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反倾销的、反补贴、337条款与301条款地区别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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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的异同点在哪

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的异同点在哪

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的异同点在哪一、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区别是什么反补贴税是按补贴数额进行征收的。

出口国为其出口商品提供补贴的目的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外的竞争力。

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则在于使得到补贴的商品失去人为因素的竞争效力。

进口商品被征收反补贴税后其价格就会提高,这样就抵消了它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从而削弱它的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

1.计算公式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2.计算程序(1)按照归类原则确定税则归类,将应税货物归入恰当的税目税号;(2)根据反倾销税有关规定,确定应税货物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3)根据完税价格审定办法、规定,确定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4)根据汇率使用原则,将外币折算成人民币;(5)按照计算公式正确计算应征反倾销税税款。

进口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商品倾销的冲击,就有可能考虑对实施倾销的产品征收反倾稍税。

反倾销税税额一般按倾销幅度征收,以抵销倾销商品价格与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被指控倾销商品的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PriceUndertaking),愿意提高其产品的出口价格或停止低价倾销,进口国有关部门在认为这种方法足以消除其倾销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时,也可以暂停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不予以征收反倾销税。

二、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是什么?一、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区别是什么?1、两者的实质不同:(1)反倾销的实质是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2)反补贴的实质是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

两种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美国“337条款”与“特别301条款”的若干比较

两种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美国“337条款”与“特别301条款”的若干比较
节 的 全 部 内容 。 1 3 条款 包 括 一般 3 1 0 0 条款 ,  ̄ 3 1 款 和 超级 特 i0 条 l
31 O 条款 三 个部 分 , 两 个是 一般 3 1 后 0 条款 的 变种 特 N3 l 款” “ o条 应采取适 当措施予 以处 理。
最 初 实 际 上 指 的 是 经 过 修 改 的 9 4 贸易 与关 税 法 》 的 第 3 “ 别 3 1 款 ” 与 “ 3 l 8年 中 特 O 条 3 7条 款 ” 的 一 些 区 别 12 , 在《 9 8 综 合 贸 易与竞 争 法 》 l0 条 中对其 做 了增 3 1 目的不 同 8条 而 18 年 第 3 3 补, 因为 它 与“ O 条款 ” 容 有 关 , 以称 之 为 “  ̄3 1 款 ” 3l 内 所 特 q0 条 , 家 ” (超 级3 1 。“ 0 条款 ” 的正 式 名 称是 “ 贸易 自由化 重 点 的 确 定 ” )
《中国 商 贸》 CIN B S N S & R E [ A U I E S T AD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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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美 国 “ 3 条 款 ’ “ J3 款 ” 37 ’ 特 ̄ 1 与 l0 条 J 的若 干 比较
河南科技学 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冯霞
摘 要 : 美国是我 国最重要 的贸 易伙伴并且 其 贸易体 制 高度 立法 化 ,在 中美知 识 产权 争端 中 , 有必要 对其 经常援 引的 “ 很 特别
8 条款 ” 3 7 款 ” 是 美 国针 对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设 立 的 国 内 立 对 美 国 法典 第 2 编 的 修 订 。 与“ 3 条 都 《 9 8 综 合 贸 易 与竞 争 法 1 4 条 以 “ 口 贸 易 中 的 18 年 第 2 3 进 法 , 文 将对 这 两 项 条 款 的 内 容 , 案 程 序 , 害 性 等 方 面 的 差 本 立 危

美国“337”条款与反倾销之比较

美国“337”条款与反倾销之比较

美国“337”条款与反倾销之比较作者:陈林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08年第03期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贸易纠纷也纷至沓来,全球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加剧。

尤其在美国,中国企业频频遭遇“337”条款调查这只拦路虎,除个别达成和解外,其余几乎铩羽而归。

“337”条款调查,已经成为继反倾销之后中国产品出口美国的又一主要障碍。

由于“337”条款调查时间较短,一旦查实企业有侵权行为,可迅速进行制裁,使得“337”条款调查可为美国企业阻止其竞争对手及其商品进入美国市场,提供最省钱、最省时的法律途径。

自1986年美国企业发动第一起针对中国企业的“337”条款调查以来,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就一直没停止过,涉及的行业主要有轻工、电子、皮革、化学、机械、汽车等。

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发展和对美国贸易数量、品种及产品技术含量的不断增长,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今后的对美贸易中,“337”条款调查将成为中美企业较量的新擂台。

因此,笔者认为,从与我国企业较熟悉的反倾销调查相比较入手,来探讨我国输美产品和企业如何有效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顺利拓展并巩固美国市场,很具现实意义。

与反倾销相比,美国“337”条款是一种更具杀伤力的贸易壁垒。

这是因为:第一,申请“337”条款调查立案较之申请反倾销调查立案更容易根据倾销的定义,需同时具备这样三个条件时倾销才成立:(1)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给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一般情况下,进口国主管机关在决定是否对所申请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时,要考虑该申请是否受到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支持(即:(1)支持申请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产量至少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2)表示支持的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总产量超过国内产业中参与对申请进行表态的那部分生产总产量的50%,而不是只要有企业申请就可立案。

WTO体制下反补贴与反倾销比较及同时适用

WTO体制下反补贴与反倾销比较及同时适用

有其自身的合理性。
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政府来说,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两项信息量
(一)WTO 体制下同时适用反补贴和反倾销的合法性
特别大的答辩的难度很大。
GATT 第 6 条第 5 款对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作出了规
综上所述,我国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做好应对“双反”调查
定:“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 的准备。
产品”的定义、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上基本相同。
其领土的其他成员国的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三)反补贴与反倾销调查程序和救济途径相似
可见,WTO 规则并不禁止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双反”措
反补贴与反倾销实施的基本程序都要经过申请、审查立案、 施,只是禁止对补贴或倾销所造成的“同一种损害结果”同时适用
可以代替反倾销措施。
济措施更有力,贸易保护效果更好。
三、反补贴与反倾销的同时适用
3.反倾销和反补贴负担叠加,同时发起加大了应对难度。反
反补贴与反倾销之间的密切关系为二者的同时适应提供了 补贴和反倾销合并调查既调查相关产业,又涉及政府行为,这就
基础,WTO 体制下同时适用反补贴和反倾销不仅具有合法性,也 要求企业和政府紧密联合起来共同应对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
在,包括补贴产品的数量、补贴幅度、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 影响发展中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况下,实施之前应尽力寻求“建设
品价格的影响、补贴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性补救的可能性”。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与抽象,发展中成员在反
和损害程度等。
倾销实践中并未获得任何特殊的优惠待遇。《SCM 协定》对发展
(七)反补贴与反倾销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不同
管部长的复核程序;司法复核程序八个阶段。而反倾销的调查程

美国贸易法中“301条款”

美国贸易法中“301条款”

浅议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摘要: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是一种典型的单边主义贸易政策。

在欧盟香蕉案中,欧盟将”301条款”诉诸于wto,dsb专家组得出了”301条款”不违反wto的结论。

据此美国将可继续使用该条款维护其”国家利益”。

最后为中国应对该条款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301条款”;单边主义;对策美国”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的一项法律制度。

其内容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

此后,《1974年贸易法》将第252节扩大、修订而成为著名的”301条款”。

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1994年wto协定正式生效前国会修正案及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对”301条款”做了广泛的修订。

通常所说的”301条款”就指修改后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第一章的全部内容(1301~1310节)。

301条款的核心内容是,美国依据任何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利遭到否定;或外国的某项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它与美国签定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合理、不公正,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径直依照贸易法第301条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各种单边性、强制性的报复措施以迫使对方取消上述立法、政策或做法,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官方和有关经济部门感到满意的赔偿。

(一)从”欧盟香蕉案”分析”301条款”的法律本质欧盟每年在进口香蕉时对原殖民地国家的进口采取优惠政策,对此美国和中南美的香蕉生产国向wto提出了申诉并且胜诉,要求欧盟调整进口制度。

但美国认为调整力度不够,并执行了301条款,对从欧盟进口的17项商品加收100%制裁关税。

对此,欧盟根据gatt1994第22条第1款和dsu(《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4条,向美国提出要求,就美国301条款进行磋商。

在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欧盟请求设立专家组。

美国的反倾销调查与337条款调查之比较研究

美国的反倾销调查与337条款调查之比较研究

定 的国民待遇原 则并 且 不能 构 成第 2 O条所 规 定 的 一 般例外 。虽然 G T 专 家小组 报告 支 持 了欧共 体 的 AY 大多数 观点 , 并且 随后 美 国也在 19 9 4年 的《 拉 圭 回 乌 合 协议法 》 中作 了若干 的修正 , 但是在其 后的 贸易实 践 中欧共体仍 然坚持 认 为 37条 款 与 WT 3 O的 国 民待 遇 原则 以及 T IS协议 中的诸 多 条款相悖 , 于 2 0 RP 并 0 0年 诉 诸于 WI 但是 至今仍然悬 而未决 。 ' O, 』 具体 到反倾销调 查与 3 7条 款调 查这两 种 贸易救 3 济措施 而言 , 在近 年来 美 国的 贸易 实践 中愈 发 显 得 引 人 注 目。虽然 国内研究美 国反 倾销调 查 的相关法 律 和 实践 问题 的文章 、 专著 可谓是 数不胜 数 , 而且 随 着近两 年来 中国企业 遭受 3 7条款 调查 的次 数逐 年增 多而 引 3 致对 37条 款 调查 进 行 说 明 或研 究 的文 章 也 日渐 增 3 多, 但是包含 有将这 两 种 贸易 救 济措 施 进行 比较研 究 的文章却寥寥 无几 且 大 多 只是 简短 说 明或 一 笔 带过 , 因此 本文拟就 此方面 加 以详细 、 深入地探讨 。 二 、 同比较 异 ( ) 一 两 的共 同特 性 虽然 美 国的 反倾 销调 查 与 3 7条 款调 查 的 实施 , 3 无论 是在发起 的原 因 、 发起 的主体 、 据 的法 律 、 根 实施 的机 制及结果 等诸 多 方 面存 在着 不 同程 度 等 差异 , 但 是作 为美 国的两种 频繁使用 并且 日渐 均 以中 国为主要 针对 目标 的贸易救 济措 施 , 者 又在 某些 方 面 具有 一 二 定 的同性 。这 主要 体现 在 以下几个 方面 : 1 在 实施的 目的方面 .

美“关税法337条款”我企业成为受害者商务指南频道_商贸知识_贸易宝典

美“关税法337条款”我企业成为受害者商务指南频道_商贸知识_贸易宝典

美“关税法337条款”我企业成为受害_商务指南频道_商贸知识_贸易宝典 **有关员指出,“已经进入贸易摩擦多发期”.继以往反倾销之后,再挥“关税法337条款”,其永久排斥性使其成为影响企业出口的又一严重壁垒。

据2002年到200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内地涉案的数量已跃居亚洲,仅今年上半年就有7种产品被列“337条款”诉讼,企业正成为“337条款”的最大受害。

迪肯费尔律师事务所和山文康律师事务所2004年达成又一合作意向,即“关税法337条款”诉讼在的合作.对应诉企业来讲,由于“337调查”涉及的内容在技术上比较专业且时间紧迫,应对起来比反倾销更为复杂.而且案件的诉讼费用非常昂贵,一般都在百万美元以上,最高可达300万美元,单个企业往往难以承受,直接导致几乎没有会在“337调查”中出庭抗辩。

依据“337条款”,如果被起诉企业不应诉,则属自动败诉,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出“永久排斥令",使得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都无法进入市场。

面对此现状,山文康律师事务所的孙芳龙主任呼吁,企业应该行动起来了。

企业成为最大受害孙芳龙律师告诉记,相对于“超级301条款”,“337条款"在少为人知,但并不是没有企业受到它的冲击。

自1995年以来,几乎每年都有企业遭受“337条款”的调查,今年更有愈演愈烈之势,仅上半年就有7种产品被立案调查,包括DVD、拖拉机、药品、汞电池、油墨打印机等等。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上升,客观上在市场构成了与同行的竞争;同时也与经济不景气,企业寻求通过市场化的技术壁垒手段抑制产品出口有关。

“既然抢了人家的饭碗,人家当然要想方设法对付你.”孙芳龙律师把话说得更直白.据2002年到200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内地涉案的数量已跃居亚洲,企业正成为“337条款”的最大受害。

比反倾销更大据孙芳龙律师介绍,“337条款"实质上就是一种以国内法的方式实现对外国货物侵犯本国的行为进行干涉的手段,与业界人士耳熟能详的“超级301条款”一起构成了对外贸易手段的“两支大棒”。

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之比较

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之比较

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之比较
李志超
【期刊名称】《世界经济情况》
【年(卷),期】2005(000)017
【摘要】本文从一个涉及反倾销和反补贴诉讼的案例人手,引出对反补贴与反倾销的制度的思考,进而从不同角度论述两者之间的异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两种制度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总页数】5页(P1-5)
【作者】李志超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02
【相关文献】
1.反补贴和反倾销法律制度中的"FA"规则研究 [J], 李仲平
2.替代国制度对企业应诉反倾销反补贴的影响 [J], 宋敏
3.试比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 [J], 朱珂
4.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比较分析 [J], 何浪
5.试比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大贸易救济措施 [J], 朱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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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条款”与“特别301条款”的比较及应对

美国“337条款”与“特别301条款”的比较及应对

美国“337条款”与“特别301条款”的比较及应对作者:王晓先来源:《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01期摘要:在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环境中,中国向美国的出口不断遭遇来自美方的贸易壁垒,最具有杀伤力的就是“337条款”和“特别301条款”。

这两个条款一个保护其国内市场,一个制约与其有贸易往来的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法律,内外结合,杀伤力极大。

对这两个条款进行比较并寻找有效的应对方法,对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美国337条款特别301条款比较和应对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0)01-0037-05在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企业与各国公司发生贸易往来的机会越来越多,美国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国家之一。

伴随着中美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多,遭遇到的贸易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最具杀伤力的则以美国的"337条款”和“特别301条款”为代表。

探讨应对这两个条款的对策,对我国企业开拓美国市场和发展与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有着特别的意义。

一、美国“337条款”和“特别301条款”对中国贸易及法律的影响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WTO,不但建立起了世界贸易体制,而且各轮谈判所要遏止的也从关税、配额和许可证,到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再到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壁垒,美国的“337条款”和“特别301条款”也正是顺应这个贸易壁垒的变化而出台的。

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壁垒中,更多的发达国家选择的都是“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路径,而美国则更高招更专断地推出了可以单边制裁的“337条款”和“特别301条款”。

传统的反倾销壁垒最终的结果只是对涉案企业征高税,而企业在补征反倾销税后一般还是可以进口,而"337条款”则阻拦所有的与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产品相关的整个行业。

另外,“337条款”可选择调查时机,比如对中国出口美国的产品,其甚至在中国出口潜力大的产品尚未形成出口规模前就进行封杀,而反倾销只能在实际出口具有一定规模后才能进行调查。

301条款基本内容.

301条款基本内容.
301条款基本内容 301条款与337条款区别
337条款调查程序
301条款基本内容
• “301条款”原指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具体内 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即当其他国家 有美国认为的“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 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 “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目前的“301条款”是以《1988年 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为基础制定的。该法授权美国单方面向其他违反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公平地限制美国的商品、劳务或坚持不合 理的或歧视性的政策及行为的国家征收报复性关税。其内容包括:“ 一般301”、“特别301”、“超级301”和配套措施。而“特别301” 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
“特别301条款”的核心是以美国市场和经济制裁为武器,迫使其他国 家接受美国认可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以该标准保护进入其国内市场 的美国的知识产权。如果美国认为某一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贸易做 法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对其知识产权的市场准入设置了障碍, 并且造成了美国公司和个人的损失,就会以征收高额关税和限制进口相 威胁,迫使有关贸易伙伴改变其法律、法规和贸易做法。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
提交申请 委员会发起调查
行政法官设定调查结案的目标日期 行政法官主管案件的进展,对出现的实体或程序性问题作出裁决,
并组织庭审 行政法官就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初步裁决,包括事实和法律的结论
委员会决定是否复审初裁
委员会就是否违反337条款作出裁决
委员会有关救济的命令成为终裁
337案件可以由原告提起或由ITC自行发起,但多数都是由原告提起的。原告 提交调查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至ITC秘书处(Office of the Secretary)。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对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的 描述;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关信息;涉案知识产权正 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知识产权程序;国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 益;诉讼请求。

《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解读

《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解读

《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解读作者:马军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6期摘要近年来,美国涉华“337调查”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中国已然成为其最大的受害国。

面对美国的贸易大棒,中国企业应该了解“337条款”并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

关键词 337条款知识产权应对措施作者简介:马军卫,中共济南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87-02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和世界科技革命的结果,全球化已经成为当前世界经济的基本趋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无法回避该问题,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一种客观的历史潮流。

正如欧洲经济学者约翰·邓宁教授所说,“除非有天灾人祸,经济活动的全球化不可逆转。

”全球化所带来的对贸易上的主要影响,即是与贸易相关的游戏规则的适用与冲突问题。

为阻止外国企业占领其本国和国际市场,保护本国和本国企业利益,各国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想方设法设置各种贸易障碍。

以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设置贸易壁垒,是近年来美国惯常使用的手段。

我国是外向型经济国家,企业出口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向美国的出口业务量是极大的。

随之而来,贸易摩擦更是与日俱增,美国越来越多的使用其贸易大棒来保护本国企业。

与早先美国商务部发起的主要针对劳动力密集型产品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双反”)调查不同,近年来随着对美出口产品逐渐升级换代,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遭到了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的“337调查”。

可以说,“337调查”是当前美国所主要使用的贸易保护手段。

一、美国对华“337调查”及其后果自1986年12月29日,美国发起第一起针对中国的“337调查”之后,到1993年第二起调查被发起,以后逐年增多。

截至2002年之前,美国对华的“337调查”案件数量为14件。

2002年以后,中国成为遭受“337调查”最多的国家,2001年至2012年首季度,美国共发起“337调查”837起,且呈迅猛上升之势。

华为收购案例

华为收购案例

国际知名金融数据提供商Dealogic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企业跨境收购的失败率(指已宣布的跨境交易被撤回、拒绝或听任其过期失效的比率)为全球最高,达到12%;2010年,这一比率降至11%,但仍为全球最高。相比之下,美国和英国公司2010年从事海外收购的失败率仅为2%和1%。
【来源:广州日报】
2010年,中化集团与新加坡淡马锡联手用约500亿美元收购加拿大钾肥的计划失败。
2010年,华为竞购摩托罗拉业务失败,被诺基亚西门子公司以低于华为报价的12亿美元收购成功。
专家建议
根除跨国公司的超国民待遇
2010年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达到590亿美元,其中40%通过并购实现,但我国企业在海外并为,中国应从屡屡受阻中吸取教训,前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谢明敦说,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要求华为撤销购买美国小型科技公司专利和产品,以及最近摩托罗拉有可能会将华为的专利技术出售给诺基亚西门子,表面上这两件事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背后反映的是在中国崛起的过程中,中美两个国家在高科技产业利益上的博弈,核心还是在于产业利益,而非单独的企业权益。
境外壁垒可能增多
华为跨境并购避开337条款仍遭打压
中国兰州网2月25日消息 数据显示,过去两年,中国企业跨境收购失败率全球最高。知识产权专家指出,未来,西方国家以国家安全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案例还会更多,对此,一方面中国要加强立法和执法;另一方面要尽快从法理上根除跨国公司的超国民待遇。
美国对中国企业设置三重防线
【编辑:马亮】
华为并购再失意
就在几天前,华为公司迫于压力,放弃了对美国三叶公司(3Leaf)的收购,这也是华为公司近年来受阻的多起跨境并购案之一,这也是在“337条款”无法生效的情况下,美国将外国投资委员会(CIFUS)审查作为新的干涉手段。而有数据显示,过去两年,中国企业跨境收购失败率全球最高。

反倾销与反补贴

反倾销与反补贴

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而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相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针对主体及其行为方式不同。

反倾销制度针对的主体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

反补贴制度针对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其行为方式是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保障措施针对的主体也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或因一成员承担协定(《1994年GA TT》)义务而产生的影响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可见,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同时,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包括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很大。

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同。

反倾销制度实施的条件是:倾销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补贴存在、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进口急增、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其中,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

同时进口急增的原因是“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

发起调查的条件不同。

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必须由国内企业、企业联合体申请。

而保障措施制度则既可以由企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不同。

比较反倾销、反补贴、337条款与301条款的区别系

比较反倾销、反补贴、337条款与301条款的区别系

7.比较反倾销、反补贴、337条款与301条款的区别反倾销、反补贴是WTO规则下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中的两大措施,他们是在国际贸易领域,WTO成员通常采取的贸易制裁方式。

337条款和301条款均是美国的制裁条款。

反倾销是指:对被认定为倾销的产品在对其他正常税收之外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额为该产品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或推定价格)的差额。

反补贴是指:出口商品在生产、运输、买卖的过程中接受的来自政府或同业协会的直接或间接的补助、奖金,如果对其他成员造成负面影响,可采取两种措施予以补救:一是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援用争端解决程序的要求;二是启动征收反补贴税调查程序,并在经过了规定的程序后征收反补贴税。

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3O1报复条款:始设于1974年贸易法中,该条款授权总统决定外国是否实施不正当(unjustifiable),不合理(unreasonable),或歧视性(discriminatory)之措施以使美国商业(United States commerce)受到限制。

倘若总统认定外国确有上述情事之一者,得暂停或终止美国对该国货物依照贸易协定暂停之减让,而对其课以额外关税或采取其他进口限制。

其区别主要有:1.规则体系不同:前两者是wto规则下的贸易救济措施,后两者是美国制裁措施。

2.保护对象和报复对象不同。

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产品面较广,保护本国产业。

337条款重点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

从“337条款”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3O1条款保护之客体保护范围较337条款较广,主要有:(1)产业(制造业及农业);未列举,但从历年之案例来看,有稻米、丝产品、皮革产品、雪茄、烟产品、钢铁及半导体等产品。

(2)服务业;只要属于贸易的标的即可,而不问其服务的发生是否与特定货物贸易有关。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略比较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略比较

反倾销与反补贴的比较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

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点如下: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

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

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

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更大。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

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

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

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

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

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举个最简单易懂的例子:1.补贴,反补贴a.中国向欧盟出口纺织品,中国觉得其纺织品的价格太高,所以给予出口的商家一定的补贴,就是说给钱,让你的价格降下来,由政府买单。

华为收购三叶

华为收购三叶

华为收购三叶案例2010年5月,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美国以200万美元收购一家即将破产的美国三叶系统公司的特定资产,其中包括若干件涉及云计算领域的核心专利技术。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小型收购却遭遇了“安全魔咒”,2011年2月,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以华为收购的专利将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为由,要求华为剥离收购三叶公司所获得的全部科技资产。

2011年2月18日,华为迫于美国政府方面的压力只好“忍痛割爱”,宣布弃购。

至此,一场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的海外收购案画上了句号,但关于这场收购案的讨论却由此开始。

案例分析:事实上,除华为外,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屡次遇挫。

2008年,中兴公司进军美国市场遭遇挫折;2009年,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澳大利亚雷纳斯公司失败;2010年5月,鞍钢与美国钢铁发展公司的技术合作项目遇阻;2010年,中铝集团收购力拓失利……在中国企业海外收购多次遇阻的事实面前,我们不得不反复深思,寻找更好的道路去解决。

业内普遍认为,发达国家对高技术限制出口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慢慢起步,对美贸易我们也是处于贸易顺差,随意对于我们的企业设置三重防线:1.“反倾销”和“反补贴”手段。

主要针对一般商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反倾销”、“反补贴”方式,针对中国企业输送到美国市场的低端产品,以此为由进行打压。

类似案例,东南沿海很多企业都遭遇过。

2.利用知识产权手段。

如美国的301条款和337条款。

最近几年,美国扩大“337条款”使用范围,哪怕只是怀疑或者有美国企业无中生有地举报,美国海关就会动用337条款,将中国产品扣留在美国海关,制止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进而封杀中国企业。

3.利用国家安全审查手段。

在“337条款”无法生效的情况下,将外国投资委员会(CIFUS)审查作为新的干涉手段。

比如华为和三叶的贸易案例,其本质是华为避开了“337条款”,通过直接在美国投资,而美国政府采取此手段继续阻挠华为进入美国市场。

美国“337”条款与反倾销之比较

美国“337”条款与反倾销之比较
由于 “3” 37 条款 调查 时间较 短 , 一旦查 实企 业有侵
权行为 , 可迅速 进 行制 裁 , 得 “3” 使 3 7 条款 调查 可 为美
国企 业 阻 止 其 竞 争 对 手 及 其 商 品 进 入 美 国 市 场 , 供 提
最 省钱 、 省 时的 法律 途径 。自18 最 9 6年美 国企 业 发 动 第 一起 针对 中 国企 业 的 “3 ”条款 调 查 以来 , 37 中美之 间 的知 识产权 纠纷就 一直 没停 止 过 , 涉及 的行 业主 要 有 轻工 、 电子 、 革 、 学 、 皮 化 机械 、 车 等。 汽 随着 中 国制 造 业 的发展 和对 美 国 贸易数 量 、 品种及 产 品技 术含量 的不 断增 长 , 们有 理 由相信 , 今 后 的对美 贸 易 中, 我 在
第 二 , 诉 ‘3”条款 案 件较 之应 诉 反 倾 销 案 应 '7 3
件 难 度 更 大
( ) 种 案件 的诉 讼 焦 点不 一 样 。 倾 销 的诉 1两 反
销 案 件 中,主 要是 针 对 倾 销调 查 的相 关数 据 采用 是 否 合 理 来进 行 辩 护 , 对 比较 单 纯。 而在 ‘3 ” 相 ' 7 3 条 款 案 件 中,诉讼 则是 一个 控 辩 双 方 相 互质 证 的 过程 , 交锋 激 烈 , 序 复 杂 , 程 对律 师个 人 的质 证 能 力 有 较 高 的要 求 , 师费 用 居 高不 下 , 由于 质 证 律 且 过 程 中事 态发 展 的不 可预 见 性 ,也 导致 其 律 师 费
意义 。
与反倾 销相 比 , 国“3” 款是 一种 更具 杀伤 力 美 37条
的 贸易 壁 垒。这 是 因为 : 第一 , 申请 “3” 3 7 条款调 查 立案较 之 申请反 倾销调

美国337条款解读

美国337条款解读

美国337条款解读大中小在美国,专利权人有权依法禁止他人在美国生产其受保护的专利产品和在海外仿制其专利产品后销往美国。

有两条途径可以起诉这种侵权行为:利用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以下简称第337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向联邦地区法院提出。

但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利用337条并非为防止国际侵权,而是为阻止进口。

随着国际社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和中美贸易持续增长,在美国开展业务的中国生产商必须正视其出于不公平贸易而被美国公司起诉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货物被美国海关禁止进口的危险。

为此,知识产权专家提醒,要掌握规则,防“337纠纷”于未然。

何为337条款根据第337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一切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

作为“准司法机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保护美国公司免受外国公司的不公平竞争的作用。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旦认定某项进口货物存在不公平贸易,遭受不公平贸易的美国公司会向其提出美国国门应向该货物关闭的要求。

根据第337条,可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的起诉一般包括进口货物存在对知识产权侵犯的指控。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胜诉方的救济的形式包括排除令——对某特定产品禁止进口,以及停止或拒绝令——禁止进口方进入,也可同时发出两个命令。

可见,一旦美国权利人胜诉,对进口方将产生致命打击。

第337条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进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行为,所谓“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是指:“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进口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将货物进口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己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己经存在或者尚在建立”。

这表明衡量不公平做法的标准是该进口是否对美国某产业的生存或发展构成威胁或损害,例如妨碍或扼制某产业的形成、导致在美国形成贸易垄断等。

美国贸易法中的“337条款”解析及对策

美国贸易法中的“337条款”解析及对策

美国贸易法中的“337条款”解析及对策Economic&TradeUpdateV oL5Sum.No.87Dec.20O7美国贸易法中的"337条款"解析及对策余绍山(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摘要】"337条款"是美国对外国进口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一项救济制度.近几年,美国频繁挥舞"337条款"大棒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限制,给我国企业的出口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比,同为美国反进口激增的限制措施,我国商界和法律界对"337条款"的研究则要薄弱得多.因此,对美国"337条款"予以详细的解析并寻求相应的法律对策,对我国企业的出口实务无不裨益. 【关键词】337条款337调查国际贸易委员会知识产权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态势的不断加深,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逐渐异化成为国际贸易中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限制和防范他国产品进口激增的新手段.近几年,美国对我国一些企业的出口产品连续不断地发起337调查就是典型的明证.据统计,自1988年12月对我国出口的毛皮及毛皮制衣产品,以及产品生产方法提起的第一件337调查案件起算,截至2006年底,美国已经对我国提起了34项337调查,涉案金额累计高达30多亿美元,且提起的频率逐步加大:2002年有3起,2003年有5起,2004年有7起,2005年则有8起.相比较于美国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案,虽然目前的这些337案涉及的产品数量不多,但危害性绝不可小觑.因为337调查不仅比其它进口限制措施来得隐蔽,而且对我国产品出口潜藏的破坏力更大,只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裁决从我国进口的产品侵害了美国的知识产权,下达排除令,则不但我国库存在美国国内的出口产品要完全被销毁,而且包括涉案产品在内的所有同类产品都将永久失去美国的市场.事实表明,美国的"337条款"已经开始演变成为我国产品对美出口的又一"厚障壁".可见,正确解读美国的"337条款"并从法律上为国内出口企业积极寻找相应的对策就显得颇为必要. 1"337条款"的内涵与适用条件"337条款"是美国针对不公平贸易进口行为进行调查的立法,因其最初规定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而得名,其内容是: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并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和垄断,则委员会可以应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自此以后,该条款历经1974年,1979年和1988年的三次修改,最后比较完整地体现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下简称:1988年法)第1342条.该条以"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为题作了如下的规定:货物的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代理人出售进口到美国的货物时:①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②进口货物侵犯了美国已予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商业秘密,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已经存在或尚在建立中的美国产业,则这些行为将被视为非法,委员会有权依照本条规定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与最初规定相比,修改后的"337条款"内容更为详尽,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更大,法律程序也更为紧凑,有效,力度更强.ll依据上述的规定,"337条款"管制的非法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类.1.1进口或销售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违法产品.包括①侵犯美国专利的产品,即未经授权制造,进口,销售带有美国专利的产品;②侵犯美国商标权的产品,即进口商品违反保护商标权的制定法和普通法,与联邦登记注册的商标,装潢相同或相似,可能引起混淆;③侵犯美国版权的产品,即指载有受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信息产品或其后续产品.1.2制造,进口和销售违反美国反不公平竞争法的产品.包括①进口商品假冒美国商标和装潢,或带有虚假的地理标志,欺骗性的产品说明和描述足以误导他人购买;②带有美国商标的平行进口商品;③侵犯美国商业秘密的商品.1.3违反联邦反垄断法非法地限制进口贸易,垄断商业,非法定价以及价格歧视,如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贬抑对方产品等.当然,上述的各种非法行为还必须要与产品出口到美国或在美国本地销售相联系,如果侵权产品在美国境外制造和销售,则与美国毫无干系,自然不受"337条款"的管辖.此外,由美国政府实施的进口,其进口产品享有豁免,即使有侵权发生,也可不受"337 86?时代经贸2007年12月第5卷总第87期条款"的违法立案调查.迄今为止,美国适用"337条款"发起调查的案件中,90%以上是针对进口或销售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违法产品.因而"337条款"更多是凸现了其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功能.2"337条款"的程序规则与救济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相比,美国国内某些生产厂商之所以更愿意向美国委员会申请337调查,个中最大的原因就在于该程序的快速,便捷.比如反倾销程序在时间上没有硬性的规定,即使委员会裁决倾销成立后,每年仍有年审,每五年还有日落复审,所以一个案子持续十几年的情况很普遍.而337调查一般都在一年内结束,即便是十分复杂的案件,最多也不超过18个月. 2.1"337条款"的程序规则通常而言,337调查程序是按以下4个步骤展开;首先,当事人向委员会递交诉状(在必要的情况下委员会也可依职权主动调查),当诉状递交到委员会后,该诉状被直接转到其下属法律部(也称为不当进口调查部).该部在30天内对诉状进行审阅以决定是否发起调查,如果形成决定则由委员会在《联邦公报》上发布进行调查的通告.然后,委员会把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若被告是国内厂商,要求其必须在收到副本后20天内答复;若被告是外国厂商,则应在30天内答复;接着,委员会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时间一般视案情的繁简一到两天乃至几个星期不等.行政法官根据听证会的记录和获取的呈堂证据,在60天内对是否存在违反"337 条款"的事实做出初步裁定,除非当事人对初步裁决不服向委员会申请复审或至少有一位委员会委员在45天内对该裁定提出复审, 否则该裁定将自动成为委员会的最终裁定;最后,委员会将最终裁定以及做出救济措施的决定性意见书呈递给总统,由总统在60天内对委员会的决定给予答复.若总统予以否决,则原告不得上诉,调查工作就此终结;若总统给予批准或不作答复,则委员会的裁定被确认,相应的救济措施当予执行. 2.2"337条款"的威慑力和救济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通过增加关税来有限地排斥外国进口产品相比,美国337调查颇受美国国内生产厂商青睐的另一原因在于其提供的救济措施对外国的进口产品更具威慑力和杀伤力,一旦获准实施几乎能将美国市场内现存和将存的进口产品一网打尽,消灭殆尽.该"杀手锏"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2.2.1发布进口排除令包括普遍排除令与有限排除令.普遍排除令对物不对人,一旦发布,则美国海关可禁止包括侵权产品在内的所有同类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不论制造者或出口人是否为被告.依据有限排除令, 美国海关可禁止被告所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仅仅局限于诉讼中被裁定为侵权的产品类型.其效力可以扩大到包含侵权产品的下游或下级产品,以及上游的零部件产品.此外,在委员会的裁定被确认之前,如果申请人能证明不禁止进口,国内产业将会产生相当程度的损害,则委员会可以预先签发"暂时进口排除令",后果同上,只是效力处于暂时状态.2.2.2发布禁止令当侵权产品在美国国内有数量巨大的库存并已经展开销售时,委员会则签发禁止令,要求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禁止令的对象一般是在美国的被告方,禁止的范围包括在美国国内的销售行为,也包括市场开发,分销,广告宣传以及聘用美国代理商和分销商的行为.同样,在必要的情况下,委员会也可签发"暂时禁止令".由于337调查程序具有以上的"优点",它成为美国原告阻止竞争者(从理论上讲应该是不正当竞争者)货物进入美国的一种既省钱又省时的法律途径.换言之,只要一个美国本土企业感觉到从外国进口的某种产品有侵犯其在美国国内知识产权之嫌疑,它都可以单独向委员会提出指控,要求迅速启动337调查程序.而多数的外国企业对此往往要么一无所知怠于应诉,要么措手不及而不懂如何应诉,结果使得绝大多数提起337调查的美国企业都能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轻易达到将所有外国同类产品排除在外的目的.3应对"337条款"的法律对策上述分析表明,美国国内厂商利用"337条款"提出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比其他限制措施更直接,更方便,更有把握取胜,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预测,今后将有更多的美国企业会把"337条款"作为一个比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更为有效的大棒来打击我国的出口产品."337条款"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影响也将越来越大.因此,如何应付美中贸易的这一新难题从法律上找出相应的对策就成为本文的重中之重.3.1政府层面而言我国政府可团结其他W'rO成员国,利用W'rO争端解决机制就"337条款"的合法性与美国政府对簿公堂.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很容易发现"337条款"的单边贸易制裁措施的属性不仅扰乱了W'rO多边贸易体系的稳定性,而且严重伤害了其他贸易国的利益,引起了国家问的利益冲突.故自其出现以来,其合法性就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批评和非议.1986年,欧共体与美国政府在GATr争端解决机构内曾就"337条款"的合法性问题展开争锋.后来,争端解决缔约小组提交了一份不利于美国的报告,认为同为美国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外国企业一律适用"337条款"进行行政调查,而对本土企业则可在337调查与联邦民事侵权程序中任选其一适用.这种内外有别的法律管辖安排显然将外国的被告于置于一个比国内竞争企业更为不利的地位,因而违背了W'rO的国民待遇原则.1988年11月7日,GATr理事会采纳了这份报告,敦促美国对"337条款"进行修订.然而,美国的修订原则是"通过最小程度的改动,以最大程度地满足GATr的国民待遇要求",其1995年的修订还是不彻底.此外,普遍排除令不加区分地拒绝所有相同或类似的侵权产品进El,这种做法也违背了GATr第20条禁止以保护本国知识产权法实施为由,武断地,不合理地歧视进El产品,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要求,使W'I'0成员国在7~'ro协议规则下的预期87?Economic&TradeUpdateV oL5Sum.No.87Dec.2007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J因此,在我国企业遭到美国别有用心者无端指控,大量涉案"337条款"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可以考虑团结其他WTO成员国就"337条款"的合法性在WTO的框架内适时同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势力作坚决的斗争,如同欧盟一样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向美国施加压力,即使不可能使之在现阶段全面废弃该条款,但至少也会使美国委员会在处理本国企业提起的"337条款"案时不再那么随心所欲地作出肯定性裁决.3.2就企业层面而言我国出口企业应尽可能熟悉"337条款"的运作程序,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3.2.1企业在产品出口前要未雨绸缪.避免成为被告其实,我国出口产品遭到337调查很多都是国内企业不了解与出口产品相关的美国知识产权而无意造成的.最近被美国指控为侵犯其芯片专利而列入被告的我国几家DVD生产企业就是在这方面吃了很大的"苦头",由于台湾联发科公司生产的芯片已经侵犯了美国的专利,而我国企业不注意审查,就使用该公司的光盘控制器芯片组装生产DVD播放机,结果"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在美国指控台湾联发科公司的337调查案中也被列入被告一席o[51 虽然我国企业是无意侵权,似乎有点"冤枉",但事实上也构成了一种间接侵权,仍然也无法避免受"337条款"的追究.所以如果我国企业能事先了解它使用的芯片在美国的专利保护情况,就可以采购其他不侵犯专利的芯片或对产品的芯片设计稍作改进,在进入美国市场时突出表明使用技术的不同,从而得以避免侵权发生. 所见,在出口产品美国之前,我国企业必须未雨绸缪,尽量避免成为"337条款"的被告,主要必须注意几点:①在生产销往美国的产品或接受订单之前,应先初步调查美国同类产品中是否有使用同样或相似技术,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的;②委托美国知识产权律师为同一目的进行检索调查,减少侵权可能性:③委托美国知识产权律师出具产品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书.3.2.2企业在产品涉案时要勇于面对,积极应诉以往我国企业对"337条款"的认识总存在着一定的误区,认为其完全是美国的贸易报复条款,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一定偏袒美国原告,故都采取回避不应诉的态度,结果导致原告轻易获得缺席判决,从而使我们白白丢掉美国市场.1996年美国对我国"多功能便携工具"提出337调查案件中,由于当时我国的被告都没有出庭,委员会就缺席判决并做出了普遍排除令的裁定,禁止中国所有同类产品出口美国.笔者认为,正是我国企业一味的姑息和退让助长了美国厂商对我国产品提起337调查的气焰.当无法避免成为被告时,我国企业就应勇于面对,积极应诉.2004年lO月我国7 家电池生产企业在美国劲量公司挑起的侵犯其无汞碱性电池生产技术的337调查中大获全胜,保住了我国对美电池出口市场的例子就是积极应诉的结果.事实上,337调查也为被告提供了适当的法律程序以维护其利益.关键在于被告企业应充分了解这些程序以及根据这些程序确定自己有哪些权利,并了解如何利用这些权利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且通常只要被告应诉,原告就必须成功跨过下列的障碍才能胜诉.首先,它要证明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合法有效的.这一点对未注册的知识产权(如一般商业外观)尤其不容易.即使对有效的专利,被告也可以提出宣布专利无效的反诉,由联邦法院来认定.其次,原告还必须证明在美国存在将实施该知识产权的产业或这类产业将会出现.在上述的劲量电池案中,我国企业正是在应诉中发现对方在专利技术解释上的漏洞,并提出了让委员会相信的证明对方知识产权无效的证据而击败对方的. 所以,一旦对方启动337调查程序,躲避只能意味着挨打,而勇于面对,积极应诉方为明智之举.3.2.3企业在出庭前亦可根据案情轻缓急重争取庭外和解"337条款"的立法初衷并非贸易保护,而是限制带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进口.应该承认,不管是以往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无知盲从抑或是主观的故意所为,我国某些被告企业的确存有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现象,而在此情形下如果坚持一味参与应诉则必败无疑.因此,争取庭外和解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不是办法的办法.因为通过庭外和解不仅可以节省企业高额的诉讼开支,而且至少还能保住一定的市场,总比败诉后被委员会下达禁止进口令而彻底被清除出美国市场好多了.最直接的庭外和解办法就是双方相互交换知识产权技术进行合作,使各自产品在市场上相安共存.当然,如果不能交换知识产权技术,通过向专利权人补缴一定的专利使用费来达到和解的目的也是未尝不可,不管怎么说,这些费用都比诉讼费用小很多.4结语"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在美国市场上,我国的一些出口产品不仅所占的份额较大,而且价格低廉,极富竞争力,因而很容易招致美国境内相关利益集团的敌视和挤兑,这本无可厚非,然我国某些企业在337调查中的一味退却,不敢应诉的消极做法却又纵容和助长了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337调查的气焰."商战即法战",我们只有变消极退让为积极应诉,努力掌握各种法律武器加以应对时才能避免在337调查中任人打击的形象.同时,加强专利意识,避免成为被告也是我国企业在平时的生产和出口活动中必须未雨绸缪的.当然,除企业努力之外,加强对"337条款"及其相应对策的研究,为之提供相关的帮助也是我国政府及其职能机构义不容辞的一项工作.参考文献[1]李万强.浅议美国贸易法中的"337条款"[J].国际经济合作,1996(2).[2]刘鹏,赵丽敏.中国制造的最大隐患:"337条款"[J].经济论坛,2004(3).[3]李巍.对美国关税法第"337务款"的剖析[J].政法论坛,1997(5).[4]迭维?弗斯特,关贸总协定与美国"337条款"的修改[J].国际律师, 1996(1).[5]<中国DVD悬美"337条款")[N],南方都市报,2004一o4—16(3)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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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标准文案
7.比较反倾销、反补贴、337条款与301条款的区别
反倾销、反补贴是WTO规则下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中的两大措施,他们是在国际贸易领域,WTO成员通常采取的贸易制裁方式。

337条款和301条款均是美国的制裁条款。

反倾销是指:对被认定为倾销的产品在对其他正常税收之外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额为该产品正常价值超过出口价格(或推定价格)的差额。

反补贴是指:出口商品在生产、运输、买卖的过程中接受的来自政府或同业协会的直接或间接的补助、奖金,如果对其他成员造成负面影响,可采取两种措施予以补救:一是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援用争端解决程序的要求;二是启动征收反补贴税调查程序,并在经过了规定的程序后征收反补贴税。

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涉嫌侵权进口产品的侵害。

3O1报复条款:始设于1974年贸易法中,该条款授权总统决定外国是否实施不正当(unjustifiable),不合理(unreasonable),或歧视性(discriminatory)之措施以使美国商业(United States commerce)受到限制。

倘若总统认定外国确有上述情事之一者,得暂停或终止美国对该国货物依照贸易协定暂停之减让,而对其课以额外关税或采取其他进口限制。

其区别主要有:
1.规则体系不同:前两者是wto规则下的贸易救济措施,后两者是美国制裁措施。

2.保护对象和报复对象不同。

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产品面较广,保护本国产业。

337条款重点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

从“337条款”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3O1条款保护之客体保护范围较337条款较广,主要有:(1)产业(制造业及农业);未列举,但从历年之案例来看,有稻米、丝产品、皮革产品、雪茄、烟产品、钢铁及半导体等产品。

(2)服务业;只要属于贸易的标的即可,而不问其服务的发生是否与特定货物贸易有关。

(3)直接对外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3.判断标准不同。

反倾销认定一国出口产品构成倾销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价格倾销;产业损害和因果关系。

补贴主要有三类:(1)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不可申诉补贴,在WTO的《反补贴协议》中有规定。

301条款和337条款则根据美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4.实现途径不同。

反倾销和反补贴本国具有一定的主动权,是WTO成员过常采用的贸易救济措施。

“301条款”主要由政府通过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谈判磋商来进行,以协议、条约和公约的形式推动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体制的改善。

337调查则由ITC启动诉讼程序来阻止外同生产商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害,这弥补了国内司法管辖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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