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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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一、票据权利丧失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吗?可以(2021)鲁0781民初1197号判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此规定即票据法特别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享有的,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时,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其获得而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

因此,该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属于因不法行为的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而是基于票据法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票据法直接赋予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对获得该权利下的利益的票据债务人行使的非票据上的偿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二、行使的前提条件1.持票人曾享有票据权利若票据本身就是虚假票据,或无效,在这种情形下就无票据权利之说,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票据权利丧失。

满足票据合法、背书连续的要件2.因超过票据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如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还存在,则不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

利益返还请求权不能与票据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同时存在。

3.出票人或承兑人必须因此受益出票人或承兑人于票据基础关系所获得的财产利益,如赠与目的而签发票据并未收取对价,不符合条件。

三、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如何拟定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相当的利益xxx元。

二、民事起诉的诉讼主体原告依然是持票人,但被告只能出票人和承兑人,对于其前手的背书人、保证人等均不得再行起诉。

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请求金额只有票据本金,没有利息和通知费用。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选 年第4辑 总第98辑

人民法院案例选 年第4辑 总第98辑

纷诈南有店其车2 3”京限买适号 纷
5 案——《食品
安全法》中销
售者承担的十
倍赔偿责任不
以消费者购买
时明知其为不
符合安全标准
指导案例50 号 李某、 郭某阳诉郭 某和、童某 某继承纠纷 案——夫妻 关系存续期 间人工授精 所生子女视 为婚生子女
指导案例18 号 中兴通 讯(杭州) 有限责任公 司诉王鹏劳 动合同纠纷 案
【裁判要点】 【相关法条】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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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 士冷机有限公司、上 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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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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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宋某某诉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李某某、宋某某诉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李某某、宋某某诉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6.12.20裁判规则一、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根据《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犯学校纪律的学生应当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并将处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中小学生系未成年人,其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对于外界刺激的承受能力有限,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也比较大。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处分的同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从根本上讲,对学生的处分也是教育手段,而不是简单的惩罚。

只有在充分考虑受处分学生的心理素质,针对其实际情况进行教育、疏导的基础上,处分手段才能真正发挥教育作用,才能避免可能发生的悲剧。

如果学校在处分过程中,仅仅为了追求惩戒的时效性,没有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且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使得家长没有机会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教育,学校则对造成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具有过错,应当认定学校的违规行为与学生的伤害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正文李某某、宋某某诉青海湟川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李某某。

原告:宋某某。

被告:青海湟川中学。

法定代表人:马康伯,该校校长。

原告李某某、宋某某因与被告青海湟川中学(以下简称湟川中学)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某、宋某某诉称:原告之子李晖系被告湟川中学高二(6)班学生。

2005年11月8日下午,李晖参加湟川中学组织的政治课考试,监考老师在没有充分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认定李晖作弊。

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27•【分类】其他正文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支持金融改革创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天津高院发布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1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天津某公司与某证券公司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案3某工程公司与某保理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4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田某等融资租赁纠纷案5姜某与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6王某与某期货公司、某信息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7某租赁站与某咨询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8某银行与刘某信用卡纠纷案案例一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上海某公司以李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XXX加盟商骑手意外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直接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某日李某驾驶摩托车与案外人相撞,造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事故发生时李某正在派发外卖,其所属配送团队属于某管理公司,某管理公司应对案外人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某管理公司赔偿案外人经济损失。

某管理公司赔偿后从李某工资中扣除了赔偿款。

李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认为生效判决未让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赔偿。

【裁判结果】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案涉保险设立初衷是为保障骑手在配送过程中的自身和他人安全。

保险公司对诉争免责条款做出机械解释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与合同初衷不符。

虽然生效判决认定某管理公司为赔偿责任人,但其在向受害人赔偿后又向实际侵权人李某进行了追偿,故李某为实际赔偿人。

李某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损失,判令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随着外卖业务量的提升,外卖配送途中事故多发,给骑手及第三人的安全带来很多隐患。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篇一:民事侵权案例分析】张显诽谤药家鑫为“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侵犯了“死者荣誉”,亦侵犯了“生者荣誉权”。

也就是说,作为药家鑫之父,药庆卫以张显侵犯“死者(药家鑫)荣誉”为理由之一起诉张显侵犯自身荣誉权是合理合法的。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就第二点而言,首先我们要承认刑事犯罪分子的家属同样具有法律权利,特殊群体的利益也需要法律保护,网络舆论监督也是要有一定限度的。

第二,药庆卫在药家鑫一案后的确成为了公众人物,为人们所广泛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有一定关联,从理论上可以被归为非自愿型社会性公众人物。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公众人物进行严格的区分。

但我个人认为,药家鑫是否应被判处死刑属于刑事案件讨论的范畴,但药家鑫一案确实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药家也曾引来强烈的舆论声讨,在这种情况下,已成为公众人物的药庆卫,其名誉权在公众利益面前,是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的。

在一定范围之内,公众的舆论监督应是法律允许的,出现不实信息也属难免。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何理解和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是要通过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债权⼈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保护票据债务⼈的抗辩权。

店铺⼩编为您准备了《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您查阅。

如何理解和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案当前,什么纠纷属于票据纠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这是需要⾸先解决的问题。

《规定》第⼀条即明确规定了何为票据纠纷。

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因⾏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引起的纠纷。

当事⼈因此类纠纷⽽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条件的,⼈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最⾼⼈民法院在前不久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中确定票据纠纷的案由时,以此为基点,确定了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七种案由。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向票据债务⼈请求⽀付票据⾦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享有的第⼀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实现之⽇亦即追索权消灭之时;追索权是持票⼈享有的第⼆顺序权利,惟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使。

因此,持票⼈不先⾏使付款请求权⽽先⾏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民法院⼀般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条第⼆款和《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之⼀。

付款是付款⼈按照票据⽂义⽀付票据所载⾦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为。

汇票付款请求权纠纷的当事⼈⼀般是持票⼈与承兑⼈或者付款⼈,本票付款请求权纠纷的当事⼈⼀般是持票⼈与出票⼈,⽀票付款请求权纠纷的当事⼈⼀般是持票⼈与办理⽀票存款业务的银⾏。

民事案由规定最高院

民事案由规定最高院
105.股票交易纠纷
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07.出资转让纠纷
108.国债交易纠纷
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
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
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
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三十二、经营合同纠份
114.出资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6.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份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纠纷
74.居间合同纠纷
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
75.保证合同纠纷
76.抵押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
77.质押合同纠纷
78.留置纠纷
115.联营合同纠纷
116.合伙协议纠纷
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119.挂靠经营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0-10-30【生效日期】2000-10-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将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

第一、二、三部分属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

第四部分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

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规定(试行)》将案由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种案由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

为了便于司法统计,根据具体情况,少数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见多发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种案由并不限于所标明的几项。

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种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项,如相邻用水纠纷。

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00年十月三十日目录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第二部分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第三部分婚姻家庭纠纷案由第四部分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一、代位权纠纷1.代位权纠纷二、撤销权纠纷2.撤销权纠纷(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三、悬赏广告纠纷3.悬赏广告纠纷四、买卖合同纠纷4.买卖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5)拍卖纠纷(6)互易纠纷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14.供用电合同纠纷15.供用水合同纠纷16.供用气合同纠纷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七、赠与合同纠纷18.赠与合同纠纷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八、借款合同纠纷20.借款合同纠纷(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21.民间借贷纠纷九、借用合同纠纷22.借用合同纠纷十、租赁合同纠纷23.租赁合同纠纷十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十二、承揽合同纠纷25.加工合同纠纷(1)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26.定作合同纠纷27.修理合同纠纷28.复制合同纠纷(1)印制合同纠纷29.测试合同纠纷30.检验合同纠纷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3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3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3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十四、运输合同纠纷(一)客运合同36.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37.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38.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39.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0.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二)货运合同纠纷4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46.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4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十五、技术合同纠纷48.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49.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5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5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52.技术咨询合同纠纷5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54.技术培训合同纠纷55.技术中介合同纠纷56.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57.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十六、知识产权合同纠纷5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59.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1)发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2)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3)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纠纷6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6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6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63.委托创作纠纷64.合作创作纠纷65.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出版合同纠纷(2)表演权许可合同纠纷(3)作品翻译许可合同纠纷(4)作品改编许可合同纠纷(5)作品广播权许可合同纠纷66.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67.软件开发合同纠纷68.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69.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十七、保管合同纠纷70.保管合同纠纷十八、仓储合同纠纷71.仓储合同纠纷十九、委托合同纠纷72.委托合同纠纷(1)诉讼代理合同纠纷(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3)专利代理纠纷(4)商标代理纠纷(5)船舶代理合同纠纷(6)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8)保险代理纠纷二十、行纪合同纠纷73.行纪合同纠纷(1)代购代销合同纠纷(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纷74.居间合同纠纷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75.保证合同纠纷76.抵押合同纠纷(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77.质押合同纠纷78.留置纠纷79.定金合同纠纷二十三、典当纠纷80.典当纠纷二十四、保险合同纠纷8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8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83.再保险合同纠纷84.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十五、海商合同纠纷8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86.航次租船合同纠纷87.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88.定期租船合同纠纷89.光船租赁合同纠纷90.海上拖航合同纠纷91.海难救助合同纠纷92.海上打捞合同纠纷93.海上保险合同纠纷94.港口作业合同纠纷95.理货合同纠纷96.航道疏浚合同纠纷97.海上运输(船舶)联营合同纠纷98.船舶建造、买卖、拆解合同纠纷9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二十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100.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十七、信用卡纠纷101.信用卡纠纷二十八、信用证纠纷102.信用证纠纷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103.期货交易纠纷三十、信托纠纷104.信托纠纷三十一、证券合同纠纷105.股票交易纠纷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107.出资转让纠纷108.国债交易纠纷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三十二、经营合同纠纷114.出资纠纷115.联营合同纠纷116.合伙协议纠纷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119.挂靠经营纠纷120.企业出售纠纷121.上市公司收购纠纷122.公司分立纠纷123.公司合并纠纷124.债权转股权纠纷125.彩票、奖券纠纷126.补偿贸易纠纷127.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128.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29.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三十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3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十五、电信合同纠纷131.电信合同纠纷三十六、邮政合同纠纷132.邮政合同纠纷三十七、演出合同纠纷133.演出合同纠纷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134.服务合同纠纷(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3)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5)旅游合同纠纷(6)房地产咨询纠纷(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8)房地产经纪纠纷(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11)物业管理纠纷(12)饮食服务合同纠纷(1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14)有线电视收视纠纷三十九、劳动争议135.劳动合同纠纷136.集体劳动合同纠纷137.事实劳动关系争议138.劳动保险纠纷四十、劳务(雇佣)合同纠纷139.劳务(雇佣)合同纠纷第二部分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140.财产所有权纠纷(1)财产权属纠纷(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41.提单纠纷142.仓单纠纷143.存单纠纷144.宅基地纠纷145.探矿权纠纷146.采矿权纠纷147.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148.承包经营权纠纷149.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采光、通风纠纷(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4)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150.埋藏物隐藏物权属纠纷151.拾得遗失物权属纠纷152.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153.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二、票据、证券权益纠纷15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155.票据追索权纠纷15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15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158.票据损害赔偿纠纷15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16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161.证券发行纠纷(1)配股纠纷162.证券返还纠纷163.证券欺诈纠纷164.证券内幕交易纠纷16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166.虚假证券信息纠纷167.证券投资基金纠纷168.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三、股东权纠纷169.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170.股权转让侵权纠纷(1)优先认购权纠纷171.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172.公司知情权纠纷173.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17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175.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176.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四、损害公司权益纠纷177.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178.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五、知识产权纠纷(一)著作权纠纷179.著作人身权纠纷(1)作品发表权纠纷(2)作品署名权纠纷(3)作品修改权纠纷(4)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180.著作财产权纠纷(1)复制权纠纷(2)发行权纠纷(3)展览权纠纷(4)公开表演权纠纷(5)播放权纠纷(6)摄制权纠纷(7)改编权纠纷(8)翻译权纠纷(9)汇编权纠纷181.邻接权纠纷18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商标权纠纷183.商标权权属纠纷184.商标侵权纠纷(1)假冒注册商标纠纷(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三)专利权纠纷185.专利权权属纠纷186.专利侵权纠纷187.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188.专利申请权纠纷189.专利申请优先权纠纷190.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191.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四)发现权与发明权纠纷192.发现权纠纷193.发明权纠纷(1)植物新品种纠纷六、不正当竞争纠纷194.垄断纠纷195.虚假广告纠纷18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197.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198.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199.伪造产地纠纷200.倾销纠纷201.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七、海事纠纷202.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纠纷203.船舶碰撞纠纷(1)船舶浪损纠纷204.船舶触碰(建筑物、设施)损害赔偿纠纷205.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206.影响航船航行损害赔偿纠纷207.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8.港口作业纠纷209.养殖损害赔偿纠纷210.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211.非法留置船载货物纠纷212.共同海损纠纷213.船舶水道规费纠纷八、人身权纠纷21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7)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215.人身自由权纠纷216.名誉权纠纷217.名称权纠纷218.姓名权纠纷219.荣誉权纠纷220.肖像权纠纷九、特殊侵权纠纷22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2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22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224.产品责任纠纷22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22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22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22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22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23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23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23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23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十、不当得利纠纷235.不当得利纠纷十一、无因管理纠纷236.无因管理纠纷第三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一、婚姻家庭纠纷237.婚约财产纠纷238.离婚纠纷239.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24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241.婚姻无效纠纷242.撤销婚姻纠纷24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244.婚姻自主权纠纷245.抚养、扶养关系纠纷246.抚育费纠纷247.扶养费纠纷248.监护权纠纷249.探视子女权纠纷250.生身父母确认纠纷251.赡养纠纷(1)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5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53.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54.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255.分家析产纠纷二、继承纠纷256.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57.遗嘱继承纠纷258.继承权确认纠纷25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60.遗赠纠纷261.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第四部分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26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26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26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26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266.申请指定监护人案26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268.申请宣告失踪案269.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27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271.失踪人债务支付案27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273.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27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27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27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277.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278.申请支付令案279.申请公示催告案280.国有企业破产案281.(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282.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28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28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285.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28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287.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288.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1)申请扣押船舶案(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案(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案(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案289.申请海事强制令案290.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29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292.申请海事船舶优先权催告案293.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29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29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裁定案296.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案297.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298.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定案299.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调解书案300.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

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受案范围

一、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1)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案件。

包括:离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抚育、赡养、抚养、确认、解除收养关系,析产、财物纠纷、确认亲子关系、变更抚育费。

(2)继承方面的纠纷案件。

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分享遗产、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3)房地产或其它不动产方面的纠纷案件。

包括:①房屋确权、析产、买卖、租赁、典当、抵押、借用、代管、互易、交换、拆迁、公房使用权、代建、合建等;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等。

(4)相邻关系方面的纠纷案件。

包括:排水、截水、采水、滴水、通风、采光纠纷、防险纠纷等。

(5)赔偿方面的纠纷案件。

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

(6)债务方面的纠纷案件。

包括:借贷、借用、买卖、承揽加工、代购、代销、代理、抵押、留置、赠与、合伙、不当得利等。

(7)人身权方面的纠纷案件。

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

(8)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

(9)涉及证券、票据、期货、借款、担保等纠纷。

(10)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纠纷。

(11)依法管辖的破产案件。

二、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受理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①侮辱、诽谤案;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诉讼,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故意伤害案;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⑦侵犯知识产权案;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述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处有期徒刑或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2x年第1辑 总第91辑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2x年第1辑 总第91辑

【裁判要点】 【相关法条】 【案件索引】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案例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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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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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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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 1法. 客律贝效利 (厦门)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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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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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案——公
司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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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32.佛山市
11.上海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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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誉权纠纷案—
—侵犯法人名
誉1 2权. 宜的昌司市法千认 定和 贸 易 有 限 公
司诉宁波保税 区海禾婴幼儿
2
食品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
纷案——可得
利益损失之赔
偿的确定
13.邹燕诉无
锡五洲龙盛商
业有限公司商
3 品房预约合同
纠纷案——租
金收益磋商要
求可以对抗
“包租商铺”
不服湖北省公 安厅不予受理
2
决定行政行为
案——行政复
议不作为行为
是否可复议
41.司贤锋不
服宜昌市公安
局夷陵区分局

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

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

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一、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市场经济的改革中,提出“大民事”审判格局并将原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涉外海事审判庭统一称为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庭。

各庭受案范围既照顾历史情况又作了相应调整。

本文所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案件范围是根据2000年12月4日法发[2000]30号《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的精神划分的,其他各级法院根据自身审判实际调整。

(一)民事审判第一庭受理的民事案件1.民事审判第一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1)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包括借贷纠纷、买卖纠纷、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纠纷、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纠纷、拖欠贷款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合伙内部财务纠纷、代理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申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姻自主权利纠纷、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抚养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赡养纠纷(包括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3)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等特殊侵权纠纷。

(4)房地产纠纷案件,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会员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作监理合同纠纷等。

委托收款银行不当付款不应向出票人主张损失案例

委托收款银行不当付款不应向出票人主张损失案例

公司职员盗开支票银行见票付款免责黄爱平盗开支票黎滢原是南宁市汉阳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汉阳公司)的员工。

2006年5月中旬,黎滢从汉阳公司盗出两张盖有汉阳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安元私章及汉阳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现金支票交给韦延进,5月13日韦延进借取其老乡蓝永武身份证,5月14日韦延进到南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下称商行安吉支行),以蓝永武身份证分两次领取汉阳公司账上存款18万元。

事后,韦延进分得10万元,黎滢分得8万元。

被判刑罚汉阳公司发现存款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韦延进被获。

2006年10月12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韦延进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追缴赃款93500元发还汉阳公司。

2006年10月5日,黎滢也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月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纠纷再起2006年12月6日,汉阳公司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商行安吉支行,认为该行在韦延进领款时未尽审查义务,未审核领款人与收款人身份是否真实,以致其银行存款被冒领,要求法院判令该行赔偿其损失18万元。

商行安吉支行则认为汉阳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且虽然韦延进已被判刑,但黎滢犯罪案还在侦察中,汉阳公司的损失尚确定待,应按“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本案审理。

同时认为该承担责任的应是黎滢和韦延进。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是储蓄合同纠纷。

商行安吉支行在收到韦延进以蓝永武的身份证提交的现金支票后,对持票人的身份与所持的身份证件及现金支票上的权利人是否为同一人应承担审查义务。

但商行安吉支行未能审查出持票人与所持的身份证及现金支票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造成汉阳公司资金的流失,属审查不严,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对汉阳公司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汉阳公司已得回款项93500元,其损失尚有86500元。

由于商行安吉支行在一审时,未有证据证明黎滢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要求“先刑后民”中止本案审理的主张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案例选 年第2辑 总第88辑

人民法院案例选 年第2辑 总第88辑

集资诈骗、非 法吸收公众存
2
款案——集资
诈骗罪与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
罪的区别
9.李振国故意
3 杀人、强奸
案——强奸犯 罪中使用暴力 造成被害人死 亡的定性
10.陈波故意
4 伤害案——刑
事附带民事诉 讼之证明标准 及证据规则适 用
11.秦志晖诽
5 谤、寻衅滋事
案——利用信 息络实施诽谤、 寻衅滋事犯罪 的司法认定
街支行诉岢岚 1
县愣子洗煤有 限公司等借款 合3 0同. 宜纠兴纷市案凯— —燕 商置 业品 有融 限资 公质 押司 监诉 管无 协锡 议荣 的诚
性建 质筑 认工 定程 有 限 2
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 案—抗诉前达 成和解协议并 履行完毕的应 终结再审
31.金继典诉
山东高速集团
有限公司、山
3 东高速集团有
任纠纷案——
交通事故致孕
妇2 5终. 李止源妊等娠诉,
受徐 害建 者等 有机 权动 请车
求交 精通 神事 损故 害责 赔任 偿纠 纷 案 — — 机
2
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案件中证
据的运用及好
意同乘中民事
责任的承担
26.宋培安等
诉郑州大亚兽
药有限公司等
机动车交通事
3 故责任纠纷
案——同一用
人单位,一工
作2 7人. 成员都因鹏执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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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列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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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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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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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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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执行异议
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二、商事审判庭审理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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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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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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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及判决要点整理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及判决要点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刊登案例整理2008年第1期河北胜达永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纠纷案-16〃签字盖章的效力表明合同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还具有使合同相对人确信交易对方、确定合同当事人的作用。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房屋与所在划拨土地一同抵押的,土地应登记,未登记的无效;仅抵押房屋并登记的,不涉及土地。

中国恒基伟业集无国籍有限公司、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青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仲裁条款有独立性,约定解决争议的准据法不适用于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仲裁约定又不明确的,应适用法院地法审查仲裁条款效力。

吴林祥、陈华南诉翟晓明专利权纠纷案〃公司董事高管侵权,公司无法起诉的,股东可起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属于单位。

杨庆峰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工伤认定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包括工伤事故导致的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一年内申请工伤的,不超过时效。

2008年第2期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18〃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资格,其是否完成注销登记不影响公司行使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6〃最高额保证较主合同而言相对独立性较高,保证范围是最高额保证期间已发生的债权和偿还债务的差额,而非该期间已到期债权的余额。

〃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独立于票据关系,前者效力不影响后者效力。

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36〃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对价,受让时善意,或变更登记或交付。

未在二手市场内取得他人合法所有的机动车,不能证明善意及支付对价,不是善意取得。

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40〃服务标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93年以后中断使用三年的不得再使用;在先使用人规范使用则不侵权,但突出商标名称或与字号分开使用使人易误认的,侵犯他人商标权。

民事案例分析:杨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民事案例分析:杨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案情介绍]原告杨×与被告射阳县×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4]射民一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40元、交通费1504.7元、住宿餐饮费1412.8元、文检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9328元、死亡赔偿金167712元,合计202317.5元(重审注:合计应为202597.5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盐民一终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院于2006年4月17日重新登记立案,由副院长王宇华、民一庭庭长周彦河、民一庭审判员王正秀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9日上午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

本案原告杨×及其代理人丁××,被告代理人张××、任××,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重审终结。

[案情分析]原告杨×在原审中诉称:2004年5月25日下午5:45,原告丈夫刘洋因腹部不适,到被告医院就诊,告知医生跌跟头、脾肿大。

医生起初检查不全面、诊断错误,耽搁了腹内大量出血的治疗时间,导致刘洋手术后于次日凌晨4:35死亡。

被告的医疗措施存在明显过错,与刘洋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故要求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含餐饮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265995.6元。

被告县×医院在原审中辩称:被告为患者刘洋诊疗过程中无医疗过失行为,处治及时,诊断准确,手术无误,患者因自身不可逆转的病情恶化而导致死亡。

因诉讼中已经鉴定为医疗事故且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故被告同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赔偿医疗费6880.5元、交通费1880.88元、住宿费1766元、丧葬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最长赔偿年限6年算)43992元之和57519.38元的70%即40263.56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2.04•【文号】法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2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一批新的民事法律的施行,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由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物权法施行后,迫切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

根据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掌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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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建*特化学地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特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中*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原审被告:彭某劲,佛山市建*特化学地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建*特公司的前身为佛山市建*特化学地面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该公司于2003年挂靠中*德公司,以中*德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佛山市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相关工程。

2006年1月11日,彭某劲从学校收取一张票号为05966480的支票(出票人为佛山市实验学校,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收款人为中*德公司)。

2006年1月20日,该支票记载的100万元进入建*特公司的帐号。

经鉴定,票号为05966480支票上盖有的“佛山市中*德建设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蔡锐元”印章均不是真实印章。

中*德公司认为,彭某劲未经其同意,私刻其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建*特公司,由建*特公司将支票上记载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划入自己账户,该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中*德公司作为支票收款人的权利,故起诉至法院。

请求:1、判令建*特公司赔偿中*德公司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06年1月11日起至赔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2、判令彭某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建*特公司和彭某劲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中*德公司与建*特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票据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建*特公司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建*特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德公司支付票号为05966480支票记载的100万元及利息(自2006年1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中*德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诉人建*特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单方推定建*特公司恶意取得票据是不正确的,建*特公司挂靠中*德公司中标的,建*特公司是实际施工人,是98%的工程款的最终受益人,也是本案支票上的100万元工程款最终的所有权者。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中*德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中*德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程序合法。

但其判决彭某劲不需要承担责任存在错误。

【裁判要点】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票据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一审程序中的鉴定结论,本案讼争支票背书栏上中*德公司的印章以及蔡锐元的私章均不是真实的印章,故该背书不是真实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建*特公司作为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应对其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但建*特公司并未完成其举证责任,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特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其应将100万元返还给中*德公司并从其取得该笔款项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中*德公司的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成立?【法理评析】本案是比较典型的票据损害赔偿纠纷,这类票据纠纷在票据交易结算中较为常见。

以下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深入分析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我国《票据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侵害票据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实践中,引发票据损害赔偿的主要情形有:1、伪造票据,造成他人损失的;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未尽附带审查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失的;3、追索权人没有在规定期间内及时将追索一事通知其前手而给前手造成损失的;4、承兑人或付款人在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给票据权利造成损失的。

本案涉及到票据伪造,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

涉案票据是否被伪造,是认定中*德公司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与否的关键。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

票据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前者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后者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

本案的票据流通过程如下:第一环节,学校基于其与中*德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签发了金额为100万、收款人为中*德公司的支票,后交给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建*特公司(建*特公司挂靠中*德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彭某劲。

从票据法上看,这个环节仅仅为出票环节,作为收款人的中*德公司依此取得票据权利。

建*特公司虽然从出票人学校处取得涉案支票,但是,依法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即票据行为的内容由票据所记载的文义决定,即使票据文义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或实质情形不同,也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法加以变更或补充。

虽然建*特公司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并有权取得工程款100万,但是,由于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为中*德公司,建*特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环节,涉案支票的背书转让。

本案一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支票背书人签章的真实性持不同主张,经鉴定此签章不真实,即应认定背书签章被伪造,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此,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建*特公司不能以涉案支票的受让人身份取得票据权利。

建*特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所持支票的合法性,因此,被法院认定为恶意取得票据,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建*特公司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三环节,提示付款。

虽然涉案支票的背书人签章系伪造的,但是由于代理付款的银行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涉案支票背书连续,付款行为有效。

因此,涉案支票金额100万元进入建*特公司的帐号后,出票人、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中*德公司只能向建*特公司主张赔偿损失。

综上,在认定涉案支票背书转让签章被伪造的前提下,中*德公司的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提示:伪造票据不仅要承担票据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票据欺诈罪。

法律界提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票据行为。

为了防范伪造票据等票据欺诈行为,法律界建议,出票人不宜将票据直接交付给收款人以外的人;收款人委托他人代为收取票据的,应出具书面的委托证明。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

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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