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正式版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正式版一、总则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
三、食品召回义务1.本公司发现其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2.本公司应立即组织内部调查,确认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并进行评估风险等级。
3.本公司应立即通知相关行政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召回申请。
4.本公司应及时公告食品安全问题和召回信息,向消费者发布食品安全警示。
5.本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加工、销售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食品进入市场。
四、召回程序1.制定召回计划。
本公司应根据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召回计划,明确召回范围和召回方式。
3.召回追溯。
本公司应通过追溯系统追踪召回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情况,以确保所召回产品的全面回收。
4.召回处理。
本公司应对召回产品进行妥善处理,包括销毁、处置、退货等,确保召回产品不再流入市场,并记录处理过程和结果。
5.召回报告。
本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召回报告,明确召回过程、结果和整改措施。
五、相关责任1.食品安全责任人。
本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召回工作,负责召回计划的制定、执行和管理,并在召回过程中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内部协调责任。
本公司应建立召回协调小组,包括生产、品质、销售等相关部门,并明确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责任。
3.配合调查责任。
本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
4.消费者赔偿责任。
如因召回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本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召回后整改措施1.本公司应根据召回情况制定整改方案,对召回事件进行深入分析和彻底整改,以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2.本公司应对召回后的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和质量监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本公司应加强内部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七、处罚措施1.本公司如未按照召回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食品召回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食品三级召回制度范本
食品三级召回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损害,主动采取措施,将该食品从市场上撤回,停止销售,并采取必要措施,以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条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三级召回: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实施第四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启动食品召回程序。
第五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启动食品召回程序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召回:(一)一级召回:应当在24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二)二级召回:应当在48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三)三级召回:应当在72小时内制定召回计划,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一)一级召回: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二级召回:停止生产、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三级召回:改正标签、标识,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三、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
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四、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
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单位名称(盖章):。
食堂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所有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回收、处理等环节。
三、召回对象1. 发现食品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立即召回:(1)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4)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5)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6)超过保质期的食品;(7)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8)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9)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 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立即暂停销售,并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召回流程1. 发现食品存在召回对象的情况时,食堂管理人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2.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食品是否存在召回对象的情况。
3. 确认食品存在召回对象的情况后,食堂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销售该批食品;(2)通知供应商进行召回;(3)告知消费者召回原因及处理措施;(4)做好召回食品的记录,包括召回原因、数量、时间等信息。
4. 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召回,并及时反馈召回情况。
五、召回处理1. 召回的食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 召回过程中,食堂管理人员应密切关注召回食品的处理情况,确保召回工作顺利进行。
六、责任追究1. 食堂管理人员在食品召回过程中玩忽职守、隐瞒事实、擅自处理召回食品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RHD-QB-K444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示范文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示范文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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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公司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公司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自行或按照有关要求采取主动召回、监督抽检、投诉处理、疫情调查等方式召回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对食品召回的及时、准确和有效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全面落实食品召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增强食品召回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内部自检、监督和检测。
第二章食品召回管理的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召回管理的流程和程序。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理机制,确保对食品召回的及时、正确和有效处理。
第七条公司应对可能造成危害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食品召回的范围和召回的原因。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食品召回的信息,做好食品召回工作的宣传和公告。
同时,公司还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的信息管理和追溯制度。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食品召回工作的及时、准确和有效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食品召回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明确食品召回管理的目标和责任。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应对措施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食品召回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食品召回的及时、正确和有效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的协调机制,确保食品召回的各项工作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协调。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食品召回工作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食品召回的监督工作,确保食品召回工作的及时和有效的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食品召回的宣传工作,确保食品召回的信息得到及时和有效的传播。
第四章食品召回的落实和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食品召回的跟踪和监督制度,确保食品召回工作的及时、准确和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应及时公布食品召回的结果,同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提供相关信息。
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当食品出现安全隐患或问题时,需要进行退市和召回,以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食品退市制度食品退市制度是指食品销售企业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及时下架,并进行销毁或其他处理。
食品退市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食品退市制度的实施需要食品监管部门的积极参与和监督。
首先,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食品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其次,监管部门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监管部门应要求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并展开调查和处理。
最后,企业在退市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按要求进行销毁或处置,以免不合格食品再次进入市场。
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销售企业主动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并对产品进行处理或退货。
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
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需要食品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首先,企业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制定召回方案并公告于众,以便消费者及时了解食品安全情况。
其次,监管部门应全程跟踪和指导召回过程,确保召回方案得到有效实施。
召回的食品应及时销毁或处置,绝不能重新进入市场。
最后,企业应对召回食品的消费者进行补偿和赔偿,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的意义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有效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及时退市和召回能够迅速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其次,它有助于加强食品企业的自我监管和质量管理。
企业为避免食品退市和召回,会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
最后,它能够提高食品监管的科学性和效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启动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进行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报告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启动食品召回。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启动食品召回的,应当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并公布召回信息。
学校食堂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为保证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全体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別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末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更求的食品。
二、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一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2.将标识不合格食品立即退回供货方。
3.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交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5.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在食堂及校内公示,并逐一通知购买师生退货。
三、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四、坚决杜绝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回措施或者在名义上退回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全国总工会较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是指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应对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市、赔偿、排除安全隐患等措施,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或者经营都主动在其经营场所、电视、报纸等媒介公布退市、召回食品的过程。
二、没有建立供货商档案或供货档案不齐全、没有正规的进货渠道、(《食品进货验收台账》)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等证明食品进货渠道、来源,当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是不能起到锁定证据,追根溯源,明确责任的要退市、召回。
三、下列食品,应退市、召回;1、超过安全使用期或保质期的;2、腐败变质、污秽不洁、霉变生虫、混有异物、包装破损的;3、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用色素以及非食用食品添加剂的;4、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6、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7、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容易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8、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召回或者责令停止销售的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9、法律法规不允许销售的其他食品。
四、当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卖场、就地封存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通知相关食品供货商和消费者,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的情况。
五、消费者对退市、召回的食品提出更换或者退货,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气绝。
经营者对退市、召回的食品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通知有关管理部门。
六、对消费者销售食品开具发票或《食品质量信誉卡》。
2023年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2023年食品召回管理制度2023年食品召回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编号:SY-AQ-03515(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Recall and stop operation system of food not conforming to food safety standards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采取措施进行食品召回,并暂停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在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回收已经流向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并对食品进行处理,以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对消费者、企业和社会的影响。
食品召回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如公告召回、销毁召回等,企业需要 timely、有效地通知消费者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并提供召回补偿措施。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后,还应当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直至问题得到解决,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的出台,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食品召回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其次,食品召回可以强化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迫使企业加强生产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再次,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对于促进食品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提高了行业整体的食品安全水平。
然而,目前我国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一些企业对于召回要求不积极,甚至出现逃避召回、销毁等行为。
其次,召回的回收率相对较低,消费者对召回产品的意识不足,导致召回效果不理想。
最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停止经营的决策依据和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决策过程的不对等和不公正。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的实施,需要多方合作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加强监管措施,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其次,食品生产企业要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食品召回三级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通过实施食品召回三级管理制度,确保不安全食品得到及时、有效的召回,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
三、食品召回分级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适用于可能导致严重健康危害的食品。
(二)二级召回:适用于可能造成健康危害的食品。
(三)三级召回:适用于可能造成轻微健康危害或对健康无影响的食品。
四、召回程序(一)一级召回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一级召回食品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启动一级召回程序。
2. 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的24小时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等。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召回计划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二)二级召回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二级召回食品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启动二级召回程序。
2. 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的72小时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等。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召回计划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三)三级召回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三级召回食品后,可自愿启动召回程序。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等。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召回计划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五、召回措施(一)停止生产和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
(二)通知相关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告知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方式、召回期限等信息。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生产、销售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召回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召回体系,确保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召回,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章召回原则与范围第四条食品安全召回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主动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涉事食品实施召回:1. 食品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质量安全问题;2. 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存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3. 其他需要召回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章召回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公司应成立食品安全召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召回计划、组织实施召回、协调相关部门、通报召回信息等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开展食品安全召回工作。
第四章召回流程与措施第八条食品安全召回工作应遵循以下流程:1. 发现问题:通过自检、抽检、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发现食品安全问题;2. 评估风险: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召回;3. 制定召回计划: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方式、时限等;4. 实施召回:按照召回计划,组织实施召回,确保涉事食品得到有效控制;5. 处置涉事食品:对召回的涉事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6. 总结与改进:对召回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九条食品安全召回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停止生产、销售涉事食品;2. 发布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涉事食品;3. 设立召回热线,解答消费者疑问,收集召回信息;4. 对已售出的涉事食品进行退货、换货或退款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食品安全召回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一、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安全食品: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食品相混淆,使购买专利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食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四、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完整版)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制定以下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一、食品召回制度1. 召回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指定专门负责召回工作的责任人,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进行。
2. 召回计划: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原因、召回时间、召回方式、召回措施等。
召回计划需报送当地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3. 召回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后,应及时向相关销售商、经销商、消费者等发布召回通知,明确召回的产品、数量、召回原因等信息。
召回通知应以多种形式发布,如官方网站公告、媒体发布、短信通知等。
4. 召回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采取相应的召回措施,如下架、停止销售、销毁等,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召回过程中应做好产品的追踪、回收和销毁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召回的进展情况。
5. 召回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召回工作结束后,向当地食品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包括召回的原因、范围、措施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停止经营制度1. 停业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指定专门负责停业工作的责任人,确保停业工作的有效进行。
2. 停业决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食品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当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并依法作出停业决定。
停业决定需报送当地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3. 停业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向相关销售商、经销商、消费者等发布停业通知,明确停业的原因、时间、停业范围等信息。
停业通知应以多种形式发布,如官方网站公告、媒体发布、短信通知等。
4. 停业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采取相应的停业措施,如停止生产、下线产品、关闭门店等。
停业过程中应做好产品的处理和清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停业的进展情况。
5. 停业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停业工作结束后,向当地食品监管部门提交停业报告,包括停业的原因、范围、措施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处罚措施对于未按照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执行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1目的:使不安全食品及时、快速、安全的召回,避免或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不安全食品的信息传递和召回过程。
3内容3.1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包括3.1.1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3.1.2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指标超过限量的食品;3.1.3丧失使用用途的食品等。
3.2公司发现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3.3公司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获悉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3.4公司应当制订并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1 )食品生产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2)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3)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4)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5)召回通知或者公告内容及发布方式;(6)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7)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8)召回的预期效果。
应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3.4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召回的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5召回食品应有处置记录;3.6有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3.7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在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出厂、销售、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3.8相关记录应保存二年4、记录《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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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括: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第二条所列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造册;
(二)将标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供货方
(三)将质量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的质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信息应当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消费者退货。
第四条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五条坚决杜绝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行为。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