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搭建商品房选购平台和统购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明政办[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明政办〔2009〕131号)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补充规定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明政文〔2008〕64号)、《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明房字〔2008〕28号)的实施情况,对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应按《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明政文〔2008〕64号)规定的套型建筑面积进行建设,对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指店面、车库)及不适合作经济适用住房转商品房销售的住房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明房字〔2008〕28号)规定处置。
其分摊的土地使用权由项目法人持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处置证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批手续,并代缴土地出让金。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一)经济适用住房、转商品房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商业用房(指店面、车库)的销售收入监管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财政局监督,市房改办具体组织运作。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化解我市商业办公地产库存的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化解我市商业办公地产库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明政办〔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化解我市商业办公地产库存的意见明政办〔2016〕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化解我市商业办公地产库存压力,进一步优化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的通知》(闽政办〔2016〕108号)、省国土厅省和住建厅《转发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5〕157号)和市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政〔2016〕1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化解我市商业办公地产库存提出以下意见:一、化解对象允许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技术条件可行,不影响消防安全的商业办公地产项目,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转型或调整商住比例。
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不得改变用途,或要求整体经营、自持的商业办公用地部分除外。
二、化解商业办公地产库存政策(一)鼓励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
凡购买新建商业办公商品房的,契税实行先征后奖,由地方财政按其缴纳的契税地方实得财力全额奖励。
(二)鼓励商业办公地产调整转型。
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件下,根据市场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地产(含SOHO)整体或部分转型。
鼓励转型方向如下:1.允许商改住。
2015年12月31日前,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未构成闲置土地,且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商业办公用地,在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许可条件,并满足停车位及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前提下,可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调整商住比例。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明政文〔2018〕7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明政文〔2018〕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1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9—2018年市政府及办公室制发的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其中30件由于下列原因需要予以废止:(一)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规、政策所覆盖的;(二)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没有存在必要的;(三)文件主要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不能发挥规范和导向作用的。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及办公室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目录三明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3日附件废止的市政府及办公室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目录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扶持优势品牌若干规定的通知》(明政文〔1999〕261号)2.《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办〔2006〕108号)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明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06〕144号)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办〔2006〕145号)5.《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管理推进矿业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7〕138号)6.《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关于三明市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08〕144号)7.《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9〕63号)8.《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09〕122号)9.《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9〕156号)10.《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科技创新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9〕157号)1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09〕207号)1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配置管理推进矿业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2009〕8号)1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明政办〔2010〕62号)1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加强认证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0〕114号)15.《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0〕130号)16.《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服务地方经济跨越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0〕155号)17.《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0〕18号)18.《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库区渔业生产管理的通知》(明政办〔2011〕145号)19.《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2〕60号)20.《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2〕89号)2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茶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2〕66号)22.《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明政文〔2012〕195号)2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12〕241号)2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明市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2011年修编)的通知》(明政文〔2013〕44号)25.《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3〕74号)26.《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4〕6号)27.《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关于三明市区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联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6〕38号)28.《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6〕60号)29.《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2016〕27号)30.《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开展养老服务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7〕87号)——结束——。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单位关于采购商品住房用于保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单位关于采购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房和安置房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明政办[2015]33号【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30【实施日期】2015.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单位关于采购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房和安置房指导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5〕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国土局制定的《关于采购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房和安置房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关于采购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房和安置房的指导意见(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2015年4月)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3月25日《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2015年3月17日《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闽建房〔2015〕4号)的基础上,现就采购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征迁安置房(以下简称“两房”)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鼓励采购商品住房用于“两房”针对我市部分县(市、区)一方面“两房”开工建设不足,另一方面商品住房供过于求的现状,为节约资源,加快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地方财力、“两房”需求以及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择优购买符合条件的现有商品住房用于“两房”,以缩短“两房”的建设与供应周期,厉行节约用地。
同时,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购买限价房作为单位周转房。
今后,房地产市场供大于求的县(市、区)原则上。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一、出台背景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调控精神,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平稳健康的良好发展态势,我市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市场成交活跃,交易量稳步上升,中心城区也出现了个别投机炒房苗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迅速落实住建部坚持房地产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的工作总基调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闽政办〔2018〕34 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调控主体责任,精准实施调控政策,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正式出台《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部署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确定由市住建局代政府草拟《通知》。
经认真研究我市实际,调研国内各城市已出台政策,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草拟了《通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一是严格预售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严格执行预售许可制度和预售资金监管规定。
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实际成交价不得超过备案价;不得捆绑搭售,加价出售;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引导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合理定价,对销售均价过高、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楼盘,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合同网签备案、现房销售备案。
对供不应求的热点楼盘,一律实行公开摇号销售,避免暗箱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严防炒卖房号,登记认筹人、合同签订人(含摇号选房人)、产权所有人必须一致,否则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和产权登记。
二是实行区域性限售政策,遏制投机炒房行为。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投入和完善,市区房地产市场逐渐升温,也给投机炒房带来了可运作空间,炒房客的介入也挤占了真正刚需购房人的购房机会。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明政办[2013]96号【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06【实施日期】2013.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3〕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6日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5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我市发展绿色建筑,创建国家级生态市与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财建〔2012〕119号)和《海西三明生态工贸区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指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生态、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能够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直接推动建筑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拉动节能环保建材、新能源应用、节能服务、咨询等相关产业发展。
推动发展绿色建筑,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和“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市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和创建国家级生态市的内在要求,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乡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乡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明政办〔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乡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0〕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城乡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5日三明市城乡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全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成效,切实保障全市城乡房屋使用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电〔2020〕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0年,全面完成生产经营房屋安全复查,完善房屋安全信息档案库,夯实“一楼一档”;基本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2021年,完成房屋安全专项整治任务;推动房屋安全立法;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立房屋安全“健康绿码”;加快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有序推动城市更新。
2022年,形成房屋使用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常态化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专项核查整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聚焦六类整治重点房屋(详见附件1),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1.开展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
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城管、住建、教育、工信、商务、民宗、公安、民政、农业农村、卫健、应急、市场监管、文旅、消防救援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在全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对城乡所有既有建筑的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进行核查,并将手续办理情况录入全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221号建议的答复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22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明政办复〔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221号建议的答复吴亚琴、林月云代表:《关于加强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建议》(第0221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随着我国人口逐渐老龄化,群众对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需求日益强烈。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有关工作部署,遵循“政府引导、业主主体、各方支持”的工作原则,夯实工作基础,优化审批服务,规范建设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以老旧小区改造为重点,持续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
目前,全市现有的925个老旧小区已累计办理增设电梯项目563个,其中市区(三元区,下同)办理增设电梯项目485个,建成投用电梯407台,建设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受益群众6000余户。
但也存在住户意见统一难、居民资金压力较大、后期管理难等问题。
您提出的建议十分中肯,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工作思路,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认真研究,及时办理。
一、关于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方面我市结合城乡建设品质提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将增设电梯作为老旧小区改造的组成内容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
市级层面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住建局等单位成立了增设电梯工作服务小组,与各县(市、区)定期会商,共同推进。
县级层面由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总召集人,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计划,协调解决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2021年以来,市、县两级共组织现场踏勘指导100余次,召开听证会20余场,化解工程纠纷7件;三元区组织下辖街道开展摸底调查786场次,涉及1615栋住宅、3358个单元,完成电梯规划布点1000余部。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明建〔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建〔202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明市教育局三明市公安局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自然资源局三明市城市管理局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2年1月29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加强市场预期引导,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发展和良性循环,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优化调整调控政策根据市场实际,调整2021年4月15日实施的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建发明电〔2021〕2号)刚需摇号政策。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预售认筹情况,自行选择是否开展刚需摇号销售活动。
二、完善车位租售管理推进商品房和地下车位同步销售,加快资金回笼速率,优化营商环境。
对交房已满一年仍有大量产权车位未租售的小区,准予经过一定的公示程序后,向车位紧张的小区外周边业主出租部分车位。
公安交警、城市管理和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大路面停车秩序管理,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
分期开发住宅小区外的公共道路完工后,市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列入市政道路养护管理。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调整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明政文[2013]28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正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明政文〔2013〕2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2年以前市政府及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发现其中53 份规范性文件由于下列原因已不宜再继续执行:(一)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或者已被新的法规、政策覆盖的;(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三)主要内容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发文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废止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三明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附件废止的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目录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笋竹经营管理和统一税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01〕69号)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1〕85号)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女工生育医疗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明政文〔2001〕224号)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三明市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02〕162号)5.《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统一规范木材生产经营税费计征价格及征收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03〕41号)6.《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3〕61号)7.《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三明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3〕117号)8.《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肉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4〕3号)9.《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政文〔2004〕80号)10.《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明政办〔2004〕61号)1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明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暂行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明政文〔2005〕81号)1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06〕132号)1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7〕45号)1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8〕57号)15.《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对口支援彭州市红岩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及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8〕99号)16.《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08〕93号)17.《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明市区基准地价的通知》(明政文〔2008〕103号)18.《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明政〔2009〕4号)19.《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9〕15号)20.《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明政文〔2009〕152号)21.《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09〕5号)22.《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9〕117号)2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培育百亿十亿重点工业企业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10〕47号)2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0〕94号)25.《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台商投资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明政文〔2010〕144号)26.《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三明市区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10〕178号)27.《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0〕162号)28.《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1〕4号)29.《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文〔2011〕18号)30.《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沙溪市区段河道整治的通告(第一号)》(明政文〔2011〕54号)3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沙溪市区段河道整治的通告(第二号)》(明政文〔2011〕59号)3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11〕94号)3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清理拆除东新六路违法建筑和违法占地的通告》(明政文〔2011〕96号)3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三明市区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11〕49号)35.《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53号)36.《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1〕119号)37.《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文〔2011〕125号)38.《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11〕143号)39.《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1〕147号)40.《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的通告》(明政文〔2011〕156号)4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1〕175号)(明4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迎接世界客属第25届恳亲大会加快市区旅游饭店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政文〔2011〕187号)4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1〕151号)4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省政府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11〕218号)45.《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2〕64号)46.《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2〕68号)47.《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三明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明政文〔2012〕113号)48.《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2〕116号)49.《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关于三明市三峡移民新增土地补偿和生产安置费补差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文〔2012〕116号)50.《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农广校百万中专生计划学历教育和农民科技培训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2〕86号)51.《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12〕140号)5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经济开发区吉口新兴产业园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明政文〔2012〕155号)5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三明市公共领域电梯安全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2〕153号)——结束——。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搭建商品房选购平台和统购公租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搭建商品房选购平台和统购公租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明政办〔2016〕125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搭建商品房选购平台和统购公租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6〕125号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住建局制定的《关于搭建商品房选购平台和统购公租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6日关于搭建商品房选购平台和统购公租房的实施意见市住建局(2016年10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打通商品房与公租房、安置房的转换通道,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和被征收房屋群众对公租房、安置房的需求,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住〔2015〕9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单位关于采购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房和安置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5〕3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政〔2016〕10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意见。
一、实施主体指定三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作为市本级打通商品房与公租房、安置房转换通道的实施主体,负责统购商品住房用作公租房,以及搭建被征收人自主选购服务平台,组织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购商品房进行安置。
二、房源选择(一)公租房房源选择建筑面积在45~90(含)平方米的房型;安置房房源的建筑面积不限。
(二)新建商品房必须已办理预售许可证。
(三)存量房房龄应在10年以内,且产权合法明晰、无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实施方式(一)搭建被征收人自主选购服务平台。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明政办〔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5〕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6日三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5〕65号)要求,为加快建立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职责整合、机构组建、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我市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原则。
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使用统一的登记簿册、证书进行登记,统一规范记载不动产归属和权利内容。
依法处理在登记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在出现争议时,由涉及的单位依法处理,确保不重登、不漏登,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二)便民利民原则。
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原则,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以“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马上就办”等配套措施,更好地服务群众、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科学高效原则。
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数据库,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房地产库存化解工作任务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房地产库存化解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明政办〔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房地产库存化解工作任务的通知明政办〔2016〕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推动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和市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政〔2016〕10号)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相关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请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抓紧落实。
一、主要工作任务分解(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1.地方政府承担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和协作责任,要建立去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风险项目处置机制,并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购房补贴政策1.认真落实市住建局出台的《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凡在市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商业营业用房(不含二手房)的,由财政按其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等额予以奖励。
在优惠政策执行期间,对个人转让普通商品住房,并在市区重新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原转让旧房环节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责任单位:梅列、三元区政府,市财政局。
2.自2016年4月26日起,放开面积和套数限制,对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实行契税全额先征后奖。
责任单位:梅列、三元区政府,市财政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1.每季度通报各金融机构执行国家、省、市政策及对房地产业的支持情况。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放宽高层建筑封顶的放款条件,参照本地预售许可条件发放按揭贷款,加快贷款发放和审批速度,并加强贷款用途的监管。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坚决遏制房价上涨的通知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坚决遏制房价上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明建房〔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坚决遏制房价上涨的通知明建房〔2018〕54号各县(市、区)住建局、永安市房管局,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市房地产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贯彻落实7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八项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闽政办〔2018〕34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8〕3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明政办〔2018〕42号)和2018年8月17日中共三明市委常委会关于“三明房价坚决不能涨”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精准调控,坚决遏制房价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房价控制目标(一)实施片区精准调控。
按照“总体有目标、片区有控价、调控有手段”的要求,结合行政区划和城市规划空间分布、发展战略、基础配套和房价水平差异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若干个调控片区,分片区实施精准控价,确保新建商品住房控价目标的完成。
(二)合理确定控价目标。
进一步加强精准调控,支持刚需购房,坚决遏制投机炒房,稳定市场预期,稳控房价。
各地新建商品住房房价调控目标,以“同地段、同区域、同品质”楼盘近半年成交均价为基准,合理确定各片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总体目标,实现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不上涨。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三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三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明政办[2012]139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三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2〕139号)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三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23日三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10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78号),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倡导低碳生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前期分类投放、中期分类收集运输、后期分类处理利用”的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体系,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理试点工作。
二、试点范围(一)10个试点机关单位: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委文明办,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物资集团公司。
(二)10个试点居民小区:梅列区:阳光城小区、林业小区、时代锦园小区、上河城小区、水榭坊小区;三元区:文笔花园一期小区、明珠花园小区、三化一村小区、三水小区、阳光巴黎小区。
三、分类方法(一)机关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按照全省垃圾分类办法,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再根据不同功能区垃圾产生特点实行不同垃圾分类收集办法,具体如下:1.办公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三明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三明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三明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10月19日起,在三明市区(含梅列、三元两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三明市区(含梅列、三元两区)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由三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三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受理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森林及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以及其他登记的日常事务工作。
其中,森林及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暂由梅列、三元两区林业局继续办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国家规定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5年过渡期。
过渡期内,暂由三明市农业局办理;过渡期结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具体时间另行公告。
三、自2016年10月19日起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
三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受理三明市区(含梅列、三元两区)的房屋、土地类不动产登记业务,10月19日起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三明市国土资源局下属单位(三明市土地产权产籍登记站和梅列、三元分局)、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三明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以及梅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梅列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三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三元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自2016年10月13日起分别停止并不再受理土地、房屋登记业务。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明政办[2011]172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63号)的文件精神,从现在起到明年1月中旬,在全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范围目标(一)整治范围:三明市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摸清违法占地及建房现状,遏制违法占地及建房行为,逐步消除违法建房历史存量,建立违法建房长效管理机制,为城市发展和重点项目推进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整治重点(一)占用公共绿地、河道、滞洪区等公共用地和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占地及建房。
(二)城市重要地段、重要节点、主要出入口和沿河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占地及建房(沿河两侧违法占地及建房整治工作由河道整治办负责)。
(三)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违法占地及建房。
(四)非法转让土地及房屋等变相房地产开发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机构由三明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违法建设认定组、综合整治协调组、强制拆除组、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人员构成、职责分工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11〕9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明市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专项工作指挥部的通知》(明政办〔2011〕50号)等文件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4088号提案的答复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4088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明政办复〔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4088号提案的答复农工党三明市委员会:贵委提出的《关于高标准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和统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建议》(第224088号)收悉。
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各有关单位抓好督办落实。
市住建局作为老旧小区改造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城管局、司法局、数政中心、三元区政府等部门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认真研究并积极采纳你们提出的“三转变”“三色牌”“三着力”建议,推动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取得新进展。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近年来,国家、省上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工作要求。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列为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城乡建设品质提升重点项目,全力推进老旧小区改造。
目前,全市共完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210个(2019年25个、2020年64个、2021年121个),涉及改造户数13.11万户、楼栋数7315栋、改造面积1161.65万平方米、小区个数641个,累计争取上级补助资金15.51亿元。
通过实施改造,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短板不断补齐,居住环境品质明显提升,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关于突出因地制宜,做到“三转变”,夯实前期规划方面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3号)文件精神,我市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始终坚持“民生优先、补齐短板,政府引导、居民参与,成片改造、注重特色,健全机制、建管并重”的基本原则,围绕“补齐设施短板、提升环境品质、完善社区治理、增进多方融合”的工作目标,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函〔2016〕36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函〔2016〕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30日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8号)要求,结合三明实际,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在已建成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深化整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统一交易规则,共享平台资源,优化平台服务,加强监督管理。
到2017年6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市县联动、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网络化,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合市县平台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县级政府不再新设交易平台,梅列区、三元区不设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余县级交易平台深化整合为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
在保持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机构名称统一更名为“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分中心”,以全市统一的网上信息化平台为支撑,构建市县联动交易机制,着力推进运行机制整合。
(一)交易平台联动。
2016年12月31日前,市县各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省市电子化交易平台交易,建成功能完备、市县共用、开放共享的市级网上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终端覆盖所有县级交易分支机构,基本实现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在线交易。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三明市区应用房地产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三明市区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
【发文字号】明政办[2013]101号
【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13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单位关于三明市区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
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13〕101号)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制定的《三明市区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
三明市区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2013年6月)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规范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和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闽财税〔2012〕7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搭建商品房选购平
台和统购公租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明政办[2016]125号
【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6
【实施日期】2016.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关于搭建商品房选购平台和统购公租房实施意见的
通知
(明政办〔2016〕125号)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住建局制定的《关于搭建商品房选购平台和统购公租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
关于搭建商品房选购平台和
统购公租房的实施意见
(市住建局2016年10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打通商品房与公租房、安置房的转换通道,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和被征收房屋群众对公租房、安置房的需求,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住〔2015〕9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单位关于采购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房和安置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5〕33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政〔2016〕10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意见。
一、实施主体
指定三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作为市本级打通商品房与公租房、安置房转换通道的实施主体,负责统购商品住房用作公租房,以及搭建被征收人自主选购服务平台,组织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购商品房进行安置。
二、房源选择
(一)公租房房源选择建筑面积在45~90(含)平方米的房型;安置房房源的建筑面积不限。
(二)新建商品房必须已办理预售许可证。
(三)存量房房龄应在10年以内,且产权合法明晰、无质量和安全隐患。
三、实施方式
(一)搭建被征收人自主选购服务平台。
由实施主体搭建服务平台,设立三明市棚改安置房统购账户。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存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