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权侵权行为_蒋厚峰
浅谈债权侵权行为
巾图 分类号 : 93 D 2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 83 (00 0— 08 0 10 — 612 1 )5 06— 2
限随 意破坏 ,这种类 似 于物权 的排他 性 与约束 的强 制性 决定 了债权
的不 可侵性 。
( ) 果关系 四 因
现, 债权 亦具 有唯有 物权 才享有 的绝 对性
( ) 的 效 力 本 身体 现 债 权 的 不 可 侵 性 二 债
债 权 的不可侵 性与 债权 的相 对性 分属 两个领 域 , 二者 并不 矛盾 , 债 的效 力分 为对 内效力 和对外 效力 对 内效 力指 债权 人 与债务 人 受 特定 债务关 系的 约束 ,即债权 人仅 就特定 的债 务人请 求 作为 或不 作 为 的效力 , 体现 了债 的相对 性 , 债权 侵权 的对抗 主 体特 定 为债 务人 。 对外 效力指 债 的关系 当事人 与第三 人之 问 ,即债 的关 系之外 的任 何 人都 不得妨 碍债 的关 系当事 人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其 与其 他 民事 权利 一样具 有不 可侵性 。 当这种 权 利受 到第三人 侵 害之后 , 债权 人 有 权获 得法律 上 的救济 。 的对 外效力 作为债 的关 系 的天然保 护屏 障 , 债 保证 债 的对内效 力的顺 利履 行 , 护 了债 的相 对性 的绝对 和完整 。 维 因 此 , 的 相 对 性 与 债 的 不 可侵 性 并 不 是 对 立 的 , 者 相 辅 相 成 , 的 债 二 债 相 对性 的稳定状 态 要由债 的不可侵 性米 予 以保 障 。 以 , 的关 系在 所 债
关 , 属 于代理人 自己实施 的债 权侵权 行为 , 则 当然 构成侵 害债 权 的主 体; 之, 反 则不构 成
债权与侵权重点摘要
债权与侵权重点摘要1、债: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1)民法的组成部分,直接调整具有民事流转形式的财产关系,即商品流转和交换关系。
2)“动态”的民法规范。
3)私法精神在债法中得到最突出体现。
3、债的关系:一、要素:(一)债的主体: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权利和义务人。
特点: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相对性”。
(二)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
(三)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用来表示主体行动的目的、作用的对象。
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就是“给付”。
具备以下要求:1、合法性;2、可能性;3、确定性,给付在债成立的时候就确定;4、财产性。
二、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2、以财产性给付为内容3、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别结合关系。
4、特定当事人间的相对性关系5、债的关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就是一个债务关系,广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架构,由众多债权或者债务构成。
4、债权的特征(债权与物权对照比较):1)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有请求权特点;物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
债权的请求权特点表现为:债权人必须借助于他人(债务人)的意思和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享受其利益。
2)在权利性质上,债劝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
债权相对权的特点表现为:债务人的义务是特定的,债权在性质上属于对人权。
3)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具有相容性(平等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4)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力,物权有。
5)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物权有。
追及力是本质区别。
6)在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物权的客体为物。
7)在权利发生上,债权为非法定主义;物权为法定主义。
债法总论主讲word资料28页
债法总论主讲: 主讲:韩强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jiangwu999@hotmai l 参考书目:基本必读书基本必读书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 民法债编总论》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修订版年修订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修订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 中国民法学民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法债权》,法律出版社年版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第三版), ),法律出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版社年版参考书目:一般参考书一般参考书史尚宽著: 债法总论》史尚宽著:《债法总论》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理论》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 不当得利》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王泽鉴著: 债法原理( 侵权行为法( )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黄立著: 民法债编总论》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参考书目:一般参考书一般参考书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一节债的涵义债的涵义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 债的涵义:是一种以请求和给付为内容的,具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 .(民通84条有相对性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 最初的债:既包括财产之债,也包括人身之债. 但无论何种债, 但无论何种债,其给付均限于有法律意义的给付行为, 付行为,一般社交行为不构成民法之债. 债的目的(本质) 债的目的(本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的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 给付行为建立拘束力,以达到某种私法或公法上的目的. 上的目的. 债的法律关系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主体: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客体:中国大陆传统观点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客体: 的对象. 的对象. 内容:债权和债务. 内容:债权和债务. 债权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 特定人(债权人)得对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是以特定行为为标的的权利.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债权的效力:请求力,受领力,保持力. 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债权之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 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并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 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行为的义务. 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二节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相对权,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 债权的设立以任意性为原则,物权执行严格法定主义原则债权具有兼容性, 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三节债的分类以发生原因分类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以主体分类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共同之债以标的分类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完全债和自然债主债和从债要素债务和附随债务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债的标的即已特定, 特定之债:于债成立之时,债的标的即已特定, 或债成立之时虽未特定, 或债成立之时虽未特定,但当事人于债履行时可将其特定者,亦视为特定之债. 可将其特定者,亦视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债成立时, 种类之债:债成立时,以未特定的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 的的债.种类之债的标的不具有个性,可以同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 种类,同质量之物相互代替. 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标的单一, 简单之债:标的单一,当事人仅就该标的履行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 债务.标的为确定的唯一,不需要选择即可履行. 选择之债: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 选择之债:标的为确定(但不特定)的多数, 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须当事人选定其中之一方能履行的债. 给付之债和行为之债给付之债:以交付或移转一定财产为标的的债. 给付之债:以交付或移转一定财产为标的的债. 行为之债: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 行为之债: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标的的债. 为)为标的的债. 完全债和自然债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 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 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 自然债:又称不完全债,无责任债.此种债的自然债:又称不完全债,无责任债. 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 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法律不加干涉.此种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 干涉.此种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无法获得公权力的救济,但债务人一旦履行的, 法获得公权力的救济,但债务人一旦履行的, 债权人亦有权受领, 债权人亦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还不当得利. 主债和从债主债:在多重债的关系中, 主债:在多重债的关系中,不依他债而能独立存在,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和性质的债. 存在,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和性质的债. 从债:依附于主债而存在的债. 从债:依附于主债而存在的债. 继续性债务和一次性债务继续性债务:又称长期债务,指在一定期间内, 继续性债务:又称长期债务,指在一定期间内, 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如租赁合同, 由持续性的给付行为构成的债.如租赁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长期供应合同等.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长期供应合同等. 一次性债务: 一次性债务:应于特定时点为一次性的给付行为的债. 为的债. 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四节债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的涵义相对性的涵义: 相对性的涵义: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 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来. 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 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故同一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 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无涉. 案例讨论案例讨论( ) 案例讨论(1) 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天后交付天后交付. 甲将其一辆机器设备出卖给乙,约定5天后交付. 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 在交付之前,甲疏于保管,致使该设备被丙偷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 走.甲后得知设备被丙盗窃.履行期届至,甲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5万元万元. 未能向乙交付设备,致使乙蒙受经济损失万元. 问题: 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乙得向甲主问题:a甲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b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张何种权利?c乙得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案例讨论( ) 案例讨论(2) 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甲有房屋一幢,出售给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 但未转移房屋所有权.后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 问题:乙和丙谁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 相对性的"突破" 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析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物权化涉他契约债的保全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第五节债务与责任,及债上的义务群债务与责任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 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行的担保. 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 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 债与责任的关系: 债与责任的关系: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 分,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 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 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 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现代民法则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 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 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债上的义务群: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 义务,后契约义务,不真正义务案例讨论: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在选购过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 顾客进入商场选购商品程中因地面有水而摔倒, 程中因地面有水而摔倒,则顾客得基于何种请求权基础向商场主张索赔? 求权基础向商场主张索赔?再比如出卖人将病牛卖给买受人,后不仅该病牛病发死亡, 牛卖给买受人,后不仅该病牛病发死亡,且连累其牛群亦受感染, 累其牛群亦受感染,则买受人可基于何种基础主张请求权? 主张请求权总说: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 总说: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随着债的关系的复杂化, 关系的复杂化,单纯的给付义务不足以完满的实现债的目的,于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 实现债的目的,于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 给付义务案例讨论:1,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虽认真听,某学生为考研而报考辅导班, 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师"给付不能" 课但最终仍未能考取.故该考生以辅导教师"给付不能" 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 为由拒绝支付报酬,能否获得法律根据?同理,医生虽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 尽一切努力,然终未能治愈病人之疾患,则病人可否主张医生之履行不能?2,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10 张医生之履行不能? ,甲向乙购买名马一匹,价金万元.乙将马之所有权转移给甲, 万元.乙将马之所有权转移给甲,但未交付马之血统证则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 书,则甲可否要求乙交付此证书?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拒付价金?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 书为由拒付价金?甲能否以乙未交付证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除合同? 给付义务的涵义及范围界定给付的涵义: 给付的涵义: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为. 特定行为. 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也指给付效给付的范围界定:既指给付行为, 因此,如补习辅导的合同, 果.因此,如补习辅导的合同,债务人只要善为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效果, 为给付行为,而不论能否发生预期之效果,皆视为有效之给付.反之,如承揽合同, 视为有效之给付.反之,如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则非发生给付效果, 同等,则非发生给付效果,不能认为给付已经完成. 完成. 给付义务的分类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 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以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 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不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 在于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 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 给付义务的分类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原有的义务. 系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指在原给付义务履行过程中, 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附随义务案例讨论:傅某因自己居住的小区无停车位, 案例讨论:傅某因自己居住的小区无停车位,遂与隔壁小区物业达成协议,傅某每月支付20元小区物业达成协议,傅某每月支付元,使用隔壁小区的一个停车位. 的一个停车位.物业在相应停车位上书写了傅某的车牌号码. 日晚, 号码.2019年7月5日晚,傅某准备停车之时,发现自己年月日晚傅某准备停车之时, 的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 的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于是将车停在傍边一个空闲的车位上.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丢失. 车位上.第二天一早,发现车辆丢失.地面上留有一堆碎玻璃.经查,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漏洞, 碎玻璃.经查,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漏洞,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内的车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问题:傅某主张物业违反保管合同,应赔偿其损失. 问题:傅某主张物业违反保管合同,应赔偿其损失.物业认为其与傅某之间仅存在租赁合同,拒绝赔偿损失. 业认为其与傅某之间仅存在租赁合同,拒绝赔偿损失. 附随义务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 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 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 类型: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 类型: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 义务等. 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 给付义务自始确定,且能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产生主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 主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他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 行抗辩权;附随义务不构成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主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 主义务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不履行, 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约, 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约,仅得要求损害赔偿附随义务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 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 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具体言之, 体言之,法院可于法律疏于规定之处创设附随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洞. 义务之存在,以填补法律漏洞.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 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但附随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 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 先契约义务, 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案例讨论:1,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但出于破坏,甲明知自己无意与乙订约, 乙之经营活动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约磋商, 乙之经营活动的恶意,而与乙进行缔约磋商,使乙确定其有订约的诚意. 其有订约的诚意.待乙放弃其他订约机会而准备与甲签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 约时,甲又提出苛刻条件,致使磋商失败,造成乙错失交易机会.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 交易机会.问题,甲违反了何种义务,乙得主张何种权利?2,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期满后甲迁至他,甲租赁乙的房屋,租期一年. 处居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 处居住.然甲的朋友仍向原住所寄信.房东乙发现后, 将甲的信件丢弃.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 将甲的信件丢弃.问题,乙违反何种义务,甲的主张何种权利? 种权利? 先契约义务, 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 先契约义务: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准备或磋商时,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此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保密,保护等义务. 类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类义务, 类义务学说上称为先契约义务,违反此类义务,构成缔约过失. 约过失. 后契约义务:契约关系消灭后, 后契约义务:契约关系消灭后,当事人尚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处理善后适宜, 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处理善后适宜,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学说上称之为后契约义务. 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学说上称之为后契约义务.违反后契约义务,与违反一般契约义务相同, 反后契约义务,与违反一般契约义务相同,应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负责. 履行的规定负责. 不真正义务案例讨论: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仍悍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 甲明知乙所养之狗生性凶悍然挑逗之.该狗性起,将甲咬伤. 然挑逗之.该狗性起,将甲咬伤. 问题,甲违反何种义务,乙得为何种主张? 问题,甲违反何种义务,乙得为何种主张? 不真正义务涵义: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 涵义:为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 得请求履行,违反此类义务通常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偿责任,仅使负担此项义务之人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或丧失的不利益. 后果: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的, 后果: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的, 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之责任.此时, 法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之责任.此时,被害人违反对自己得照顾保护义务, 人违反对自己得照顾保护义务,学说上称为自己过失. 己过失. 第一章绪论: 绪论:债和债法债法, 第六节债法,及债法的发展债法在民法中的作用和地位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 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柱. 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 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究其根本乃是对交易关系之规范. 系之规范. 债法为财产法债法多为任意法债法为交易法债法的发展由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由硬化契约(契约必须严守)到合理契约( 由硬化契约(契约必须严守)到合理契约(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引入公序良俗和诚信等原契约自由加以限制, 则) 物权之债权化及债权之物权化第二章债的发生原因第一节概述债的发生原因涵义:所谓债的发生, 涵义:所谓债的发生,是指原始取得债的法律关系的原因. 关系的原因. 发生原因的类型:从理论上说,能够产生债的发生原因的类型:从理论上说, 法律原因极为广泛,非人力所能全面认识. 法律原因极为广泛,非人力所能全面认识.总体说来,债的发生原因有行为行为和体说来,债的发生原因有行为和行为以外的事两类.行为中又可细分为适法行为适法行为和实两类.行为中又可细分为适法行为和违法行两类.适法行为中又分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和为两类.适法行为中又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法律行为中又有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之分双方行为和之分. 为.法律行为中又有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之分. 第二章债的发生原因第二节合同合同的涵义传统上契约与合同系不同词汇. 传统上契约与合同系不同词汇.契约表示方向相对的意思表示, 相对的意思表示,合同表示方向相同之意思表现代民法不再区分合同和契约, 示.现代民法不再区分合同和契约,而将传统之合同行为以"共同行为"指称. 之合同行为以"共同行为"指称. 通说所谓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合同专指债权合同( 通说所谓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区别于物权合),即由两个以上对立的意思表示合致的法同),即由两个以上对立的意思表示合致的法律行为. 律行为. 如今,合同,契约,协议等均系同义词. 如今,合同,契约,协议等均系同义词.合同是最为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 是最为重要的债的发生原因.德民305条合同的特征合同是法律行为: 合同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致合同是以发生债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英美法合同的定义《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合同乃是一个允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合同乃是一个允》: 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 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或其对允诺之履行, 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种情况下视为一项义务.而所谓允诺, 为一项义务.而所谓允诺,乃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担为或不为义务的表示. 他方当事人负担为或不为义务的表示. 英美法合同的构成要件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排除社交行为须有合意的存在:要约和承诺达成合致允诺必须有约因(对价consideration)或盖印合同允诺必须有约因(对价) (contract under seal)替代:无约因则无合同.无) 偿之允诺,除为正式的书面外, 偿之允诺,除为正式的书面外,不生效力无错误,虚伪表示,胁迫, 协议须无瑕疵:无错误,虚伪表示,胁迫,不当影响合同当事人有行为能力合同标的为合法或有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鼓励交易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涵义: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 涵义: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内容自由, 变更和解除的自由,合同方式自由. 变更和解除的自由,合同方式自由. 意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意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效力.法民1134条效力.法民条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缔约自由的限制内容自由的限制要式合同的限制合同正义(公平) 合同正义(公平)原则虽然大陆法系合同法无对价之观念, 虽然大陆法系合同法无对价之观念,但亦有等价"之要求.但此要求系以主观层面考查, "等价"之要求.但此要求系以主观层面考查, 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交易等价即可. 即当事人主观上认为交易等价即可.但在发生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并使合同正义遭受损害时, 的情况,并使合同正义遭受损害时,法律将介入干涉.除此以外, 入干涉.除此以外,关于合同风险和负担的分配安排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配安排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较之《民法通则》,《合同法》较之《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无效的范》,《合同法围大为缩小; 围大为缩小; 严格限制解约的条件,鼓励以实际履行作为违严格限制解约的条件, 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合同法》, 条《合同法》61,62条对合同约定不明的补充方法的规定. 法的规定. 合同的种类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有因合同与无因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本约与预约一时的合同与继续的合同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 (非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 有名合同: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类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共规定了14类型.《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类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均为有效之合同. 合同法的发展就是一个有无名到有名的过程. 合同法的发展就是一个有无名到有名的过程. 无名合同的法律适。
浅析债权侵权行为
然, 如果 完全 不给 第三 人 的侵 害行 为 附加 以责任 , 就会 放 纵第三
纵 观我 国第三 人侵 害债 权行 为 的现状 , 大都涉 及到 债权 的本 人 的不 正 当竞争行 为 , 不利 于 交 易安 全和 正 当竞争秩 序 的维 持 。 质 和侵 权行 为制 度 , 也是 民法 学界 长 期争 论的 问题 。 合起 来 而 目前 的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对此 鲜有 规 定 , 此情 况 下 , 认第三 这 综 在 确 看 主要 有两 方面 相 对立 的观 点 : 反 方 的观 点认 为 : 传 统 民法债 权相 对性 的观 点 , 权债 务 依 债 关 系如 同“ 锁 ”仅 能 约束 合 同中特 定 的当事 人 。 此之 外 的第 法 , 在 方 式只 能是 违约 责任 的 救济 。 正 方的 观 点认 为: 权 具有 不可侵 性 , 债 即第 三人 的某 些行 为 法 学界才 有 了债权 不可侵 性 理论 , 认为债 权 是可 以作为侵 权行 为
L g l y t m d, ce y e a s se An S it o
{占 I 缸金 ; I
20.( 8 09 )
浅 析 债 权 侵 权 行 为
蒋 厚 峰
摘 要 侵害他人债权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这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热门话题, 债权侵权制度是近代债权制度与侵权
一
债 的相对 性 债权 不可侵 性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0 90 9(0 90.7 .1 10.5 220 )817O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问题 的提 出
从 实践层 面来 看 , 认第 三人 侵害 债权 为侵权 行为 最初就 是 确
民法第二十二章侵权之债解析
自助行为能不能免除责任?
惩罚性赔偿
填补损害规则——例外:惩罚性赔偿 在一些特殊的案件里面可以考虑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1.《国家赔偿法》独立于《侵权责任法》 2.《合同法》涉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3.与《物权法》交错,特别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第二十二章 侵权行为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侵权行为概述
免责事由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
共同侵权 特殊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的内容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十二章九十二条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
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绪论
一、侵权法的基本价值冲突
二审法院改判招待所承担了赔偿责任
免责事由严格限制
在过错责任情况下,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能不能免责 ?当前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不轻易地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自甘冒险:对自己自愿进到危险区域里产生的损害,以前 在法律上推定你默示的愿意承担后果。但现在的处理情况 有所变化。如看棒球比赛,飞过来的棒球打伤眼睛,即便 属意外,比赛的组织者也应当承担责任
(一)行动自由与权利保护 (二)损害自负与分摊不幸
损害是不幸事件,是社会生活必然的风险 ——风险社会
二、法律名称
1、侵权行为法还是侵权责任法?
英美法称“侵权法”,日本称“不法行为法”,我 国台湾地德国也称“侵权行为法”
2、侵权责任法的名称的主要考虑:
因果关系标准多元化
在某些情况下,只要行为结果与行为有关联性,也可以推定有 因果关系的存在
高空抛物:在认定每个业主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时,主要采取因果关系推定,考虑关联性而非过错
论我国侵权行为之债保护的缺陷
论我国侵权行为之债保护的缺陷提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侵权行为之债的保护具有特殊的意义,但现代民法体制却使侵权行为之债处于严重的不利地位。
本文从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和特征入手,指出现代民法对侵权行为之债保护的不力和无奈。
关键词:侵权行为债保护缺陷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之债,顾名思义就是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侵权行为人而言,可称为侵权责任或侵权债务;对受害人而言,就是侵权行为之债。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之债主要是指因遭受侵权而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它与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等共同构成了债法体系。
侵权行为之债是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
它首先是债权,具有债权的根本特征,明显区别于物权。
其次是因侵权行为引起的,在债法中有别于合同之债。
其具体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它是一种请求权。
主要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它必须借助债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赔偿金之前,不能直接支配有可能作为赔偿金的债务人的财产,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其实现途径就是直接或间接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2、它是一种相对权。
它只能向特定之人主张权利,一般来说,债务人之外的一切人均对债权人不负履行义务,债权人也不得向其主张权利,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对象是特定和严格受限的。
3、它是由单方行为引起的。
通常情况下,产生债权的原因与债权人的意志无关,债权人(受害人)只是因被动地受到侵害而获得的赔偿损害请求权,而且事先往往难以预防。
4、它是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的发生不是当事人协商意思表示的结果,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且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加害人的赔偿义务。
二、现代民法对债权保障的弱化原来,财产责任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债的担保。
在时间上,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未实现之前,永远存续;但现代民法制度为了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销弱债权人的过度强权地位,为债务人设置了一些保护制度,一是时效制度,二是债务不可继承性,三是有限责任制度,四是破产保护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债权保障进行了弱化。
浅析债权多重让与的理论基础
浅析债权多重让与的理论基础作者:黄春虹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1年第06期摘要:在我国民法体系当中,作为动态财产关系的债权,被人们视为一种观念上的物,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对该观念之物进行的转让行为。
迄今为止,关于债权让与制度,民法界中形成了不同的基本理论及性质学说。
该多重让与行为被定性为准物权行为、合同行为、事实行为,并在不同性质下有各自理论基础。
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在债权多重让与中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构建出不同性质的债权多重让与制度。
根据当前司法案例,我国存在债权多重让与公示性不足,债权归属模糊等问题。
以及为解决问题,债权人应当重视设立保证条款,严格要求合同形式等建议。
关键词:债权多重让与;债权让与性质;基础理论;物权变动一、债权多重让与的概述(一)债权多重让与的概念债权多重让与是指同一让与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让人将同一债权作出让与的情形[1]。
简单地从概念上分析,债权多重让与与物权的多重让与都是对财物的让与行为,对处理方式应该一样,但因物权具有天然公示公信原则,不易发生多重让与,即使发生,该公示方法也可明确物权的权利归属。
相比之下,债权作为观念之物,又不具公示方法,使得债权多次让与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屡见不鲜。
(二)债权多重让与的构成要件要解决债权多重让与的问题,首先要对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了如指掌。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债权让与的一般法律构成要件有三点:第一,客观存在的债权。
当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发现该债权在客观事实上并不存在,或者该债权无效,此转让合同就会被认定无效。
第二,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对于转让性,我国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例如禁止转让的债权、合同性质上禁止转让的债权[2]。
第三,让与合意。
在签订一般合同之时,双方应当表现出真实的债权让与意思表示,且其合意不得存在瑕疵情形。
如若出现虚假的让与表示,将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撤销。
除了以上构成要件,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加上一点,就是让与人对所转让债权具有处分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救济冯星露摘要:债权作为相对权,能否受到侵权法保护存在争议。
国内外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立法不同,但赋予其侵权责任法保护呈认可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民事权益保护范围采取概括式规定,相当于承认将债权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
在主观方面,故意和重大过失都可构成。
正当竞争行为、履行职务行为及忠告行为应成为债权侵权责任的阻却。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应以合同法救济为主,当合同法救济无法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再采取侵权责任法予以救济。
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信赖利益损失及可预见的履行利益损失。
关键词:第三人;债权;侵权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24-0101-03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已屡见不鲜。
对于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存在诸多理论争议,实务中处理结果亦不相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这改变了原《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对民事权益保护范围采取“列举+兜底”式的规定,《民法典》概括式的规定即承认债权可作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采取概括式的规定对债权赋予侵权责任法保护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只是抽象的把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是不够的,实践中的问题往往更加复杂。
特别是民法典将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亟须建立完善的债权侵权救济体系。
对此,如何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对债权人应当采取何种救济方式,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如何调试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使其既兼顾法理又能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本文将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国内外立法分析(一)国外立法分析1.德国法德国法院在处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件中,主要采取债权利益说的观点。
债权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探讨
债权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债权侵害,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
此文仅就其中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诸如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被侵害的债权是否必须是合法的已存在的债权;行为人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是否包括债务人;在第三人直接造成侵害债权人债权损害的情况下,是适用侵害债权制度允许债权人基于侵权行为向第三人提出请求还是应采关键词:债权侵权行为;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一、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债权侵权行为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
[1]学者也称为“干涉合同”、“损害合同”。
侵权行为的客体一般是绝对权,正如温菲尔德所说:“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针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偿办法,就是运载未清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
”[2]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为保护债权利益需要,债权成为侵权行为客体的趋势日益显现。
1908年,法国的Randnitz V. Doeuillet案i,对债的18537091、债权具有不可侵性。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权的不可侵性,但是,债权也体现一定财产利益,体现一种可得利益及期待利益,当这种利益受侵犯遭受损失时,就要寻求一定的法律救济。
大陆学者如王利明先生、杨立新先生及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都把债权做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加以考量。
2、债权的权利本质决定了债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关于权利的本质,有三种学说:意思说、利益说、法力说。
其中法力说已成为通说。
法力说认为,权利之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
所谓“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种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亦可以支配他人。
债权的“法律上之力”主要是请求3、债权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债权侵权行为的分析及解读
债权侵权行为的分析及解读作者:赖思瑾来源:《商情》2017年第09期(山东大学)【摘要】当前在民法界中存在长期讨论的主题,侵害他人债权是否会形成侵权?债权侵权制度是近代社会债券制度发展的重要表现,其改变了大陆法以及英美法中的相对性的传统理念,因而给予了债权不可侵犯性,从而能给债权人更好的保护。
债权侵权制度是限制债权债务外第三人的重要制度。
本文首先研究了债权侵权制度的立法渊源,并且进一步分析了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最后介绍了当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有关债权侵权制度的内容。
【关键词】债权侵权立法渊源构成要素债权侵权行为的研究是伴随着十九世纪之后逐渐受到人们重视的,随着个人权利朝着社会本位转变,债权侵权行为逐渐受到各国的重视。
在我国范围内,长期以来关于债权侵权行为的研究比较落后,近几年才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研究债权侵权行为,对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有着重要意义。
基于此,本文旨在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解读债权侵权行为。
一、债权侵权制度立法渊源十九世纪后,西方世界经济发展逐步加快,从而使得传统的罗马法在工业革命后复杂的民事活动中开始存在缺陷。
传统的罗马法中,债券效力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并不完善,尤其是在个人权利本位转变到社会本位的过程中更加明显[1]。
债权本身不具有公开性,但若是因此而放任第三人进行侵权是不符合权利不能滥用的基本原则。
其次,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物权与债权都在不断相互借鉴对方的保护方式,从而逐步完善自身保护,因而有出现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情况。
其中,债权物权化的进一步发展,就逐渐凸显出债权的不可侵犯的性质,因而债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
在以上两种情况发展的条件下,世界各国也都开始逐步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并且给予法律认可。
其中,英美法中,1853年英国Lamley V Gye 案例[2]中,确定了债权侵权行为,并且予以债权人法律上的保护,从而成为英美法的法律原则。
浅谈债权侵权行为
浅谈债权侵权行为作者:李丹丹杨惠蓬来源:《商场现代化》2012年第21期[摘要]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侵权所涉及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然债权作为相对权,从权利的法律性质、债的效力本身、债的财产性以及法律秩序等方面亦体现了其与绝对权相类似的一面,具有不可侵性。
《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文件虽在一般规定上暗含债权侵权的法律精神,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文,致使债权侵权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上存在混乱局面。
[关键词]债权侵权不可侵性违约一、债权侵权制度的法理基础(1)从权利的法律性质看债权的不可侵性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一定给付或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其相对性体现为:一当事人特定;二债的内容特定,即特定的给付。
债权人要实现其债权上的利益只能向唯一相对人即债务人主张。
而物权作为绝对权,其实现仅依赖于物权人自身的行为,不必且无需请求他人帮助其实现权利。
(2) 债的效力本身体现债权的不可侵性债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受特定债务关系的约束,即债权人仅就特定的债务人请求作为或不作为的效力,体现了债的相对性,债权侵权的对抗主体特定为债务人。
对外效力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即债的关系之外的任何人都不能妨碍债的当事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不可侵性。
当这种权利受到第三人侵害之后,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债的对外效力作为债的关系的天然保护屏障,保证债的对内效力的顺利履行,维护了债的相对性的绝对和完整。
因此,债的相对性与债的不可侵性并不是对立的,二者相辅相成,债的相对性的稳定状态要由债的不可侵性来予以保障。
所以,债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绝列权。
(3) 债权的财产内容决定债权的不可侵性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将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限定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而债权的标的,其自身包含有现实的财产成分,具有财产属性,虽然体观为债权人的预期利益,但仍然受法律保护,是可以实现的财产权益。
所以,债权的财产性特征决定了其不可侵性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法律案例精析蒋传光著(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蒋传光著》一案,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蒋传光(以下简称“原告”)是某部文学作品《心灵密码》的著作权人。
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了《心灵密码》的缩写本,并更名为《心灵秘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情分析1. 原告的著作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十二项权利。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心灵密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权利。
2. 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了《心灵密码》的缩写本,并更名为《心灵秘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具体表现为:(1)未经原告许可,复制了《心灵密码》的部分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2)未经原告许可,发行了《心灵密码》的缩写本,侵犯了原告的发行权;(3)未经原告许可,将《心灵密码》更名为《心灵秘码》,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3. 被告的抗辩理由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出版的《心灵秘码》是对《心灵密码》的缩写本,并非完全复制,且更改书名是为了突出作品的主题,不构成侵权。
三、法院判决1. 法院认定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了《心灵密码》的缩写本,并更名为《心灵秘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法院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心灵秘码》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3)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于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案例评析1.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了《心灵密码》的缩写本,并更名为《心灵秘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赵迪;李秀梅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03(019)004
【摘要】@@ 一、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rn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债权的不可侵性理论.在传统的债权法理论中是无所谓债权的不可侵性的.
【总页数】4页(P77-80)
【作者】赵迪;李秀梅
【作者单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山东天晨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从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嬗变谈起
2.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3.试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行为
4.债权的二维结构与第三人侵害债权
5.论背俗侵害人格法益的侵权法保护——基于一般侵权行为规范模式的辨析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债权法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1】某市个体工商户甲与某啤酒厂签订了一份啤酒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啤酒厂依约将啤酒运到甲旳批发点。
甲在搬运过程中,一瓶啤酒发生爆炸,啤酒瓶碎片击伤了甲旳左眼,经该市人民医院检查拟定甲为眼角膜穿孔。
啤酒厂只答应退货,但不乐意补偿甲旳医疗费、停业损失费等。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啤酒厂补偿所有损失,涉及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停业损失费等。
合计5万元。
问题1、啤酒厂旳违约行为属于哪种形态?2、啤酒厂与否应对甲旳损失负补偿责任?3、啤酒厂应当承当旳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本案啤酒厂交付不合格产品导致酒瓶爆炸伤害甲某,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
因此,受害人甲祈求权之基础有两个:一是违约损害补偿,一是侵权损害补偿,但只能择一行使,道理在于民事责任以弥补损害为原则,以惩罚为例外,若同步行使两个祈求权,会获得双倍补偿,因此《合同法》规定在浮现责任竞合旳时候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责任形式追究违约人旳责任。
本案中甲与某啤酒厂签订啤酒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但是啤酒厂却提供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旳啤酒。
由于啤酒厂旳行为导致了甲左眼角膜穿孔旳人身伤害,治疗该眼耗费了大量旳金钱。
甲或根据《合同法》旳规定选择规定啤酒厂承当违约责任,补偿损失;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啤酒厂承当侵权损害旳补偿责任。
当事人遇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究竟主张哪一种祈求权才干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这就要视具体案件来进行具体选择。
由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旳民事责任形式,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均有区别。
这区别重要表目前:(1)构成要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合同旳当事人只要不履行或者不合适履行合同旳义务,且无免责事由旳,就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承当责任旳前提,没有损害事实就不需要承当侵权责任。
(2)归责原则不同。
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过错只是个别合同旳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而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特殊侵权旳民事责任有时合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
论债权让与的开题报告
论债权让与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在商业交易中,债权的让与是常见的行为。
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实际上或权利上转移给第三方的行为。
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而言,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需要了解债权让与的法律规定、风险和效果等相关事项,以便作出明智的决策。
二、选题意义
债权让与作为商业交易中重要的一环,涉及资金、合同、法律等多个方面,对于商业人士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开展本论文研究,有助于深入了解债权让与的规定、方法和效果,有利于商业人士更好地处理债权让与事宜,确保其自身利益。
三、选题方法
本论文采用文献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首先对债权让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进一步了解债权让与的具体内容和实践操作,然后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案例分析,从中提炼出一般性的债权让与方法和解决问题的思路。
四、论文结构
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 债权让与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
2. 债权让与的种类和方法
3. 债权让与的风险和效果
4. 案例分析与实践操作
5. 总结与建议
通过以上几个部分的论述,能够全面了解债权让与的相关内容和实际操作,明确商业人士需要注意的事项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制度重构
⑧ 同前注⑤。 ⑨ 参见《专利法》第 71 条第 4 款《 、著作权法》第 54 条第 4 款《 、商标法》第 63 条第 2 款的规定。 ⑩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相关案件“体现了‘三个增长’的新动向:案件数量持续增长,高额赔偿案件持续增 长,前沿技术领域的新型纠纷持续增长。”参见王峰《 :商业秘密侵权最高判赔 1.59 亿,最高法有效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载《21 世纪经济报道》2022 年 3 月 1 日,第 1 版。 ⑪ 《民法典》第 1185 条规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标志着它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全覆盖”。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 法、著作权法和种子法等最新修正案次第作出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2021 年 3 月还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 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⑫ 参见胡自源《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之体系性纠偏——基于 257 份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载《西南知识产权评论》2021 年第 1 辑。 ⑬ 国家领导人在多个场合、多次作出这一声明,以表明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参见《“平语”近人——习近平这样要求 保护知识产权》,载新华网:/politics/2018-04/26/c_1122744916.htm。
一、引言
损害赔偿制度是知识产权法的关键组成部分,但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这确实是一个世界 级难题。①尽管人们都认为它应该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标准,②但核心问题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具有 极大的不确定性,③这使得法院用以确定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式越来越复杂,用以解释和确定赔偿数额 的理论也日益众说纷纭。④一方面,过低的损害赔偿数额会让“创新者赢了面子、输了里子”,造成“法律上 赢了、经济上输了”的局面,⑤严重影响知识产权法激励创新的立法目标。另一方面,过高的赔偿数额也同 样会压制创新、提升产品价格和诱导各种策略性的获利行为。例如,各种非实施企业(NPE)发起的诉讼或 许可策略,它并不符合激励创新的立法目标。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图分类号: D923.3 一、 问题的提出
文献标识码: A
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而且这种请求权只能由权利人向特定人主张, 也就是说债权是一 种相对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第三人的行为不会对债权造成侵人侵害他人债权, 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呢?债权是否 具有不可侵性呢? 纵观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现状, 大都涉及到债权的本 质和侵权行为制度, 这也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 综合起来 看主要有两方面相对立的观点: 反方的观点认为: 依传统民法债权相对性的观点, 债权债务 关系如同 “法锁” 仅能约束合同中特定的当事人。 , 在此之外的第 三人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故而, 债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 方式只能是违约责任的救济。 正方的观点认为: 债权具有不可侵性, 即第三人的某些行为 有可能构成对债权的侵权行为。 随着民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民 法学界才有了债权不可侵性理论, 认为债权是可以作为侵权行为 的客体来寻求司法救济的。 可见, 债权的不可侵性理论是传统民法面对新的实践所做的 一种修正。 这种修正本身就有其积极意义, 是民法理论创新发展 的必然。从实践的角度出发, 承认债权侵权行为无疑是必要的, 否则不利于对债权人的全面保护。假如第三人对债权的侵权行 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惩戒, 则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法律设 置的旨趣。 笔者赞同债权不可侵性理论。因为承认第三人债权侵权行 为, 正是出于对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的考量; 当然承认债权的不 可侵性,并非以牺牲传统民法上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划分为代 价, 只是对传统民法债权的相对性作必要的修正, 并没有完全否 定其积极价值。 二、 确立债权侵权行为制度的价值 从理论层面来看, 首先, 债权侵权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 修正、 深化了传统民法所坚持的 “债的相对性” 理论, 明确了 “债的 相对性” 的理论价值和其缺陷, 并通过修正使之更加能够适应民 法实践的新的要求。 其次,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制度的确 立进一步完善了民法上的债法制度, 在理论上论述并确认了债的 对外效力, 有利于债法制度作用的发挥。最后, 确认第三人侵害 债权为一种侵权行为, 也修正了民法关于侵权行为的理论只保护 绝对权, 不保护相对权的局限性, 扩充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 加强了债法和侵权行为法之间的互益和协调。
参考文献: [1]王家福. 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 法律出版社. 1991 年版. [2]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3]孙森炎. 论对于债权之侵权行为. 法令月刊. 1986 年版. [4][日]林良平等. 现代法律学全集?债权总论. 青林书院新社. 1978 年版. [5]郑玉波. 民法债编总论. 三民书局. 1985 年版.
作者简介: 蒋厚峰,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 9.8(上)
・司法天地・
浅析债权侵权行为
蒋厚峰
摘 要 侵害他人债权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这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热门话题, 债权侵权制度是近代债权制度与侵权 制度发展的产物。它修正了大陆法的债权相对性和英美法合同相对性的传统法律观念, 赋予债权以权利的不可侵性, 藉此 给予债权人以最周全而充分的保护。 债权侵权制度有效地限制了债权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民事行为, 更加有效地保障了 债权制度效用的充分发挥。 本文着重从该制度的理论基础、 法律实践上的渊源入手进行分析比较, 并在此基础上, 分析了第 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价值, 由此引发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 债权 侵权行为 侵权制度 债的相对性 债权不可侵性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8-177-01 从实践层面来看, 确认第三人侵害债权为侵权行为最初就是 来自于实践的需要, 其价值在于: 首先, 确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 为为侵权行为, 更加充分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 保障了民 法债的制度价值的发挥。 其次, 在一定情况下确认第三人侵害债 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使第三人为其侵害债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制止了第三人的某些恶意行为, 维护了交易安全和竞争秩序。 显 然, 如果完全不给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附加以责任, 就会放纵第三 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利于交易安全和正当竞争秩序的维持。 而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鲜有规定, 在此情况下, 确认第三 人的侵害行为为侵权行为, 追究其责任就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三、 债权侵权行为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在我国, 确立债权侵权行为制度, 实际上已经有一定的法律 依据: 1.民法通则》 5 条规定:公民、 《 第 “ 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 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债权人对其合法存在的债权享 ” 有利益, 该规定赋予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不得侵犯的消极义 务, 否则就构成侵权。 2. 《民法通则》 106 条第 2 款规定: 第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 侵害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债权反映的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 ” 最终要决定财产利益 的归属, 因而债权的基本性质仍然是财产和财产利益的权利。 因 此侵害债权的行为应当在本条规定的范围之内。 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 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复函》 也明确指出侵害债权问题。 该司法解 释表明, 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第三 人的行为构成债权侵权行为, 第三人在其侵害的债权的限度内与 债务人负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第一, 从实践需要的角度看, 我国应当 在立法上应当真正确立债权侵权制度, 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第三 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第 二, 应当把债权侵权归结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从而在理论上 协调债的相对性理论和债权不可侵性理论, 并且在实践上平衡保 护债权和维护自由竞争两种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