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安委办〔2010〕83号关于开展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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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此次我厅共对366件省厅及厅管厅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有326件、已废止的有18件、已于本次宣布失效的有2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清理结果与我厅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本次宣布失效的文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浙江省公路大中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浙公路函〔2007〕110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47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2号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6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设备网上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浙公路(2007)2号6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9)96号8关于做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接管养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45号9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18号10关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交〔2007〕19号13关于贯彻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07〕326号14关于切实做好村道路政许可、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28号15关于加强治超执法队伍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浙交〔2008〕66号16关于合理调整全省高速公路标志速度的通知浙交〔2009〕50号17关于加强公铁平交道口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5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20关于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取值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41号21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通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9〕5号2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09〕6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公路〔2009〕128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10〕75号29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10〕80号30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87号31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7〕46号3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浙交办〔2008〕294号33关于开通高速公路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7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9号35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核定工作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86号36关于审核确认普通收费公路项目性质的通知浙交〔2009〕137号37关于调整椒江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浙交复〔2009〕40号38关于抓紧报送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意见的函浙交函〔2009〕306号39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浙交〔2010〕88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136号41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叠加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2010〕193号4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农产品运输的紧急通知浙交办〔2010〕28号43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站(点)安全管理的通知浙交办〔2010〕178号44关于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浙交函〔2010〕136号45关于抓紧做好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上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36号46关于做好收费公路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64号4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路〔2007〕111号48转发省财政厅等5厅局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公路〔2009〕44号49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收费站(点)管理切实做好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的函浙公路函〔2010〕14号50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公路办〔2010〕10号51关于加强2007年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7〕117号5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23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号54关于进一步推进通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8〕187号5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57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37号58关于开展山区普通公路科学建设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浙交〔2009〕62号5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60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办〔2009〕45号61关于实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精确拆分的通知浙交〔2009〕213号62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07〕310号63关于全省高速公路ETC用户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255号64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不停车收费试运行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95号65关于高速公路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25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浙公路〔2008〕129号6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公路〔2008〕163号68《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造价审核暂行办法》浙公路办〔2008〕16号69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浙价费〔1994〕69、浙交〔1994〕163号70关于印发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交〔1997〕518号71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管理、航道养护三级分工职责》的通知浙交〔1997〕522号7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客船营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589号73关于转发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浙交〔1998〕385号、浙价费〔1998〕405号74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75关于浙江省VⅢ-IX级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浙交复〔1999〕91号76关于加强客滚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2号77关于加强沿海旅游船舶营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40号78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26号79关于公布交通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通知浙交〔2003〕14号80关于印发浙江省沿海航区港航事业费稽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36号81杭嘉湖内河巡航管理规定浙交〔2003〕347号82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浙交〔2003〕405号8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客运站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3〕549号84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货船运输个体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7号85关于印发《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8号8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3号87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4号88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通知浙交〔2004〕40号89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营运证》申报资料报送的通知浙交〔2004〕70号90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航道工程招标文本范本》及《浙江省水运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182号91关于规范浙北内河航道网主干航道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交〔2004〕201号92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新增运力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219号9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路电煤及其他重点物资运输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322号9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浙交〔2005〕66号95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5〕328号9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许可指南的通知浙交〔2006〕21号97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05版)的通知浙交办〔2006〕54号98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64号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68号100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263号101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航政许可决定书的通知浙交〔2008〕97号102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235号10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交﹝2008)343号10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62号105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59号106关于做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浙交﹝2010)99号107调整杭嘉湖部分干线航道船舶监控尺度的航行通告浙地海通航〔2003〕1号108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9号109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船舶船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11号110关于内河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地海〔2003〕18号111浙江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规定浙地海〔2003〕40号112关于印发京杭运河水系浙境段挂桨机船舶第二阶段禁航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地海〔2006〕4号113关于我省内河运输船舶配备垃圾公告牌的通知浙地海〔2007〕20号114关于印发《浙北内河主干航道通航密集区域重点船舶动态监管规定》的通知浙地海〔2007〕17号115关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地海〔2008〕12号116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8〕2号117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9〕5号118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1990]300号119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浙交[1996]372号120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浙价[1997]384号浙交[1997]167号121关于加强运输企业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浙交[2000]65号浙财工[2000]25号浙江省道路货运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浙交[2000]246号123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企业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浙交[2001]452号124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01]480号125关于开展全省汽车货运站(场)核型定级的通知浙交[2002]93号126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浙交[2002]120号127浙江省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和执行行为举报规定浙交[2002]233号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3]59号129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安全基础台帐格式的通知浙交〔2003〕339号130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浙交[2003]360号131浙江省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浙交[2004]241号132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办法浙交[2004]273号133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567号134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试行)浙交[2005]58号135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浙交[2005]109号136关于柑桔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5]121号137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和《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6]16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浙交[2006]244号139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无证经营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299号140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交[2006]320号141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0]217号142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02]48号143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03]375号144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309号145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浙交〔2007〕171号146浙江省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运〔2007〕18号147《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在开业和新增运力时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审核工作的通知》浙运〔2007〕129号148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浙运〔2008〕50号149《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浙运〔2009〕31号1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7]45号151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浙交[2007]177号15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67号153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浙交[2007]27号154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7〕214号155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327号156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42号157关于规范我省旅游包车管理的通知158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我省中长途客运班线网络体系的意见》浙运[2006]62号159关于规范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及线路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通知浙运[2006]58号160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道路旅客运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函浙运函[2008]81号161关于城际公交客运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浙运[2009]36号162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运[2009]16号163关于加强浙江快客品牌建设管理的通知164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发展农村道路客运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07]1号165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浙运[2004]75号166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交[1997]129号167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0]126号168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1998]124号169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70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监督办法浙交[2001]262号17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考核验收办法浙交[2001]294号17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试行)浙交[2001]516号173关于公布内河航道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浙交[2003]4号174关于印发桥梁工程质量常见病治理措施和要求的通知浙交[2003]179号17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76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依据的通知浙交[2003]303号177关于印发《浙江省通村公路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96号178关于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的几点意见浙交[2004]130号179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4]517号180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康庄工程质量监督的若干意见浙交[2005]10号181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8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浙交办[2005]103号18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9号18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69号185关于实施《准四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3/T620-2006)的通知浙交[2007]25号18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质量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浙交[2007]75号18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88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8]51号18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手册》(2008版)的通知浙交[2008]162号19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交[2008]232号191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预制混凝土组合结构型航道护岸工程质量检验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8]339号19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浙交[2010]110号193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手册》的通知19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督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7]24号195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手册》的通知浙交监[2007]50号19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梁伸缩缝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浙交监[2007]81号19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8]27号19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结构物砼构件等质量管理的几项规定浙交监[2008]30号1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200关于印发《浙江省疏浚工程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469号201关于加强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8]8号202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20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合同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交[2002]256号20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隧道大管棚支护等工程补充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5号20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86号206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号207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钢管拱桥两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61号20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11号209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浙交办[2004]321号210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补充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478号21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562号212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5]221号213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222号214关于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307号215关于发布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浙交[2005]372号216关于发布四项软基处理预算定额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浙交[2005]380号217关于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的通知浙交[2007]42号218关于部分税费改革后涉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事项的通知浙交办[2009]52号219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9]264号220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部分四新技术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办[2010]133号221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的通知浙交[2002]379号222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厅便函[2005]139号22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87号22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办[2006]114号22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22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227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办[2009]282号22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监[2008]54号229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8]73号230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浙交监[2008]87号23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09]56号23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9]78号233关于进一步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交监[2010]47号234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质检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1998]384号23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办法浙交[2002]179号236关于治理整顿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交[2002]336号23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2003]208号23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和浙江省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90号239关于深入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整顿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4]41号240转发交通部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浙交办[2004]76号241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办[2004]323号24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415号243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5]97号244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的通知浙交[2006]24号245转发交通部质监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06]128号24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54号247。

《船舶及产品噪声控制与检测指南》

《船舶及产品噪声控制与检测指南》
中国船级社
游艇检验验船师须知
2013.09.01
1

第一章 总则 一 目的 二 检验依据 三 检验报告程序

第二章 一 二
审图注意要点
送审图纸内容的确认 审图项目检查
第三章现场检验要点 一 总则 二 检验要点 1 符合性检验 2 型式检验 3 检验控制要点 3.1 工艺认可 3.2 原材料控制 3.3 生产过程监控要点 3.4 艇体成型模具检查 4 艇体结构检验要点 4.1 玻璃钢艇 4.2 钢质艇 4.3 铝合金艇 5 安全设备及环保要求检验要点 5.1 信号设备
2.2 24m 及以上游艇审图时重点对以下适用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游艇规范与游艇法规的要求。 序 号 一 1 船体 总体 船舶特征(类别、船籍、高低速等) 法规 类别分:I、II、III、IV、 V 类; 对内河游艇设计有意 波高≥1m 为 IV 类, 否则为 V 类。 舱室布置 乘员定额 法规 法规 防撞舱壁的设置 不应大于 12 人,不应超过 按稳性、干舷、座位尺度 及救生设备核定的人数 安全带的设置 脱险通道与出口 驾驶室视线 门、窗、盖结构与布置 法规 法规 法规 法规、规范 门、窗、盖密性应满足法 规要求; 高速艇门、窗玻璃强度及 玻璃安装形式应满足《海 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 范》的要求;非高速艇满 足游艇规范要求。 适用于高速游艇 分 类 审查要点 审查依据 说 明
12
通风筒、空气管及排水口布置
法规
核对甲板下处所的通风 筒、空气管是否需要作为 进水点考虑。
1、不同类别艇有不同的要 求; 2、敞开艇可用灌水试验代 替; 3、可使用计算软件;
初稳性高 自由液面修正
法规 法规
4、可接受 ISO 12217-1、 2 作为等效标准; 5、对小于 6m 的 III、IV、 V 类艇允许以实艇稳性试 验来验证稳性(具体可参 加 ISO 12217-3“小艇- 稳性与浮力的评定与分类 -6m 以下的艇” ) 。

DB33-630-2007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DB33-630-2007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ICS47.020U 09DB33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The safety fundamental requirements for ship building and maintenance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符号 (3)5 安全基础管理 (3)5.1安全生产责任制 (3)5.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5.3安全生产投入 (4)5.4安全生产机构与人员 (4)5.5安全生产教育 (4)5.6事故管理 (5)5.7“三同时”管理 (5)5.8班组安全管理 (5)5.9安全操作规程 (5)5.10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5)5.11相关方安全管理 (5)5.12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6)5.13重大危险源管理 (6)5.14应急救援预案 (6)5.15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6)6 机械设备设施 (7)6.1空压机 (7)6.2金属切削机床 (7)6.3冲、剪、压机械 (7)6.4特种设备 (7)6.5工业管道 (8)6.6厂内机动车辆 (8)6.7木工机械 (8)6.8砂轮机 (8)6.9风动工具 (8)6.10其他(含炊事)机械 (8)6.11脚手架 (9)6.12工业梯台 (10)7 电气设备设施 (10)7.1变配电系统 (10)7.2低压电气(固定)线路 (11)7.3低压电气(临时)线路 (11)7.4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11)7.5电网接地系统 (12)7.6防雷接地装置 (12)7.7电焊机 (12)7.8手持电动工具 (12)7.9移动电气设备 (12)7.10行灯 (13)8 危险作业 (13)8.1高处作业 (13)8.2明火作业 (14)8.3船舱及封闭舱作业 (15)8.4合拢作业 (16)8.5船舶下水作业 (16)8.6高温作业 (16)8.7起重作业 (17)9 作业场所 (18)9.1厂区(码头)环境 (18)9.2工厂建(构)筑物 (18)9.3车间环境 (18)9.4仓库一般要求 (18)9.5危险化学品库 (19)9.6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 (19)9.7乙炔站、制氧站、液化气站 (19)9.8涂装作业场所 (19)9.9木料场所 (19)《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重要条文说明 (20)前言本标准第5、6、7、8、9章为强制性条款。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27•【字号】浙安监管综〔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5〕19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2014年,在全省各地的共同努力下,“三场所两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船舶修造企业、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稳定好转。

但由于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仍然薄弱,企业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要求未得到严格执行,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船舶修造企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的事故防控依然存在较多薄弱环节,“三场所两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

2014年1月4日,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发生爆燃事故致7人死亡,2014年8月4日,丽水500KV万象--瓯海线路送出工程发生中毒事故致3人死亡。

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教训惨痛。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根据2月1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李强省长的讲话精神,盯住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总体要求按照“讲规范、重执行、强基础、求实效”的总体要求,标本兼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推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安全生产的约束条件在企业生产经营环节的有效落实,推进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综合素质有效提升,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紧密结合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严防“三场所两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为我省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关于加强船舶修理作业防污染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船舶修理作业防污染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MSA-2015-07668发文字号:沪海危防﹝2001﹞400号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文时间:2001-08-22关于加强船舶修理作业防污染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目前随着进入上海港船厂及靠泊码头修理的船舶日益增多,发生污染事故的潜在风险加剧。

2001年8月2日,在立新船厂“浦东”号船坞内进行坞修的塞浦路斯籍“诺德童子军”轮,因误开船艏部深油舱的船底塞,致使约1吨左右的燃料油入江,污染水域。

事发后,虽经上海海事局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清除,使污染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但事故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教训是深刻的。

为加强船舶在港修理期间防污染的管理,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现通知如下:一、从事船舶修理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污染规章制度,在作业期间必须采取有效地预防措施,以防止可能造成的污染损害和污染威胁。

二、船舶修理单位必须配备合油污水、废油接收设备、废弃物回收处置场及按有关标准配置的其他防污器材和设备,并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三、船舶修理厂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该计划应与本港应急系统相协调,并向我局报备。

四、船舶在船坞内修理作业结束,开启坞门或沉坞前,应当进行坞内清洁后,方可开启坞门或沉坞。

五、使用浮船坞进行坞修作业的修理单位,应在浮船坞沉、起坞时及坞修期间,需实施围油栏布设作业,并及时清除围油栏内的油污、垃圾等。

六、船舶修理单位应督促承修船舶,切实做好《修理船舶污染物质报告书》的填写和上报工作。

七、船舶在港修理期间,应按规定对涉及本船污染物处置、接收及排放的每项操作进行详细的记录。

海事主管机关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八、船舶在修理过程中发生水域污染事故,修理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采取控制或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通报情况,并向我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九、各有关船舶修理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贯彻,向承修船舶做好宣传落实工作,并请使用浮船坞进行船舶修理作业的单位制定防污染措施,在9月10日前报我局。

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指导反馈报告

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指导反馈报告

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指导反馈报告一、检查指导中发现的问题序号隐患/不符合项整改建议及依据现场照片1 危化品仓库:1)液化石油气堆放混乱,库内无通风设施、无安全警示标志,消防等应急器材缺失。

2)油罐库内堆放杂物较多,无通风措施,无安全警示标志,灭火器已过期,无防雷和防静电接地装置。

3)液化石油气库和油罐库房紧邻动火作业现场,火灾风险高。

建议:重新规划库房,与动火点保持安全距离,库房内物品分类摆放,添加应急器材和安全标志。

依据《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2013)8.5.1 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并分区、分库贮存。

8.5.3 应急器材设施齐全,通道畅通。

8.5.4 库内有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

8.5.7 库内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安全警示标志。

8.6.9 罐区、库房应有防雷和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检测合格。

2 物资仓库:仓库内物品摆放混乱,未分类储存,无安全通道,无消防应急器材。

建议:物资仓库分类摆放,确保安全通道畅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依据《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2013)8.4仓库一般要求:8.4.3要按规定的数量和种类配备消防器材。

添加防火安全标志。

8.4.4 物品应分类储存,定置区域线清晰,数量和区域不超限;3 特种设备:1)现场使用的叉车、空气瓶的未见检验合格证书;2)气瓶上压力表、安全阀未定期检验;3)各类特种设备未见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叉车操作人员无特种设备操作证。

建议:定期对特种设备检验,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叉车工持证上岗。

依据《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2013)5.2.1压力容器(工业气瓶)、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定期检验合格,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5.2.2 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5.2.3 企业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船舶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检查表(船长部分)

船舶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检查表(船长部分)

船舶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检查表(船长部分)船名检查日期检查地点检查人签名检查情况序号检查项目责任人状态关键词一船舶证书、必备文书及船员证书管理1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法定证书、船舶检验证书、DOC及年度签注复印件、SMC证书等)保管、登记情况,各种证书是否均在有效期内;船舶委托管理协议是否齐全且在有效期内船长2船舶必备文书(包括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船体测厚记录、锚链测量记录等)保管、登记情况船长15年以上船龄船舶必须测厚3船舶各种检验(测)报告(救生艇筏年度检验报告、二氧化碳称重报告等)保管、登记情况,各种报告是否均在有效期内;对即将到期的报告是否书面向公司提出要求检验;救生艇钢丝证书是否齐全船长救生艇钢丝证书4船舶配备的实际设备型号/参数是否与船检证书中保持一致;机舱污油水舱及生活污水储存柜容积是否在船检证书中签注船长5电子海图是否及时更新,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三方服务协议及使用证明是否在船船长中国海事官方电子海图使用证明6GMDSS岸基维修协议是否齐全;EPIRB型号和序列号是否与无线电电台执照和海上移动业务标识码证书保持一致船长7船员证书(包括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船员服务簿、健康证书等)的保管、登记情况;船员配备是否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以及实际船舶安全航行的需要船长8船员证书(包括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健康证书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是否均在有效期内;船员配备是否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以及实际船舶安全航行需要船长9对新上船船员及离职船员是否及时在船员服务薄上进行签注;服务薄上任职表现该栏是否不填写船长10船长登记的船员名单是否与实际在船的船员相符,是否与应变部署表上的名单相符二船舶规章制度制订及执行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船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签订;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机制安全生产责任制2是否建立本船舶的风险隐患清单;是否针对风险隐患制订相应的防控措施;是否组织船员定期开展船舶隐患排查治理,排查出的隐患是否得到了全部纠正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3船长是否每月主持召开本船舶安全活动日,发现的问题是否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实施了关闭验证;《船舶安全活动日记录簿》记载是否完整。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舟政办函[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舟政办函【2010】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10〕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创新渔业安全管理模式,努力建立健全防范渔业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明确责任目标,做到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渔业行政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和指导责任。

各渔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具体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进一步明确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船长作为渔业船舶海上作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尤其是对造成渔业船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机械、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机械、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机械、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浙安监管综[2010]214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机械、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0〕21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完成《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0〕63号)的各项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对各地贯彻落实综合安全监管及企业开展隐患治理等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0〕1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机械制造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0〕15号)情况;开展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工作情况;(二)企业开展专项整治、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二、检查组组成检查组成员由省安监局、市安监局综合处负责人,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有关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一组组长:省安监局成员:杨剑(省交投集团安全管理部经理138****7120)、王治华(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安全保卫部副主任)、市局综合处负责人1名。

船舶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

船舶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

船舶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为了加强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船舶安全生产水平,确保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船舶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本次整治的目标是全面提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船舶事故发生率,确保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整治内容1. 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2. 加强船舶安全生产监管,对船舶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船舶设备完好,操作规范。

3. 加强船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技能培训,确保船员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4. 加强船舶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船舶安全生产环境。

5. 加强船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船舶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三、整治措施1.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船员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技能,确保船员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3. 加强监管检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确保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4. 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完好,操作规范。

5. 加强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船舶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四、整治要求1.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2. 各船舶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技能,确保船员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4. 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确保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5.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船舶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交办安监函〔2017〕22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交办安监函〔2017〕22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水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交办安监函〔2017〕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6〕508号)安排,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86号),2016年8月至12月,交通运输部组织6个督查组,对山东、重庆、广西、海南、广东等5个省(市)和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二期工程开展了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经部领导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督查基本情况2016年,部抽查了8个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港口工程7项,码头岸线长度共计3942.4延米,航道工程1项共计里程227公里,共抽查8家建设单位、10家设计单位、11家施工单位、11家监理单位;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5家检测机构对山东、重庆、广西、海南等4省4个项目和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二期工程项目进行了工程实体质量抽测,抽检各类原材料48组;抽测混凝土强度450测区(点);抽测混凝土外形尺寸偏差及裂缝宽度504点(条);抽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1134点。

督查工作结束后,分别与被督查地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换了检查意见,印发督查意见书,提出质量安全问题63条、意见建议23条。

目前大部分地区已按要求完成了问题整改,广西督查项目整改不到位,已要求继续整改。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浙安委办[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07]19号)各市安委会、省级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在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各类事故发生,进一步规范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4月至2007年12月在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治理船舶修造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为重点,强化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船舶修造业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船舶修造业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动性、自觉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术和防护自救能力;提高船舶修造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技术水平,具备和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力争实现船舶修造业死亡事故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比2006年有较大幅度下降。

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船舶修造行

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船舶修造行

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船舶修造行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为规范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切实加强船舶修造企业的基础管理,落实治本之策,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浙安监管综[2006]76号)的要求,制定本标准化考核评级(简称“考评”)办法。

二、本考评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钢质船舶修理和建造企业。

三、标准化考评的内容。

依据《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B33/630-2007),对企业的基础管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设施、危险作业和作业场所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的考评,应当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准则,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评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

企业自评,应对所有的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考评,中介机构应按比例采取抽样的方式进行。

其中:安全基础管理,所有文件的考评,对人员抽查考评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

机械设备、电气设施、危险作业、作业场所的安全考评,按设备设施及物品的拥有量(H)比例抽样:1.H≤10,抽100%。

2.10<H ≤100,抽10台。

3.100<H <500,抽10%。

4.500≤H ≤1000,抽50台。

5.H>1000,抽5%。

四、考评的程序。

1、企业自评。

企业按照《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检查表》(见附件1)进行自评。

达到相应等级的,向承担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评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交《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申请报告》(见附件2)。

2、复评机构考评。

申请省级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由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承担复评;申请市级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一家复评机构承担复评。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各海事局:近年来,随着水运行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步伐的加快,个体运输船舶大量增加。

个体经营户从事船舶运输,拓宽了水运业的投资渠道,活跃了水运市场经济,对扩大就业,方便水上客货运输交流,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个体经营户素质不高,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个体运输船舶,尤其是个体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已经成为水上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

同时,由于个体经营户为了逃避行业行政监管,普遍采取了“挂靠”经营的方式,导致了法律责任不清,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

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生产安全,促进水运业健康发展;根据我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1号令),部决定对个体经营运输船舶进行专项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项整顿的时间要求:所有除经营内河普通货船外的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含已挂靠在航运企业经营的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下同)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时间实现企业化经营。

(一)经营客运船舶、载货汽车滚装船(川江除外)、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个体经营户在2002年1月1日前;(二)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个体经营户在2003年1月1日前。

二、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实现企业化经营的方式:(一)个体船舶所有人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方式,组建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船舶运输企业。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检查表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检查表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检查表一、企业基本信息信息项内容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属地区企业规模主要产品企业注册资本二、安全管理制度1. 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 ] 是•[ ] 否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是•[ ] 否3. 是否制定了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 是•[ ] 否三、安全教育培训1. 是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是•[ ] 否2. 是否有相关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并按要求进行保存?•[ ] 是•[ ] 否3. 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教育•[ ]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 紧急救援演练和事故预防知识培训四、安全生产设施1. 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 是•[ ] 否2. 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 ] 是•[ ] 否3. 是否设置了应急疏散通道和灭火设施,是否在正常状态下进行检查和维护?•[ ] 是•[ ] 否五、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1. 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 是•[ ] 否2. 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评估的跟踪和复查?•[ ] 是•[ ] 否3. 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票制度?•[ ] 是•[ ] 否六、安全事故管理1. 是否建立了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 是•[ ] 否2. 是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进行了及时的报告和处理?•[ ] 是•[ ] 否3. 是否进行了安全事故调查和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 是•[ ] 否七、安全检查与监管1. 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制定了安全检查计划和报告?•[ ] 是•[ ] 否2. 是否建立了安全检查监管制度,并明确责任人?•[ ] 是•[ ] 否3. 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安全检查台账的登记和保存?•[ ] 是•[ ] 否八、审核与认证1. 是否通过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与认证?•[ ] 是•[ ] 否2. 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与认证证书号码:九、其他情况说明在此处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

温州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温州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温州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是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重要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0‟106号)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1‟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规范,是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也是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和全局性工作。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我市相继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船舶修造等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指导一大批企业完成标准化达标建设;同时,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启动了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活动。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创建活动,整治了一批安全隐患,提高了企业生产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水平,增强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规范生产安全行为。

实践证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是强化行业监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作为增强企业安全发展能力的固本强基工程来抓,作为政府、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来组织实施,抓住一切有利条件和机遇,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广泛动员,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船舶修造行业整治整合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船舶修造行业整治整合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船舶修造行业整治整合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扬府设[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船舶修造行业整治整合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扬府设〔2010〕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开展船舶修造行业整治整合和安全生产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市船舶修造行业整治整合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船舶修造行业整治整合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闻道才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龚振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在銮市经信委主任马群市安监局局长成员:张云翔市经信委副主任林永志市安监局副局长蒋珊市发改委副主任朱彤市工商局副局长俞长健市水利局副局长吴志良市国土局副局长晏明市交通局副局长周林市国税局副局长李璐市地税局副局长刘雨平市规划局总规划师顾长荣宝应县副县长高长明高邮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李杰江都市委常委、副市长崔学锋仪征市副市长尤在晶邗江区副区长张贵联广陵区副区长许林灿市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孙海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助理王泉扬州海事局局长助理沈诗贵市消防支队水上大队大队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龚振志兼任,副主任由张云翔、林永志兼任。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船舶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检查表(三副部分_

船舶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检查表(三副部分_

求;
艇架钢丝导向滑轮无严重锈死现象;
救生艇吊钩与其救生艇连接部件处
安全状态良好(艇钩无明显损坏、艇
钩及其在甲板上和艇上的连接件无
腐蚀严重或损坏);
钢丝换新有记录。
救生艇
存放位置与推进器保持规定距离
80m-120m 船长救生艇尾端与推进器
距离至少为该艇长度,大于 120n 船
长距离至少为该艇长度的 1.5 倍;
生圈无开裂,浮环老化,救生索腐烂;
反光带标志齐。
抛绳器状况良,弹药有效;火箭信号
7
三副
数量齐全,在有效期内;
9
救生艇内属具
三副
指定人员张炳贤
除锈后覆板加 固或者部分换 新;工程结束 后,一定要将整 个底座完整油 漆。总则:让海 事感觉整个绞 车底座平时保 养良好,强度满 足要求。
艇内属具包括
舟山市振盛船务有限公司
现场放艇试验状况正常,能收放艇;
放艇员在船上操作位置能始终观察
2
三副
到救生艇降落及回收动向;遥控释放
装置无故障;
吊艇钢丝无断股、打结、锈蚀严重或
指定人员张炳贤
1、对感烟探测 器,用点烟方式 进行模拟试验; 2、感温型探测 器,用电吹风加 热方式进行模 拟试验,能发出 声、光故障报 警;3、火警报 警系统未开启 也能直接导致 船舶滞留。
合要求;
5
手提灭火器无失效;
三副
配备手提式泡沫灭火枪或泡沫灭火
枪效;
消防水枪均为水雾两用型。
防火门无变形,能关闭;防火门自闭
6
三副
器无失效
消防员装备
7
数量符合法规要求;
三副
低压报警有效;
重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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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安委办〔2010〕83号
关于开展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工作检查的通知
象山县、奉化市、北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解我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宁波市2010年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安委办〔2010〕4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有关县(市)、区开展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检查范围:象山县、奉化市、北仑区。

时间:11月2日象山县、3日奉化市、4日北仑区。

二、参加部门
—1—
本次检查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安监、经委、交通、海洋与渔业、质监五部门参加(检查组人员详见附件1)。

三、检查内容
贯彻落实甬安委办〔2010〕40号通知要求情况(详见附件2)。

四、检查方法
听取汇报、查阅台帐、抽查企业(详见附件3)。

五、其他
请有关县(市)、区安委办接此通知后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请参加本次检查的市级部门有关人员安排好工作,准时参加。

联系人:朱建峰,联系电话:87173577。

附件:1、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组人员名单。

2、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政府部分)检查表。

3、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企业部分)检查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2—
附件1
全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检查组人员名单
组长:许清辉副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员:黄德浩副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朱建峰主任科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候永成主任科员(市经济委员会)
常语平调研员(市交通局)
张武军科长(市港航局)
林庆欢处长(市海洋与渔业局)
何德华处长(市质监局)
—3—
附件2
全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政府部分)
检查表
被查单位名称: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被查单位签名:—4—
附件3
全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企业部分)
检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检查时间:
—5—
说明:安法指《安全生产法》;条例指《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被查单位确认:
—6—
主题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通知
抄送:余红艺副市长,陈炳荣副秘书长,市经委,市交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质监局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0月26日印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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