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及具体含义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业务工作讲义一、特种设备概念1、定义《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是因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设备。
2、种类《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七大类。
根据国家局近期工作布置,厂内车辆也将列入《条例》监察范围。
目前,我们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称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称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二、设备类别、主要参数、主要安全附件及监察范围(一)锅炉1、定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2、类别:从结构分,可分为水管锅炉和锅壳式锅炉;从用途分,可分为工业锅炉、生活锅炉、电站锅炉;从压力分,可分为常压锅炉、低压锅炉、中压锅炉、高压锅炉、超高压锅炉;从介质分,可分为热水锅炉、蒸汽锅炉、热载体锅炉等;从燃料分,可分为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等。
3、主要参数:(1)额定蒸汽压力:指在额定运行工况下,其出口处的蒸汽压力。
单位Mpa(兆帕)。
(2)额定热功率(相对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而言),指在额定运行工况下,在单位时间内输出的热量。
单位:MW/h(兆瓦/小时)。
(3)工作压力:指锅炉、锅炉受压元件处的运行压力。
(4)额定蒸发量:指蒸汽锅炉在额定运行工况下,单位时间内能产生额定压力蒸汽的能力。
单位:T/h(吨/小时)。
4、主要安全附件(1)安全阀:其作用是当锅炉内的压力超过规定要求时自动开启,达到泄压报警的目的。
(2)压力表:其作用是监视锅炉的工作压力。
(3)水位计(或称水位表):其作用是监视锅炉内水位的高低,防止发生缺水、满水事故。
5、监察范围: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 (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责任,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设备的制造与销售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销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销售单位应当获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特种设备制造、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三章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规程。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和养护,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监察部门的要求。
维修、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许可证,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一条监察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查、举报等方式。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制造、销售、使用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监察部门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特种设备制造、销售、使用单位,有权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的,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原则、监察机构和职责、监察程序、违法和行政处罚、监察工作的协作与监管等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机构与职责第二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机构主要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成。
第三条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制定特种设备的监察规定和监察细则,协调各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地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活动。
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共同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程序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程序包括特种设备的备案、鉴定、检验、监督检查、评定及事故调查等环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备案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递交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鉴定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向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经鉴定合格后方可市场销售。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检验由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违法和行政处罚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时,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监察工作的协作与监管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工作,共同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责任的类型和承担方式
法律责任种类
刑事责任: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追究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事故的法律责任
案例介绍与分析
案例一:电梯事故 * 事故经过:描述一次电梯事故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设备等信息。 * 原因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等方面。 * 教训总结: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提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建议。* 事故经过:描述一次电梯事故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设备等信息。* 原因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等方面。* 教训总结: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提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建议。案例二:压力容器爆炸 * 事故经过:描述一次压力容器爆炸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设备等信息。 * 原因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老化、超压运行等方面。 * 教训总结: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提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建议。* 事故经过:描述一次压力容器爆炸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设备等信息。* 原因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老化、超压运行等方面。* 教训总结: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提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建议。案例三:起重机倒塌 * 事故经过:描述一次起重机倒塌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设备等信息。 * 原因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安装不当、超载运行等方面。 * 教训总结: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提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建议。* 事故经过:描述一次起重机倒塌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设备等信息。* 原因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安装不当、超载运行等方面。* 教训总结: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提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建议。案例四:游乐设施故障 * 事故经过:描述一次游乐设施故障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设备等信息。 * 原因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维护不当、操作失误等方面。 * 教训总结: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提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建议。* 事故经过:描述一次游乐设施故障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设备等信息。* 原因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维护不当、操作失误等方面。* 教训总结: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提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建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利用压力、温度、燃气、腐蚀性介质、危险化学品、电力、起重机械等技术制造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以及水利水电工程中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高效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重点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国务院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利益,确定涉及特定行业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在正常、异常和事故情况下,安全可靠地运行。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分为以下三类:(一)压力容器;(二)大型气瓶、储罐;(三)危险化学品容器、锅炉、起重机、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电梯、供热、供燃气设施、特种车辆和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重要程度和风险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所处领域和用途不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也不同。
第九条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种设备进行鉴定,发布特种设备鉴定结果。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样检查、复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取得鉴定合格标志或者取得鉴定合格标志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案例 背景
案例一: 2 0 1 0 年6 月2 日, 在承建的杭州万银双 子中心工程发生一起QTZ250塔机倒塌事故,造成司 机一人坠落死亡。出事时该塔机安装高度49.5m, 按使用说明书规定临界最大独立高度51m。起重臂 现安装臂长最大幅度为60m。按该塔机使用说明书 规定,60m幅度处额定起重量3.9t,40m幅度额定起 重量6 . 4 4 t,28m幅度额定起重量9.77t,23.39m幅 度以内额定最大起重量为12t(4倍率时),
4 那么问题来了?
塔身最底部标准节本身已有 疲劳裂纹;塔身最底部标准 节的配置有问题(应该装标准 节Ⅱ而装了标准节Ⅰ)。
原因一
事故原因具 体分析: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力矩限制器失效,超载行为加 速了事故 的发生。但主要原因 是塔身最底部标准节本身已有 疲劳裂纹,因为有了这么严重 的疲劳裂纹,导致标准节断裂 而发生塔机倒塌事故。。
原因二
LOGO
THANKS
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
1 出问题了吧!
整机倒塌
1 出问题了吧!
基础节向上第 7节标准节中 间处向南侧 120°折断
1 出问题了吧!
基础节根部向 南失稳压曲
1 出问题了吧!
力矩限制器上 的调节螺杆的 防松螺母已松 开
4 那么问题来了?
1)超载使用,违章操作。钢柱起吊点距塔 机回转中心28m,钢柱重量为11.45t,按此 计算,起重力矩达320tm,而此处额定载重 量为9.77t,超载达1.17倍。当小车开至离 回转中心40多m处时,起重力矩达458tm以 上,而40m处的额定载重量仅为6.44t,超 载达1.78倍以上。
特种设 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备生产 (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 谁划式? 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档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实施监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特定工作、特定环境和特定性质需要专门设备、专门操作的压力容器、电梯、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危险化学品等设备。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由国家和地方两级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职责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安装维修等活动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者备案。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涉及附件】无附件【本文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特种设备:特指某些特定工作、特定环境和特定性质需要专门设备、专门操作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电梯、锅炉、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危险化学品等。
2. 安全监察:指对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覆盖范围广,涉及多个领域和行业,监察执法难度大。
解决办法: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统一监察标准和执法手段,形成合力,提高监察效果。
2. 困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资源有限,人员不足,无法满足全面监察需求。
解决办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监察工作效率。
3. 困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部分主体不配合的情况,推进工作受阻。
解决办法: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推动各方积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节能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
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销售与使用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含义
特种设备的范围及通用管理规定1.特种设备的范围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及大型游乐设施。
2.特种设备生产的主要管理规定(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2)特种设备的设计单位需经省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许可,方可从事设计活动。
(3)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省一级(含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4)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5)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的单位,需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跨省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还需凭已取得的许可资格,到该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报装手续,报装批复后方可施工。
(7)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8)特种设备需经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的主要规定(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1 / 10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于2008年5月29日经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节能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
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销售与使用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三章特种设备的监察与检验第四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第五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第六章特种设备的事故处理与事故调查第七章特种设备的报废与处置第八章督查与处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我国境内特种设备的设计、创造、销售、使用、监察和检验活动。
第三条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1. 压力容器;2. 锅炉;3. 承压输送设备;4. 起重设备;5. 危(wei)险化学品储罐、罐式化工设备;6. 电梯;7. 客运索道;8. 大型游乐设施;9. 特种设备附件等。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登记证》样本;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范例》;3.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流程图等。
第五十二条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特种设备:指依法在特定地点安装使用,具有一定危(wei)险性的设备;2. 压力容器:指承受压力,用于贮藏和运输液体或者气体,并且容积大于等于30升的设备;3. 锅炉:指用燃烧或者其他方式产生蒸汽或者热水的设备;4. 承压输送设备:指输送液体、气体或者固体颗粒的设备,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管道和容器等;5. 起重设备:指用于垂直提升或者水平运动重物的设备,包括起重机、吊车、升降机等;6. 危(wei)险化学品储罐、罐式化工设备:指用于存放危(wei)险化学品,具有一定危(wei)险性的设备;7. 电梯:指用于垂直运输人员或者物品的设备;8. 客运索道:指用于运送人员或者物品的索道设备,包括缆车、索道等;9. 大型游乐设施:指用于供人们游玩娱乐的设施,包括过山车、摩天轮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基本知识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管理体 制是什么?
•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 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 施安全监察。 根据职责规定,县以上质监部门为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基本知 识
1、什么是特种设备?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新修订)的规定: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共八大 类,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 施。) 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要 求是什么?
• 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 术规范, •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 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 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秉公执法。
11、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由哪一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9、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 使哪些职权?
(1)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 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条例的生产、使用、 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24修订
内容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 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 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 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 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 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01 修订
目录
02 内容
修订
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03月11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2009年01月24日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2009年01月24日发布。
内容
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3年3月11日第373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我国质检法制工作的一项重大成就,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确保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质监部门要密切联系当地司法部门,将《条例》的宣传普及纳入当地“四五"普法计划,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开设法制专栏、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做好《条例》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广大企业和公民在广泛参与中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用法。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
要区别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学习培训考核计划,分期分批地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及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培训.同时,要有重点地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方面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为了配合广大干部、群众学习、贯彻《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参加《条例》起草和审查、修改工作的同志,共同编写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力图反映立法原意,供学习参考.在《条例》制定过程中,部分地方质监部门和总局下属机构的同志也参与了起草工作,对《条例》的出台做出了贡献。
他们分别是:湖南省局陈立新、天津市局王渡江、陕西省局许步高、辽宁省局付焕彬、广东省局李晖、湖北省局陈专、江苏省局李先叶以及锅检中心原主任李学仁、总局事故处理中心常务副主任吴旭正.在此,对他们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目录第一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部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节选)刑法有关条款(二)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节选)(三)部分部门规章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四)近期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淄博市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共九条,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特种设备的原则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适用范围;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体职责,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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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及具体含义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