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全力推进法治海西建设——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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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海西建设思考论文

公证服务海西建设思考论文

公证服务海西建设的思考[摘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战略作为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包括法律服务部门在内的全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

公证工作必须以服从和服务于海西建设的大局为宗旨,充分发挥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作用,本文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保护知识产权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服务旧城改造和拆迁安置等方面,探讨公证的服务方式和职能作用。

[关键词]公证海西建设服务方式职能作用引言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这标志着海西建设已上升到国家的战略层面。

公证处应按照《福建省司法厅关于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公证服务质量,努力拓展公证服务领域,切实在重大工程建设、对外经济贸易、重要民商事活动中充分发挥公证证明作用。

一、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是最重要的前提。

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是防范民事、经济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应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具体在于:公证法律服务应在加强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违章建筑拆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处理、医患纠纷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引导、监督、保障和证明人们在经济活动和民事行为中遵守诚信原则,依法表达诉求,积极预防并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应进一步关注下岗职工、城乡贫困居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在遗嘱、继承、赠与、夫妻财产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委托书、声明书等法律文书,消除纠纷隐患,防止虚假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交易安全;建立不良信用登记和通报制度,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予以登记和通报,打击不诚信行为,维护社会信用。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青高法〔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4.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青高法〔2021〕33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并经2021年4月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第9次党组会和4月9日第1次审委会讨论通过。

“十条措施”受到省委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建军同志亲自作了重要批示,对省法院制定的“十条措施”给予了充分肯定。

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职能,发挥作用,制定出十条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措施,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和使命担当,相信在泽军同志的带领下,省院的工作会百尺竿头,更上一层楼。

省委会始终关注支持省院的工作。

”“十条措施”围绕服务保障“一优两高”战略实施、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等任务,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通过强化政治责任、牢记职责使命、不断更新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突出生态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高品质生活、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工作方法、打造过硬队伍等十个方面内容,对全省法院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进行了框架安排。

现将“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中级法院组织辖区法院认真学习,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22日附件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十条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为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实施,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实现“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提供高质量的司法保障和服务,结合我省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邹碧华:“要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官”

邹碧华:“要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官”

邹碧华:“要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官”作者:来源:《党史天地》2016年第16期曾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2006年当选“上海市十大杰出青年”邹碧华同志是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

他崇法尚德,践行党的宗旨、捍卫公平正义,特别是在司法改革中,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生动诠释了一名共产党员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忠诚。

———2015年1月6日习近平对邹碧华先进事迹作出批示母亲叮嘱他“要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官”2014年12月10日,年仅47岁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在工作期间突发心脏病,带着对司法事业的热忱离开人世。

这位法官的“官阶”并不算高,但他的突然离世,却震动了整个中国法律界。

12月14日,上海龙华殡仪馆葬礼上,人们从四面八方赶来送别这位被称为法治“燃灯者”的大法官。

网友们评价,“他以一个法官的身份赢得了整个法律圈的尊敬”。

邹碧华,1967年出生在江西奉新县的一个小山村,他17岁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

1988年,他来到上海,进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成为一名书记员。

工作几年后,邹碧华考回北大读研,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考取北大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2006年,邹碧华入选“上海十大杰出青年”。

评选时,他演讲的题目是《做有良知的法官》。

他说,自己第一次把当上法官的消息告诉远在江西小山村的母亲时,母亲叮嘱他,“要做一个有良心的法官”。

“没想到有这么好的院长”2008年,邹碧华接到通知,组织上任命他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

从一个精通业务的审判专家,转而做一个300多人基层单位的管理者,邹碧华感到了空前压力。

上任之前,邹碧华对长宁法院進行了摸底调研:干警心态不够振奋,信访案件居高不下,执行投诉信让人夜不能寐。

于是,他开始自学管理学。

何勇,长宁法院的一位老科员。

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当时已进入法院工作16年,党龄39年。

邹碧华到长宁法院报到的第二天,便带着中层干部前往每个庭室慰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闽高法〔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高法〔2021〕1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关于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按照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的部署要求,强化司法职能作用,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意见(试行)》和省委政法委《关于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福建法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导向,以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工作体系、方式手段、保障能力等现代化为重点,以防范化解市域社会治理重大风险为突破口,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落脚点,以深化“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和“七大工程七大体系七大行动七大中心”建设为抓手,积极探索具有福建特色、时代特征、法院特性的司法助推市域社会治理新模式,深入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福建建设,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福建篇章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关于创新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的调查与思考——以青海海西两级法院为例

关于创新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的调查与思考——以青海海西两级法院为例
审 判管理 工作 机制 改革运 行情况 、 存在 问题 及其原 因有 了较为 全面
是 审判 管理 职能 分 散 , 有 形成 合力 , 响 了审判 效 能的 提 没 影 高 。如 格尔 木法院 , 流程 的第一 个环 节即案 件流 程管理 归入 立 管理 案庭 , 审判最 后环 节即案 件质 量 评 查 归入 审判 监 督庭 , 判 绩效 考 审 评 由政 监室 承担 , 三个职 能 由三个 部门分 担 , 难免 出现 职权 交 叉 , 相 互扯 皮 , 理运行 不 顺 畅 , 管 出现 问题 互 相 推 诿 , 响 了 审 判 管理 效 影
关于创新审判管理工作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西 部 社 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关 于 创 新 审 判 管 理 工 作 机 制 的调 查 与 思考
— —
以青 海 海 西 两级 法 院 为例
王 军
( .海西州中级法院 1
青海海西 87 0 ; 2 10 0 .青海民族大学 青海西 宁 8 0 0 ) 100
【 摘 要 】 本文对青海海西两级法院创新审判 管理机制的情况进行 了 查, 调 分析 了海西 两级法院创新 审判 管理 工作运行的现状 , 存在 的 问题 , 指出创新过程 中应注意的问题 , 出创新 审判管理工作机 制的思路 : 提 健全完善以管理软件应 用为基础的 审判信 . f _ 作机制 ; 立健  ̄ T - 建 全 以 确保 司 法公 正 为核 心 的 审 判 质 量 管理 工 作 机 制 ; 全 完 善 以 案件 流 程 监控 为 核 心 的 审判 效 率控 制 工 作 机 制 ; 全 完 善 分 工 明 确 、 转 协 健 健 运


+年 来海西 法院 审判管 理工作 机制 改革取得 的 重要成 果及 生厌烦 甚 至抵触 情绪 ; 审判 管理 的 协调 机 制不 健 全 ; 缺乏 对 审 判指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4•【字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4第1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已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2月4日审议通过,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5月24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告,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2024年7月4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4年2月4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三章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四章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全州法治建设;(二)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三)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从本州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五)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六)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调研报告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调研报告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调研报告目录一、内容简述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2)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4)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定义 (5)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 (6)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7)三、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现状 (8)3.1 实施情况概述 (9)3.2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0)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11)4.1 完善立法方面的建议 (13)4.2 司法实践中的改进措施 (14)4.3 加强配套措施的建设 (15)五、结论 (17)5.1 研究成果总结 (18)5.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19)一、内容简述本调研报告旨在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报告首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理论基础和实践现状进行了全面梳理,明确了该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报告从立法、执法、司法、教育等多方面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此基础上,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和建议,以期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报告对未来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挑战进行了展望,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1.1 研究背景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和社会治理模式的日益完善,公正与效率在司法体系中的体现尤为重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和接受处罚,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平衡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益和社会效果有着重要作用。

在此背景下,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对于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从宽处理,有助于实现案件的快速处理,减轻法院审判压力,同时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1年)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1年)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5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已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月27日审议通过,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2021年10月29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1987年6月5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2年3月1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5年3月3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2021年1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省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13日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因地制宜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增强各族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让全体人民共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积极性;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大力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坚持标准化建设、精准化供给、便捷化服务的理念,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三)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总目标,到2022年,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持续完善,服务平台全面建成并有效运行,服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各族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司法确认制度,促进诉调精准对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2019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部署要求,人民法院立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政治高度,将建设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为不同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多样化“菜单式”纠纷解决服务,创造了特色鲜明的多元纠纷解决中国方案,真正让老百姓解决纠纷更多元可选、更便捷高效、更普惠均等。

一是加强机制对接。

先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对于诉前调解与诉讼对接的方式要求、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程序安排等作出规范,建立诉前调解自动履行激励机制,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让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诉前多元调解及时高效、低成本、不伤和气地得到解决。

二是加强平台对接。

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主渠道,实现与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人社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中小企业协会等12家单位“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同时邀请各类社会主体入驻平台,提供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立案、速裁快审等全流程、菜单式、集约化“一网通调”解纷服务。

目前,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入驻调解组织7.3万家、调解员32万名,其中三成以上为律师和行业专业调解员。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26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26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04.23•【字号】闽司函〔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26号建议的答复陈如金代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建议》(第1326号)由我厅会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近年来,我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始终坚持把人民陪审员工作作为提升司法公开民主、树立司法公信权威的重要抓手,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和管理工作机制,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新发展。

2022年,全省新选任人民陪审员844名,9103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48610件。

对于您提出的人民陪审员工作问题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人民陪审员来源广泛,有的学历不高,存在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有的人民陪审员时常因本职工作与开庭排期冲突导致参审率相对较低;有的法官未积极引导人民陪审员参审,导致人民陪审员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法院未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相关经费只能从法院办案经费中支出;有的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对陪审员工作宣传引导不够,社会各界对陪审员工作的认同度不高。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您提出的建议,我厅商省高级人民法院,拟推动完善五项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一是完善选任机制,优化队伍结构。

督促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落实选任主体责任,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联合走访等制度,共同研究解决选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衔接,认真开展资格审查、征求意见、随机抽选等工作,注重发掘一批业务知识精、法律素养高、责任心强、参审积极性高的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二届全省法院系统运动会入场式主持人串词

第二届全省法院系统运动会入场式主持人串词

第二届全省法院系统运动会入场式主持人串词男: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贵宾女:亲爱的好友们、同志们合:大家早晨好!男:这是一个阳光明媚,鸟语花香的日子。

第二届全省法院系统运动会就要开幕了!女:此次运动会是全省法院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的一次体育盛会,也是对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健康愉快生活的一次大检验。

男:过去的一年,全省法院,团结一致,奋发图强,谱写了一曲曲公正司法的新乐章。

女:过去的一年,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和衷共济,奋发向上,不停发明辉煌,书写了一首首司法为民的新凯歌。

男:同志们,让我们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去接收领导的检阅,在运动场上顽强拼搏、放飞理想吧!女:下面有请代表队入场。

1、男:不坠凌云志,健儿当自强,伴伴随雄壮的运动员进行曲,四人组国旗方队踏着整齐有力的步伐向我们走来啦。

女:看,她们带着庄重的神情,为迎接明日的挑战而意志如钢,那矫健的步伐,显示出勇于战胜自我的力量。

男:她们抬头阔步、奔向前方,只为了不负肩上扛起的责任和期望。

女:她们气宇轩昂,威武雄壮,表现了全省法院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团结拼搏,勇于争先的精神!男:她们一丝不苟,严阵以待,展现了全省法院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严谨求实、团结奋进的优良传统。

女:努力吧,为了心中那永恒的理想;加油吧,我们期待着明天,让胜利的豪情在眉间飞扬。

2、男:迎着蓬勃的朝阳,踏着激昂的旋律,接下来进场的是四人组法院天平徽标方队。

徽标由红色、黄色两种颜色组成,在麦穗、齿轮、华表的映衬下熠熠生辉。

女:“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我们铮铮誓言,“公平正义”是我们永恒追求。

男:看,她们抬头阔步,蓄意待发,为法治青海建设增光添彩。

女:看,她们迈着矫健的步伐,心无旁骛,托起司法为民的明天。

3、男:雄关漫道真如铁,现在迈步从头越。

现在向我们走来的是彩旗方队。

女:看,她们迈着整齐的步伐向我们走来。

男:她们个个神采飞扬,人人英姿飒爽。

女:她们精神焕发,斗志昂扬。

男:听,她们喊声阵阵,宏亮的口号声透露出必胜的豪气。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海西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海西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海西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西政办〔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海西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2021年海西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3日2021年海西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工作安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和《2021年青海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青政办〔2021〕41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聚力破解“放管服”改革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强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一优两高”提供有力支撑。

一、持续深化简政放权(一)编制公布州级层面现行保留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对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子项(业务办理项)等各类要素。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

责任单位:州政府审改办牵头,州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持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满志方:调判结合抓案件 完善制度求质效

满志方:调判结合抓案件 完善制度求质效
“在当前的司法体制、法官制 度、法官素质和社会大环境下,我 们要植根中国法律文化,坚持审判 委员会 这一 中国 特 色 社 会主 义司 法制度,同时适 应 新 形势新发展 不断创新完善,通过加强审判委员 会 专业化建设、提高合 议 庭汇报 案件质量、落实院庭长办案措施、 注重总结推广审判经验、拓展审判 管理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自身建 设,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 能作用,汇集法官集体智慧,提高 审判质量和效率,抵制不正当外界 干预,确保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 法公信力。”满志方最后说。
余元,开发总公司、兰州铁路局承 担 连带赔 偿责任。华建公司诉 讼 案达成执行和解,宏志公司诉 讼 案调解结案,判决结案的当事人均 表示判决公正合理,服判息诉不上 诉,三起案件合计648.3154万元赔 偿款也已全部执行到位,真正实现 了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目标。
完善审委会制度,提高审判质效
2 012 年,海西州中院 共受 理 案件1127件,同比下降1.40%;办结 10 8 7件,同比 上 升3 . 3 3 %,结 案 率 96.45%,执结率94%;
形象 IMAGE
“万山之祖”昆仑山、“中国聚宝盆”柴达木盆地和长江源头格拉丹东峰等,使海西 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分外神奇瑰丽、富饶繁荣。实体经济的跨越发展,客观上也使 海西全州法院经济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呈现数量多、比重大、涉诉金额高、案件复 杂、任务艰巨等特点,极大地考验着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和61名法院干警、尤 其是中院院长的工作智慧……
满志 方高度 重 视 此 案,认真 组织研究,提出了“调解优先,调 判结 合”,严格 依 法 确 认 责任 主 体,实事求是认定损失数额,通盘 考虑 三起 案件一并处理,从根本 上化 解 矛盾 的 办 案 思 路。主 管 副 院长带 领承办法官四下西宁、兰 州,行程数千公里,多次做调解协 调工作,最终使 三 起 案件 得到圆 满解决。海正公司诉讼案,判决由 源峰公司赔偿海正公司损失216万

能动司法 靠前服务——福建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两院”工作报告综述

能动司法 靠前服务——福建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两院”工作报告综述
别 出台的服务海西建设 意见 感到满 改革 委员会 主任 杨 明元代 表 建议 , 比上年上升 1 . 71 %和 1.1 这体现 5 %, 4
意 ,他说 : “ 现在最关键是 把服务 要完 善法律规范 ,积 极推进两岸 司 了法 院的积极作 为。但 厦门通士达 海西建设 意见 中的各种举措 落实到 法交 流 ,开展研讨 ,争取签订 司法 照明有 限公 司高级工 程师魏岚代表 具体工 作中 ,注重细化求落 实 ,把 合作 协议 、先行先试 ,同时切实增 认为这不是好事情 , 办案不像经济 “
表们畅所欲言。
的结合点和切入 点 ,进一步完 善服 游 县鲤 南镇党委 副书记郭凤仙 代表
服务海 西要主 动有 为
务和保 障经济发展 的措施 ,加 大对 处 于基层 一线 ,工作 都是与群众 打
工程 招 投 标 、土 地 招拍 挂 等 的 监 交道 ,最让 她头疼 的莫 过于处理信
流合作 ,在两岸 司法互助 、法律研 避免涉诉上访 。
莆 田市 国货 精品商 贸有限公 司 究等方 面先行 先试 。这一点 ,得到 去 年 全 省 法 院 受 理 各 类 案 件 董事 长陈范代 表对 “ 两院”去年 分 代表们 的广泛认 同。漳州市发展 和 4 8 2 2 50件 ,办 结 4 0 3 104件 ,分别
年 ,省 “ 两院” 围绕 中心推进各 项 效 果 、社 会 效 果 的 统 一 ,提 前 介 人 民 、服 务人 民的观念 ,全面落 实
工 作得到 了代表好评 。海峡西岸 经 入 ,能 动 司 法 。 济 区站在 新的历史起点 上 ,司法 机
公正 司法 、一 心为 民的各 项举 措 ,

厦 门市 同安 区区长 陈琛代 表对 督 ,发挥好 打击 、预 防 、监督 、保 访问题 , “ 层重信重访 问题 特别 基 去年发 生 的一件 事 至今记 忆 犹新 : 护等作用 ,防止违法犯罪行 为 的发 严重 ,20 0 6年以后法院对基层涉及 家台资企业受金融危 机影响接 不 生 ,为在高起点上 建设海 西营造 良 土地 拆 迁 补 偿 问题 的案 件 都 不 受 了订单 ,濒 临破产 ,由此 引发几百 好环境 。 ” 理 ,基 层压力更 大 ,有户人 家因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8月18日通过)为了落实科学发展的要求,发挥人民法庭为人民司法、为基层服务的审判功能,真正做到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实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工作目标。

根据温州市人民法庭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第一条我市的大部分人民法庭设立在农村,要以农村工作来确定人民法庭的工作重点。

人民法庭要重视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从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的现实需要出发,发挥审判工作优势,充分考虑农村现状,以更加便利和更易于被农民群众接受的方式方法依法妥善处理好各类案件,为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第二条各人民法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审判站、设立审判点,形成以人民法庭为核心、审判站为支撑、审判点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

第三条人民法庭可在人口较多或案件数量较多的建制镇建立审判站。

审判站的职责是:1、可在该辖区的审判站直接受理、审判、执行案件;2、对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指导;3、开庭审理该辖区的案件;4、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5、开展法制宣传。

第四条人民法庭确定一名副职负责审判站工作。

人民法庭应派出人员,定期到审判站巡回办公。

第五条人民法庭可在交通不便、偏远的乡镇设立审判点。

审判点的职责是:1、可在该辖区的审判点直接受理、审判、执行案件;2、以巡回法庭形式审理该辖区案件;3、抓好人民法庭便民措施在该辖区的落实;第六条人民法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审判点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45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45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4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45号建议的答复杨效清代表:《关于深入推进福州法务区建设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第1245号)收悉,由我厅独办。

现答复如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法务区建设对于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2年1月,福州法务区开始试运营,是全国首个实体法务服务中心,截至2022年4月份,线下入驻单位93家,线上入驻355家,服务范围涉及全国24个省和17个国家与地区。

正如您所建议的,加强对福州法务区建设的指导,协调法务资源导入,进一步拓宽法院和仲裁机构在法务服务中心的业务范围,对于福州法务区下一阶段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我厅将立足司法行政职能,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对福州市司法局的业务指导,做好福州法务区相关建设工作。

一、打造法务区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

抓好《福建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工作,统筹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各方面的资源,形成法务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合力。

目前,按照《海丝中央法务区总体建设方案》的有关规定,厦门市为省委、省政府明确的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落地城市,我省其他地方不得使用“海丝中央法务区”或“中央法务区”的称谓,确有建设需要的地方,应将建设方案报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鼓励和支持福州法务区向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建设方案,争取纳入中央法务区统一建设范围,享受中央法务区有关政策支持。

积极配合福州市有关部门,参照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工作厦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若干措施》,出台支持福州法务区建设的政策措施,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29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29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29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229号建议的答复郑新芝代表:福州市代表团《关于加大推动“八五”普法力度,全面推进全民守法自觉的建议》(第1229号)收悉,由我厅独办。

现答复如下: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

2021年以来,我们谋划出台了《关于在全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召开了全省“八五”普法启动部署会议,举办了“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系列普法活动和“2021年宪法宣传周”启动暨“蒲公英”普法志愿者联盟成立仪式,创新打造“蒲公英”普法志愿者联盟工作,获得省委领导的批示肯定。

主要表现在:一是谋划“八五”普法新篇章。

提请省委、省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八五”普法规划),创设“八五”普法规划“十大”重点项目和“一地区一品牌”项目清单。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组织召开全省“八五”普法动员部署会议,部署启动“八五”普法规划。

二是围绕服务大局新作为。

印发《2021年福建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2021年福建省“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方案》《2021年全省“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组织全省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举办“2021年宪法宣传周”启动暨“蒲公英”普法志愿者联盟成立仪式。

组织全省9个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同步开展“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动,在全省掀起宪法民法典学习的热潮。

三是创新法治宣传新模式。

紧抓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组织开展“双百”法治讲座,会同省法院组织开展省直机关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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