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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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铁路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铁路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铁路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检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促进铁路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级铁路的检修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铁路检修作业包括定期检修、临时检修、抢修和防灾减灾等各类检修工作。

第四条铁路检修作业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注重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创新技术,确保检修作业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铁路检修作业应按照现代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到人。

第六条铁路检修作业应注意组织协调、沟通顺畅,加强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合作,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铁路检修作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的安全信息和预警信息,及时进行风险研判和处置。

第八条铁路检修作业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九条铁路检修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铁路检修作业单位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铁路检修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检修作业风险的情况。

第十二条铁路检修作业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演练计划,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十三条铁路检修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铁路检修作业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操作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铁路检修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铁路检修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技术检查,确保设备和工具的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铁路检修作业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铁路检修作业应加强对电力、信号、通信等专业设备的安全防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铁路客车柴油发电机组及控制屏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2.0

铁路客车柴油发电机组及控制屏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2.0

铁路客车柴油发电机组及控制屏 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V2.0)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产品型号(范围)划分 (1)三、申请维修资质必备条件 (1)四、申请材料 (7)五、现场审查 (10)六、日常监督管理 (10)七、附则 (12)附件1铁路客车柴油发电机组及控制屏维修资质审查现场检查表 .13 附件2现场检查问题记录表 (30)铁路客车柴油发电机组及控制屏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依据《铁路车辆维修资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121号)、《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重新公布铁路客车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运辆客车函〔2016〕95号)编制,适于铁路客车柴油发电机组及控制屏维修资质审查,与《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科研机函〔2014〕241号)结合使用。

二、产品型号(范围)划分柴油发电机组及控制屏的维修资质审查范围包括发电车柴油机、单元柴油机、发电机和控制屏,维修等级包括D、E、F级检修,维修任一等级的任意一种部件均需申请资质;发电车柴油机按照品牌不同分为康明斯柴油机和MTU柴油机,单元柴油机、发电机和控制屏不区分品牌或型号。

三、申请维修资质必备条件1)申请单位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具有铁路运输企业的法人授权资格,《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覆盖所申请的产品。

2)申请维修发电车柴油机的单位,注册资金应达500万元及以上;申请维修单元柴油机或发电机或控制屏的单位,注册资金应达100万元及以上;以上注册资金要求不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3)申请单位与用户签订了样件试修合同、协议或者用户(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出具了委托维修证明。

4)申请单位应当有具备柴油发电机组及控制屏制造或者维修管理2年及以上经历的高层管理人员;申请单位的中高级人员(工程师、技师及以上人员)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申请柴油机E/F级修维修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5名及以上从事内燃机、动力机械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少于3人;申请发电车柴油机E/F级修维修资质的单位,经原造厂家培训的人员占柴油机维修人员总数的比例应达50%及以上;申请柴油发电机组及控制屏D级修维修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3名及以上从事内燃机、动力机械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少于2人;申请单位维修现场应当具备2名及以上从事内燃机、动力机械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少于1人;申请单位或外包企业的探伤操作人员应有行业认可的探伤证书。

《铁路客车专用检修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则》(2015)266

《铁路客车专用检修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则》(2015)266

TG/CL276-2015铁路客车专用检修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铁路客车专用检修设备(简称客车专用设备)的检修、维护和管理,明确了设备管理职责、管理制度、人员要求、维护检修等各项内容。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客车专用设备包括:探伤、试验、检测设备及其他重点专用设备等。

第三条铁路局应参照本规则制定客车专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细则,确定设备的检修周期及维护标准,在保证设备质量的前提下,逐步扩大状态修施修范围。

车辆段要结合实际制定检修维护作业指导书,实现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确保客车专用设备检修维护质量。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四条基本原则。

客车专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工作实行总公司、铁路局、车辆段三级管理,采用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相结合的模式。

各单位须落实客车专用设备检修维护“定岗、定员、定量、定责”和“包人、包机、包修”(四定三包)制度。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铁路总公司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客车专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规则;2.负责检查、指导客车专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工作。

(二)铁路局职责。

1.负责制定客车专用设备检修维护管理细则;2.负责客车专用设备的年度更新改造、大修工作;3.负责指导车辆段制定设备检修、维护作业指导书及设备操作规程;4.负责客车专用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5.负责指导车辆段对客车专用设备检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三)车辆段职责。

1.负责客车专用设备管理、使用、养护、维修工作;2.负责制定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岗位工作内容、标准、责任;3.负责编制检修、维护作业指导书及设备操作规程;4.负责编制提报客车专用设备年度更新改造、大修建议计划,并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5.负责编制客车专用设备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6.负责客车专用设备使用、维修人员的配置、培训、考核和岗位资格管理。

第六条管理制度。

(一)检修维护管理制度。

车辆段应建立客车专用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设备日常维护流程、作业标准和维护管理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设备技术状态良好。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随着铁路交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动车客车维修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证动车客车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铁路局制定了一套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以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标准。

本文将对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一、审查范围及对象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适用于各级动车客车维修单位,包括车辆段、维修厂等,以及参与动车客车维修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审查的目的在于规范维修工作,提高维修技术与服务水平。

二、资质审查内容1. 维修技术水平维修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维修技术水平,包括熟悉动车客车的结构和原理,能够独立进行常见故障的排查与修复,并具备相关证书或资质。

2. 维修设备与设施维修单位需要拥有完备的维修设备与设施,包括维修工具、检测仪器等,以确保能够高效地进行维修工作。

3. 维修人员队伍维修单位需要拥有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维修人员队伍,其中包括一线技术工人、技师、工程师等。

同时,维修单位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人员培训机制,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维修水平。

4. 维修质量管理维修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监控、质量评估等机制,以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标准。

同时,维修单位还应当及时反馈维修情况,对维修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三、审查程序1. 提交申请维修单位需要向相关铁路局提交资质审查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组成、设备设施等。

2. 审查评估铁路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维修技术水平、设备设施、人员队伍等。

专家将根据评估结果出具评估报告。

3. 审查结果铁路局根据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对维修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果的决定。

审查结果包括资质授予、资质延续、资质变更或资质暂停等。

4. 监督检查铁路局将对已审查通过的维修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维修单位一直符合资质审查的要求。

对于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维修单位,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管理研究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管理研究

照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的要求,铁路技术装备维修准入制度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维修资质管理是规范铁路动车客车维修准入的重要手段。

按照《铁路车辆维修资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121号)相关要求,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管理项目包括:动车组三、四级修,客车段修和其他必要修程,以及影响安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零部件维修[1]。

1 维修资质管理意义资质指具有某种能力,引申为市场主体从业能力资格。

资质是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对市场主体资格认定的一种标准,是一种重要的市场监督手段。

资质管理是资质管理部门对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业务能力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业务的范围,发放相应资格证书,并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2-6]。

铁路车辆维修质量对铁路运输的安全、效率至关重要。

目前我国铁路车辆修程修制总体上仍采用计划预防修的大框架,车辆走行里程(时间)达到规定检修周期后,需要在具备维修能力的单位进行维修,以恢复其主要性能。

维修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技术、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设备设施、工装器具等方面的情况直接影响铁路车辆的维修质量。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管理首先是对维修单位各方面能力进行综合审查,审查合格的单位在取得相应产品维修资质后才可进行批量维修;其次是对取得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保证维修单位持续满足生产条件,这为确保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质量提供了重要保障。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是体现维修企业能力水平的重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管理研究朱庆龙: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机车车辆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100081王兴华: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车辆部,高级工程师,北京,100844张庆华:北京铁路局车辆处,高级工程师,北京,100844钱小磊:北京纵横机电技术开发公司,工程师,北京,100081宋英杰:北京纵横机电技术开发公司,助理工程师,北京,100081王华胜: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机车车辆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81摘 要:维修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技术、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设备设施、工装器具等维修要素直接影响动车组、客车的维修质量。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0.04.30•【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0〕15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中车,金鹰重工,铁建高新装备,宁夏宁东铁路有限公司,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川铁(宜宾)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铁路管理局,青海省地方铁路管理局,威海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0年4月30日附件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3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营业线上,承担公共运输或者施工、维修、检测、试验等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资格许可,并获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式样见附件1)。

第三条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一)机车系列: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J2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和内燃机车;J3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和电力机车;J4类准驾动车组(不含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J5类准驾内燃机车;J6类准驾电力机车;J7类准驾动力分散型电力动车组;J8类准驾动力集中型内燃动车组;J9类准驾动力集中型电力动车组。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铁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物流集团,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4年8月23日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和维修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铁路设备符合运营安全要求。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工作,不断提升铁路设备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检测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和维修的铁路设备质量满足要求。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机车车辆行政许可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铁路机车车辆,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等移动设备,以及在铁路上运行并承担施工、维修、救援等作业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需办理许可的铁路机车车辆目录(附件1)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三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分别向国家铁路局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

设计新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企业应当取得型号合格证;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制造企业在投入批量制造之前,应当取得制造许可证;承担铁路机车车辆整机性能恢复性修理(即“大修”)的维修企业在维修样车投入运营前,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在该产品投入运营前,国内进口企业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

第四条铁路机车车辆的设计、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章取证条件第五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发展政策及铁路装备现代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取得型号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申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应当有具备相应设计管理经历(2年以上)的人员;(三)申请企业应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以下要求:从事动车组设计的申请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30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6%且不少于300人;从事其他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的申请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且不少于20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4%且不少于60人;(四)具备研发设计能力,有完善的产品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和先进的设计手段,申请企业具有或者通过合作方式具有必备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等对设计样车进行制造验证的能力;(五)设计样车技术条件、设计方案通过申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审查;(六)关键零部件和设计样车通过型式试验;(七)设计样车运用考核及解体检查合格;(八)设计样车经申请企业或者科研立项单位技术评价合格;(九)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十)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8.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落实《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强化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铁路局组织编制了《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以下简称《细则》),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细则》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细则》作为《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实施文件之一,主要是借鉴吸收了原铁道部铁路设备维修规则中有关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的工作内容与要求,对《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全面规范了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设备使用、维修环节的工作内容与要求,衔接已实施的《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铁设备监规〔2024〕6号),共同承接铁路设备生产和使用、维修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了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细则》包括五章四十五条内容,分为总则、工作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共6条,主要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对企业的总体要求、监管职责、技术创新等内容。

第二章是工作要求,是《办法》第三章“铁路设备的使用与维修”内容的细化,针对设备从采购至报废全寿命周期内的质量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共23条。

主要有机构和人员、设备采购、使用和维修规则、使用条件、质量分析、作业标准、维修机具、台帐和档案、灾害防范和应急预案、安全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是监督管理,共9条,主要有监督检查计划、内容、方式、纪律、问题处理等内容。

第四章是法律责任,共5条。

主要是《办法》中涉及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律责任部分。

第五章是附则,共2条。

铁道客车运用与维修—客车整修及质量监督

铁道客车运用与维修—客车整修及质量监督
10. 客运部门负责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 烟机、排烟罩、烟道的表面可见部位油垢进行清理。 车辆部门负责清除餐车排风扇、车顶表面及烟筒帽等 不可见、需拆卸部位的油垢。
4.5 客车整修及质量监督
二、客车防火:
11.燃煤锅炉使用前,必须按规定由车辆段在库内 进行点火试验,循环良好后,与客运段办理交接。原 则上点火交接工作应于车底上线12小时前进行。未办 理交接的客车,客运部门严禁焚火使用。
4.5 客车整修及质量监督
一、客车的整修:
2、整修要求:
春季整修时,空调机组开盖清扫蒸发器、冷凝器及 各滤网,检查蒸发器、冷凝器翅片状态,检查制冷管 系有无制冷剂漏泄迹象;检查通风机、冷凝风机、压 缩机接线及分线盒密封性能;检查航空插针、插孔是 否牢固、良好,并实施高位悬挂,检查进线口密封情 况,必要时采用胶泥封堵,杜绝进水隐患;检查机组 各密封胶条、胶泥密封性能。
一、客车的整修: 2、整修要求:
春、秋季整修验收时,应对随车行车备品、消防备 品、工具、材料、台账、技术资料配备情况及状态一 并验收。车辆备品应账物相符、状态良好;需检定的 工具、备品及配件不得过期使用;防护旗(灯)应清 洁,作用良好;LED尾灯灯珠不亮不得超过3个。
提问
4.5 客车整修及质量监督
4.5 客车整修及质量监督
二、客车防火: 灭火器配置标准:
1)硬座、硬卧、软卧、软座车每辆(双层客车每 层)应配备2具2L水型灭火器和 2具2kgABC干粉灭火器;
4.5 客车整修及质量监督
二、客车防火:
灭火器配置标准: 1)硬座、硬卧、软卧、软座车每辆(双层客车每层) 应配备2具2L水型灭火器和2具2kgABC干粉灭火器; 2)餐车应配备4L水型灭火器4具。灭火器设置在一、 二位端各两具;后厨没有直通餐厅门的餐车,可以在后厨 内安设2具。 3)发电车应配备4L水型灭火器8具,工作间2具,机仓 室6具,25kg推车式ABC干粉或(35L水型)灭火器1具,防 毒面具2具,灭火毯两块。 4)行李、邮政车各配备4具4L水型灭火器,行李车配 备35L推车式水型灭火器1具,灭火器应固定在工作间内。

铁路客车零部件通用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铁路客车零部件通用技术审查实施细则

铁路客车零部件通用 技术审查实施细则(V1.0)前言本细则依据《认证目录以外铁路车辆零部件装车前技术审查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206号)及相关要求制定。

本细则由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中车唐山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编制并负责解释。

目 录1 适用范围 (1)2 审查模式 (1)3 审查基本过程 (1)4 审查基本条件 (1)5 审查零部件范围 (2)6 审查标准 (2)7 审查程序 (2)8 关于过渡期技术审查的说明 (8)铁路客车零部件通用技术审查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认证目录以外铁路客车零部件(以下简称“零部件”)的技术审查管理。

2 审查模式申请企业现场能力审查+产品抽样检验/检测+(装车运用考核)+审查后监督。

3 审查基本过程3.1 审查申请3.2 申请企业现场能力审查3.3 产品抽样检验/检测(运用考核)3.4 审查结果评价3.5 审查合格通知书管理3.6 审查后监督4审查基本条件4.1申请企业基本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合法机构登记注册证明,境外企业代理机构应持有委托书;企业工商注册地点与实际生产场所不一致的,应提供异地生产场所与申请企业相关合法证明资料;2)具备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保障体系;3)申请企业应具备零部件生产必备的生产场所、工艺装备和检测手段等,具备相应管理、技术、计量和生产人员;4)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生产零部件必备产品图样、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产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5)申请企业生产零部件应具备的其他要求;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审查零部件范围铁路总公司要求进行技术审查的铁路客车零部件。

6 审查标准通用审查实施细则和专项审查实施细则作为技术审查标准和依据。

细则应明确申请企业注册资本、体系要求,确定零部件所必备的条件,如设备、工装、检测、生产场地和人员组成,以及外包等限定条件和标准。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动车客车维修工作,保障维修质量,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铁路车辆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动车客车,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动车组、客车,需办理维修资质的铁路动车客车范围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制定、发布的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

第三条受总公司委托,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铁科院)根据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负责开展相关维修项目的资质审查工作。

第四条承担铁路动车组三、四级修,客车A2、A3修,重要部件维修的单位在进行批量维修前,应当取得相应的维修资质。

第五条从事铁路动车客车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取得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单位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具有铁路运输企业的法人授权资格;(二)申请单位应当有用户单位的维修委托;(三)申请单位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或者维修管理经历的高层管理人员;(四)申请单位应当具有能够满足批量维修并保证质量的相关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五)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能够保证产品批量维修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能够保证维修产品售后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七)具有能够持续批量维修和保证维修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等完备的技术基础条件;(八)具有能够验证维修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九)申请单位应当具有维修必备的有效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十)维修样车(件)通过规定的试验(动车组不含试运)并按规定程序经初步审查合格;(十一)申请维修资质审查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十二)有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责任的能力;(十三)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十四)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

《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6)第二章基本要求 (8)第三章客车车辆管理 (11)客车配属 (11)客车转属 (12)客车借用 (13)客车代管 (14)客车报废 (14)路用车 (16)国际联运客车 (18)专运客车 (19)自备客车 (19)地方客车 (20)第四章运用检修 (21)日常检修 (21)专项检修 (22)客车整修 (23)客车辅(A1)修 (24)临客整备 (24)第五章质量管理 (26)质量标准 (26)质量监督 (26)质量分析 (27)质量追溯 (27)第六章客车运用 (29)列车编组 (29)列车运行 (31)车辆摘挂 (37)客车加挂 (39)客车回送 (40)客车试运行 (41)客车存放 (42)客车添乘 (42)第七章库列检、客列检、车辆乘务组 (45)库列检 (45)客列检 (47)车辆乘务组 (52)第八章行车设备故障管理 (58)应急处置 (58)客车故障调查处理 (59)第九章客车安全监控 (61)地面动态检查 (61)车载监测 (62)第十章客车防火与防冻 (64)客车防火 (64)客车防冻 (68)第十一章爱车工作与备品管理 (70)爱车工作 (70)备品管理 (72)第十二章基础管理 (73)工作制度 (73)标准化管理 (76)信息化管理 (76)职工培训 (77)第十三章附则 (79)附件1 术语解释 (80)附件2 客车运用限度表(备注:车轮踏面剥离测量方法) (83)附件3 列车干线绝缘测试值表 (88)附件4 客车检修周期表 (90)附件5 运用客车出库质量标准 (91)附件6 库列检折返检修作业范围 (105)附件7 运用客车专项检修、项目、周期及要求 (106)附件8 客车整修项目及要求 (116)附件9 客车辅(A1)修质量标准 (119)客车辅(A1)修限度表 (122)附件10 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装置专项检修标准 (123)附件11 制动机试验 (130)附件11-1单车试验 (130)附件11-2列车试验 (136)附件12 铁路机车车辆工厂、车辆段、客整所、跨局客列检、检修车间简称代码 (138)附件13 全路发电车应急补油点设置表 (147)附件14 全路应急吸污点设置表 (148)附件15 客车标记速度规定 (149)附件16 客车配属年报 (150)附件17 客车报废年报 (153)附件18 客车报废表 (154)附件18-1 客车报废记录单 (154)附件18-2 客车报废核准表 (156)附件18-3 客车报废汇总统计表 (157)附件19 车辆维修记录簿(车统-81) (158)附件20 旅客列车技术状态交接簿(车统-181) (159)附件21 乘务员签到簿(车统-84) (161)TG/CL109-2015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客车是铁路旅客运输的重要运载工具,运用维修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维修质量直接关系到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84)铁辆字308号公布《铁路客车段修规程》的通知

(84)铁辆字308号公布《铁路客车段修规程》的通知

(84)铁辆字308号公布《铁路客车段修规程》的通知1图片格式铁运[1999]88号关于公布《22(23)型客车厂修规程》和《25型双层客车厂修规程》的通知(含《22(23)型客车厂修规程》)铁辆[1996]10号关于发布《25型客车段修规程》和《双层客车段修规程》的通知(含《双层客车段修规程》)(84)铁辆字308号公布《铁路客车段修规程》的通知铁运[2006]27号关于发布《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的通知铁运[2001]96号关于印发《25K型客车检修规程》的通知铁运[2002]73号关于印发《25K型客车A4修规程》的通知铁运[2002]74号关于印发《25B型、25C型客车厂修规程》的通知铁运[2004]42号关于印发《铁路桥梁检定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铁运[1999]146号关于印发铁路工务、房建有关管理规则的通知(含《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铁运[1999]146号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铁运[2006]82号关于对《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进行局部修改的通知铁运[2005]59号关于修改《铁路桥梁检定评估工作规则》部分内容的通知铁运[2005]182号关于印发《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的通知2文字格式铁科技[2008]205号关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358条修改内容的通知铁科技[2008]222号关于印发《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09]116号关于印发《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科技[2009]212号关于印发《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运[2006]146号关于印发《铁路线路修理规则》的通知铁运[2006]227号关于印发《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
委 托 代理人:
联 系 方 式:
填 表 日 期:
一、申请单位概况
二、高层管理人员情况
三、专业技术人员、计量检验人员、技术操作人员数量
四、质量管理体系状况
五、主要管理制度目录
六、售后服务机构和程序
七、基础设施概述
八、主要维修设备概述
九、主要检测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概述
十、主要供方清单
十一、主要外包方清单
(八)维修技术总结报告
(九)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
□整车□ 零部件
□初次
□复审第次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
单位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申请项目
维修产品名称
(六)维修业绩证明材料
维修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名称:
维 修 项 目:
维 修 地 址:
填表日 期:
请附上2014年3月15日前已开始维修且维修生产中断不超过6个月的证明材料。产品属于监造/验收范围的,需提供监造/验收证明。
(七)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报告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报告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委托)代表:
维修等级(范围)
维修地点
〖行数不够可自行增加〗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或铁路运输企业授权证明
(三)申请单位与用户单位签订的委托维修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根据相应产品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的要求,附上相关技术文件和合法来源证明。

铁路客车检修规程

铁路客车检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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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零件损伤检修方法 (1)磨耗的修理 ①改变公称尺寸的修理
• 对零件的几何形状和表面质量进行加 工,配合的工作条件通过选配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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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恢复原公称尺寸的修理
这种方法可使磨耗零件既恢复表面质 量、几何形状,又恢复了原公称尺寸,使 装配工作更为方便。例如堆焊、镶套等均 属于这种方法。在采用这种方法时,必须 考虑对零件强度的影响及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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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零件的磨损有正常磨损和不正常 磨损。正常磨损是不可避免的。不正常磨 损是工作条件不正常或材质不良引起的偏 磨或急剧磨损,这种磨损不仅速度快而且 引起其他危害。如果消除了引起零件不正 常工作的条件,不正常磨损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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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金属零件的腐蚀 车辆在露天工作,极易发生腐蚀。车
三、质量保证期和寿命管理
2、技术质量保证期 经过定期检修的客车,在正常运用、
维修及保养的前提下,承修单位的修车质 量须符合规定的技术质量保证期要求。质 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须返承修单位或 承修单位赴配属单位修理。遇有零小修理, 经配属单位同意代为修理时,须由原承修 单位负责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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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车厂修及A4修的检修流程和检修内容由 部颁相关规章规定,具体有:
《22型(23型)客车厂修规程》 《25型客车厂修规程》 《25k型客车A4修规程》 《25T型客车A4-Ⅰ修规程》 及相关补充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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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车检修标记
• 客车检修标记为定期检修标 记,标明检修时间及单位, 以便明确其检修责任。
• 2、提速客车(指现运行的25K及25T等型 客车,最高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客车)

国家铁路局发布《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国家铁路局发布《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铁 道 技 术 监 督
4 2
4 1
找 干扰 。
备的可靠性 。
参 考文献
[ 1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技术标准 I[ S ] .北京 :中国铁道 出版社 ,
2 0 08 .
4 结语
轮 轨接触 电阻的测试 对轨 道 电路分 路不 良的预
防与故障处理起到重要作用 ,为轨道 电路 的 日 常检 测 和 维 护提 供 科 学依 据 。电务 部 门 在 日常 测 试 中 , 积 累大量 的测试 数据 ,通过 分析 比较 测试 数据 ,适
国家铁 路局 2 0 1 4年 4月 3 1 3 发布 施行 《 铁路机 车车辆 设 计制造维修进 口许可实施 细则 》,通过修订原铁道部 的相 关许可实施细则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落实规范管理 、便 民高效 ,强化事 中事后监管要求。
在简政放权方 面,一是最大限度还权于企业。如铁路机 车车辆设计样车的型式试验 、运用考核 、解体检查及技术评 价 等研发工作 由企业负责 ,设计许可 申请人仅需提供相关试
2 0 1 4年 3月 2 O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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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 司……………………………封二
第十二届中国国际现代化铁路技术装备展览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襄 阳海特测控有限公司……………………………… 后插 1 R a i l + Me t r o C h i n a 2 0 1 4中国国际轨道交通展览会……后插 2 马钢股份有限车轮公司…………………………………封三 株洲南车时代 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封底
在便 民利民方面 ,一是将原铁道部分专业制定 的 l 6 个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

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动车客车维修工作,保障维修质量,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铁路车辆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动车客车,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动车组、客车,需办理维修资质的铁路动车客车范围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制定、发布的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

第三条受总公司委托,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铁科院)根据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负责开展相关维修项目的资质审查工作。

第四条承担铁路动车组三、四级修,客车A2、A3修,重要部件维修的单位在进行批量维修前,应当取得相应的维修资质。

第五条从事铁路动车客车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取得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单位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具有铁路运输企业的法人授权资格;(二)申请单位应当有用户单位的维修委托;(三)申请单位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或者维修管理经历的高层管理人员;(四)申请单位应当具有能够满足批量维修并保证质量的相关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五)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能够保证产品批量维修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能够保证维修产品售后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七)具有能够持续批量维修和保证维修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等完备的技术基础条件;(八)具有能够验证维修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九)申请单位应当具有维修必备的有效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十)维修样车(件)通过规定的试验(动车组不含试运)并按规定程序经初步审查合格;(十一)申请维修资质审查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十二)有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责任的能力;(十三)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十四)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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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动车客车维修工作,保障维修质量,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铁路车辆维修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动车客车,是指直接承担铁路公共运输和检测试验任务的动车组、客车,需办理维修资质的铁路动车客车范围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制定、发布的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

第三条受总公司委托,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铁科院)根据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负责开展相关维修项目的资质审查工作。

第四条承担铁路动车组三、四级修,客车A2、A3修,重要部件维修的单位在进行批量维修前,应当取得相应的维修资质。

第五条从事铁路动车客车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取得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单位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具有铁路运输企业的法人授权资格;(二)申请单位应当有用户单位的维修委托;(三)申请单位应当有具备相应制造或者维修管理经历的高层管理人员;(四)申请单位应当具有能够满足批量维修并保证质量的相关技术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员工总数的1%;(五)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能够保证产品批量维修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能够保证维修产品售后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七)具有能够持续批量维修和保证维修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装备等完备的技术基础条件;(八)具有能够验证维修质量的计量、检验、试验手段;(九)申请单位应当具有维修必备的有效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并具有合法使用权;(十)维修样车(件)通过规定的试验(动车组不含试运)并按规定程序经初步审查合格;(十一)申请维修资质审查的产品中含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十二)有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责任的能力;(十三)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十四)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材料第七条申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铁路运输企业授权证明;(三)申请单位与用户单位签订的委托维修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产品图样、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材料;(五)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六)初审单位出具的维修资质初步审查报告(格式见附件2);(七)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3);(八)维修技术总结报告(格式见附件4);(九)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换发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铁路运输企业授权证明;(三)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四)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3);(五)维修业绩及用户评价报告;(六)维修资质有效期内变更情况说明。

第九条申请单位按照附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在提交文本材料时应装订成册,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十条申请单位具有多个维修地点的,申请时应当加以明确,每个维修地点应单独申请维修资质,并分别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同时申请多个产品的维修资质时,可使用同一套申请材料,材料内容须覆盖相关各产品。

第四章审查程序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在提出审查申请前,应当经过初步审查合格。

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由铁路运输企业组织初步审查;其他单位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申请单位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或样车配属铁路运输企业)和相关监造单位组织初步审查。

上级主管部门不具备开展初审工作条件的,经铁科院同意,可由用户单位会同相关监造单位组织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向铁科院提出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申请。

铁科院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维修资质申请。

铁科院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维修资质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公章(或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铁科院受理维修资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企业资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人员配置、设备设施、工装器具、材料备件、技术文件、质量控制、生产管理、维修样车(件)质量等进行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评审等工作。

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维修单位应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负责人和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由铁科院再次组织核查。

第十五条参加审查的专家应当从事铁路动车客车管理、制造、维修和监造等相关工作,并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经验,应当实名制签署审查意见,并采取回避制度,具体见《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铁科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质审查工作。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铁科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现场核实、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七条审查合格的,铁科院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通知书和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证书,通知书同时抄送总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造单位,申请单位在收到通知书后即可批量开展相关维修工作。

审查不合格的,铁科院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可以再次申请。

第十八条铁科院应当对维修资质审查情况及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每年以文件形式报总公司专业主管部门。

对于审查工作中遇到的争议事项,应及时报请总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并在获得明确批复后再做决定。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应在会议组织、现场检查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证书管理第二十条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证书(样式见附件5)上应当载明维修单位名称、维修地址、维修资质类别、有效日期等内容,并有便于管理的连续编号。

第二十一条编号格式为:TW@& -####-****,其中:TW代表铁路维修资质,@代表车辆产品类别(K为客车, D为动车组),&代表维修类别(A2、A3分别为客车A2、A3修,X3、X4分别为动车组三、四级修,BJ为部件维修),####代表产品序号,****代表顺序编号。

第二十二条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维修资质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铁科院提出申请,铁科院组织审查合格后,在有效期届满前换发维修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在维修资质有效期内,取得维修资质单位名称或者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铁科院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维修资质有效期不变。

申请变更的单位应当提报的材料包括: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变更事项说明及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维修单位由于维修地点变化造成审查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取得维修资质。

2年以上未开展相关维修工作的,维修单位应重新申请对相应维修资质进行审查。

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检验手段或维修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向铁科院报告,铁科院视相关变化情况可以重新组织审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铁科院对取得维修资质的单位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维修单位存在严重问题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可以撤销其维修资质。

因维修质量发生的行车设备故障率超过总公司规定指标的应暂停相应的维修资质,待整改合格后予以恢复。

维修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取得维修资质的单位应当保证持续满足取证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自取得维修资质之日起,维修单位应当按年度向铁科院提交《维修资质自查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维修资质的,一经查实,1年内不予再次受理。

维修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维修资质的,相关维修资质应当予以撤销,在3年内不予再次受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科院按规定办理有关维修资质的注销手续:(一)维修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取得维修资质单位依法终止的;(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维修资质申请事项无法实施的;(四)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五)按总公司管理规定,应当注销或者撤销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按原国家行政许可规定取得的动车组三级修等维修许可证,以及按原铁道部文件规定取得的相关部件维修资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超过有效期的按本办法办理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铁科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附件2:维修资质初步审查报告附件3: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报告附件4:维修技术总结报告附件5: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证书(样式)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附件1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申请书□整车□零部件□初次□复审第次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附件2维修资质初步审查报告申请单位名称:审查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日期:目录一、申请单位概况二、申请单位人员情况三、申请单位设备设施情况四、申请单位材料备件情况五、申请单位技术情况六、申请单位质量控制情况七、申请单位生产组织情况八、申请单位产品质量情况九、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十、审查结论一、申请单位概况申请单位的企业性质、营业资质、组织机构、生产状况、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总体情况。

二、申请单位人员情况申请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计量检验人员、技术操作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等配置和机构情况。

三、申请单位设备设施情况申请单位的维修设备设施、工装器具等配置、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申请单位材料备件情况申请单位的维修材料备件采购、储备及管理情况;主要材料备件供应商、委外修承包商情况。

五、申请单位技术情况申请单位对规程、工艺、作业指导书以及检修记录单等技术规章和文件的执行、制定和使用情况,技术图纸、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六、申请单位质量控制情况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检验、检查、验收制度和手段。

七、申请单位生产组织情况申请单位的作业组织、工序流程、现场管理、班组设置、生产效率等情况。

八、申请单位产品质量情况完成试修的样车(件)依据检修规程、对规检查办法等规章、规定的质量鉴定和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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