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房[2003]16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执行后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或其分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六条业主大会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可选择进场招标或场外招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未在本市注册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参加本市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之前)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高层总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物业项目,招标人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一、引言为规范和提高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二、物业管理主体1. 物业管理由厦门市政府主管,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
2. 物业管理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承担维护小区环境、维修维护物业设施、管理小区公共设施等职责。
三、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1. 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小区内的问题。
2. 物业服务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具备基本的服务意识和业务知识,提供优质的服务。
3.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进入业主的住宅,保护业主的隐私权。
四、物业费管理1. 物业费应按规定,按户收取,不能随意提高物业费标准。
2. 物业费使用应公开透明,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
3. 物业费使用应合理,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等。
五、物业设施维修1. 物业设施维修由物业管理主体负责,必须依法及时维修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2. 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故障和维修应及时通知业主,维修过程中应赋予业主必要的配合和解释。
3. 物业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的设施维修档案,做好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小区环境卫生管理1. 物业管理主体应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对小区环境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 物业管理主体应加强对小区绿化的管理,做好植树、修剪、浇水等工作。
3. 业主和居民应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和整洁。
七、安全管理1. 物业管理主体应制定小区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安全巡查,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
2. 物业管理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防火设施等,确保小区安全。
3. 业主和居民应加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如保持楼道通道畅通等。
八、居民投诉处理1. 物业管理主体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明确投诉渠道和时间,及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21年最新修正版)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和物业使用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规定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三)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二)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等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召集及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厦建法[2004]15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厦建法[2004]15号)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对2004年6月29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厦建法[2004]10号)中确定修改的21件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修改: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厦门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材[1998]10号印发)(二)《厦门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建材[1999]017号印发)(三)《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的通知》(厦建材[2000]009号)(四)《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房[2003]164号印发)(五)《厦门市建设工程合同价管理暂行办法》(厦建建[1998]077号发布)(六)《关于受理厦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建[2002]51号)(七)《厦门市建设工程桩基检测管理办法》(厦建科[1998]043号印发)(八)《关于采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修改相关规定的通知》(厦建监安[2000]004号)(九)《关于转发<电梯与建筑起重机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建监安[2002]87号)《招标工程按工程实物量(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试行办法》(厦建工[1996]041号公布)已于2004年3月16日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厦建建[2004]16号)予以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裴金佳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分别予以废止、修改: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一)《厦门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规定》(1994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95年8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三)《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1995年9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四)《厦门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1996年4月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五)《厦门市银行卡跨行联网管理规定》(1996年7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六)《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1996年9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07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七)《厦门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1997年3月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八)《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查处暂行办法》(1999年7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九)《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5年1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十)《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十一)《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7年5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十二)《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2009年3月1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十三)《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1995年6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物业项目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管理应当根据业主和居民的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养护、安全巡查、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居民的合理投诉,并保障投诉信息的保密性。
第六条物业服务管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内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或提高服务收费。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对公共设施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制定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则,明确使用权益和责任义务,并向业主和居民进行宣传教育。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公共设施设备的巡检、保养和维修,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合理确定物业费的标准及收取方式,并向业主和居民公示。
第十一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物业费收费明细台账,并定期向业主和居民公开。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制定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设施,并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对小区出入口的管理,防止非法人员进入小区。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活动,提高业主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1.09•【字号】厦价[2001]综字002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厦价[2001]综字002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现将《厦门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二00一年一月九日厦门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一、根据《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前期物业管理系指房屋销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因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按规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行实施的物业管理或由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单位所提供的物业管理。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称为物业前期管理服务收费。
其缴费人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者、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
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在销售开始前一个月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要求及本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本项目的前期管理服务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以及相应的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前期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向购房者承诺的有关收费优惠等事项。
同安区、杏林区、集美区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向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批复,并在确认具备收费条件时予以核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包括综合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房屋公共维修金、停车场收费及其它向业主或非来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二条物业管理主体物业管理主体是指依法对所属物业区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单位。
物业管理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物业管理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为业主、租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物业权益保护国家保护各类物业权益,禁止非法侵占、破坏物业权益行为。
物业管理主体应确保物业权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业主、租户对物业权益享有平等权利,物业管理主体不得歧视或限制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基本规范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益、决策物业事务的主要机构。
业主大会由业主组成,按照事先通知进行。
大会应当制定议事规则,确保决策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主体应提供维护、保洁、安全、绿化等全方位的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应通过制定物业管理规则明确。
物业管理主体应确保管理服务质量,并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服务。
第六条公共设施维护物业管理主体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
如需大修、改建等,应事先告知业主,并按照程序进行。
业主对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应当注意保护,不得恶意损坏或滥用。
第七条安全防范措施物业管理主体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物业区域的安全。
物业管理主体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
业主、租户对物业区域的安全也负有一定责任,应配合物业管理措施,共同维护物业区域的安全。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八条物业费用的收取物业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取,不得乱收费、乱摊派。
物业管理主体应向业主、租户提供详细的物业费用收取标准和计算方法,并接受相关监督。
第九条物业费用的使用物业管理主体应按照合理的比例,将物业费用用于物业区域的基本维护、管理、改善等方面。
厦建法〔2016〕11号附件
厦建房〔2007〕25号 厦建工〔2007〕52号 厦建建〔2007〕126号 厦建建〔2007〕116号 厦建建〔2007〕109号 厦建建〔2007〕37号 厦建法〔2006〕14号 厦建房〔2006〕10号 厦建工〔2006〕36号 厦建建〔2006〕78号 厦建建〔2006〕96号 厦建材〔2006〕4号 厦建房〔2005〕96号 厦建房〔2005〕50号 厦建房〔2005〕40号 厦建工〔2005〕127号
2010/7/19 2010/5/13 2010/5/5 2010/10/27 2010/7/15 2010/11/15 2008/2/2 2008/11/25 2008/9/3 2008/7/1 2008/1/29 2008/1/21 2008/1/21 2007/7/19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工 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强制性规划指标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修改《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后工程建 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 工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确保厦门市民办学校校舍建筑结构质量和抗震安 全的工作意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对建设工程±0.00实施验线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坚决采取降尘措施严格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 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建筑劳务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等事宜的通 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注重解决住宅设计中影响人居环境、环保等涉及 居住健康的质量通病的意见通知
厦门招投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招标项目;(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二)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条件;(三)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三)资格审查;(四)开标、评标、定标;(五)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等基本情况;(二)招标项目的需求、技术规格、质量标准等;(三)招标项目的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须知;(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公告或者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等基本情况;(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三)投标截止时间;(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厦建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厦建筑〔2013〕5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闽发改法规〔2013〕480号)要求,我局对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现通知如下:一、废止下列文件(一)《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监安[2001]56号)(二)《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4〕15号)(三)《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厦建建〔2004〕63号)(四)《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和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通知》(厦建建〔2005〕55号)(五)《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厦门市建筑市场秩序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建建〔2006〕96号)(六)《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7〕37号)(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厦建建〔2007〕126号)(八)《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补充规定》(厦建建〔2008〕8号)(九)《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随机抽取法适用范围的通知》(厦建工〔2010〕40号)(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采用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施工招标项目启用电子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筑〔2011〕5号)二、修改《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规范施工招标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厦建建〔2009〕51号)(一)第三条修改为“关于投标人的信用要求,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
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厦建房[2004]3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4.02
【实施日期】2003.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物业管理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厦建房[2004]35号)
第一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8号)、《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人大常委会7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
法》(厦建房[2003]164号)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五条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一)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层住。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庄稼汉2018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一、《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5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㈠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并同步安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㈡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
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分阶段编制质量监督执法清单并公开。
”㈢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制订质量监督执法清单并组织实施;”㈣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02年11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7年10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㈠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草案)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物业管理协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等具体行政行为;(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七)组织或指导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八)建立物业管理领域的诚信档案、信用监管、监督检查等制度;(九)开展全市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十)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的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管职责;(二)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整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三)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备案事项;(四)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五)办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或服务事项;(六)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的信访投诉事项;(七)配合或组织实施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八)实施或配合实施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九)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使用和核销的日常监督管理;(十)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专职人员等进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十一)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13(1)
##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房[2003]16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X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市建设与管理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X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执行后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或其分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六条业主大会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可选择进场招标或场外招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未在本市注册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参加本市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之前)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高层总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物业项目,招标人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年)(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昌平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修改:一、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1、《厦门市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公布,第69号、101号修正)2、《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号公布,第69号修正)3、《厦门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公布,第69号修正)4、《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公布,第69号修正)5、《厦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公布)6、《厦门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发布,第69号修正)7、《厦门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令公布,第69号修正)8、《厦门市批发市场设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公布)9、《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公布,第101号修正)10、《厦门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令公布)11、《厦门市驻港澳国有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3号令公布)二、对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公布,第69号、101号修正)1、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合并修改为:“在本市设立从事各种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的航运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厦府[2010]50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31
【实施日期】2010.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府〔2010〕5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相关要求,市政府在2009年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
经2010年12月24日第1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房地产抵押规定〉的通知》等19件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下放权力若干事项的请示〉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捐资倡导见义勇为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厦
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悬挂、乱涂写广告宣传品的通告》等3份文件予以修订并重新公布(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1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经修订予以重新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人事管理等权限的若干规定》、《厦门市捐资倡导见义勇为奖励办法》和《厦门市禁止乱张贴乱吊挂乱涂写广告宣传品的若干规定》(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废止的1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建房〔2004〕35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厦门市物业管理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8号)、《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人大常委会7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厦建房[2003]164号)等有关规定。
第二条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五条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一)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二)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
提倡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提倡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六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本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公共媒介(包括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且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和业主大会组织的进场招标活动,应当进入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八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
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经济等方面的技术力量;
(三)有类似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或工程招标投标的经验;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在物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出台以前,市物业管理协会、具有建设部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及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项目已经工程报建;
(三)有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等资料;
(四)项目主体已经完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省具有建设部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二)本省以外有建设部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二条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成立招标机构或委托代理招标;
(二)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等);
(三)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前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如采用);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七)组织投标人进行投标答疑;
(八)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开标;
(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十二)定标;
(十三)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向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应当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投标备案: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向市招标办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登记表;
2、立项批准文件;
3、工程报建表;
4、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等资料;
5、项目主体完工证明材料;
6、自行招标的应提供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应提供委托代理招标协议、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7、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8、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办法等);
9、招标人为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应提供业主大会有关招标投标事宜的决议或相关会议纪要(经全体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标办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本条第(一)项要求的内容;(如已经报备,无须重复提交)
3、资格预审资料(包括投标申请人名单、合格投标人名单及相关证照、
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通知书等);
4、开标评标定标资料(包括开标记录、评委名单、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拟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等)。
第十七条投标保证金统一进入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托管银行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房地产物业招投标补充规定
抄送:省建设厅、市人大城建委、市法制局、市府办、市招标办、市工程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物
价局、市房协、市物协。
存档(2)(共印300份)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2004年4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