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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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市政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国际化大都市建设需要,以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使更多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

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优先安排规模较大、安全隐患严重、群众住房困难、改造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市政府负责全市改造工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落实目标考核任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招商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三)统筹兼顾,分类实施。

根据我市棚户区的构成,充分考虑各项目特点,不局限于在单个地块找平衡,实施区域平衡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硬骨头”问题。

统筹安排,协同配合,同步建设安置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减少重复施工,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四)依法征收,安置先行。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按照《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棚户区的定义及界定标准

棚户区的定义及界定标准

棚户区的定义及界定标准
棚户区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棚户区具体界定标准:
1.区片大小:集中成片棚户区:50户以上(含50)
或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

非集中成
片棚户区:50户以下或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

2.建筑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等。

3.建筑密度:密度较大,容积率低于1.2.
4.使用年限:片区内80%以上房屋使用年限超过30
年。

5.房屋质量:质量较差或危房.
6.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部分屋顶,阳台有
安全隐患,电器及电路老化,缺乏消防设施。

7.使用功能:房屋面积较小,使用功能不完备,部分
无独立厨房,卫生间。

8.市政基础设施:市政设施不完善或年久失修,道路
破损严重,无绿化或绿化较少,无法集中供暖或供
气.
9.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管理、社区服务、医疗卫生、
文化娱乐等设施不完善或缺失。

10.范围: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或城市建成区范围以
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

如何认定棚户区

如何认定棚户区

一、如何认定棚户区认定棚户区标准: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如何认定棚户区二、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有什么区别(一)性质不同:1、棚户区改造:是为惠民利民民心工程,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

2、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二)补偿标准规定不同:1、棚户区的改造补偿:通常是居民补偿,又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补偿。

(1)产权置换包括1:1.5的面积置换;(2)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即把房屋折算成价格,其与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均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

2、房屋拆迁补偿: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包括:(1)货币补偿;(2)房屋产权调换;(3)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住房保障工作,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但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不健全,政策制度不完善,实施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一些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的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大力推进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13年6月2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加快棚户区改造,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近日,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在当前形势下,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何重要意义?如何让人们深入了解国务院《意见》中的重要政策信息和含义?《意见》形成了哪些政策亮点?贯彻落实《意见》将在哪些方面着力?针对这些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特别对《意见》进行政策解读,以加快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助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加快发展。

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

《意见》开篇讲到:“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解读:棚户区是指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区域。

目前,我国把棚户区分为城市及国有工矿、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五大类。

棚户区居民多为低收入群体,很多还是企业老职工,曾为国家建设作出很大贡献。

改革开放后,部分城市对棚户区进行过一些改造。

2004年,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全省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

之后,全国不少地区也陆续加大了棚户区改造力度。

2005年,国家启动了对中央下放东北三省煤矿棚户区的改造。

2008年四季度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各类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拉开了全国大规模推进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大幕。

2008-2012年五年内,全国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100万套(户)开工量的40%;基本建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750万套。

通过改造,几千万群众圆了“住房梦”,生活质量提高了,财产也增多了,一步跨越几十年。

榆林市旧城区改造实施办法

榆林市旧城区改造实施办法

榆林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县城、建制镇和国有工矿区范围内实施棚户区改造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非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企事业单位旧房改造、旧街区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成片及非成片棚户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连片或零星分散(非成片)建设的,多数房屋结构简陋、使用年限久、公共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不健全、居住环境恶劣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集中成片及非成片棚户区改造,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集中成片及非成片棚户区进行的综合改造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农业生产所需的耕地,村庄发展与城市发展矛盾突出,相互制约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或对旧村住宅区进行成片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旧房改造,是指由于企业改制、事业单位的搬迁,用地性质发生转变,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其生产区、生活区、宿舍区和办公区实施改造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旧街区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是指对城市规划区内房屋老化,使用功能不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街区和旧住宅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行为。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收,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论证、研究、决策、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全文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全文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全⽂是什么国家为了加强棚户区改造⼯作,同时切实保障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针对棚户区改造,出台了相关意见,加快棚户区改造⼯作。

下⾯店铺⼩编将为⼤家提供完整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意见的红头⽂件,欢迎阅读。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作的意见全⽂国发〔2013〕25号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棚户区改造是重⼤的民⽣⼯程和发展⼯程。

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城镇保障性安居⼯程,⼤规模推进实施。

2008年⾄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元⽭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但也要看到,⽬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这些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

为进⼀步加⼤棚户区改造⼒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为核⼼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现提出以下意见:⼀、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总体要求。

以邓⼩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矿棚户区、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2013年⾄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平不断提⾼。

(⼆)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平和政府财政能⼒,结合城市规划、⼟地利⽤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标任务,量⼒⽽⾏、逐步推进,先改造成⽚棚户区、再改造其他棚户区。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在政策和资⾦等⽅⾯给予积极⽀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量⼴泛参与。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榕政综[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9〕9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加快推进我市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是一项保障居住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市政配套、提升城市品位的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扩内需、促发展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各部门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力争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完成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任务。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原则,在统筹规划基础上,各区要按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总体目标的要求提出分年度改造计划,集中、成片、快速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

二、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在统筹规划指导下,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职责分工。

各区负责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的摸底测算、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组织项目的运作和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汇总、审定各区的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统一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政策,并组织各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所涉及的市级市政设施和公建项目的建设。

三、政府实施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原则上不以赢利为目的,并以区为单位实行有计划的总体平衡。

改造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五五比例统筹解决。

危旧房(棚屋区)改造启动资金主要通过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额度,滚动使用,贷款利息计入改造成本。

市财政可安排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支持各区周转。

各区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棚屋区)改造项目中,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行公开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规费以及拍卖、挂牌成本后全额返还各区;用于对接拆迁安置的社会保障房(安置房)的土地,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涉及的土地规费待项目建成后,由市财政局与各区结算。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渝府发[2007]136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

直辖十年来,我市不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特别是从2003年起,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纳入了市政府“民心工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总体上得到了较大改善。

但我市主城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还比较困难。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重庆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保障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总体要求。

逐步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努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重视改善进城农民工居住条件问题,切实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齐骥副部长在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齐骥副部长在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

齐骥副部长在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7年09月25日(2007年9月13日)同志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近年来,国务院就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

2005年8月,曾培炎副总理在大连主持会议,专题研究棚户区改造问题。

最近《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加快使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

今天我们召开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场会,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总结交流各地特别是辽宁省及抚顺市在棚户区改造工作方面成功的经验与做法;二是研究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政策措施;三是全面落实《若干意见》和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这次会议选择在辽宁省抚顺市召开,主要考虑辽宁省、抚顺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起步早、措施有力、成效明显。

今年年底前,抚顺市将有六分之一的城市居民通过棚户区改造实现居住条件的明显改善。

多位中央领导来抚顺视察,指导棚户区改造工作。

上午,参观了抚顺市新地、莫地、北厚三个棚户区改造项目。

大家边参观、边讨论,感触颇深。

归纳大家意见,有四点感受:一是通过改造棚户区,不仅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改善,而且促进了存量土地的有效利用,节约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有利于政府更好地规划、建设城市,为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通过改造棚户区,特别是改造集中成片的棚户区,使城市中一些脏、乱、差的死角得到了治理,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提升了城市人居环境和城市品味。

三是通过改造集中成片棚户区,城市供水排水、道路交通、垃圾处理以及供电、通讯等设施实现了集约化改造,改变了过去分散建设,效率不高的问题,提高了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利用水平,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国务院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加快推进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建设,促进我省城镇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深入实施城镇化带动主战略,按照“遵循规律、道法自然,试点示范、创新驱动,补齐短板、重点突破,城乡一体、统筹推进”的原则,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城市群和城镇组群为主体形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十三五”期末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的目标,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城镇建设不“摊大饼”、多“蒸小笼”,促进组团式、紧凑型、集约化发展,走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二、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制度。

围绕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地方政府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主体责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全面放开省域落户限制,贵阳市需加快制定完善非户籍人口落户方案。

到2020年,努力促进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排名第一位的省直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二)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2•【文号】建保[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探讨棚户区改造工作建议

探讨棚户区改造工作建议

探讨棚户区改造工作建议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地产事业迅速发展,人民群众通过购买商品房等不断改善居住环境,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但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低收入和特殊困难群众居住在条件较差的棚户区,这些棚户区的建设年限久、环境卫生差、基础设施不齐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工矿、林区和垦区等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居住环境差的问题,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了对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工作力度,加快了改造步伐,由此可见,城市棚户区改造是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1 贵州省关于棚戶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及总体要求2014年4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即黔府办发〔2014〕16号,意见明确了具体目标及要求:围绕城市化进程及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和零星棚户区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重点推进三线企业集中地区的棚户区改造和独立工矿棚户区改造。

在实施及规划方面:首先是要做好重点工作,包括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序开展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着力实施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加大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加快规划编制。

其二是做好政策支持工作,包括确保土地供应、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落实税费减免支持政策、支持绿色建筑。

其三是保障措施,包括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舆论正确引导。

2 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意义2.1有效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城市棚户区常被称作“城市中的农村”,房屋成房时间长、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口密集、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配套设施差、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居住在棚户区的居民大多属于低收入困难群体,没有条件改造房屋,有的家庭甚至几代同室,因此,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强烈。

[棚户区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2005年开始,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东北最为庞大的安居工程,计划利用3至5年时间,让200多万居民全部迁入新居的。

初步统计,2006年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超过1000万户。

2012年9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快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推动独立工矿区转型,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三位一体”推进,着力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难题,带动内需扩大和就业增加,走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2015年4月17日,李克强总理在考察国家开发银行时两次要求任务“加码”,棚改要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网等“大配套”建设。

棚户区改造1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工程,一直被李克强总理列为政府“重中之重”的民生工程。

其实早在履任辽宁省委书记期间,“棚改”就是李克强力推的“一号民生工程”,“辽宁棚改经验”被联合国人居署誉为“世界奇迹”,随即在全国复制推广。

就任总理后,“棚改”被份量极重地列入李克强的施政计划。

截至2014年底,棚户区改造工程已经累计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2080万套,农村危房1565万户,数以千万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得到了根本改善。

2改造措施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军事设施保护法的决定任命陈政高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1952年3月出生的陈政高,是辽宁省海城市人,陈政高任辽宁省长之后,在全省推行大规模棚户区改造,引发关注。

陈政高履新住建部,业界称可能与李克强总理对全国棚户区改造寄予厚望有关。

中国还有1亿人在城市的棚户区里生活,而陈政高的基层工作经验让他知道地方政府的想法,知道楼市调控如何对症下药。

全城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全城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全城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全城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棚户区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全城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全城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方案。

二、改造目标棚户区改造的目标是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具体目标如下:1. 提供优质的住房条件,解决棚户区居民居住问题;2. 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3. 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升居民的幸福感。

三、改造内容1. 房屋改造:对棚户区的房屋进行改造,采取加固、翻新等方式,提高房屋结构的安全性和舒适度。

2. 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棚户区的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确保居民生活的便利性。

3.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加棚户区的学校、医院、社区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居民的教育、医疗和社交需求。

4. 环境改善:进行绿化、垃圾处理等环境改善措施,打造美丽的居住环境。

四、改造步骤1. 编制改造规划:由相关部门、专家团队编制全城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划,确定改造的范围、目标和措施。

2. 征地拆迁:根据改造规划,对需要拆迁的棚户区进行征地拆迁,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房屋改造:对拆迁后腾出的土地进行房屋改造,包括加固、翻新等工作。

4. 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改造规划,进行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

5.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学校、医院、社区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6. 环境改善:进行绿化、垃圾处理等环境改善工作,打造美丽宜居的居住环境。

7. 居民搬迁:根据改造进度,组织居民有序搬迁,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8. 改造验收:对改造的棚户区进行验收,确保改造质量符合要求。

五、改造资金来源全城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 政府资金:从财政预算中划拨经费,用于改造工程的实施。

2. 社会资本:引入社会资本投资,通过公私合作方式进行改造工程的合作。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着力推进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力争- 1 -基本完成改造,住房使用功能得到改善,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居住质量得到提高。

二、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十二五”期间,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

注重旧住宅区有机更新、旧住宅性能充分利用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广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广政办发(2016)5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房管局,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市局各有关处室(单位):2016年10月10日凌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发生一起民房倒塌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6〕53号)。

为了尽快落实好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安全排查力度各地房管部门要认真吸取浙江温州民房坍塌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关于开展全市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回头看”的通知》(扬住房发〔2016〕50号)要求,在前期老旧建筑安全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找薄弱环节,重点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以及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排查,确保不留死角。

二、进一步加大危险房屋安全隐患整改力度各地房管部门要结合排查情况,对可采取技术处理或加固整治后能够实施解危的房屋,要及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解危。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集中成片的危房,要将其纳入本地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计划,尤其对经鉴定为D级的危房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产权人无力整改的危房,各地房管部门要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汇报,筹集专项资金,及时解危。

在实施解危前,要加强预警,一旦出现险情,立即组织居民疏散撤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今年排查整治情况,结合日常信访投诉,我局通过抽查,梳理出了市区部分安全隐患突出的危房(详见附表),请各区、功能区房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及时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汇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17年)建设项目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13-2017年)建设项目汇总表
107485
说明:
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纳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请汇总到“二、国有工矿棚户区”下的“其中:规划区内纳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不得重复汇总到“一、城市棚户区(危旧房)”中。
2、分表数据要汇总到汇总表,并与汇总表数据保持一致。
联系部门: 住房保障处
联系人:
电话:
2013-2017征 收补偿户数
(户)
项目改造总投 资(万元)
2013-2017完 成投资 (万元)
2013年
征收补偿户数 完成投资
(户)
(万元)
557060
23171637
16586705
31656
565991
59097
3842306
2670410
1631
12907
50840
1618455
947871
10517
1273586
15350
412759
4738
235612
25790
1426515
116
90211
156
3751
6379
425552
3331
248112
2964
236485
9243
102339
5041
29859
4068
214980
7449
291306
8843
141093
10446
国有林区(场)
15191 6906 389 5291 3619 135659
160522 88239 7695 18177 4924 18449 48910 15191 6906 389 5291 3619 181393

对实施棚户区改造经验的认知

对实施棚户区改造经验的认知

对实施棚户区改造经验的认知棚户区改造是指对城市中历史遗留的集中成片危旧住房、破房烂院进行改造,以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和社会环境。

在中国,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已实施了多年。

以下是对实施棚户区改造经验的认知:坚持以人为本: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在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居民的意愿和利益,确保改造工作真正惠及民生。

注重政策引导:政府在棚户区改造中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工作,形成政府、企业、居民共同参与的良性循环。

强化资金保障:棚户区改造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政府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同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保改造工程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坚持因地制宜:棚户区改造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

在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居民需求、历史文化等因素,确保改造工程既符合实际需要,又具有地方特色。

完善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不仅要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还要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因此,改造过程中要注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居民生活便利。

加强项目管理:棚户区改造涉及多个环节,需要严格的项目管理和监督。

政府应加强对改造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按照规划、标准和进度顺利进行,防止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腐败和质量问题。

关注社会问题: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如拆迁安置、就业和生活保障等。

政府在推进改造工作的同时,要关注这些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总之,实施棚户区改造经验表明,政府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注重政策引导、资金保障、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完善基础设施,关注社会问题,确保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棚改相关政策

棚改相关政策

棚改相关政策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 (2)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 (2)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3)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 (4)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 (4)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4)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10)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2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9)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9)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3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34)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保〔2016〕69号)9.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1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6号)4.北京市财政局、住建委、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38号)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1号)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2013)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87号)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发放及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2014〕5号)5.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19号)6.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申报指南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21号)7.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5〕47号)8.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5〕23号)9.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鲁建发〔2016〕3号)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保〔2015〕1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28号)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1.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2.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住房保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津住建保〔2019〕29号)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复议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司办发〔2019〕28号)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10号)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会议纪要》(省府会议纪要〔2014〕1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3.《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代拟稿)》(粤建保商[2014]81号)5.《广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粤建电发[2014]32号)6.《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5]39号)7.《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粤建保〔2020〕19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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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
1、调查范围:截至2012年底尚未实施改造、在改造的各类棚户区(危旧房)。

截至2012年末已经竣工的,不在调查范围之内。

2、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请填写在表6:《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情况调查表》中。

3、填写要求:一个改造项目或区片占一行。

4、2015年前尚未作出改造规划的棚户区,只填写到“棚户区基本情况”
5、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集中连片户数高于50户的区片,
请填写到本表中;低于50户的区片,请填写到表3:《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情况调查表(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

联系部门:联系人:电话: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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