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2014)
新修订《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新修订《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新修订的《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已经通过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修订《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为深入贯彻实施《旅游法》和《海南省旅游条例》,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水平,推进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2019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坚持以问题、改革和发展为导向,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原《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树立旅游景区全域旅游发展理念为落实景区全域旅游发展理念,《规定》对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提出了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旅游景区经营者创新旅游景区运营模式,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创建精品旅游景区,以积极适应我省全域旅游发展的需要。
二、强化旅游景区开发规划管理《规定》强化了景区开发规划的管理。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市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省和本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报市县政府批准;强调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海洋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等相关规划衔接,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旅游景区开发专项规划,为旅游景区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规划保障。
三、优化旅游景区发展环境针对我省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与日益多样化、休闲化、个性化、网络化的游客和市场需求不相匹配的问题,特别是停车场、公共厕所、应急救援等旅游景区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旅游景区道路、旅游公共交通体系、道路交通标识系统、景区指示牌等建设不尽健全、规范等问题,《规定》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旅游景区经营者的相关职责。
海南省境内旅游合同(海南省2014版)
海南省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示范文本)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使用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2、旅游者参加境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旅行社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
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所签的合同(协议)及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4、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其他须注意的事项,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旅游者应结合自身状况,选择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旅游项目。
5、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使用“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与××同级”等模糊不确定性用语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在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条例》的决定(2004)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条
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8.24
【实施日期】200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条例》的决定(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旅游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22
【摘要】<正>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24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定之2014年11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置旅游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3页(P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建设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J], ;;;
2.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治安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海南省旅游业诚信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4.海南省人身保险市场完善与国际旅游岛旅游保险产品设计——基于2003—
2015年海南省人身保险经营数据的分析 [J], 曾昭睿;陈经伟
5.海南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健康医疗旅游实施方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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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条例
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省旅游条例是海南省政府根据国家旅游法和海南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旅游管理规定。
它的内容涉及到了旅游市场的各个方面,包括旅游经营行为、旅游环境保护、旅游投诉处理、旅游安全保障、旅游文化传承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海南省旅游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一、旅游经营行为规定海南省旅游条例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包括旅游广告的发布、旅游产品的销售、旅游服务的提供等。
根据该条例规定,旅游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夸大事实,误导消费者。
旅游产品的销售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和发票,不得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必须在合法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保证旅游安全、卫生、便利等方面。
二、旅游环境保护旅游环境保护是海南省旅游条例的重点之一。
该条例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遵守的环境保护要求。
旅游经营者不得污染旅游环境、破坏旅游景点,对旅游景点和生态环境应该加强保护和治理。
同时,该条例强调了游客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行为,游客不得污染旅游环境,破坏旅游景点,应该爱护自然和文化遗产。
三、旅游投诉处理旅游投诉处理是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海南省旅游条例规定,对旅游投诉应及时受理、及时处理。
旅游经营者应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游客提供方便、依法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对于未能及时解决的旅游投诉,游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旅游安全保障旅游安全保障是旅游活动的基本前提。
海南省旅游条例明确规定了旅游安全保障的具体要求。
旅游经营者必须为游客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旅游景点应当及时加强整治和提示。
同时,游客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轻信传言,不参加危险和违法的旅游活动。
五、旅游文化传承旅游文化传承是海南省旅游条例关注的内容之一。
旅游经营者应当尊重旅游景点的历史文化,不得破坏和侵犯历史文化遗产。
同时,旅游景点也应该加强文化保护和传承,丰富游客的旅游体验和文化内涵。
《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
《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近日,《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修订草案)》进入了二次审议,下面是规定草案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景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
根据《草案》,旅游景区应当在景区的售票处、入口处和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近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经营者应提前向社会。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根据《草案》,旅游景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旅游景区应当在景区的售票处、入口处和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核定的最大承载量,配备游客流量监测设施,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及应急疏导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分时进入、限制进入等方式,对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景区超过核定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未按照规定公告或者未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破坏生态保护红线宣传牌将被罚款本报讯昨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次审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明确5大类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此外,生态保护红线应设立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根据《草案》,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源保护和涵养区,重要水土保持区,重要防洪调蓄区等5大类区域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分为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和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的生态保护红线设立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违反本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界标、宣传牌和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海南省旅游条例(doc16).doc
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旅游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旅行社设立分社,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和审批手续。
旅行社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禁止以承包、租赁旅行社分社或者门市部(营业部),或者接受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导游服务公司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旅游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旅游产业开发、经营、服务、管理活动或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发挥海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热带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特色,坚持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产业的管理与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管理与监督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章旅游产业的发展与促进第五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定期研究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旅游产业发展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产业与各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战略把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入,重点建设为旅游区(点)配套的交通、环境保护、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
•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游景区景点是指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间,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本省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发布。
第三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建设、发展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景区景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和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景点。
第七条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编制旅游景区景点规划。
一般旅游景区景点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规划,经省旅游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国际旅游岛建设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第七章 海南旅游法规制度
海南旅游法规制度
第一节 海南旅游法规概述 1988年 13日 1988年4月13日,中央批准海南建省办 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同时赋予了海南省人大很大的 立法权。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 立法权。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海南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旅游法制建设,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旅游法制建设,使 海南省的旅游法制建设历来走在全国的前 1995年 22日 列。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在全国率先推 出了第一部地方性旅游法规—— ——《 出了第一部地方性旅游法规——《海南省 旅游管理条例》 1998年 31日 旅游管理条例》。1998年7月31日,再次修 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并于同年11 订《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并于同年11 20日出台了 日出台了《 月20日出台了《海南省旅游市场管理规 定》。
第二节 《海南省旅游条例》 海南省旅游条例》
一、促进海南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和要求
(一)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定期研究旅游产业发展的政 策措施,协调处理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策措施,协调处理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产业与各相关 行业的协调发展。 行业的协调发展。 (二)增加建设旅游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根据产业发展战略把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 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并鼓励 各类社会资金投入,重点建设为旅游区( 配套的交通、环境保护、 各类社会资金投入,重点建设为旅游区(点)配套的交通、环境保护、 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 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 施。 建立旅游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开发国际、 建立旅游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开发国际、国内旅 游市场。 游市场。 (三)抓好旅游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和鼓励对旅游教育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和鼓励对旅游教育的投入,拓宽办学渠 兴办旅游教育、职业技术学校,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道,兴办旅游教育、职业技术学校,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 业人员的素质。 业人员的素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府办[2014]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府办〔201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2014 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一、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社会(一)加强生态保护。
重点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海域的生态保护和管理。
加强对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场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中部山区和海岸带生态服务功能。
组织开展《海南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划定生态红线。
启动海南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前期工作。
加强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推进中部山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
编制完成并印发实施《海南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强化南繁育种基地转基因安全管理和外来物种引进监管。
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推进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工作,进一步明确全省49个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
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重点提升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2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化建设。
组织开展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能力建设标准制定工作。
加强松涛水库和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宁远河、太阳河五大沧海河流和城市水生态环境的保护。
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
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24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定之2014年11月28日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置旅游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旅游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旅游安全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管理机制和旅游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将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给予财政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推动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增强旅游应急处置和保障能力,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有效防范和及时组织实施救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相关组成部门按照各自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做好相应的旅游安全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联合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旅游安全违法行为,提高旅游安全监管效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旅游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经营者和全社会的旅游安全意识,提高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防范事故的能力。
1、马杰,男,1970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民建会员,
1、马杰,男,1970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民建会员,2003年开始执业,擅长金融贸易、涉外民商事业务,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海南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
先后担任Larry Estate Consultancy Co.,Ltd和COMORPA ORIENTAL,S.L.的法律顾问,曾发表《试论征地补偿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一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引起的思考》、《关于建立我国维权预警机制的构想》等论文。
2、于江涛,女,1968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00年开始执业,擅长公司并购、建筑房地产业务,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海南省法律顾问团成员、三亚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三亚市妇联法律顾问、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专家顾问组成员。
长期担任三亚南山大小洞天发展有限公司、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颐和置业有限公司、三亚凤凰岛投资有限公司、三亚亚龙湾假日酒店等企业和酒店的法律顾问。
3、王正郭,男,1959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1991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业务,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海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曾在“庞成师故意杀人案”中成功为被告人庞成师做了无罪辩护。
4、王航兵,男,1967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93年开始执业,擅长清产核资、公司并购业务,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海南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特邀律师,海南省法律顾问团成员,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先后荣获“海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主任”、“海南省最佳诚信律师”、“海南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海南省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全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杰出律师”、“全国党员律师创先争优标兵”等称号。
5、王雁磊,男,1965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1989年开始执业,擅长清产核资、公司并购业务,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海南省政协委员,海南省律师协会理事,海南省法律顾问团成员,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专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4]120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4〕12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6日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旅游秩序,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旅游者和旅游项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上旅游”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水资源开展的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旅游经营性活动。
包括水上游览观光、潜水、垂钓、水上飞机、水上降落伞(拖伞、滑伞)、摩托艇以及其他各类水上旅游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第三条企业法人经依法批准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水上旅游项目。
个人不得经营水上旅游项目。
经营水上旅游项目的企业,应依法办理船舶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经营者责任保险。
第四条市海洋与渔业部门是水上旅游项目牵头管理部门。
对涉及经依法审批的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监管,潜水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市文体部门依法监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上旅游项目海域使用审批、备案和组织联合执法工作;会同市交通、旅游、三亚海事等部门,根据我市海岸分布情况和各个水上旅游项目的特点,科学规划海域用途。
海南省旅游条例(2014修订)
海南省旅游条例(2014修订)【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9.26【实施日期】2014.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海南省旅游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旅游条例(2001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旅游业的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在本省和在本省组织到省外、境外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挥海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热带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14]2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2.28施行日期2014.02.28文号琼府办[2014]28号主题类别立法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14〕28号)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已经2014年2月20日六届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11件)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送省法制办审报省政府审议时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1海南省邮政条例(修订)省邮政管理局(已报送)(2014年1月已审议通过)(2014年1月已报送)2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省人口计生委1月2月3月3海南省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省民政厅1月2月3月4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修订)2月3月上旬3月5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月4月5月6海南经济特区自驾租赁车管理规定省交通运输厅2月4月5月7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修订)省教育厅2月4月5月8海南省旅游条例(修订)省旅游委4月6月7月9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省工商局4月6月7月10海南经济特区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条例省农业厅4月6月7月11海南省生态补偿条例省国土环境资源厅6月8月9月二、拟制定的省政府规章(8件)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送省法制办审查时间报省政府审议时间1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已报送)(2014年1月已审议通过)2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报送)(2014年2月已审议通过)3海南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定(修订)省气象局(已报送)(2014年2月已审议通过)4海南省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省财政厅5月9月5海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规定省公安消防总队5月9月6海南省潜水业管理规定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7月10月7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修订)省国资委7月10月8海南省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省旅游委7月10月三、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54件)类别序号项目名称研究起草单位法规1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修订)省海洋渔业厅2海南省南繁条例省农业厅3海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省国家安全厅4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5海南经济特区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6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7海南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省地税局、省国税局8海南经济特区口岸管理条例(修订)省海防口岸办法规9海南省中部生态核心区保护管理条例省国土环境资源厅10海南省三沙旅游管理规定省旅游委11海南省三沙环境保护规定省国土环境资源厅12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省国土环境资源厅1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4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修订)省旅游委15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修订)省旅游委16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修订)省旅游委17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修订)省物价局18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修订)省水务厅19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省科技厅20海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省海洋渔业厅21海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省盐务局22海南省港口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23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工商局24海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省林业厅25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省水务厅26海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7海南省节能监察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8海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省民宗委海南省公共文体服务保障条例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30海南经济特区彩票管理办法省财政厅31海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省测绘地理信息局32海南省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省地震局33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省质监局34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35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6海南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省教育厅37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省司法厅38海南省鼓励和保护华侨投资若干管理规定省外事侨务办39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省民政厅40海南省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省林业厅规章1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国土环境资源厅2海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修订)省民政厅3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省国资委4海南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省公安消防总队5海南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修订)省林业厅6海南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省物价局7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修订)省民政厅8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订)省民政厅9海南省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传播管理办法省气象局10海南省会展业管理规定省商务厅11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务厅12海南省国有企业亏损责任追究办法(修订)省国资委13海南省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省残联14海南省规范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修订)省法制办——结束——。
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8年修正)
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7.31•【字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5年6月2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应当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保证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发展旅游业,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旅游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五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旅游业的长期、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省、市、县、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旅游业与各相关行业协调发展。
第七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旅游教育事业,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八条对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对本省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并负责管理在本省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和省直单位(企业)及外省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国内旅行社;其他国内旅行社由其住所地的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县、自治县旅游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南省文化广播电视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广播电视出版体育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QSF-2014-270002
琼文函(2014)23号
11
海南省文化广播电视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广播电视出版体育厅电子公文交换平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QSF-2014-270004
琼文办(2014)34 号
琼文化〔2012〕88号
3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黎族传统染织绣技艺传承人保护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QSF-2012-270004
琼文化〔2012〕317号
4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级文化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QSF-2012-190030
琼文化〔2012〕324号
5
QSF-2018-270002
琼文化〔2018〕81号
22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QSF-2018-270003
琼文体〔2018〕155号
23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
QSF-2018-270004
琼文函〔2018〕274号
QSF-2013-270003
琼文化〔2013〕41号
8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数字电影公益放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QSF-2013-270004
琼广电(2013)124号
9
海南省文化广播电视出版体育厅关于调整部分文化市场审批项目准入条件的通知
QSF-2014-270001
琼文化(2014)22 号
琼旅发〔2016〕244号
海南省旅游条例
海南省旅游条例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旅游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旅行社设立分社,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和审批手续。
旅行社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禁止以承包、租赁旅行社分社或者门市部(营业部),或者接受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导游服务公司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海南省旅游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旅游产业开发、经营、服务、管理活动或者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产业应当发挥海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热带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特色,坚持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产业的管理与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管理与监督旅游经营活动。
第二章旅游产业的发展与促进第五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定期研究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旅游产业发展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产业与各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战略把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并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入,重点建设为旅游区(点)配套的交通、环境保护、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号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管理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建立我省差旅费开支标准与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差旅费开支标准同步调整的机制。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车、级别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可以选择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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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旅游业的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在本省和在本省组织到省外、境外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挥海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热带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旅游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培养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实施破坏旅游生态环境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章旅游者第七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权利,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本条例和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六)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在人身和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获得保护的权利;(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八)向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八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三)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维护环境卫生,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四)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安全警示规定,防止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五)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六)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的正常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跨市县的旅游发展规划及专项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和人文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财政、土地等产业扶持政策,改善旅游投资环境、经营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旅游发展方式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积极发展旅游新业态,鼓励发展旅游精品,培育旅游品牌。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知名品牌名录,引导旅游经营者创建知名品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区域旅游一体化,建立健全与境外和省外的区域旅游合作机制,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展入境旅游市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境外旅游者提供签证和入出境便利,不断提高出入境便利化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省外旅行社可以组织省外旅游团队直接到本省进行旅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设置障碍。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扶持特色旅游企业,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支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民族品牌旅游企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旅游重点项目、旅游重点企业、新业态发展、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人才培养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用于旅游形象的塑造和推广,国内外市场、重要旅游观光线路开发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旅游业的开发力度,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旅游开发和经营。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设立旅游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设计和开发针对旅游企业、旅游项目和旅游者的信贷产品、融资授信、融资担保和支付结算等其他金融服务,加大对旅游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鼓励设立旅游产业投资基金,扩大旅游投融资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办面向旅游者的旅游综合保险产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对全省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用地优先保障,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
第十八条对旅游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排污和垃圾处理价格。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全省整体旅游形象的境外和省外推广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新旅游营销方式,鼓励多元化的旅游营销,加强国内外客源市场开发。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提升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具有宣传促销、咨询、投诉、安全、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等功能的综合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流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制度、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信息监管制度和假日旅游预报系统,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旅游景区、旅游社区、旅游村镇等配套的交通、环境保护、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保障设施和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保护设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重点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以及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上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助旅游、自驾旅游、旅游环卫设施等配套服务体系,根据需要建立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旅游客运经营者开发跨市县运营线路和产品,逐步实现区域旅游客运一体化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旅游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旅游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紧缺旅游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教育的投入和扶持,发展具有海南特色的旅游职业教育,支持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合作开办旅游职业院校,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设立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加快旅游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和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和评价制度,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四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二十四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监督和协调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旅游项目开发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脉、水系、海岸、海岛的自然状况,着力保护好热带雨林和海洋生态资源,防止生态破坏。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持特有的历史风貌以及民族特色、地方特色。
旅游项目开发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鼓励旅游项目开发和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
第二十六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旅游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对旅游开发强度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以及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无障碍建设要求,对市场与产品功能进行合理定位,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益,进行差异化开发,避免低水平和重复建设。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组织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建设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鼓励依托旅游资源环境特点和优势,发展特色旅游经济,建设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及其他旅游示范区,建设生态环境优美、文化魅力独特、社会文明祥和、品质优越的旅游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