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
股权激励行权申请书和行权确认书-精选.doc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2008年3月28日修订)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置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行权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
相关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的说明;公司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如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董事会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作出明确说明;(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三)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其各自可行权的数量,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行权的情况;(四)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五)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六)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七)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八)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行权验资报告PDF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办理须知一、股票期权登记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期权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期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2);(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五)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六)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董事会决议;(七)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八)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九)电子数据接口(附件二),适用dbf文件。
(十)如果期权因权益分派等原因发生变更的,还要出具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调整公告及律师意见书;(十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预留期权的,在授予时仍按上述要求办理期权登记。
二、行权登记(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3);(三)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四)董事会关于实施行权的决议;(五)公司监事会核准的激励对象行权名单;(六)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七)律师出具的关于激励对象本次行权的法律意见书;(八)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九)行权登记电子数据接口,适用dbf文件(附件四)。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登记明细表(见附表4);(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五)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六)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七) 董事会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决议;(八)风险告知书(附件五);(九)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十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十二)电子数据接口;(十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得设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条款
服务和法律援助, 引导中小企业自 觉维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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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立公共服务平台 ,推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
体 系建 设 。
新求发展 , 全面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已调整 了部分劳动密集型 产业 的出口 退税率 , 并将进 ~步研
究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政策; 指导和推动各地加大对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产品有市场、 有效益, 但经营出现困难的企
业予以扶持 , 对结构调 整中需要淘汰 的抓住 当前有利时机 ,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不得设 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条款
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出台
近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 《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规定 ̄2o 年1 , o8 月
国家 提出 六项措 施为中小 企业排忧解 难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欧新黔9 1 表示 , 月2 日 针对 当 前中, 业发展 中出 的新变化 和新 问题, J 睑 现 工信部正会同有关 部门抓 紧研究中,企业最迫切需要解决的融 出口退税 、 J 、 结 构调整等政策措施 , 以为其排 l 尤 解难。 欧新黔表示 , 府将采 政 取如下6 项具体 措施解 决中小企业面临 的突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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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起施行。 随着目录的发布, 企业所得税法》 《 规定的资
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得到落实。 按 《 录》 目 的规定, 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废水 ( 废气、 液)
废渣和再生资源3 大类别、 6 1项资源被列为综合利用的资源 ,
企业利用这些资源生产 《 录》 目 规定的产品, 并符合 《 录》 目
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编
股权激励相关法规汇编(201908)一、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141二、中央及国务院文件 14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4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16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17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83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 189三、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96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197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210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22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241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252《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256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58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26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340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 35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5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354 关于贯彻《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的通知 35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35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36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368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 380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394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2016年修订) 410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公告 424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43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441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447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451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4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5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4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4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4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469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4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48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的通知 482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 484科技部、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48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490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49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51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527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531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 536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55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2019年修订) 55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 564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 571。
对股权激励相关法规解读
对股权激励相关法规的解读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67-02摘要本文收集了近年来有关股权激励问题相关法规,探讨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诸多规定,并对其补充规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的核心内容做了解读。
关键词股权激励一、股权激励现行适用的相关法规目前,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章制度集中见于证监会所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一文。
随后,证监会又于2008年公布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这三份法规是我国股权激励的第一套文件。
另外,国资委对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另有一套法规性文件,分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这两套法规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前者主要适用于在我国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而后者更多的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和约束,本文所解读的法规性文件主要集中于第一套的有关内容。
二、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诸多规定的探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颁布于2005年底,于2006年正式启用。
其核心内容涉及到公司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等问题。
我们认为,证监会出台的此项《管理办法》在以上一些内容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或不妥之处,以至于在外部监管的层面上,上市公司依据该管理办法所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对上市公司激励高管人员改善经营状况的效果并不明显。
亦即从理论的角度上,由于这部法规所出现的一些缺陷和不妥,有可能使得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没有很好的解决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成本。
在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的前提下,如果证监会等外部监管环境不严格,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负效应。
春晖投行在线
春晖投行在线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1-31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公平信息披露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及披露;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废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重大经营环境变化;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重大资产重组(三)——重大资产重组审查对照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号:重大资产重组(五)——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8号:“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编制指引(试用);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1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第1、2、4、7、9、13、14、15、17、23、24、25、27、29、30、33号等已修订;第19、21号已被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曾于2023年7月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撰写文章。
2023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就规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等问题进行细化规范,现结合“4号文”与我们近两年来的实务经验,对本文章进行补充、修订。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他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激励方式。
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曾联合或分别针对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相关规定。
除前述外,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
虽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无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乏先例,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相关的纠纷案件也有发生(2023年富安娜股权激1/341/34励纠纷案,2023年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2004年中关村在线与员工股权纠纷案等)。
中国证监会在2023年6月前基于对公司股权明晰的考虑,曾一直要求申报IPO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则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此种局面至其2023年6月11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后有所改变。
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与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规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存在股权激励是可以的,披露即可。
这一要求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要求相同。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9月16日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提高限制性股票激励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审议和披露(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次日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3、独立董事意见;4、法律意见书;5、激励对象名单;6、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7、监事会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或者范围核实情况的书面报告;8、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9、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10、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11、股东大会通知(如有);1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见附件 1)13、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总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或者授予日的确定方式、标的股票的锁定期;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前述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9、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但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提前解锁的条款;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13、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选择合理的方法计量股权激励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在草案中予以说明,计量方法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14、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析;上市公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者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为对照依据,上市公司对照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相关指标设计解锁条件的,可比对象应当具体明确,且不少于三家,对照指标应当客观公开;解锁条件应当清晰透明、有利于体现上市公司竞争能力的提升,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得为负。
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规则文件目录(2020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废止规则文件目录
发布日期
规则文件名称
1
2018-03-2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
通车业务指引
2
2016-02-19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3
2019-01-16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4
2016-08-12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
券付息及利率调整 30 2016-10-24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1 号——
董监高及关联人信息申报 31 2016-10-24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2 号——
董监高《声明及承诺书》报备 32 2015-04-09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4 号——
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 33 2014-01-1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操作指
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5
2017-02-28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
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
6
2015-04-21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
信息披露直通车
7
2020-02-28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8
2017-03-01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行权投资者操作 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 号——信 息披露业务办理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办 理数字证书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监 管信息交流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4 号——自 动传真、短信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变 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6 号——变 更公司行业分类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公 开增发新股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8 号——分 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债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7.12•【文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本备忘录适用于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采用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长期性激励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包括下列类型:(一)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二)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定义如下: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权益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会计处理解析
现代经济信息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会计处理解析孔祥越 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财会[2015]19号),对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规范,但是由于企业实际执行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情况的复杂性,导致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从限制性股票交易环节的会计处理入手,总结出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会计处理提供一定的思路。
关键词: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8-0210-02一、限制性股票的含义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满足服务年限条件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二、限制性股票的交易环节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日,是指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得批准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至满足解锁条件前为锁定期,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偿还债务。
锁定期满为解锁期,解锁期内公司需要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解锁方式包括一次解锁与分批解锁。
目前上市公司执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多数为分批解锁的方式。
激励对象获得的解锁后的股票至可以转让的日期为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会计处理企业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负责对草案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发表可行性意见,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备案,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应为授予日。
在授予日,关键的问题一是要确定授予价格,二是发行限制性股票筹集的资金如何分类和计量。
002777久远银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0-11-19
证券简称:久远银海证券代码:002777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将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71号文)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远银海”或“公司”、“本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4、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31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31,402.39万股的1.00%。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深交所IPO持续督导培训之2-中小板上市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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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规则要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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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架构
第1章 第2章 第3章 第4章 第5章 第6章 第7章 第8章 第9章 第10章 第11章 总则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 保荐人 股票和可转债上市 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一般规定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应披露的交易 关联交易 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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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取消了两项例行停牌情形
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再例行停牌一天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未能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的次日或者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且决议内容涉 及否决议案的,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公司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相关信息后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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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相关规则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公司治理
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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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业务和保荐相关规则
特殊业务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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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了直接退市情形的风险揭示
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连 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等退市标准的,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环节, 股票将被直接终止上市。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要求上市公司在知悉即将触 及上述退市标准时,及时、充分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连续9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低于特定值时,开始逐日提示退市风险 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低于面值时,开始逐日提示退市风险 中小板公司36个月内受到两次公开谴责时,从第二次受到谴责起,每月 提示一次退市风险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5.27•【文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6年5月27日)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二、上市公司在筹划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和签订重大合同等)过程中,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取信息。
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连续性,审慎判断停牌时间,不得以申请停牌代替公司及相关方的信息保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
三、上市公司在筹划相关事项过程中,应当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的情况下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的基本情况、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持续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难以按照前款规定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停牌时间过长,不得滥用停牌损害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一、提取激励基金问题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
(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分期授予问题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号一、提取激励基金问题、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
()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持股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分期授予问题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
授予价格的定价基础以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的市价为基准。
年度报告的特殊要求(整理)
年度报告的特殊要求(整理)(一)新上市公司的披露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不晚于4月30日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二)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的披露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按以下原则计算并披露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1、报告期内公司股本总额因IPO、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
在报告期结束后、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前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无需为此调整,各年度的每股收益仍按各年股本总额的加权平均数计算;但是,公司应当计算报告期(T年)“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并在.rd文件中填报,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当年净利润/最新股本总额。
2、报告期内公司股本总额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者并股等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即调整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
例如,公司在T年度内实施了每股送转C股的送股转增方案,T-1年度、T-2年度调整前每股收益分别为A和B,则在披露T年年度报告时,T-1年度、T-2年度的每股收益应当分别按调整后的每股收益A/(1+C)和B/(1+C)列报。
3、在报告期结束后、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前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需进行调整,各年度的每股收益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
4、发行优先股并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和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收益率时应考虑优先股的影响。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优先股股利,其中对于不可累积优先股,应扣除当年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累积优先股,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均应扣除相关股利。
股票期权激励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准则解读与信息披露
㊀2019年7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陇东学院学报Jul.2019㊀第30卷㊀第4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JournalofLongdongUniversityVol.30㊀No.4㊀股票期权激励中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准则解读与信息披露司浩婷(兰州工业学院ꎬ甘肃兰州730050)摘㊀要:参照«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ꎬ规范股份支付信息披露㊁股份支付确认和资产计量等ꎬ财务部推出企业会计准则11号 股份支付ꎮ本准则共分为四章15条ꎬ分别是总则㊁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㊁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信息披露ꎮ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实例研究ꎬ深入解读分析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ꎬ企业实施职工期权激励计划ꎬ确定此类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ꎬ规范此类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ꎬ同时从不同视角探讨了股权激励对公司的市值影响ꎮ通过机制对公司的相关利益者进行有效协调ꎬ利润共享㊁共担风险ꎬ改善公司治理又提高市值ꎮ从股东与经营者被所有者监督制约分析ꎬ以契约的形式划分责权ꎬ使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各司其职ꎬ共同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ꎮ使管理层从长期和短期衡量企业经营业绩和未来前景发展空间ꎬ既能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ꎬ也能对企业的投资者反馈出一定的相关信息ꎬ可以有利于做出决策ꎬ通过努力实现市场对企业内在价值的认可ꎬ从内外两方面提高市值ꎬ有效进行市值管理ꎮ关键词:股份支付ꎻ权益结算ꎻ公允价值ꎻ股权激励中图分类号:F299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674 ̄1730(2019)04 ̄0092 ̄04收稿日期:2019 ̄01 ̄09作者简介:司浩婷(1981 )ꎬ女ꎬ甘肃陇南人ꎬ副教授ꎬ硕士ꎬ主要从事公司理财和资产评估研究ꎮ㊀㊀21世纪以来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ꎮ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ꎬ公司管理理念日益创新ꎬ管理技术不断进步ꎬ从早期的公司股权集中ꎬ转变为公司股权的分散度较高ꎬ很多国际化大公司顺应时代发展潮流ꎬ调整和创新原有的激励计划ꎬ围绕公司股票期权建立股权激励机制ꎬ以此调解公司管理层和股东的利益纠纷ꎬ提高公司管理层的工作热情ꎬ尽心尽力地为公司服务ꎬ希望能够获得良好的激励效果ꎮ一㊁股份支付的内涵公司员工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ꎬ达到既定的业绩目标ꎬ个人业绩突出ꎬ工作能力较强ꎬ公司会奖励此类优秀员工一部分的公司股份ꎬ员工从公司的工作服务人员转变为公司的股东ꎬ员工和公司处于同一利益层面上ꎬ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ꎬ分享企业的经营利润ꎬ提高自己的经济收入ꎬ承担企业运营的风险ꎬ以此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ꎬ增强员工对公司的信任感和归属感ꎬ这就是股权激励制度ꎮ股权激励能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ꎬ缩减代理支付成本ꎬ提高公司管理水平ꎬ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ꎬ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1]ꎮ一般来说ꎬ管理层收购和员工持股计划等都属于股权激励ꎮ股权激励是通过赋予员工权益ꎬ不仅能促使员工形成主人翁的精神ꎬ而且还能减少代理人成本ꎬ在国外已经是一种成熟的激励方式ꎬ也让很多国内企业纷纷效仿ꎮ但在中国的资本市场背景下ꎬ股权激励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时间较短ꎬ缺少实践指导意见ꎬ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效果较差ꎬ为了给上市公司提供指导意见和参考标准ꎬ证监会在2005年底陆续出台了«备忘录1»«备忘录2»等指导性政策ꎬ并于2016年7月13日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ʌ第126号令ɔ(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ꎬ废止了前述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ꎮ在我国ꎬ股份激励大多是A股市场的股份ꎬ员工获得企业提供的股票期权ꎬ是一种特定的激励措施ꎬ比如员工可以获得上市公司提供的权益工具ꎬ或在权益工具的基础上形成的负债交易ꎬ以此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ꎬ这就是股权激励的一种常见方式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股份支付»(«股份支付准则»)ꎬ规范信息披露㊁股份支付和资产计量等内容ꎮ(一)股份支付(share ̄basedpayment)股份支付就是利用股份支付的交易方式ꎬ员工或其他方获得企业提供的权益工具ꎬ或在权益工具的基础上形成的负债交易(例如股票或者以股票为基础确认的负债)ꎮ股份支付准则是权益工具的发29行主体ꎬ包括上市公司㊁母公司和其他会计主体等等ꎬ这些市场经营主体都有权发行权益工具[2]ꎮ(二)股份支付的特征首先ꎬ股份支付准则明确股份交易支付双方的身份要求ꎬ交易双方必须是公司和员工或公司和其他方ꎬ这才属于股份支付ꎻ其次ꎬ股份支付是想让员工更加尽心尽力地工作ꎬ希望提高员工和其他方的服务水平ꎬ目的在于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服务而不是在禁售期后转让此权益工具赚取利差ꎻ最后ꎬ公司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ꎬ会影响股份支付的交易价格ꎮ(三)股份支付通常涉及的关键时间节点其主要有四个主要环节:授予日㊁行权日㊁出售日㊁失效日ꎮ薪酬性股票期权的时间序列图如图1所示ꎮ图1㊀薪酬性股票期权的时间序列图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ꎬ及公司和员工或者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㊁计划㊁内容等形成一致理解的基础上并经董事会等机构批准的日期ꎮ满足业绩条件ꎬ达到服务期限条件时ꎬ公司会在特定日期向员工或其他方提供权益工具或等价现金ꎬ该特定日期就是可行权日ꎮ想要将股票期权转为自身拥有的资产ꎬ就必须满足可行权条件ꎬ才拥有股票的使用权ꎮ不仅如此ꎬ授权日和可行权日之间有时间差ꎬ在此时间差内尽力满足可行权条件ꎬ这就是 等待期 ꎮ员工和其他方拥有权益工具ꎬ获得等价现金和相应权利时ꎬ获取日期就是行权日ꎮ企业员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力以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认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日期ꎬ一般来说ꎬ员工和其他方的行权时间为可行权日至到期的这段时间ꎮ员工和其他方获得激励性股票后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行使期权内随意买卖股票ꎬ股票的出售日期就是出售日ꎮ我国法律和股份支付协议规定激励性股份期权拥有禁售期ꎬ员工获得股票和出售股票的这段时间就属于禁售期ꎬ一般来说ꎬ禁售期超过两年①ꎮ现举例说明以上时间点ꎮ例如甲公司是一个新兴的生物科技公司ꎬ拟申请IPO(InitialPublicOffer ̄ings)ꎬ2016年1月1日公司决策层通过股东会会议聘请某专业顾问咨询机构进行业绩顾问以期达到IPO条件ꎬ经过谈判双方协议约定:公司授予该咨询顾问机构100万份股票期权ꎬ可行权条件为公司成功通过IPO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ꎬ咨询顾问机构可以以每股2元价格购买其股票ꎬ该股票禁售期为1年ꎮ同时为了激励公司员工ꎬ股东会决定授予每名营销人员50份股票ꎬ当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上涨10%时ꎬ公司每名营销人员将被允许以每股3元价格购买ꎬ禁售期为2年ꎬ行权有效期为2年ꎮ2016年11月5日公司营业收入上涨10%ꎬ2017年2月12日公司成功上市ꎬ3月23日顾问咨询机构购买该公司100万份股票期权ꎮ2018年10月5日ꎬ该咨询顾问机构出售该公司股票ꎮ截止2018年12月29日ꎬ公司无营销人员购买公司股票ꎮ本例中ꎬ2016年1月1日公司将股票分别授予咨询顾问机构和营销人员ꎬ以故这一天是股票期权的授予日ꎻ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上涨10%ꎬ对于公司的营销人员来说是可行权日ꎬ2017年2月12日公司成功IPO对于咨询顾问机构来说是可行权日ꎻ2017年3月23日咨询顾问机构购买了100万份股票ꎬ即截至2019年3月23日这两年是咨询顾问机构股票期权的禁售期ꎻ2018年10月5日ꎬ咨询顾问机构出售了股票ꎬ是出售日ꎻ对于公司营销人员来说ꎬ从2016年11月5日达到可行权作为可行权日到2018年11月5日ꎬ是该股票的行权有效期ꎬ但是截止到2018年11月5日营销人员并未行权ꎬ那么已经超过了行权有效期ꎬ则营销人员便被允许再以每股3元购买该股票了ꎬ即2018年11月6日起就是该股票期权的失效日[3]ꎮ(四)股份支付类型包括现金结算和权益结算等ꎮ«股份支付准则»规定ꎬ股份支付时间为可行权日后ꎬ根据权益工具计算的负债公允价值ꎬ属于等待期内的留存收益ꎮ下面具体介绍股份支付的类型ꎮ1.为获取服务对其他方立即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ꎮ举例说明:例如某上市公司为了采购咨询服务价格ꎬ该服务的市场价格为100万ꎬ与其他方签订协议以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作为对价进行结算ꎬ假设该公司的股价为每股10元ꎬ则授予其他方10万股ꎮ2.为获取职工服务并附带可行权期限条件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ꎮ职工或其他方有权获得公司提供的权益工具㊁等价现金或相应的权利ꎬ公司拥有员工或其他方的服务期限ꎬ这些条件就属于可行权期限条件ꎮ举例说明:例如某上市公司为了激励管理层ꎬ设定的可行权期限条件为五年ꎬ五年之后按照股票期权激励协议授予职工10000股股票ꎬ无关行权日的股票市价多少ꎬ这就是为获取职工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的股份支付[4]ꎮ3.为获取职工服务并附带可行权期限条件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ꎮ例如某上市公司为了激励管理层ꎬ设定的可行权期限条件为五年ꎬ五年之后按照股票期权激励协议授予职工10000股股票ꎬ若行权日的股票市价为30元/股ꎬ则公司必须支39①«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 2006 175号付300000元的现金ꎮ这就是为获取职工服务ꎬ根据权益工具确定负债ꎬ上市公司需要承担的股份支付ꎮ二㊁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会计计量(一)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股份支付准则»第六条规定: 员工或其他方在等待期内ꎬ完成既定的服务目标和达成原有的业绩条件后ꎬ可以获得公司在权益工具基础上结算的股份支付ꎬ在此期间内ꎬ在资产负债表日ꎬ有效估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交易数额和数量ꎬ参考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ꎬ计算当期服务费用和当期服务成本ꎬ进而确定资本公积ꎮ 如果有数据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发生变化ꎬ需要在可行权日及时调整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ꎬ最终调整为实际权益工具数量ꎬ而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实务中通常根据BSOP模型①(布莱克-斯克尔斯-默顿期权定价模型)估计ꎬ必须综合考虑授予日的股价㊁行权价格㊁股价波动影响因素㊁等待期的时间㊁资金时间价值率㊁市场风险利率等ꎮ(二)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股权支付过程中ꎬ要结合股票的市场价值判断和估计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ꎮ股票交易市场中ꎬ部分股票期权的活跃度较低ꎬ此时难以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ꎬ因此要使用先进的估值技术ꎮ企业要充分借鉴和参考«企业会计准则»ꎬ了解不同情况下应当使用的金融工具ꎬ深入解读股权支付协议的相关内容ꎬ进而确定和调整权益工具公允价值ꎮ不仅如此ꎬ企业在期权定价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其他因素ꎬ如定价模型的熟练度㊁哪些因素会影响参与者确定价格等等ꎬ不需要考虑可行性条件和其他特征因素对期权定价的影响ꎮ员工获得股票期权后ꎬ尽快确定它的公允价值ꎬ不能忽视员工行权的时间ꎬ员工可能会提前行权ꎬ可能会延迟行权ꎬ企业要充分考虑到这些情况[5]ꎮ1.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是对立关系ꎬ职工或其他方为公司工作服务ꎬ股份支付协议规定ꎬ职工和其他方有权获得公司提供的权益工具或同等现金㊁权利ꎬ这就是可行权条件ꎬ包括业绩条件和服务条件等ꎬ前者指服务期限内ꎬ员工和其他方的服务帮助企业实现特定业绩条件(公司的最低盈利目标㊁销售目标等)才可行权的条件ꎮ业绩条件主要有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两种ꎬ职工或其他方获得公司提供的权益工具ꎬ公司要结合市场条件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ꎬ公司估计可行权使用情况会受到非市场条件的影响ꎮ公司向职工或其他方支付股份时ꎬ职工或其他方面满足业绩条件和非市场条件ꎬ完成既定的销售业绩和达到目标股价等等ꎬ表明公司获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ꎮ可以说只有达到可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ꎬ或股权工具确定的负债ꎬ才表明员工和其他方真正受到物质奖励ꎬ才属于自己 资产 的一部分ꎬ员工和其他方才有资格去选择什么时候行权ꎮ根据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ꎬ上市公司采取股票期权方式进行股票激励的ꎬ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可在激励方案规定的行权条件达到后方可开始行权ꎮ上市公司除了可按«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 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规定为激励对象办理统一行权外ꎬ还可根据备忘录申请办理自主行权ꎮ2.股份支付的账务处理(1)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日)职工或其他方获得以权益结算为基础的股份支付ꎬ在授予日计算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ꎬ进而确定受益对象和资本公积ꎬ不需要考虑未来阶段内ꎬ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化情况ꎬ在资产负债表日ꎬ有数据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发生变化ꎬ需要在可行权日及时调整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ꎬ最终调整为实际权益工具数量ꎮ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贷: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2)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资产负债表日)员工或其他方在等待期内ꎬ公司依靠现金结算的方式支付激励股份ꎬ在此阶段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ꎬ确定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化情况ꎬ以此确定员工的薪酬标准ꎬ支付相应的成本费用ꎮ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计算当期成本费用金额时ꎬ首先ꎬ要计算当期累计成本费用金额ꎻ其次ꎬ要了解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工具数量ꎬ两者的差额就是当期成本费用金额ꎮ三㊁不同视角股份支付的意义(一)审计角度第三方审计股份支付时ꎬ应对股份支付涉及的四大报表和附注都有相关的数据和信息时ꎬ特别注重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ꎮ比如查阅授予股权激励的决议文件㊁函证被激励对象㊁函证证券登记结算机关㊁审阅独立第三方对权益工具的估值报告等以确认可行权条件是否达成ꎬ重新计算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等ꎮ(二)税务角度1.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②的相关规定ꎬ股份支付行程的费用在实际行权时在税前扣除ꎬ而等待期内是不能税前扣除的ꎮ以故会形成税法和会计上的暂时性差异ꎮ在等待期内ꎬ公司应当一方面做纳税调增处理ꎬ一方面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ꎮ49①②Black ̄Scholes ̄Merton期权定价模型(Black ̄Scholes ̄MertonOptionPricingModel)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ꎬ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ꎮ在实际行权时ꎬ同时作纳税条件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ꎮ2.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ꎬ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ꎬ最长可以分摊在一个自然年(12个月)ꎬ在根据具体收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加速扣除数ꎬ以此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相对较低ꎬ其实质是认可员工通过服务期限条件的长期劳动才获取该项收入ꎬ而不是行权当月的一次性收入ꎬ这对于个税改革的合理性是十分必要的ꎮ3.公司市值管理角度与公司业绩管理角度公司股权激励的设计ꎬ特别是可行权条件的设计要事先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ꎬ对于可行权的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都应当考虑周全ꎮ公司业绩的提升往往会带来估值的上升ꎮ因此ꎬ可行权条件达成时(市场预期可行权条件能够达成时ꎬ例如目标股票市价的上涨)ꎬ公司股价便会大幅度上升ꎬ市值也大幅度上升ꎮ而一旦股权激励的权益工具超过禁售期ꎬ可能对二级市场形成抛售压力ꎮ不过股价的决定因素很多ꎬ例如市场的整体行情㊁投资者的信心㊁公司及行业的长期发展潜力等诸多因素ꎮ四㊁«股份支付»准则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长期以来ꎬ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问题一直存在不规范㊁不完整的情况ꎮ直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股份支付»的颁布ꎮ它不仅刺激了股权激励的进一步规范推广ꎬ也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的标准ꎮ股权激励的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有股权激励的确认㊁计量和报告几个方面ꎮ(一)股权激励的确认在«股份支付»准则颁布之前ꎬ对于股权激励的会计信息确认的时间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ꎮ一种是授予日确认观ꎻ一种是可行权日确认观ꎮ而«股份准则»规定:授予后立即行权的ꎬ应当在授予日确认ꎻ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的业绩条款才可行权的ꎬ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ꎬ公司应对当期获得的服务予以确认ꎮ同时实施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中要进行表内信息披露和表外信息披露ꎮ(二)股权激励的计量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当中ꎬ如何将相应的股权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ꎬ让员工和公司管理高层共享企业的发展效益ꎬ科学的计量方法显得尤为重要ꎮ从实务来看ꎬ股权激励的计量方法主要有内在价值和公允价值计量法ꎮ其中公允价值计量法弥补了内在价值法未考虑股价波动率的缺陷ꎬ它要求的数据和价格计算更加严谨ꎬ反映的是交易各方均须接受的价格ꎬ几乎包括了股权激励的全部价值ꎬ这是目前实务中较多采用的计量方法ꎮ(三)股权激励的报告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当中ꎬ还需要对资产负债表日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㊁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中以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行权价格予以披露ꎮ特别是要做好等待期内资产负债表日的账务处理ꎮ只有这样ꎬ才能更好地满足企业实现股权激励的要求ꎬ发挥激励机制ꎮʌ参考文献ɔ[1]袁丰.«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股份支付»解析[J].财会月刊ꎬ2006(19):41-42.[2]罗艳霞.股权激励相关会计处理探究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股份支付»解读[J].会计师ꎬ2010(09):34-35.[3]王珑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股份支付»对股权激励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ꎬ2017(11):32-33.[4]许敏敏ꎬ席秀华.«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股份支付»的应用 以伊利为例[J].财会学习ꎬ2008(09):38-40.[5]秦文娇.«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股份支付»案例分析[J].首席财务官ꎬ2008(09):82-84.ʌ责任编辑㊀张㊀韬ɔInterpretationandinformationdisclosureofequity ̄settledsharepaymentcriteriainstockoptionincentiveSIHao ̄ting(LanzhouinstituteoftechnologyꎬLanzhou730050ꎬGansu)Abstract:Inordertostandardizetheconfirmationꎬmeasurementanddisclosureofrelevantinformationofsharepaymentandthedisclosureofequityincentiveinformationoflistedcompaniesꎬaccordingtoaccountingstandardsforenterprises basicstandardsꎬtheministryoffinancehasformulatedaccountingstandardsforenterprisesno.11 sharepayment.Thisstandardisdividedintofourchaptersand15articlesꎬwhicharegeneralprovisionsꎬeq ̄uitysettlementofsharepaymentꎬcashsettlementofsharepaymentandinformationdisclosure.Basedontheexam ̄pleofequityincentiveoflistedcompaniesꎬthispaperinterpretstherelevantprovisionsofthisstandardꎬstandardi ̄zestheaccountingtreatmentanddisclosurerequirementsofemployeeoptionincentiveplansimplementedbyenter ̄prisesinaccordancewiththeprovisionsꎬanddiscussestheimpactofequityincentiveonthemarketvalueofcompa ̄niesfromdifferentperspectives.Keywords:Share ̄basedpaymentequity ̄settledshare ̄basedpaymentfairvalue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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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2007年7月6日(2010年5月修订)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为提高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股权激励相关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前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三)独立董事意见;(四)法律意见书;(五)激励对象名单;(六)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七)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表;(八)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九)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十)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同时,应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姓名、职务及获授的权益总量;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前述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程序;(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但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三)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对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影响;(十四)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董事会对考核指标合理性的分析;(十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六)其他重要事项。
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逐一分析其与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并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应就其所获授权益与其所任职务是否相匹配作出说明;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
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以定向发行新股方式授予激励对象股份的,应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如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分次实施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
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预留股份明确授予之前应重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做出充分披露。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四、上市公司在其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对股权激励计划做出调整的,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市公司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本所指定网站公示激励对象的全部名单,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向本所报送以下材料:(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二)股权激励计划(正式稿);(三)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四)法律意见书;(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六)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函;(七)监事会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或范围核实情况的书面报告;(八)本所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激励对象含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前述人士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的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报送用于托管股份的证券专用账户,并向结算公司申请将该账户中的股份冻结和限制转托管。
六、上市公司以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作为激励股份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前应向结算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账户,并向结算公司申请将该账户中的股份冻结和限制转托管,同时将该账户向本所报备;专用账户只能买进股票,不得卖出股票;专用账户内股票不享有表决权且不参与利润分配。
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前,应披露当期回购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股权激励计划中涉及的相关条款;(二)此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三)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或者计划当期回购股份的数量;(四)当期回购股份的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或其它限制性条件;(五)明确说明所回购股份在授予激励对象前不享有表决权且不参与利润分配;(六)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定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内;(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九、按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完成当期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当期回购股份完成公告,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本期回购股份进行股权激励股份计划简述;(二)本期实际回购股份期间,回购股份数量、金额、平均价格;(三)本次回购股份管理的有关说明;(四)上市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的自查说明;(五)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十、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相关规定中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如激励对象出现相关规定中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不得转授他人,通过发行方式获得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应由公司依法回购并予以注销;公司通过回购方式取得的尚未授予的激励股份不得授予,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应由公司依法回购并予以注销。
上市公司应在知悉前述事项时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并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因公司或相关人员出现上述情形而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1、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说明;2、公司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所获授股票情况;3、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因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影响,其已获授股票的相关处理措施;4、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在刊登上述公告后到结算公司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十一、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关注权益授予条件是否满足,当条件满足后,董事会应就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方案进行审议,在该次董事会上确定明确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所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期不得早于董事会审议授予股票事宜的召开日期,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告。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二)董事会对关于是否成就本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以及是否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说明;(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四)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上市公司历次权益分派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份的调整情况;授予股份的性质,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购买价格,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同时,应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姓名、职务;(五)根据确定的授予日,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上市公司各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八)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结论性意见(如有);(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上市公司按前款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之后,可向本所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确认手续,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填制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1);(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申请,其内容至少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股权激励条件的成就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具体方案等;(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四)有权部门的批复文件(如需);(五)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如以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作为激励股份来源的,在验资报告中还需说明对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意见;(六)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七)法律意见书;(八)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九)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