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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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规范(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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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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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经营者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应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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