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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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本(2篇)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本(2篇)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规范食品召回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食品相关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

3. 食品召回应遵循公开、透明、及时、有效的原则,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召回范围4. 食品召回适用于以下情形:(1) 发现含有严重污染、添加有害物质的食品;(2) 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的;(3) 食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4) 公众投诉、媒体曝光、相关监管部门督促召回的。

三、召回程序5. 食品生产企业在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后,应立即进行食品召回,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召回决策:食品生产企业应立即成立召回决策小组,对食品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启动召回程序;(2) 召回计划:召回决策小组应制定详细的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受影响产品清单、召回措施等;(3) 形式公告:食品生产企业应发布召回公告,包括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受影响产品信息等,确保信息公开透明;(4) 召回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召回计划进行召回实施,确保受影响的食品从市场全部召回;(5) 处理结果:食品生产企业应对已召回的食品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召回结果。

四、责任分工6. 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1) 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2) 主动启动召回程序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3) 积极公开召回信息,向消费者提供相关食品安全知识;(4) 对召回的食品进行及时处理,保证不再流入市场。

7. 食品经营企业的责任:(1) 接到食品召回通知后,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配合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召回工作;(2) 按照相关要求,保存相关销售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3) 公开、透明地向消费者披露召回信息,提供安全饮食建议。

8. 食品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1) 及时调查食品质量问题,并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启动召回程序;(2) 监督食品召回的实施情况,确保及时有效进行;(3) 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制度(精选5篇)

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制度(精选5篇)

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制度(精选5篇)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制度篇1一、目的为防止本公司发生的万一存在因微生物、异物等异常原因造成的不合格食品的扩散,尽早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公众的威胁,维护企业的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成品的回收控制。

三、职责1、公司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负责提供资源支持(包括人员、资金、器材等),负责配合执法部门一起进行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工作;2、销售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问题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

3、质检部负责发现问题,分析该问题的影响力,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4、生产车间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对问题产品进行逆向追溯。

四、产品召回步骤1、厂区内部发现的问题,处理步骤按照不合格品处理程序时行再加工或销毁等处理。

2、销售商或用户发现的问题,由营销业务部负责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地点、时间和批号等,及时向公司汇报,并保持与销售商或用户的持续联系。

五、投诉评估投诉汇总报告由发现问题的归口部门如实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质检部会签,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技术人员调查研究以确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时请外界的研究机构来协助;2、立即通报公司;3、营销业务部部负责追溯及产品的所有标签。

必须在24小时内查到问题产品的销售点;4、质检部、生产车间联合收集并反复阅读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所生产的产品与质量记录。

六、回收程序1、问题发现→报告召回工作组→集体调研→决定回收→产品标识→生产记录→顾客→回收→评估→处理。

2、追回产品,直接废弃。

3、回收结束后,填写《产品回收报告)),三日内归档。

食品召回管理管理制度篇2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二、定期对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对过期、变质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护国民生命健康,建立健康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召回管理范围1.适用对象:(1)所有生产、经营、流通的食品及饮料产品。

(2)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的食品及饮料产品。

2.召回分类(1)主动召回发现产品可能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主动采取措施召回,防止危害扩大。

(2)强制召回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回的产品。

第三章召回流程1.召回通知(1)召回决定经过评估确认召回,由生产、经营、流通企业负责制定召回计划,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通知监管部门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召回申请表》,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公告。

(3)通知消费者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及时发布《召回通知书》,通知消费者有关情况,并引导消费者处置召回产品。

2.召回实施(1)进行相关调查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及时着手进行调查,并确认要召回的产品生产日期、流向、数量等。

(2)制定召回计划根据产品情况,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合理制定召回计划,并报监管部门审核批准。

(3)实施召回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尽快组织召回,报告召回情况,落实退货、替换、修复等退换货措施。

(4)终止召回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在结束召回后,向监管部门报告召回结束情况,终止召回事宜。

第四章召回责任与处罚1.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承担召回产品的全部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处罚。

3.涉嫌犯罪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件本制度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召回申请表》2.《召回通知书》3.《召回计划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层面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规范。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层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或者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经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二篇)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二篇)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和流通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及时召回。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实施召回,承担召回食品的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召回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六条食品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应当加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作,推动召回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召回食品,不得隐瞒、掩盖或篡改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类型和原则第八条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两种类型。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停止生产销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告相关信息。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的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批次等相关信息;召回的原因和范围;召回措施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的48小时内向公众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批次等相关信息;召回的原因和范围;召回措施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公告召回信息,确保信息传达到公众。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召回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召回食品能够被消费者顺利退回或者销毁,并进行相应的记录。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三篇)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三篇)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企业生产的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促进食品安全管理,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召回管理概述1. 召回定义食品召回是指在食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食品监管部门要求召回的情况下,企业主动采取措施,从市场上回收已经投放销售的食品,以消除或减轻食品对消费者健康产生的危害。

2. 召回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并履行召回管理制度,明确召回责任的界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企业应当积极与食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召回工作的开展。

三、召回的类型和范围1. 召回类型食品召回按照召回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两种类型:- 主动召回:企业自行发现食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并在主动召回范围内采取措施回收相关食品。

- 被动召回:在食品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方的要求下,企业采取措施回收相应的食品。

2. 召回范围食品召回的范围应包括以下情况:- 食品被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能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

- 食品生产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生产工艺和操作不规范问题。

- 食品被掺假、掺杂等造假行为。

- 其他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

四、召回的程序1. 召回计划的制定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召回计划的制定工作,明确召回的范围、对象、方式、措施等,并报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2. 召回通知的发布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召回通知,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以便公众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召回措施的实施企业应当根据召回计划,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召回工作,包括回收产品、销毁产品、修复产品等,以确保相关食品不再对消费者造成危害。

4. 召回结果的报告企业应当及时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召回的结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报告和数据,以便监管部门对召回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五、召回责任的界定1. 企业责任企业应当对召回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因召回而引起的损失,并依法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

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即指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第五条本公司的食品召回事件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的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提供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技术支持.第六条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第七条向市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第八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第九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第十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及时通过市质监部门向省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所述的内容.第十二条公司将配合省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第十三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第十四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实施第十五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第十七条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第十八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公司通过所在地的市质监部门向省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第十九条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六召回的预期效果;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第二十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市质监部门向省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第三节召回评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第二十二条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省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第二十三条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市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质监部门监督.重庆啤酒集团盐城有限责任公司食品召回制度编制:生产技术部2009.2。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引言概述:食品召回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主动采取措施,从市场上收回已经流通的食品,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规范食品召回工作,国务院部委制定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

一、召回的范围和对象1.1 食品召回的范围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的食品。

1.2 食品召回的对象主要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等食品经营者。

1.3 食品召回的对象还包括监管部门、消费者等相关方。

二、召回的程序和要求2.1 食品召回应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召回计划的制定、风险评估、召回通知的发布等。

2.2 食品召回的要求包括召回通知的明确、召回范围的确定、召回措施的执行等。

2.3 食品召回的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召回工作的合法合规。

三、召回的责任和义务3.1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工作负有主体责任,确保召回工作的及时有效进行。

3.2 食品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召回工作,协助生产者完成召回任务。

3.3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召回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召回的监督和处罚4.1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召回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 对于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4.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追究法律责任。

五、召回的宣传和信息公开5.1 食品召回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召回通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5.2 食品召回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5.3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召回信息的公开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结语:《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食品召回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各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法规,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简介食品安全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问题,因此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管理和控制至关重要。

食品安全召回是一种重要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旨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档将介绍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1.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应当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了食品召回的具体要求、程序和方法,包括召回的范围、召回的责任主体、召回的通知方式等。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要求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要求可以概括如下:1. 召回责任主体: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负有召回责任,应当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 召回范围:召回范围应包括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及其流通环节,确保召回措施全面有效。

3. 召回程序:召回程序应包括召回计划的制定、召回通知的发布、召回措施的执行和召回效果的评估等环节,确保召回工作有序进行。

4. 召回通知:召回通知应当明确产品的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召回原因、召回措施和联系方式等,确保召回信息准确传达给消费者。

5. 召回执行: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召回工作,及时采取召回措施,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实施。

6. 召回效果评估:召回工作完成后,应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结论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召回责任,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推动食品安全召回工作的有效实施。

(管理制度)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的召回管理。

第三条保健食品召回是指生产者、经营者发现其生产或销售的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依法主动采取措施,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进行产品回收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保健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召回的分类和程序第五条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

主动召回是指生产者、经营者自行发现问题并采取召回措施;责令召回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要求生产者、经营者进行召回。

第六条召回程序包括:1. 发现问题产品;2. 评估风险;3. 制定召回计划;4. 通知相关部门和消费者;5. 实施召回;6. 记录召回情况;7. 整改和后续跟踪。

第三章召回的实施第七条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迅速定位问题产品。

第八条召回计划应包括召回的范围、时间、方式、预计召回数量、召回原因、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九条召回通知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召回的原因、召回的产品批次、召回措施等信息。

第十条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召回通知发布后,立即停止销售问题产品,并采取措施回收市场流通的产品。

第十一条对于召回的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于未按规定召回问题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2024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24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____年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食品召回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流通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召回是指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食品存在缺陷的食品,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向消费者进行回收并采取处置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一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及时启动召回程序,及时回收和处置不合格的食品。

第五条食品召回应当以公共安全为导向,始终坚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至高无上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食品召回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召回类型和程序第八条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类型。

主动召回是指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在发现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后,自觉启动召回程序,回收并处置不合格的食品。

责令召回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下达的强制召回令。

第九条食品召回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风险评估: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风险评估结果,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二)问题确认: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及时确认食品存在问题,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三)召回方案: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制定召回方案,明确召回范围、召回期限、召回方式等具体内容。

(四)召回公告: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明确受影响的食品种类、批号、生产日期、销售区域等相关信息。

(五)召回执行: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召回方案,及时回收受影响的食品,并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规定1. 召回定义食品安全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实施停止销售、追回、更换或者销毁等控制措施的过程。

2. 召回范围召回范围包括在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食品,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生产。

3. 召回等级食品安全召回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召回: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可能导致消费者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

- 二级召回:食品存在一定食品安全风险,可能导致消费者轻微健康损害。

- 三级召回:食品存在较低食品安全风险,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4. 召回程序食品安全召回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4.1 确认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4.2 评估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等级,评估召回的范围、方式和时间等。

4.3 制定召回计划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方式、时间、责任主体等,并报告监管部门。

4.4 实施召回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按照召回计划,停止销售、追回、更换或者销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

4.5 公告召回信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通过各种渠道公告召回信息,告知消费者召回的范围、方式、时间等。

4.6 整改措施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针对食品安全风险的原因,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4.7 召回效果评估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评估召回效果,确保所有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得到有效控制。

5. 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实施召回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这是一个关于食品安全召回管理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食品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保在产品受到污染或存在食品安全、卫生等危害消费者健康的因素时能进行有效的追溯、召回,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对使用者造成的危害,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交付后的,可能发生食品危害产品的通知和召回的控制与管理。

3、职责3.1在未经总经理同意并授权的情况下,任何部门均不得启动产品召回计划。

如果产品的召回是由政府部门或顾客启动的,则需要立即将该情况报告给总经理。

3.2销售部长负责产品召回的全面工作。

由销售部制定一份产品召回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次及数量、不安全项目、产生的原因、召回产品处理记录等。

3.3 销售部负责产品召回信息的反馈处理。

4、术语4.1召回是指食品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2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5、召回过程5.1 一般情况召回:当发现某批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影响本公司形象或可能伤害用户时(如发错产品等级或品种,个别理化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求等可采取一般情况回收,由质管部门负责人填写“产品回收通知单”,销售部门负责人接到此单后,立即通知销售人员进行回收)。

5.2 紧急情况召回:当发现某批次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严重伤害客户健康时,可采取紧急情况回收(如产品卫生指标超标、过期、有异味等),本公司应立即成立由本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全程负责产品召回工作。

5.3 召回产品的处理5.3.1一般不合格品指的是尚能使用,需回机处理的,经检验合格后再销售。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3篇)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3篇)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作业指导书2/3⑴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⑵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⑶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⑷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5.4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

5.5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品管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宣布实施召回;品管部应立即____相关部门人员查找原辅料仓库、车间、成品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产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5.6确定受影响产品的范围后,经销售部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5.7品管部应根据危害产生的原因,会同销售、生产等部门,确定召回方式,通知仓库、销售部实施召回。

召回方式有:5.8销售部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用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各相关方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对食品召回的实施进行监督与跟踪。

5.9当公司启动食品召回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____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

5.10食品回收后的评估与处置作业指导书3/3地质监部门报告。

5.11建立食品召回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5.12记录由专人管理,并保存____年以上。

6.相关文件无。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2)[公司名称]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司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生产、经营、销售的食品。

第三条不安全食品指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规定禁止或限制生产、经营、销售的食品。

第四条食品召回是指生产、经营者自愿或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进行回收、处理或销毁的行为。

第二章召回原则第五条召回应当守信、及时、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召回行动的负责人要负责召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确保召回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进行。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五篇)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五篇)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2/3⑴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⑵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⑶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⑷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5.4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

5.5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品管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宣布实施召回;品管部应立即____相关部门人员查找原辅料仓库、车间、成品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产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5.6确定受影响产品的范围后,经销售部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5.7品管部应根据危害产生的原因,会同销售、生产等部门,确定召回方式,通知仓库、销售部实施召回。

召回方式有:5.8销售部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用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各相关方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对食品召回的实施进行监督与跟踪。

5.9当公司启动食品召回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____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

5.10食品回收后的评估与处置作业指导书3/3地质监部门报告。

5.11建立食品召回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5.12记录由专人管理,并保存____年以上。

6.相关文件无。

7.适用表格7.1《产品召回记录》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二)1目的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品,杜绝质量事故的危害性。

2职责2.1总经理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

2.2市场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召回。

2.3技术部负资不合格产品的验证检验。

3工作程序3.1市场部应建立销售记录,详细记录售出产品的日期或批号,销售流向。

3.2退货3.2.1市场部接到顾客提出的退货要求时,应查阅销售流向记录,验证退货品是否与记录一致。

3.2.2技术部根据顾客要求,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确定检验项目并检验,验证是否为不合格品。

3.2.3如检验合格,市场部与顾客协商解决。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总局第98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xx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98号令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98号令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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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 ?召 ?回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

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十五条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第十七条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

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 ?置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

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五条 ?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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