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菲利刑罚替代措施可行性
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之刑罚替代措施
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之刑罚替代措施作者:汪明亮来源:《东方法学》2019年第02期内容摘要:从现有的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措施看,刑罚承担着主要角色,且是持一种严罚态度。
严罚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威慑作用有限。
为了实现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最佳效果,需深入研究该种犯罪的生成模式,分析刑罚规制之不足,并从中寻找刑罚替代措施。
不同的刑罚替代措施在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存在差异。
刑罚替代措施的不彻底性决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信息社会存在的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
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对策只能定位为控制犯罪,而非消灭犯罪;在适用刑罚替代措施的时候,需进行“成本—效益”评估;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重视公众参与。
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予以刑罚规制的时候,应有所宽容、有所例外。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罚替代措施刑罚规制犯罪生成模式中国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19)02-0016-0028问题的提出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全面融入社会生活,公民个人信息的用途变得更为广泛。
信息社会在给人们工作、生活和学习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高风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运而生。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仅是对个人私权的侵犯,还给国家安全带来新的隐患;〔1 〕不仅可能引发下游犯罪如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绑架罪的发生,还可能增加公众的恐惧感及对政府的不信任。
在此背景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迫在眉睫。
从现有的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措施看,刑罚承担着主要角色,特别是“两高”在2017年5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舆论一片看好。
“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亮剑’”“史上最严之解释”“更精准地打击犯罪”“可以终结徐玉玉悲剧” 〔2 〕等乐观评论频频出现,似乎解释一出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就可以休矣。
菲利的刑事责任论
姓名:康纪强学号:200704020320菲利的刑事责任论菲利在刑事责任论上主张社会责任论,社会责任论的理论前提是犯罪必然论与犯罪非自由意志论。
犯罪犯罪必然论认为犯罪是一种必然而自然的社会现象。
犯罪必然论的初始形态是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论。
在他看来,犯罪人是人类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集中体现了人类的返祖现象,即未能跟上人类进化的节奏而在体型、身体机能与性情上再现未开发的原始人类的特征,从而不可避免地要像原始人一样陷于犯罪。
对于这一类人来说,犯罪是天生注定而不可避免的,而此种犯罪人的存在,又决定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与再生的必然性。
菲利虽然不承认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说教,但是,他同样主张犯罪是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因为他认为,犯罪的原因在于“无论那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犯罪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况,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作用的结果”,“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一种社会现象”。
一旦这些因素达到饱和状态,犯罪便会必然发生。
“恰如在一定的温度的水中仅能溶解一定量的化学物质一样。
由于给与了一定的社会环境,伴随着给予个人的自然环境条件,就会发生一定数量的犯罪。
”犯罪必然论与犯罪自由意志论直接对立,他的成立意味着对犯罪是人的自由意志的结果的否定。
因此,犯罪非自由意志论构成社会责任论赖以提出的又一前提。
自龙勃罗梭开始,自由意志论便遭到个别预防论者的批判。
龙勃罗梭虽然未明确提出社会责任论的概念,但是他对自由意志论的否定极其明显。
因为他既然主张犯罪是特定人的遗传基因与生理特征所决定的,那么,人便不可能有就是否犯罪进行选择的自由。
作为社会责任论的首倡者的菲利,对自由意志论持明确而彻底的否定态度。
他写道:“人的自由观念(因果关系是其中唯一不可思议的因素)引出一个假定,即一个人可以在善恶之间进行自由选择。
但是,当用现代实证研究方法武装起来的近代心理学否认了自由意志的存在,并证明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时,你还怎样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呢?”因此,“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
论菲利的预防犯罪思想
论菲利的预防犯罪思想实证犯罪学派是现代犯罪学的基础,而它是在古典犯罪学派不适应当时的经济发展和文化改革的情况下孕育而生的。
古典犯罪学派认为,人类的天性是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有些人实施犯罪正是为了满足利欲和快感,面临正确与错误的选择时,轻易地选择了错误,犯罪正是这种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其主要论点是:“自由意志论”,它认为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除精神病人外,都有认识和区分是非善恶的能力,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而实证犯罪学派则认为,一切关于事实的知识都必须以经验的实证材料为依据,只有以观察和经验为证的知识,才是可靠的和科学的知识;其主要论点是:犯罪为某些客观因素所决定的19世纪末,实证犯罪学派产生的背景:1、从1764年到19世纪中叶期间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古典犯罪学派由于不能适应资产阶级革命带来的新的资本经济而逐渐衰落。
2、经济的重大变革也使现代科学兴起和发展起来,人们的思维和眼界更为宽广和科学。
3、19世纪20、30年代法国出现的孔德实证主义哲学,对当时社会问题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使许多社会科学在观念和方法论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孔德认为,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科学时代。
人们看待时区更加科学、现实。
再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人类能利用科学观察分析、推理出自然发展规律,从而对自然的可能性作出了控制。
实证犯罪学派就是在这样背景下出现的。
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意大利的犯罪学家龙勃罗索、菲利和加罗法洛。
他们都否定古典犯罪学派的自由意志论,坚持犯罪为某些客观因素所决定的决定问题。
但是,对于对决定犯罪的因素问题,三人有不同的看法。
龙勃罗索强调生理因素的影响;菲利强调社会因素的影响;加罗法洛则强调道德等心理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以菲利的预防犯罪思想展开叙述。
菲利(1856—1929),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索的学生,实证派犯罪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菲利于1856年生于意大利的一个商人家庭,1874年中学毕业后入波伦亚大学攻读法律,1877年毕业后又到法国攻读犯罪学,1879年归国后入意大利都灵大学学习,师从龙勃罗索,研究犯罪学,自1880年起在波伦亚大学等高校任教。
刑法谦抑主义的渊源及理论基础
刑法谦抑主义的渊源及理论基础2019-10-18⼀、刑法谦抑主义的渊源所谓谦抑,系谦让抑制之意。
刑法的谦抑主义,⼜称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谦抑性,在欧洲⼜叫刑法的辅助原则。
作为源流,来⾃于罗马法中“法官不理会琐细之事”(Minimanon curatpraetor)的刑法格⾔,其字⾯含义是法律不规定和处理过于轻微的事项,相反,只是规定和处理较为重⼤的事项。
奴⾪制刑法和封建制刑法尽管也存在着谦抑思想的⽕花,但是以罪刑擅断主义和严刑峻法为其主导思想,恣意性、⾝份性和残酷性仍是其刑法的主流。
为了反对封建刑法的残酷性,启蒙主义思想家和刑事古典学派学者⽴⾜于理性主义、⾃由主义和个⼈主义,提出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道三⼤原则,刑法谦抑性的思想已蕴含其中。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从体现⼈类理性的⾃然法精神出发,指出“过于严酷的法律,反⽽会阻碍法律的实施”,“酷刑能够有效制⽌⼀般邪恶的⼀些后果,但是它不能惩罚这种邪恶本⾝”,主张“治理⼈类不应该⽤极端的⽅法:我们对于⾃然给予的统帅民众的种种⼿段的使⽤应该慎之⼜慎”。
近代刑法学⿐祖贝卡利亚也指出应以社会契约论为刑罚权的根据和约束,从源头上限制刑罚权,主张刑罚对公民⽣活尽可能少的⼲涉,进⽽反对残酷、不⼈道的刑罚;他还认为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更⾼明,并从树⽴法律权威、传播科学⽂明、促使法律的执⾏机构严肃执法、奖励完美道德和完善教育等⽅⾯开出了预防犯罪的药⽅。
英国哲学家边沁有⼀句名⾔,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个民族的⽣活⽅式具有⼈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谦抑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
上述先哲们对刑法的论述,⽆不闪烁着刑法歉抑思想。
⼆、刑法谦抑主义的理论基础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刑法领域被提出来绝不是偶然的,是有其合理根据和正当理由的。
综合各种材料,笔者认为具体可从以下两⽅⾯来分析:1.刑法的内在性质需要刑法的谦抑性⾸先,刑法的谦抑性来源于刑法机能的双重性。
现代监狱建设论文
现代监狱建设论文对于现代监狱的认识何尝不如此。
现代监狱的发端肇始于西方,而我国的狱制改革初始于清末。
100多年前的那场轰轰烈烈的监狱改良运动,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近代监狱的黑暗和腐朽,也没有收回“法外治权”,但却给中国狱制带来了一股清新之风。
通过监狱改良运动,我国监狱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其后所掀起的波涛,无疑对我国现代监狱的制度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在磨难中前进,经过了效仿日本、前苏联,以及改革开放效仿西方监狱之后,我国监狱得到了迅猛发展,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
当下,我省提出了“建设现代监狱,推动领先发展,服务两个率先”的目标定位,为今后我省监狱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指明了方向,也勾勒了一幅现代监狱发展的路线图。
从现代监狱的本质、内涵和发展的基本要素分析,在推进现代监狱建设的进程中,现代监狱的使命承载着现代监狱的责任和目标。
首先,维护公平正义,是现代监狱的首要价值。
清代学者何启云认为:“公者无私之谓也,平者无偏之谓也;公与平者,即国之基址也。
”治理国家之道,在于公平正直。
在习惯法和习俗法时代,如,《汉莫拉比法典》所描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那样,极大地体现了“法”的公平。
当同态复仇、种族复仇过度到国家,国家就成为了复仇和惩罚的主体,公权力代替了私人的处罚权,特别是自由刑的出现,监狱逐渐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
何为正义?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一个理想的国家应该是不同能力的人得到最恰当的安排,……社会上不同能力的人各司其职,不相僭越,国家就达到了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得到理性的补充,法律得到公正的补充,规则得到人道例外的补充”。
哲学大师罗尔斯曾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黑格尔关于正义的描述更加直白:“加于犯罪人的刑罚不但是自在正义的,因为这种刑罚同时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地存在。
如果国家不对犯罪人处于刑罚,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
永无止境的追求真理之路——读恩里科·菲利的《实证派犯罪学》有感
然而 本书给笔者 触动 最大 的还 是 菲利 勇于 挑 战和尊重社 会现 实的精神 。 菲利 继承 了龙 勃 罗梭观 点中的合 理 成 分 , 但 同 时也清晰地 发现 了龙勃罗梭理 论 的局 限性 。 菲利看 到犯 罪学 要从客观 实际 出发 , 不仅要研 究犯罪行 为 , 还 要研 究犯 罪人 的 个 胜,更要研究犯罪人生活的社会环 境 。 只 有这样才能有 效地 减少和 控 制犯 罪 的产 生 。 菲利 不 仅 认 识 到 了这 一 点 , 也 做 到 了 这 一 点 。 在研 究犯 罪 人 个 性 的过 程 中 , 他 不 仅 仅局 限 在 个 人 因 素上 , 而 且 更关注 社会 因素对犯罪 人犯 罪行为的影 响 , 这 使他 又 超 越 了龙勃 罗 梭 , 在 探 求 犯 罪 原 因 的 问题 上 迈 出 了一 大 步 。 正 所谓追求真理 的道 路永无止 境 , 从 菲利身上 我 看 到 了他热情 追 求 的精神 , 本着对真 理 的热 爱 , 发奋而 立 言 。 如今 我们 也 许 缺乏 的正 是 这 样一 种精神, 缺乏 追 求 真理 、 敢于 挑战 权威 的精 神 , 但任何 思想 的产 生 和理 论 的创立 都需要 坚 厚 的积 累 , 敏而 好学 , 勤于 思考也许是现 在 的我们所应 该做 的 ! 口
面对菲利 的成就 , 我们 仍然要看到其犯罪学 思想深 深 影 响 了现 代犯 罪 学 的发展 , 几 乎遍 及 了整 个西方 世 界 。 荷尔在提及 菲利对 于美 国刑事 制度 的影 响 时说, “ 许 多倡 导刑事制度 改革运 动 的著作和 活动 , 都是直接导源 于 菲利 , 有 时甚 至 是直接 引用他 的话 ”
本书分三 部分 内容 , 分 别讲述 了实证 派 犯罪 学产生 的历 史 背景 、 实证 派 犯 罪 学 的犯罪 原 因观 和 实证 派犯罪 学 的犯罪对 策 论 。 也 许 是讲演稿 的缘 故 , 作者 的论 述 可 谓精练准确 、 生动 形 象 , 使读者深 深 感染于 作者 所提 出的理 论 。 其 中最有影 响 的是 犯 罪 对策 论 , 笔者 在仔细 阅读 后 , 就这 部分 内容做 一 简单回顾 和 发表一 些感想 。
犯罪学家
菲利(Enrico Ferri , 1856~1929)菲利继承了龙布罗梭的人类学立场,同时一并考虑了犯罪的社会学原因,在此基础上发展了刑法学。
即,认为犯罪的原因中除了人类学的原因外,还应该肯定物理的及社会的原因,但是,犯罪人不具有自由意思,自由意思只不过是“纯然的幻想”;犯罪,不外乎是由犯罪人的素质和环境必然地产生的。
但是,犯罪人既然作为社会的一员生活着,就应当对社会负担所实施的行为的责任(社会责任论),也有针对危险的犯罪人来防卫社会的必要。
因此,必须将犯罪人进行分类,分别进行了与其相适合的处置。
他的立场也被称为实证学派,并且他提到,实证学派的基本目标,“是从犯罪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以便针对各种各样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救助措施。
” 他所主张的“犯罪社会学”,其本意是一犯罪社会学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改正,这是一种刑事政策论。
菲利还是一位社会活动家,有人认为他是名共产主义者,也有人认为他是法西斯主义者(因其主张保安处分的一元论)。
1. 他于1921年曾经起草“菲利刑法草案”,但该草案中并没有涉及“责任”和“刑罚”,而只提到了“人身危险性”和“制裁”。
该草案虽然没有被当时的意大利政府所采纳,但是很大的影响了1926年的苏俄刑法典。
2. 他还提出“犯罪饱和论”——每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之产生是由自然及社会条件所引起的,其质和量与每个社会集体的发展是相适应的。
菲利的刑罚观恩里科。
菲利,菲利于1856年出生于意大利北部曼托瓦省的一个商人家庭,1874年中学毕业后入波伦亚大学攻读法律,1877年毕业后又到法国攻读犯罪学,1879年归国。
在法国期间著有《法兰西1826—1879年的犯罪之研究》一书。
该书是关于犯罪统计方面的著作,当时被誉为法国学术界的权威著作。
回国后又入都灵大学,师从犯罪学鼻祖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1836—1909),研究犯罪学。
实证犯罪学派思想总结
实证犯罪学派思想总结篇一:(定稿)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区别及历史评价综述犯罪学的历史进程时,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与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派是必不可少的。
这两大犯罪学派对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以下,本文将对这两派的学说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
一、两大学派的基本观点(一)、古典犯罪学派的基本观点可以总结为:1、人是理性的动物且具有自由意志;2、每个人均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3、人均追求最大的快乐及最小的痛苦;4、个人应有自我控制行为之能力,如为违法,则应受刑罚制裁;5、采犯罪“自由意志论”即“非决定论”;6、从法律的观点探讨犯罪;(7)采报应主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观点为:1、提倡“犯罪原因”及“犯罪人”的研究;2、对犯罪人作人道主义之处遇及非刑罚之治疗;3、强调科学实证研究;4、采犯罪“决定论”;5、从社会观点探讨犯罪;6、教育刑(以教代罚)研究。
二、两大学派的主要区别(一)、历史背景和研究方法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的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罚制度进行了抨击。
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不同。
(二)、方法论古典学派是启蒙运动的产物。
启蒙运动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强调个人应当基于理性自觉,以评价一切社会及政治措施。
古典学派即受此思想影响,对当时不合理的刑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实证学派的兴起,则是受到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试图以科学研究的实证方式,寻求犯罪原因,探求犯罪对策。
因此,其实证研究方法与古典学派的哲理思辨有根本的不同。
1、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进行研究,把启蒙思想家甚至更早的思想家们提出的理论观点作为大前提,使用三段论的逻辑思维方法,推论出当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演绎出自己的结论或观点;而实证学派则采用实证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把实际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理论的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调查研究中归纳自己的观点。
积极的预防论初探_王刚
第26卷第2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Vol.26 No.2 2011年3月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Mar.2011·法学理论研究·积极的预防论初探王 刚 金 晶摘 要:积极的预防论旨在将国民培养成规范意识主体,使刑法规范内化为国民的内心确信,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在该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宾丁和迈尔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最后由雅科布斯完成理论建构。
积极的预防论可以从哲学、犯罪学和刑法学三个方面寻得合理根据,代表着未来刑法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积极的预防论 刑罚 刑法 犯罪预防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2-1020(2011)02-0069-07现代国家似乎陷入了难以解脱的悖论和进退维谷的困境之中:一方面是刑法理论的日益发展,国家机器的不断强大,司法体制的逐渐完善;另一方面却是犯罪率的不断攀升,恶性犯罪的程度持续升级、青少年和白领犯罪日渐突出。
面对这种怪圈刑法理论需要进行自我反思。
传统刑法理论在抗制犯罪的思路上,过多依赖刑罚的威慑力,忽视了对国民规范意识的培养。
积极的预防论弥补了传统刑法理论的内在缺陷,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刑罚基本理论(一)刑罚的本质和目的刑罚的本质和刑罚的目的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需要厘清。
我国学者在论述刑罚的基本理论时,往往不加区分或相互混淆,这是欠妥的。
如,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哲学》一书中构建二元论的刑罚目的观,即刑罚的目的是报应和预防,而没有论及刑罚的本质问题。
张明楷教授在论述刑罚本质时指出,“根据多数观点,刑罚既是对犯罪的一种国家的、道义的报应,又以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收稿日期:2011-01-19作者简介:王刚(1984-),男,合肥人,汉族,武汉大学法学院2010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武汉,430072。
金晶(1981-),女,南京人,汉族,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2008级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南京,210046。
浅析菲利的实证犯罪学思想
民主法制南方论刊·2020年第5期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刑事实证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对于犯罪学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一提到菲利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他首倡的“个人、自然、社会”三因素的犯罪原因理论、犯罪饱和理论、犯罪人五分法,然而菲利犯罪学思想的最大特点是在实证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的犯罪预防研究,强调社会预防是刑事司法的目的、强调利用刑罚替代措施进行预防、强调对被害人的赔偿应当作为公法中的一种刑罚,这些菲利百余年前倡导的理念,对当今中国仍有重要的启示。
本文尝试用“批判、实证、问题意识”来概括菲利的犯罪学思想。
一、辩证批判思维(一)辩证批判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菲利从许多方面批判了自由意志的荒谬。
首先,一些古典派犯罪学家主张部分犯罪意志,如其犯罪时有1/2的意志自由,应付1/2的责任。
其次,在当时自由意志论为基础的刑事立法中出现了自然意志与自由意志并行的矛盾情形。
再次,法国在1832年的刑法改革中规定了减轻处罚的情节,菲利认为这些都是对自由意志的否定,从而认为行为人的意志并不是完全自由的。
菲利通过大量实证研究发现,“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
”[1]这充分表明,任何犯罪的发生都是诸多条件共同作用的产物。
即不管何种类型的犯罪,从最为普遍的盗窃犯罪到最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无疑都是犯罪人生理状态、所处的自然环境以及生活的社会环境共同发挥作用的后果。
尽管如此,菲利仍充分肯定古典派犯罪学将自由意志引入犯罪学,使犯罪学摆脱了中世纪由神的意志来决定的魔鬼附体说,从而结束了残酷、不人道的刑讯和刑罚手段。
可以说这是犯罪学历史上的巨大进步,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实证派犯罪学认识到人没有绝对的自由意志,个人犯罪与否的选择并不是完全由个人意志所决定的,而是由菲利倡导的个人、自然、社会三因素所决定的。
浅析菲利犯罪学思想及当今之思考
浅析菲利犯罪学思想及当今之思考菲利将社会学因素引入对犯罪原因的研究,认为犯罪是“社会学因素”“自然因素”和“人类学因素”相互共同作用于人的结果。
对犯罪进行社会预防是比单纯的刑罚更为彻底和有效的预防减少犯罪的措施。
此理论对今天我们研究犯罪,进而预防和减少犯罪有重大的理论指导作用。
标签:菲利;犯罪社会学;预防控制犯罪;和谐社会恩里思·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是著名的刑法学家、犯罪社会学派的创始人。
菲利注重运用实证的方法研究,侧重从社会方面寻找犯罪的原因,并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得出了“个人、自然、社会”的三元犯罪原因论。
同时,针对古典学派以刑罚来治理犯罪,菲利提出了用刑罚的替代措施来弥补刑罚之不足,从而来预防和减少犯罪。
今天社会,各种矛盾冲突加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建设法治中国。
其中,尤其提到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此举,得到了学界和广大社会民众的高度评价。
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我们欢呼雀跃,但同时,不禁要想到如何构建一个既符合中国国情,同时又能将解决社会矛盾和尊重人民基本权利兼顾的司法机制?这时,我们不妨反观一下菲利教授的犯罪社会学理论,其从社会学角度去研究犯罪、预防犯罪、治理犯罪的观点,或许对我国新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有所启迪和裨益。
一、菲利的犯罪原因理论众所周知,菲利师从“犯罪学之父”的龙勃罗梭,在其影响下,菲利的犯罪原因观自然带有很浓厚的犯罪人类学色彩,同时,菲利研究犯罪问题的方法论也受到龙勃罗梭的影响。
但菲利又处于世纪之交的时代,古典学派虽盛行多年,但面对当时犯罪数量不断增长的现实,却无能为力。
这就使得菲利的犯罪学观点充满了对古典学派的批判。
站在既有理论无法解决现实问题而新的理论尚未形成的风口浪尖之上,菲利既继承前人观点,同时又进行变革,并取得重大突破。
通过转变,菲利使得自己的犯罪原因观点朝着更为科学的方向发展,并极大地推动了犯罪社会学理论的进步。
论文正文--论刑罚执行的社会化问题
引言行刑社会化的思潮发端于欧洲个别国家在18世纪末所制定的一系列的监禁刑改善措施,其他国家后纷纷效仿和改革这些措施,由此,演化成了一场世界范围内的行刑革命。
20世纪,行刑社会化的思潮兴起。
二战以后,伴随着新社会防卫学派在欧洲的崛起,人权保护、谦抑、人道化等先进理念日益渗透到行刑领域,社会化行刑方式开始由理论层面变为实践。
当前,世界刑事政策日趋科学化、理性化,这使得包含着人道、民主、效益等价值内涵的行刑社会化理念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各国都积极探索行刑社会化的相关制度在本国的施行途径,联合国所颁发的一系列刑事司法文件中也积极倡导、推行这一先进理念。
行刑社会化日益演变为一项国际化的刑罚执行原则,甚至成为衡量一国法制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1行刑社会化的概念解读与价值阐述1.1行刑社会化的概念解读行刑社会化作为一种新兴的行刑理念,象征着世界行刑制度日趋科学化和人性化的态势。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基于监禁刑手段与罪犯再社会化目标之间的悖论而提出来的,宗旨在于扩大社会力量对于行刑环节的参与度,从而实现刑罚效益的最优化。
同时,在我国积极推行社会化的行刑方式,也是当今倡导建设的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必须作为行刑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加以推进。
本文首先对行刑社会化这一理念的相关概念进行解读,以期对这一理念形成初步理解。
1.1.1刑罚执行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 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与侦查、起诉、审判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刑诉体系,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保障。
然而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 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果, 不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如何改革和完善包括减刑制度、假释制度、行刑观念以及行刑方式在内的刑罚执行制度, 无论对刑事立法还是对行刑实践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浅析我国的死刑替代措施
以下 几个方 面 : 第一 ,死刑 ” 死刑替 代措施 的前 提 。这 里 的死 “ 是 刑, 指中 国大陆地 区 的死 刑立 即执行 , 包 括 死缓 。也 就 是 说 , 不
出现 了可 能对犯 罪人判 处死 刑 立 即执 行 的情 况 时 , 何从 限制 如 死刑 的 目的 出发 , 以其他刑 罚措施 来替 代死 刑 。第 二 , 刑 替代 死
面对我 国死刑 适用 的现 状 与 国际 公 约要 求 之间 的 差距 , 以
及废 除死刑 已经成 为 国际社 会 大势 所 趋 , 内有些 学 者 曾激进 国 的提 出全 面废除死 刑 , 与这种激 进 的思 想相 比, 刑替 代措 施走 死 的是 渐进 的道路 , 也就是 说 , 保 留死 刑 的前 提 下 , 目前 不 修 在 在 改立 法 的情 况下 , 从司 法 的角 度 限制 适 用死 刑 。与 激进 的全 面 废除死 刑论 相 比, 者显 然更可取 。因为在我 国, 后 人权 至 上的 价
值观 尚未确 立 , 国家需要 用死刑 震慑犯 罪 , 众需 要死 刑 来达 到 群 报 复犯罪 的心理需 求 , 同时社会 经济 条件较 为落 后 , 会 转型 时 社 期 矛盾重 重 , 这些 都为 中国全 面废除 死刑设置 了一 系列的 阻碍 。
三 、 国死刑 替代 措施 的具体设 计 我
立法 上替代 死刑 , 准确 的把握死 刑替代 措施 的概念 , 当注 意 要 应
的权利 的保 护的保 障措施 》 行 了界定 , “ 进 指 有致 人 死亡 或 者其 他极其 严重 的后果 的故意 犯罪 ” 。由此可见 , 人权 公约 对死 国际 刑 的适 用有严 格 的限 制。我 国 已签 署 《 民权 利 和政 治 权 利 国 公 际公约 》 对 国际公约 的签署 和加入 就意味着 承担 和认 可相 应 的 , 义务 。死刑替 代措 施的倡 议 符 合 国际 公约 的精 神 , 必将 缩 小我 国死刑 适用 现状 与 国际公 约要求 之间 的差距 。 ( 死刑 替代措 施符合 我 国的 实际国情 三)
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
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非刑罚化——当代刑法改革的主题【内容提要】本文论证了非刑罚化运动发端的刑事观念基础,分析了非刑罚化运动的方式和途径,主张我国应当实行“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在以严刑惩治重大犯罪的同时,适时地对轻微犯罪进行非刑罚化。
一、非刑罚化:发端及其观念基础德国当代著名刑法学家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曾经指出,通过对犯罪学的研究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种研究,现代刑事政策在怎样处理犯罪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来战胜犯罪方面,大致已经形成了以下三个共识:第一,立法者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也是为了在一般人的思想上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必须将刑法所必须归罪的行为范围限制在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最低范围之内。
第二,因为大部分人都是正常发展的,所以,对于有轻微甚至中等程度的犯罪行为的人,应当扩大在自由状态中进行考验的办法。
犯罪暗数的研究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普遍存在,而且发现,同导致人们陷入重罪的诱惑力相比,公民对法律的忠诚更强有力。
只要人们对那些现实地威胁法律所保障的和平的严重犯罪还保有免疫力,就不应当认为公共安全受到了威胁。
因此,对于有轻微甚至中等程度犯罪行为的人,应当扩大采取在自由状态中进行考验的办法。
第三,应当使警察和司法机关的工作集中于较严重的犯罪,至于轻微的犯罪则委托给行政机关通过简易程度予以处理。
〔1 〕耶塞克教授的这一席论述实际上勾勒出了当代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一大原则——刑法谦抑和两大主题——非犯罪和非刑罚化。
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作为当代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两大主题,是作为现代刑法基本刑事政策的刑法谦抑原则的直接要求。
所谓刑法谦抑,是指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
刑法谦抑原则首先严格收缩刑法干预范围即法定犯罪圈,能不作犯罪处理的违法行为尽量不作犯罪处理。
浅议国外罚金刑制度
浅议国外罚金刑制度【摘要】: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将罚金刑作为主刑,这也是罚金刑在国际社会上的发展趋势。
如何正确的认识这一趋势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罚金刑制度是完善我国罚金刑制度非常重要的一点。
文章通过不同国家的实例阐述了国外罚金刑在地位、适用范围、立法模式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以期对我国罚金刑的方向起到比较和借鉴的作用。
【关键词】:罚金刑; 地位适用范围; 立法模式我国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典在刑罚方面规定的一大变化是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这一方面是刑罚体系本身的完善,另一方面是顺应了世界罚金刑的发展趋势,即逐渐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提高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但是,由于我国的各方面条件与国外并不相同,如果不落脚于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单纯追求顺应世界的刑罚趋势,不一定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文章就对国外的罚金刑制度进行一些总结和阐述,以期对我国罚金刑的发展方向能起到比较和借鉴的作用。
一、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地位的变化以20世纪为分水岭,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20世纪以前,资本主义刑法典中的刑罚是以自由刑为中心的,罚金刑只处于次要地位。
但是进入20 世纪以后, 西方各国进行了大量的刑事立法, 纷纷颁布新的刑法典和新的刑事法律文件, 均给予罚金刑以足够的重视。
1950 年在海牙召开的”第十二次国际刑法与监狱会议”,肯定了罚金刑作为短期自由刑替代手段的积极意义。
1960年召开的联合国第二届防止犯罪与关于犯罪者处遇的会议上,罚金刑也被认为是代替自由刑的适当手段。
1921年德国公布了《关于扩张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及其限制短期自由刑的法律》,随着刑法典不断的修订,罚金刑的地位不断地提高,罚金刑已成为德国刑罚体系的重点。
法国在1810年《刑法典》就规定了许多罚金刑的罪名,此后不断发展,1994年新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所有轻罪都规定了罚金刑,对所有的违警罪都规定了唯一的主刑-罚金刑。
在英国,1968年判处罚金刑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0%左右。
菲利犯罪理论研究
菲利犯罪理论研究摘要:19世纪后半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各种严重犯罪层出不穷,但是古典学派无法解决这些问题。
刑事人类学派应运而生,继龙勃罗梭之后,菲利突破人类学派,创立了犯罪社会学派。
菲利的刑法思想包括犯罪理论和刑罚理论两个方面,本论文重点介绍菲利的犯罪理论方面。
菲利最有特色的犯罪理论就是犯罪饱和理论和犯罪三元论,这两种理论在根本上是相辅相成的。
菲利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根据犯罪统计资料,得出环境与犯罪数量之间的比例是保持不变的,呈现动态的规律,即犯罪饱和论。
为了更好的发现这种规律,菲利突破天生犯罪人的一元论,提出犯罪原因三元论,即犯罪是由人类学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三种因素造成的。
菲利的犯罪理论为其刑罚理论进行了很好的铺垫,从而促使他提出刑罚方面的观点。
虽然其思想尤其局限性,但是菲利的刑法思想顺应了现实社会的需要,为刑法理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关键词:菲利犯罪社会学派犯罪理论犯罪饱和论犯罪原因三元论19世纪后半期,在意大利和其他欧洲国家,资本主义开始向帝国主义过渡,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日益尖锐。
社会上贫困、失业现象普遍,由此导致犯罪数量急剧上升,尤其是累犯、青少年犯罪骤增,而且犯罪的性质更加严重。
但是由于刑事古典学派只研究犯罪行为而不研究犯罪人,只对刑事司法概念进行研究而不对犯罪原因与预防进行研究,“古典派把犯罪看成法律问题,集中注意犯罪的名称、定义以及进行法律分析,把罪犯在一定背景下形成的人格抛在一边”,导致其面对这种严峻的社会现象无能为力。
刑事古典学派在完成其反对封建专制刑事制度的历史使命后,理应顺应社会的要求而为更加科学的理论所替代。
新的资产阶级刑法学派,即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应运而生。
菲利就是犯罪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一、菲利简介菲利(fnrico ferri, 1956-1929),意大利犯罪学家。
1856年,菲利出生于意大利北部的圣贝内德托。
1877年,菲利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其后去比萨和法国巴黎攻读犯罪学。
浅论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废除
、
命 的刑 罚 方 法 。 由于死 刑 的内容 在 于 剥夺 人 的生命 ,而 人 的生 命乃是一切价值 的载体,死刑 自诞生以来 ,就成为立法者和司 法者 极 其 倚 重 的刑 罚 方法 —— 剥 夺 人 的生 命 显 然对 于人 类来 说 具有最为严厉 的惩罚性。自欧洲启蒙运动兴起 以来 ,受天赋人 权 和社 会 契 约论 的影 响 ,死 刑 开始 受 到 越来 越 多 的批 判 。然 而 死 刑 的废 止 与社 会 文 明程 度 、法 治 发 展状 况 乃 至人 权 发 展水 平 等 问题 密 切 相关 。可 以说 死 刑 的废 止 不 仅是 一 个 刑 法 问题 ,更 是 一 个 复 杂 的社 会 问 题 。启 蒙思 想 家 围绕 死 刑 是 否 正义 、是 否 必要 、是 否人 道 进行 辩 论 ,最 早 提 出废 除 死 刑 的是 刑 法 学 鼻祖 贝卡 利 亚 ,他 在 《 犯 罪 与 刑 罚 》一 书 中 提 出 : “ 在 一 个 组织 优 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 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 的 权 利杀 死 自己的 同类 呢 ?” 启 蒙 思想 家从 社 会契 约论 和 自由意 志论 论证 死刑 是 否正 义 。 他 认 为 人 类 处于 自卫 而设 定 刑 罚权 ,死刑 也 是 理所 当然 。康 德 和黑 格 尔作 为 自由意 志论 的哲 学家 从 自由 意志 论 为死 刑 辩 护 , 康德是刑罚等量报复主义者,他认 为: “ 如果你诽谤 了别人 , 你就是诽谤 了 自己;如果你偷 了别人的东西就是偷 了你 自己的 东西 ;如果你打了别人就是打了你 自己;如果你杀 了别人就是 杀 了你 自己 。” 等量 报 复 实现 正 义 必 然要 剥 夺 杀人 者 的生 命 。 黑 格 尔 也 同 意这 种 看法 ,但他 认 为 生命 的价 值 是 无 上 的 ,不 能 与其他价值相比较,只能生命之间比较 ,以此为死刑辩护。 贝卡利亚认 为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 可避免性。因此他主张以终身监禁代替死刑,他认 为 “ 我们 的 精 神 往 往更 能 抵 御暴 力 和 极端 的但 短 暂 的痛 苦 ,却 经 受 不住 时 间 的消 磨 ,忍 耐 不住 缠 绵 的烦恼 ,因 为 ,它 可 以暂 时 地 自我 收 缩 以抗拒暴力和短暂的痛苦。然而 ,这种强烈的伸缩性却不足 以抵 抗 时 间 与烦 恼 的长 期 和 反 复 的影 响 ” 。他这 种 思 想 为死 刑 的废止提供 了思路 ,当增加刑罚 的确定性,犯罪便 可以抑制 , 同时 没 有必 要 以剥夺 人 的生命 来 换 取 刑罚 的效 果 ,监 禁 的刑 罚 完 全 可 以做 到惩 罚 和 抑制 犯 罪 。笔 者 同 意邱 兴 隆 教授 在 《 死 刑 的德性 》一文 中对死刑 的价值分析 ,他从刑罚的价值人手 ,认 为 刑 罚 有公 正 、效益 和 人 道三 大 价 值 而死 刑 却 缺少 这 三 点 而 否 认死刑的价值。首先就公正而言,刑罚基本要求是罪行均衡 , 剥 夺人 生命 来实 现维 护垄 断经 济制 度 , 不 符合 罪行 均衡 的原 则 。 其次 ,就刑罚的效益而言 ,刑罚的投入不是有效的,犯罪的减 少不是因为人们惧怕严苛的刑罚 ,死刑在预防犯罪上的作用是 极其微弱的。第 三,从人道 的角度出发 ,死刑将人作为手段 而 非 目的 ,不 是符 合 尊 重人 权 尊 重 生命 的基 本 价值 取 向 ,违 背 了 以人为 本 的人 文关 怀 。 二 、我 国死刑存在的现实支撑 我国当前不能完全废除死刑有深刻 的社会根源和政治根源。 对于我 国的死刑笔者认为阻碍其废止 的有两大障碍 ,即立法者
中国死刑替代措施的讨论与抉择——以被害人权利保障为视角
中国死刑替代措施的讨论与抉择——以被害人权利保障为视角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反对死刑这种极端的惩罚方式,并开始推行死刑替代措施。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其法律制度和惩罚措施也在不断的完善和优化。
在这个过程中,一种备受关注的问题就是是否应该推行死刑替代措施。
本文拟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角度展开讨论,并详细探讨三个关于死刑替代措施的案例。
一、死刑替代措施的意义与价值在探讨死刑替代措施的问题前,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死刑替代措施的意义和价值。
从道义层面来说,死刑是对人的最终审判,仅仅是消灭了罪犯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消灭罪恶。
因此,在考虑惩罚措施时,不仅要满足对罪犯的惩罚要求,还要考虑到社会和被害人的利益和福祉。
在这个背景下,死刑替代措施应运而生。
死刑替代措施是指将死刑作为惩罚措施的替代选项,将更为人道的惩罚方式代替死刑。
目前,比较普遍的死刑替代措施包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监视居住等。
相比于死刑,这些措施不仅可以保证罪犯的基本人权,也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三个案例1、天津男子林顺和故意杀人案2013年3月,天津市北辰区发生了一起特大谋杀案件。
嫌犯林顺和驾车冲入天津市政府门前,用碎石头砸官员,并导致5人死亡、14人受伤。
2014年,林顺和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判决,并于次年被执行死刑。
针对这起案件,有专家指出,该案是一个完全可以采用死刑替代措施的案例。
首先,该案涉及面广,关系到多名官员和群众的生命安全。
其次,嫌犯的行为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质。
然而,如果采用无期徒刑等死刑替代措施,不仅可以保证嫌犯的生命健康,也可以给被害人家属和社会带来更多的正义感和安全感。
2、黄恩义走私毒品案2016年,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黄恩义走私毒品案时,判处黄恩义死刑。
随后,该案被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者决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所有财产。
这起案件引起广泛的讨论与争议,许多人质疑判决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刑罚轻缓化视角下的羁押替代性措施
2023-11-10目录•引言•刑罚轻缓化的理论基础•羁押替代性措施的概述•刑罚轻缓化视角下的羁押替代性措施研究•我国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完善建议•结论与展望引言01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刑罚应当具有人道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02在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下,羁押替代性措施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03羁押替代性措施的合理运用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正和降低刑事司法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研究和实证调查等方法,对羁押替代性措施的种类、适用条件、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
研究目的通过对刑罚轻缓化视角下的羁押替代性措施进行深入探讨,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研究目的和方法刑罚轻缓化的理论基础指在确保刑罚功能有效发挥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较为轻缓的刑罚手段,以达到有效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刑罚轻缓化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报应主义、预防主义和功利主义等刑罚理论。
刑罚轻缓化的概念刑罚轻缓化理论基础01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正当报应,但同时强调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不应过分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
02预防主义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通过剥夺犯罪人的权利和资格,以及施加刑罚的威慑作用,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03功利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通过惩罚犯罪行为,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尊重人权刑罚轻缓化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避免过度惩罚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优化资源配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轻缓的刑罚措施,可以减少刑事司法系统的负担,优化刑事司法资源的配置。
提高司法效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轻缓的刑罚措施,可以加快刑事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促进社会和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轻缓的刑罚措施,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菲利犯罪社会学刑事政策思想
刑事政策期末论文恩里科•菲利的刑事政策思想——《犯罪社会学》简要评述*名:***学号:******* 年级:2009级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学****:**2011年12月25日恩里科•菲利的刑事政策思想——《犯罪社会学》简要评述摘要:恩里科•菲利在《犯罪社会学》中队犯罪学诸多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尤其是在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的实证分析和研究上具有鲜明特色。
这对于我们研究学习刑法、刑事政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菲利;实证;犯罪社会学从贝卡利亚到黑格尔,他们的刑法方法论都是古典哲学在法学上的应用,他们的理论抽象掉了犯罪与刑罚的个性,得出了刑法学的一般理论,但对于现实具体的问题,却找不到解决的方法。
直至19世纪出现实证主义刑法学,抛弃了形而上学的逻辑推理,运用生物学、社会学和其它学科,论证和解释犯罪现象,为刑法学的建设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刑法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有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
其中菲利出版的《犯罪社会学》,为西方犯罪社会学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他在“犯罪社会学”这一概念下,将刑事科学组合成一个体系,对犯罪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构建了自己的犯罪学思想体系。
一、犯罪原因的实证分析在实证哲学思想的指导下,菲利在对犯罪人类学资料和犯罪统计学资料进行实证分析之后,得出了犯罪三元论基础,并又在此进一步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以解释社会犯罪现象。
(一)否认“意志自由论”菲利对自由意志的否定,是从将犯罪学所经历的道路与精神病学所经历的历史进行类比开始的,他用现代实证研究方法证明出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经过大量的实证,最终他在《犯罪社会学》中提出:“自由意志只是一种幻想而已,人实际上不存在这种意志自由。
自由意志的幻想来自我们的内在意识,它的产生完全是由于我们不认识在做出决定时反映在我们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部和外部的条件。
随着科学的发展,这种原因逐渐地被揭示,意志自由的幻想必会随之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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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上)法制博览法律经纬
初探—
——菲利刑罚替代措施可行性谢宇程
邵阳学院政法学院,
湖南邵阳422000
摘要:恩里科菲利在经济、政治、科学、立法和教育领域提出了一系列预防犯罪的刑罚替代措施,有其深远的理论价值。
但凡事都有
两面性,菲利过分注重刑罚的个别预防价值,却忽略了一般预防价值,这也使得菲利对刑罚的整体价值认识失之片面。
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刑罚替代措施目前尚不能代替刑罚这一主要的社会防御措施,但其在今后的刑罚学发展中力量不可小觑。
关键词:菲利;犯罪预防;刑罚替代措施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0-0244-01
作者简介:谢宇程(1991-),女,汉族,湖南新邵人,硕士,邵阳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刑法学。
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刑罚也是如此。
刑罚也并不
是人类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选择,就算是在人类
社会早期,
刑罚也仅仅只是众多调整手段当中的一个选择而已,因而研究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社会学家们自然会多方寻找其他的社会防卫手段。
而意大利刑法学家恩里科菲利基于他的犯罪原因观提出了新的犯罪
对策理论———“刑罚替代措施”理论。
一、刑罚替代措施思想的内容(一)刑罚替代措施思想的内容
刑罚替代措施的核心思想在于立法者通过研究社会规律以及人类心理学,分析了包括社会因素在内的
许多导致犯罪产生的原由,
得出刑罚虽然能够对遏制犯罪的形成产生间接影响,社会制度也会相应有所调
整,
但上至国家下至公民个体,暴力镇压手段始终不能使得犯罪行为得到根治,只有通过经济、政治、科学等
领域的一系列替代措施,
才能真正为公民思想和人身的自由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进而达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菲利提出了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科学领域、立
法和行政领域、
教育领域等一系列预防犯罪的刑罚替代措施:首先是在经济领域。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在经济领域之中可以采取多种经济调控手段来达
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例如自由贸易,
从国家层面来说是取消了对本国进出口贸易的限制,使得国内商品能
够自由的在国内外的市场上角逐竞争,
从犯罪学层面来说却是能够防止国内食品价格过高引发饥荒,进而能够防止侵犯财产类案件的发生;其次是在政治领域,仅运用军队和警察专断的镇压是无法预防国家内乱以
及暗杀等政治犯罪的,
只有通过政治体制和国家机构的改革,建立一个服务于各个社会阶层的国家机器,赋予公民能够更加直接参与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中来的权利,这比刑法典的颁布更加具有预防政治犯
罪的作用;再次是在科学领域,
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我们带来了武器、印刷术、照相机、印刷术等各种对抗犯罪
的工具,
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科学总会提供比刑罚镇压更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最后是在立法、行政和教育领域,明知和缓和的立法远比在法条中明文禁止但又不能实际预防人身和财产犯罪的危害要小得多,书本既有增加个人知识水平的作用,也能传播普
及法律知识,
提高个人的预见能力,起到减少偶犯和犯罪预防的作用。
二、刑罚替代措施思想对我国刑罚发展的影响现代社会在犯罪治理的理论中更加倾向于“事前预防”
,即通过刑罚的威慑力,将犯罪的危害性扼杀在犯罪行为着手之前。
而与刑罚手段相比,非刑罚措施
更能适应复杂类型的犯罪和犯罪人,
选择范围更广,且非刑罚手段在严厉程度上较刑罚方法更为缓和,通过对犯罪分子的矫正和教育,更能体现出对犯罪行为人的人文主义及人道关怀。
因而采用刑罚与刑罚替代措施相结合的方式,会使得犯罪预防的措施更为多元化、合理化、科学化,并能进一步地有效减少犯罪,从而保全社会。
刑罚替代思想可以消除刑罚的负面影响。
根据菲利的犯罪学思想可以得出,犯罪现象与社会存在本身,二者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关系,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完全杜绝犯罪的发生。
即使是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我国居高不下的犯罪率依旧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对于某些具有严重社会危
害性的犯罪处以严厉的刑罚措施,
但犯罪问题依旧存在。
而刑罚替代措施在某些方面较之刑罚更具优越性。
如执行方式上更为灵活,它既避免了犯罪行为人在被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交叉感染的负面影响,也不会产生被执行人刑罚执行完毕后被社会贴上罪犯标签,仇视社会,再社会化困难进而再次犯罪等问题。
且刑罚替代措施执行成本较低,能有效减少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理性地看待刑罚替代措施思想从刑罚的效益性来说,刑罚效益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刑罚成本与刑罚效益之间的关系,以最小的刑罚成本获得最大的刑罚效益。
刑罚的功能就是在其实现的过程中所能发挥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和效能。
而菲利所坚持的刑罚的个别预防的观点,就是只求实质上的公正不求效益,应抛弃一般预防,这其实也就是说明菲利所追求的是单一的公正价值,而否认了刑罚应具有的效益价值,夸大了刑罚的公正性,殊不知公正范畴所
要求的价值也要求效益的渗入与补充,
也就是公正需要最低限度的效益与效率,效益也需要最低限度的公正。
如果失去最起码的效益,一个社会将无法实现公正。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菲利过分注重刑罚的个别预防价值,却忽略了一般预防价值,这也使得菲利对
刑罚的整体价值认识失之片面,
导致菲利做出刑罚只能是一种补充手段的错误观点。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虽然刑罚替代措施目前尚不能代替刑罚成为主要的社会预防手段,但其对今后刑罚学的发展不容小觑。
如今还应以刑罚做为主要的控制犯罪手段,辅以刑罚替代措施结合适用,必能达到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最优状态。
[参考文献]
[1]刘鑫.菲利的刑罚替代物思想研究[J ].法制与经济,2011
(278).[2]郑小仿.犯罪社会学对和谐社会犯罪控制的价值[J ].法制与社会
,2011(7).·
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