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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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2.23•【字号】桂政发[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14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桂政发〔1998〕53号)下发后,全区绝大多数地方都能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有力地遏制了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

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贯彻文件过程中,态度不坚决,宣传不到位,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致使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仍有发生,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要把保护林地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增强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球关心的热点,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基础,是植树造林、国土绿化的前提条件。

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关系到生态环境的改善,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抓住机遇,增强对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加快经济发展和加强林地保护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

切实把保护林地、造林绿化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要大力宣传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和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强化依法治林,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和保护林地的自觉性。

林业知识4

林业知识4

林业知识一、营林基础知识㈠林地概念指直接或间接用于林业的土地,无论其目前有无林木,都统称林地。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㈡林业用地概念1.有林地连续面积≥1亩、郁闭度≥0.20,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1亩、郁闭度0.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植株生长稳定后胸径<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1亩、覆盖度≥30%的林地。

4.未成林造林地造林后,未达到成林年限,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85%或保存率≥80%,飞播造林后成苗株数≥200株/亩,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播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人工经济林、速生桉、速生相思、人工竹林不设未成林地,亦即当年造林成活率≥85%时即为有林地。

5.苗圃地指固定苗圃用地。

6.无林地⑴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⑵宜林沙荒地未达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⑶采伐迹地采伐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3年内尚未更新的迹地。

⑷火烧迹地火烧后保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3年内尚未更新的迹地。

⒍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农地、牧地、水域、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及其它用地。

㈢林种划分⒈用材林以生产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⒉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⒊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他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⒋薪炭林以生产热能燃料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2023年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2023年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最新【全文】

(1989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2021)
【法规类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2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21.05.30 【实施日期】202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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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的决定
(2021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安置移民生产需要依法将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开垦为耕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转用手续,并向原林木所有者支付林木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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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林地的通知-桂政发[1997]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林地的通知-桂政发[1997]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林地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林地的通知(1997年8月15日桂政发〔1997〕70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区一些地方乱侵滥占林地日益严重,有的毁林种果,有的毁林种蔗,甚至毁坏原始森林、水源林和海防林,林地面积急剧减少。

据1991年至1995年的调查,每年全区减少林地151万亩。

国有林场的林地被侵占也很严重,1996年统计,全区113个国有林场的林地被侵占达180万亩。

由于林地被大量侵占,乱砍滥伐严重,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造成大量水土流失,农田被冲刷,生态环境恶化,如不加以制止,势必带来不堪设想的社会性灾害。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证农业稳产高产,促进我区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林地的行为。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的领导。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林业的基础。

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坚决制止乱侵滥占林地,是关系到发展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大事。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把它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要正确处理好引导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与林地保护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眼前脱贫与长远富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开发利用林地与发展森林资源的关系。

要强化林地保护意识,切不可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当前利益。

要综合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采取有利于林地保护的行政措施,下大决心扭转林地急剧减少的局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营林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营林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营林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桂林办营字〔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营林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林办营字〔2018〕10号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区林业工作会议、全区金山银山工程营林项目推进现场会精神,扎实做好2018年的营林工作,增加森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改造森林景观,为建设美丽广西和生态扶贫作出新贡献,我厅制定了《2018年全区营林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日2018年全区营林工作要点2018年全区营林工作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营造林工作重要会议的部署,认真实施全区森林经营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按照“123456”营林工作思路,全力推进金山银山工程建设,实施好森林生态修复、森林质量提升、森林景观改造、优势产业壮大等行动的营林项目,着力加快国土绿化,着力提升森林质量,为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作出新的贡献。

全年计划完成植树造林280万亩,其中按方式分:荒山荒地造林100万亩、迹地更新180万亩(含桉树萌芽更新、低改造林);按项目分:重点生态工程17万亩、造林补贴项目15万亩、其它项目和面上造林248万亩;按树种分:珍贵树种20万亩,油茶20万亩,特色经济林30 万亩,速生丰产用材林60万亩,其它树种150万亩。

计划完成中幼林抚育600万亩,其中: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195万亩,油茶低产林抚育20万亩,其它常规抚育385万亩。

其中,争取完成生态重要区域桉树纯林改造20万亩、森林景观改造8万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桂政办发[2000]109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09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林业厅改为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将原由自治区供销社承担的竹林产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2.将原自治区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3.将原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1.将财务关系由原自治区林业厅管理、人事关系由地市县管理的森工企业的管理职能,交给相关地市县管理。

2.将原自治区林业厅社会保险所划归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三)取消的职能1.指导和协调林业企业的生产经营。

2.协调林业企业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之间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3.编制林业中等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1997—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

1997—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

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状况公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现将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状况公告如下:概述1997年,广西的环境状况总体来说基本保持在1996年水平。

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略有好转,整体水平为二级(长期可接受的标准级),北海市保持一级(理想级),与上一年相比,桂林市、百色市均由二级升为一级,柳州市由三级(污染级)提高到二级。

酸雨污染较上年略有加重。

地面水环境状况良好,长江水系广西部分河流基本保持在一类水质,珠江水系河流保持在二类水质,独流入海河流均在三类水质。

近海海域除南流江口海域水质相当于二类海水水质外,其余各海域均为一类海水水质。

全区功能区噪声、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普遍较上年有所改善,等效声级略有下降。

1997年是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的一年。

3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了《广西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并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关于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关于实行跨地、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的通知》等三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有力地推动了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全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稳步推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以责任书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

环境监督管理执法力度加大,全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对584家污染严重的“15小”企业采取了取缔关停措施,关停率100%;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全面展开,全区已发放污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4039个;年内全区下达并实施限期治理重点污染源逾200家,完成治理项目190项,投资7556万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逐步实施,污染物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全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深入开展,大部分城市“城考”成绩较上年度有了明显提高;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市县已达72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本年度建设项目932个,向环保部门申报的项目925个,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99.2%;当年建成投产应执行“三同时”的项目392个,实际执行“三同时”的项目374个,“三同时”执行率95.4%;各地坚持依法征收排污费,逐步扩大征收面,全年共征收排污费1.3亿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任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任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任务的通知各市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管理的通知》(办造字〔2010〕16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十三五”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四率”指标任务的通知》(林造发〔2016〕55号)、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管理的通知》(桂林发〔2010〕86号)和《关于印发广西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桂林发〔2017〕14号)要求,为加强我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工作,明确测报工作责任,强化目标管理,现将2018年全区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任务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按要求认真执行。

一、明确监测任务,及时更新寄主树种面积2018年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总任务为9.70亿亩次。

各单位要根据下达的监测任务,及时更新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寄主树种面积,维护好林业有害生物信息管理系统的辅助数据库,将监测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分场)一级。

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对应的寄主树种面积按最新的有林地面积填报,即以最新的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寄主树种面积有更新的,填报更新后的寄主树种面积(含未成林造林地面积)。

二、加强监测调查,严格执行联系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的作用,扩大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覆盖面,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办法、灾害统计标准和我厅下达的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次数、时间、范围(面积),及时做好监测调查和统计汇总,按时上报应急周报、月报和年终报表,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可靠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6•【字号】桂政办发〔2017〕198号•【施行日期】2017.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2月16日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其进行考核的一种行政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自治区林业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等9个方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现将《2018年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全面完成2018年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2018年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要点2018年3月9日附件2018年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要点2018年,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1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预防为主,科学防治,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防治方针,落实防治责任,加强监测预警,突出防控重点,规范检疫执法,积极应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减少灾害损失,维护生态安全。

2018年度重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办《意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新要求,落实国家林业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加快推进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继续做好国办《意见》贯彻落实情况月报工作,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二、落实防治责任,抓好责任书履责考核工作认真落实《自治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和《广西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桂政办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实际,在试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促进我区从林业大省向林业强省转变、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从单一林业向多元林业转变,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发〔2008〕10号、桂发〔2009〕2号文件的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018-广西森林法实施条例-实用word文档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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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广西森林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管理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实现自然生态良性循环。

第四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按照森林的主要用途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牷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林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收取、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及时、全面地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稳定和扩大林地面积。

第九条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林地使用权:(一)连续两年闲置、荒芜的;(二)擅自用于非林业生产的;(三)造成林地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发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林业生产。

林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因安置移民生产需要依法将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开垦为耕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转用手续,并向原林木所有者支付林木补偿费。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第三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第二章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四&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变纯林生态环境’%五&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六&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不得将危险性病虫害传出!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进境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的检疫工作!防止境外森林病虫害传入#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林内各种有益生物!并有计划地进行繁殖和培养!发挥生物防治作用#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对象及测报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可以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需%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要建立中心测报点!对测报对象进行调查与监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二&临时简易机场’%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第三章森林病虫害的除治第十四条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发生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的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的联防联治"对除治情况定期检查!第十七条施药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保证人畜安全"减少杀伤有益生物!使用航空器施药时"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进行调查设计"做好地面准备工作#林业$民航$气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质量!第十八条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所需的防治药剂$器械$油料等"商业$供销$物资$石油化工等部门应当优先供应"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应当优先承运"民航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航空器施药!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第二十条国家在重点林区逐步实行森林病虫害保险制%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度!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奖励和惩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桂财综[2003]8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财综[2003]8号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财政局、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区林业可持续发展,管好用好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市)、市(地)、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1997年3月31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城内的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以下简称森林)的病虫害防治,按《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执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和除治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开展联防联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调整纯林结构,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条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市、县、乡(镇)森林病虫害测报网络和防治服务体系,具体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在森林病虫害频繁发生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防治专业队,实行多种形式的防治承包责任制,组织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咨询服务。

第六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一)铁路、水利、公路等部门和机关、团体、部队、国有林场(含苗圃)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二)乡村集体林场(含苗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负责经营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三)联合经营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由联合经营管护各方共同负责;具体防治范围的划分,应当在联合经营协议中明确规定;(四)承包经营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承包合同中规定防治森林病虫害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管理检查考核结果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管理检查考核结果的通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管理检查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桂林营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管理检查考核结果的通报桂林营发〔2017〕47号各市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根据我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管理检查考核的通知》(桂林营发〔2017〕37号), 我厅组织考核组于2017年11月26日至12月15日分批到各市和林场开展检查考核工作。

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审核材料、质询答辩和实地核查,按照“十三五”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考核评分。

现将检查考核结果通报如下:一、防控目标完成情况通过对全区各市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和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2017年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全区各项考核指标全面完成。

(一)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指标:疫情监测覆盖率达到100%,新疫区从确定之日起实现一年内无疫情,疫木处理率达到100%,薇甘菊疫情发生区盖度小于15%。

我区2017年成功拔除万秀区疫情。

平南县实现一年内无疫情,通过拔除验收。

监测发现柳州市城中区、贺州市八步区、平桂区、钟山县、桂林市灵川县、兴安县等6个松材线虫病疫区。

全区松林面积3789.24万亩,松材线虫病春秋季普查面积3789.24万亩次,疫情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各疫区加强对辖区内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厂和疫木除治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对病死树进行焚烧处理,疫木处理率达到100%。

薇甘菊发生面积10.39万亩,防治面积7.97万亩,疫情发生区除治后盖度达到考核指标要求。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整理)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整理)

利用天敌昆虫
通过引入或繁殖天敌昆虫,控制害虫数量,达到生态平衡。
微生物制剂
使用对害虫具有致病性的微生物制剂,进行生物防治。
生物农药
利用生物源物质制成的农药,对害虫具有毒杀作用,同时对人畜 安全。
化学药剂使用规范及注意事项
选择低毒、低残留农药
优先选用对环境友好、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
严格按照用药量和使用方法进行施药

2023
PART 04
应急处理与恢复措施
REPORTING
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实施
制定针对不同类型森林病虫害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资源调配和处置措 施。
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森林病虫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有效 处置。
建立应急指挥体系,明确指挥机构、人员职责和通信联络方式,确保应急处置工作 的高效有序进行。
2023
REPORTING
THANKS
感谢观看
法规政策背景
01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等法律法规为森林病虫害防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02 03
林业政策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林业政策,如《全国林业有 害生物防治规划》、《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明确了森林病虫害 防治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森林法》
国家层面的基础法律,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详细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防治的组织管理、预防措施、疫情报告与处 置等方面的内容。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如《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与森林病虫害防治密 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地方性政策文件梳理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除治实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除治实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
物除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6]211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16
【实施日期】2006.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局关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除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6〕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林业局《关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除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南宁市林业局关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除治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在我市及部分县区的多个花卉苗圃和多处绿化区域陆续发现危害棕榈科植物和巴西铁、刺桐的国内重大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红棕象甲和蔗蝙蛾,其中个别苗圃的加拿利海枣、国王椰、巴西铁已遭受毁灭性灾害。

为了及时铲除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为指导,坚持化学防治与生物防治相结合,坚持药物防治与销毁疫树相结合,坚持群防群治与专业队伍相结合。

认真做好普查监测,加强检疫,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遏制疫情扩散蔓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9.24
•【字号】
•【施行日期】1997.09.24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立法工作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封山育林、封山护林区放牧、砍柴,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造成损失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在封山育林、封山护林区放牧、砍柴,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的造林费”。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无松树采脂许可证,采集松脂或者违反松脂采集规程采脂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造成损失金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罚款”修改为:
“无松树采脂许可证采集松脂,或者违反松脂采集规程采脂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或者缴纳相应的造林费”。

二、第四十八条:“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处罚”修改为:“违反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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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7.03.31
【实施日期】1997.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1997年3月31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城内的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以下简称森林)的病虫害防治,按《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执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和除治病虫害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好交界地区开展联防联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调整纯林结构,改善森林生态环境, 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条建立健全自治区、地、市、县、乡(镇)森林病虫害测报网络和防治服务体系,具体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在森林病虫害频繁发生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防治专业队,实行多种形式的防治承包责任制,组织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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