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点

合集下载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1. 合同成立的条件,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你们达成了这个约定,电影之约就成立了呀。

比如你说:“我们明天下午去看电影吧”,朋友说:“好呀”,这就类似合同成立了。

2. 合同的效力问题,得搞清楚啊!想象一下,如果一份合同没效力,那不就跟没签一样嘛。

比如你签了一份合同买房子,要是合同没效力,那房子还能是你的吗?
3.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这可不能马虎哟!就像你答应别人的事没做到,是不是得承担后果呀。

好比你租了房子说好不破坏东西,结果搞坏了,那肯定得赔偿呀。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这也得明白呀!就好像你本来计划去爬山,结果天气变了,那你就得改变计划或者取消呀。

比如合同里双方协商好了一些条件,后来情况变了要修改,那得按规矩来呀。

5. 格式条款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呢!这就像是有的规则写得很隐晦,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啦。

比如说有的合同里有一些小字眼很难发现,但可能对你不利呢。

6. 合同的履行,这是必须做到的呀!就跟你答应给别人带东西,就得真的带去一样。

比如签订了供货合同,那肯定得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呀!
我觉得合同法的这些知识点真的超级重要,大家一定要好好记住啊,不然在生活中遇到合同问题可能就会吃亏呢!。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
身份和权利义务,清晰描述合同标的和内容,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形式。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必
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详细规定
合同的成立程序和条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和权利,以及变更
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4. 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时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
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规定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合同法的重点知识,在合同范本撰写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合同法考点

合同法考点

合同法考点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学科。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具有保障合法权益、发挥自由选择作用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问题的专门法律。

合同法的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要件:合同的要件包括相对人、内容、形式和真实意思等几个方面。

相对人是指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具备合同能力;内容是指合同的约定内容,具体包括条款和附加条款等;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是口头、书面、电子等形式;真实意思是指当事人真实的意愿,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和达成一致意见,常见的方式包括报价、承诺和接受等。

同时,合同的订立还需要满足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形式要求、合同项下的交易必须是合法的等。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生效以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解除等。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约定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新的约定,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或者法定程序,终止合同的效力。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包括付款、提供商品或服务、交付物品等。

合同的履行需要按照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履行义务等。

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以上是合同法考点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4、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5、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6、合同的标的的种类包括物和行为。

具体包括有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无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劳务(运输、保管等)、工作成果(建设工程、研究成果等)四种。

7、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由属于要约邀请);(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1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都属于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应视其内容确定。

1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3、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

合同法简答题1、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3、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4、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5、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6、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7、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8、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9、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10、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1、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12、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13、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4、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15、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16、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17、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18、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19、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20、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2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②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③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③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22、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23、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23、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4、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25、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26、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到以下四个条件:(1)违法行为.要认定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2)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也就没有受损害方,也就没有权利主体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特殊的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即无论行为人有否主观过错均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符合前因后果的逻辑关系,这个原因必须是直接原因,一般要求没有其他行为参与的直接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才符合因果关系原则.27、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抗辩事由)在侵权责任法二十六条中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一点,必须是双方都有过错,并且过错相当.如果是过错不同,在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错,而受害人仅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行为人重大过失,受害人一般过失,行为人要承担全部责任.二十七条受害人故意造成、二十九条不可抗力造成、三十条正当防卫造成、三十一条紧急避险造成等五种情况是免责和有抗辩事由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28、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则,可分为哪三个层次.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9、高度危险责任一章中统一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在此之下,分为三个层次作出不同的规定:第一,最严格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航空器和核设施,只有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才能够免责.第二,较低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免责.第三,过错推定原则.高空、高压、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上述三个层次的内容是清楚的,改变了对高度危险作业不问具体情况一律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情形.30、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1、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32、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以上两条规定囊括了买卖合同的内容.33、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34、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的限制包括:(1)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合同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是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则是不能撤销的.(2)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作出.对不须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的财产,由于所有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一经交付,标的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与人转移到受赠人,因此赠与人只能在标的财产交付以前予撤销,如果赠与财产的一部分已经交付,则仅得撤销未交付的部分.35、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36、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37、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8、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①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②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③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④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⑤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⑥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39、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①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②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③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④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⑤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40、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41、承揽合同的特征: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性合同外,还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4)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42、运输合同的特征:(1)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2)运输合同多是格式合同.(3)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并多为诺成性合同.43、保管合同的特征: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4、仓储合同的特征: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45、委托合同的特征:①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②诺成、非要式性.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④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⑤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⑥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46、行纪合同的特征:①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行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②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标的的范围特定,在我国,仅限于从事贸易的活动.③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④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47、居间合同的特征:①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②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③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④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48、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哪几种缔约过失行为: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9、提存后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①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②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③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④提存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转移债权人负担.⑤提存物领取请求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5年为除斥期间.。

合同法考点

合同法考点

合同法考点合同法是以合同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学科,旨在规范经济活动中人们之间的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合同法的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的定义和要件合同是指合法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件包括合意、有约束力的承诺、订立合同的能力、合法的内容和形式。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电子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相互一致,即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分为一次性履行和分期履行,履行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或按照法律规定。

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有权解除合同,并产生取消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终止已经生效的合同。

五、合同的效力和效果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可以产生法律效果并约束当事人。

合同的效果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权益。

六、违约责任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分为履行义务、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或者选择通过法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特殊合同制度合同法还包括一些特殊合同制度,如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这些合同在一般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特殊规定,以适应各自领域的实际需要。

以上就是合同法的一些主要考点。

在学习合同法时,应注意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并牢记合同的要件和成立条件。

此外,还需要了解合同的履行、解除和终止等具体情况,以及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掌握这些考点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的知识。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司考合同法考点

司考合同法考点

司考合同法考点(一):要约规则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特定人的意思表示2、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商业广告可为不特定)3、有订立合同的意图4、内容具体,确定5、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二、区别于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拍卖公告2、要约:投标,拍卖(竟买)三、要约的生效1、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效力:要约人有接受承诺义务,受约人有承诺权利3、期限:由要约人规定四、撤回与撤消1、撤回:未生效的要约(拍卖中不得撤回)。

2、撤消:已生效但未获承诺之要约。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五、要约失效1、被通知拒绝2、被依法撤消3、承诺期满未作出承诺4、受约人变更实质内容5、拍卖中有更高应价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的行为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

(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1。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不得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注意: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3)行使:诉讼方式(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2、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虚假情况考点四合同的履行一)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1.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给付一方债务届至(4)先给付一方发现有令其对待给付不能实现的不安事由2.行使方式:(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3.法律效果:(1)一时性阻却请求权行使:中止履行(2)永久性阻却请求权行使:解除合同二)合同保全之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一)代位权的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1)须合法有效存在(2)须已届清偿期(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代位权的行使1.起诉方式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B、诉讼当事人: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3.抗辩延续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生成、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准备、商议、表示和接受四个步骤。

具体而言,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互相准备,并在商议过程中确定合同内容及其约束效力,最后通过表示和接受达成共识。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绝对效力指合同对第三人的产生效力。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以物品、行为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履行方式,而履行期限可以是约定的期限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

5.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条款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也取决于违约的情况和合同约定。

6.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就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无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而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

7.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约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条款。

8. 合同的特殊制度:合同法中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合同制度,如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特殊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合同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以及无效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考点整理

合同法考点整理

1. 法定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民法通则》第84条)2. 学理定义:债是指特定主体之间得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或:债是指特定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性质:(一)发生于特定主体之间。

(二)内容为特别结合关系。

(三)有存续期限。

债的要素:(一)主体: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二)客体1.性质之争(1)给付说(2)权利说。

2.类型(1)转移所有权(2)转移使用权(3)提供劳务(4)完成工作成果(三)内容(权能)①给付请求权②给付受领权③保持力④债权保护请求权⑤处分权能。

2债的发生原因一、合同。

二、缔约过失: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从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

三、单方允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行为。

典型:1.偿债允诺2.遗赠3.悬赏广告四、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绝对权的行为。

五、无因管理: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实务。

六、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有损害。

七、其他3连带之债的法律效力连带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存在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

效力:1. 对外关系(1)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

(2)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或该部分债务均归于消灭。

2. 对内关系(1)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取得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追偿权的行使受到两项限制:①追偿权人所履行的债务额应已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

②对某被追偿人的追偿份额不应超出其所应当承担的份额。

4合同法的原则:适用于合同法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合同法具体原则:适用于合同法特定领域的准则,如适当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完全赔偿原则。

合同法考试重点归纳

合同法考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第一章概述第一章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含义(合意+债)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例:赠予也是双方法律行为,由要约与承诺二部分组成,是单务合同、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属于意定之债。

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的分类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为诺成、无偿、有名、单务合同。

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委托、借款既可为有偿合同,又可为无偿合同。

要式合同可以通过履行和受领突破。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一、要约(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

(二)要约与承诺的生效书面形式的要约、承诺生效,是到达主义,不是了解主义。

(三)要约的撤销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

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

二、承诺(一)承诺的方式承诺方式有两种:一为意思通知;一为行为(意思实现)。

(二)承诺迟延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2.未迟法而迟到的承诺(三)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1.实质性变更2.非实质性变更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以行为承诺(意思实现方式承诺),作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作出行为之地为成立之地。

以数据电文成立合同,成立地具有惟一性。

以手机短信成立的合同。

四、格式条款与合同解释(一)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二)合同解释的原则和规则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登记及交付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二、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三、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四、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五、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六、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七、无效合同八、可撤销的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一、有关制度代为履行、代为受领代位履行、代位受领代物清偿二、合同履行的补缺性规则《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了部分履行规则。

三、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提前履行的几种情况:提前交付货物、提前还贷、提前交付货款四、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

合同法考点

合同法考点

合同法考点(1)欺诈:定义:指一方当事人有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种类:伪造产品或质量证明(无效合同)提供虚假的商品讲明书毫无履行能力而对签订合同以骗取定金或贷款①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有意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条件③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④被欺诈方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2)抗辩权⑤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定义: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权,临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益,是合同效力的表现。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辨权名词讲明: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一种意识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旨诱要约,是指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爱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非格式合同:是指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定金: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化代替物。

违约金:是预先交付的一笔金钞票,设置定金的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其成立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要紧具有惩处性。

须有同一双方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当事人是等值)(1)同时抗辩权,须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构成要件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提出履行债务适用范畴: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托付、保险、雇佣、劳动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等合同。

1、拖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一方违约2、受领拖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3、部分拖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4、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须有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先履行的未要求后履行的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适用范畴:不需要明示先履行的要求后履行的履行的。

后履行的拒绝履行需要请示名词讲明:定金法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考点

合同法考点

合同法考点一、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平等主体之间共同约定、协商一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标的物、合同内容和形式。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要素。

1. 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指合同的订约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2. 标的物标的物是指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合同对象,可以是物品、金钱、服务等。

在合同中,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并且合法。

3.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指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包括主要义务、附属义务、条件和期限等。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4. 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表达方式,可以是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指合同从起草、订立到具备法律效力的过程。

一般来说,合同的成立需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1.意思表示阶段: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愿;2.合同的形成阶段: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讨价还价等方式,最终形成合同的内容;3.合同的生效阶段: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时,合同即生效。

四、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对于当事人和第三人产生的法律效果。

合同的效力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则效力: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2.保护效力:合同法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3.效力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五、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解除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合同法考试重点(分则)

合同法考试重点(分则)

考点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特征1、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2、最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3、诺成性合同4、通常为不要式合同二、交付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的认定:交付即转移占有现实交付——即时/送货/提货直接占有的移转,指在约定的交付地点,当事人基于移转直接占有的合意,将直接占有由一方移转给另一方。

观念交付——又称拟制交付、象征交付出卖人并不实际转移占有,而是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指定交付——指当事人在移转或者设立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相对人,使相对人取得间接占有,代替实际交付。

占有改定——以间接占有以代替直接占有占有改定说白了,就是发生了“两件事”:第一件事,甲向乙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义务;第二件事,甲、乙之间又订立了一个借用合同,借用的标的物就是已经出卖的标的物。

(占有改定之日为交付之日)简易交付——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或设立前,如果权利人已经直接占有了该动产,从具有交付的合意,视为交付。

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视为交付——《合同法》第141条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如果货物“需要运输”的,则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即在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完成了现实交付。

三、风险负担除法定或约定外,采取交付主义。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

合同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合同法概述【考核知识点】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2.合同法的概念和性质。

3.合同法的差不多原则。

4.合同的分类。

【考核要求】一、了解1.合同法的立法状况。

二、懂得1.在懂得合同法差不多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三、熟悉1.熟悉合同的本质和地位四、把握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2.合同的分类。

3.够清晰地区分各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并按照各类合同性质确定其不同的权益义务关系。

4.把握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考核知识点】1.合同订立的概述。

2.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3.要约。

4.承诺。

5.专门的缔约形式。

6.合同的内容。

7.缔约过失责任。

【考核要求】一、把握1.把握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合同成立的要件。

2.把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3.把握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内容。

4.要约和承诺的差不多概念及其法律规定。

5.把握合同的专门缔约形式的要紧内容。

6.把握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点和法律调整。

7.把握合同的内容。

8.缔约过失的概念。

9.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点、类型及其损害赔偿范畴。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识点】1.合同效力概述。

2.合同的生效要件。

3.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

4.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5.合同效力未定及其补正与表见代理。

6.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考核要求】一、熟悉1.熟悉并懂得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要件、特点、种类及约束力。

2.熟悉合同效力补正与追认的要紧内容。

二、懂得1.懂得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的内容。

2.懂得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形。

三、把握1.把握合同的一样法律约束力和权益义务的约束力的要紧内容。

2.区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两个不同概念。

3.把握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4.把握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概念和缘故。

5.把握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

6.把握表见代理的概念特点及特点。

7.把握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考核知识点】1.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法考试要点

合同法考试要点

合同法要点✧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统一调整民事合同,不区分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

✧诺成只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实践合同除需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要交付标的物。

✧借用合同,保证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所有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必为耽误合同,单务既可为无偿也可为有偿。

有偿多为双务,少为单务。

火车票,超市凭单不属于合同。

✧侵权责任有赔偿性,违约责任有补偿性。

✧合同当事人:自然人(我国国籍,他国国籍,无国籍),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合同债权:请求权,解除权,抗辩权,抵消权。

✧乙约定由债务人甲向第三人丙交付货物。

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不享有给付请求权。

甲将不洁房屋出租给乙,致使乙及其妻子染病,,虽然其妻子不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使租赁房屋合同保护的第三人。

利他合同第三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有独立请求权✧合同债权的物权化:租赁权物权化,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平等地参与合同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平等。

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人签合同,有权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有权决定合同类型条款,有权自由选择合同表现形式,有权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类容或解除。

公平原则:利益的合理分配。

如果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性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公序良俗原则(善良风俗,道德准则,伦理秩序)合同严守原则(不得随意违约),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考点(DOC)

合同法考点(DOC)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订立的方式
实际履行原则
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
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
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保全措施
质押
留置
定金
合同的法定解除、债务相互抵销与债务人提存标的物
借款合同
1。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
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
息。

3。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租赁合同
(一)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二)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
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三)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
使索赔的权利.
(四)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
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租赁物的权属
1.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2.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
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法考点
(1)欺诈:
定义:指一方当事人有意实施某种欺诈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种类: (无效合同)
条件
(2)抗辩权
定义: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权,临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益,是合同效力的表现。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辨权
名词说明: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一种意识表示。

出售假冒伪劣产品 伪造产品或质量证明
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
毫无履行能力而对签订合同以骗取定金或贷款
要约邀请:又称为旨诱要约,是指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爱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非格式合同:是指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定金: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
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化代替物。

违约金:是预先交付的一笔金钱,设立定金的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其成
立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要紧具有惩处性。

(1
构成要件
适用范畴: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托付、保险、雇佣、
劳动等合同。

当事人一方违约
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构成要件
1、拖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2、受领拖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3、部分拖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4、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适用范畴:
名词说明:
定金法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假如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
权代理人具有代理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成效直
截了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况严峻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在同意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复原履行能力同时的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能够解除合同 先履行的未要求后履行的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不需要明示 先履行的要求后履行的履行的。

后履行的拒绝履行需要请示
构成要件
适用范畴: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
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效力:
(4)定金法则:
定义:指合司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它代替物。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特点: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20%,违约时可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

(5)缔约过失:
定义: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抗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的缺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P54-P55
案件:①卖铺:(定金风波)
②卖房(媳妇代家公)(形成表见代理)
③卖房(亲小孩隐瞒母亲)(无权处分合同)
④旅行层层发包,导致发生意外(给付加害)
名词说明:要约,要约邀请,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格式合司,非格合同
定金,违约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