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文】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云政发[1994]17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云政发〔1994〕173号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努力,各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是,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差,交通不便,人才和技术缺乏,信息不灵,流通不畅,社会发育程度低等原因,全省脱贫致富的任务仍很艰巨。
摆脱贫穷落后,是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重任。
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意义重大。
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和我省实际,制定并实施《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的7年时间里,基本解决我省7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有关地、州、市和国家确定重点扶持的73个贫困县以及非贫困县的贫困乡、都要根据国家和省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地区的情况和任务,分别制定扶贫攻坚具体实施计划。
省直有关部门也要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扶贫计划及扶持贫困地区的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扶贫工作。
实施扶贫攻坚计划,是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走共同富裕道路的要求,是解决我省发展不平衡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重要任务,为全省各族人民所关注。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立法调研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国防建设和防震减灾的要求,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民族特色。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依法做好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由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21•【字号】云政发[1998]128号•【施行日期】199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28号1998年7月21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任务。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1997年9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国发〔1997〕29号),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7年10月,省政府转发国务院通知并对我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工作提出了要求。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反复调研论证形成的,各地要按此实施意见,进一步搞好调查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加以落实,确保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顺利实施。
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为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开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方针和目标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政府行为,必须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的办法,采取“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全面调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方针。
在充分调查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制订保障办法。
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其他地方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启动;地级市、地区行署和州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在今年内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余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在1999年底以前建立起这项制度。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未利用土地开发,组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四)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实施土地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发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五)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六)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七)实施土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乡(镇)、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用和预留的集体机动土地,属乡(镇)、村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出租、抵押等权利的设定登记及变更登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7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71号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的《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打好扶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中发〔1999〕10号,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各级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含外援扶贫资金)。
主要包括:扶贫专项贷款、以工代赈资金、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央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外资扶贫资金。
第三条各项扶贫资金以解决贫困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为中心,以贫困村为主战场,以贫困户为对象,以改善贫困地区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种养业为重点安排使用。
第四条各类扶贫资金的主要用途。
1.中央扶贫专项贷款。
重点用于有经营效益、能还贷、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好、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以及小额信贷扶贫。
2.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建设基本农田(地)、兴修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建设县乡村公路、建设草山草场、发展经济林果,以及改土、治水、通路、通电、绿色等五大扶贫工程。
扶贫开发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扶贫开发协会财务管理,确保扶贫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协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扶贫开发协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2. 专款专用原则:扶贫资金必须用于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挪用、侵占。
3. 公开透明原则: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4. 节约高效原则:合理使用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扶贫开发协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扶贫开发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3. 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4. 对扶贫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使用第六条扶贫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财政补贴。
2. 社会捐赠。
3. 企业、个人赞助。
4. 扶贫项目收益。
第七条资金使用范围:1. 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直接费用。
2. 扶贫项目所需设备、物资购置。
3. 扶贫项目培训、宣传、推广费用。
4. 财务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经费。
第八条资金使用流程:1. 项目申报:扶贫项目负责人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2. 审批: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理事会审批。
3. 资金拨付:理事会审批通过后,财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4. 项目实施:扶贫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计划实施扶贫项目。
5. 资金结算:扶贫项目完成后,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资金结算。
第四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条定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扶贫开发协会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云南贫困户脱贫标准
云南贫困户脱贫标准
云南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多民族省份,也是我国贫困人口较多的地区之一。
近年来,云南省政府加大了对贫困户脱贫攻坚工作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脱贫标准,以确保贫困户能够稳步脱贫,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首先,云南省政府对贫困户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
规定,云南省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认定为贫困户。
这一标准既考虑了家庭收入水平,也充分考虑了当地的生活成本,确保了贫困户的真实情况得到了充分的考量。
其次,云南省政府对贫困户脱贫的帮扶措施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针对不同的贫
困户情况,云南省制定了精准帮扶方案,包括产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等多方面的帮扶措施。
通过发放扶贫资金、提供技术培训、建设基础设施等方式,帮助贫困户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条件,逐步实现脱贫目标。
此外,云南省政府还对贫困户脱贫后的稳定监测和帮扶工作进行了规定。
一旦
贫困户脱贫,云南省将建立健全的监测机制,对其脱贫后的生活状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脱贫不返贫。
同时,还将建立健全的帮扶机制,对脱贫户进行长期帮扶,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新的生活状态,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云南省政府制定的贫困户脱贫标准,旨在通过明确的认定标准、精
准的帮扶措施和健全的监测帮扶机制,确保贫困户能够稳步脱贫,实现全面小康。
这一标准的实施,对于推动云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在今后的工作中,云南省政府将继续加大对贫困户脱贫工作的投入,不断完善
脱贫标准,提高脱贫质量,为全省贫困户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努力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胜利。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云财农[2005]170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05]170号2005年8月24日)各州、市财政局、农(牧)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云发〔2005〕8号)精神,规范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现将《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1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集体经济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经济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通过专项扶持,力争到2007年,使30%以上的村集体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集体积累逐年增长;到2010年,全省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达到60%,年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的村达到50%以上;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消除年可支配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薄弱村。
第三条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统一规划、突出重点、逐年实施的办法,每年扶持一批,优先支持有发展条件的地方,增强造血功能,带动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集体经济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补助环节:(一)建设农产品商品基地。
云南扶贫驻村工作队五项职责
云南扶贫驻村工作队五项职责
云南扶贫驻村工作队的五项职责包括:
1. 负责调研和了解驻村区域的贫困状况:工作队需要深入了解该地区的贫困原因、贫困人口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和数据收集,科学分析贫困问题,为后续的扶贫工作提供基础。
2. 制定和实施脱贫计划:工作队根据驻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脱贫计划,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脱贫计划要考虑到该地区的经济、教育、卫生等多个方面的问题,综合利用各种扶贫政策和措施,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
3. 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工作队需要与地方政府、扶贫机构、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利用各方资源,共同推进扶贫工作。
工作队要协调各方的行动,做好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以实现扶贫工作的高效推进。
4. 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工作队要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确保扶贫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有效实施。
工作队要主动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难题,推动项目的顺利进行,并结合实际情况随时对项目进行调整和优化。
5. 宣传和推广扶贫经验:工作队要将扶贫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和宣传,为其他地区的扶贫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工作队要加强对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的脱贫意识和能力,推动贫困地区全面脱贫。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0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07号建议
的答复摘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4.07.01
•【文号】农办议〔2024〕72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0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办议〔2024〕72号余飞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继续加大涉藏州(市)衔接资金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对云南省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安排规模。
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中央财政衔接资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到省,并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相对较重的地区倾斜,2024年专门测算资金倾斜支持包括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德钦县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在内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和政策加大对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支持力度,指导云南省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有
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对迪庆藏族自治州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重的州(市)的倾斜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贫困县和扶贫攻坚乡提前解决温饱的考核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贫困县和扶贫攻坚乡提前解决温饱的考核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01•【字号】云政办发[1997]191号•【施行日期】199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贫困县和扶贫攻坚乡提前解决温饱的考核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191号1997年12月1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关怀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始终把扶贫攻坚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加大投入,层层签订责任状,带领全省贫困地区人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使全省扶贫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目前,部分地区的贫困农民已基本解决了温饱,实现了“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孩子能上学”,各项社会事业有较快发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把竞争和激励机制引入扶贫攻坚工作,鼓励和动员广大贫困地区人民打好扶贫攻坚战,如期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扶贫攻坚战略任务,实现全省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我省对贫困县和扶贫攻坚乡解决温饱的考核标准和实施办法(试行)。
一、贫困县和攻坚乡解决温饱的标准1.按1997年现价,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60元以上(以统计部门测定的数据为准)。
2.农民年人均占有粮食300公斤以上。
3.未解决温饱的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5%以下(含民政救济对象)。
4.基础设施建设指标。
(1)改土工程指标:人均1亩基本农田、地,户均1亩以上经济作物;(2)治水工程指标:人均半亩以上水田或水浇地,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3)办电工程指标:全县(乡)90%以上的行政村通电,农户通电率不低于85%;(4)通路工程指标:全县(乡)85%以上的行政村通公路;(5)通讯工程指标:全县(乡)全部行政村通电话。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02•【文号】国开办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精神,按照全国扶贫工作座谈会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要求,我办起草了《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建档立卡工作。
相关指标体系和解释将另行印发。
各省组织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沟通反映。
国务院扶贫办2014年4月2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精神,按照全国扶贫工作座谈会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关于建档立卡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档立卡对象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
通过建档立卡,对贫困户和贫困村进行精准识别,了解贫困状况,分析致贫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主体,落实帮扶措施,开展考核问效,实施动态管理。
对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进行监测和评估,分析掌握扶贫开发工作情况,为扶贫开发决策和考核提供依据。
2014年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和连片特困地区电子信息档案,并向贫困户发放《扶贫手册》。
以此为基础,构建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为精准扶贫工作奠定基础。
二、贫困户建档立卡方法和步骤(一)工作方法1.标准。
云南乡村振兴案例
云南乡村振兴案例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涌向城市,导致乡村人口减少,乡村经济发展缓慢。
为了促进乡村振兴,云南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背景介绍云南省位于中国西南部,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
由于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的限制,云南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而且,云南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文化传统,因此在实现乡村振兴方面具备巨大潜力。
三、政策扶持为了促进云南乡村振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其中包括:1.财政资金支持: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
2.税收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给予税收优惠。
3.土地流转:鼓励土地流转,并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保护。
4.人才引进:吸引人才回乡创业,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云南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四、农业发展云南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发展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方面。
在云南,政府加强了对农业生产的支持,推广了新型农业经营模式,加强了农产品品牌建设。
1.新型农业经营模式:政府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推广现代化种植技术和生产方式,在提高效益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
2.品牌建设:政府积极推动云南特色产品品牌建设,如普洱茶、玫瑰花等。
通过品牌建设,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和附加值。
3.市场拓展:政府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为当地农民提供更广阔的销售渠道。
例如,在东盟国家开展“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合作项目,并举办各类展会和交易会议。
以上措施的实施,为云南农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五、旅游业发展云南是一个旅游大省,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政府积极推动旅游业发展,为乡村振兴带来了新的机遇。
1.景区建设:政府加大对景区建设的投入,提高景区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例如,对丽江古城进行了整治和保护,并推出了一系列特色旅游产品。
2.民宿经济:政府支持农村旅游和民宿经济发展,鼓励农民将闲置房屋改造成民宿,并提供相关培训和资金支持。
交流探讨:公文写作标点符号使用错误盘点(一)
交流探讨:公文写作标点符号使用错误盘点(一)标点是文字间跳动的音符。
其实,标点和文字一样,是文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文中起着辅助文字进行表达的作用。
标点的使用,有它自己的“章法”。
在公文写作中,有几种容易出错的标点用法,一起细细梳理。
一、版头部分(一)发文字号常见问题1.发文字号不用六角括号。
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
常见的错误用法有“[2022]21号”“(2022)21号”“【2022】21号”,应改为“〔2022〕21号”。
2.发文字号编虚位。
常见的错误用法有“〔2022〕01号”,应改为“〔2022〕1号”(二)签发人常见问题1.两个签发人之间使用顿号。
有两个及以上的签发姓名之间要空一字。
常见的错误用法有“王××、张××”,应改为“王××张××”。
2.签发人后用半角冒号。
签发人三字后加全角冒号。
常见的错误用法有“签发人:”,应改为“签发人:”。
二、主体部分(一)标题常见问题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中可用的标点符号有书名号、引号、顿号、括号和破折号,使用标点符号一下几种情况要注意。
1.该用却没用书名号,不该用的却用书名号。
如“××办公室关于印发××管理制度的通知”,制度属于规章,应改为“××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作制度》的通知”。
如“××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要点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范畴,应改为“××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不等于“一律”,如《××部印发〈关于××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这里的“意见”虽然不是法规、规章,但是去掉书名号容易造成理解偏差。
2020年全国统一高考语文试卷(新课标Ⅱ卷)(解析版)
【点睛】信息筛选题的答题步骤是:①把握全文主要内容,从整体和局部找出表明作者观点的语句,形成整体印象,尤其要注意对选文中心句的理解;②把握题干,确定答题区间;③将选项信息与原文语句内容进行对应比较。选项信息的语言与原文语句内容在表述上有一定区别,命题者常通过改变叙述的方式来设置一些干扰项,解答时要认真核对,找出符合题干的选项。
(摘自习近平《携手消除贫困 促进共同发展——在2015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的主旨演讲》)
材料二:
贫困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反贫困是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或地区面临的共同责任,随着对贫困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和反贫困实践的有效推进,贫困概念和反贫困的理论不断发展。精准扶贫是对世界反贫困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体现了以人为本、赋权提能、参与合作的反贫困思想,并将该思想具体化、可操作化,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精准扶贫理论体系。
(摘编自谢玉梅《脱贫攻坚背景下的设计参与扶贫——基于江口的考察》,《光明日报》2019年5月8日)
材料四:
与缅甸、老挝、越南接壤的云南是国际公认的世界茶树原产地之一。发源于青海唐古拉山脉的澜沧江在云南省境内长达1200多公里,这条大河流经云南两岸的山区正是云南茶叶的主产区,这里拥有成片的古茶园,其中不乏树龄在数百年至上千年的古茶树。居住在这一流域的布朗族、傣族、基诺族、拉祜族、佤族等少数民族世代以茶为生,创造出了灿烂丰富的民族茶文化,近年来,云南省把茶产业作为重点产业来抓,对以普洱茶为代表的茶产业引导扶持,将其视为促进农村脱贫攻坚、茶农增收的重要途径,在政策扶持方面,重点茶产区各级政府对茶产业发展给予政策倾斜,各级财政加大对茶产业的投入扶持力度,重点打造区域品牌,做大做强普洱茶、滇红茶、滇绿茶三个品牌。与此同时,为解决云南茶叶销路不畅、困扰茶农与消费者的卖难买难问题,云南从省里到市、县都在努力搭建多种销售平台,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助力茶产业成长壮大。
扶贫政策方案
扶贫政策方案介绍扶贫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事业,目前中国的扶贫政策日益完善,涉及农村和城市贫困人群。
为了更好地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脱贫,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扶贫政策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政府的扶贫政策方案,这些方案包括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和措施等等。
扶贫资金扶贫资金是指用于扶贫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扶贫项目的实施和其他支持扶贫的开支。
扶贫资金的来源扶贫资金主要来自国家、省、市、县财政预算、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扶贫相关政策的补充资金。
扶贫资金的分配扶贫资金的分配主要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中央政府对一些贫困地区提供特殊的资金补贴,同时地方政府也有责任承担一部分资金的分配。
扶贫资金的使用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1.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公路、桥梁、供水、排水和电力等。
2.支持贫困地区的产业开发,增加农民的收入。
3.支持农村教育、医疗和其他公共服务,提升生活质量。
扶贫项目和措施扶贫项目和措施涉及面广,下面列举了几个常见的扶贫项目和措施。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重点。
公路建设公路建设是解决农村贫困和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措施。
建设农村公路、通村公路,改善农民出行条件,缩短农产品流通时间,提高物流效率,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核心。
电网建设电网建设是解决农村贫困和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措施。
建设农村电网,解决农民用电的问题,为农村现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
农业产业发展农业产业发展是促进农民增收和村庄振兴的重要措施。
产业扶贫产业扶贫是以发展特定产业为手段,促进农村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政府在科技推广、金融支持、产品销售等方面提供支持。
公共服务发展公共服务发展是提高农村生活质量、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
教育教育是农村贫困人口迈向富裕的重要途径。
政府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开展义务教育普及工作,以提高农民的知识水平和素质。
医疗农村基层医疗设施建设、医疗卫生知识普及等也是促进农民健康和幸福的重要途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云政发[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12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合规使用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省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云发[2002]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云发[200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善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列入国家预算“财政扶贫资金”支出科目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按照《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所确定的目标、扶贫重点、工作任务及补助标准进行分配。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助的财政扶贫资金,按照中央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与中央补助的扶贫资金统筹安排,重点投向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经济落后、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贫困乡、村。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年修订)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9年12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省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通知-云政发[2001]16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省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省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通知(云政发[2001]168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开办函[2001]28号文的精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我省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具体名单由省里研究提出,并报经国务院批准。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我省“十五”期间及今后十年扶贫开发工作,由徐荣凯代省长主持召开了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就我省确定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原则、依据及重点县的确定作了认真研究,现将决定事项通知如下:一、确定重点县的原则。
一是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二是坚持覆盖大多数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原则;三是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力量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革命老区。
二、确定重点县的依据。
一是根据国家确定重点县的主要考虑因素,即1997-1999年各县(市、区)贫困人口数量、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的状况;二是在我省已经取得的农村住户调查、贫困监测调查和全省相关统计等资料的基础上,运用国际通用的统计软件SAS及多维统计分析法对全省分县的人均GDP、人均财政收入、极端贫困发生率、不稳定温饱贫困人口比重、恩格尔系数、农民人均纯收入、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革命老区等9个量化指标进行统计测定。
按照上述依据对我省126个农业县(市、区)打分,并按分数由低到高进行排列,按排列顺序确定7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RR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云
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个人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高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符合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初步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
第五条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包括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
农村扶贫开发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贫困退出机制。
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扶贫政策,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的具体工作,并配备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激励机制,鼓励扶贫对象通过勤劳致富实现稳定脱贫,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二章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组织实施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发展特色产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易地搬迁、安居工程、资产收益、以工代赈、兴边富民、贫困村提升等专项扶贫措施,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加强农村贫困地区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通邮、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大信贷、保险、资本市场等综合性金融对扶贫的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等应当执行定点挂钩扶贫责任制度,制定帮扶措施,履行帮扶职责,选派人员开展驻村扶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中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发达地区开展定点帮扶和对口帮扶。
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执行税费减免政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到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电子商务、商贸流通等活动。
第十R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开展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境外资金和技术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并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本省专项扶贫资金的30%。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村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和基层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特色农业保险的发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给予优先保障,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满足扶贫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贫困地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贫困影响评价和扶助补偿制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力扶贫制度,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扶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各类人才,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支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服务。
第三章项目和资金
第二十一条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提出应当听取项目所在地群众意见,由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公开公示后,列入项目实施计划。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应当按照职权审批。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项目责任、合同管理、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信贷扶贫资金;
(三)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到县。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依据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贫困村和贫困人口数量、农民收入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进行分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
第二十R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信贷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扶贫对象产业发展。
定点扶贫、对口帮扶和社会扶贫资金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由帮扶单位确定用途。
社会捐赠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情况。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
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者反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扶贫开发责任,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定点帮扶和驻村帮扶单位实施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财政、扶贫开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扶贫开发、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监测统计体系,完善监测统计制度,加强动态监测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被检查单位、个人应当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账册、单据和其他资料,配合检查相关项目、工程、场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一)弄虚作假造成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
(三)不按照规定落实扶贫优惠政策或者待遇的;
(四)阻碍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扶贫工作职责的。
第三十二条超越权限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用途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优惠待遇;获得经济利益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R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