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教育局《关于促进民办基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5]2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22【实施日期】200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文件、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帮困助学的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帮困助学对象(一)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县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县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具体包括:1、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2、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对经济困难的界定,按本市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确认。
(三)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普教人〔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区教育系统各单位: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时代上海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沪教委人〔2020〕9号,以下简称《准则》)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20〕1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要求如下:1.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市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2.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工作,把师德师风标准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健全师德工作体系和架构,明确落实《准则》工作的责任人。
3.各单位要组织全体教职工深入学习,对标《准则》,全面深入梳理本单位教师管理方面制度规范,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把《准则》各项要求融入到教师管理各个环节,贯穿到日常教育教学各个方面。
4.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对照《意见》,研究制订本单位《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并填写《师德违规问题及通报情况统计表》,于每年7月5日前报送当年1月至6月情况,1月5日前报送上年7月至12月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本区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进一步开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本区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进一步开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普府办[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本区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进一步开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普府办[2008]4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关于本区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进一步开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普陀区关于本区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进一步开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3号)精神,推进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社会公共资源共享程度,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现就我区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开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国务院公共文化设施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工作,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需求,更好地为社区群众服务。
二、基本原则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组织、因地制宜、服务社区”的原则,在维护校园环境、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向社区居民开放。
做到:成熟一批、开放一批、规范一批、发展一批,稳步、有序地加以推进。
三、工作目标围绕建设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资源共享水平,满足社区居民需求,积极探索和建立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学校体育场地的利用率,缓解广大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场地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促进和谐社区、和谐社会的建设。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沪教委财[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20号)本市各民办普通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为建立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6年开始,本市设立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设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三条(支持内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下列项目:一、鼓励、扶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发展;二、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支持全市性的重大教育改革;三、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四、奖励和表彰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上海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培训机构最关心的问题在这里
经过了数月的等待,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6日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作为2017年9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的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地方实施细则(“细则”)。
随着该细则的落地,业界普遍关注的既有民办教育机构如何调整、新设民办教育机构如何办理等问题得到框架性澄清。
优立通过本文,以问答的形式对一些基本问题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1、细则主要涉及和规范哪些机构?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统称为“民办学校”)均为细则适用的范围。
按照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上海细则,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
2、细则对之前设立的培训机构有何影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外语等文化类培训机构,属于细则意义上的“民办学校”,应适用细则的有关规定。
其次,在细则出台前设立的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过渡手续。
具体分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培训机构的过渡和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过渡。
(1)民办非企业法人培训机构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继续办学。
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高等学历教育学校除外)完成财务清算,明确资产权属,按照规定缴纳税费,重新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2)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订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办学条件,向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3、谁是民办学校的主管机关?以职能划分,民办学校的主管机关是:一、许可机关(教委或人社局);二、登记机关(工商局或民政局)。
普陀区民办小学前五排名
普陀区民办⼩学前五排名普陀区民办⼩学前五排名 ⼩学,⼜称中国传统语⽂学,包括分析字形的⽂字学,研究字⾳的⾳韵学,解释字义的训诂学,围绕阐释和解读先秦典籍来展开研究,因此⼜被称为经学的附庸。
接下来有⼩编为⼤家整理出普陀区民办⼩学前五排名,希望⼤家喜欢! 普陀区民办⼩学前五排名 1、上海⾦洲⼩学。
2、上海培佳双语学校。
3、上海市新黄浦实验学校。
4、上海市普陀区杨家桥⼩学。
4、上海市普陀区杨家桥⼩学。
学校简介: 1、上海⾦洲⼩学。
上海⾦洲⼩学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汤路55号,是⼀所全⽇制的民办⼩学,实⾏“六三制”九年义务⼩学阶段教育,招收6周岁—12周岁适龄少年⼉童。
上海⾦洲⼩学环境优美,视野开阔,配套教育设施齐全,有标准的活动室、实验室、舞蹈室、微机室、语⾳室,以及400⽶标准跑道操场。
2、上海培佳双语学校。
上海培佳双语学校创办于上世纪⼋⼗年代末,位于闹市中僻静的⼀⾓——宜川路⽩⽔路,校园⾯积三⼗余亩,环境优美。
学校现有⼩学到⾼中⼗⼆年段,学校有⼀个剧场、两个现代化的资料信息馆、三个电脑房、塑胶跑道操场、独⽴的⽹站和完备的校园⽹络与电⼦教室。
3、上海市新黄浦实验学校。
上海市新黄浦实验学校是经上海市教委批准设⽴的九年⼀贯制有住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市教委批准⾯向全市招⽣,并经市教委、市外办批准,可接收外籍⽣就读。
学校于1996年9⽉正式开办,⽬前已有⼀⾄九年级900多名学⽣。
4、上海市普陀区杨家桥⼩学。
上海市普陀区杨家桥⼩学创建于1949年,现有20个教学班,59位教职员⼯。
学校本着“为了学⽣的⼀切,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让学⽣得到和谐发展”的宗旨,开展⼀系列教育教学活动,结出丰硕成果,先后被评为区⽂明单位、区三⼋红旗集体、区共青团号、区⾏为规范优秀校。
4、上海市普陀区杨家桥⼩学。
上海市普陀区真光⼩学建于1995年秋,是⼀所环境优美、空⽓清新、草⽊苍翠、鲜花盛开的上海市花园学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及牵头(配合)单位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及牵头(配合)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及牵头(配合)单位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及牵头(配合)单位印发给你们。
请各相关部门、街道(镇)全力以赴、精心组织,确保2020年区政府实事项目顺利完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7日2020年普陀区政府实事项目2020年区政府实事项目为十个方面22项:一、新建752张养老床位;新建5家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新增14个社区老年助餐场所;改造建设认知障碍照护床位100张。
二、开设30个普陀区小学生爱心暑托班;新增5个普惠性托育点。
三、实施500万平方米旧住房综合修缮改造工程;为13栋高层公房增配消防设施。
四、帮助430名长期失业青年实现就业创业。
五、为本区1200名听力言语障碍残疾人提供信息消费通信优惠套餐服务;新建1个医疗急救(120)分站;增设2家智慧健康驿站,实现街镇全覆盖。
六、在2个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增加居住证等快速办理服务。
七、新建14个片区公共法律服务客厅,实现片区全覆盖。
八、完成万镇路、洛川路、花家浜路等3条道路积水改善工程;新增15个出租车候客站点;完成9个港湾式公交车站改造;改善曹安路、真光路等4条道路6个路段的交通出行问题。
九、新建改建10条市民健身步道;新建改建15个市民益智健身苑点;新建改建4片市民多功能运动场。
十、建成绿道7公里。
附件2020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及牵头(配合)单位任务分解表。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普府办〔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普陀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2021年2月24日区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3日普陀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3岁以下婴幼儿是“社会最柔软的群体”,做好托育服务工作事关婴幼儿的健康成长,事关广大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生活品质的提升。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上海市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沪府办发〔2020〕6号)的通知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托育服务的需求,促进本区托育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着眼普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立足区情,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以满足多层次、多元化、有质量的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加快构建普陀区托育服务体系,有效推进本区“幼有善育”工作的整体进程。
二、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到2023年,全区逐步建设完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管理体系、队伍建设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闵府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闵府发[2009]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支持和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我区民办教育的发展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整合资源,以适应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加强管理,规范办学,不断提升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鼓励和集聚全社会资源共同参与办学;依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继续推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本意见中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
二、发展原则(一)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对我区民办教育合理规划,公民办教育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二)依法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和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鼓励扶持的原则积极鼓励各类优质教育机构参与办学,积极扶持民办学校优质发展、特色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元化的需求。
三、发展措施(一)加强统筹规划1、把民办教育纳入本区教育发展整体规划。
要积极引导并充分利用民间力量发展教育事业。
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划,为民办教育的发展留置合理空间,保证民办学校设点布局、发展规模的科学合理,促使本区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01.06•【字号】普府[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普府[2006]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普陀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六日普陀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加快我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当前正处于基本实现全面建设新普陀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着新的历史机遇,在这一重要发展阶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利于我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所有制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形成多元化市场主体格局,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落实“科教兴市”主战略,促进增长方式的转变。
因此,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作用。
二、明确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按照“平等待遇、开放领域、引导产业、调整结构、创新服务”的基本思路,深化改革,确立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健全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沪府发[2005]1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3.24【实施日期】2005.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指导思想)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市和区县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事业,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基本原则)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市和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市和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及其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鼓励)市政府每年对捐资举办民办教育表现突出的组织、个人以及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督导【发文字号】沪教委法[2009]1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沪教委法〔2009〕15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民办高校: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促进本市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22号)精神,我委决定自2009年9月起对各区县和民办高校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情况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对本市各区县和民办高校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通过检查,客观评价全市民办教育依法办学的现状,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并解决民办教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和完善民办教育的体制和机制建设,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改善办学条件,健全办学章程,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本市开展民办教育相关立法,打好基础。
二、检查方式本次行政执法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
自查。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高校根据检查的主要内容(见附件)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抽查。
在自查的基础上,我委将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抽查若干区县和民办高校,抽查的对象和时间另行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1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0〕17号)各区县教育局、各民办高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为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教育局应加强许可证申领与变更的审核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对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工作予以审核,并加强对各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要求各民办学校在办学事项变更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区县教育局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在各民办学校的许可证上注明检查结论、加盖年检戳记,并要求存在问题的民办学校予以整改。
三、各区县教育局应加强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对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所涉内容及各项行政审批、备案情况依法予以信息公开。
四、为加强许可证管理,教育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建立了“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并开始试运行。
自2010年9月1日起,各区县教育局应指导辖区范围内各民办学校通过该系统办理许可证申领、变更与年度检查等事项。
同时,要求各民办学校及时上报许可证所涉内容及各项行政审批、备案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通过该系统予以公开。
各民办高校许可证审核及“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上传工作由市教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各有关高校应及时做好有关工作。
五、为更好地做好许可证管理和“民办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市教委委托市教育评估院承担具体业务。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普陀进华进修学校终止办学的批复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普陀进华进修学
校终止办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0.05.25
•【字号】普教民〔2020〕28号
•【施行日期】2020.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普陀进华进修学校终止
办学的批复
上海市普陀进华进修学校:
你校关于终止办学的申请报告已收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94号)、《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95号)等规定和你校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经研究,同意你校终止办学的申请。
学校终止后如发生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未了事项由已登记成立的上海晋华进修学院有限公司承担。
请你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办理相关
的注销登记手续。
普陀区教育局
2020年5月25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认定“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区”的函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认定“全国义务教育
优质均衡区”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1.17
•【字号】普府〔2019〕4号
•【施行日期】2019.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认定“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
衡区”的函
普府〔2019〕4号
上海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我区于2019年申请认定“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区”。
2018年10月,普陀区接受了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教育综合督政,对本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我区申报创建条件整体基本符合相关指标要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19年1月17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上海市普陀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理事会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上海市普陀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理事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2.17
•【字号】普府办〔2015〕106号
•【施行日期】2015.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上海市普陀区科技创
新引导基金理事会的通知
普府办〔2015〕10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为加速培育和发展本区科创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社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集聚普陀,按照国家、市级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设立上海市普陀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并设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
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理事长:程向民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理事长:范少军区委常委、副区长
监察长:裴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理事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朱晓鸣区府办副主任、区法制办主任
刘古亮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李锐区商务委主任
李文波区科委副主任
周倩影区财政局局长、区金融办主任
赵文中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章宏斌区投资办主任
楼忠民区税务局局长
魏静区发改委主任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主任:周倩影(兼)
今后,理事会成员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上海臻致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批复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上海臻致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7.14
•【字号】普人社〔2020〕38号
•【施行日期】2020.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上海臻致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批复
上海臻致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收悉。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根据报送的申请资料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你单位换发《办学许可证》。
请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办学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
特此批复。
附件:《同意换发〈办学许可证〉单位一览表》
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4日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银行账
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12.27
•【字号】沪教委规〔2023〕3号
•【施行日期】2023.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银行账户管理
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规〔2023〕3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防范资金风险,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民办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民办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2.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备案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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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教育局《关于促进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普府办[2008]98号
【发布部门】809036002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教育局《关于促进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若干意
见(试行)》的通知
(普府办[2008]9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教育局《关于促进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促进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就促进我区民办基础教育(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普陀区民办基础教育发展起步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经历了十五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已成为普陀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政府对公办学校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民办学校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经费、师资等方面的矛盾与困难,民办基础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调整发展阶段。
在新的发展阶段,促进我区民办基础教育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民办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优势互补、协调并进的局面,完善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格局,努力办好人民满意、和谐发展的普陀教育。
促进我区民办基础教育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公办民办协调发展。
公办基础教育主要是满足社会基本教育需求,强调均衡化,而民办基础教育应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有特色、个性化教育的选择需求。
二是坚持扶持与规范并举。
民办学校必须加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