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落实、强化源头监管、突出防控重点、提高管理水平、加大经费保障、明确考核追责,使全省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交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
全省1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及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实现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持续平稳,为推动云南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任务(一)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意见专门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
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特别是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提出了许多新举措,对于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将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切实增强用意见指导工作的自觉性以及解决突出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7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0日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应当协助第一责任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云政办发[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9〕8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总体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产业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物流贮存运输、办公生活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年12月底前,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红河州、文山州、玉溪市等地要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1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
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都应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现有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制定相关经济政策,采取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1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等特点,一旦发生爆炸、火灾或泄漏事故,会给周边人群带来严重的后果,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引起社会恐慌,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我省化工行业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安全隐患还大量存在。
要充分认识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危险化学品作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为目标,以园区化、信息化、自动化和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严把源头,严格执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基层基础工作,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9号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X委办传〔2023〕19号)等要求,全面清理整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经营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刻吸取“6・13”沈海高速XX段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爆炸事故等教训,按照“坚定不移、依法行政、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清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经营行为,强化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从业人员自律责任,进一步规范危化品运输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我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本质安全和治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和认定标准(一)整治范围。
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经营企业和车辆。
(二)认定标准。
按照“五统一”标准认定。
一是统一产权关系:指企业所有车辆由企业统一购置,建立统一的固定资产台账和资产管理科目,所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由企业统一保管;二是统一建立劳动关系:指企业与所有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统一员工工资支付和缴纳社会保险;三是统一运输生产组织:指企业统一签订运输合同,统一调度安排车辆并建立《车辆调度日志》;四是统一财务管理:指企业所有车辆必须统一成本核算,统一收益分配,统一投保纳税;五是统一管理责任:指企业所有车辆统一技术管理,统一动态监管;统一管理员工,按规定组织驾驶员、押运员等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等。
三、整治步骤(一)全面排查阶段(2023年8月20日前)。
按照“五统一”认定标准,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建立涉嫌挂靠经营企业和车辆清单,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确认。
(二)清理整改阶段(2023年10月31日前)。
对排查出来的挂靠经营企业和车辆,分类分批进行逐一清理整改并验收复核,全面清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经营行为。
为抓紧消除安全隐患,所有挂靠经营企业和车辆整改工作原则上应在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个别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13•【字号】云安办〔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22〕46号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级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现将《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13日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安〔2022〕24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安全防控,严格准入,加强检查,严格执法,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以实际行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二、工作目标对照《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从即日起至2023年春节结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提升本质安全,防控重大风险,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确定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坚决防范和遏制危化领域重特大事故。
三、重点攻坚任务(一)持续推进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
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及目的为进一步维护交通安全,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的正常运行,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开展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
本次整治工作主要针对货车、客车、危化品车等道路运输车辆,旨在规范车辆行驶、维护运输秩序、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提升司机和车主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整治工作内容1.车辆检查(1)装载率:货车装载率不得超过定额,超载现象将被严格查处。
(2)车辆安全:检查车辆的轮胎、刹车、灯光等安全设备是否完好,并严禁使用滞销旧轮胎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部件。
(3)危化品车监管:危险品车辆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携带之安全设备,每辆危化品车都要配备专门高级的化学专家负责安全。
2.司机培训(1)安全意识:交通管理部门将积极向司机和车主宣传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司机和车主的安全意识。
(2)违法意识:通过宣传政策法规,加大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司机和车主的法律意识。
3.提升道路运输条件(1)道路改善:加大对道路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道路建设和改善道路状况,提升道路运输条件。
(2)停车设施:建设或完善货车、客车、危化品车等停车设施,避免在路边停车对道路的堵塞。
三、工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
2.一线干部职工(如交警、执法人员等)全员参与,建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协调和联动。
3.强化督查和监督制度,针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形成震慑。
4.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权益维护意识。
5.建立激励措施,鼓励优秀企业和驾驶员,发挥示范作用,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预期成效通过本次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实现以下预期目标:1.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规范运输秩序,降低运输成本。
3.提高驾驶员和车主的安全和法律意识。
4.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服务水平。
5.增强安全和维护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五、结语道路运输车辆的安全和规范行驶是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交通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措施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措施一、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不断采取强有力措施,明确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严密管控安全风险,坚决防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立即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检查在前一阶段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专项检查。
要突出对运输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化学品,特别是运输液化气等液态烃车辆及其罐体的安全检查;突出对通过人员密集区域的道路通行路况、车辆行驶速度,以及限行和禁行线路、区域及时段的检查;突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实施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实行闭环管理、对账销号,坚决杜绝车辆带病上路、违规通行和风险外溢。
三、深入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上级有关部署要求,深入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要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作为整治重点,全面加强运输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
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
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
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
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
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专用停车场。
四、加快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源头防范抓起,利用信息化技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人员、装卸作业、道路行驶、临时停放、罐体清洗、交通安全等环节进行系统治理,构建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综合研判和全过程管控。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9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92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一)健全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法规政策。
修订《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云南省实施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暤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15年底前,各级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规定,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体系。
省安全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云南省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编制规划》,抓紧制定出台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意见、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闭坑安全规范、管道输送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定,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行业管理有关安全标准,鼓励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编制企业安全标准。
(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关注问题,为了防止危化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提出了以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
一、加强法制建设: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和制定危化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企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 加强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危化品运输安全的法律意识和技术水平。
二、加强企业安全管理:1.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采取责令整改、暂停运营等措施。
2. 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审核,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装载和运输过程的监督检查,严禁违规操作和违法存储。
三、强化应急救援能力:1. 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全国统一的危化品运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响应和指导事故处理。
2. 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技术和专业水平,加强相关培训和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高效应对,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四、加大宣传力度:1. 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加强学校危化品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对危化品的认知和风险意识,培养他们正确处理危险物品的能力。
综上所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旨在从法制建设、企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全面提高危化品道路运输的安全性。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化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对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五、加强监督执法:1. 增加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和频次。
2.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测和追踪能力,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对危化品运输过程的实时监控。
六、推进科技创新:1. 加强对新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例如利用无人机、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监测和预警。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交运发[2014]88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4.04.15【实施日期】2014.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2014年3月1日,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防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企业经理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及其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履行对企业所属从业人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努力提高运输生产组织化水平,推进公司化运营模式,严禁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包而不管”、“以包代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05.09•【文号】交办运函〔2018〕702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交办运〔2016〕107号)相关部署,2018年6月30日前要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退出,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为确保全面完成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任务目标,经征求国内主要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现就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企业监管力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核查不合规车辆更新退出计划执行情况与新车购置情况,按月上报辖区内重点企业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更新改造情况,督促工作进展滞后的企业加快更新退出进度,不得使用未在申报系统申报的、超出退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运营,要引导本地区整车物流企业更多使用铁路、水路运输,提高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保持治理期间铁路、水路运输价格平稳。
要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根据整车物流企业车辆更新进度提前安排好运输计划,合理确定公路运输价格,保障整车物流市场有序运行。
二、加大源头管控力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源头执法检查,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未在申报系统申报、与申报信息不符、超出退出期限的,依法对车辆驾驶人及物流场站进行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和涉及的车辆运输车所属企业信息逐级报告至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由交通运输部取消违规整车物流企业所有不合规车辆的过渡期。
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区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活动方案,成立了以主管副区长为组长的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分摸清底数、集中整治、总结完善阶段三个阶段全方位开展专项治理。
具体情况如下:质监部门:主要针对辖区内的气体充装单位进行督导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该单位所办理的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进行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对17家运输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其中8家企业的178辆承压罐车属于特种设备,针对此类车辆主要检查了每辆车所使用罐体的使用登记以及检验情况。
活动开展以来共出动检查53人次,检查企业22家次。
交警二大队:对辖区17家危险运输企业及2家客运企业进行集中安全检查。
严整路面交通违法,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行为的规律和特点,在辖区危化企业运输车辆主要进出道路设置临时执勤点,采取固定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对途经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检查车辆是否非法改装伪装,检查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车身反光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车上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同时重点检查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对**本地危化运输车辆未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一律扣留,交由企业带回安装,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
经过集中检查未发现上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
工商分局:严格工商前置审核,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一律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对交通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资质的企业的处理情况为0,对有营业执照从事危化品专用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处理为0 。
安监部门:对辖区2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企业负责人召开了专题会议,并下发了《**区安监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货运源头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23•【文号】交海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0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各直属海事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得到好转。
但是,一些地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问题仍然较为严重,部分小化工企业与运输户相互庇护,形成了危险化学品非法装运“一条龙”。
水运集装箱、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瞒报谎报现象严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保障运输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交通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国内运输船舶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对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车辆(船舶)达不到技术要求、从业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
对已进入运输市场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或吊销相关运输许可。
对把关不严的,要依法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运输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实地监督检查,督促运输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专业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夯实安全工作的基础。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交运明电〔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山东、云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等多地发生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安全事故。
事故暴露出道路运输,特别是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及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隐患突出。
为了做好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立即部署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当前已经进入冬季,春运将于2017年1月13日开始,这段时期历来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抓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及包车、客运班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槽罐车)安全隐患排查道路运输企业要购置、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槽罐车,不得擅自改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车辆和罐体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和罐体技术状况完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云府办明电[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3〕41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近期,全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大安排部署。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6月-9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国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作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警醒起来,吸取血的教训,痛定思痛,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堵塞漏洞、排除隐患,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进一步安排部署。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对认真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安排部署提出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对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作出周密安排部署。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6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6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行为,保障公路桥梁安全运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理念,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经济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群众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和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努力实现公路交通健康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按照“抓综治、保安全、保畅通、为人民”和“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治超、标本兼治、就地卸载、责任倒查、奖惩并举”工作方针,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毁)、“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员给予违纪记分)、“赔”(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拘”(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措施,全面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使全省重点路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基本消除、其他路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明显减少,切实维护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和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开展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开展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0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近期,一些地方发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剧毒化学品泄露或引发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中的交通事故,公安部决定,自4月20日开始到8月底,开展为期4个月的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
各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公安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证件的核发管理。
在道路上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必须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运输车辆,不予核发通行证件。
在发证前,应对托运人、运输车主、驾驶人、押运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的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掌握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常识、事故的处置原则以及自救报警方法。
违反规定发证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集中检验。
5月10日至6月30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督、交通、质检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车辆进行集中检验。
要对登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逐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罐体后部和两侧是否喷涂和悬挂醒目的危险化学品警告标志,检查轮胎花纹深度、罐体安装牢固情况。
要对核定载质量是否存在大吨小标进行审核,属于“小车大罐”或大吨小标的,要责令车主更换匹配的罐体,重新核定载质量。
对擅自改装车辆结构的,责令恢复原状;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部(已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6.23•【文号】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厅(局):近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没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监管措施不落实,监管手段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势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单位(以下简称托运人)、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和重申规定如下: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一)托运人必须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二)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须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托运人必须检查托运的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拴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未加贴或拴挂标签的,不得予以托运。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必须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五)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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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3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91号)要求,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实施和督查阶段。
针对当前我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形势,为从源头上根本解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运输问题,遏制我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非承压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整治
从2008年8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整治,整治范围包括: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运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和第8类(腐蚀性物质)的非承压类道路运输罐车。
整治工作至2008年12月底结束。
二、严格运输手续及罐车罐体检审程序,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源头管理
(一)新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必须先到交通部门申报拟载的化学品品名。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用水容积法测量罐体最大容积后,以交通部门核定的准载化学品品名的介质密度核定罐体最大载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车辆载质量出具罐体载质量是否合格的证明文件,并按照标准(GB18564)对罐车罐体质量进行检验,作出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的证明文件。
公安交管部门凭罐车罐体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登记,发放机动车行驶证,并在行驶证上注明准载化学品品名和准载质量。
交通部门凭机动车行驶证和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核发危险货物车辆道路运输证,并在运输证经营范围中注明准载危险化学品品名。
(二)对在用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有关程序,重新核定准载危险化学品品名;并核定其罐体与车辆载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罐体与车辆载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由运输单位自主选择具备车辆改装资质的企业对罐体进行更换;对不更换罐体的,可以改变准载危险化学品品名,运输其他与车辆载质量相匹配的轻质危险化学品。
对更换罐体或改变准载危险化学品品名的,按照新购车辆核准程序重新办理相关证照,方可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三)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要严格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禁超装、混装。
在充装前要查验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有关资质证件,严格按照载明的品种、
核定的载质量进行充装。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清醒认识我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密切配合,深化专项整治。
省交通厅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单位的资质和车辆申报运输的化学品品名进行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在用罐车罐体进行检测,对车辆与罐体不相匹配的,积极协调罐体更换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强化源头管理,督促企业严把充装关。
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并组织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三)严格行政执法,加强路面监控。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对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的运输车辆,以及超载和不按照规定路线、速度、时间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要加强对出入省内通道的监控,设置超载运输检查站,对靠近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的线路或特殊危险路段要采取限行措施。
(四)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今后凡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较大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08月14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