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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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重点

商法重点

商法的基本原则,指能够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点,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统辖商法的具体制度,并贯穿商法规范的共同准则。

意义:是构建商法理念和商法精神的基础;是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商事纠纷的裁判准则;是构建商法理论体系与规范体系的基础。

内容: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事主体法定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商事主体: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国外称为“商人”。

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区别1.商事主体主要是企业,民事主体范围广于商事主体2.商事主体具营利性,民事主体不一定以营利为目的3.商事主体一般须依法登记取得,民事主体只须符合法律规定4.商事主体同时具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事主体不完全以行为能力为要件总结: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成为商事主体的前提,但并非所有主体都能成为商事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为:投资人资格: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必要的从业人员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 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商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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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独资企业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指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企业
13、独资企业成立条件:
1)要有自己的名称
2)投资人申报经营资金
3)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14、合伙企业入伙的条件:
1)全体合伙人同意
2)签订合伙协议
3)与原合伙人权力平等,承担同等债务,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商人阶级的产生奠定了商法的社会基础。商人基尔特团体为了维护商人的利益,他们根据其所争取的自治权与裁判权制度了大量的商事自治规约,这些规约在11世纪-14世纪实行数百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商法。
9、商人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4)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的构成既有行为人的积极行为,也有消极行为。商主体的构成,必须为行为人的积极行为。
21、商行为的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是一种经营行为
3)是商主体从事的行为
4)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①与风险和风险防范紧密相连的行为;②保密性与公开性共存;③注重商事效率
22、商行为的分类:
(2)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3)商标权受到商标法的专门保护;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商标有必要在该国另行注册,商号没有必要另行注册。
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时,或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时,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很多商号名称不具有显著特征,所以无法注册成商标。商号权: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主要涉及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反垄断法等方面的内容。

在商业活动中,了解和掌握商法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能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下面将从商法的几个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它是指双方或多方在商业交易中达成的协议或约定。

商业合同应当具备合法的目的和内容,双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自由和完整。

在签订商业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障。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运营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

在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的设立要求、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公司董事的权责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法商标是商家在商品、服务上使用的标识,它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和区分商品的功能。

商标法主要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在商标注册时,应当遵守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独立性。

同时,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应当防止侵权行为,如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侵犯商标权。

四、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造成不正当的限制或损害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反垄断法主要包括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方面的内容。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当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得进行垄断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利益。

以上是商法的几个重要知识点的总结。

商法作为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企业和个人在商业活动中,应当了解和遵守商法的相关规定,以保证自身权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应当明确合同的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障。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当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不得进行垄断行为,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利益。

商法重点整理

商法重点整理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民法的差异性(民法以公平作为最高价值取向,商法以效益;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一定公法因素的私法;民法为国内法,商法具有国际性);商法与民法的法律适用(民法的一般补充和补充适用,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效力也是)商法的基本原则:能够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点,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贯穿商法规范的共同准则。

1.促进交易迅速;商法为营利法,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所以要提高效率,缩短周期,降低成本。

2.商事主体法定;商事主体的资格必须严格依法取得和维持。

3.保障交易安全;要是主义,公示,外观,严格责任;4.维护交易公平;商事主体地位平等,商事交易应诚实守信。

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区别:1.商是企业,范围不及民事;2.商事具有盈利性,民事不一定;3.商事一般须依法登记取得,民事只须符合法律规定;4.商事主体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则不一定。

商事行为分类:一是依商行为确认标准不同:1.绝对商行为:商法规定的当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2.相对: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有商人实施或由非商人营利性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二是依行为人双方是否具有商事主体资格分为双方和单方;三是依同一商事营业内商行为的内容不同分为基本和附属。

商业登记种类:开业,变更,注销。

商业登记的效力:创设商事主体的效力;就登记事项对抗善意第三人;产生商业登记事项的请求权;产生商号,商业名称的专用保护。

商业名称和商号: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行为时用以署名的称谓,商号是商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两者为属种关系。

公司的分类: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无限公司: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由一定人数已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商法重点

商法重点

一、商法的概念、性质、特征、基本原则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和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1、商法是权利法,主体平等,机会平等,授权性规定2、商法是私法。

调整私人关系中财产关系里的那部分具有盈利性特征的财产关系。

3、商法是商品经济法。

特征:1、商法具有复合型。

商法是私法但同时兼具公法性质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商法之实体性与程序性并重4、商法具有显著的国际5、商法具有明显的盈利6、商法具有协调性和易变性基本原则: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交易自由是人的自由在商事活动中的具体表现,最主要表现为任意规范,即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规范,通常表现为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当事人均可以自由决定其商业事务。

交易自由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

其意义在于交易自由是自由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

2、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表现为:a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b依照诚信原则从事交易活动 c 依照诚信原则从事交易活动.3、促进交易迅捷原则表现为:a 短期时效主义b交易定型化 c 权利证券化 d 行为的要式性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表现为:a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原则 b 企业风险回避原则 c 有限责任 d 分散风险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表现为强制主义、公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综上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性,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统辖商法的具体制度,并贯穿于整个商法规范的共同准则。

首先,商业社会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自由的社会,因而没有经济自由就没有商业或者说商业将会受到压制,所以促进交易自由是商法的首要原则。

其次,商业社会中,一切商行为都显露出利己主义色彩,一切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其目的均在于追求利润。

承认这一点才能明白,在商业社会中,一切皆以营利为目的,效率越高,获取利润的机会越大,这就是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最后,诚然商法要保障商业社会的自由与效率,但如果只追求效率而不顾交易安全,则仍属枉然。

这就是商法的公平、强化组织及安全原则。

商法学重点

商法学重点

1、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

2、商事关系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证券市场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可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发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新证券所形成的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为“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已发行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市场。

证券市场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证券市场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证券市场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证券市场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

4、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特点:(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

5、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7、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法的重点

商法的重点

商法的概念: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特征: 兼容性、技术性、营利性、国际性商法的基本原则:略,8页商主体法律特征:(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商行为的特征: 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

商行为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商行为能力的限制:1,对未成年人的商事能力的限制。

2对于已婚妇女的商事能力的限制。

3,对于外国人商事能力的限制商事登记的种类:开业,变更,注销民法与商法关系:在民商分立体制中,商法是私法领域中独立于民法的一个部门法;在民商合一体制中,商法为民法所包含,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我国立法采用民商合一主义,强调民法对商事法规的指导和统帅作用。

在立法上,应选择在民法典之外另行订立商事单行法规的体例。

在法律适用上,遵守原则: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商事法的适用先于民法,商事法的效力优于民法公司的分类:按成立基础不同分人合、资合、人合兼资合。

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跨国)公司。

按公司资本结构不同分国有和民营。

按公司从属关系不同分母、子公司。

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分本(总)、分公司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而成立的一种设立方式。

2、募集设立——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通过社会募集方式而成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法定资本最低数额。

3、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的章程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4、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生产经营条件公司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一、合同法合同法是商法中的基础法律,它规定了商业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的知识点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要约、承诺和接受三要素;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无权代理等因素的影响;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关键法律,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法的知识点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

三、商标法商标法是商法中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商标法的知识点包括商标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商标的使用方式、商标的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商标的注册需要满足独立性、显著性和可区分性等条件;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在商品上的标识和在广告上的使用;商标的保护措施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四、专利法专利法是商法中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权利转移等方面的规定。

专利法的知识点包括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的申请要求、专利的权利转移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产品的形状、结构特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产品的外观形状。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法中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制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点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包括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裁措施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商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商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商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为基础和重要的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在商业合同中,有一些重要的知识点需要我们重点了解和掌握。

1. 合同的要件:合同的要件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标的的法律对象、合同标的的合法内容和合同形式的合法要求。

2.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符合法律规范。

在合同的成立过程中,需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否一致,以及合同标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注意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条款及履行的方式和次序。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关系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规定,避免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的法律风险。

5. 合同的违约与救济: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构成违约。

违约情形下,另一方可以采取合同解除、违约金赔偿、索赔等措施,以获得合法的救济。

以上就是商业合同中的一些重点知识点,合同是商业活动的基础,对合同的了解和掌握是商业人士必备的基本技能。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和经营行为的一部法律法规,其内容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

在公司法领域,有一些重要的知识点需要我们重点了解和掌握。

1.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组织形式和组织程序的合法建立。

按照中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设立程序,包括公司名称的申请、组织机构的设立、财产出资、股东大会的召开等程序。

2. 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内部机构和管理体系的组织形式和程序。

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以及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

3. 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是指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体系和经济活动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是为了规范商业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与商业活动的各方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进行详细解析,包括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和对商业活动的影响等方面。

法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的目的是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商业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商法的实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市场交易、合同签订、金融业务等。

无论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商法的规定。

主要内容1. 商业主体登记和管理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登记和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任何企业经营者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享受相应的合法权益。

商法还明确了商业主体的退出机制和程序,保证商业主体的自由进入和退出。

2. 合同法律关系商法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合同是商业活动的核心,商法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商法还规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争议。

3. 市场竞争和反垄断商法鼓励市场竞争,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商法明确了反垄断的原则和规定,禁止任何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商法还设立了反垄断监管机构,对违反反垄断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4. 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法重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商法强调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对商家的虚假宣传和不合理定价进行了限制和惩罚。

商法对商业活动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的实施对商业活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商法的规定加强了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增强了市场信心和稳定性。

其次,商法的法律规定规范了商业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合同关系,促进了商业活动的诚信经营。

最后,商法的反垄断措施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健康运行。

司法考试辅导:《商法》考点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辅导:《商法》考点重点法条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四十条(审计组的报告)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的报告)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考试用书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一、引言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法复习是商法学习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巩固和加深对商法知识的理解。

本文将提供一份商法的复习资料,帮助读者对商法的重要概念、原则和规则进行系统回顾。

二、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指一国或地区内针对商业活动而设立的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商业主体的权益和义务、商业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等方面。

商法的基本概念需要重点关注的包括:1. 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是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等。

2. 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为实现利润而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流通和交换活动。

3. 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商法对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商法的原则和规则商法领域有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它们是商法体系的基石。

以下是商法中几个重要的原则和规则:1. 自由原则: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即自由竞争、自由交易和自由选择。

2. 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商业行为是商法所推崇的核心价值观。

3. 等价交换原则:商业交易应当基于平等的价值互换,任何一方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4. 公平竞争规则:商法规定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机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5. 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商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活动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四、商法的实施和监督商法的实施和监督是保证商业活动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商法实施和监督的主要方面:1. 商法的适用和解释:商法的适用和解释应当遵循法律的精神和目的,确保商法的正确实施。

2. 商法的执行机关:商法的执行机关可以是政府部门、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负责商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3. 商业监管和执法:商法对商业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是保障商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典。

第二条本法典所称商业活动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和流通活动。

第三条民事法律适用于商事活动,但本法典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典。

第四条本法典所称商业信誉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的诚信、守信、信誉等美德。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的自愿合作和协商,维护商业信誉,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章商事主体第六条商事主体是指在从事商业活动中产生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

第八条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商业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经营风险。

第九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公示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商事主体因经营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商业合同第十一条商业合同是指订立的以交换货物或者服务为目的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十二条商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公开等原则,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

第十三条商业合同应当经过必要的合法审查和确认,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进行,并应当及时履行。

第十五条商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自身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商业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商品流通第十七条商品流通是指厂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商事主体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易、流通和销售的活动。

第十八条商品的营销应当遵守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真实宣传等原则,禁止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应当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条商品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守市场价格原则,禁止垄断定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商法法条全文

商法法条全文

商法法条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商业信用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业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活动。

本法所称商业主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商业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公开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益。

商业主体应当遵循经营规范、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则,加强自律,建设诚信经营,推动商业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的安全,促进商业技术进步和商业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章商业合同第五条商业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或者同一商业主体内部为了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第六条商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信原则。

第七条商业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货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时间和地点、支付方式和期限、履行方式和期限等条款,并注明所涉及的费用和税款。

商业合同涉及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商业主体可以以书面、口头、电子邮件、传真、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的内容、方式、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商业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当事人应当尽到充分的询问、说明、提示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条商业合同的生效时间、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协商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方式进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商业主体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信守法、保护消费者等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商业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的约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第五节
第三十一条 商事辅助人是指辅助商主体从事经营之人。
第三十二条 商事辅助人的代理、居间、行纪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商主体可以自由选任经理使其从事营业。
第三十四条 商业使用人可以代替业主进行与营业相关的诉讼中或诉讼之外的一切商行为。
第三十五条 商业使用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对业主发生效力。
(一)运输货物的种类、重量或者容积及其包装的种类、件数、标记;
(二) 到达地;
(三)收货人与承运人的姓名或者商号,营业场所或者住所;
(四) 运费及支付方式(预付或者货到付款);
(五)运单的填发地及填发年月日。
第八十三条 托运人虚假或者不正当地填发运单时,应向承运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为恶意时,不适用前款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商事合伙的设立、经营应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第二十七条 商事个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行为的自然人。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个人从事商行为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个人从事商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须依法设立和登记。
第三十条 自由商人无须登记,但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十八条 商主体在其营业范围内为他人进行某种行为为非商业使用常代理或者居间不属于其营业范围内的交易者。
第五十条 因商行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权,不因本人死亡而消灭。
第 五十一条 代理商未经 商主体 本人的许可,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属于本人营业种类的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通则》
草案建议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主体的合法的商事利益,正确调整商事关系,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00808商法知识点

00808商法知识点

00808商法知识点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体系,它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本规范。

在商业运作中,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商法知识点,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商法规则。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商法知识点,帮助读者对商法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民法基本原则 1. 合同自由原则: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2. 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应该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不能通过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获取利益。

3. 民事责任原则:违反合同或者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合同法 1. 合同的要素:合同应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等要素。

2. 合同成立和生效:合同需要经过双方的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才能成立和生效。

3. 合同的解除和履行: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履行。

三、公司法 1. 公司类型:公司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类型,各类型公司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2. 公司组织形式: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形式,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和监督。

3. 公司股权:公司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股东可以根据股权投票和分享利润。

四、劳动法 1.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权益。

3.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知识产权法 1. 商标权:商标是企业的商业标识,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

2. 版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的复制、发行、展示等。

3. 专利权:专利是指对发明的独占性权利,保护发明者的创新成果。

通过了解上述商法知识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商法规则,使商业活动更加合法、规范和有序。

当然,商法知识非常广泛和复杂,我们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深入研究,以便在商业运作中能够更好地遵循商法规则,保护自身权益,维护商业秩序。

商法中的基本知识和要点

商法中的基本知识和要点

商法中的基本知识和要点商法是指涉及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一门学科。

它包括了商业合同、商业争议解决、公司法等多个方面。

在商业领域,了解商法的基本知识和要点对于保障自身权益、合法合规经营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商法中的基本知识和要点。

一、合同法合同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工具,它规定了各方在商业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合同的成立,要注意合同的要素,即合同的当事人、标的物、合同内容和形式等。

此外,还应了解合同的效力、修改和解除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成立的程序、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和公司提供的法律保护等内容。

在商业活动中,了解公司法的基本要点有助于合法合规地经营企业。

公司法主要包括公司的类型、公司章程、股东权益和股东责任、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了解劳动法的基本知识可以帮助企业正确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门法律学科。

在商业领域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企业的创新和发展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要点,如权利申请流程、权利范围、保护期限等,可以帮助企业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竞争优势。

五、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制度。

在全球化时代,了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知识和要点对于开展跨国贸易至关重要。

国际贸易法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国际贸易法的规则,可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国际贸易活动,防范交易风险和争议。

总结:商法中的基本知识和要点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和国际贸易法等多个方面。

了解这些知识能够保障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并辅助企业合规经营。

商法法律条文

商法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履行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法法条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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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法条商法是指针对商事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

商法法条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规定了商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和交易行为等。

商法法条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流和商业合作的发展。

下面将介绍几个常见的商法法条,以及它们的具体内容和作用。

公司法公司法是指对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的主要法条包括股东责任、董事会职责、分红权等。

其中,股东责任是公司法中的重要部分,它规定了股东在公司债务清偿中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负有有限责任,其责任限于其出资或认购股份的数额。

这一法条在保护股东的同时,也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合同法合同法是商法中的核心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法条是约定自由原则。

根据这一法条,合同的成立和内容都应当以合同各方的自愿为基础,遵循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

这一法条确保了市场交易的自由和合理性,有助于促进商业交流和良性竞争的发展。

劳动法劳动法是商法体系中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法律规范。

劳动法的一个重要法条是劳动合同保护原则。

根据这一法条,雇主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保护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合理的薪酬和工作条件。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商法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范。

知识产权法条中的一个重要规定是专利保护原则。

根据这一法条,发明创造的技术解决方案、原始设计和商业秘密等享有专利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专利权来保护自己的创造成果。

这一法条的实施有助于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合作。

商法法条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事活动的规范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各个商法法条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流的发展。

同时,商法法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合理的原则,为商事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导,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

商法重点知识点

商法重点知识点

商法重点知识点商法是一门研究商业领域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涵盖了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商业活动中,了解和掌握商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保护自身权益、规避风险、促进商业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三个方面介绍商法的重点知识点。

合同法是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原则。

商业活动中的合同主要包括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并签订合同。

合同法要求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相关原则,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领域,它规定了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治理、股东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公司法的核心概念包括公司、股东、董事会等。

在商业活动中,选择适合的企业形式是关键决策之一。

公司法允许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进行组织,这为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治理的原则,包括董事会的职责、股东会的权力等,旨在保护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运作。

知识产权法也是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涉及商业领域中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商业活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力至关重要。

专利法保护了发明者的技术创新成果,商标法保护了企业的品牌形象,著作权法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成果。

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申请程序,对于企业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商法的重点知识点主要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和知识产权法。

合同法规定了商业合同的成立和解除等法律原则,公司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公司治理的原则,知识产权法保护了商业领域中的知识产权。

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对于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遵守公司法规定、保护知识产权,以获得持续发展和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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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重点法条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本法第2条;《民法通则》第36、48条。

【意思分解】1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在历史上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都是法人,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后者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前者不作此划分。

3所谓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实质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仅以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而公司本身对其债务则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

4依第13条,分公司与子公司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独立企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而前者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

与分公司对应的是总公司,与子公司对应的是母公司。

【重点法条】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意思分解】1公司股东的资产一投入公司,该资产即转归公司法人所有,公司股东获得股东权,但丧失对资产(投资)的所有权。

2股东权主要有三项内容:(1)资产受益;(2)重大决策;(3)选择管理者。

3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人格、公司独立责任是公司法人的三大构成要素,缺一不可。

【重点法条】第九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相关法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12条。

【意思分解】1公司名称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即其名称中必须含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即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住所的法律效用主要有:(1)据以确定公司的诉讼管辖地(《民事诉讼法》第22-31条);(2)据以确定公司的受送达地点(《民事诉讼法》第79条);(3)在一定情况下,可据以确定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88条);(4)在一般情况下,据以确定公司的登记机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

【重点法条】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50条;《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

【意思分解】1注意公司章程对哪5类人有约束力(对公司职工无约束力)。

2本条也是对公司权利能力在经营范围上的限制。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权利能力由于其固有性质及法律政策上的考虑,而受到一定限制,与自然人有所不同。

主要的限制在于:一是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婚姻权等;二是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权利,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主要有经营范围上的限制与转投资的限制。

此处即是经营范围的限制,(“转投资的限制”请参见第12条)主要内容有:(1)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4)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5)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3如何理解第3款“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之规定?也即,公司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是否绝对无效?对于这个问题,考生可参考《合同法》第50条的“意思分解”。

【重点法条】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意思分解】1允许公司对外投资,但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2上述限制有两个例外:(1)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2)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资本的增加额。

【不要混淆】注意这个“50%”的分母是“公司净资产”,即公司资产总额超过负债的部分,与公司注册资本是不同的概念。

【重点法条】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相关法条】《商业银行法》第13条;《保险法》第72条;《证券法》第121条。

【意思分解】1了解各类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及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第78条)。

2了解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即本条第3款所指的几种另外情形。

3第1款的规定表明,我国公司法对我国公司资本采实缴资本制(第1款)。

【重点法条】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本法第80条。

【意思分解】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形式有哪几种。

2必须评估作价的出资形式包括哪4种。

3第2款20%的限制;另外,国家对高新技术成果的最高限额是35%。

【不要混淆】本法第80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0%的规定,没有第24条第2款“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的字样,但第229条第2款增加了类似规定,“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该条款是公司法修正案之二增加的,应予留心。

【重点法条】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是司法考试重点,应予重视。

1掌握第25条第2款缴资不足的股东的违约责任。

这里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协议性。

2重点掌握第28条非货币出资股东估价不实时的补交差额责任及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3第26条规定,股东无论出资形式如何,均须经验资程序。

【不要混淆】与非货币出资股东估价不实承担连带补交责任的是“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而非全体股东。

切记!【重点法条】第三十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一百三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三十二条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意思分解】以上5个条文是关于公司股东权利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的是出资证明书(股份凭证),股份公司成立后向股东交付的是股票,交付股票请求权是股份公司股东一项重要的自益权。

2了解第32、33、110条规定的股东的其他权利:优先认购新股权,分取红利请求权(以上是自益权),以及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以上是共益权)。

【重点法条】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意思分解】1股东财产一经出资即转为公司财产,故不得抽回,而只能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和封闭性,故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份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35条第2款)。

3注意第35条第2款的立法精神在于保障股东能够自由转让股份而非限制。

4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第35条第3款)。

【不要混淆】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但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则无任何限制,仅具有特殊身份的股东除外(第147条)。

2第35条第2款的“过半数”与“半数以上”含义不同:前者不包括半数在内而后者包括。

换而言之,在总数为奇数时,二者并无差异;而总数为偶数时,差异立显。

3第35条第2款“须经过半数同意的”是指股东人数,而非股份总额,即这里实行“头数主义”,是有限公司人合性的最好例证。

【重点法条】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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