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食品标签违法的认定与处理
读懂标准,准确认定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
综合执法专刊•I【象说a读懂标准,准确认定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刘钢“----------------【案情】2020年12月,某县级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城区一家食品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3件包装的卤猪头肉制品,其每件外包装纸盒上标识有“净含量:10袋(计量/袋)”,内包装每小袋标识有“执行标准号:G B/T23586”和“净含量:计量”等字样,执法人员以该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不合法为由,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立案调查。
_______M【分歧】对该案究竟应该如何查处?执法人员提出了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卤猪头肉制品标识的生产执行 标准号为“GB/T”,说明其是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并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标签标 识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要求,其“净含量”的标注形式应认定为 “标签瑕疵”,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即可。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 一款:“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 责。
”的规定,该食品超市因不是卤猪头肉制品标签的提 供者,执法人员应该追究该包装卤猪头肉制品生产企业的 责任,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应对该食品标签的内容表达是否 清楚和合法承担法律负责,该超市应当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包装卤猪头肉制品不论将其认定 为“预包装食品”,还是判断系“散装食品”,其包装标40 I产品可靠性报告2020年第12期签上标注的“净含量”字样的字体清晰可 见,但其含义不准确、不清楚、不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的标签应当清楚、明显”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情形,应当依据《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 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该包装卤猪头肉制 品的生产企业标注的执行标准号为“GB/ T23586”,该标准全称应为《G B/T23586- 2009酱南肉制品》,其标签应当符合GB7718的规定,即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的要求,因该食品标签违反了《食品安 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符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情形,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A)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A)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54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54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参考学习法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类许可管理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食品流通许可证》处罚:第八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三种情况除外。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为。
处罚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后未采取整改措施等的行为。
原来符合条件,后来不符合或存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按职权监管: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或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4、食品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意:以下未特别指出的均为违反《食品安全法》;未特别指出的工商部门均有执法监管权。
5、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食品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
7、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行为。
同上。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证据为主体证据。
第二类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8、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案由及处罚依据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案由: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案由: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案由:添加非食用物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案由: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虚假宣传案案由: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案由: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附件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调查报告附件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件调查报告附件5:虚假宣传案件调查报告附件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件调查报告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标签处罚
食品安全法标签处罚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如何定性处理[案情]A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抽检了B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五仁月饼,经当地食品检验中心检验,五仁月饼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未采取重点标注的形式,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
[分歧]对于B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规定标签的食品如何处罚,该局执法人员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的规定,依据该规章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评析]笔者认为在这个案件中,要想对适用法律有比较清晰的判断,执法人员必须厘清以下五个问题:首先,来看食品标签的作用。
食品的标签与其标识和说明书一样,都具有指导、引导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的作用,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安全,这些内容的标示必须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其次,来看食品标签与食品安全的关系。
食品标签关系到食品安全,有些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例如原卫生部2012年7月发布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问答中提到,“核心营养素是食品中存在的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营养素,摄入缺乏可引起营养不良,影响儿童和青少年生长发育和健康,摄入过量则可导致肥胖和慢性病发生”。
由此可见,核心营养素关系到食品安全,不是可有可无的标签。
第三,来看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的内容。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食品标签广告虚假宣传处罚执行规范
食品标签广告虚假宣传处罚执行规范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广大消费者的关注。
食品标签广告作为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具有重要的购买引导作用。
然而,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以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还对食品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规范食品标签广告宣传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食品标签广告虚假宣传处罚执行规范。
一、食品标签广告宣传虚假行为的定义与界定为了明确食品标签广告宣传虚假行为的定义与界定,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我国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食品标签广告宣传虚假行为是指企业在食品标签和广告中,使用虚假的事实、数据、图片等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或者以虚假的方式宣传食品的功效、特点等,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食品具有某种特殊功效或特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标签广告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1. 虚假成分宣传:在食品标签广告中明示或暗示食品中含有特定成分,而事实上不含有或含量远远低于宣传所称。
2. 虚假功效宣传:宣传食品具有特定的医疗、保健或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而事实上无相关证据支持或效果未达到所宣传的程度。
3. 虚假产地宣传:宣传食品产自特定地区或具有特殊的生产工艺,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4. 虚假质量宣传:在食品标签广告中夸大食品的质量优势,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的购买决策。
以上仅为食品标签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的一些常见方面,具体虚假行为的定义与界定会因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二、食品标签广告虚假宣传的处罚执行规范为了严惩食品标签广告虚假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食品企业进行了相关处罚执行规范。
1. 行政处罚措施:(1)警示通告:对食品标签广告虚假宣传行为轻微的,可以给予警示通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通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申辩、陈述、申诉等法律事项。
食品标签广告虚假宣传处罚规范
食品标签广告虚假宣传处罚规范食品标签广告是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和决策购买的重要依据,但一些不诚信的商家为了提高销售量,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标注等问题。
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处罚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标签广告虚假宣传的问题和相关的处罚规范。
一、虚假宣传的问题食品标签广告虚假宣传指的是商家在食品包装或广告中,对产品性能、功效、原料等方面进行虚构、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虚假宣传给消费者带来了以下问题:1. 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性能没有准确了解,导致购买决策出现偏差,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期望的产品。
2. 增加食品安全风险:一些商家虚构产品的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消费者由于缺乏真实信息,很难判断产品质量。
3.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虚假宣传给市场带来不健康的竞争环境,优质产品被虚假宣传的产品所取代,不利于市场发展。
二、食品标签广告虚假宣传的处罚规范为了打击食品标签广告虚假宣传行为,相关部门制定了详细的处罚规范。
以下是一些典型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1. 虚构产品功效、效果的处罚对于通过虚假宣传标注食品具有治疗、预防疾病等功效的行为,根据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将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暂停销售受影响产品。
(2)罚款:根据违法广告发布的次数和影响范围,处以相应的罚款金额;情节严重者可提请法院判决禁止其发布广告,并处以巨额罚款。
2. 虚假标注产品成分和营养妙用的处罚对于虚假标注食品成分、营养成分或捏造产品的妙用等行为,相关部门将会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销售受影响产品,并通报相关行政、协会机构。
(2)罚款:根据违法广告发布的次数和影响范围,处以相应的罚款金额。
3. 虚假宣传相关的品牌信誉处罚对于经常进行虚假宣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相关部门将进行更严厉的处罚,包括:(1)撤销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许可证,暂停、停业整顿。
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依据
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依据食品标签“瑕疵”一词的出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二)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四)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五)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食品标签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食品标签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购买食品时总会先查看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就像是食品的“身份证”,上面标注着各种重要的信息,如成分、保质期、生产日期、营养成分等。
然而,你是否想过,如果食品标签出现错误或误导性信息,相关责任该如何界定呢?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它涉及到法律的多个方面以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食品标签的重要性。
食品标签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选择食品的关键信息,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健康权的重要手段。
例如,对于有过敏史的消费者来说,了解食品的成分至关重要;对于关注健康饮食的人来说,营养成分表能帮助他们做出更合理的选择。
因此,如果食品标签不准确或不完整,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食品标签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到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监管部门。
生产者是食品标签的主要责任人。
他们有义务确保标签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如果生产者故意在食品标签上提供虚假信息,例如夸大食品的营养成分、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那么他们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民事责任方面,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赔偿损失,包括购买食品的价款、因食用该食品造成的健康损害等。
销售者在食品标签法律责任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尽管他们不是标签信息的直接提供者,但有责任对所销售的食品标签进行审查。
如果销售者明知食品标签存在问题仍然销售,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并且不知道标签存在错误,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监管部门在保障食品标签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他们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监管部门未能履行好监管职责,导致大量问题食品标签流入市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那么,如何判断食品标签是否存在问题呢?这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食品标签瑕疵应怎样认定
食品标签瑕疵应怎样认定?导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被认为是《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的但书,是在该条第1款违法行为适用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基础上,又再次根据标签违法行为的轻微程度,适用更轻的行政处罚,以进一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此项内容是法律修订过程中新增的。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瑕疵”的认定,需要执法者在系统学习理解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综合考量。
1. 两个基本前提根据法律精神,食品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相关要求,只有在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方可认定属于“瑕疵”,可以依据“但书”条款处罚。
两个基本前提缺一不可。
这两个前提的把握,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内容的真实性。
如果标签标注的内容存在虚假情形,包括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存在真实性问题,不能被认为属于“瑕疵”,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和第125条第1款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1.2标准的符合性。
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一是标签形式的符合性。
食品标签形式方面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所谓的形式符合要求,包括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示的所有内容必须做到项目齐全,标注方式合规。
二是具体内容的符合性。
比如标签标示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适用范围和用量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就不能以“瑕疵”论。
1.3是否违反禁止性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有不少“禁止性条款”。
一起食用农产品标注虚假营养成分表案引发的思考
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要求进行 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本案中 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
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 “八角”香辛料虽然在包装上标注了“食 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 品名称为八角”,也是定量包装产品, 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
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 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八角”香 辛料虽然在包装上标注了“食品名称 为八角”,但其为整颗粒包装,未改 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实际 上仍是食用农产品,其在包装上不标 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并不违 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包 装上营养成分表标示错误的问题,违 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销 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 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 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
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但其为整颗粒包装,未改变其基本自 法 的 规 定。 可 见, 适 用《 食 品 安 全
万元以下罚款。
然性状和化学性质,实际上仍是食用 法》对在市场销售的食品用农产品进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批“八角” 农产品,而不应认定为预包装食品。 行定性处罚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其他误导性内容”的规定,应适用该《办 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 (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
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即销售者 剥壳、干燥、清洗、切割、冷冻、打蜡、 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 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
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违规的法律处罚
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违规的法律处罚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领域。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对于食品卫生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
本文将简要介绍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卫生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罚。
一、食品生产违规行为的处罚1. 生产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添加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二、食品流通违规行为的处罚1. 采购、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采购、销售过期食品或者变质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三、食品餐饮服务违规行为的处罚1. 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 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加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不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加工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不按照规定存放、保存、加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不按照规定存放、保存、加工食品的,可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食品标签的误导行为与处罚
市场公平竞争受干扰
市场秩序紊乱
误导性标签可能使某些不法商家通过虚假宣传获取不正当利益,干扰正常的市场 秩序。
竞争公平性受损
诚实守信的商家可能因误导性标签的存在而遭受不公平竞争,导致市场竞争的公 平性受到损害。
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质量不达标
误导性标签可能掩盖食品质量的真实情况,使消费者购买到质量 不达标的产品。
通过公益广告、宣传册、社区活动等多种 方式,普及食品标签知识,提高消费者的 认知水平和辨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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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过期或变质
误导性标签可能隐瞒食品的真实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导致消费者购 买到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食品中添加非法成分
误导性标签可能掩盖食品中添加了非法或有害成分的事实,从而对 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04
处罚措施与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01
该法规定了食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
行业监管及标准制定
01
02
03
完善法规标准
政府应制定完善的食品标 签法规和标准,明确标签 的内容、格式、用语等要 求,为监管提供依据。
加强监督检查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 品标签的监督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行 为进行处罚。
推动行业自律
政府应推动行业组织建立 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 ,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标签 法规和标准。
社会监督与舆论引导
强化社会监督
媒体和消费者应积极参与食品标签的监督,对发现的误导行为及 时曝光,促使企业整改。
加强舆论引导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食品标签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消费者的 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
食品卫生法违规行为
食品卫生法违规行为食品卫生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环节,而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生产、销售和消费环节。
在执行过程中,一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违法行为需要及时查处并加强法律执行。
一、使用过期食品第一种违规行为是使用过期食品。
食品过期会导致食品的品质下降,滋生细菌、霉菌,并且容易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品安全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者必须确保食品的保质期在有效期内,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第二种违规行为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假冒伪劣食品制造商为了追求暴利,会使用低质量、劣质的食材进行生产。
这些食品不仅质量低劣,而且可能会含有有害物质。
此类行为不仅违法了《食品安全法》,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三、使用非法添加剂第三种违规行为是使用非法添加剂。
不法商家为了延长食品保质期或改善食品的外观、口感等,会使用一些未经许可的食品添加剂。
这些非法添加剂可能有潜在的毒副作用,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因此,在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
四、违规使用食品标签第四种违规行为是违规使用食品标签。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相关信息的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判断食品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
违规使用食品标签可能会误导消费者,甚至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
食品经营者应该依法使用食品标签,并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
五、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第五种违规行为是经营场所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应该具备一定的临床、消毒条件,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违反卫生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可能给食品制造过程中引入细菌或其他污染物,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风险。
六、不按规定检测食品安全第六种违规行为是不按照规定检测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应该定期对出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确保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如果食品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检测食品安全,将无法发现食品内部存在的潜在问题,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食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行业呈现出繁荣景象。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关注度越来越高。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政府加大了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
本案涉及某食品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被罚款,以下是具体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食品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方便食品、休闲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方便面在市场上热销。
然而,在2019年3月,某消费者在食用该品牌方便面后,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
经检测,该方便面含有超标菌落总数。
消费者遂将某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1)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2)被告辩称:公司生产的方便面质量合格,消费者所患病症与食用方便面无直接因果关系。
2. 证据认定(1)原告提交了医疗证明、病历、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因食用被告生产的方便面而患病。
(2)被告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其生产的方便面符合国家标准。
(3)法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原告所购方便面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菌落总数超标。
3. 法院判决(1)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方便面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患病,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本案中,被告生产的方便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1)生产不合格食品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损失、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本案中,被告生产的方便面菌落总数超标,属于不合格食品,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消费者的维权途径(1)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注意查看产品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案例(标签标识)
北京市工商部门首例检察院抗诉案件胜诉的启示文 /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曾献亮【基本案情】2011年5月18日,X区工商分局接周某举报,称其在北京市A商店购买的ⅹ蓝莓汁外包装标注有“低糖”字样,但未标注“糖含量”,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工商局查处。
X区工商分局于2011年5月19日对举报产品的销售商北京市A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
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北京市A商店销售上述商品行为,但销售商确认曾经销售过上述产品,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验货清单及检验报告等。
针对ⅹ蓝莓汁外包装标注有“低糖”字样而未标注糖含量一事,X区工商分局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并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查处。
5月26日,X区工商分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京工商ⅹ字(2011)第001号答复并送达举报人周某。
【审理结果】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周某不服二审的判决结果,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抗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过调查后,决定立案,并于2013年底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中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北京市A商店销售未标注糖含量的蓝莓汁饮品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总局第43号令)的具体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流通领域包装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具有法定监管职责。
第三,按照国务院及北京市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质检及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工商部门对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问题亦具有法定监管职责。
第四,X区工商分局关于工商部门对于食品标识问题不具有管辖权的意见,明显有违《食品安全法》和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以及国务院和北京市对于工商部门职责分工的明确规定,两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食品标签查处规定
关于食品标签查处规定(一)关于食品标签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一,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等。
第二,食品标签属于国家强制标准内容之一。
《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
第三,食品标签应受《标准化法》规制。
由于食品标签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其在受《食品安全法》规制的同时,还要符合《标准化法》有关强制标准的规定。
《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标准商品的违法行为由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食品标签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通则》具体规定了关于食品标签的标准和要求。
根据《通则》的相关规定,流通环节的食品标签只要不符合有关强制要求,都应视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食品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三类基本内容及免除情形1.国产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2.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该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其他强制性内容。
《通则》除规定食品标签必须标注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相同的内容之外,还规定了必须标注的其他强制性内容。
2015年以后食品标签不合格归哪个部门管食品标签不合格处罚
2015年以后食品标签不合格归哪个部门管食品标签不合格处罚2015年以后食品标签不合格归哪个部门管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1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125条的确有这样的规定。
注意原话: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单独有规定,罚款多多阿。
食品标签不合格《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
我认为可以。
第二十一条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销商经营的食品抽检标签标注不合格能处罚经销商吗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谁经营不合格食品,谁就要负责,所以,即使是经销商,也会被没收、销毁这批次标签不合格食品,没收销售这批次标签不合格食品的利润,并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该被处罚经销商可以向其供货商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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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食品标签违法的认定与处理
作者:居明峰
来源:《食品安全导刊·中旬刊》2019年第02期
近日,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家大米加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加工的大米包装袋上的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硒含量为0.016微克(每100克),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未作标注。
在调查中,当事人承认在大米包装袋营养成分表上标示硒含量为0.016微克(每100克)的依据是该大米的检测报告,其目的是向购买者表明大米中含有微量元素硒,增加产品的卖点。
由于知道其含量很少,所以未在包装袋上标注“富硒”或“含硒”等字样。
国家标准《富硒稻谷》(GB/T22499-2008)规定加工后的大米中硒含量为4-30微克(每100克)才能称为富硒稻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下简称《营养标签通则》)
(GB28050-2011)明确规定,硒的修约间隔为0.1微克,“0”界限值为≤1.0微克(每100克),而该大米中的硒含量仅为0.016微克(每100克),根据《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其硒含量标示值应为“0”。
同时,《营养标签通则》规定: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在大米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等四种“核心营养素”以及能量,属强制标示内容,硒的含量不是大米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可见,当事人在明知硒含量很少的情况仍标示硒的含量带有主观故意性。
在案件事实很清楚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该行为如何进行定性处理上发生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根据检测报告在大米包装袋上如实标注大米中的硒含量,虽然根据《营养标签通则》的标示要求,其硒含量标示值应为“0”,但由于其是如实标示,且不影响食品安全,其行为应认定为食品标签瑕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即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在大米包装袋上标示硒含量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了卖点,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其富硒米,该行为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所指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之行为应认定为虚假广告,转致《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理。
即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
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虽然是根据检测报告对大米中硒含量作如实标示,但其为了增加卖点,故意为违反《营养标签通则》的規定,将标示值应为“0” 的硒含量标示为0.016微克(每100克),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误认,该行为应认定为标签违法,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理,即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首先《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当事人在明知大米中硒含量较少、标示值应为“0”的情况下,仍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硒的含量,必然会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大米中含硒较多,进而产生购买行为。
该标注行为既然会造成消费者误导,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其定性为标签瑕疵,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应认定为标签违法。
其次从法条竞合来说,对同一当事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多个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或者因果关系,例如:手段与目的关系,原因与后果关系等,则由其中一个较重的违法行为吸收其他较轻的违法行为,仅对一个较重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定性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之行为应认定为虚假广告,转致《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理。
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上述两个法律条文规定,由于《食品安全法》的罚则较重,参照刑事领域一般按“择一从重”原则,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理。
从违法行为侵害的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来看,《食品安全法》与《广告法》相比,前者侧重保证食品安全,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后者侧重于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就食品标签内容虚假违法行为来看,如果其危害性指向食品安全或公众对食品安全状况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
如果虚假内容与食品安全无关,侵害的主要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则应优先适用《广告法》。
由于硒元素具有一定的营养价值和生理功能,如果普通公众误认为为食用该大米可能补硒,而事实上该大米中含硒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将会直接影响普通公众的身体健康,可见,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首先侵害的主要是普通公众对食品安全状况的知情权及选择权,而不是社会经济秩序,所以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定性处罚更为恰当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