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凡死亡病例必须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从诊断、治疗、护理、医患沟通、死亡原因、应吸取的经验教训等方面认真进行分析讨论,特殊病例应当及时讨论。
2.讨论会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主持,由专人做好讨论记录,全科医护人员均应参加。
主管医师准备资料、报告病史。
发言顺序为主管医师、其他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上详细记录讨论时间;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抢救情况;针对该患者死亡的原因分析、诊断、治疗措施的经验教训,每位发言人的原始发言内容,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记录者(本院执业医师)签名。
3.讨论前主管医师必须完成病历的相应记录(如: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并整理好病历资料;讨论结束后主管医师要将死亡讨论综合意见即时记入病历中,记录内容包括:记录时间、标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讨论时间、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科室讨论综合意见等,记录者(本院执业医师)签名。
并经主治医师或其以上人员审阅并签字。
4.对死亡有争议的病例,应及时通知医务处或院总值班。
在死亡病例讨论前,应事先通知医务处,以便派人参加并主持讨论。
讨论后科室应将相关资料整理交医务处备案。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由专人保管,未经院领导或医务处同意,本科室以外人员不得查阅及摘录。
篇二:1.死亡病例应在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如死因不明、医疗纠纷、意外死亡和刑事案件等死亡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报回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会由科主任或高级职称医师主持,科内所有医生、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参加。
对疑难死亡病例,必要时由医疗主管部门组织院内外讨论。
3.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诊断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探讨诊治中是否存在缺陷,有无可吸取的经验教训,最后由主持人归纳总结。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是一种用于医疗机构内部的讨论和分析死亡病例的制度。
它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死亡病例,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减少患者死亡率,并为医务人员提供经验教训和改进临床实践的机会。
一、制度目的:1. 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通过深入分析死亡病例,发现医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减少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 促进医务人员学习和成长:通过讨论死亡病例,医务人员可以分享经验教训,互相学习,提高临床实践水平,增强团队合作意识。
3. 提供数据支持:通过对死亡病例的统计和分析,为医疗机构提供数据支持,用于制定和改进相关政策和流程。
二、制度内容:1. 讨论组成员:讨论小组由医疗机构内部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病案质控人员等。
讨论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
2. 讨论流程:每个月定期召开死亡病例讨论会议,由讨论组成员参与。
会议前,组织者会提前准备相关病例的资料,包括患者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
会议上,组织者会依次介绍病例的基本信息和临床经过,然后讨论组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和建议。
讨论内容应包括病例的诊断、治疗过程、可能存在的问题等。
3. 讨论结果:讨论会结束后,组织者会整理讨论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纪要中应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讨论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措施等。
纪要将通过内部渠道传达给相关部门,并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分享和学习。
4. 数据统计和分析: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对死亡病例进行统计和分析。
统计指标可以包括死亡率、死亡原因、死亡病例的临床特点等。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趋势,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三、制度实施:1. 培训和宣传: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培训,向医务人员介绍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性,培养医务人员参与讨论的意识和能力。
此外,医疗机构还可以通过内部刊物、会议等形式宣传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该制度的认知和参与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3篇)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李星四川医科大学研究生院一、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相关概念及流程1.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是医疗工作的核心制度之一,是指在患者死亡后,由科主任主持,全体科室医护人员参加,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诊断及诊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最后由科主任归纳小结。
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如死因不明、医疗纠纷、意外死亡和刑事案件等死亡病例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凡住院死亡病例,在一周内,用蓝黑墨水笔将死亡病例讨论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者的姓名、职务(职称)、患者姓名、科别、年龄、入院时间、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最后诊断(包括尸检和病理诊断)、参加人员发言纪要以及主持人总结意见等记入病历的记录。
3.死亡病例讨论的流程和要求(1)主持人简要说明病情及讨论目的,宣布讨论开始。
(2)经治(主管)医生汇报病情:要求简洁、重点突出,包含病情简介、诊治、抢救经过、死亡原因的初步分析、死亡诊断,提出要求讨论的主要内容等。
(3)各级医师及有关人员按职称由低到高分别发表意见,对病例进行分析。
(4)科主任总结:①对诊断及诊断依据的分析和鉴别要涉及“该诊断”国内外的诊治进展;②诊治经过的分析,如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是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医疗,疾病的转归是否是疾病的自然进程,对死亡原因要做出明确的结论;③该例患者在诊断、治疗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应从中吸取的经验和教训。
(5)科主任查看死亡讨论记录并签字:①填写要全面,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初步诊断、主持人、参加人员(全名+职务或职称)、讨论主题、讨论目的、讨论时间、记录者;②正文记录按照讨论顺序记录;③最后主持人在记录者签名前签字。
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意义作为医疗工作的核心制度之一,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对医护人员、患者以及整个医疗服务质量,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1.提高医护人员医学理论水平在死亡病例讨论中,经治医生介绍病例诊断、治疗、抢救、死亡等,并发表诊疗意见,对患者死亡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上级管床医生补充诊疗、治疗、抢救经过,并对抢救方案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其他医生根据病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提出相应的疑问;主任医师(科室主任)逐一分析诊断、治疗措施、抢救措施、死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解答疑问,并介绍该疾病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进展。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为总结死亡病例的诊疗经验,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临床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凡死亡病例均应进行死亡讨论,尤其是诊断和死亡原因不明、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或系少见病证者,一般应在死亡后一周内召开死亡病例讨论会。
特殊情况下应及时讨论。
尸检病例,待收到尸检病理报告后一周内,结合临床病例组织讨论。
三、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医师主持,全科医师均应参加,由经治的住院医师、主治医师(或值班医师)详细介绍病史、体征、辅助检查、住院诊疗经过、抢救经过、初步分析死亡原因。
与会者认真分析讨论,重点在于讨论诊疗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在诊断、死亡原因等问题上取得一致意见,最后由主持者归纳总结。
如存在较大医疗缺陷或发生医疗纠纷时,可请医务处派人参加讨论,取得初步意见后交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鉴定。
四、死亡病例讨论详细内容记录于科室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上。
结论性内容简要记录于病程记录中,主持人应认真审核、修改、签字。
1。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凡死亡病例一般在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在24小时内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进行。
2、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有尸检结果的应邀请病理学专业医生参加,必要时请医务部派人参加。
3、讨论中应注重对病人的诊断、治疗和抢救经过、死亡原因、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总结,目的是分析死亡原因,吸取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4、需要提请全院讨论的,科室应提前一天将《病例摘要》送医务处,注明讨论时间、地点、需要参加的专业,医务部根据具体情况将《病例摘要》发送有关科室并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5、讨论情况要完整记录在病历和讨论记录本中,并由科主任签名确认。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必须在患者死亡后七天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特殊病例24小时内讨论。
二、讨论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医务科科长或业务院长主持。
三、参加人员原则上为本科室全体医师(包括进修医生、实习医生)及护士长和相关护理人员参加。
也可邀请医务科或其他相关科室参加。
四、特殊情况的讨论由业务院长主持,全院相关科室医护人员参加。
五、死亡讨论由经治医生汇报病史、诊治及抢救经过,参加讨论人员按照职称顺序由低到高逐级发表意见,最后主持人总结发言,综合归纳科室意见。
经治医生将发言内容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上,主持人审签。
六、死亡讨论经过整理后按死亡讨论的格式,由本院有执业资格的经治医师将综合意见记录于病历的死亡讨论中,主持人审签。
七、讨论目的是对死亡诊断、死亡原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吸取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定义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是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一)在医院门、急诊区域内已有医务人员接诊后发生死亡的患者或在住院期间发生死亡的患者需进行死亡讨论,门、急诊死亡患者由最终接诊医师所在科室完成死亡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患者死亡1周(5个工作日)内完成、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5个工作日)内必须再次讨论。
(三)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如科主任因故不在岗则由科室副主任或医务科授权副主任医师主持。
如果死亡病例病情及死亡原因复杂,或涉及本专科以外的其他专科,或经多学科诊治,则需要邀请相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参加,必要时邀请医务科参加。
需要进行多学科讨论,则由医务科负责人主持。
(四)死亡病例讨论情况应当按照医院统一模板进行专册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
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内容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死亡诊断、死亡原因等。
—1—
(五)医务科定期进行全院性的死亡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对短时间内死亡人数超过常态死亡发生趋势的情况不定期快速启动汇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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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死亡病例一般在一周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
2、特殊情况如涉及纠纷、刑事案件或猝死的病例须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并报医务科和分管院长;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3、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科室全体医师、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参加。
对诊断未明确、死因不明、疑有医疗过失或有医疗纠纷的死亡病例,应请分管院长参加,必要时应全院讨论。
4、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和主持抢救的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等。
5、参加人员按照职称由低到高的顺序积极发言,重点讨论诊断意见、死亡原因分析、抢救措施意见、注意事项及本病国内外诊治进展等,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
6、讨论内容由主管医师书写于病历和医院统一印制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主持人审阅签字。
7、死亡病例应如实详细记录,事后不得涂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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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患者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三级医师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教科派人参加。
3、死亡病例讨论,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
必要时,与病理科联合举行,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4、死亡病例讨论前,应当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作发言准备。
5、死亡病例讨论由主治科室或三级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死亡原因以及其它相关科室的问题,并且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诊结束时由主持人做总结。
6、死亡病例讨论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是否存在问题、考虑诊断和治疗方案、死亡原因,今后应当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其它注意事项,等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凡死亡病例,尤其是诊断和死亡原因不明、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或系少见病症者,一般应在死亡后一周内召开死亡病例讨论会。
特殊情况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可结合临床病理组织讨论。
2、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全科医师均应参加,由经治的住院医师、主治医师(或值班医师)详细介绍病史、体征、辅助检查、住院诊疗经过、抢救过程、初步分析死亡原因。
与会者认真分析讨论,重点在于讨论诊疗工作存在的缺陷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在诊断、死亡原因等问题上取得一致意见,最后由主持者归纳小结。
3、如存在较大医疗缺陷或发生医疗纠纷时,可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取得初步意见后交医院医疗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
4、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一律用红墨水钢笔,同时记录于病程录中和《病例讨论记录本》上。
病程录中内容应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讨论小结。
讨论小结内容包括最后诊断、治疗、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和经验总结。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1.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
2.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
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并将讨论情况记录于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
3.死亡病例讨论应当在全科范围内进行,由科主任主持。
必要时医务部派人参加并召集影像、检验、病理、药师及其他临床科室主任参加,邀请分管院长参加。
4.讨论内容:(1)分析疾病的诊断;(2)分析病情发展、治疗措施、转归;(3)死亡原因及影响因素;(4)治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吸取的经验教训。
5.死亡病例讨论必须设专门记录本记录,由主持人审核并签字,讨论结果记入病历。
6.讨论流程及要求:6.1.主持人简要说明病情及讨论目的,宣布讨论开始。
6.2.经治(主管)医生汇报病情:要求简洁、重点突出,包含病情简介、诊治、抢救经过、死亡原因的初步分析、死亡诊断,提出要求讨论的主要内容等。
6.3.各级医师及有关人员按职称由低到高分别发表意见,对病例进行分析。
6.4.主持人总结:①对诊断及诊断依据的分析和鉴别要涉及到“该诊断”国内外的诊治进展。
②诊治经过的分析,如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是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医疗,疾病的转轨是否是疾病的自然进程,对死亡原因要做出明确的结论。
③该例病人在诊断、治疗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应从中吸取的经验和教训。
6.5.主持人查看死亡讨论记录并签字:①前记填写要全面,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初步诊断、主持人、参加人员(全名+职务或职称)、讨论主题、讨论目的、讨论时间、记录者。
②正文记录按照讨论顺序记录。
③最后主持人在记录者签名前签字。
6.6.经治医师将讨论结果记入病历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
7.死亡病例讨论必须明确以下问题:7.1.死亡原因;7. 2.诊断是否正确;7.3.治疗护理是否恰当及时;7.4从中汲取哪些经验教训;7.5.今后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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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必须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尤其是诊断或死亡原因不明、疑似可能存在医疗缺陷或系罕见病症的死亡病例。
已做尸检者,可结合临床病理进行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由科室主任(副主任)或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医师主持,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参加。
对诊断或死亡原因不明,疑似可能存在医疗缺陷者,必要时可请医务处、政治处及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对罕见病症的死亡病例已做尸检者,可请病理科等相关科室专家参加。
三、死亡病例讨论的内容包括:死亡原因、病理报告、死亡诊断和治疗是否适当、应吸取的经验教训等。
四、死亡病例讨论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史,包括:入院情况、诊断及治疗方案、病情的演变、抢救经过等;主治医师、医疗组长补充入院后的诊治情况,对死亡原因进行分析;其他医师发表对死亡病例的分析意见;主持人对意见进行总结。
五、讨论内容简要记录在科室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详细内容由经治医师记录整理,以“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的形式置于病历中,内容包括:讨论时间及地点、主持人及参加讨论人员(写明技术职务)、各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医护工作总结及经验教训、最后诊断、死亡原因等。
带组主治医师、医疗组长或科主任及时审阅签章,出科归档。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是一种旨在提高医疗质量和卫生安全的重要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对死亡病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识别潜在的医疗错误和系统缺陷,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的错误再次发生。
下面将详细介绍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背景和目的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浮现是为了解决医疗事故和错误的问题。
通过对死亡病例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分析,可以找出病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而改进医疗质量,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医疗团队的学习和成长,强调团队合作和沟通,减少医疗错误和事故的发生。
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实施步骤1. 确定讨论的对象: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包括不同科室、不同病种和不同年龄段的病例。
2. 采集病例资料:采集与病例相关的医疗记录、实验室检查结果、手术记录等资料,确保讨论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3. 召开讨论会议:组织医疗团队成员参预讨论会议,包括医生、护士、药师、实验室技术员等。
会议可以定期召开,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暂时召开。
4. 分析病例:对病例进行全面的分析,包括病情发展过程、治疗过程、医疗决策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讨论,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改进措施。
5. 制定改进措施:根据讨论结果,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改善医疗流程、加强团队合作、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等方面。
6. 实施改进措施:将制定的改进措施付诸实施,并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改进效果的实现。
7. 进行反馈和总结:将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反馈给医疗团队成员,并进行总结和评估,为下一次讨论提供经验和教训。
三、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效益1. 提高医疗质量:通过对死亡病例的讨论和分析,可以识别医疗错误和系统缺陷,从而提高医疗质量,减少患者的死亡率和并发症发生率。
2. 促进团队合作: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可以促进医疗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增强团队的凝结力和协作能力。
3. 促进学习和成长:通过对死亡病例的讨论和分析,医疗团队成员可以从中吸取教训和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尤其是诊断和死亡原因不同,疑似可能存在医疗差错,甚至事故者,或系少见病症等死亡病例,应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已做尸体检查者,可结合临床病例讨论合并进行。
(二)死亡病例讨论会,由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主持。
病室或病区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范围,请医教部、政治部、院首长以及病理科等有关科室人员参加。
全院死亡病例讨论每半年讨论1-2例。
(三)讨论会先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史、诊断治疗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以及工作中错误缺点的检查。
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吸取经验教训,最后由主持者归纳小结。
(四)讨论发言应指定专人记录在“死亡(出院)病例讨论记录本”中,有关内容经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审阅后,由经治医师扼要计入“死亡报告”单中。
(五)如为医疗事故,应定出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
同时做好死者家属和死者单位的工作,实事求是的作自我批评。
(六)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内容包括:患者一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号、住院号)、参加讨论人员(包括职称)、主持人、讨论时间及地点、入院诊断、最后诊断、病史(简要)、死亡原因、发言人及发言内容、医护工作总结、经验教训。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死亡病例讨论必须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
特殊病例,如死因
不明、医疗纠纷、意外死亡和刑事案件等死亡病例应在6小时内进行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参加人员由科主任决定,原则上
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由医务部参与,请院内其他科室专业医师参加,对急危重及疑难死亡病例,必要时由医务部组织院内外专家参加。
三、讨论前经治医师必须完成死亡记录。
讨论时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
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诊断及诊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
四、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诊治经过、死亡原因、残废诊断,明
确诊断是否正确、有无延误诊断或漏诊、处理是否适时和及时、死亡原因和性质、应吸取教的经验教育训和改进措施。
五、死亡讨论记录:
1.各科建立专用死亡讨论记录本,死亡病例讨论时,指定人员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
2.死亡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分管院长或医务部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
3.经治医师根据讨论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签字后,附在病历上同时做好死亡病例的登记上报工作。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医疗机构内部讨论和分析病例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以及改善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存率。
一、制度目的和背景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深入分析和讨论医疗机构内部的死亡病例,以便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医疗质量,提高医疗安全水平,减少类似病例的发生。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和学习,提高团队合作精神,加强临床决策和治疗方案的制定,进而改善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存率。
二、制度内容和要求1. 讨论对象:制度适合于医疗机构内部发生的死亡病例,包括住院患者、门诊患者等。
2. 讨论时间和频率:每周或者每月定期进行死亡病例讨论会议,确保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参预人员:讨论会议应邀请相关科室的医生、护士、药师等医务人员参预,确保多学科的参预和交流。
4. 讨论内容:a. 病例概述:由主持人介绍病例的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基本情况、病程、诊断和治疗过程等。
b. 问题分析:预会人员根据病例资料,分析病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包括诊断错误、治疗方案不当、护理不到位等。
c. 经验总结:预会人员分享类似病例的经验,总结成功的治疗方法和措施,提供参考和借鉴。
d. 改进措施:根据讨论结果,提出改进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制定改进计划。
5. 讨论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讨论内容和结论,确保讨论结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三、制度实施和效果评估1. 实施措施:医疗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制度的执行步骤、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2. 效果评估: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制度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死亡病例数量的变化、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改善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促进交流和学习: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为医务人员提供了一个交流和学习的平台,促进不同科室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医疗团队的整体素质。
2. 改进医疗质量:通过对死亡病例的深入分析和讨论,可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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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病例应在死亡后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应立即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如病理报告与原诊断不符,可在出具病理报告一周内再次组织讨论,并将讨论记录追加入病案保存。
二、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三、死亡病例讨论由经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
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主持人小结。
四、每例死亡病例讨论的内容,经管医师整理并经讨论会主持人审核后,详细记录在科室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和病历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中。
五、转入重症医学科,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的,原专科和重症医学科分别要对该死亡病例组织讨论,并做好记录备案,同时重症医学科将该死亡讨论摘要放入病历中归档。
六、诊断不明确的疑难死亡病例讨论,由医务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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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令狐采学创作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令狐采学
一.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周内组织讨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
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周内进行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教科派人参加。
三.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
死亡讨论内容包括
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
四.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专用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
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
令狐采学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