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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雷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建平、雷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7【案件字号】(2020)粤03民辖终13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冰羚【审理法官】谢冰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建平;雷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周建平雷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建平雷珊【当事人-公司】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建平;雷珊【被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涉案《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第7.2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2)依法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经查,该约定的法院并非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故约定无效,本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周建平、雷珊住所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广东客属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郑辉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客属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郑辉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0【案件字号】(2022)粤14民终9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柳青叶自辉罗锡芳【审理法官】曾柳青叶自辉罗锡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广东客属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郑辉宇;韩小莲;黄钦发;侯玲;陈国威【当事人】广东客属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郑辉宇韩小莲黄钦发侯玲陈国威【当事人-个人】郑辉宇韩小莲黄钦发侯玲陈国威【当事人-公司】广东客属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亦辉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黄丽珊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郑学敏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亦辉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黄丽珊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郑学敏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亦辉黄丽珊郑学敏【代理律所】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东客属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郑辉宇;韩小莲;黄钦发;侯玲【被告】陈国威【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遗漏诉讼主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关联性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遗漏诉讼主体。
涉案《借款合同》签订后,广东客属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郑辉宇、韩小莲、黄钦发、侯玲除了向陈国威偿还款项外,还向案外人邓斌支付了45万元,该45万元明显与本案借款具有关联性,故案外人邓斌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是因邓斌并非《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但其收取借款人45万元的款项,在未查清该45万元的性质的情况下,就认定本案的实际出借本金数额、利息及还款金额,属基本事实不清。
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监管局采购电子验收单公示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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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监管局货物项目 DD221019...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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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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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 北京晟泰贸易有限公
监管局货物项目 DD220330...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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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代理项目 .................................................................................................................................1
1.1 总体指标 ...........................................................................................................................1 1.2 代理项目趋势....................................................................................................................2 1.3 代理项目规模....................................................................................................................3 1.4 大额项目列表....................................................................................................................3 二、市场分布 .................................................................................................................................3 2.1 代理项目主要系统分布 .....................................................................................................4 2.2 地区分布 ...........................................................................................................................5 三、服务能力 ...............................................................................................................................17 3.1 节支率分析 .....................................................................................................................17 3.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7 四、服务客户 ...............................................................................................................................18 4.1 主要客户项目情况 ..........................................................................................................18 4.2 主要客户项目列表 ..........................................................................................................18 五、信用风险 ...............................................................................................................................26 附录 .............................................................................................................................................27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保函垫款合同案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保函垫款合同案(关联担保)(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佛中法民二初字第0150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017号。
2.案由:保函垫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公司”)。
负责人:张子艾,该办事处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黎红卫,该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廖敬东,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万家乐集团”)。
法定代表人:罗继烈,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郑辉,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乐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梅遴,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梁延婷、张涛,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宏平;代理审判员:义芳、李坚。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平;审判员:严加武;代理审判员:苗欣。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23日。
(二)一审情况1.一审诉辩主张原告东方资产公司诉称:中国银行顺德支行(以下简称“顺德中行”)与被告万家乐集团于1997年6月签订一份《保函垫款合同》,由万家乐集团为其下属企业广东珠江制冷制备厂向顺德中行申请支付139万美元的垫款,年利率12%。
万家乐股份公司作为垫款担保人,并同时签订《不可撤销的担保书》。
贷款期限届满后,经顺德中行多次催收,万家乐集团一直不能还款,万家乐股份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顺德中行于2000年6月16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东方资产公司,并将转让情况书面通知了两被告。
2002年2月28日,万家乐股份公司向顺德中行发出一份《担保确认函》,对其担保行为予以确认,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贝宝银、贝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贝宝银、贝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20)粤01民辖终13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少波【审理法官】陈少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贝宝银;贝宝珍;龙耀清;马伟金【当事人】贝宝银贝宝珍龙耀清马伟金【当事人-个人】贝宝银贝宝珍龙耀清马伟金【代理律师/律所】何彩霞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丁子塔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彩霞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丁子塔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彩霞丁子塔【代理律所】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广东格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贝宝银;贝宝珍;龙耀清【被告】马伟金【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其与三上诉人共同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内容显示:“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有关争议,双方应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该约定管辖的内容没有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依法有效。
上诉人龙耀清、贝宝银作为上述合同中的乙方。
现据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及上诉人贝宝银的身份证显示,上诉人龙耀清、贝宝银住所地均在广州市白云区,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张锦强、纳税人报社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锦强、纳税人报社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0【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305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艳【审理法官】徐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锦强;纳税人报社;敦玮【当事人】张锦强纳税人报社敦玮【当事人-个人】张锦强纳税人报社敦玮【代理律师/律所】简业华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何嘉懿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张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简业华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何嘉懿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张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简业华何嘉懿张义【代理律所】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锦强【被告】纳税人报社;敦玮【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张锦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8:42:11【二审上诉人诉称】张锦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纳税人报社、敦玮在今日头条网站、人民日报上向张锦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需经法院审查确认,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2.纳税人报社、敦玮向张锦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l元;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纳税人报社、敦玮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纳税人报社、敦玮在未经调查核实事实真相的情形下随意转发案涉文章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并不属于新闻报道范畴。
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6【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57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永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王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戴鑫垚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张溪函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永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王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戴鑫垚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张溪函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永韬王玲戴鑫垚张溪函【代理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审查范围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未提起上诉部分,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22:57:37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2570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3401房之自编01-05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宝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海平、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梁海平、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赣民终4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志华高治孙明【审理法官】吴志华高治孙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梁海平;李丹;胡保国;江西瑞牌陶瓷有限公司;李重华;刘德生【当事人】梁海平李丹胡保国江西瑞牌陶瓷有限公司李重华刘德生【当事人-个人】梁海平李丹胡保国李重华刘德生【当事人-公司】江西瑞牌陶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易惠新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易惠新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易惠新【代理律所】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梁海平;李重华;刘德生【被告】李丹;胡保国;江西瑞牌陶瓷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李丹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所列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李丹主张其应李重华的要求提供资金借款给梁海平、刘德生,因借款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梁海平遂将其对胡保国及瑞牌陶瓷公司享有的1700万债权转让给李重华,李丹认为李重华怠于行使上述到期债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胡保国及瑞牌陶瓷公司直接向李丹履行债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丹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所列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李丹主张其应李重华的要求提供资金借款给梁海平、刘德生,因借款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梁海平遂将其对胡保国及瑞牌陶瓷公司享有的1700万债权转让给李重华,李丹认为李重华怠于行使上述到期债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胡保国及瑞牌陶瓷公司直接向李丹履行债务。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的规定可知,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和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
黄国文、黄波与黄凯华、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黄国文、黄波与黄凯华、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40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红妮焦凤迎谢劲东【审理法官】徐红妮焦凤迎谢劲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波;黄凯华;黄国文;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黄波黄凯华黄国文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波黄凯华黄国文【当事人-公司】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谢德润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荣鸿飞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庄娘友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肖洁仪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德润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荣鸿飞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庄娘友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肖洁仪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德润荣鸿飞庄娘友肖洁仪【代理律所】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波;广东粤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凯华;黄国文【本院观点】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撤销第三人质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罚款【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又查明,黄波的建设银行账户在2017年3月7日转入300万元,同日,该账户转出200万元给孙某某(孙某某是粤弘公司的投资者之一),转出100万元给黄国文。
粤弘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出具收据,内容为:今收到黄国文(中山××工程部)××施工质量保证金。
二审期间粤弘公司出具的说明载明:2017年3月7日,黄国文以黄波账号转账200万元款项,该款项是黄国文与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保证金,我司确认以孙某某账户代我司收取该笔款项。
陈国伟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国伟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2【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淑敏黄某某锋刘宇慧【审理法官】岳淑敏黄某某锋刘宇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国伟;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国伟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国伟【当事人-公司】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幸哲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余科宏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幸哲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余科宏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幸哲余科宏【代理律所】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国伟【被告】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管辖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其已向上诉人支付涉案款项118504元,提交了四张银行转账凭证及一张《借款单》为证,上诉人虽抗辩称未收到《借款单》载明的款项,但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推翻其签字确认的《借款单》,故本院认可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支付涉案款项118504元。
罗灿辉、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与吕成成、梁洁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罗灿辉、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与吕成成、梁洁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0)粤18民终39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春明王凯林士嵛【审理法官】黄春明王凯林士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灿辉;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吕成成;梁洁咏【当事人】罗灿辉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吕成成梁洁咏【当事人-个人】罗灿辉吕成成梁洁咏【当事人-公司】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廖燕虹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阮利锋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燕虹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阮利锋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燕虹阮利锋【代理律所】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广东尚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灿辉;广东骏和通信设备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吕成成;梁洁咏【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关于支付2019年7月15日以后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关联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吕成成为催收借款,向一审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法院作出(2019)粤1802财保38号民事裁定,在价值16500000元范围内,查封、冻结被告股权,为此吕成成支付担保业务费41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提供了发票和收据。
被告在庭审中称,因吕成成本人没有到庭,并不清楚本案的起诉状和授权委托是否为吕成成本人签名,要求对起诉状吕成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在庭审后通知吕成成本人到庭进行询问,吕成成本人确认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均是其本人签名,并且借款是通过其本人账户转账提供给被告罗灿辉的。
应收账款质量分析
应收账款质量分析------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报:年报中关于应收账款的报告:2002年度本公司实现净利润-1.52亿元(2001年度为2320万元,2003年度为292万元,2004年度-2.43亿元)上年末未分配利润0.45亿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07亿元。
董事会的关于计提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公司会计处理中一直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除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公司之间往来不计提坏账准备外,年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记入当年度损益。
账龄变更前计提比例变更后计提比例1年以内1% 5%1-2年 2% 10%2-3年 10% 20%3-4年 15% 50%4-5年 15% 80%5年以上 15% 100%公司对该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由于此项变更,2002年公司利润总额减少20,674,561.91元。
审计师的解释――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贵公司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02年度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及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2002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
这些会计报表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 200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0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 2002年度的现金流量情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此外,我们注意到:如贵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二)22(1)所述,公司变更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该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减少2002年利润20,674,561.91元。
如贵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五)33所述,公司清理核销无法收回的各项应收款58,811,967.07元。
郑书强、韶关市武江区强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书强、韶关市武江区强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6【案件字号】(2021)粤02民终12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书强;韶关市武江区强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姜五明【当事人】郑书强韶关市武江区强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姜五明【当事人-个人】郑书强姜五明【当事人-公司】韶关市武江区强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叶景春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温景钰广东章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景春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温景钰广东章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景春温景钰【代理律所】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广东章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郑书强;韶关市武江区强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姜五明【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乘人之危社会公共利益代理预期违约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江门仁科绿洲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荟穗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江门仁科绿洲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荟穗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21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海疆徐闯冒庭媛【审理法官】张海疆徐闯冒庭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门仁科绿洲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荟穗贸易有限公司;张凤群【当事人】江门仁科绿洲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荟穗贸易有限公司张凤群【当事人-个人】张凤群【当事人-公司】江门仁科绿洲纸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荟穗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增臣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钟淑华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增臣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钟淑华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增臣钟淑华【代理律所】广东百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江门仁科绿洲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荟穗贸易有限公司;张凤群【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合同约定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仁科公司一审提交的《借款协议》载明:“甲方:江门仁科绿洲纸业有限公司;乙方:广州荟穗贸易有限公司;丙方:张凤群,身份证号: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60……第一条借款用途:乙方借用资金,仅限于采购甲方商品。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甲方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第四条担保条款:乙方对上述条款的履行,由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该《借款协议》显示,“乙方(签字)"处有加盖“广州市荟穗贸易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张凤群及案外人张健华的签名,“丙方:担保人(签字)"处有张凤群的签名。
郑英勇、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英勇、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39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迎晖许雪芳李璐思【审理法官】邹迎晖许雪芳李璐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英勇;肖燕【当事人】郑英勇肖燕【当事人-个人】郑英勇肖燕【代理律师/律所】骆军辉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骆军辉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骆军辉叶正青【代理律所】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英勇【被告】肖燕【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审查范围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未提起上诉部分,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审查范围应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未提起上诉部分,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郑英勇与肖燕之间是否存在2017年9月20日《收据》项下168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
首先,郑英勇在一审时主张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借给肖燕249万元,并由肖燕出具2017年9月20日的《借条》,而肖燕抗辩其中168万元属于南车装备公司与金艳服饰公司的货款往来。
郑英勇一方面认为两公司的业务往来与本案无关联性,另一方面又未能提供该笔大额现金借款相应的取款记录或证明其具有大额现金周转能力,一审法院因而对郑英勇主张的该笔168万元现金借款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李功宏、佛冈县英皇娱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功宏、佛冈县英皇娱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6【案件字号】(2021)粤18民终3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延存李奕东成振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功宏;佛冈县英皇娱乐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功宏佛冈县英皇娱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功宏【当事人-公司】佛冈县英皇娱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缪四荣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吴丽红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缪四荣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吴丽红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缪四荣吴丽红【代理律所】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功宏;佛冈县英皇娱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安全保障义务中不仅包括保管、维护及配套设施安全的“物”之方面义务,也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法定代理民事权利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确定李功宏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规定,本院予以认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李功宏与佛冈县英皇娱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案涉事故的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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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冠胜国际种业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冠胜国际种业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6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冠胜国际种业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当事人】广州冠胜国际种业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当事人-公司】广州冠胜国际种业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志峰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黄志坚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梁东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方亮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志峰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黄志坚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梁东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方亮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志峰黄志坚梁东文方亮【代理律所】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州冠胜国际种业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冠胜公司如逾期未还借款及利息,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违约金给发展公司。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对一审判决已认定、当事人未上诉的事实不再作审查,对一审法院的相关判决予以确认。
工作报告之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封面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封面【篇一: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完整版)】xxxxxxxxx发电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制作单位:浙江xxxx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律师:xxxxx尽职调查报告总审核:xxxx报告时间:xx年xx月xx日目录第一章前言?????????????????????03-04第二章正文????????????????????? 第一部分公司法律情况审评 ??????????????05-28一、公司的历史沿革(1.1)?????????????05-05二、公司的设立(1.2)???????????????05-08三、公司存续与变更(1.3)?????????????08-14四、公司的现有组织构架及法人治理(1.4)???????14-16五、公司的主要资产 (1.5) ?????????????16-18六、公司的关联企业、关联交易及竞业禁止(1.6)????18-22七、公司的(财务状况)重大债权、债务情况(1.7)???22-24八、公司对外合同情况 (1.8) ????????????24-26九、公司税务登记及纳税情况(1.9)??????????26-26十、公司的人事及劳动保障情况(1.10) ????????26-27 十一、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1.11) ????27-28 第二部分项目法律情况审评 ??????????????28-35一、项目的授权及批准(2.1)?????????????28-33二、项目合作的实质方案(2.2)????????????33-35 第三部分律师法律意见书 ???????????????35-38 第四部分报告书基准日 ????????????????39-39 第五部分特别事项说明 ????????????????39-39 第六部分报告书的法律效力 ??????????????39-40第三章附件(另行制作附件清单)第一章前言一、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有关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律师尽职调查,是由本所根据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基于目标公司和xx公司的xx、垃圾焚烧发电投资项目,并以xx公司提供的尽职调查计划和提纲清单为基础进行的。
担保函(担保公司出具)(创富贷)
担保函(担保公司出具)(创富贷)
致:创富贷公司
本函由我方(担保公司名称)出具,我方作为担保人,兹就贵方与债
务人(债务人名称)之间的贷款合同(合同编号:[编号])提供担保。
1. 担保范围
我方同意对债务人在上述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贵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2. 担保期限
本担保函的有效期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履行完毕所有债务
之日止。
3. 担保责任的履行
一旦债务人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任何债务,我方将在收到贵
方书面通知后的[具体天数]天内无条件履行担保责任。
4. 担保函的独立性
本担保函的效力独立于贷款合同,即使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本担
保函依然有效。
5. 变更与解除
本担保函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均需我方与贵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
确认。
6.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担保函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国家/地区]法律。
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
构/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7. 其他
本担保函一式两份,我方与贵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担保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文本,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
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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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681 股票简称:ST万鸿编号:2006-002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续贷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为1107.5万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否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11,865.5万人民币、500万美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9,21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经审议并表决,一致决议:同意继续为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续贷壹仟壹佰壹拾叁万元以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详见2005年10月3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各类广告。
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包装及装璜设计,室内装饰。
其法定代表人为张海
生先生。
截止2005年12月31日, 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中资产总额39,573,470.70元,负债总额37,658,266.02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2005.12.28—2006.5.28;
3.担保金额:1107.5万元人民币。
四、董事会意见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本公司2004年10月为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113万元到期贷款办理续贷提供了担保,本次担保仍系为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到期贷款办理续贷提供的担保。
本公司提供该项担保能缓解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本公司资金短缺的压力, 有利于广州万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11,865.5万人民币、500万美元。
其中为非关联单位担保金额2,226万元人民币。
为控股公司及关联企业担保9,596.5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为9,21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