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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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的通知【标 签】工会经费【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发﹝2006﹞183号【发文日期】2006-11-29【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市总工会: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代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为工会经费代收主体的通知》(辽政﹝2006﹞90号)、《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试行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发﹝2005﹞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会经费代收的主体:辽宁省各级地税机关。

实行工会经费代收地区的地方总工会要与同级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收协议。

第三条 工会经费代收的范围: 省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四条 工会经费的计缴依据: 缴费单位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缴纳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对工资总额核算不实的缴费单位,由代收地税机关按该市上年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第五条 工会经费代收的计缴比例: 地方总工会所辖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全国、省产业工会所辖缴费单位按地方总工会应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辽国税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09〕4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为认真贯彻总局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总体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把核定征收工作作为加强所得税管理和组织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要成立此项工作的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区所得税纳税人分类情况和所得税管理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核定征收工作。

二、加大力度,做好宣传。

核定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此项工作的宣传和辅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取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核定征收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统筹兼顾,精心组织。

各地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核定征收工作。

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全面调查纳税人的真实情况,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统筹兼顾国地税管理实际,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相当。

严禁按行业或企业规模大小搞“一刀切”。

各地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征管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四、采取措施,跟踪管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辽地税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的各项工作,围绕“完善政策,挖掘税源;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当前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完成收入增长目标的形势仍很严峻。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靠和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组织收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收入督导,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漏洞,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收入攻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

三、深入分析,加强调度。

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

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6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6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日常检查工作,提高税务日常检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开展的税务日常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日常检查,是指地税机关根据税费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对纳税人、纳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履行有关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纳税申报、纳费申报、税费款缴纳、享受税收优惠、发票使用和税控装置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的检验、核查和监督的过程。

税务日常检查分为调账检查和实地检查两种形式。

税务日常检查使用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规定税务文书。

第四条税务日常检查由市局所属分局、县(县级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区局)及其所属分局、税务所执行。

执行税务日常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必须持有税务检查证。

第五条税务日常检查工作程序,分为针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外部工作程序、针对行政执法各职能部门的内部工作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资料传递程序。

第二章税务日常检查工作职责第六条对履行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规定的检查:(一)检查已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二)检查已办理税务登记内容与纳税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三)检查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四)检查与税务登记其它有关规定是否相符。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7.19•【字号】辽地税票[1996]168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票〔1996〕1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在连分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7月19日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印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的统一印制管理,加强对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的源泉控制,统一全省印制管理工作的标准,规范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依据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依据本办法每年定期对各市印刷厂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章承印发票印刷厂具备的条件第四条承印发票印刷厂(以下简称承印厂)一般应办国有企业,应建立各道工序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质量检验、保密等制度,有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有保证发票印制数量、印制时间和印制质量的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以及封闭的生产车间。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以下简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防伪纸(以下简称防伪纸)、发票联防伪专用油墨(以下简称防伪油墨)要有专库专柜存储,并有安全可靠的防盗、防火设施。

第六条有购买防伪纸、防伪油墨、发票监制章及印制普通发票薄型纸的预付金。

第七条必须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领导、监督、检查、业务指导。

第三章发票的印制第八条发票印制各环节的管理。

一、承印管理。

1、承印厂应严格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要求的式样、种类、规格、数量、起止号码、印色、发票名称、交货时间等下达作业计划,安排印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定了《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xls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2月29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辽国税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5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为加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略)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项目一览表(略)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项目一览表(略)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按照税务管理方式不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分为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实行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备案类税收优惠”)。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辽地税发[2010]第1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第1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规范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积极有效地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全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于完善我省纳税信用管理,提高依法纳税纳税人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合作、共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提高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明确征纳双方义务,理顺税收法律关系,进而达到促进市场主体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改善征纳关系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密切部门配合,提高工作水平,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健康、有序、顺利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评定管理(一)建立健全领导管理机制。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健全本地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领导管理机制,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指导协调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共同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问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推进诚信纳税,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名办税的含义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

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经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购票人(多个)、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身份信息采集范围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实名办税范围目前,实名办税上线的业务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类、税收证明类和发票管理类共19项税收业务,后期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实名办税范围。

具体包括:(一)税务登记类1.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2. 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3.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4. 税务登记信息补录5. 变更税务登记6. 注销税务登记受理7. 税务证件发放8. 停业登记9. 复业登记10. 非正常户解除(二)税收证明类1. 外出经营证明开具2.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3.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三)发票管理类1. 发票领用2. 发票票种核定申请3.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4. 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5. 发票真伪鉴定申请6.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四、身份信息采集方式办税人员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首次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8-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辽国税函[2003]452号
28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3.10.13
辽国税发[2003]202号
2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2.17
辽国税发[2003]223号
3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5.03.18
辽国税函[2005]117号
42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管理的通知
2005.04.07
辽国税函[2005]163号
4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7.08
辽国税函[2005]310号
4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3.02.24
辽国税发[2003]18号
2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3.05.23
辽国税发[2003]79号
2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出口退(免)税方式的批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注册税务师【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辽国税发﹝2006﹞34号【发文日期】2006-02-22【实施时间】200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诚信性、可知性、透明性,加大社会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

第三条:公告内容 (一)各级税务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编号、地址、注册资金、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姓名等; (三)税务师事务所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地址变更及其合并、注销、停业等事项; (四)已经办理调转的注册税务师名单; (五)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情况; (六)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信用等级情况; (七)当年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 (八)注册税务师有效证件丢失声明; (九)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违规处罚情况;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条:实施公告的部门和范围 (一)公告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及各市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范围内需要公告的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相关规章、制度。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建立组织领导合作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建立组织领导合作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建立组织领导合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辽国税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建立组织领导合作机制的通知(辽国税发〔2012〕7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为有效发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对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税法遵从的积极作用,确保国地税合作工作指挥领导有力、沟通协调顺畅、各职能部门高效协作配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国税发〔2011〕77 号)要求,现就全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建立组织领导合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国税、地税合作的重要性随着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逐步推进,行政机关职能日益呈现出法治化、效能化、信息化、服务化的趋向。

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对税务部门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转变管理方式、提升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提出了新任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合作作为新形势下税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税务行政效能、推进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作为强化税源管理、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着力健全和完善科学、务实、长效的合作机制,积极拓展合作范围,形成管理服务的合力。

二、合作原则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合作的基本出发点,以依法行政、需求导向、因地制宜、资源共享、包容开放、求同存异、互助共赢为原则,加强沟通,深化合作,理顺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全面合作,为建立合作长效机制奠定良好的基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6•【字号】辽国税计[1998]166号•【施行日期】199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税计[1998]16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财政票据(以下统称“税收票证”),是指国税机关组织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国税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国税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第三条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收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是税收规划核算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局国税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票管员负责,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及其他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一、省级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省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本省权限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印制及本省的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定期制定全省票证用量计划,确保各种票证及时供应。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及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月23日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及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由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清算所得税适用本办法。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7.07•【字号】辽地税发[2000]22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0]22号2000年7月7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现将《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1、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章样式(略)2、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账表册格式(略)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的管理、保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以下简称社保费征收票证)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时使用的专用凭证,视同税收票证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依法代征单位管理使用社保费征收票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社保费征收票证管理人员,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社保费征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社保费征收票证的种类和用途第五条社保费征收票证包括“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凭证”和“专用汇总缴款书”三种。

㈠专用缴款书。

是由缴费单位或征收机关填开直接向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缴款凭证。

㈡专用缴款凭证。

是征收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自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现金时使用的一种收款凭证。

㈢汇总专用缴款书。

是征收机关自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现金,以及委托代征单位代征费款、费用及其滞纳金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缴款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辽政办发[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地方税收征纳关系;加快建设信息化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我省地方税收的具体实施办法;开展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承担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及省政府指定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

(三)研究全省地方税负总体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管理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我省地方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组织实施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负责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征收管理,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个﹝1999﹞303号【发文日期】1999-12-07【实施时间】1999-12-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得奖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个人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竞猜、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猜中、摇中而取得的奖金。

第三条 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

第四条 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按序确认奖品的价格,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按照取得奖品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或者兑奖公告中所注明的奖品价格; 2.凭证或公告中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地税主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按照发奖单位的账面价格。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地税主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或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根据所得来源地判定原则,个人在我省境内因中奖、中彩、得奖取得的偶然性质的所得,均为来源于我省境内的所得。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辽地税函[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6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使用开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发票,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开发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个企业在不同市、县(含县级市、分管农村乡、镇的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必须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城区内不同区之间由各市确定。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不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以预先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定额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律按照总局规定的毛利率扣除相关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办法进行预缴、年末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各市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测算期间费率,用毛利率减掉期间费用率确定预缴率,由企业按照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末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通知》第一条中关于“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与预售开发产品收入相对应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不含未预售部分相对应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时要按照配比原则,即已预售面积和未预售面积对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合理分配,并提供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分配说明和分配表。

不提供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分配说明和分配表的,按照征管法有关纳税申报规定进行处罚;因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分配不准确而少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征收滞纳金。

四、除《通知》第一条中第一款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和规定外”,开发企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和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必须分别核算,否则一律按照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征收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地税税收业务知识库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地税税收业务知识库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地税税收业务知识库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辽地税函[2013]136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地税税收业务知识库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函〔2013〕13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提升全省地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涵盖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收业务知识库,根据《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工作规程(讨论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转入日常运维阶段的通知》(国税函〔2011〕108号),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6月5日辽宁省地税税收业务知识库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全省地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涵盖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收业务知识库(以下简称“12366知识库”),根据《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工作规程(讨论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收业务知识库转入日常运维阶段的通知》(国税函〔2011〕1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66知识库,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筹建设、各级税务机关分级维护的集税收相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涉税事项办理流程、涉税表证单书等税收业务知识的发布、查询、维护于一体的综合性知识支持工具。

12366知识库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为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向纳税人提供涉税咨询、税法宣传有效支撑,并为地税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征收管理、实施行政执法提供重要参考依据,通过统一咨询答复口径,促进执法规范统一,提升税务机关的执法水平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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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规程(暂行》的通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辽国税发[2016]7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4.29
【实施日期】2016.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地税机关代开
增值税发票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辽国税发〔2016〕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略)
2.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略)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略)
4.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略)
5.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略)
6.增值税发票盘库报告表(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规程(暂行)
一、代开税控专用设备管理
(一)代开发票部门登记
比照国税机关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
同)模式,在国税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部门信息。

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部门编码为15位,第11位为“D”,其他编码规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号)规定编制。

(二)税控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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