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环函〔20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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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市政办[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8〕8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142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2008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现将《桂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ОО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桂林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我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按照全国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紧紧围绕完成污染减排任务、保障群众环境权益、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的三个工作重点,开展对重点行业环境违法问题、饮用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流域环境违法问题的集中整治工作。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续督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

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网络公示版)目录1. 总则1.1 项目由来锦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集针织服装面料及筒子色纱的织造、染整及销售于一体的港资上市集团公司。

该公司创办于1996年,于1999年获得TUV德国莱茵公司颁发的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证书,2004年9月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通过多年的经营,该公司建立了一个完整的产品销售网络,与世界服装知名品牌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并在中国广州市番禺区设有占地面积约140000 m2的生产基地,2004年实现年产织布、染布及染纱分别约为7500万磅、1亿磅及3000万磅。

锦兴国际规划在未来几年内,把公司建成与世界知名成衣制造商及服装品牌有首选合作伙伴关系,能为不同市场提供多种优质针织布料产品,集纺纱、针织、印染、成衣于一身的大型纺织企业。

锦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决定在广东省恩平市投资建设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拟选址于恩平市东安325国道塘洲路段东南侧(图1-1),一期建设内容包括10万纱锭的纺纱车间、300万磅/月的针织印染车间、30万打/月成衣车间,配套净水站、生产废水处理站、热电站、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等。

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促进锦兴国际的发展,对恩平市经济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属纺织印染工程,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均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该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为此,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单位锦兴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委托中山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会同恩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共同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评价单位接受委托后,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在对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初步研究基础上进行初步的现场踏勘和调研,编制了《恩平锦兴纺织印染企业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8月15日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8月15日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2—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

—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慈溪开发区环保局(分局):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44号)和《关于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甬环发〔2009〕58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建设以下项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规定的禁止建设的“十五小”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中的淘汰类项目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项目;《关于下达“禁止建设污染生产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浙计经土[1996]1142号、浙环开[1996]330号)规定的建设项目;《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浙政办发[2005]87号)中规定的禁止类项目。

环办函〔2008〕667号文

环办函〔2008〕667号文

环办函〔2008〕667号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溪口镇自来水厂工程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溪口镇自来水厂工程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溪口镇自来水厂工程建设单位(盖章)宁波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自来水有限公司评价单位: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14年6月环境保护部监制溪口镇自来水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报告奉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人(单位)委托浙江瑞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编制完成了溪口镇自来水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现报上,请贵局审批。

同时,本人(单位)郑重承诺:(一)本人(单位)对报送的溪口镇自来水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它相关材料的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人(单位)在本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将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并按照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贵局审批意见中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本人(单位)承诺,项目未经环评批复前不开工建设。

若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本人(单位)将及时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特此申请和承诺。

单位法人签字:年月日(单位盖章)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12)三、环境质量现状 (18)四、评价适用标准 (22)五、本项目工程分析 (26)六、本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40)七、环境影响分析 (40)八、本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环保审批要求符合性分析 (56)十、结论与建议 (58)附图: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 奉化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3 宁波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附图4 奉化市城区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分幅图附图5 项目周边外环境关系图附图6 净水厂周边现状照片附图7 输水管线沿线现状照片附图8 净水厂平面布置图附件:附件1 奉化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附件2 营业执照附件3 用地红线图附件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5 取水许可证附件6 法人身份证附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域面积大,化肥年使用量达25000吨以上,造成水质中氮、磷成份超标,加上AAAA 级旅游景区年350万游人的影响。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2008年粮食生产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8]30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2008年粮食生产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8]30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2008年粮食生产意见的通知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2008年粮食生产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2008年粮食生产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三日丽水市2008年粮食生产意见为了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2008年的粮食生产要按照“强化责任、稳定面积,加大投入、保障收益,依靠科技、提高单产,创新机制、增强活力”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确保实现全年播种面积167.1万亩、总产量54.8万吨的生产指标。

一、落实粮食生产目标责任,确保粮食播种面积根据浙江省粮食生产责任书, 2008年我市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比2007年分别增加3.16万亩和0.18万吨,任务艰巨。

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切实把粮食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按照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双增加的要求,层层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细化分级考核办法。

将责任层层分解到乡(镇)、村,将种植任务落实到农户、到田块。

严格考核制度, 12月5日前,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进行考评,并向省政府报告考评结果,择优推荐2个县(市、区)参加全省粮食生产先进县评选。

二、落实政策,增加投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今年全省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了补贴范围,提高了补贴标准,实行早稻普惠制补贴,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均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35万吨环保型高性能塑料新材料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35万吨环保型高性能塑料新材料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名称: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5万吨环保型高性能塑料新材料升级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浙江万马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忠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2051 号
编制日期2017年4月
目录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简况 (29)
三、环境质量现状 (34)
四、评价适用标准 (37)
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41)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55)
七、环境影响分析 (56)
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76)
九、结论与建议 (77)
附图:
附图1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示意图
附图2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概况示意及噪声监测点位图
附图3 厂区平面布置图
附图4 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图
附图5 临安市环境环境功能区划图
附图6 青山湖街道环境功能区划图
附图7 临安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附件:
附件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 土地证
附件4 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变更通知书,临经信青投资变更[2017]02号
附件5 企业原有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和验收意见附件6 纳管协议
附件7 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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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环函〔2008〕8号
关于限期补办
2008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要求于2007年12月15日前办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手续,据查实,你单位至今尚未到我局办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手续。

为此,特通知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必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小型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或《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以2007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和2008年的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申报2008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

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分别于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
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逾期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或变更申报登记手续的,视为拒报。

对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申报地址:丽水市环境监察支队(解放街590号)
联系人:谢益平
联系电话:2179563
二○○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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