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
婚姻法典型案例
婚姻法典型案例
婚姻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基石,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问题也是司法实
践中的热点之一。婚姻法典型案例的审理和解决,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也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家庭伦理观念有着深远的影响。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婚姻法典型案例,从中总结经验教训,探讨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的合理性。
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
甲、乙两人结婚多年,共同财产丰厚。然而随着感情破裂,二人决定离婚。在
财产分割中,乙方提出自己是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来源,应当获得更多的财产补偿。而甲方则认为自己是家庭经济支柱,应当得到更多财产。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乙方获得一定比例的财产补偿,并且给予乙方一定时间衔接职业,保障其生活稳定。
案例二,家庭暴力离婚。
丙、丁两人婚后不久,丁方开始对丙方实施家庭暴力。丙方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持丙方的离婚申请,并对丁方做出限制令,禁止其接近丙方。同时,法院还要求丁方接受心理辅导和家庭暴力教育,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案例三,抚养权纠纷。
戊、己两人离婚后,就子女的抚养权产生争执。戊方认为自己有更好的经济条
件和抚养能力,应当获得子女的抚养权。而己方则主张自己对子女的情感更为深厚,应当获得抚养权。法院审理后,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判决子女的抚养权由己方行使,但保留戊方的探视权,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以上案例反映了婚姻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典型情况,也展现了司法机关在处
理婚姻家庭纠纷时的态度和原则。在这些案例中,法院都是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做出了公正合理的裁决。这些裁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结婚制度案例婚姻法
结婚制度案例婚姻法
结婚制度案例——婚姻法
结婚是人类社会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也是一种宣告爱情和承诺
终身的行为。婚姻法是对结婚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为了保护
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婚姻法律。本文
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介绍婚姻法的实践应用和其对社会的影响。
案例一:离婚率上升的背景
近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不断上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婚姻法
的变化。以美国为例,自1970年以来,美国的无过错离婚制度得到了
广泛推广,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增加。无过错离婚制度是指在没
有明确的婚姻破裂原因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简单的程序解除婚姻
关系。虽然这一制度的出现保护了个人自由和权益,但也使得婚姻关
系的稳定性大大下降,进而导致离婚率的快速上升。
案例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影响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认同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并通过修改婚姻法来确保同性婚姻的权益。以荷兰为例,2001年该国
成为全球第一个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国家。同性婚姻合法化对社会产生
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增进了社会的多元性和包容性,也进一步巩固了
婚姻制度的平等原则。同时,同性婚姻合法化也为同性伴侣提供了法
律保护,使得他们能够享受到与异性伴侣相似的权益和福利。
案例三:婚前协议的普及
近年来,婚前协议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逐渐普及。婚前协议是夫妻在
结婚前签署的一份协议,用于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
权益分配。以瑞典为例,婚前协议在该国非常普遍。这一制度使得婚
姻关系更加透明和清晰,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产纠纷和离婚争议,进
而保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和福利。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作为我国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婚姻关系的
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婚姻法的适用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下面将通过一些经典案例来探讨婚姻法的适用和实践。
案例一,离婚纠纷案。
某甲与某乙结婚多年,婚后因感情破裂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双方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存在挽回的可能,裁定支持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法院依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划分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家庭暴力案。
某丙因长期遭受配偶家庭暴力,最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支持了丙的离婚请求,并对施暴方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同时,法院还对丙的人身权益给予了保护,保障了丙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财产纠纷案。
某丁与配偶在离婚后发生了财产纠纷,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归属产生了争执。在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双方的财产权益进行了合理划分,并对双方的过错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理。最终,法院公正地解决了双方的财产纠纷,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婚姻法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婚姻法的适用和实践。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充分遵循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类婚姻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希望相关从业人员能够深入学习婚姻法,提高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婚姻效力案例
婚姻效力案例
一、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二、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
【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离婚纠纷案例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离婚纠纷案例及解读
案例一:张三与李四离婚纠纷案
1. 事实经过:
张三和李四结婚已有十年,他们育有一个孩子。然而,最近几年他们的婚姻关系恶化,经过多次争吵和冷战,最终两人决定离婚。离婚的主要焦点是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张三希望保留家中的房产和一部分婚后财产,同时要求共同抚养孩子。李四则希望平分财产,并获得孩子的独立抚养权。
2.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双方都有权利提出离婚申请,并且离婚时应当协商解决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问题。在这个案例中,张三和李四需要先达成对于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协议。如果没有协议达成,他们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法院的裁决。就财产分割而言,法院将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婚姻期间的努力、财产来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决定财产的归属。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法院将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依据,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情况,决定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支付。
3. 建议:
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张三和李四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和经济损失。双方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或者由律师代理协商来达成一份离婚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等问题进行妥协,以达成
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提起诉讼,但
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案例二:李四与王五劳动纠纷案
1. 事实经过:
李四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因业绩下滑需要缩减人员。公司提出了解聘李四
的意见,但李四认为自己被公司非法辞退,他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恢复原职。
2. 律师解读: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标题】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
【正文】
一、经典离婚案例
离婚案件当事人:王先生和张女士
背景: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拥有一处房产和一家小企业。
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争议点:离婚后财产分配问题。
分析: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问题向来是比较麻烦的争议点。在本案中,王先生和张女士的财产都是共同所有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双方应当商议一致,制定财产分配方案。但由于王先生和张女士感情破裂,无法达成协议,需通过法院判决。
最终裁决:法院认为,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进行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和张女士分别拥有房产和小企业的50%的所有权。
结论:婚姻中产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分配。双方应当商议一致,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需通过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维护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
二、典型离婚案例
离婚案件当事人:李先生和王女士
背景: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现有一男一女两个子女。
原因:李先生出轨,导致离婚。
争议点:子女抚养问题。
分析:婚姻破裂时,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比较敏感的话题。在本案中,李先生和王女士有两个子女,由此引起了抚养问题的争议。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共同商议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最终裁决:法院最终判决,由王女士负责子女的抚养费用,同时规定李先生可以探望子女,但不能申请抚养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案例讲解
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
案情描述
甲、乙两人结婚多年,感情破裂,甲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共同
拥有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但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应当
按照共同财产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解决方法
根据共同财产原则,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婚姻期间的贡献、
财产来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在该案中,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财产分割:
1. 鉴定双方共同财产的具体价值。
2. 考虑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包括经济贡献和家庭劳动等。
3. 考虑财产来源,如房产的购买款由谁支付等。
4. 结合以上因素,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
结果
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法院可以判决将房产和存款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甲、乙两人,以实现财产的公平分割。
案例二:子女抚养权争议
案情描述
甲、乙两人离婚,共同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甲主张独自行使子女的抚养权,而乙主张共同抚养。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由父母共同行使子女的抚养权。
解决方法
在处理子女抚养权争议时,应当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解决争议:
1. 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和学习情况等因素。
2. 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经济状况和生活环境等因素。
3. 尽量维持子女与双方父母的良好关系,保证双方父母的合理接触和抚养时间。
结果
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适用,法院可以判决甲、乙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的抚养权,并制定具体的抚养时间和方式,以保障子女的利益和健康成长。
10个离婚法律案例汇总
案例1:
背景: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10年,育有一子。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和沟通障
碍导致感情破裂。
关键点: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法院最终判决按照双方协议进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李女士,王先生需支付抚养费。
案例2:
背景:张先生与赵女士结婚后,发现赵女士婚前隐瞒了患有严重疾病的事实。
关键点:张先生以赵女士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获得法院支持。赵女士需返还张先生部分彩礼及婚前赠与的财产。
案例3:
背景:刘先生与孙女士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房产证上只写了刘先生的名字。
关键点:离婚时,孙女士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按照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案例4:
背景:陈先生与黄女士结婚后,陈先生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导致双方感情疏远。
关键点:黄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分居时间较长且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案例5:
背景:周先生与吴女士结婚后,周先生经常对吴女士实施家庭暴力。
关键点:吴女士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定周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判决准予离婚并赔偿吴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6:
背景:林先生与杨女士在婚姻期间共同经营一家公司,但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关键点:双方就公司股权分割产生争议。法院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贡献程度,判决按照一定比例分割公司股权。
案例7:
背景:徐先生与许女士结婚后,发现许女士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关键点:徐先生以许女士出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定许女士存在出轨行为,判决准予离婚并赔偿徐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姻法案例(汇总)
婚姻法案例(汇总)
第一单元
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
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
(一)案情介绍
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
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
婚姻案例分析范文
求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2000左右
离婚案分析!办了多起离婚案,究其原因多为男方出轨或家庭暴力所致。下举例部分案例以便各位借鉴(人物已采取化名处理)
一、男人不顾家引起离婚
杨某(女)企业职员,张某(男)公司老板,结婚6年,孩子4岁。离婚原因:
1、张某因为公司事务繁忙很少回家,一年有3个月时间在家居住;
2、生意好时张某能给妻子些生活费,生意不好时常常几个月不给妻子生活费;
3、张某爱玩赌博游戏,经常有多余钱就赌博;
4、张某在外面有赌友情人。
妻子杨某提出离婚,经协商调解离婚。
【离婚案例二】
男方有婚外情和家庭暴力引起离婚
张某(男)开办房产公司,妻子王某是机关工作人员,结婚六年,孩子4岁。
离婚原因:
1、张某在妻子怀孕期间有婚外情,且同时和多为女性有婚外情;
2、张某偶尔都打妻子.
3、张某在妻子车里偷偷安装窃听器和跟踪器,用于取证.
4、张某很少回家,很少陪孩子;
5、张某大肆转移、隐藏财产。
女方提出离婚,本律师通过查询工商档案及其变更记录、税务缴纳记录、及银行帐户、房产交易、车辆登记、股票帐户等为女方争取到60%的家庭共同财产。
【离婚案例三】
双方性格差异大引起离婚
张某(男)公司职工,王某(女)成都某外校英语教师,结婚五年,孩子三岁。
离婚原因:
1、因为照顾孩子,因为生活琐事,双方父母矛盾重重;
2、男方性格较弱,不懂得处理家务矛盾;女方性格较强,有控制欲望;
3、男方工资低,女方工资高,女方控制家庭收入;
男方认为没有男人尊严提出离婚,经本律师调解,女方认识到错误愿意改正,但男方最终决定离婚。
【离婚案例四】
女方不尊敬公婆引起离婚
关于婚姻法的案例
关于婚姻法的案例
篇一:《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一、婚姻法概述(1—7)
1.元某(女)经人介绍与李某(男)见面相亲,回来后元某向父母表示“相不中”。但是元某之母见李某家条件好,就答应了这门亲事,并向男方索取了电视机、VCD、衣料等财物,给女儿订了婚。之后,双方家长始终催二人去领结婚证。元某不愿去领而其母始终威逼,元某无奈,只得与李某去领了结婚证。随后,元某之母又向男方索取近万元财物,作为嫁女的酬劳。领了结婚证后,元某仍不同意进行婚礼,不同意与李某同居。双方家长轮番做元某的工作,元某被逼无奈,几次欲寻短见,后经人启发,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 [试分析] (1)元某之母的行为属于买卖婚姻,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2)元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予以维持?
答:(1)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把妇女当做商品,以获得大量金钱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包括子女)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了公开买卖婚姻外,用其他方式方法借婚姻关系要钱要物的行为,但这里有个前提,即这种婚姻关系是婚姻当事人同意的,不是强迫包办的。所以二者的最大区分,在于婚姻关系是否违反当事人的自办法志。本案中,元某在其母的
威逼下,违反其个人意愿与李某领了结婚证,其婚姻属买卖婚姻。(2)不应维持。《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撤销该婚姻。本案中,元某恳求撤销婚姻,法院应予以支持。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1、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请回答: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 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婚姻家庭法案例汇编
婚姻家庭法案例汇编
上篇婚姻家庭法案例汇编
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翁某某诉余某某、吴某某变更子女姓氏纠纷案
——余某某、吴某某能否未经得翁某某的同意改变翁某玲的姓氏?
[案情]
原告翁某某与被告余某某于1990年11月离婚,婚生女儿翁某玲跟随被告余某某生活。2001年余某某与吴某某结婚后,未经翁某某允许,擅自将女儿姓名改为吴某玲。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恢复女儿姓名,遭拒绝,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恢复其女儿的姓名。
被告余某某辩:我是母亲,有权决定女儿的姓名,女儿与继父吴某某共同生活,已形成抚养关系,为不伤害女儿自尊心,从有利其健康成长考虑,才将其姓名改为吴某玲。[案例评析]
依据《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姓名应由父母双方共同确定。因此,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倪某冬诉倪某某随便处置其财产纠纷案
——倪某某是否有权随意处置未成年子女倪某冬的财产?
对倪某某的行为丁某某是否有权干涉?
[案情]
倪某某与丁某某因感情破裂于1998年6月协议离婚,8岁的婚生子倪某冬由父亲倪某某抚养。2000年1月,倪某冬爷爷去世时,给倪某冬留下2万元遗产,由倪某某以倪某冬名义存入银行。同年5月,倪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把2万元存款从银行取出。倪某冬生母丁某某闻讯后即找到前夫倪某某,要求把钱还给儿子倪某冬。而倪某某认为自己和丁某某离婚,倪某冬由自己抚养,因此丁某某根本没有权
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和论述题
案例一:罗某与刘某两人青梅竹马,1993年12月两人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下一个男孩,当时两人均以达到法定年龄,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纠纷于2002年1月大吵一场,刘某跑回娘家,罗某去接刘某回家,刘某不肯并且说:咱们的婚姻没有登记是无效的,以后你不要来找我.2002年3月刘某与本村青年仝某登记结婚,罗某向法院状告刘某重婚,要求恢复与刘的关系.
问: 1. 刘某与罗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2. 刘某与仝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3. 刘是否构成重婚行为? 滕杰在微笑!
4. 刘是否构成重婚罪?
5. 仝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6.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1)有效.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
1994年<>于2月1日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男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刘某与罗某未进行登记结婚,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
布实施前就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结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构成事实婚姻。刘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声明:解除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刘与罗的婚姻是有效的。
答:(2)无效。在刘与罗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属于有配偶的人,刘又与仝登记结婚,其行为属于重婚行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法经典案例
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关系,而婚姻法作为对婚姻关系的调节和规范,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婚姻法的实施过程中,经典案例往往能够为我们提供宝贵的法律经验和启示,下面就来看看一些婚姻法经典案例。
1.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结婚多年后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申请。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
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李某则认为自己在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应当获得更多的财产分割。法院最终判决,根据双方婚姻期间的贡献和共同财产的情况,合理地进行了财产分割,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张某家庭暴力案。
张某在婚姻关系中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保护。公安
机关及时介入,并对施暴者做出了相应的处罚。在婚姻法的保护下,张某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成功摆脱了家庭暴力的困扰。
3. 王某与李某子女抚养案。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法院的审理中,
根据子女的年龄、健康状况以及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最终做出了合理的抚养安排,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
这些经典案例反映了婚姻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法律
经验和启示。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合理协商解决矛盾,避免诉讼纠纷的发生。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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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 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黄明与叶莉于1980年结婚,结婚前叶的父母送给叶一盒价值万元的首饰作为嫁妆。婚后黄、叶生育两个子女。1990年,叶不幸遇车祸身亡。2001年,黄明认识了焦娟,两人彼此都有好感,经人撮合,两人于2002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考虑到焦娟没有子女,黄便与焦商量,把首饰归焦个人所有,其余财产作为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两人签订了协议并到市公证处公证。后来,黄明的长子黄磊知道了父亲和继母的协议后,非常生气,觉得父亲把母
亲的东西送人,太不应该,便动员其妹黄芳一起到法院起诉,要求焦娟将首饰交出来。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某诉与李某离婚一案中,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借款问题双方纠缠不清。原来,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已负主责并且受伤,在赔款后无钱治伤而以个人名义向朋友谢某借款3万元。现双方因感情问题,王某起诉与李某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此笔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执已见,王某主张此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自已出事故所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李某则主张此是王某以个人名义之借款,所借款项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王某个人债务。
刘先生婚前一次性付款买了一套房子。2004年1月和赵女士结婚,当年9月取得房产证。现在两人因感情不合决定离婚。问:该房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张先生和王女士婚后第二年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的房产证上载明张先生的房产份额为70%,王女士的份额为30%。现二人离婚,王女士认为该份额是双方办证时随手写的,故要求对半分割该房产,张先生认为是自己买房时掏钱多才约定了自己的份额多。故要求按照载明的房产份额分割。
姜先生的父母均已年过七旬,姜先生与妻子陈女士商量以后,寄给老人十万元钱,让老人在老家的县城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登记在姜父名下,4年后,姜先生夫妻离婚。
问:该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何?
1999年3月,26岁的胡先生和24岁的江女士举办了婚礼。之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1年8月,二人用共同生活期间积攒的16万元购买一套二手房,购房人和房产证上写
的都是江女士的名字。2003年3月,江女士怀孕为办理准生证,二人领取了结婚证。2005年6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后离婚。
林雅菊、林雅芝系同胞姐妹。2001年,妹妹林雅芝(16岁)与某银行司机董焦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春节,林雅芝怀孕。时值董焦单位分房,按照条件,董焦如果领到结婚证,可分到住房一套。为此,林父让22岁的姐姐林雅菊代替妹妹和董焦登记。领回结婚证后,董焦用涂字灵将结婚证上的“菊“改为”芝”,并和林雅芝举行婚礼,一起生活。2003年,林雅菊从单位骗得婚姻状况证明,并和男友陈辉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