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有关反倾销法的三种方案(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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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与经验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与经验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与经验分析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际贸易水平迅速扩大,贸易保护主义的声音也日益高涨。

为了保护自身产业利益和市场份额,各国常常采取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其中之一便是反倾销措施。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深入分析,旨在探讨反倾销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影响以及值得借鉴的经验。

二、反倾销措施的定义与类型反倾销措施是指国家为应对进口商品倾销给本国市场带来的损害,采取的各种法规和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本国市场免受低价倾销商品的冲击,维护本国产业的利益。

常见的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倾销税、采取配额限制等。

三、反倾销措施的应用范围与程序反倾销措施的适用范围一般是通过调查和评估来确定的。

调查程序一般包括立案、调查、初裁、最终裁定等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对于维护国内市场的反倾销措施,应当遵循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确保相关行动不会成为保护主义的手段。

四、反倾销措施的经济效应反倾销措施对于国际贸易和市场经济的影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方面,反倾销措施保护了本国产业,防止了过度依赖进口商品的风险,有助于维护就业和国内市场稳定。

另一方面,反倾销措施也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导致贸易壁垒增加,进而限制了各国间的贸易发展。

五、国际贸易中的经验分析对于各国而言,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经验。

首先,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谨慎评估进口商品的倾销情况。

只有依据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评估,才能确保反倾销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其次,要增强国际合作,积极寻求多边机制下的解决方案。

通过遵守WTO规则,加强多边贸易谈判,可以推动国际贸易关系更加稳定和可预测。

最后,要尽量减少反倾销措施对其他国家的贸易负面影响,避免引发贸易争端和经济冲突。

六、结论反倾销措施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既是一种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又是一种保护公平竞争的制度安排。

然而,实施反倾销措施需要确保公平、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并遵循国际合作的精神。

评有关反倾销法的三种方案

评有关反倾销法的三种方案

评有关反倾销法的三种方案(二)最近在研究反倾销法的方案,发现有几个很有意思的方案,分别是A方案、B方案和C方案。

下面我就来简单评析一下这三个方案。

1.对倾销行为的界定更加明确,将倾销行为细分为直接倾销和间接倾销,以便于执法部门更准确地判断。

2.增加了对倾销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提高罚款金额、限制倾销企业在国内市场经营等。

3.建立反倾销信息数据库,方便执法部门查询和比对。

4.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享反倾销信息,共同打击跨国倾销。

A方案的优点在于,它能够更有效地遏制倾销行为,保护国内产业。

但缺点是,修改法律需要经过复杂的立法程序,周期较长,而且可能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看B方案B,这个方案主张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对反倾销法进行完善。

B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引入“损害标准”概念,将倾销行为与国内产业的损害程度挂钩,只有当倾销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才采取反倾销措施。

2.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倾销行为提前预警,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3.完善反倾销调查程序,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建立反倾销咨询委员会,由行业专家、企业代表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为反倾销政策的制定提供专业建议。

B方案的优点在于,它充分考虑了国内外经验,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但缺点是,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学习和借鉴,而且改革力度可能不足。

来看C方案,这个方案主张从源头上解决倾销问题,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来降低倾销发生的可能性。

C方案的具体措施包括:1.加大对国内产业的扶持力度,提高产业竞争力,减少被倾销的风险。

3.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来提升竞争力,避免低价竞争。

4.加强与国际市场的沟通与合作,争取在国际市场上获得公平待遇。

C方案的优点在于,它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既有利于国内产业发展,又避免了国际贸易摩擦。

但缺点是,实施难度较大,需要政府、企业和市场各方共同努力。

这三个方案各有优劣。

A方案注重执法力度,B方案借鉴国外经验,C方案从源头解决问题。

反倾销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反倾销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加剧,反倾销案件日益增多。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以中国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为例,对反倾销案件的法律依据、程序、判决结果及影响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1. 倾销行为太阳能光伏产业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欧盟太阳能光伏产业同样具备一定规模。

在市场竞争中,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产生了冲击。

2011年,我国企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指控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

2. 调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倾销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价格、产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

3. 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商务部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并决定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三、法律分析1. 反倾销法律依据我国反倾销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2. 倾销行为的认定在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规定,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具体表现在:(1)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2)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3)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出口到其他市场的价格。

3. 损害的认定在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具体表现在:(1)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市场份额造成冲击;(2)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生产和销售造成了不利影响;(3)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就业和投资造成了负面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往往伴随着竞争与争端。

为了维护本国产业的利益,各国纷纷采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以应对不正当的贸易行为。

本文将就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进行探讨。

一、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是指一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倾销商品侵害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手段。

倾销是指一国企业将自己的产品销售给其他国家市场时,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价格或低于生产成本,从而危害了本国同类产品的市场。

为了应对倾销行为,各国政府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主要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对倾销商品实施反倾销调查等。

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措施被广泛应用,旨在维护本国产业的正当权益。

然而,反倾销措施的采取也容易引发贸易争端,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因此,各国应在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反倾销措施的合理化和规范化,以促进健康、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

二、反补贴措施反补贴措施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防止其他国家企业获得不正当补贴并危害本国产业利益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手段。

补贴是指政府向企业提供的金融、税收或其他形式的支持,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优势。

为了应对补贴行为,各国政府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主要包括征收反补贴税和对补贴商品实施反补贴调查等。

在国际贸易中,反补贴措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日益紧密,而补贴行为往往容易引发贸易争端。

因此,各国政府应在加强国际合作的同时,采取有效的反补贴措施,防止不正当补贴扭曲国际市场秩序,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总结上述内容时,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各国产业的利益至关重要。

然而,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的采取也应遵守国际贸易规则,避免对其他国家的正当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只有通过合作与规范,才能实现国际贸易的共赢局面,推动全球经济的持续繁荣与发展。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与应对策略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与应对策略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与应对策略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措施是各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

反倾销措施既是一种权力工具,也是一种手段,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在贸易领域遭受的损失,同时也可能对其他国家的出口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因此,如何有效应对反倾销措施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一、反倾销措施的定义及应用范围反倾销措施是指在贸易过程中,当某一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其他国家,并且对其他国家的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其进口国可以采取的一系列法律手段和政策措施。

主要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实施特定的进口配额、对进口产品进行加强监管等。

反倾销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正当竞争的侵害,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针对反倾销措施的应用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产品定性与损害证据: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那些被认定为“倾销产品”的商品,可以通过商品定性和证据收集来界定。

例如,证明产品确实存在倾销行为、倾销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等。

2. 调查程序与程序要求:反倾销调查通常会有一系列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发起调查、公告通知、取证、听证等。

各个国家的调查程序与要求可能略有不同,但相对来说都较为繁琐。

3. 反倾销税与进口配额:常用的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实施进口配额。

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税率或限制进口数量,旨在提高倾销商品的成本,减少对本国产业的冲击。

二、应对反倾销措施的策略面对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企业和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应对策略,以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应对策略:1. 政策研究与依法应对:及时了解国际贸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项政策的措施和限制条件,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 争取国际合作与多边协商: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沟通,积极参与多边谈判与协商,争取公平交易环境和互利共赢的结果。

3. 提升产品竞争力与质量: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升技术水平等方式,增强本国产品的竞争力,减少对外依赖,降低受到倾销的风险。

反倾销措施是指什么

反倾销措施是指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反倾销措施是指什么倾销违反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原则,与之相对应的是反倾销。

如果他国企业有倾销行为的,是可能受到本国政府的制裁的。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反倾销措施是指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反倾销措施是指什么反倾销措施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反倾销的主要措施1、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2、价格承诺,指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3、征收反倾销税,如果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调查程序:一、初步裁定初步裁定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收到各利害关系方调查问卷后,做出有关倾销和损害的肯定或否定的初步判定,并决定是否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及是否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

1、如果是肯定性初步裁定,确定了被诉产品存在倾销和损害及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则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继续深入调查,直至做出最终裁定。

2、初步裁定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依据。

由于最终反倾销税征收一般是从最终裁定做出之日开始计征,而一项反倾销调查从立案到最终裁定大约需要一年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所以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初步裁决确认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和损害,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即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抵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影响。

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及其他形式的担保等。

3、初步裁定是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提出和接受价格承诺的前提。

WTO 《反倾销协议》规定,为了防止价格承诺的滥用,进口国调查机关只有在做出肯定性初步裁定之后,才能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和接受出口国政府与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的建议。

4、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无论是倾销或损害,只要其中一项做出否定性初步裁决,即可确定不存在倾销,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应当立即终止正在进行的反倾销调查。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利益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措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从反倾销措施的定义、原因、实施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反倾销措施的定义反倾销措施是一种贸易保护手段,旨在防止或减少其他国家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商品,导致本国产业受到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其主要手段是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或采取配额限制。

二、反倾销措施的原因1. 保护本国产业:反倾销措施是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行为的损害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通过限制进口商品的流入,可以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

2. 维护雇佣就业:在贸易全球化的背景下,有些国家的企业无法与低成本国家的生产商竞争。

反倾销措施可以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维护雇佣就业的稳定。

3.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某些特定的产品对国家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军工产品等。

通过限制特定产品的倾销,可以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反倾销措施的实施1. 调查程序:在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前,通常需要进行调查和评估。

调查涉及对进口产品的价格、质量、产量等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并评估对本国产业的损害程度。

2. 征税:一旦确认存在倾销行为,并且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政府可以决定征收临时或永久性的反倾销税。

这些税款将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减少竞争压力。

3. 配额限制: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置配额限制来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

这些配额可以以固定的数量或百分比形式设定。

四、反倾销措施的影响1. 增加贸易摩擦: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增加。

其他国家可能对本国的反倾销举措采取报复措施,导致贸易战的升级。

2. 扭曲市场竞争:反倾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竞争。

由于征税或配额的存在,进口商品的价格上升,消费者面临较高的购买成本,影响市场的自由竞争。

3. 减少经济福利:反倾销措施削弱了国际分工和贸易自由化发展。

限制进口商品的流入,可能导致本国的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减少经济福利。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与应对策略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与应对策略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与应对策略导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在世界各国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贸易摩擦也随之而来。

其中,反倾销措施成为各国应对不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之一。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并提供应对策略。

一、反倾销措施的定义及类型1.1 反倾销措施的定义反倾销措施是指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伤害,限制进口商品并防止倾销现象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倾销是指出口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商品销往进口国。

反倾销措施旨在恢复公平和竞争。

1.2 反倾销措施的类型反倾销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立案、反倾销调查、征收反倾销税等。

反倾销措施的类型因各国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贸易组织的规定而略有差别。

二、反倾销措施的影响2.1 影响出口国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会对出口国的贸易造成不利影响。

出口国的商品在面临反倾销调查后,可能面临限制进口或增加关税的情况,导致出口减少,经济效益下降。

2.2 影响进口国反倾销措施对进口国也有一定的影响。

进口国的企业购买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进口商品时,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增加了企业的成本。

三、应对策略3.1 加强国际贸易组织协商与合作各国应加强与国际贸易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商与合作,共同维护贸易自由、公正的原则。

促进各国间的协商和对话,构建共识,减少贸易纠纷的发生。

3.2 提升企业竞争力企业需要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加强产品质量、技术创新和品牌形象的建设,使得企业不易成为倾销对象。

通过提升产品附加值,能够有效应对反倾销措施。

3.3 多元化市场开拓策略企业应积极开拓多元化的市场,减少对某一市场的依赖。

通过多元化的市场开拓,企业可以降低反倾销措施对其经营的影响,分散风险。

3.4 探索新的贸易模式受到反倾销措施影响的企业可以探索新的贸易模式。

例如,通过跨境电商等新兴贸易形式,降低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和成本,以应对反倾销措施带来的困扰。

结论反倾销措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出口国和进口国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反倾销案件法律(3篇)

反倾销案件法律(3篇)

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

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其中反倾销案件便是国际贸易争端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反倾销案件是指进口国根据本国法律,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损害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对反倾销案件的法律进行分析,包括反倾销的定义、法律依据、调查程序、措施以及相关争议解决机制。

二、反倾销的定义反倾销是指进口国对从其他国家进口的商品,因价格低于本国同类商品或低于成本价格而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反倾销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损害,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反倾销的法律依据1. 世界贸易组织(WTO)反倾销协定WTO反倾销协定是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反倾销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反倾销调查的程序、标准、措施以及争端解决机制。

WTO反倾销协定于1947年签订,1995年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64个成员国。

2. 各国国内反倾销法除WTO反倾销协定外,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反倾销法律。

如我国《反倾销条例》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反倾销调查程序1. 立案反倾销调查的启动通常由进口国国内产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进口商品存在倾销行为,并可能导致国内产业受到损害。

2. 调查立案后,调查机关对倾销行为、损害以及因果关系进行审查。

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可对进口商、出口商以及国内产业进行询问、取证。

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若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则可征收反倾销税;若认定不存在倾销或损害,则终止调查。

五、反倾销措施1. 反倾销税反倾销税是反倾销措施中最常用的手段。

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将进口商品的价格调整至正常水平,从而消除不公平竞争。

2. 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进口商品采取的临时措施。

如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等。

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

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

第一章绪论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

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屡屡遭到反倾销投诉,认清国外对我国产品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已成为我国企业进一步拓宽国际市场的当务之急。

1.1基本概念在深入讨论反倾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来系统地认识一下什么是倾销和反倾销以及它们的发展历史。

这样更有助于我们认识反倾销作为当今世界重要的贸易保护手段而普遍存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1.1.1什么是倾销(1)字典解释:倾销(Dumping),根据词典解释,它的意思是抛弃自己不需要的东西。

(2)经济学解释:首次将倾销概念引入经济学领域的,是著名经济学家英国人亚当·斯密(Adam Smith)1。

1776年,其在名著《国富论》2中论述当时各国官方对出口贸易进行奖励时用了“倾销”一词。

但是,此书提及的“倾销”有别于现代意义上的倾销,其含义更接近于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

到了1884年,英国议会在一次关税问题辩论时使用了“倾销”一词。

此时所涉及的倾销一词才具有“低价抛售商品”的意思。

但是,当时倾销还不能专门理解为一种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手段,而是一种普通意义上的价格战略。

从词性角度而言,仅属于中性词,不带有褒贬之义。

到1922年,国际联盟也对倾销问题进行探讨,在一份备忘录中首次对倾销下了如下定义:如果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生产成本即构成倾销。

这一官方的定义对“倾销”一词的发展有着意义深远的影响。

我们看到,该词的含义从那时起已具有现代意义的影子。

1923年,在美国国际贸易学家雅各布·瓦伊纳(Jacob Viner)出版的名著《倾销----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中,把倾销定义为: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

这种将倾销定义为“价格歧视”的学说被当时的理论界普遍接受。

反倾销案件法律(3篇)

反倾销案件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倾销案件的处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保护国内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适用于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反倾销调查和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商务部负责反倾销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反倾销调查和处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影响正常的外贸秩序。

第二章反倾销调查第六条国内产业或者其代表,可以依法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第七条申请反倾销调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受倾销影响的国内产业或者其代表;(二)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产业建立造成实质阻碍;(三)倾销是由于外国出口商对进口产品实施倾销行为造成的。

第八条国家商务部收到反倾销调查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第九条国家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十条国家商务部在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政府。

第十一条国家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出口商提供倾销情况的说明;(二)对进口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要求出口商提供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成本和价格资料;(四)对有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国家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出口商提供与倾销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二)对出口商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出口商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国家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出口商的意见。

第十四条国家商务部应当在调查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第十五条国家商务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

第三章反倾销措施第十六条国家商务部可以依法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第十七条反倾销税的税率应当根据倾销幅度确定。

第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出口商可以申请复审,请求国家商务部终止征收反倾销税。

司考国际经济法:反倾销详解6页word文档

司考国际经济法:反倾销详解6页word文档

司考国际经济法:反倾销详解(一)倾销和损害的确定1.倾销。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倾销的构成要件: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以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2)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的,以该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格,即所谓的“替代国价格”。

(3)以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注意以上三种方法不是依次使用,而是在第一种方法不能使用时,选择使用第二或第三种方法。

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2)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的,以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外经贸部商海关总署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特别提示]这里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是正常价值的确定。

二是出口价格的确定。

2.损害。

损害是指倾销对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1)国内产业的认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

但两类产业排除在外:第一,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国内生产者。

第二,倾销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2)损害的认定——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反倾销调查1.反倾销调查机构——商务部。

涉及农产品反倾销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2.反倾销调查的发起。

反倾销调查有两种发起方式,即申请发起和主动发起。

(1)申请发起(主要方式)——指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反倾销的措施有哪些

反倾销的措施有哪些

反倾销的措施有哪些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一)临时措施《反倾销协议》第7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当局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1)已开始调查,已予以公告,并已经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2)已作出倾销存在和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3)调查当局认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发生损害是必需的。

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采用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

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取,其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4个月;如果有关贸易的*部分出口商提出要求,由调查当局决定,该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

如果调查过程中调查当局正在审查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税额是否能消除损害时,则上述期间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

此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遵守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其他规定。

(二)价格承诺根据《反倾销协议》第8条的规定,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其中,以提高倾销产品价格形式作出的价格承诺,其价格提高不得超过经初步裁定已确认的倾销幅度。

作出价格承诺的前提是已经作出了倾销存在和由倾销造成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

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作出的裁定是否定的情况下,调查当局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达成价格承诺的要求可以是调查当局提出的,也可以是受调查的出口商提出的,但无论是谁首先提出的,对方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在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如果调查当局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如存在出口商的数目过*等情况,则可以不接受价格承诺。

在调查当局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出口商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并且其拒绝接受的行为不应影响到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

价格承诺一旦作出,其效果是导致反倾销调查的暂时中止,进口国反倾销当局应立即停止调查程序。

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措施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反倾销措施在国际贸易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反倾销的概念、目的、实施程序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反倾销的概念反倾销是一种国际贸易保护措施,指的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低价倾销产品的冲击,采取的对倾销产品施加的特殊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的手段。

这种措施旨在恢复公平竞争环境,防止本国产业受到损害。

二、反倾销的目的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旨在维护进口国的产业利益,包括保护本国产业、维持行业稳定和公平竞争等。

倾销行为通常会导致本国产业受到冲击,损害市场份额和利润。

因此,反倾销措施成为进口国保护本国产业的手段之一。

三、反倾销的实施程序国际贸易法规定了一套严格的程序来实施反倾销措施,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一般而言,实施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进口国根据举报或自发调查,将涉嫌倾销的产品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内容涵盖产品的定性、定价、数量以及对本国产业的影响等。

2. 验证倾销事实:进口国需要通过调查验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

这包括确认基准价、比较进口价格、计算倾销幅度等。

3. 伤害调查:进口国需要调查倾销产品对本国产业的实际和潜在损害程度。

这包括考虑产业利润、市场份额、就业情况等多个因素。

4. 终裁结果: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进口国最终决定是否对倾销产品征收特殊关税或非关税壁垒。

四、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反倾销措施实施对各方利益均有着重要影响。

1. 进口国产业:反倾销措施保护了进口国的相关产业,维护了其市场份额和竞争力。

但过度保护也可能限制了行业发展空间。

2. 出口国产业:受到反倾销措施限制后,出口国可能会面临市场份额下降和利润减少等问题。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产业特别容易受到影响。

3. 全球贸易环境: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可能引发贸易紧张局势,制约自由贸易的发展和贸易伙伴间的合作。

这对全球贸易环境带来了不确定性和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反倾销措施在国际贸易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反倾销措施的三大形式

反倾销措施的三大形式

反倾销措施的三大形式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一)临时措施《反倾销协议》第7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当局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1)已开始调查,已予以公告,并已经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2)已作出倾销存在和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3)调查当局认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发生损害是必需的。

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采用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

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取,其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4个月;如果有关贸易的*部分出口商提出要求,由调查当局决定,该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

如果调查过程中调查当局正在审查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税额是否能消除损害时,则上述期间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

此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遵守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其他规定。

(二)价格承诺根据《反倾销协议》第8条的规定,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其中,以提高倾销产品价格形式作出的价格承诺,其价格提高不得超过经初步裁定已确认的倾销幅度。

作出价格承诺的前提是已经作出了倾销存在和由倾销造成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

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作出的裁定是否定的情况下,调查当局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达成价格承诺的要求可以是调查当局提出的,也可以是受调查的出口商提出的,但无论是谁首先提出的,对方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

在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如果调查当局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如存在出口商的数目过*等情况,则可以不接受价格承诺。

在调查当局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出口商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并且其拒绝接受的行为不应影响到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

价格承诺一旦作出,其效果是导致反倾销调查的暂时中止,进口国反倾销当局应立即停止调查程序。

反倾销的措施

反倾销的措施

反倾销的措施一、背景介绍倾销是指一种国家或地区无限制地向另一国家或地区销售的产品,并以低于生产成本或市场价格的价格进行销售。

这种行为常常对进口国的本土产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为他们无法与低价产品竞争。

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的侵害,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是指通过采取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形式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侵害的行动。

这些措施旨在平衡贸易,维护本国产业的利益,并促进公平竞争。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反倾销措施,以及这些措施背后的原理和应用案例。

二、关税措施关税是最常见的反倾销措施之一。

它是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税种,通过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降低它们的竞争力。

关税可以根据倾销程度的不同进行调整,以确保本国产业能够有效应对倾销商品。

关税的高低通常与倾销程度成正比。

当倾销程度较低时,关税可以适度提高以抑制进口;而当倾销程度较高时,关税可以大幅提高以更有效地保护本国产业。

关税措施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平衡贸易,并为本国产业提供保护。

然而,关税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可能引发贸易紧张局势、提高消费者价格等问题。

三、配额限制配额限制是另一种常见的反倾销措施。

配额是指限制进口特定商品的数量,以限制倾销商品的流入。

配额限制通常可以通过与国际组织或贸易伙伴达成协议来实施。

配额限制可以通过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来保护本国产业。

由于限制了进口商品的流入,本国产业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并有机会发展和壮大。

然而,配额限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可能使得进口商品价格上涨,给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

其次,配额限制可能引发对等的贸易壁垒,阻碍国际贸易的自由流动。

四、补贴措施除了关税和配额限制,补贴措施也是一种常见的反倾销措施。

补贴是指进口国为本国产业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经济支持。

这些支持可以包括减税、贷款、补贴等形式。

补贴措施旨在帮助本国产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

通过补贴,本国产业可以在与倾销商品竞争时更有优势。

然而,补贴措施也存在一些问题。

反倾销的应对措施

反倾销的应对措施

反倾销的应对措施简介反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保护本国产业,采取贸易限制措施,阻止进口商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从而抑制倾销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政策是一种常见的贸易争端解决手段。

本文将介绍反倾销的定义、影响以及常见的应对措施。

反倾销的定义倾销是指一国将商品以低于其市场价格出口到他国,从而对进口国的本地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的侵害,进口国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即征收反倾销税或实施非关税壁垒。

反倾销的目的是调整市场,维护本国产业的利益。

然而,有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将其作为保护主义手段,导致贸易争端和国际贸易摩擦。

反倾销的影响反倾销措施对国际贸易和本国经济都会产生影响。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影响:市场扭曲实施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市场扭曲,破坏市场平衡和公平竞争。

反倾销措施通常会使进口商品的价格上涨,从而使本国产业在国内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

贸易争端反倾销措施往往引发贸易争端。

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可能遭到出口国的抗议,进而导致双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国际贸易争端可能导致贸易额下降,市场不确定性增加。

动态影响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反倾销国家的生产成本升高,进而对就业和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出口国受到贸易限制可能导致其失去市场份额,减少出口,影响国内经济发展。

反倾销的应对措施为了应对反倾销措施,出口国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 寻找新的市场机会受到反倾销措施的限制时,出口商可以寻找新的市场机会。

他们可以探索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寻找对他们的产品感兴趣的买家。

通过开拓新市场,他们可以减少对受反倾销措施限制的市场的依赖。

2. 提高产品竞争力为了应对反倾销措施,出口商可以努力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他们可以改进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通过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来吸引买家。

此外,他们还可以加强研发和创新,提供独特的产品或服务。

3. 寻求政府支持出口商可以向自己国家的政府申请支持,以应对反倾销措施。

政府可以提供财政支持、减免税收、提供市场信息等帮助,以减轻出口商的负担,并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贸易限制。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措施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已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此过程中,偏向性的贸易行为和保护主义思潮也在不断加强,这使得反倾销措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一、反倾销措施的概念和种类反倾销是指国家采取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旨在保护本国的产业不受进口倾销商品的损害。

倾销是指外国生产商或者出口商出口商品到另一个国家,价格低于本国销售价格或者低于生产成本。

反倾销措施分为三种:1.征收反倾销税:是指当一个商品的进口价格低于本国生产出售该商品的价格时,本国政府征收进口反倾销税以惩罚进口商。

2.反倾销调查:是指当本国生产商申请或者主管机关认为进口商品存在倾销行为的时候,发起的一种政府认可的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保护本国产业。

3.禁止进口:在调查认为进口商品存在倾销行为,对本国产业造成极大损害的情况下,本国政府可以采取禁止进口商品的措施,保证本国产业的安全。

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避免遭受倾销的损害。

然而,如果国际贸易中多数国家都采取反倾销措施,则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思潮的加强,最终影响全球贸易的自由度和公平度。

二、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和限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倾销损害,一个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不过,反倾销措施也需要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并且适用的条件也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

常见的条件包括:1.倾销行为:进口商品价格低于本国生产商价格或低于生产成本时2.造成损害:倾销行为损害了本国产业利益的时候3.倾销商品的数量:倾销商品数量愈大,则需要更强的证据来证明其损害本地产业反倾销措施同样有着适用的限制,反倾销行为应该遵循下列规则:1.反倾销措施应当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并且符合国际贸易体系的要求2.反倾销措施不应当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合法利益3.反倾销措施应当对国际贸易和国际商品流通产生积极影响,以达到国际贸易规则的目标三、中国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一直是世界贸易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反倾销的重要实施国。

欧盟反倾销法律程序简介及其应对策略

欧盟反倾销法律程序简介及其应对策略

欧盟反倾销法律程序简介及其应对策略欧盟反倾销法律程序简介及其应对策略一、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律欧盟反倾销立法可以追溯到1968年,它参照了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文本的规定。

作为关税联盟,欧盟实施共同的商业政策,欧盟各会员国本身并无反倾销法,所有反倾销的相关调查及保护措施的采行均由欧盟委员会负责,欧委会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有权开始和结束调查、征收临时和固定反倾销税,还有权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

1. 调查机关欧盟反倾销主管当局为欧盟的行政部门即欧盟委员会。

欧委会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是负责贸易和反倾销事务的是第一关税司,其中倾销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又由不同的处室分开负责,此外,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机构还有欧盟部长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

2. 调查程序调查主要分为五个阶段:1.提出投诉;2.欧盟委员会立案,申诉企业递交申请后45天内,欧委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反倾销立案通知;3.初裁前的调查,主要包括填写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10天内向欧委会索要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和对参照国选择提出意见,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15天内提交市场经济问卷,被抽样企业应在欧委会做出抽样裁定后37天内提交大问卷;4.终裁前的调查,主要包括核查、参加听证会、对披露材料的评议,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40天内向欧委提出听证要求,欧委会在被抽样企业提交市场经济问卷1个月后进行市场经济核查。

立案后60天内欧委会不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立案后9个月内欧委会应做出初裁;5.最终裁决,欧委会应在立案后15个月内做出终裁,公布反倾销措施。

3. 倾销和损害认定按照WTO规则和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三个要件:1.倾销的存在(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共同体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3.因果关系,即倾销的发生与共同体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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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有关反倾销法的三种方案(二)(一)四、“对反倾销法加以改进”方案的观点及可行性分析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反倾销规则本身的性质是反竞争的,必然会带来保护的后果,不利于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和经济发展,然而在目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状况下,完全放弃反倾销法实属不可能,而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的方案也受到重重限制,至多只能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区实现,因此比较现实的方法是对反倾销法进行修改,最大限度地纳入或融进竞争规则,消除现行规则中反竞争或限制竞争的条款,使反倾销法能更多地考虑到竞争的需要。

27]至于具体的修改之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引入“公共利益”条款、采用更高的“微量”标准及对“相关市场”确定一个恰当的定义。

真正的公共利益条款不仅是指应将消费者与用户的利益考虑进去,而且要将“损害”定义为是对竞争的损害,而不是对竞争者(国内生产商)的损害,即实际上应以是否符合国民经济整体福利和市场竞争为判断标准。

而“微量不计”规则是出于节约资源的目的而制定的,因为反倾销案的诉讼成本极高,倾销存在和损害的认定都需要动用大量的专业人才来进行复杂的调查和确认工作,这对于许多企业而言是个相当沉重的负担,也不利于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正常发展。

因此将贸易量与倾销差额定出一个“最低限度”,低于此限者采取“微量不计”规则,实属必要。

然而在某些国家的反倾销法中,“微量”的标准过低,所以有必要提高,实际上是放宽限制,以鼓励竞争。

至于最后一点,界定“相关市场”的关键是界定“同类产品”。

对“同类产品”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损害的确定,如果“同类产品”定义地较为宽泛,倾销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就不易证明些。

反之,如果对“同类产品”采用的是较为狭窄的定义,“国内产业”的范围就会相应缩小,这可能导致对倾销损害效果的高估,从而在本不应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采取反倾销措施。

有些学者认为反倾销法中对“同类产品”的定义过于狭窄,建议加以拓宽,以便将需求的交叉弹性考虑进去28](需求的交叉弹性是指一种产品价格变动对某些其他产品的销售产生的影响。

如果一种产品价格上涨,人们对这种产品的需求就会下降,同时对另一种产品的需求就会增加,从而引起另一种产品的价格上涨。

在此情况下,购买者就从一种产品转向另一种产品了。

29]应该说,保留反倾销法并按照有利于竞争的方向加以改进的方案是现实可行的。

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如果它确实认识到反倾销法对竞争的消极作用,并相信引入更多的竞争规则会有利于其经济的长远发展,但出于对抗他国反倾销法威胁的需要又不能即时取消本国反倾销法,那么,它在保存反倾销法的同时对其加以改进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比如,采用宽泛的公共利益条款,注意评估可能的反倾销措施对竞争所产生的效果;适用比WTO反倾销守则更高的微量标准等等,只要这些做法是非歧视性的。

总之,一国修改自身的反倾销法以增进其整体福利完全是它的自由,关键是看该国国内支持派和反对派力量对比情况。

从区域性自由贸易区来看已经有了现成的例子,欧盟反倾销法的最新发展就反映了对促进竞争的考虑。

自1995年起,欧盟反倾销法就纳入了一个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委员会在确定倾销、损害、因果关系之后,还必须确定是否有共同体利益的需要,如果没有,就不能征收反倾销税。

共同体利益包括许多方面的利益,主要是共同体工业利益、产品用户的利益及消费者利益等等。

尽管实践表明欧盟委员会在对这三者进行权衡时,往往会把共同体工业利益放在第一位(如1995年对中国粉末活性碳反倾销案),30]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果欧盟用户的利益较大,比生产工业更重要;欧盟的生产商没有足够的生产能力满足欧盟消费者的需要;或者欧盟生产商的价格和产品成本比国际标准高,则裁决可能就是没有共同体利益。

例如,在中国的松香案中,欧委会做了倾销的裁决,但没有采取措施,因为征税对松香用户的负面作用超过了给欧盟工业带来的利益。

31]对于反倾销法的国际规则而言,纳入更多的促进竞争的条款,限制和防止某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法来保护本国工业的途径也是现实可行的。

在乌拉圭回合之前,GATT反倾销守则的许多规则和措施备受批评,因为它们存在明显的漏洞,极易导致反竞争的效果。

经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新的反倾销守则(即WTO反倾销守则)与以往的守则相比,发生了不少重大的变化,其意图或至少部分意图是为了使反倾销法更能够与竞争原则一致以促进竞争。

这些变化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限制有关国家主管当局的酌情裁量权,增加在执法各环节上的透明度,以防止因滥用酌情裁量权而产生的偏袒一方的执法不公。

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国际贸易界对东京回合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各国主管当局滥用其酌情裁量权上。

程序规则上的缺陷往往使得无充分理由的反倾销申请得到确认和执行,而这些申请的真实目的是迫使出口商提高价格,削弱进口国的市场竞争。

因此,为加强反倾销诉讼提起标准,保证理由充分的反倾销申请得到调查并使调查能够客观而公正地进行,WTO新守则制定了大量的新的程序性规则,具体包括:第一、申请调查的人员资质。

对于哪些人有资格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1979年反倾销守则规定地比较笼统,使申请的代表性问题不够明确;WTO的新守则对此规定了具体标准。

该守则第5.4款规定,若未经调查当局对申请书是否有“足够支持或反对”的问题做出判断认定,就不得发起调查。

凡申请受到其合计产量占该相同产品国内行业总产量的50%以上的国内生产人的支持,当局才可认定为符合“由或者代表国内行业”提出申请的标准。

这表明,未表态支持者不列入50%之内。

另一方面,凡对该申请明确表示者,其产量低于该行业总产量的25%时,则绝对不准发起调查。

而按照对该款的注释⒁,“各成员方认识到,在有些成员方境内,相同产品国内生产人的雇员或者雇员代表可以或支持进行调查”。

这样,就解决了申请书的代表问题,同时也具体划定了调查当局的职责范围。

第二、现有最佳资料原则。

现有最佳资料原则(bestinformationavailable)是指,当反倾销主管当局调查出口公司状况、倾销产品在出口国国内销售的价格和数量、相似产品的成本和费用时,如果出口商答复不完整、不全面或出口商不允许、不配合主管当局的调查工作,主管当局可以依据其所获得的最好资料做出裁决。

该原则有可能导致不利于出口商的裁决结果,对于该问题,WTO新守则基本沿用了1979年守则的内容,但其在附录中列出了一系列条件,规定什么情况下采用此原则,从而限制了主管当局滥用此原则拒绝考虑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的做法。

第三、微量原则。

WTO第5.8款规定:“遇有当局认定,倾销差额属微量者,或者倾销的进口产品实际或潜在数量或其损伤情况可略而不计者,调查应立即停止。

凡倾销差额占以出口价格百分比计,不到2%者,则视为微量。

凡从某个国家进口的倾销产品数额,占进口国相同产品的进口额不到3%者,通常也认做可略而不计”,但是,几个占不到3%的国家其合计进口量占7%以上者不在此限。

此外,微量原则还表现在要求当局认定征税时,应采取只要能弥补所受损伤即可的方式,或用低于倾销差额的标准来厘定临时税额或价格承诺额的办法。

第四、公共利益条款。

由于反倾销法对国内工业的保护往往是以消费者利益和经济整体为代价的,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把国内工业的受损情况作为考虑重心,还应考虑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WTO在第6条“证据”的第12款中规定,“当局应给予受调查产品生产行业的用户,以及该产品一般有零售时则消费者组织的代表,以提供有关倾销、损伤及因果关系调查方面资料的机会。

”尽管该条款只给予有关方提供资料的机会,但与以往的守则相比,总算迈出了第一步,标志着一种突破。

第五、时间限制与日落条款。

日落条款(sunsetclause)是指,一项反倾销措施,无论是价格承担还是征收固定反倾销税,若以后没有任何的修改或新的复审决定,则届满5年后自动失效。

32]订立日落条款是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因为大多数反倾销措施在实行三、五年之后,由于时过境迁,市场条件的变化不再需要了。

日落条款主要在欧盟、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国内反倾销法中有规定,1979年的反倾销守则没有关于反倾销税适用期限的规定,只是在其第9条中规定:反倾销税只要在必要范围内起着阻止正在造成损害的倾销,就应该保持继续有效。

WTO新守则加入了日落条款,在某种程度上缩短了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期间。

另外,WTO新守则还对反倾销的各环节制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如问卷调查限定30日内作回答,若实在有困难可适当延长;临时措施必须在开始调查60天以后才能采取等等。

2.收紧结构价值的计算规则。

反倾销法规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如果不能采用出口国市场价格和第三国可比价格,则采用按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其他费用及合理数额的利润得出的结构价值。

过去一直有人批评西方国家在适用其国内反倾销法时采用偏高的成本、费用和利润额,人为地抬高比较“基线”,以便更容易地证明倾销的存在,得出更大的倾销幅度。

WTO新守则制定了相关条款以“管住”结构价值的计算。

第2条规定:“管理、销售及其他费用和利润的数额,要根据受调查的出口人或生产人对相同产品在生产中和正常贸易过程中销售的实际数据。

凡该数据无法根据此类数据确定者,该数据应根据以下情况来确定:(i)该出口人或生产人在同一大类产品原产地国国内市场生产与销售所花费与获得的实际数额;(ii)其他受调查的出口人或生产人在相同产品原产地国内市场生产与销售所花费与获得的实际数额的加权平均数;(iii)任何其他合理方法。

可见,该条要求采取”实际数额“是对某些国家人为抬高比较基线的否定,具有积极意义。

再者,为防止计算结构成本时会出现的对各种花费的不合理分摊,尤其是对高科技含量产品中高额研试费用的估算和分摊,WTO反倾销守则也进行了专门规定。

此外,WTO新守则还规定对以结构价值确定正常价值(以成本为基础)的使用方法只能位于以出口国国内价格和第三国可比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以价格为基础)的使用方法之后,除非以价格为基础的计算方法不可靠,否则,不能使用以成本为基础的计算方法。

3.价格比较问题。

在反倾销实践中,某些国家坚持将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相比较的方法,许多人批评这种比较方法不公平地夸大了倾销,进而夸大了倾销幅度,多征了反倾销税。

而1979年守则只规定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应进行公平比较,没有规定具体的比较方法,也就无法限制某些国家适用其有扩大倾销幅度倾向的计算方法。

因此WTO新守则在这方面做了重要的改进,它在第二条中规定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应采用“加权平均值对加权平均值”或“单个对单个”的比较方法,即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全部可比的出口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之间进行比较或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与每笔交易的正常价值之间进行比较,由此来确定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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