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确定的法律分析及建议
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会计实务解析及建议
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会计实务解析及建议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会计实务解析及建议一、引言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是指公司发行给特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但受到一定期限或特定条件限制出售或转让的股票。
限制性股票旨在激励公司管理层和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利益努力工作,在会计实务中有着特殊的处理方式。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实务进行解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 股权成本的确认上市公司应根据实际成本确认权益工具的成本,不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支付股权等应计入股权股本账户的权益变动。
公司应根据股票的公允价值(Fair Value)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初始认购成本,并在负债负债表上列示。
2. 限制性期满时股权奖励的确认限制性股票在特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会被解除限制,员工获得完全产权。
在该限制性期满时,公司应确认股权奖励的公允价值,并将其记录为股本以及利润分配中的留存收益。
同时,对于任何限制性股票的成本未确认的部分,应在股权成本中予以调整。
3. 限制性期内限制性股票的摊销对于限制性期内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在期间内按照摊销方法确认成本,以及将该摊销成本作为人力资源成本或销售成本计入损益表。
三、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会计实务的问题与建议1. 公允价值的确定公允价值的确定是限制性股票会计实务中的关键环节。
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未来股票价格的预测等。
对于没有公开交易的企业,可以通过自由现金流量贴现法等方法来估算公允价值。
2. 会计报告的透明度上市公司应在财务报表中清晰地披露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计划的目的、条件、期限、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等。
同时,还应披露关键管理人员和员工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变化情况。
3. 成本调整的及时性在限制性期内,股权成本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及时对股权成本进行调整是至关重要的。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评估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对成本进行调整。
浅议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等待期的会计计量
溢价 ;在等待期 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以对 可解锁 的 限制性股票数 量的最佳估算 为基础 ,按 照单 位限制性 股 票 在 授 予 日的 公 允 价 值 ,将 当 期 取 得 的 服 务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当期 费 用 ,同 时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解 锁 日 之 后 ,不 再 对 已 确 认 的成 本 费 用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额 进
会 计 准 则 M d m A c u t g oe coni n
浅 议 限 制 , 股 票 l 生
授 予 日及 等 待 期 的 会 计 计 量
李 晨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 20 0 ) 00 2
【 摘要 】 限制性股票如何确定其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 ,以及如何计算等待期应承担的激励成本,是 目 实务 前 中常常遇到的难点。本文着重对这两个问题 ,可能采用的几种方法进行评价和探讨。 【 关键词 】限制性股票 等待期 授予 日 公允价值
行调整。
定 的业绩 条件 下解 锁 , 锁条 件及解 锁安 排如 表 1 解 所示 。 表 1 解锁条 件及解锁 安排
解锁期 等待期 解锁比例 解锁条件
综 上 可 以看 出 ,限制 性股 票 会 计处 理 的重点 在 于 等 待期 的处 理 ,而 在会 计 实 务 中 ,等 待期 的 会 计处 理 对 处
理结果影响最核心的问题有两个 :一个是如何确定其授 予 日的公允价值 ,另一个是如何计算当期应承担 的激励 成本 ,本文着重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
第一个 授予 日 后
解锁期 1 个月 2
21 00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2% 5 于 l%;以20 2 09年度为基准年 , 0 0 21
限制性股票解读
相关规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 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 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 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 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 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 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一、董事会关于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1、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之日即2011年8月9日起1年为禁售期,授予日 后的第一个周年日可申请解锁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30% ;至2012年8月9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禁 售期已届满。 2、 满足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1)汉得信息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 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由于限制性股票会在授予当期提高公司的成本费用,而按照税法原则 ,这部分费用不能用来抵税,在上市公司税收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 前提下,对公司的所得税费用没有影响,因此当年该上市公司净利润 的净减少值应该与费用的增加值相当。 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在授予日,按照获得股票市价计量的总额与支 出的象征性价格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公告 》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2012年8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 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条件成就可解锁的议 案》,一致同意按照《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相关事宜,本次 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2.315万股,占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7%。具体内容如 下: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应用效果与改进
0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案例 分析
案例一
背景介绍
该上市公司为了稳定核心团队 和激发员工积极性,推出了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过程
计划包括授予股票的数量、价格 、时间等细节,以及员工行权条 件和禁售期等内容。
实施效果
通过实施该计划,该公司成功地提 升了员工的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 也增加了公司的市值和股东收益。
提高公司稳定性
员工忠诚度的提高,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稳定性,进而增强公 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通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由于员工持有公司的股票,因此会更加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从而促进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 。
为避免激励对象轻易获得行权,应设置合理的行权条件,如公
司业绩目标、个人绩效等。
加强激励计划实施监管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确保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防止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
建立激励对象考核机制
为确保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应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激励 对象的绩效进行全面评估。
降低代理成本
降低管理成本
通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使员工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降低代理 成本,从而降低公司的管理成本。
减少道德风险
由于员工持有公司的股票,因此会更加关注公司的经营行为和道德风险,从而减 少公司的道德风险。
增强公司稳定性
增强员工归属感
通过实施限制性。
0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应 用效果
提高公司业绩
01
02
03
激发员工积极性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会计处理解析
现代经济信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会计处理解析孔祥越 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财会[2015]19号),对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规范,但是由于企业实际执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情况的复杂性,导致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从限制性股票交易环节的会计处理入手,总结出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会计处理提供一定的思路。
关键词: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8-0210-02一、限制性股票的含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满足服务年限条件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二、限制性股票的交易环节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日,是指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得批准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至满足解锁条件前为锁定期,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偿还债务。
锁定期满为解锁期,解锁期内公司需要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解锁方式包括一次解锁与分批解锁。
目前上市公司执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多数为分批解锁的方式。
激励对象获得的解锁后的股票至可以转让的日期为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会计处理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负责对草案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发表可行性意见,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应为授予日。
在授予日,关键的问题一是要确定授予价格,二是发行限制性股票筹集的资金如何分类和计量。
模版.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模版.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模版.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1. 背景本协议旨在规范上市公司与受限制性股票授予计划约束的员工之间的关系。
限制性股票授予是指上市公司根据某一特定计划,向符合条件的员工授予一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作为奖励或激励。
限制性股票在一定的约束期满后才能转让或兑现。
2.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2.1 控制条件上市公司对员工的限制性股票授予须满足一定的控制条件。
通常情况下,员工需要在公司服务一定的期限后才能获得限制性股票,例如,满足3年服务期限后才能获得所有限制性股票。
2.2 绩效条件除了控制条件外,员工还需要满足一定的绩效条件,才能获得限制性股票。
绩效条件可以根据员工的层级、职位和岗位进行差异化设置,以确保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优秀和为公司创造价值。
2.3 条款和限制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中,上市公司需明确限制性股票的条款和限制。
这些条款和限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转让限制:员工在授予限制性股票后,需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兑现或处置该股票。
退出规定:如果员工在约束期内离职,可能会导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或取消。
行权期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能与某些行权期限相关,员工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股票选项。
3. 限制性股票授予计划为了更好地管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上市公司应制定明确的限制性股票授予计划。
以下是一个通用的限制性股票授予计划的模板:公司名称:[公司名称]计划名称:[限制性股票授予计划名称]计划目的:[明确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目的和激励政策]计划范围:[适用范围,例如全体员工、高级管理人员等]计划期限:[计划的生效和终止日期]限制性股票数量:[计划内总共可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包括控制条件、绩效条件、条款和限制等]行权方式:[员工行权限制性股票的方式和程序]其他条款:[其他需要明确的条款,例如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规定等]4. 协议的变更和解释本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可以随时根据需要进行变更,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浅谈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大众商务浅谈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唐雅妮(华东交通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摘 要:自施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来,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加。
面对股权激励的迅速发展,研究如何设计股权激励计划对企业达到激励目的,提升创新能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限制性股票激励;上市公司;战略性引导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普遍问题(一) 微观层面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方案中,对激励对象的选择、股票来源、行权时间、行权价格、业绩评价等要素都存在争议,并呈现多样性。
现阶段我国企业业绩的提高和股票价格的增长没有较强的相关性,很难给予有效激励,企业可以考虑将多种模式结合起来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弱有效性对激励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可以考虑将期权激励和传统的薪酬激励相结合,创新激励模式,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选择适合企业实行的激励模式。
(二) 宏观层面1.法律法规方面增发新股需要通过复杂烦琐的审批程序,而在二级市场上回购股票又可能因为股价很高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进程。
其次,缺少配套的财务、税收政策;我国没有明确规范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制订缺乏标准和方法。
2.证券市场弱有效性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新兴加速转型的阶段,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投机炒作的行为。
股票市场效率程度欠缺,导致公司的股票价格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的相关性不大,存在暗箱操纵。
由于股票价格不能反映公司的价值,也就不能反映管理层的能力和努力程度,股票价格的变动也就失去了对管理层的约束和激励。
3.经理人市场不成熟我国目前经理人市场比较落后,并且发展缓慢,靠市场竞争机制选拔的经理人所占的比例非常小,多数经理人是通过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场选择的方法确定的,经理人的升迁不能由资本市场上股票价值的升降来决定,很难与股东的长远目标保持一致,不能有效地发挥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作用。
限制性股票法律属性界定及纠纷处理程序选择
文坚诉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限制性股票法律属性界定及纠纷处理程序选择【裁判要旨】对于存在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考核不合格、劳动关系解除导致限制性股票被回购引发的股权激励争议应属劳动争议,应遵循劳动争议程序法和实体法规制。
【案件索引】一审: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5)深前法劳初字第74号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326号【案情】文坚与博彦深圳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文坚司龄自2003年10月起算;《知识产权、保密以及防止商业利益冲突协议》、《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同时生效,若文坚违反协议影响公司经营或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博彦深圳公司可以不给予通知期或任何补偿立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博彦深圳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以文坚在博彦Accela项目中的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纪而解除与文坚的劳动关系。
文坚离职之前系公司高级主管,应发工资为每月31988.31元。
博彦股份公司系博彦深圳公司的母公司,属于深交所上市公司。
2014年7月文坚获授4万股“博彦科技”限制性股票(代码002649),授予价格13.33元/股,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36个月后分三期可分别解锁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和30%。
2014年度文坚负责的SA3团队奖金系数为0.8,总额为1136680.54元,文坚个人年终奖为54000元。
2015年6月8日,博彦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下简称为人资部)征求文坚上级领导李锦成对文坚的业绩评核意见,反馈意见为80分,等级为B。
同月23日,人资部盖章确认文坚绩效考核等级为B。
同月26日,人资部告知文坚公司考核委员会决议确定文坚考核成绩复审评定为C,考核不合格,第一个解锁期股票1.6万股将被回购注销。
文坚申诉复审结果仍为C。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分析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分析对于企业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做了相应的规定、解释、说明,但对限制性股票操作层面的一些问题没有明确。
本文拟对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进行分析。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授予与行权。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是指在满足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非交易性过户的方式将股票过户到被激励员工名下。
授予日为相关授权条件得以满足后向员工授予(非交易性过户)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的行权其实就是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与获授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权利,包括股份处置权、分红权、投票表决权等。
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被激励员工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可以行使该等股票(包括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除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外的其他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投票权和自由支配就该等股票获得的现金股利。
锁定期满且考核合格,则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取得自由处置所获授限制性股票(包括相应的股票股利)的权利。
所以,限制性股票属于分步行权,即解锁前部分行权,解锁后全部行权。
股份支付准则规定: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者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都不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就可以部分行权,具有立即可行权性质(部分),并且通过过户产生了实质性的资产转移,因此企业在授予日,需要通过相应的会计处理来反映这一转移过程及结果。
2.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列支。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企业需要承担一定数额的激励成本,即股票回购资金或股票授予价格与授予日股票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笔者认为该项支出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较为合理。
企业授予职工限制性股票,实质上属于对职工的激励、奖励或补偿,是一种以股份方式支付的薪酬,应该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因此应该按照职工薪酬进行处理。
模版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模版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一、协议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壮大,上市公司为了留住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以及增强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激励措施,可以有效地实现公司和员工的双赢。
二、协议内容1. 甲方:模版上市公司乙方:受限制股票授予的员工2. 授予股票数量:根据乙方的岗位、职责和个人贡献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由甲方决定授予乙方多少数量的限制性股票。
3. 股票授予日期:甲方将于协议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授予限制性股票。
4. 限制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在授予日起一定期限内(例如3年)处于限制状态,期间乙方不能转让、出售或以任何形式处置该股票。
5. 解除限制条件:a. 乙方达到设定的绩效目标;b. 乙方在限制期间持续工作满足一定年限要求(例如1年);c. 其他特定的解除限制条件。
6. 解除限制后的处理:a. 乙方在限制期满后,限制性股票解禁,成为自由流通股票;b. 乙方有权自由处置所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包括转让、出售等。
7. 解除限制后的税务处理:a. 乙方解除限制后卖出股票所得的差额收益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b. 公司将在乙方卖出限制性股票获得收益后自动代扣应交税款并按规定报缴。
8. 协议终止:a. 若乙方在限制期内离职,将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处理;b. 若乙方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公司辞退,甲方有权无偿撤销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三、协议生效及解释1.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限制期满。
2. 协议解释:本协议的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协议变更与终止1. 协议变更:任何一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需变更本协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2. 协议终止: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互不承担该协议下的进一步义务。
五、其他事项1. 知识产权: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给甲方的工作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同意多次乙方作品可被甲方享有产权。
关于掌握限制性股票的含义与条件
关于掌握限制性股票的含义与条件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根据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如何掌握限制性股票的含义与条件,欢迎阅读!限制性股票的含义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设计从国外的实践来看,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获得条件;二是出售条件,但一般来看,重点指向性很明确,是在第二个方面。
并且方案都是依照各个公司实际情况来设计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授予限制性股票当期,如果是增资授予,根据授予日股票市价与收取的象征性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根据股份面值总额增加股本,并根据两者差额增加资本公积;如果是大股东转让股份授予,也需按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限制性股票会在授予当期提高公司的成本费用,而根据税法原则,这部分费用不能用来抵税,在上市公司税收采纳应付税款法核算的前提下,对公司的所得税费用没有影响,因此当年该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净减少值应该与费用的增加值相当。
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在授予日,根据获得股票市价计量的总额与支出的象征性价格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美国政府要求限制性股票所有者在股票限制取消后,即使他不出售股票也要缴纳所得税。
而在他出售这些股票时,只要股价继续上涨,他还要缴纳另外的所得税。
另外,他持有股票时间超过一年还要缴纳资本所得税。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获得条件:国外大多数公司是将一定的股份数量无偿或者收取象征性费用后授予激励对象,而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这就意味着在设计方案时对获得条件的设计只能是局限于该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及指标。
出售条件:国外的方案依拟实施激励公司的不同要求和不同背景,设定可售出股票市价条件、年限条件、业绩条件等,很少有独特的条款。
而我国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应当设置禁售期限(规定很具体的禁售年限,但应该可以根据上市公司要求设定其他的复合出售条件)。
对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思考
现代经济信息228对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思考周 沙 青岛大学商学院摘要:2015年,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通知》(财会[2015]19号)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论文对文件进行解读并对其进行了深入思考,发现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授予员工和将限制性股票无偿授予员工的情况的会计处理并没有涉及,而且股份支付准则和金融准则计量原则的不一致给财务人员造成了困惑。
关键词: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1-0228-01一、引言目前,企业为获得员工更高质量服务主要采取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即通过非公开发行等方式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该股票与普通股相比具有一定的差别,为获得员工对象高质量服务,企业对该股票提出了特殊的要求:锁定期、解锁条件和解锁期。
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员工无权处理该股票,只有满足条件才能行权,而不能行权的通常由上市公司进行回购。
论文研究发现,发现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授予员工和将限制性股票无偿授予员工的情况的会计处理并没有涉及,而且股份支付准则和金融准则计量原则的不一致给财务人员造成了困惑。
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原则(一)授予日授予日,上市公司为获得员工更高质量服务向其发行限制性股票得到款项,根据解释第7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将款项,一方面确认为资产和权益工具,另一方面,对需要回购的未达到解锁条件的股票确认为库存股和金融负债。
企业应该按照收到款项,借记 “银行存款(收到的认股款)”科目,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科目。
同时,确认回购义务:借记“库存股” 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 —限 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科目。
(二)等待期内1.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在等待期内,员工只有完成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才能够解锁行权上市流通。
而员工行权前各资产负债表日,均要预计未来可行权数,以授予日公允价值为因子,计算为换取员工本期服务所产生的代价,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限制性股票_行权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限制性股票是一种激励员工长期为公司服务的股票,其特点是员工在行权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流程,包括行权条件、行权方式、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
二、行权条件1. 服务期限:员工在公司服务满一定年限,通常为3-5年。
2. 绩效考核:员工在服务期间需达到公司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
3.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需在有效期内行权。
4. 法律法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三、行权方式1. 现金行权:员工以现金支付行权价格购买限制性股票。
2. 资产置换:员工以持有的其他股票或资产置换限制性股票。
3. 无偿获得:员工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直接获得限制性股票。
四、行权价格1. 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通常为授予时公司的公允价值。
2. 市场价格:在特定条件下,行权价格可调整为市场价格。
3. 最低价格: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最低价格。
五、行权期限1. 行权期: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期一般为授予后3-5年,具体期限由公司规定。
2. 行权窗口:在行权期内,公司可设定行权窗口,员工可在窗口期内行权。
六、行权流程1. 员工确认:员工在满足行权条件后,需确认是否行权。
2. 申报行权:员工向公司提交行权申报表,包括行权数量、行权价格等信息。
3. 审核批准:公司对员工提交的行权申报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行权结果通知员工。
4. 付款或资产置换:员工按照行权价格支付现金或进行资产置换。
5. 股票登记:公司为员工办理股票登记手续,将限制性股票登记在员工名下。
6. 股票解禁:在服务期限届满后,限制性股票解禁,员工可自由交易。
七、注意事项1. 行权条件:员工需关注行权条件的变化,确保自身满足行权条件。
2. 行权期限:员工需在行权期限内完成行权,否则将失去行权资格。
3. 行权价格:员工需关注行权价格的变化,选择合适的行权时机。
4. 法律法规:员工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行权行为的合法性。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模板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模板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模板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等基本信息)乙方:(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鉴于甲方为奖励乙方的优秀贡献,决定授予乙方限制性股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身份甲方为注册于中国合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
乙方为个体投资者或法人、大股东等,提供或将提供重要资源或业务支持等贡献。
二、权利和义务1.甲方授予乙方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票类型、行使期限、和行使条件等,详见《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附件1。
2.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商业机密和其他非公开的信息,严格遵守甲方公司章程、商业规范和法律法规等。
3.甲方应当在授予乙方限制性股票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完成签约程序并执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4.甲方和乙方均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实现本协议此书面立约提出的目的和约定。
三、履行方式1.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限制性股票划转至乙方证券账户后,再加上商品交易所的交易限制和解除时间交织,最终解除限制,从而由乙方行使股票所有权。
2.甲方应当在授予乙方限制性股票协议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内确认限制性股票划转款项的有效到账,否则视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无效。
四、期限和违约责任1.本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自甲、乙方签字双方识别有效开始,即依据约定的股票行权条件解除限制,但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
2.本协议一栏条款签署前三十日完成,若甲方未在此期间内按照约定履行股票授予义务,应当向乙方支付宽限贷款的年利率进行赔偿,同时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
3.乙方未按照约定合理使用甲方的资源、业务或资金,或泄露商业机密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撤回所有的价值凭据,同时向乙方追究赔偿法律责任、以及支属违约金的利息赔偿。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签订、生效、效力和解释,应当依照《合同法》、《证券法》、《公司法》、《股票期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规定适用,具有法律效力和合法性。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法规及操作要点讲解
01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要点解析概念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区别1、激励对象不同股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外籍员工、公司认为应该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监事。
2、持股形式不同股权激励:被激励对象直接持股,必须开立股票账户,授予的股票必须登记到个人名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要减持被授予的股票,要受到董高减持的规则约束。
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股形式,上市前持股平台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上市后持股平台更多样,上市公司会选择设立一个产品,资管计划或者信托计划,也可以在中登公司直接开立专户命名为“XX公司第几期员工持股计划”,最终的持股形式都是员工持有持股平台的份额,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如果董事和高管对该持股平台不构成控制,那么即使是董高,也不受董高减持相关的规则约束。
3、目的不同股权激励是以建立公司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积极性为目的而向被激励对象授予公司股份,这个过程给股权更多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达到公司业绩目标,并且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
所以对于股权激励计划来说,设置业绩考核指标是强制要求。
员工持股计划更多是为了让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为目的,没有设置考核目标的强制要求,因此员工持股计划不必然为激励手段,更多将员工取得股票的行为交给市场去调节,属于公司和员工自愿选择、自担风险的市场行为。
限制性股票法律制度问题浅析
限制性股票法律制度问题浅析【摘要】本文通过对限制性股票法律制度的条文进行归纳分析,梳理出我国限制性股票法律制度中问题的表现形式,并提出相关问题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激励额度行权指标公允价值税收负担随着A股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发展、民营企业的大量上市,股权激励步入快速发展时期。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
限制性股票是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方式。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性权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制度,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一、我国限制性股票法律制度概况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时,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限制性股票的基本特征是其流转权受到限制。
涉及限制性股票的法律制度主要有: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颁布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颁布的《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二、我国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1、激励对象的问题第一,《备忘录1号》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成为激励对象取决于股东大会,实质上难以起到制约作用,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操纵公司业绩的情况。
允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成为激励对象,有可能出现变相利益输送现象。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0123456789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为有效激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就甲方授予乙方限制性股票一事,双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限制性股票概念界定(一)限制性股票是指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乙方(经过资格确认程序)以《激励计划》规定的价格认购甲方增发的股票,该股票在授予乙方后按《激励计划》的规定锁定和解锁。
(二)乙方的资格确认程序由甲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激励计划》执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甲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程序由甲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与乙方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二、资格确认与自筹资金缴纳(一)乙方是甲方员工,现担任一职,属于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经甲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甲方《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确认乙方具备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乙方获授限制性股票激励额度为万股,甲方本次授予乙方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人民币元/股。
乙方需在年月日前将自筹资金元(大写:元整)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上。
(二)若乙方已签署本协议书,但未按照付款期限支付自筹资金的,则视为放弃参与本次授予;若乙方已签署本协议书,但未足额缴纳应缴资金的,则未缴纳资金部分股份视为放弃,且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额度需根据其实际缴纳的自筹资金进行调整。
三、解锁安排(一)乙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锁定期内乙方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等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乙方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甲方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乙方支付。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2024年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2024年第一条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授予方":指提供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或实体。
"接受方":指根据本协议接受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或实体。
"限制性股票":指授予方授予接受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为授予方普通股的股票。
"生效日":指本协议生效的日期。
第二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授予接受方_______股限制性股票。
接受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接受上述限制性股票。
第三条授予条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以接受方满足以下条件为前提:接受方与授予方签订的雇佣合同或服务合同有效;接受方持续满足授予方设定的绩效目标;其他在本协议中规定的条件。
授予方有权决定接受方是否满足上述条件。
第四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限制性股票将按照以下时间表归属给接受方:第一批_______股将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归属;第二批_______股将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归属;以此类推,直至所有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毕。
归属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的持续雇佣状态、绩效评估结果等。
第五条股票转让限制接受方在限制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期结束后,接受方可以根据授予方的股票转让政策进行转让。
第六条绩效考核接受方的绩效考核将根据授予方的绩效考核体系进行。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限制性股票归属的条件之一。
第七条税收接受方应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对因接受限制性股票而产生的收益进行税务申报。
授予方将根据法律规定协助接受方完成税务申报。
第八条协议的修改和解除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解除。
第九条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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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 hr e—bsdpy et r ne et , 定义 为 ,主 ae am n r gm n” 其 aa “
体( 司) 公 与另一 方达 成协 议 : 约定 了行 权 条件 , 若 当 行权 条件得 以满 足 , 另一方 有权利 : 接受 (orci ) t ee e v
性 股票 授予 日认 识 的深 入 和统一 。
收 稿 日期 :0 1 r—2 2 1 一c 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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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我 国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 的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要方式之一。 1 2 股份 支付 协议 .
公 司的主观 认识 不 同或故 意操 纵 , 即便 各 上 市公 司在 遵 循 既有 关于股 权 激励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 下, 所用确定限制性股票授 予 目的具体界判标 准亦有所不 同。但在整体上 , 依据债
权 法原 理 、 同法的具 体规 定 以及有 关股 权激 励 的 现行 规 范性 文件 , 合 通过 系统 分析 , 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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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
兰 州 石 化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现金或 其 他协 议 约定 的 资产 ( 等 资 产金 额 的大 小 该
据 统 计 , 20 从 0 5年初 到 2 1 0 1年 3月 3 l沪 1E,
深 A股市场共有 23家上市公 司公布了股权激励 / 方案 , 其中 20 09年共 2 5家 、 月均 2 1 2 1 . 家,00年共 7 9家 、 均 6 6家 ,0 1年 前 3月 共 3 月 . 21 9家 、 均 1 月 3 家 … 。随着 A股 市场 中小 板 和创 业 板 的 发展 、 民营
( 以下 简 称 IR 2 规 定 的 “ h r FS) sae—b sd py e t ae am n
t natn 相通 。C S 1 r sc o” a i A 1 没有 给 出股 份 支付 协 议 的
定义 ,F S IR 2对 应 于 “ 份 支付 协 议 ”的 用语 是 股
“
基金项 目: 甘肃省 高校研 究生导 师科 研项 目 金 (05一 4 ; 基 11 o )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 院教研基金 (o — 8 J8 0 )
得 出结论 : 法律上 所指 的授 予 日应是 实施 股权 ( 限制 性 股票 ) 激励 的公 司依 法 完成权 益授
权、 登记 、 告等 相 关程序 的 日期 , 公 即授 予 限制 性 股 票该 等 给付 之债 履 行 完备 且 予 以公 告
之 公 告 日。
关 键词 :股权激 励 ; 股份 支付 协议 ; 制性股 票 ; 予 日 限 授 中图分 类号 : 8 0 9 F3.1 文献 标识 码 : A
企业 大量上 市 , A股 上 市 公 司股 权 激励 将 步 入 快 速 发 展 时 期 。相 比于 限 制性 股 票 ,无 论 国 内外 , 市 上
1 基本 概念约定
1 1 限 制性股 票 .
在一般意义上 , 限制性股票的基本特征是其流
转 权 受到 限制 。在 本 文 中 限制性 股票 是 指 “ 励 对 激 象 按 照股权 激 励计 划 规 定 的条 件 , 上市 公 司获 得 从 的一 定数 量 的本 公 司股票 。激 励对 象 只有在 工作 年
文 章 编 号 :6 1— 0 7 2 1 )3— 07一 4 17 46 (0 10 0 3 o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日确 定 的 法 律 分 析 及 建 议
王 自荣
( 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 系 , 甘肃 兰州 70 6 ) 3 0 0
摘要 : 限制性股票是 当前上市公 司实施股权激励 的主流方式之一。有关股权激励的法律 法规将 确 定限制 性股 票授 予 日的具 体界 判标 准 的 自由裁 量权 授 予上 市公 司 , 由于各 上 市
第 1 卷 第 3期 1 21 0 1年 9月
兰州石化职 业技 术学院学报
J u a fL n h u P t c e c lC l g fT c n lg o r lo a zo er h mia ol eo eh oo y
S p ,2 1 e . 01
公司多采用股票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但受会计
准则要求将股票期权的激励成本也要予以费用花的 影响, 采取 限制 性股 票 实施 股 权 激 励 的上市 公 司 1 3 益 增 多 。笔 者搜 集查 阅了 20 06年 至 2 1 0 1年 5月 问
激 励 方式 为 限制性股 票 的上 市公 司 的股权 激励计 划 草案( 要 ) , 摘 后 发现 人们 确 定 限 制性 股 票 授予 日的 具 体界 判标 准有 所 不 同 , 识不 统 一 。而授 予 日在 认 股 权 激励过 程 中是 一 个 十分 关 键 的 日期 , 它关 系 到 锁 定期 和解 锁期 的厘 定 , 也会 影 响股 权 激励 工具 价 值 的确 认 和计 量 以及 激 励成 本 的摊销 。故 本文 就 限 制 性股 票授 予 日的确 定 做 一 探 究 , 以期 人 们对 限制
我国《 业会计 准 则第 1 企 1号——股份 支付》 ( 以下简称 C S 1 第二条规定 ,股份支付 , A 1) “ 是指企
业 为获取 职 工 和其他 方提供 服务 而授 予权 益工 具 或 者 承担 以权 益 工 具 为 基 础 确 定 的 负债 的交 易 。 ”
此概 念 与 Itmai a Fnn i e o igS n ad2 ne t n l ia c l p rn t dr o aR t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