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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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场发〔2007〕142号
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强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范商品林木种子采收行为,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范商品林木种子采收行为,防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确保种源纯正和生产用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从事商品林木种子采收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四、采种林分包括种子园、母树林、一般采种林和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

种子园是指用优树无性系或家系按设计要求营建的、实行集约经营的、以生产优质种子为目的的采种林分。

母树林是指选择优良天然林或种源清楚的优良人工林,经去劣留优、疏伐改造、抚育管理,以生产优良种子为目的而营建的采种林分。

一般采种林是指选择中等以上林分去劣疏伐,以生产质量合格的种子为目的的采种林分。

临时采种林是选择即将采伐的林分,以生产质量合格的种子为目的的采种林分。

五、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和采种期内进行。

优先采集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的种子。

种子园、母树林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采种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七、林木种子生产者组织有采种经验的人员进行林木种子采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种子采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采种现场应有技术人员或熟练工人对采种方法、采种质量、母树保护、人员安全进行检查指导。

九、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林木采种技术标准要求采集种子,并按照国家标准《林木采种技术》(GB/T11619-1996)附录E填写《林木采种登记表》。

采集和收购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林木种子采集和收购档案,包括种子产地、种源、数量、质量检验证书、责任人和林木采种登记表等内容。

十、收购林木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具备林木种子贮藏设施,建立种子流向档案。

十一、禁止在采种林分内从事采石、采沙、采土、采脂、开垦、放牧、砍柴等影响林木种子正常生产的活动。

十二、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

国家投资建设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林木种子,由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优先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

进入林区收购林木种子的,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十三、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

禁止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外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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