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10年加快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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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加快
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工作意见
(2010年1月2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0〕 1号文件和胡锦涛总书记在我省考察农业农村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七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更大力度地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认识
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是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确定的我省农村改革发展十项重点工作之一,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抓手,代表农村发展的方向。

大力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符合中央把支持农民建房作为扩大内需重大举措的要求,符合现阶段我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符合广大农民群众过上现代文明新生活的迫切愿望。

2009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新民居建设“千村示范”工程,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对扩大消费、拉动投资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全省更大力度推进新民居建设积累了经验、探索了路子。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摆上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集中力量,深入扎实地加以推进。

通过加快农村新民居建设,促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走出一条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发展好路子。

二、工作目标
根据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确定的到2012年全省15%左右(7500个)的行政村完成新民居建设改造任务的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全面启动、梯次推进、分期实现”的要求,在巩固提高2009年“千村示范”成果的基础上,对今后三年规划建设与改造的6500个示范村全部启动,对其余行政村全部纳入规划管理,使处于不同区位、不同水平的村都有明确目标和发展预期,分期分批完成新民居建设与改造任务。

2010年重点抓好2000个示范村建设,优先从产业基础较好、农民收入较高和沿路、沿城、沿景点的区域选村布点。

三、工作思路
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主线,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目标,按照“规划先行、产业带动、政策引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注重特色、集中连片、提升水平”的思路,坚持新建与改旧
相结合,积极引导现有村庄适当合并集中,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人口有序流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快我省农村新民居建设步伐。

要根据村庄基础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区位特点,努力探索适合不同类型村庄的发展路径和建设模式。

在工作推进中,要紧紧围绕全省新农村建设“五新一好”(新规划、新产业、新民居、新农民、新机制、好班子)的要求,从各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迁则迁,要突出村庄特色,切忌“千村一面”和简单照搬城市模式。

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不搞“一刀切”。

要切实做到“六个结合”,即把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与优化县域村镇空间布局相结合,与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与推进城镇化相结合,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相结合,与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相结合,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把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示范村。

四、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导。

在新民居建设工作推进中,要把规划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高品位,切实发挥其龙头和先导作用。

各地都要按照统筹城乡、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的要求,科学编制完善县域村镇空间布局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环境治理规划,合理确定中心镇、中心村数量和区位,引导中心镇、中心村建设,适当合并小型村、自然村、偏远村。

2010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今年2000个重点示范村的村庄建设规划;9月底前,全部完成县域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和乡镇发展规划。

积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连片、联村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2010年每个设区市至少抓一个新农村建设示范区,每个县(市、区)至少抓一个新民居联村建设试点。

不论采取哪种建设模式和运作方式,都要纳入规划管理,严格按规划实施。

新村规划要体现相关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共建共用的统筹理念。

新民居规划设计和建设,要富有地方特点、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适应农村生产生活需要,引导农民建设安全节能环保型住房,鼓励具备条件的村庄建多层住宅。

各乡镇要明确一名助理兼任村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员,切实加强对农村规划和新民居建设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为适应全省加快推进新民居建设的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都要视财力状况,积极增加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奖补资金数额。

各级政府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新民居示范村基础设施建设。

2010年,省本级安排新民居示范建设专项资金3亿元,主要用于引导和奖补年度省定2000个示范村开展新民居建设。

省国土资源厅从今年省级留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2000万元支持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

要合理区分政府职能和农户责任,调整完善财政资金奖补使用办法,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要建立省、市、县三级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打捆使用机制,集中支持示范村建设。

对示范村兴办的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的公益事业项目,优先纳入奖补范围,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村民筹资总额1:2给予奖补。

(三)强化产业带动。

推进新民居建设,必须以产业为支撑、农民增收为保障。

要依托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编制好示范村产业发展规划。

紧紧围绕新民居建设,完善村庄功能分区,培育特色产业,促进农民就近就业创业。

对工商企业租用农户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进行开发,或与村集体、农户合作开发,可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对工商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业,投资规模较大、带动农户较多、科技水平较高的企业,可参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在示范村规划范围内建设的“旅游新村”或农民利用既有住宅、庭院开办“农家小院”等形式的餐饮服务业,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四)有效整合资源。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发展资金与项目的整合力度,集中力量解决农村新民居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资金的整体效能。

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防止门户之见,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按照“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记其功、搞好服务、合力推动”的要求,切实做到“新民居建设规划到哪里,部门支持就要跟进到哪里”,集中向示范村匹配项目、投放资金,加快示范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示范村建设水平。

农村沼气、饮水安全、乡村道路、村庄绿化、电网改造、乡村清洁工程、农村超市、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校舍建设、卫生室、农村书屋、村邮站、有线电视、宽带网络、体育设施等有关资金项目计划安排,要与2000个省级示范村的选村布点工作有效衔接,统筹安排、一并实施。

积极推广以县为平台整合涉农项目和资金的有效做法。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设立专项的农村公益基金会,用于建设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扩大金融信贷支持。

省内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新民居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紧密结合农村建房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方式,对示范村内符合条件的农户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农行、农村信用社要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实行新民居建设贷款优惠政策,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调浮动幅度。

放宽贷款期限和额度,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对示范村新民居建设贷款期限可放宽到5-8年,贷款额度放大到5万元以上。

对于抵(质)押物足值有效的农户新民居建设贷款额度,各县级信用联社可根据贷户的实际需要适当放宽。

对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示范村,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担保办理新民居建设贷款。

积极鼓励用建新拆旧富余出来的土地等集体资产作为抵押担保。

对集体经济较弱,但民营企业发达的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可由具备担保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办理贷款。

积极推广公务员担保、法人企业担保、多户联保等多种方式,增加对示范村农户的有效信贷投放。

开展以新民居示范村为重点的信用村、信用户评定工作,推广诚信者协会等有效做法,加快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提高对农户的授信额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积极搭建投融资平台,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农村新民居建设。

(六)加强村庄土地整理。

新民居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庄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废弃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要把新民居建设与村庄土地整理有机结合起来,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统一规划、一并实施。

积极鼓励通过多村联建、集中连片等模式,挖掘新民居建设节地潜力,同时有效解决新民居建设中的用地和资金来源。

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对通过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节余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其余土地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纳入年度增减挂钩实施计划,置换城镇建设用地,其土地收益主要用于示范村新民居建设。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示范村进行开发建设,对企业先期投入资金按规划要求建设新民居及配套设施,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供农民入住的,要在土地利用、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加强新民居建设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指导和服务。

鼓励和引导示范村采用建筑节能技术,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最大限度地应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

积极开展节能示范县试点工作。

大力推进建材下乡,同时应注重就地取材,降低建设成本。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新材料推广等技术服务小组,进行技术服务和巡回指导。

要对示范村新民居建设提出抗震设防要求,加强技术指导。

积极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模式。

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切实减少农村新民居建设审批手续,减免相关收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农村新民居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加强对全省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的领导,省成立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在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扩大、加强。

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发挥组织指导、统筹协调作用,农村新民居建设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任务,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将新民居建设作为重点工程,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新民居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工作调度与督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制定好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工作责任制,实施目标管理,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强化县(市、区)级党委、政府在推进新民居建设中的主体责任。

对省级示范村建设,实行每季一报表、半年一调度、年终一考评的工作制度,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市、县及时进行通报批评。

要将农村新民居建设纳入对市、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三)创新新民居建设工作思路与方法。

农村新民居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必须用改革创新的办法加以推进。

进一步解放思想,着眼全局,用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创新建设思路和建设
模式。

要加强对新民居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通过抓重点、解难题、破瓶颈带动活跃工作全局,推动新民居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

认真总结“千村示范”的成功经验,积极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在资源整合、投融资机制、土地开发等方面探索切合本地实际的发展路子和运作模式。

适应联村建设新民居发展需要,引导具备条件的村进行社区股份制改造,积极推广新民居建设示范村新型社区管理模式,及时调整完善村庄建制。

要根据农民群众在实践中提出的新要求,开拓思路,完善政策,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强大合力。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重大意义,要像抓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一样去动员、部署和推动。

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示范村制度,将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纳入省、市、县三级领导干部工作联系村范围,加强重点指导。

要广泛动员和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与示范村结对帮扶,明确任务目标,加大支持力度。

要积极开展全省农村新民居建设观摩交流,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要组织省内各宣传媒体,通过电视、广播、宣传册、成果展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好政策、好效果、好典型,激发广大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新民居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

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
冀国土资发[2009]9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各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委(部):
为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回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问题,制定如下意见:
一、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要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推动农村新民居建设。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空闲地和废弃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切实解决农村新民居建设的用地问题。

坚持集约用地原则。

农村新民居建设要遵循有利于建房集中、用地集约、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生态涵养等用地,彻底改变农村居民点分散和土地粗放利用现状,确保示范村村庄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坚持节约用地原则。

新村规划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村址面积的三分之二以内,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新民居示范建设,提倡和鼓励建多层住宅,严格控制平房。

规划设计为独门独院的,每户占地面积要控制在《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限定标准内。

新民居示范村,应当成为我省节约集约用地的典范。

坚持严格管理原则。

坚持一户一宅。

凡农户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村庄和新民居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农户一律不批准宅基地。

二、采取周转用地方式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
对建新拆旧的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需要新占农用地的,可采取先占后补的方法周转使用。

即:按新民居示范村村庄规划先行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待村民搬入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利用,复垦的耕地首先要补充新占的农用地。

补充耕地面积应当是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

周转用地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不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使用周转用地最多不超过50亩(整体搬迁的除外),使用年限为3年至4年。

(一)申报程序。

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使用周转用地数量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定。

申请使用周转用地以县(市)为单位,可分期申请。

使用周转用地要先征得被占地村民的同意,由需要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村村民委员会向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县级国土资源局依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等,测算各示范村周转用地规模并汇总(周转用地规模原则上按首期工程开工占地面积核定),拟定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村庄
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方案(以下简称规划衔接方案),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一并逐级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扩权县(市)可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

(二)申报内容。

周转用地范围、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需包括以下内容:
①各示范村基本情况。

村庄总人口数,土地总面积,耕地面积,原村址占地面积;
②建新拆旧计划。

新村规划占地面积,建筑物平面和空间布局(层高、户型设计计等),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地类,节余出土地面积及利用计划(复耕面积、调剂为其它建设用地面积、拟置换到城镇的建设用地位置和面积,村庄发展预留地面积,新民居建设工程进度安排表;
③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周转用地归还承诺时限等;
④标有示范村新、旧村址和周转用地位置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设区市或扩权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规划衔接说明。

(三)申报材料。

申请使用周转用地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①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
②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③被占地村民的意见;
④示范村委会意见;
⑤周转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图件;
⑥周转用地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
⑦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图。

(四)基本要求。

一是经批准核定的周转用地要到期归还。

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市、县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二是县级国土资源局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建设用地周转使用、归还和“规划衔接方案”,实行“台帐管理、封闭运行、到期归还”,做好新民居建设供地服务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保证复垦耕地质量。

自批准周转用地之日起,每年向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旧村址复垦验收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或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地周转用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运作不规范的要进行纠正。

三、划出一定比例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持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
国土资源部门从省级留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返还和分配市、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分别划出不低于15%的资金,支持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主要用于示范村的道路建设和旧村址复垦等。

使用资金由新民居建设示范村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使用省级资金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相关材料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申请和相关材料将支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各级财政下达、支付,专款专用。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民居示范工程土地开发利用
新民居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对通过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节余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归还周转用地后新增的耕地,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置换指标可以有偿使用。

对于节余的土地符合城镇规划的,经批准可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其土地收益主要用于新民居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民居示范工程土地开发利用:一是可采取城乡建设项目捆绑运作方式,将农村新民居建设项目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块进行项目捆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新民居建设开发权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企业先期投入资金按规划要求建设新民居及配套设施,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供农民入住,形成企业下乡支农然后进城获利的土地运作模式。

二是通过新民居建设节余出的建设用地,示范村集体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实行以地入股就地招商引资,发展新的产业项目,壮大集体经济。

五、做好新民居建设中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本着明晰产权、减少纠纷、为民服务、规范管理的原则,扎实做好新民居建设中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特别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村集体和其他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新民居建设,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

对腾退、调整节余出的土地,在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

六、加强对新民居建设用地的协调与服务
(一)加强组织协调。

为加强对新民居建设用地支持,各级农工委(部)要与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好新民居建设用地中的相关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支持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协调小组,由厅长任组长,主管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厅政策法规处、规划处、财务处、耕保处、地籍处、土地利用处、地质环境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土地利用处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和服务组织,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协调处理新民居建设中的用地问题。

(二)强化服务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全方位服务农村新民居建设。

在积极做好用地、资金方面服务和支持的同时,还要在地质灾害防治、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农村地质环境治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

要切实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建立快速审批通道。

(三)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新民居建设用地相关问题的监督检查和督导落实,防止违法违规操作。

对不按程序报批、不按规划建设,特别是私占、乱占耕地建设住房的,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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