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房屋建筑和政工程施工
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4号)《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已经2019年11月5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5日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19年11月5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以下简称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审核批准、核实宅基地用地和乡村建设规划,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议事机构,组织实施村庄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研究、审议规范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民住房建设的审查、批准和监管等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评议等方式对村民住房建设行为进行规范。
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所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分包类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受包人)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人)将其承包或者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受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人包括本条第二、三款中的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受包人包括本条第二、三款中的专业受包人和劳务受包人。
第六条(基本原则)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企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第七条(受包人的资格)受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或者劳务分包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八条(分包内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或者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受包人,但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岳发[2010]4号)和《关于岳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岳委[2010]4号)精神,设立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一)负责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
贯彻执行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等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行业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的监督管理。
(二)参与市本级城建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管理和调控;指导和监督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参与城建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查,负责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初审;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建重点项目库和旧城发造项目库的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由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公用建设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协调实施城市综合开发和旧城改造工作。
(三)负责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统一核发市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各县市区专项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五)负责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监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系统、本行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负责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标准定额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计价活动和造价咨询市场;发布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相关价格信息及其调整系数。
JS-009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CFG桩复合地基的设计由四川×××公司进行。
筑建
设计总负责人:(建筑饰章)××年××日月××
设计文件质量检查结论:
该工程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现行规范,并经审查通过,无重大设计变更。在施工过程中,我方均派有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到场参与地基验槽、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工作;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建设各方密切配合,共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根据职责签署了相应的质量文件,该工程满足设计要求。(公章)
构结
给排水
建筑电气
结构设计负责人:(结构师章)××年××××月日
暖通
□无□有
设计分包项目是否经原设计单位和人员审核认可
□否□是
设计文件变更与洽商是否按规定由设计单位和人员进行设计和签认
□是□否
有无发现工程施工与设计不相符合的内容
□无□有
发现与设计不相符合的内容是否已经处理完毕
□否□是
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现一层柱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设计核算,提出了加固处理措施(已经过审查)。
JS-009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2003-001号:设计 号楼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八宝街1工程名称:
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建设单位: ××街×××号工程地址: :×××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单位(章) (甲、乙、丙级)
××日月年××××
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制
工
程
概况
工程类别
二类
建筑面积
215600m
层数
地上7层,地下1层
总高
箱形基础
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风险等级分级表
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风险等级分级表1. 简介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风险等级分级表是用于评估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的工具。
该分级表以等级的形式对工程施工的风险进行分类,以帮助工程管理者识别潜在风险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降低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2. 分级表介绍分级风险描述风险可能导致的影响控制措施1 风险级别最低,不会对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造成影响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没有明显的影响1、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2、全面考虑工程执行方案的可行性;3、严格把关材料质量和供货来源2 风险较低,可能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有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整个工程产生严重的影响1、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效的应急预案;2、在进行施工前进行前期评估,制定适宜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3、采用可靠且有经验的承包商和供应商3 风险中等,可能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造成显著的影响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可能产生显著的影响,可能导致项目延误或部分损失1、建立完备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机制;2、采用识别、评估和跟踪的方式管理施工风险;3、加强现场施工监督和质量验收4 风险较高,可能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对整个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产生严重影响,导致项目无法交付或需要重建1、全面分析和评估施工环境和施工过程存在的安全、质量、进度风险;2、实施可行的施工管理方案和施工策略;3、严格执行施工验收制度,对质量不符标准的部分进行返修或重建5 风险最高,可能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受到根本性的破坏,导致项目失败或无法继续进行1、建立灵活且高效的危机管理机制和预警体系;2、临时暂停风险项目或项目段的施工;3、采取紧急、果断的措施,保障现场施工和人员安全3. 结论通过上述分级表的设计和实施,可以有效识别和评估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从而选择有效的措施降低风险的发生和影响。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建筑施工行业防灾防损工作规定》的通知-岳建发〔2016〕29号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建筑施工行业防灾防损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建筑施工行业防灾防损工作规定》的通知岳建发〔2016〕29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建设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交通建设局,城陵矶新港区国土规划建设部、屈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为进一步推行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防灾防损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建办〔2016〕7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岳阳市建筑施工行业防灾防损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县市区实际,认真研究并制定本级建筑施工行业防灾防损工作规定。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7月29日岳阳市建筑施工行业防灾防损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行岳阳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以下简称本保险工作),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防灾防损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建办〔2016〕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局质量安全科、行政审批办、纪检监察室、政策法规科,以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质安处)等有关科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灾防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为方针,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灾防损工作。
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沟通等级分级表
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沟通等级
分级表
一级沟通等级
1. 基本要求
- 刘德华;
- 你看到
2. 沟通方法
- 打个电话给黄小厨房
- 不要吃花
3. 沟通频率
- 每周一次
- 不要吃
4. 沟通内容
- 项目进展及问题
- 美好的大保健
- 揉山根
二级沟通等级
1. 基本要求
- 郭富城
- 蔡依林
2. 沟通方法
- 发送邮件
- 预订歌手
3. 沟通频率
- 每两周一次
- 每天两次
4. 沟通内容
- 施工计划和变更
- 歌曲数量和曲目选择三级沟通等级
1. 基本要求
- 张学友
- 萧敬腾
2. 沟通方法
- 开展会议
- 现场演出
3. 沟通频率
- 每月一次
- 每周三次
4. 沟通内容
- 合同签署和支付
- 演出场地要求和舞台布置四级沟通等级
1. 基本要求
- 林忆莲
- 张宇
2. 沟通方法
- 召开专题会议
- 安排大型演出
3. 沟通频率
- 每季度一次
- 每周五次
4. 沟通内容
- 项目评审和验收
- 歌手团队协调安排
以上是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沟通等级分级表的内容。
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沟通等级,并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沟通。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0.24•【字号】岳建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行政处罚正文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岳建发〔2022〕12号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溪区、君山区、屈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局相关科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消防执法工作、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岳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岳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0月24日附件岳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注:一、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阶次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
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但处罚幅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
二、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基准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的;(七)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岳阳市工程施工合同书
岳阳市工程施工合同书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在岳阳市进行工程施工项目,乙方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工程施工合同书。
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1.5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1.6 工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1.7 工程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2.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2 甲方有权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
2.3 甲方应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设施等条件。
2.4 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和期限完成工程施工。
3.2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工程价款。
3.3 乙方应保证施工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4 乙方应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条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4.1 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4.2 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工程价款:a. 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支付____%作为预付款;b. 工程进度达到____%时支付____%;c.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款项。
第五条工程验收5.1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
5.2 甲方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____天内组织验收。
5.3 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验收合格证明。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按日支付未付款项____%的违约金。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11.10•【字号】岳建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岳建发〔2022〕13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交通局、住房建设局)、城陵矶新港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企业:《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实施细则》已经研究通过,并经市司法局审查登记,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11月10日岳阳市城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区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工作,根据《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2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岳阳市城区(指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范围内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应遵照本细则执行,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以下简称“海绵效果评价”),是指对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定,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完工等资料,经有关程序,综合判断其海绵城市建设指标是否达标的评价过程。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负责做好海绵效果评价工作。
岳阳楼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海绵效果评价,由市住建部门实施;云溪区、君山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海绵效果评价由属地住建部门实施。
第二章评价程序及要求第五条海绵效果评价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六条海绵效果评价的程序为:项目自评、申请评价、资料审核、现场核实、评价认定。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3.13•【字号】岳建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岳建发〔2012〕25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管理,提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水平和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勘察设计管理1、强化资质管理。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严禁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以及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2、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为了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最低取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80%,不得恶意竞争、随意压价。
3、实行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制度。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供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应当由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还应当另附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仅适用于本次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岳建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岳建发〔2012〕24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参建单位: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现印发《岳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请予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3月15日岳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岳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含过街天桥)、隧道(含过街通道)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行政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所属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所属的市建设工程监察支队具体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依据上级有关会议或批示需提前开工建设的,必须在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确定责任单位后方可开工,并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结基本建设程序。
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4号)《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已经2019年11月5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5日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19年11月5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以下简称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村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审核批准、核实宅基地用地和乡村建设规划,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其他工作。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岳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和资金筹集第三章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五章轮候与分配第六章使用与退出第七章资产与权属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岳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7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以下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岳建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岳建发〔2018〕38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建建设局、建设交通局、住房建设局)、城陵矶新港区规划建设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6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2018〕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新建、改建、扩建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等相关标准规范安装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应当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初步设计与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等相关标准规范,对防雷装置进行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防雷装置安装管理、日常监管、竣工验收纳入到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中,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等相关标准规范对防雷装置进行验收。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的意见-岳政发〔2015〕6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的意见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的意见岳政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集约节约用地、建设美丽乡村、加快实现我市“一极三宜”江湖名城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1号)和《湖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工作意见》(湘政办发〔2014〕1号)精神,结合岳阳实际,就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建房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要求村民建房实行“两鼓励、两禁止”。
即鼓励适度集中建房、鼓励按示范图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禁止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点和影响水工程运行地段建房。
凡经审批同意、按图建房、建新拆旧、验收合格的建房户给予表彰奖励;凡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点和影响水工程运行地段建房的,依法依规迅速处置。
通过规范建房,使村民新建房屋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安全宜居,用地集约节约。
二、基本原则(一)规划先行。
遵循经济适用、简便易行原则,力求符合农村实际、满足农村需求、体现农村特色、方便农民生产生活,合理规划村庄布局。
(二)先批后建。
村民新建房屋要先批后建、一户一宅。
村民住宅用地建房审批权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城区规划范围、铁山库区和其他有特殊规定地区除外)。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村民规范建房审批窗口,公示公开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和收费标准,优化服务,限时办结。
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 [2000]21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 000 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 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岳阳市建筑工程管理红、黄牌警示公布办法的通知-岳建发〔2016〕30号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岳阳市建筑工程管理红、黄牌警示公布办法的通知正文:----------------------------------------------------------------------------------------------------------------------------------------------------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岳阳市建筑工程管理红、黄牌警示公布办法的通知岳建发〔2016〕30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交通建设局、城陵矶新港区国土规划建设部,屈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更规范,不断提升我市建筑行业的监管水平,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岳阳市建筑工程管理红、黄牌警示公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8月3日岳阳市建筑工程管理红、黄牌警示公布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建筑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建筑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及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建筑工程长效管理,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问题的行为实施红、黄牌警示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不文明施工行为的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实行红、黄牌警示;对符合《通知》中规定的不良行为,应当上报省住建厅记录为不良行为。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重点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重点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岳建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岳阳市中心城区重点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岳建发〔2012〕69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港产业新区国土规划建设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经研究决定,现将《岳阳市中心城区重点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2年11月14日岳阳市中心城区重点工程临时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湖南省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湘建建〔2006〕3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中心城区(即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临港产业新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重点工程。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保障性住房工程、教育公共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桥梁、隧道工程除外)、重大产业项目和招商引资工程(非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以及建筑新技术、新材料示范工程。
第三条临时施工许可证仅作为准予临时施工和工程质量安全提前介入监管的依据,不能作为办理竣工验收、融资贷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有关手续的凭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了规划工作联系单,即规划部门核定了建设规模(栋数、层数、建筑面积)、建筑功能指标等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二)办理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三)应当招标的项目(含工程监理)办理了招投标审查备案;(四)签订了书面施工承包、监理委托合同;(五)按规定缴纳了劳保基金,或部分缴纳并就应缴差额部分与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签订了书面缓缴协议;(六)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通过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七)建设资金已落实;(八)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在临时许可有效限期内取得正式施工许可证的书面承诺。
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是现代城市建设中两个重要的领域。
这两种工程的实施都需要大量的资源和专业技术,而且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
房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建造住宅、商业、办公、教育、文化等各种用途的房屋建筑。
这些工程的实施需要不同的设计方案、建筑材料和技术,以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
在现代城市建设中,房屋建筑工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因为它关系到人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
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主要包括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设计阶段需要根据具体的用途和需求,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并选择适当的材料和技术。
施工过程需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验收和交付使用阶段需要进行各项检测和测试,确保房屋符合建筑标准和法律法规。
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政府或者公共机构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建造的基础设施工程。
这些工程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公共设施等。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城市生活的方便和质量,因此也是现代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领域。
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涉及到许多相关专业,包括建筑设计、材料选择、施工技术、设备选配等。
在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各种环境因素和使用需求,以制定适合的方案。
施工阶段需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验收和交付使用阶段需要进行各项检测和测试,确保工程符合标准和法律法规。
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联系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虽然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是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在现代城市建设中,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是相互补充和相互关联的。
房屋建筑需要依赖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而政基础设施工程也需要房屋建筑作为配套设施。
其次,房屋建筑工程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也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都需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和使用需求,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并采用适当的技术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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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2015】22号),实行民营房地产建设项目自主招标选择施工队伍、招投标结果备案新模式。
民营房地产建设项目自主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的,应当依法签订和履行承包合同,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
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五条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3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六条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按下列要求继续进行: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2.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3.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五)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的,按评标程序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开标前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招标人代表、技术和经济类等评标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开标后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资格审查一般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审查地点一般选择有形建筑市场。
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其他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八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审查文件。
资格审查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审查公告(或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
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三)资格审查办法。
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五)项目建设概况。
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相一致。
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
第十条适用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入围产生办法及投标人数量,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人中产生。
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数量超过9家时,应当采用下列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9家的入围投标人。
(一)合格入围法:确定所有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二)评分入围法:确定评审计分由高至低排序的合格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三)抽签入围法: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此办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一般性工程);(四)评分与抽签结合入围法:按评审计分从高至低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的合格投标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产生(此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
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评审内容和标准》(附件)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格审查申请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附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五)近年财务状况表;(六)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附合同协议书或者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时间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九)其他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2.拟任项目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项目经历(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3.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4.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5.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6.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近3年获奖情况(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发布的表彰文件或证书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中以项目负责人职务承担的工程,附有效加分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7.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6个月内记录为准,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负责人以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的24个月内记录为准,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8.承诺书(投标申请书保证其提供相关信息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其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审查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负责人依法取得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四)企业没有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尚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状况;(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六)不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七)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八)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代建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九)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十)符合法律、法规和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通过了资格审查,被确定为合格投标人或入围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入围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入围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四条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审查会上检查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1.系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2.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3.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