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土地违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09.05.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土资厅函〔2009〕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各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搞好布局、建好机制”,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制度建设,部在总结历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经验,充分听取部分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部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组织法规、规划、耕保、地籍、利用、执法、科技等业务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同时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基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请于2009年5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部执法监察局。
联系人:唐辰联系电话:(010)66558331传真:(010)66558337电子邮箱:**************附件:《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及说明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附件:1.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2.关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说明3.表格附件1: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〇九年四月目录1. 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标准2. 工作目标和任务2.1 工作目标2.2 工作任务3.检查内容和依据3.1 检查内容3.2 检查依据4. 职责分工4.1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工4.2 国土资源部内部分工4.3 市(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分工5. 工作流程5.1 遥感监测5.2 工作部署5.3 工作准备5.4 制发卫片5.5 内外业核查5.6 区分地块5.7 地块判别5.8 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查5.9 违法用地类别判定5.10 统计汇总核查情况5.11 查处整改5.12 督导5.13 验收5.14 报送工作成果5.15 通报5.16 奖惩5.17 启动问责5.18 组卷归档6. 概念界定和统计指标6.1 概念界定6.2 统计指标7. 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附录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附表附录三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使用说明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1. 总则1.1 目的为充分发挥卫片执法检查在发现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上的重要作用,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卫片执法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提高工作效能,制定本规范。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1.06•【字号】苏国土资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08号)精神,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按照“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综合执法监管机制,构建系统上下“联合监管”、部门之间“联动监管”、工作环节“全程监管”的新格局,更加有效地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会商综合执法监管有关事宜。
领导小组成员由执法监察、法规、规划、耕保、地籍、利用、矿管、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组成。
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分别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沟通联系。
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国土资源违法违规形势,研究会办综合执法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二)实施联动监管。
各地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综合运用规划、计划、审批、土地调查等手段,建立相关部门共同防控、查处和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动监管机制。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矿业权审批以及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整改等工作方面的协同配合,实施联动监管。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办发〔2015〕175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办发〔2015〕17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加快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2014年12月,省厅印发了《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
从近期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我省节约集约用地的专项督察情况看,目前仍有部分地区闲置土地处置进度缓慢,整改落实不到位。
为切实加快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与发改、经信、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完善和强化多部门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共同解决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快推进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部53号令)和有关规定,在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基础上,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认真梳理闲置土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对策,进一步优化处置方案,加大处置力度,逐宗开展处置整改,做到调查认定细致准确,处置措施规范明确,有效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各地要对每宗闲置土地的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动态巡查,限期处置到位,确保工作按期取得实效。
三、相关工作要求各地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部53号令)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的督查要求,准确填报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系统中有关数据,相关科目内容填报要求如下。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7•【字号】苏政办发[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3月)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5〕10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切实加强禁采区管理,巩固发展禁采成果,现就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认识《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合理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关闭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启动采矿权市场建设,全面推进矿山环境整治,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基本控制了过去开采过度、布局不合理、重开发轻治理的局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不平衡。
一些地方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已经关闭停采的采石宕口偷采盗挖现象时有发生,存在关而不死、死灰复燃的隐患,违规开山采石出现回潮和反弹。
随着城市建设和道路交通的发展,各地相继出现了新的禁采区域,禁采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限制开山采石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按照建设生态省的要求,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抓好《决定》的落实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苏政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我省各地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促进了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还存在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超出国家和省下达指标扩大实施规模以及拆迁补偿安置不能及时到位等问题,亟待加以规范。
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了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的工作方向、重点内容和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充分认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必要性,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有序地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利用水平。
二、坚决维护农民权益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发〔2010〕47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财产权和受益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违法案件处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9]109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9.05.07
【实施日期】1999.05.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7日国土资发[1999]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是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
土地违法行为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是一项事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能否得到全面实施,土地管理秩序能否实现根本转好的全局性的工作。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违法案件久拖不决,土地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对此十分不满,既影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损害了政府和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土地违法案件。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苏政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4]54号2004年6月23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切实保护耕地,节约使用土地,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通知: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土地开发利用要坚持集中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的效应。
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大学城等,下同)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成为土地集约利用的示范区。
从严控制开发区开发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努力提高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
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在开发区推行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引导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
严格限制建造单层厂房。
城市建设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所有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越权修改和调整规划。
禁止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
对城市居民的经济适用房、农村居民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鼓励、支持建造多层、高层公寓房,集中安置城市居民和被征地拆迁农民。
交通、水利、电力、学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要优化方案设计,尽可能节约用地。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中地类变更监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中地类变更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03.08•【字号】苏国土资发[2005]71号•【施行日期】2005.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中地类变更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5〕7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核查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4]77号)和省厅《关于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核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5]44号)的要求,结合近几年我省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中地类变更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地类变更工作规范开展土地调查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定制度。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是土地调查的主要方式。
通过土地调查所获取的地籍基础数据与图件,是政府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实现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资料。
在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中,涉及土地地类的认定与变更,不仅是一项单纯的业务技术工作,也是一项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基础工作。
在土地调查工作中能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准确地界定土地类别,不仅关系到地籍基础性工作的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编制、土地审批、开发复垦、土地评估、规费收取、执法监察等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确保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类变更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要求,加强管理,确保在土地变更调查和更新调查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规程和工作规范,实事求是,把握标准,确保土地调查的成果质量,力求使土地调查形成的基础图件和数据与实地相一致,为“以图管地”奠定牢固的工作基础。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日前,针对一些地区因强行违规征地,接连发生极端事件,损害被征地农民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附后)。
为迅速落实国土资源部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工作,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防止暴力征地事件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立即行动,全面排查和纠正各类违规违法征地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组织纪检、监察、公安、国土、城建、财政、社保等部门的力量,集中时间对正在实施的征地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重点要突出,行动要迅速,措施要果断。
对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强行征地行为,要分类进行整改。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法律责任。
凡整改、查处不到位的,不得继续实施征地。
针对目前我省部分地区违法用地案件有所上升的严峻形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全面查清并坚决打击本地区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净化用地环境,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风险,夯实征地工作的基础风险评估是开展征地工作的前置条件。
各地要对即将需要实施征地的地区,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要深入到所有涉及征地的农户家中,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对各种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配合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78号,2007年7
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配合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78号(2007年7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针对近期发生在山西部分地区的无合法证照小砖窑非法用工事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专门进行研究部署。
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等9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国办发明电〔2007〕28号,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所辖区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为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方案中的各项要求,现就国土资源部门积极配合开展专项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专项行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文件精神;要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助和配合各有关部门,扎实开展工作;要结合实际,明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认真部署,周密安排,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政策界限,加大工作力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矿进行全面排查。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对非法占用或非法批准在耕地上建窑、晒坯、取土的砖瓦窑,一律予以取缔。
(二)对在非耕地上建窑、晒坯、取土的砖瓦窑,已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准予保留;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采矿许可证的,要严格审查,属于符合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用地标准等),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未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禁采范围的,要求限期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和采矿登记手续,相关手续补办齐全的,准予保留。
江苏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葛素琴副局长就《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解读[主持人]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一经公布,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人民日报》、《中国国土资源报》、人民网、新华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知名媒体和网站纷纷刊登、转载和发表评论;同时,国土资源部执法局、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将此文全文转发全国各地,对我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的创新举措给予了充分肯定。
这个办法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呢?下面请葛副局长介绍有关情况。
[葛素琴]首先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非常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和广大的网友在线交流。
近年来,江苏所面临的土地管理形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耕地保护任务重,建设用地指标少”。
大家都知道,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同时也是一个土地资源非常紧缺的省份。
人多地少、经济发达,用地需求量大是我省的基本省情:就辖区面积而言,我们江苏省全省面积占全国的1.06%,列全国第24位;总人口居全国第5位,占全国的5.8%;人口密度居全国各省区之首;耕地面积占全国的3.9%,人均耕地面积仅为全国的三分之二。
而江苏的经济发展多年来在全国处于前列,江苏省2009年地区生产总值超过34000亿,位居全国第二,仅次于广东, 2010年的GDP预期增长目标为10%。
这样的经济快速发展必然对土地有较高的需求,也就是说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是刚性的,但是土地供给的约束也是刚性的,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任务异常艰巨。
[葛素琴]另外一方面,从今年来我省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来看,当前我省违规违法用地的判断是:总体趋于好转,但是尚未有效遏制,反弹压力很大。
这个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违规违法用地呈逐年下降趋势。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30•【文号】国土资电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2006年5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抑制一些行业和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遏制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现就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各地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也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
对擅自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确需修改规划的,要依照规定听证和论证,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报批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运用土地利用遥感监测等手段,对各地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通报。
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不得以置换、挂钩等为名大拆大建,将腾退土地全部用于非农建设,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有计划地稳步推行。
未经批准进行试点擅自增加使用的建设用地,要追究责任,并扣减用地指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国土资发[2008]19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8.07.07【实施日期】2008.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19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七月七日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控制用地总量。
以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为目标,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核。
(二)突出耕地保护。
从严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突出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和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的考核。
(三)促进节约集约。
围绕盘活存量、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进行考核。
(四)依法依规用地。
通过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7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质量保护并重等一系列精神,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一)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
近年来,我省通过严控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等措施,有效保护了耕地,提高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然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显示,虽然我省完成了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但人多地少的基本省情没变,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占补平衡任务艰巨,耕地保护形势严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以更加扎实的措施保护好耕地,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二)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建立落实耕地保护的考核评价、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层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守耕地红线。
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质保量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任务;国土资源部门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的主管责任人,必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执行力,确保耕地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是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合力,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7127万亩耕地保有量任务。
江苏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7•【字号】苏政发[2003]84号•【施行日期】200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坚决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通知(苏政发[2003]84号2003年7月1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省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大部分地方能够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依法管地用地,规范土地利用。
但一些地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低价出让土地等违法用地现象仍时有发生,特别是最近一段时期,有的地方,土地领域违法违规现象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切实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决纠正各类园区非法圈占土地行为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扩大用地规模。
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
认真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杜绝超计划和无计划用地行为。
坚决制止未经审批、非法将农用地“流转”为建设用地。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规模和布局,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对各类园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用地,各级政府一律不得供地。
对已擅自占用的土地,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私下签订用地协议,非法圈占的农用土地,其协议一律无效,土地退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由农民继续承包经营。
二、依法落实征地补偿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规范,并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制度,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各地的征地补偿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征地补偿费用依照法律规定一次足额补偿到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28•【字号】苏政办发〔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7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严格耕地保护对于保障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六个严禁”的政策举措,要求严格保护耕地,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
为全面贯彻《通知》精神,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守住耕地红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严格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格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全面从严管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守牢耕地红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严格执行“六个严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当前,我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仍然存在,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对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违反“六个严禁”的耕地“非农化”行为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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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
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土资发[2004]22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4.07.17
【实施日期】2004.07.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部分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土地
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4]220号2004年7月17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坚决制止非法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征地补偿不落实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全省社会大局稳定,保持经济建设的健康运行,现就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有关问题,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解决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当前,我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有的地方开发区(园区)擅自扩大规模,非法圈占耕地,违法占用土地;有的地方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严重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有的地方建设用地未经批准,强行拆迁农民住宅;有的地方土地征而不用,造成部分土地长期闲置、耕地撂荒等。
有的地方为解决土地征用纠纷,出警不慎,严重伤害群众的感情。
上述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损害了干群关系,破坏了土地市场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近期群众信访举报或经新闻媒体揭露的一些典型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引起了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大局观念,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扭转当前土地执法偏软的状况,严厉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依法维持正常的管地用地秩序,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地用地和征地补偿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用地,严禁未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