现的法定程序 (一)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 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 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 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 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质权的实现方式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 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 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 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质权人当然可以自行行使质权,处置质押物,但处置价格应 当公允。

不良资产打包处置中的律师实务

不良资产打包处置中的律师实务

不良资产打包处置中的律师实务一、何谓不良资产打包交易国务院为减少四大国有银行的呆坏账,提高其经营能力,于1999年先后特批设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不良贷款债权作为不良资产划给资产管理公司,由其进行处置回收。

由于四公司总共不过几千员工,而首批剥离的资产就高达1.39万亿元,涉及207万户。

各公司普遍存在人手少、资产多的局面,而不良资产作为雪糕式贬值型资产,加快处置速度和效率,一直是资产管理公司和主管部门关注的问题,因此,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从一开始就在资产公司和上级高层尽快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重重压力下不断翻陈出新,引入外来资金将不良资产打包招标或拍卖转让,逐渐成为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回收资产的重要手段。

最早引起关注的是2001年11月,华融公司通过招标签订协议,将总额为108亿的不良资产出售给以摩根士坦利为首的财团;其后信达公司又分别与高盛、德意志银行、独秀新(LONESTAR)三家投行签署了5000万至1亿美元的出售不良资产的协议;2002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宣布于10月份公开拍卖涉及债权总额达198亿元的1345个债权项目,更是将打包交易推入第一个高潮。

二、资产包交易中的法律服务概况资产包交易形成规范的交易模式源于信达与高盛等外资机构的交易,国内外公司均斥巨资对资产包涉及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估作价,又聘用律师、会计师等法律和财务顾问,进行谈判、协议、安排交易。

这一行之有效的交易模式在较大规模资产包交易中得以延续,交易各方委托律师对涉及的不良资产进行调查分析,以作为其评估出价的参考;另一方面,各方还聘请律师协助谈判、协议、完成交易安排,避免法律风险,这两个部分构成了律师在资产包交易中相辅相成的两个主要业务内容。

国际投行在资产包交易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早期,因此资产包交易通常带有涉外因素。

交易本身涉及合同法、招标法、拍卖法、银行法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境内外并购产业政策、外债及外汇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若干法律部门,具有相当高的难度和风险及一般经济或民事案件无法比拟的复杂性;对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又因项目众多,动辄涉及十几个地区、数百个企业、跨多个行业,需要由通悉公司、合同、担保、房地产、规划、税务、劳动保障、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所在地地方法规的律师主持,还要有与各机关打交道的资质、经验和知识;再加上交易各方常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来自不同工作语言、司法环境、思维方式等方面的问题也会给律师带来极大挑战。

不良资产处置与资产管理公司实务精要pdf

不良资产处置与资产管理公司实务精要pdf

不良资产处置与资产管理公司实务精要pdf1. 不良资产处置的定义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处理不良贷款、不良债券、不良资产等问题的一种行为。

这种做法常常是对违约或破产的借款人追讨拖欠的款项,或者是将以低价出售被结余的项目或者抵押品,以减少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损失。

2. 不良资产处置对于银行的作用在经济情况不稳定、萎缩或者不景气的时候,银行经常会面临大量的不良资产。

这些坏账让银行的资产质量受损,不能产生收益。

同时,不良资产也会影响银行声誉和信用等方面的问题,影响银行的业务发展。

因此,银行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以保证银行的经营稳定。

3. 资产管理公司的定义和作用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家出资组建的专门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机构。

它们是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渠道和工具,它们可以通过吸收并处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和资本支持。

此外,资产管理公司还具有咨询、评估资产价值、投资和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能力。

4. 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方式概括来说,资产管理公司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1)直接股权转让。

资产管理公司当成新的股东,直接参与被处置银行的经营管理,通过内部管理和优化银行的运营,从而实现处置不良资产的目标。

(2)受托管理。

银行将不良资产全部或部分转入资产管理公司,由后者负责管理和处置资产。

(3)重组上市。

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资本重组等方式,促进企业的上市,从而实现处置不良资产的目标。

5. 资产管理公司的操作流程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流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资产收购。

资产管理公司从被处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购不良资产,通过争取分批购买和组合购买的方式,获得最佳收益。

(2)资产评估。

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评估公司对所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准确衡量其价值,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3)资产处置。

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采取适当的处置方式,包括兼并、重组、出售等,尽可能地实现资产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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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法律实务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1999年,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相对应相继成立了信达、东方、华融、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每个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均为100亿元人民币,每个资产管理公司下设若干办事处。

自成立以来至2004年12月31日,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共收购政策性不良贷款1.4万亿元,累计处置6570.60亿元,阶段性处置进度为53.96%,终极处置进度为51.17%,累计回收现金1370亿元,现金回收率为20.29%。

笔者现就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探讨:一、不良资产的定义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何谓“良性”资产、何谓“不良”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

从总体上看,主要采用以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为基础的方法对资产进行分类。

对于权属明确、权利未受严重限制和侵害、具有营利能力和较强变现能力的资产作为优质资产,反之则为“不良资产”。

我们曾经把不良资产比喻成冰棍,意思是说不良资产要尽早出手,否则拿在手里的时间越长就会像冰棍一样化得越多,因此,我们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处置不良资产。

当然,不良资产的处置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对资产本身的处置层面,笔者认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绝不仅仅是如何处置不良资产的问题。

最终消除不良资产的风险,必须消除产生不良资产的体制风险。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及案例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

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

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案例:某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案例某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是隶属于某国有授权经营单位的中外合资工业企业,主要生产工业设备。

该企业作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拖欠金额为500万元。

债权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查封了该公司厂房及办公楼,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该办公楼和生产车间无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迟迟无法处理。

该企业已停产多年,厂房处于闲置状态,房产未办两证和欠缴土地使用费一百余万元。

债权人一致拟通过公开拍卖或寻找买主转让来处置其资产,有意购买者了解债务人的欠费问题和补办两证手续的复杂程度及难度,都放弃了购买意向。

为解决上述问题,经办人员把目光聚焦到有经济实力和有办事能力的大户上。

一个偶然的机会,经办人员获悉,某民营企业欲在债务人所在地投资建厂,需较大的厂房,现正在物色厂址。

获知信息后,经办人员认为某公司的资产与民营企业的要求接近,且民营企业的资金实力雄厚,如果能促成民营企业购买此办公楼及生产车间,两证的办理可能会取得政府支持,同时,现金回收效果也会很好。

思路确定后,经办人员会同债权人立即行动,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民营企业取得联系,但是,民营企业却只同意与某公司谈判,不同意债权人参与谈判,原因是债权人不是资产所有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和律师又与民营企业经过几次接触洽谈,将债权人作为债权所有权拥有者的情况、资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向民营企业做出说明,并取得法院的支持,解除民营企业购买房屋后办理产权手续的后顾之忧。

经过努力,终于进入正式谈判程序。

谈判的焦点是:1、产权过户问题。

由于该房产虽经法院查封,但产权所有人是某公司,同时,还缺少两证,若要顺利转让还需得到债务人、法院的配合,需要政府的支持,如果哪一方出现问题都会影响产权过户;2、转让价格问题。

一是房产本身价格为多少;二是所欠土地使用费、水电费、采暖费、职工工资等费用怎么办;三是过户的一切税费由谁来承担(当时国家减免产权过户有关税费的文件还没有下发)。

3、付款与产权过户的时间问题。

4、购房款付给谁的问题。

关于产权过户问题,经办人员代表债权人承诺向政府汇报,以取得有关部门支持,积极协助民营企业过户,打消民营企业的顾虑。

关于转让价格问题。

经几次与民营企业谈判后,扣除各项欠费和过户费用,民营企业坚持最多付给债权人750万元,债权人坚持最低要900万元,在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双方抓住了一个想买一个想卖的心里,最终各自做了让步,转让价格定为850万元。

关于付款和过户时间问题,民营企业担心款付后过不了户,债权人担心过户后款到不了位,后经律师建议,采用了付款—过户—再付款的形式,这对双方都有了制约。

关于款项付给谁的问题,为了保证款项早日到位,经办人员开始想让民营企业直接将款项付给债权人,但实际操作有问题,只能由民营企业付给债务人,债务人再付给债权人。

为防止债务人挪用,三方约定在银行设立专项共管帐户,民营企业资金到位后,没有债权人同意不得划款,这样,通过多种法律方式的运用,顺利解决了涉及多项法律关系的不良资产处置。

三、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不良资产由于种类繁多、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进行处置时存在巨***律风险。

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由于工作疏忽或渎职,将法律上应当主张的权利予以放弃,或者由于资产处置方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导致资产处置出现法律障碍或漏洞,而给国家造成新的国有资产损失。

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客观上存在产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

这是因为:第一,不良资产处置本身是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借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房地产法律关系等等,对这些复杂法律关系的任何不正确判断和疏忽闪失都可能构成一种法律风险。

第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有效无效依法只能是法院和仲裁机关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合同的有效或无效。

也就是说,除法院和仲裁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律师、法律专家、当事人自己)对合同的有效、无效作出的分析和判断都只是咨询性的和参考性的。

而另一方面,在实际资产处置工作中,我们大量的不良资产处置不是通过法院和仲裁机关进行的,而是通过相互协商(如债务重组、以资抵债等)进行的,这样资产处置本身就包含了产生法律风险的客观可能性。

由此可见,在资产处置工作中,资产处置的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律师参与不良资产处置这项法律风险很大的工作的目的就在于在确保资产处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把这种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举例说明:就债权而言,一间企业可能拥有因买卖、借贷、联营、合作等而产生的多笔债权,其中许多债权实际上已经收不回来了,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仍拥有完整的财产权,可依法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并且他的这种债权主张对资产处置工作的开展和资产回收率的高低有十分重大和直接的影响。

如果在有合法抵押的情况下,尽管债务人可能已严重资不抵债,但由于债权人有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因而可能取得较高的资产回收率。

又如在协商处置的情况下,假设协议折扣清偿率不变,则债权额的高低对债权受偿额的多少有直接影响。

由此可见,依法主张债权是处置不良债权的基础,并且它也以此为限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如果企业对依法享有的债权不予主张,那么就是失职。

根据笔者的经验,就不良资产处置中,应特别注意解决在债务追索和资产处置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一)债务追索债务追索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它具体又包括主债权、从债权和债权人的其它权利三个方面。

1、主债权。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主张的权利。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来说,不良资产的主债权是比较清晰的。

但也存在不明确的情况,如由于工作疏忽和对国家利息政策掌握不一致等方面的原因,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债务本金和利息的计算上可能产生不一致。

这就要求我们依法正确主张债权本金和利息。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由于债务人合并、分立、重组等多方面的原因,债务人的法律主体可能发生了变化,如债务人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撤消而未进行清算,对此,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其主管部门或债务变更后的当事人作为偿债主体进行追索。

此外,我们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应当注意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

2、从债权。

它具体又主要包括保证债权、抵押债权、质押债权三种,其中抵押债权和质押债权在债务追索中的法律性质相近。

所谓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依约承担保证责任。

否则,就构成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据此:(一)我们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保证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就会失去诉讼时效,就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对保证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对保证人的债务追索过程中,也要注意债权主体和债权金额的确定问题。

所谓抵押(质押)债权,是指在债权上设立了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

一般来说,提供债权抵押或质押的是债务人自己,有时候也有第三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

在债务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下,虽然债务人本身已经承担了偿还债务的义务,但由于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有依法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因而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有效与否,对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国有不良资产损失,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收回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债务的责任人。

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股东或投资人应当在其出资或约定出资的额度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在股东或投资人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向股东或投资人追索相应的连带责任。

又如承担验资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验资的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负责,在资产处置工作,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虚假出资或验资不实,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是在债务追索的基础上制定的资产处置具体措施。

目的在于对不良债权进行依法处置,以最大化的收回资产。

笔者认为,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资产处置方案采取的资产方式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

可以说,凡依法可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公司都可以采取。

但在采取某种具体资产处置方式时,应当注意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影响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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