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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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
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江苏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直各水利工程管理处: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5年4月24日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或者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河道、湖泊、水库行水蓄水能力和工程设施安全的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1、在河势变化频繁的河段建设对防洪、排涝、调水、通航有影响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1)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没有设计洪水位的,按河道防汛警戒水位、设计排涝水位或者设计灌溉水位,下同)断面3%以下的,或者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2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20米以上4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8%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
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占用岸线在4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15%以上,或者建筑占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占用岸线在100米以上的,指定单位代为拆除,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或者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河道、湖泊、水库行水蓄水能力建设活动的
(1)建设活动影响河道行水蓄水能力的
①建设活动占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2点第(1)项执行;
②建设活动占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的罚款;
③建设活动占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建设活动占用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活动影响湖泊行蓄水能力的
①建设活动占用面积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