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江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苏水基【20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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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苏水基【2012】5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程序,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 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结合本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流域性骨干工程和其他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执行。
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主要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主要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分部工程验收是其他种类法人验收的基础;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第四条法人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做好验收前准备,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验收;政府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并组织验收前准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主持验收。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
重点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水利工程或者省级以上投资为主的其他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管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是指辖管范围内直接负责组建工程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由省水利厅或者直属单位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省水利厅;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如下:(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程;(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及相应的调整概算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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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第八条已有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项目,且运行管理单位具备或基本具备建设单位组建条件的,可直接由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以其为基础组建。
第九条建设单位组建后,负责组建的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告知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重点工程报省水利厅备案。
组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单位名称、办公地址;(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主要工作经历等;(三)内部设置、职责及管理人员情况;(四)其他有关资料。
例解政府会计制度下水利基建项目核算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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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解平行记账原理 政府会计制度一大创新点是实 行平行记账遥 规定单位对于纳入部门 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袁在采用财
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 计核算袁对于其他业务袁仅需进行财 务会计核算袁实现在同一会计系统下 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双核算遥 政府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尧负债尧净资 产尧收入和费用 5 要素袁财务会计核 算实行权责发生制曰政府预算会计要 素包括预算收入尧预算支出与预算结 余 3 要素袁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 现制遥 通过平行记账袁以实现野双基 础冶野双核算冶野双报告冶的目的遥 财务 会计要素与预算会计要素对应科目 间没有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袁但有一 定的对应和逻辑关系遥 实务中所有外 来原始凭证均纳入财务会计账套袁预 算会计账套的账务处理是在财务会
水利财务与经济
2019.14 中国水利
例解政府会计制度下 水利基建项目核算要点
胡国君 1袁朱冠余 1袁胥仲志 2
渊1.江苏省水利厅袁210029袁南京曰2.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袁210029袁南京冤
摘 要院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从 2019 年开始执行政府会计制度遥 通过对相关法规制度的深入学习分析袁提示关注 理解平行记账原理尧认知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尧设好相关明细尧注意细节新要求 4 个方面要点袁用实际案例详细示 范了完整的水利基建项目全周期主要业务核算处理实务袁并结合基建财务管理实际情况袁提出开展公共基础设 施专项清查尧基建项目选择实行独立核算尧完善后续配套规定三个方面的建议遥 关键词院水利曰基本建设项目曰政府会计制度曰核算要点
detailed subjects and paying attention to new requirements on details. Actual cases are used to demonstrate the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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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基〔2008〕67号)各市水利(务)局,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有效开展,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参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稽察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编委批准,水利厅设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三条对本省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稽察的基本任务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资金等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应配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稽察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七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二)受理水利工程建设中违规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三)考察、推荐稽察特派员,选聘稽察专家,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稽察信息,起草稽察意见通知,督促稽察意见的落实;(五)承担江苏省水利厅交办的其它任务。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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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苏水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5〕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5年3月9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规及部省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为建设单位;实行代建制等其他组织形式的,代建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组建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集中组建专职、统一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单位组建第六条建设单位的组建应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有利于工程顺利实施。
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组建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任命法定代表人。
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水利厅直接负责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厅直单位负责实施的项目,具备条件的由厅直单位直接负责组建,不具备条件的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
江苏省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859990403d8ce2f006623d2.png)
江苏省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管理办法(暂行)一、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基建程序,防止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工程设计,降低或提高工程标准,改变工程使用寿命或性能,保障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活动。
本办法所称“事前”,是指重大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工作尚未正式开展之前、设计单位设计变更报告尚未正式提交之前、变更项目尚未实施之前。
三、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有充分理由。
四、由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省水利厅负责转批的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直接审批的工程初步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委托工程所在地市水利部门审批的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必须事前备案。
对部分项目难以界定属于重大或一般设计变更时,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事前备案。
五、下列情形属于需要事前备案的重大设计变更:(一)工程建设任务变更;(二)工程规模发生变化;(三)工程等级、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变更;(四)水位、流量、扬程等特征值发生变化;(五)工程建设场址如闸址、站址、桥址改变等;(六)工程总体布置发生较大变化;(七)流域性水利工程主体工程施工导流方式变更;(八)移民安置实施迁建规划和投资发生较大变更;(九)控制性工期发生较大变更;(十)河道、堤防线路发生变化;(十一)河道防护型式、高程、长度、厚度发生较大变更;(十二)建筑物的控制性结构尺寸、高程、基础处理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十三)节制闸、涵孔孔数变更;(十四)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发生较大变更;(十五)泵站的装机容量变更,机组型式、单机容量及台数变更;(十六)电力系统接入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变电方式及主要机电设备的选型和布置变更;(十七)增减工程项目内容;(十八)投资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投资减少量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10%以上;(十九)未列入上述情形的其它重大设计变更。
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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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程序,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结合本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流域性骨干工程和其他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执行。
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主要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主要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分部工程验收是其他种类法人验收的基础;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第四条法人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做好验收前准备,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验收;政府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并组织验收前准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主持验收。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
重点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水利工程或者省级以上投资为主的其他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管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是指辖管范围内直接负责组建工程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由省水利厅或者直属单位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省水利厅;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如下:(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程;(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及相应的调整概算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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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变更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重点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纳入省水利重点工程投资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重点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和厅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报审程序第四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对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质量负责,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按照签订的勘测设计合同督促项目设计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并逐级上报。
按管理权限应当由省级审批的水利重点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级组织技术审查。
第五条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督促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工程建设过程中,确需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论证,形成初步意见。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按管理权限应当由省级审批的水利重点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厅长专题办公会议组织技术审查研究。
第六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者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参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变更类型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和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1. 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大中型泵站装机容量、设计流量、装机台数的变化;灌溉或者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设计水位等的变化;大中型水闸(涵)孔数、闸孔净宽的变化等;2. 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防烈度、防洪标准、排涝标准等的变化。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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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其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省档案局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项目档案是指经过鉴定、整理、归档后的项目文件。
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整理项目文件。
第四条在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以及相应所承担的提交文件的管理、归档责任。
(一)设计合同。
应明确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档案的套数。
凡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留作竣工图用的施工套数(包括必须套数和主管机关要求套数),以及因修改设计需要增加新图的责任;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单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
(二)施工合同。
应明确施工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竣工档案的内容、套数、时间、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三)监理合同。
应明确监理单位对竣工文件审核和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ef4c575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54.png)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苏水建[2008]84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水建〔2008〕84号)各市水利(务)局、省各水利工程管理处、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现将《江苏省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江苏省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管理办法(暂行)一、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基建程序,防止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工程设计,降低或提高工程标准,改变工程使用寿命或性能,保障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事前备案活动。
本办法所称“事前”,是指重大设计变更的勘测设计工作尚未正式开展之前、设计单位设计变更报告尚未正式提交之前、变更项目尚未实施之前。
三、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有充分理由。
四、由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省水利厅负责转批的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直接审批的工程初步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委托工程所在地市水利部门审批的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必须事前备案。
对部分项目难以界定属于重大或一般设计变更时,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事前备案。
五、下列情形属于需要事前备案的重大设计变更:(一)工程建设任务变更;(二)工程规模发生变化;(三)工程等级、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变更;(四)水位、流量、扬程等特征值发生变化;(五)工程建设场址如闸址、站址、桥址改变等;(六)工程总体布置发生较大变化;(七)流域性水利工程主体工程施工导流方式变更;(八)移民安置实施迁建规划和投资发生较大变更;(九)控制性工期发生较大变更;(十)河道、堤防线路发生变化;(十一)河道防护型式、高程、长度、厚度发生较大变更;(十二)建筑物的控制性结构尺寸、高程、基础处理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十三)节制闸、涵孔孔数变更;(十四)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发生较大变更;(十五)泵站的装机容量变更,机组型式、单机容量及台数变更;(十六)电力系统接入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变电方式及主要机电设备的选型和布置变更;(十七)增减工程项目内容;(十八)投资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投资减少量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10%以上;(十九)未列入上述情形的其它重大设计变更。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7d618f5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e.png)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苏水规[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0〕3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从业单位(投标人或中标人)的信用管理。
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是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在投标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考核记录,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等管理。
第四条信用档案由省水利厅建立,由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水利招标办”)负责具体管理。
江苏省水利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
![江苏省水利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https://img.taocdn.com/s3/m/64f855c1e009581b6bd9ebee.png)
江苏省水利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施工方案编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水利建设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编制、论证、核签、实施和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是指达到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堰工程,以及可能造成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工程,详见附件。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实施前将专项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勘察(测)、设计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并制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术保证条件和施工现场内外重大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清单;(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供应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物资经费保障、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第六条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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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苏水规[2010]4号•【施行日期】201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10〕4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行业特点,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施红怡 025-86338043 86338047(传真)二○一○年九月六日江苏省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水利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投资或者补助投资的全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采用经济技术分析方法对项目前期准备、立项和实施过程、工程效能、运行情况及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全面分析对比、评价,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的活动。
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或几个同类项目合并进行后评价。
第四条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江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苏水基【20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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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苏水基【2012】5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程序,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 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结合本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流域性骨干工程和其他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程执行。
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主要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主要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分部工程验收是其他种类法人验收的基础;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第四条法人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做好验收前准备,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验收;政府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并组织验收前准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主持验收。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
重点负责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确定的流域性、区域性重点水利工程或者省级以上投资为主的其他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管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是指辖管范围内直接负责组建工程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由省水利厅或者直属单位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省水利厅;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的项目法人,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如下:(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程;(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及相应的调整概算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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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27•【字号】苏水计[2013]99号•【施行日期】201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水计〔2013〕99号)各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市(县)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增强前期工作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勘测设计单位的质量意识,完善前期工作责任制,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水规计〔2012〕109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前期工作管理规定和要求,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3年6月27日江苏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增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勘测设计等单位的质量意识,完善前期工作质量责任制,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水规计〔2012〕109号)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前期工作成果是指提交省水利厅审查、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勘测设计成果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前期工作主管部门是指负责报送、提交前期工作成果的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水利(务)局、厅属单位或项目法人等;承担单位是指受前期工作主管部门委托或招标确定,负责前期工作成果编制的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审查咨询单位是指受省水利厅委托,负责前期工作成果技术审查、咨询的有关单位、机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查、初审的水利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质量评价。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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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19-10-2916:33:21 稿件来源:【字体调整: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其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省档案局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项目档案是指经过鉴定、整理、归档后的项目文件。
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整理项目文件。
第四条在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以及相应所承担的提交文件的管理、归档责任。
(一)设计合同。
应明确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档案的套数。
凡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留作竣工图用的施工套数(包括必须套数和主管机关要求套数),以及因修改设计需要增加新图的责任;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单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
(二)施工合同。
应明确施工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竣工档案的内容、套数、时间、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三)监理合同。
应明确监理单位对竣工文件审核和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专项验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专项验收](https://img.taocdn.com/s3/m/e1a78e600c22590103029d4f.png)
防 设 施 ( 仅 有 消 防 设 备 采 购 的 除 外 )
作 为 一 个 分 部 工 程 纳 入 整 体 项 目 进 行 建 设 管 理 。
第 二 章 消 防设 施 分 部 工 程建 设 管 理
第七条 各参建 单位 主要 职 责 如 下 :
( 一 ) 建 设 单 位
1 按 . 照 批 复 的 消 防 设 施 内 容 和 标 准 组 织 实 施 ;
在 3 .
消
防产
品和具有
防 火 性 能 要 求 的 建 筑 构 件 、 建 筑 材 料 、 装 修 材 料 施 工 、
安 装 前 , 核 查 产 品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 不 得 同 意 使 用 或 者 安 装 不 合 格 的 消 防 产 品 和
防 火 性 能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建 筑 构 件 、 建 筑 材 料 、 装 修 材料 ; 参 4 . 加 消 防 设 施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
Hale Waihona Puke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特 点 , 制 定 本 指 导 意 见 。
第 二 条 消 防 设 施 应 按 照 建 设 项 目 批 复 的 内 容 和 标 准 实 施 完 成 。
第 三条 水 利 建 设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等 单 位 在 实 施 消 防 设 施 时 应 严 格 执 行
质量 使用 合格产 品 保证消 防施 工质 量
,
,
;
3 . 建 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 确 定 消 防 安 全 负 责 人 。 加 强 对 施 工 人
员 的 消 防 教 育 培 训 , 落 实 动 火 、 用 电 、 易 燃 可 燃 材 料 等 消 防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保 证 在 建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消 防 通 道 、 消 防 水 源 、 消 防 设施 和 器 材 、 消 防 安 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64493117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89.png)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6•【字号】苏财农〔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意见苏财农〔2016〕47号各市、县财政局、水利(水务)局:为适应新时期水利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推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及时足额筹集水利建设资金(一)为明确省与市县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投入责任,依据水利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结合各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研究制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苏财农〔2015〕5号),对全省流域性、区域性、民生水利、一县范围内等不同水利工程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主体予以相对划分,并明确了省以上与市县的投入责任和具体比例。
各地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贯彻落实现有各项水利建设投入政策,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水利建设投资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运用市场机制筹集资金,推进金融支持水利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水利,不断拓展投入渠道,为水利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二)中央和省级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挪用。
同时按批复概算和投资计划足额落实地方水利建设资金,并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工程用款。
二、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三)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要严格按照批准工程设计和概算使用建设资金,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
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需市县承担的工程投资,应在工程实施前拨付到位,不得挤占工程建设资金。
发文[2003]4号关于规范水利工程监理文件归档整编的通知
![发文[2003]4号关于规范水利工程监理文件归档整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e17a6bbf121dd36a32d8232.png)
镇江市华源建设监理中心镇华监字[2003]4号签发人:高红关于规范水利工程监理文件归档整编的通知各科室、各项目监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也为了加强监理中心内部对监理文件归档的整编,对照江苏省水利厅苏水办[2003]1号《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文和GB/T50328-2001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编规范”特制定水利工程监理文件归档整编目录,希各科室、各项目监理机构按“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参照执行,每个工程开工后即按照工程情况编写监理文件归档整编目录,报业主批准后执行。
中心档案室按此目录验收归档。
执行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与中心联系,以便不断改进完善。
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文件归档整编目录。
二OO三年六月十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文件归档整编目录1、监理规划1.1监理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1.2监理大纲(监理规划)1.3监理实施细则2、施工及设备器材供应单位资质审核、设备、材料报审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施工进度)审核4、开(停、复、返)工令、施工许可证、中间验收证明书5、设计变更6、协调会议、专题会议、工程例会7、监理发文(通知、指令、备忘录、施工单位的回复)8、监理收文9、工程监理抽查、复检报告10、监理日志11、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报告12、投资控制(付款证书、工程决算审核意见)13、单元工程检查及开工(开仓)签证、工程分部单元质量认证14、工程验收鉴定书、监理工作总结15、工程(含监理工程)声像资料16、除上述资料外,其他需保存的监理方面资料上述整编目录可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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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8-10-29 16:33:21 稿件来源:【字体调整: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其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省档案局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项目档案是指经过鉴定、整理、归档后的项目文件。
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整理项目文件。
第四条在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以及相应所承担的提交文件的管理、归档责任。
(一)设计合同。
应明确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档案的套数。
凡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留作竣工图用的施工套数(包括必须套数和主管机关要求套数),以及因修改设计需要增加新图的责任;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单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
(二)施工合同。
应明确施工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竣工档案的内容、套数、时间、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三)监理合同。
应明确监理单位对竣工文件审核和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项目档案的管理第八条各级水利基本建设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第九条水利项目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
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水利项目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元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和阶段工程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
整个项目的归档工作,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尾工的归档工作,应在尾工完成后的1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在各阶段工程质量评定和竣工时,水利项目档案(特别是竣工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鉴定验收;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项目档案归档任务和项目档案未通过专项验收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质工程。
第十一条水利项目档案的整理质量是衡量工程(项目)勘测、设计、研究、施工、监理等单位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
因此有关单位在未完成归档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前,建设单位不得返还其全部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
对于项目档案归档质量优良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建设管理单位可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人员应将本职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工程的各项文件材料按档案部门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
各单位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将此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未完成项目档案归档任务的,不算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更不能申报有关奖励(项目)。
工作调动前必须交清有关档案资料(对于可告一段落的项目,还应按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否则,不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各有关单位(包括建设、管理、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和工程现场指挥机构,以不同)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
建设管理单位要对水利工程档案负全责,其他有关单位也要各负其责。
大、中型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和部省级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初期就必须设立档案室,落实档案专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有关工程建设的全部档案资料,并对有关业务部门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进行指导;工程管理单位也应在组建初期建立健全档案机构,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为接收工程档案资料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兴建国家和省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时,均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专用档案资料库房(具体标准可参见《档案包建筑设施规范》),并为档案保管与利用配置必要的装具和设备;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也应为档案工作解决所需的库房、装具和设备。
其费用事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五条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档案部门参加设备开箱工作,特别要做好引进技术、设备资料和图纸的收集与整理工作。
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与引进技术、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也应及时移交给档案资料部门统一管理,以确保有关文件材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六条建立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登记制度,所有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于开工6个月内按期向上级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和同级档案局报送《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登记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同时要按期向水利部办公厅报送。
所有未验收的项目,每年12月30日前均需再次向有关单位报送《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登记表》。
第三章项目文件的收集第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文件,指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纸质、胶片、磁介、光介等载体形式存在的全部文件,包括前期文件,竣工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等。
第十八条项目文件的形成和积累。
项目文件产生于基本建设全过程,项目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管理应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第十九条项目准备阶段形成的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应由建设管理单位各承办机构负责收集、积累;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文件的收集、积累,并按规定向建设管理单位档案部门提交有关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
第二十条项目施工阶段形成的文件,凡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并提交总包单位汇总;凡由建设管理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收集、积累其承包项目的全部文件;项目监理文件由监理文件由监理单位收集、积累。
建设管理单位授权的项目监理单位应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建设中的文件收集、积累和完整情况,审核竣工验收中文件资料收集、整理情况,并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其监理业务范围内经审核、签认后的有关专项报告、验证材料及监理文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调试及试运行阶段形成的文件,由试运行单位负责收集、积累;项目器材供应、财务管理单位应负责收集、积累承建项目器ont size="5">第二十二条收集范围。
凡是反映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都应收集齐全,归入建设项目成套档案(详见附件2)第二十三条收集时间。
各类文件应按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凡是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必须首先由建设管理单位(或接收委托的承包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和分发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文件质量要求。
(一)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二)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应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三)复印打印文件及照片字迹、线条和影像的清晰及牢固程度应符合设备标定质量;(四)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五)电子文件应以光盘为长期储存介质。
第四章项目文件的整理归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进行整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文件整理要求。
(一)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并做到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装订整齐、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还要附以有关情况说明。
(二)建设项目各管理机构形成或收到的有关建设项目的前期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竣工试运行(生产)及验收文件,应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分别按年度、项目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整理。
(三)勘察、设计单位形成的基础材料和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图除外),应按项目或专业整理。
(四)施工技术文件应按单项工程的专业、阶段整理;检查验收记录、质量评定及监理文件按单位工程整理。
(五)设备、技术、工艺、专利及商检索赔文件就应由承办单位整理;现场使用的译文及安装、调试形成的非标准图、竣工图、设计变更、试运行及维护中形成的文件、工程事故处理文件由施工单位整理。
第二十七条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水利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图物相符。
施工单位一定要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做好施工记录、检测记录、交接验收记录和签证,整理好变更文件(单独立卷),按规定及时编制好竣工图。
所有竣工图必须由施工在图标上方加盖竣工图章。
竣工图的编制形式和深度可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一)凡按施工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空白处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二)一般性图纸变更的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变更,可在原图(新图)上修改,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三)凡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等重大改变或图面变更面积超过35%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重绘图按原图编号,末尾加注“竣”字,或在新图图标内注明“竣工阶段”并签署竣工图章。
第二十八条竣工图章的使用。
(一)竣工图章内容,尺寸如图所示:(二)所有竣工图应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签署竣工图章。
竣工图章的内容填写齐全、清楚,不得代签。
(三)竣工图章盖在图内标题栏附近空白处。
(四)竣工图章使用不褪色红印泥。
第二十九条项目文件的组卷要求。
(一)组卷要遵循项目文件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法律性文件手续齐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二)项目施工文件按单项工程或装置、阶段、结构、专业组卷;设备文件按专业、台件等组卷;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间或依据性、基础性、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组卷;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联系单、监理文件按文种组卷,原材料试验按单项工程组卷。
(三)案卷及卷内文件不重份,同一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卷保管期限按最长的确定。
第三十条卷内文件的排列。
(一)管理性文件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
(二)施工文件按管理、依据、建筑、安装、检测实验记录、评定、验收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