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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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西安曲江新区日照审核管理规定(试行)一、日照分析对象1、居住类:居住用地内的住宅、老人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院校的学生宿舍。

2、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教学用房),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和休(疗)养建筑。

二、日照分析对象应满足的日照标准1、住宅和集体宿舍等应满足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日照标准。

(大寒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8:00-16:00)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日照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冬至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9:00-15:00)3、在原有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4、拟建地块北侧地块为居住、医疗卫生、教育用地时,如该地块为多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2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如该地块为高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5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拟建地块北侧为道路时,应保证道路红线或绿线北侧建筑最小退让距离处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具体退让距离参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5、每套住宅以该户型主要朝向为主朝向,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获得日照。

(居住空间指除厨房、餐厅、储藏室、卫生间以外的房间)6、日照的有效时间指累计日照时间,以大寒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2个连续时间段;以冬至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3个连续时间段。

7、日照分析应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8.2或8.2以上版本。

三、日照分析参数标准1、地理位置:西安市,经度,108°55′;纬度,34°15′2、阳历日期:与当年的阴历日期对应3、阴历日期: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4、有效日照时间:大寒日:8:00-16:00(太阳时),冬至日:9:00-15:00(太阳时)5、总图采用平面区域分析方法,采样间隔为3米×3米;各建筑采用沿线分析方法对其住宅首层进行分析,采样间隔2米×2米;沿线分析不能通过时,应加入户型进行窗户分析,以满窗通过为准(对于窗宽大于2.4米的窗户按照2.4米计算)。

辽宁省各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doc

辽宁省各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doc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第七条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第八条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下;高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上。

第九条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大于60米。

第十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小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实施居住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厦规2010第54号文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实施居住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厦规2010第54号文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实施居住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厦规〔2010〕54号各相关单位:为提高本市居住生活日照环境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从2008年11月15日开始在规划管理中试行开展建筑物日照分析审查,一年多来实施效果良好。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日照分析工作,并考虑到文教卫生类建筑物目前已有相关行业标准,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居住建筑物日照分析工作相关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日照分析对象居住建筑物以及可能对居住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日照分析范围(一)自2008年11月15日起,上述建设项目均须进行日照分析,但属于以下情况的除外: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中已明确不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2、2008年11月15日之前已通过“招拍挂”程序向社会公开出让条件的建设项目;3、2008年11月15日之前已取得用地红线并已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许可的建设项目;4、2008年11月15日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方案许可的建设项目申请方案变更调整,但未对日照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不需进行日照分析的项目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三、日照分析软件及管理规则(一)日照分析软件1、SUN日照分析软件7.5及以上版本(洛阳众智软件有限公司)2、天正日照分析软件TSun6.0及以上版本(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3、清华建筑日照分析软件SUNSHINE-V2.0及以上版本(清华大学建筑学院)4、鸿业日照评估及分析日照分析软件HYSUN V3.0及以上版本(上海鸿业同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其他经建设部审查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二)管理规则日照分析管理规则我局将另行制定。

四、日照分析审查机构厦门市规划局五、日照分析报件时间及承诺时限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建筑单体方案之前3个工作日从市建设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岛外从规划服务窗口)申请《日照分析报告》复核,《日照分析报告》的复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图2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正对范围 正对范围 图6 正对范围图3 图4图5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图7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2021年-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2021年-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三、备案管理第四条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中的一项;(二)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 3 名以上(含 3 名)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 2 年,期满可办理延期,应于期满 30 日前由所在单位一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六条日照分析可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统一提供。

日照测量应由建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四、技术要求第七条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块的日照关系,统筹考虑对城市景观、空间布局的影响。

第八条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 1 小时到 2 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 1 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建筑设计规范---日照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日照规范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有效日照时间带(h) 计算起点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表5.0.2-1 5.0.2Ⅰ、Ⅱ、Ⅲ、Ⅶ气候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 ≥2 8~16 底 层 窗 台 面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5.1.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5.1.3条日照条文 1.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日照条文 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 一、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 照标准。 照标准。 疗养院半数以上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 二、疗养院半数以上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条文(2002版 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大寒日日照1
3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1.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36-2005) 4.1.3条日照规定 1.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日照规定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50340-2003) 3.2.6规定 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条文(2002版 一、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 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 1/3 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 1.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89-87) 3.1.8条规定 1.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89-87)第3.1.8条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要求, 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烟台市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烟台市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烟台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保障市民的合法采光权,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受周围建筑影响的日照情况。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报送方案和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出具有日照标准要求建筑的日照分析报告。

设计方案调整的,应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章日照分析标准第五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建设的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除可按《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中的间距系数法确定建筑间距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如下:(一)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卧室和起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二)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卧室和活动室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3小时。

(四)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五)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小时。

(六)对于旧区改建项目,新建住宅本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的标准;保留住宅的日照标准应满足本条(一)项的规定。

保留住宅日照因旧遮挡建筑不达标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且当旧遮挡建筑拆除后,保留住宅的日照应满足本条(一)项的规定。

第六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权益,拟建建筑周边地块有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规划进行模拟叠加分析;无规划的,按以下方法进行控制:(一)南侧为拟建高层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保证地界以北15米地坪处的日照时数满足本规定第五条相应日照标准;南侧为拟建低、多层建筑,拟建建筑退北侧用地边界的距离按《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中间距系数法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控制,且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_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_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2009-10-10 10:27《住宅设计规范》5-6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 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

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者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者及婴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冬天应有一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在具体设计中,应量选择好朝向、好的建筑平面布置以创造具有良好日照条件的居住空间。

5.1.2 本条对有日照要求的房间规定了日照质与量的要求,并对不同气候区和不同规模城市的住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日照标准和最低时数,具体要求和说明详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住宅建筑采光应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

本条应按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在住宅方案设计阶段,应按5.1.3条对有关各种房间窗地面积比指标进行采光估算。

以确保居室内部具有良好的天然光照度。

本表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它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

本条规定适用于侧面采光,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计算。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其光线照射范围低而小,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小,故不计入采光面积之内,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口上沿离地面刻度不宜低于2m,以避免居室窗口上沿过低而限制光照深度,影响室内照度的均匀性和房间一定深度达到的要求,当采光口上有深度大于1m以上的外廊和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面积的70%计算。

采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将增大,采光口面积按采光标准计算。

5.1.4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在住宅设计中应合理布置上述房间外墙开窗位置、方向,有效组织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风。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第三十条中的休(疗)养院住宿楼,是指病房、疗养室;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是指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室。

第八条(朝向和有效窗户)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范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范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整合城市空间,规范居住建筑日照分析的适用范围,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规定的日照时间标准。

第三条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应采用日照分析法确定,但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高层住宅建筑与受其影响的用地范围外的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方法控制:(一)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居住建筑的,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3.1.6.1之规定,应通过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以保证受影响居住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规定。

(二)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非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要求。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周边地块尚未开发的,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尚未开发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及有关指标,依据前条规定,采用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和离界距离。

第六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不得采用日照影响分析方法确定。

第七条日照影响分析的技术要求,由徐州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4月30日起施行,徐规字[2005]93号文件同日废止。

长春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长春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住宅,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集体宿舍等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是指采用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新建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日照分析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专为老年人设计的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的卧室、起居室(厅)、活动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四)中、小学教学楼中半数以上的普通教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南向底层的普通教室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五)医院、疗养院中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六)集体宿舍中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第六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_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_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2009-10-10 10:27《住宅设计规范》5-6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 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

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者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者及婴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冬天应有一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在具体设计中,应量选择好朝向、好的建筑平面布置以创造具有良好日照条件的居住空间。

5.1.2 本条对有日照要求的房间规定了日照质与量的要求,并对不同气候区和不同规模城市的住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日照标准和最低时数,具体要求和说明详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住宅建筑采光应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

本条应按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在住宅方案设计阶段,应按5.1.3条对有关各种房间窗地面积比指标进行采光估算。

以确保居室内部具有良好的天然光照度。

本表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它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

本条规定适用于侧面采光,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计算。

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其光线照射范围低而小,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小,故不计入采光面积之内,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口上沿离地面刻度不宜低于2m,以避免居室窗口上沿过低而限制光照深度,影响室内照度的均匀性和房间一定深度达到的要求,当采光口上有深度大于1m以上的外廊和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面积的70%计算。

采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将增大,采光口面积按采光标准计算。

5.1.4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在住宅设计中应合理布置上述房间外墙开窗位置、方向,有效组织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风。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条文(2002版)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3南阳建筑气候区划为Ⅲ类,大城市。

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一2005)的条文,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5.1.3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四、《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XX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SUN 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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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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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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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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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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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日照相关规定

日照相关规定

根据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第三章住宅日照管理第二十三条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

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

第二十四条除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2小时,且新建建筑对其日照不构成影响的情况外,新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宅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达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第二十五条新建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的住宅成组布置时,新建住宅日照应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须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一)新建建筑周围已经有居住建筑的;(二)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住宅;(三)建筑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甲、乙级规划设计资质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日照影响分析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正版软件。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

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不真实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对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有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下表规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单位:元/m2遮挡时间补偿标准区域级别小于30分钟小于31—60 分钟小于61—90 分钟小于91—120 分钟一级500 560 630700二级430 490 550610三级400 450 500560四级350 400 440500五级300 340 380420六级260 300 330370第三十条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住宅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肇庆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规定

肇庆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规定

肇庆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规定
肇庆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及日照规定生效以来,针对肇庆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管理问题,即日照保护措施及日照规定,肇庆市城市规划局依法制定了有关规定。

肇庆市城市规划局主要是要求所有肇庆市城市居住建筑在新建筑或翻新时,必须在满足一
定的规范规定的基础上,符合日照权利,在新建筑窗户部分,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的正常
日照,同时确保自身建筑物充足、健康及正常的日照;对于廊架和阳台部位,则增加了防
晒部位、护栏深度等具体规定。

同时,肇庆市城市规划局还要求,一般建筑物必须改善、强化和优化建筑外观景观,包括:窗户设计应避免阴影遮挡,避免阳光直射;水景绿化效果应多样化,综合绿化,提高空间
开放度,提高建筑物前景形象水平;提倡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建筑外观设计应尽可能多地
使用绿色建筑材料,缩短建筑贴满阴影的时间。

此外,市政府还要求,肇庆市一般建筑的地面应留出适当的地面日照带,保障居民的生活环境及日照权益,充分考虑地面地形及地质条件,确保日照带内地形起伏小,底面等高,地表表层物料层较安全,日照带的建设得以根据实际状况而异化设计。

以上就是肇庆市城市规划局于2020年10月出台的肇庆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办法及日
照规定,该规定旨在保护肇庆市居民的日照权利,为人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肇庆市建设和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肇庆市相关建筑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而群众也要了解日照规定,尊重社会伦理,相互扶持,形成良好的社会共识。

只有这样,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美好,居民生活也会更加丰富,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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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整合城市空间,规范居住建筑日照分析的适用范围,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规定的日照时间标准。

第三条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
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应采用日照分析法确定,但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高层住宅建筑与受其影
响的用地范围外的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方法控制:
(一)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居住建筑的,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3.1.6.1之规定,应通过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以保证受影响居住建筑的有效
日照时间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规定。

(二)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非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要求。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周边地块尚未开发的,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尚未开发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及有关指标,依据前条规定,采用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和离界距离。

第六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不得采用日照影响分析方法确定。

第七条日照影响分析的技术要求,由徐州市规划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4月30日起施行,徐规字[2005]93号文件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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