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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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9年10月22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约考核信用管理。
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是指江苏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实行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省水利厅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务)局协助省水利厅开展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工作,其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履约考核信用档案管理第五条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二)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三)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失信记录;(五)“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等信用管理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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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水利(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水利(务)局,省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3年9月2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法人牵头设立由各参建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制订具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评价,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度汛方案,加强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管控,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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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苏水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局:新修订的《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评价标准第三章申请和审查第四章动态监管第五章附则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本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第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水利厅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建设管理工作,以及向水利部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审核。
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437e94b6e53a580216fcfe9e.png)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为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参考建设行业相关工程安全规程、标准,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水利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建设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制订详细的检查办法。
1.3在按本标准检查时,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管理标准、规范和规定。
2 检查分类及评判2.1 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共分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考核与持证情况、安全管理活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经费使用及保险办理、施工环境、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现场作业、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12类检查类别。
各类别又明确相应检查项目。
本标准合计为12类30项检查项目,并制成检查表。
2.2每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分为好、中、差三个评价等次,即2.3 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现场检查时进行项目等次评价,结束时将评价结果、处理意见和有关工作要求告知项目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安全监督机构。
3 检查项目内容3.1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类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等。
3.2 人员考核与持证情况监督检查。
3.3 安全管理活动类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安全管理资料、日常安全检查等。
3.4 安全技术管理类监督检查包括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或专项保证方案、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技术交底等。
3.5 安全培训教育类监督检查包括学习贯彻上级要求、对工人进行培训教育情况等。
3.6 安全经费使用及保险办理类监督检查包括安全经费使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2021年更新安全标准法律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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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水建管〔2006〕202号
水利部
2006.6.15
44
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水安监[2016]443号
水利部
2016.12
45
江苏省水利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江苏省水利厅
2017.9
46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水建管〔2007〕164号
AQ/T9004--200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09.1.1
8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城乡建设部
2011.8.1
8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10-01
8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86
92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20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07/10/1
93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196-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07.01
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10.1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1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8.7.1
99
头部防护 安全帽
GB2811-201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20.7.1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08fcc1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7d.png)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各市水利(务)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编委批准,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三条对本省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五)承担江苏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4407c46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74.png)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12.18•【字号】苏水规〔2014〕8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4〕8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省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局: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的建设管理,根据水利部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4年12月18日江苏省水利工程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做好“水利部文明工地”的推选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办法》(水精[2014]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文明工地是指建设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行为规范,施工组织科学,质量管理到位,安全生产规范,场地整洁有序,环境文明和谐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
第四条文明工地建设目标是: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提升参建单位建设管理能力和参建人员职业素养与技能,营造以人为本,内外和谐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
第五条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水利厅基本建设处负责。
文明工地建设管理分为平时检查和集中评价两个阶段,按照两个阶段的结果进行评定。
集中评价根据工程进度一般每年组织开展一到两次。
第六条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文明工地建设标准进行现场管理。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8c6f4d7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90.png)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苏水政[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水政[2004]19号2004年7月5日)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做好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厅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行政管理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设定和规定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便民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省水利厅设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全厅行政许可申请的统一受理和行政许可决定的统一送达工作。
第五条省水利厅统一实施行政许可,厅机关各处室不得以处室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省水利厅不授权厅属单位实施行政许可。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省水利厅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条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省水利厅不以任何变通方式继续进行实施。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将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移交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实施自律管理的,省水利厅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七条省水利厅依法将下列内容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场所公示:(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及其法律依据;(二)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三)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文件和数量;(四)申请书格式文本;(五)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期限;(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常见问题清单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常见问题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9b7a94317cd184254b3535a8.png)
一、现场未按《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苏水基[2018]11号)的要求进行质量终身制、质量举报的现场公示。
主要人员均未在施工现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
施工脚手架搭设需进一步加固封闭、增加横向斜撑、悬挂防坠网,搭设脚手架的高空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
施工现场布置较为混乱,钢筋、木工加工场硬化范围较小、场区内排水系统不完善,未制作质量终身责任制、农民工工资公示牌等。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不足,塔吊施工时应加强专职安全员值班制度。
施工单位需加强对基坑支护的观测,确保基坑安全。
低压配电柜电缆沟线缆布设较乱,自动化传输线布设需进一步整理。
柜体表面渣杂物应进一步清理。
施工通道防护标准低,临时施工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中强条要求。
钢筋、黄沙、砌体砖等材料未进行标识。
管道安装基槽底未整平、管道底部两腋处回填土方未进行压实。
涵洞上下游进出水连接不顺滑。
混凝土外观质量较差,表面无光泽、不洁净,且多处施工缝处存在露砂、漏浆、蜂窝等现象,不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4-2002)第6.3.1款、第6.3.4款规定。
(污水处理厂)混凝土外观质量一般,存在跑模、气孔、麻面现象,且部分混凝土顶表面未进行提浆、收光、抹平,不符合《水利工程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DB32/T3261-2017)第8.3.6条规定。
现浇素混凝土表面未进行提浆、收光、抹平,不符合《水利泵站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1033)第5.3.14条规定。
混凝土振捣不密实存在少量蜂窝,建设单位应校核实体混凝土强度后确定处理方案。
施工缝采用冲击钻进行凿毛,造成施工缝表面混凝土形成沟槽且表面存在混凝土松动现象,混凝土清除不彻底,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7.4.19 条规定。
理清思路明确目标抓好江苏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
![理清思路明确目标抓好江苏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861391c2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2b.png)
理清思路明确目标抓好江苏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陈健;杨国平【摘要】@@ 近年来,江苏省水利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讲政治、求发展、促和谐、保民生的高度严肃对待安全生产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活动.全省水利系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抓好"三个突出"、"三个加强",不断深化水利施工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期刊名称】《治淮》【年(卷),期】2010(000)007【总页数】3页(P16-18)【作者】陈健;杨国平【作者单位】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210029;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210029【正文语种】中文近年来,江苏省水利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从讲政治、求发展、促和谐、保民生的高度严肃对待安全生产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活动。
全省水利系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抓好“三个突出”、“三个加强”,不断深化水利施工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多年来,未发生一起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性伤害事故也得到了有效遏制,全省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江苏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基本做法如下: 一、成立机构,构建网络江苏省水利厅在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成立了安全监督处,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安全监督处成立后,要求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各管理单位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相关人员,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负责各自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db29a5a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e3.png)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苏水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水规〔2011〕2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强化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工作,规范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行为,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暂行)》施行前已开工未完成项目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工作,规范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行为,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等规定和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委托检测)是指项目法人为掌握和控制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和跟踪检测的基础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我省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委托检测。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计划与合同第四条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不低于《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内容和频次》(附录1)规定的检测内容和频次,制定委托质量检测计划(附录2),并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时,将委托检测计划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项目法人备案的委托检测计划进行审查。
江苏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江苏水利工程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b04c92b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91.png)
江苏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三、水利工程管理部门1.省级水利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2.地市级水利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3.乡镇街道级水利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1.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和建设方案。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3.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水利工程维护管理1.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各级水利管理单位负责,包括水库、堤坝、河道等各类水利设施。
2.维护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修缮,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3.发现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运行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
4.水利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档案,记录维护情况和维护措施。
六、水利工程安全管理1.水利工程安全是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周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2.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单位应建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程序。
3.定期进行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4.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工程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七、水利工程保护1.水利工程周围土地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保护,不得私自破坏水利工程。
2.水利工程水域内禁止游泳、洗衣等非法活动,以免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3.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周围环境的保护,避免因为污染等问题影响水利工程运行。
4.对于涉及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保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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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范本一、工作背景2023年是我国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年份。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在劳动安全保障方面,我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劳动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等。
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提高全社会劳动安全保障意识,营造良好的劳动安全保障氛围。
2. 加强对劳动安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
3. 加强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4. 加强劳动安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员建设,提高监察工作的水平和效能。
三、工作内容与措施1. 加强宣传和教育(1)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劳动安全保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渠道,广泛宣传劳动安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3)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安全保障知识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 加强监察力度(1)制定和完善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明确监察对象、监察内容和监察程序。
(2)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加强对各类潜在安全隐患的监管。
(3)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加强对劳动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4)加大对矿山、建筑工地、危险化学品企业等重点领域的监察力度,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
3.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1)加强对违法违规用工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拖欠工资、超时工作、不提供劳动保护等现象。
(2)加大对职业病防护措施不到位、未采取有效安全管理措施等企业的整改力度。
(3)严肃查处涉及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如非法使用劳动力、强迫劳动等。
4. 加强机构和人员建设(1)通过培训和考核,提高劳动安全保障监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联动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监察工作效率。
(3)加强对劳动安全保障监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其工作能力和公信力。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的通知-苏水规〔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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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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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
关于修订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的通知
苏水规〔2018〕5号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局: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办安监〔2018〕5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苏水规〔2016〕2号)中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3个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进行了修订,并经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新修订的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评价标准废止。
在新标
准施行之前提交评价报告的单位,仍执行原标准。
江苏省水利厅
2018年12月18日
——结束——。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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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苏水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09〕2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赵立梅电话:************邮箱:*********************.cn附件:《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河流入海口、蓄滞洪区的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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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苏水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苏水规〔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代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目负责人〔勘(察)测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浅析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
![浅析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89d019fb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e5.png)
浅析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张业林;杨国平【期刊名称】《治淮》【年(卷),期】2013(000)006【总页数】3页(P15-16,17)【作者】张业林;杨国平【作者单位】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210029;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210029【正文语种】中文近年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围绕水利工作中心任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杜绝了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持持续向好的稳定态势。
自2010年以来,全省水利重点工程连续3年完成投资突破百亿元大关,其中2012年达到120亿元。
大规模水利建设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个别地方和单位为了赶工期、抢进度,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不利因素重视不够,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一般性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一、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1.恶劣天气增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
近年来江苏省极端恶劣天气频发,如2012年7月上旬,连云港、盐城市北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创下60年来新纪录。
8月初,第10号台风“达维”在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强势登陆,登陆时风力12级,正值汛期,沿海水利工程遭遇洪水、潮水、台风“三碰头”,安全生产经受严峻考验。
2.有导流和度汛要求,受汛期影响大为保证非汛期正常施工,有度汛要求的工程须采取临时导流措施,填筑截流围堰,施工导流标准和时段、截流围堰的安全是影响安全的重要因素;部分工程围绕汛前节点目标,工期十分紧张,由于抢工期往往产生新的隐患。
3.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水利施工一线作业人员流动性大,大多来自农村,年龄结构偏大、文化程度低、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不高。
虽然经过岗前安全培训,但安全意识和技能短期内难以有较大提高,“三违”现象屡禁不止,尤其是习惯性违章一时难以纠正。
4.特种作业多,手工作业多水利施工涉及起重吊装、脚手架、临时用电、电焊气割、挖泥船施工等特种作业。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1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92c3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90.png)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5〕1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全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1月6日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对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二章审查第四条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施工图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及跨市的流域性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aa1c0463a0116c175e0e48b1.png)
江苏省水利厅文件苏水政〔2007〕3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水利部政法司。
江苏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7年11月26日印发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水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行为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省各级水行政处罚机关依据水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行使选择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
同一水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偏私或者歧视。
第六条水行政处罚机关选择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适用的,必须适用,不得选择适用;(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行为自由裁量标准,结合事实决定适用;(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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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
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苏水规[2009]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9.11.13
【实施日期】2009.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水规〔2009〕4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切实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监督分工
由省水利厅及厅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负责检查指导;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省水利厅、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及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指导。
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工作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联合承担。
针对具体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安全监督办理程序
(一)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填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申请书》(含AJ-01~03)。
未经安全监督机构安全审查的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开工。
若质量与安全监督申请为同一机构受理,项目法人可一并申请。
若后续工程的参建单位尚未确定,项目法人可以在申请书工程参建单位一栏中说明,待确定后及时补充有关内容。
(二)安全监督机构受理项目法人安全监督申请后应对项目法人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明确项目安全监督组织形式和安全监督人员安排,委派项目安全监督员,包括负责人一名,成员若干。
一般情况下一个项目应有2名以上安全监督员。
(三)安全监督机构自受理安全监督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法人发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通知书》(AJ-04),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四)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期为自接受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三、安全监督工作要求
(一)工程开工后,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安全监督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概况、监督工作依据、监督组织形式及人员配备、监督活动安排、监督内容、安全监督意见及其他相关事项,并据此安排安全监督活动。
(二)在监督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安全监督计划的,应当由项目安全监督员及时修改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三)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一般为:
1、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安全监督机构在受理安全监督申请后,应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勘验,主要包括:了解工程建设概况;检查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