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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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与办法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与办法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和办法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办法》明确,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等条件。

同时随着支付牌照的下发,第三方支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开始明显提速。

继《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付金存管办法》)也在昨日挂上了央行的网站。

与前者针对多用途预付卡的发行、使用、监管相比,《备付金存管办法》则瞄准了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巨额沉淀资金,其中首次明确了客户备付金利息的处理——在扣除10%的风险准备金后,剩余利息收入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

首次明确利息收入归属去年,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随后又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虽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即备付金)属于客户所有,不得挪用,但却都回避了一个敏感问题——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基础知识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基础知识
选定备付金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需要,选定备付金银行,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变更备付金银行
支付机构变更备付金银行应当与原备付金银行协商一致,并提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及变更
开立备付金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银行开立一个或多 个备付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备付金。
某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账户设立及管理实践
1 2 3
背景介绍
某备付金银行为了规范客户备付金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需要合理设立和管理客户备付 金账户。
管理实践
该备付金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客户需求, 设立了专门的客户备付金账户,并制定了相应 的账户管理和使用规则。
总结评价
该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账户设立及管理实 践较为成功,能够确保账户的安全和合规,同 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05
案例分析与实践操作
某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管理方案
背景介绍
01
某支付机构为了满足客户支付需求,需要合理管理客户备付金

管理方案
02
该支付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客户备付金规模,制定了一系
列严格的客户备付金管理制度和流程。
总结评价
03
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管理方案较为完善,能够确保客户备
付金的安全和合规,但需要付出较高的人力物力成本。
良好的信誉记录
备付金银行应具备良好的信誉记录,未出现过重大违规行为或被 监管部门处罚。
备付金银行的账户设置要求
专户存放
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应全部存放在备付金银行专门为其开设的备付金专用账户 中。
账户独立
备付金专用账户应独立于备付金银行的其他业务账户,确保客户备付金与备付金 银行自有资金相隔离。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快速发展,有效满足了公众日益增加的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对于促消费、扩内需、刺激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据调查显示,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发展中存在一些风险隐患,亟需加强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一、目前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人民银行总行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正式出台的规章制度主要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些规章制度立法层次低,且相关监管政策还不够完善,对非金融机构约束力不够强,监管效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主要表现为:1.客户备付金的管理。

一是《办法》只针对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制定了备付金管理规定,但对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备付金的监管内容、手段等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监督出现真空。

二是在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冻结、划拨及其他措施和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下,客户备付金的安全问题在已出台的规章制度中未做出明确规定。

三是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侵占、挪用客户备付金、未按规定从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计提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等情况,仅对相关支付机构给予1~3万元的罚款,相对巨额沉淀资金的诱惑而言,罚款约束力较低。

2.注册资本的管理。

调查显示,部分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发卡机构注册资本存在不同程度出借情况,若出借的注册资本发生风险,则会影响其支付能力,造成非金融机构资本金与备付金风险管理比例失真。

而在目前出台的关于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注册资本出借方面的相关规定。

3.退市机构的管理。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仅对终止支付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了规定,而对退市机构需履行的程序,以及在支付服务市场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生侵害客户权益等问题时的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等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不利于解决退市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及效果分析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及效果分析

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及效果分析作者:杨晓丽来源:《科技创新导报》 2014年第3期杨晓丽(广东岭南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 510110)摘要: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为支付机构带来了大量的备付金沉淀,备付金政策的最终出台在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和问题。

该文主要简述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过程,分析备付金政策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备付金备付金政策中图分类号:F83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c)-0211-02随着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也越积越多,截止2 013年第一季度,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监测的2 6 9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吸收客户备付金余额881.55亿元,同比增长70.81%。

然而支付机构在实际运营中却存在着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不分、银行账户数量多且过于分散、资金存放形式多样、资金账户的关联关系复杂且透明度低等问题,备付金的监管问题自然也成了社会的热点和焦点。

因此,亟待尽快制定并出台办法,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强化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以及备付金银行的监督责任,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1 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政策的演变1.1 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备付金政策的探索阶段2 0 0 5 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条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应按照与参与者的协议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并将支付清算结果提交给约定的开户银行办理资金转账。

2 0 0 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小范围地提出新的征求意见稿,该次意见征求集中在内部控制上,主要是保证金管理和设立风险基金,规定保证金应专户存放于商业银行,且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专户。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201308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201308

(三)备付金银行账户体系(解读)。
解读 《办法》根据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的职能定位,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 明确了三类备付金专用账户:存管账户、收付账户和汇缴账户。各类账户功能 、数量、使用条件不同,功能上由强到弱。 存管账户由存管银行开立和管理,功能齐全,具备本行和跨行收付款、调整备 付金账户头寸、结转手续费和计提风险准备金等功能,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收付账户由合作银行开立和管理,仅具备本行付款功能,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 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四)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本土,实事求是 与国际经验相同点:
1、原则:高度安全
2、客户备付金与自有资金分别管理 3、都具有客户备付金损失偿付制度,只是方式不同
与国际经验相异点:
1、客户备付金用途:是否允许投资 2、客户准备金损失偿付制度。中国:风险准备金计提;国外:商业保险 机制、担保制度,以在支付机构不能履行财务义务时向客户支付。
(二)备付金银行(解读)。
解读 支付机构客户量大、分散,其与支付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涉及不同银行、不 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跨行资金划转,支付机构主要通过在多个银行开立账户实 现。 《办法》适度考虑支付机构与多家银行收付款项的需求,在2号令的“备付金 存管银行”概念的基础上,引入备付金合作银行的概念。
(三)统筹兼顾,合理设置激励与约束机制,平衡备付金存 管银行、合作银行以及支付机构之间的责权利。
这个原则涉及到相关参与方之间的利益调整和均衡,决定了各执行主体对《 办法》的执行程度和合力效果。 集中体现在银行和账户体系的制度设计方面,相关银行和账户的功能越强 ,使用条件就越高,受益越多,同时承担责任越大。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含格式文书)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含格式文书)

支付公司备付金管理办法为规范管理,确保备付金安全,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一)本办法以确保备付金安全为主,重点管理备付金的帐户,备付金的存入、资金归集、头寸调拔、日常清算,备付金的存管方式。

(二)备付金由XX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总部)统一管理,具体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部。

(三)备付金专用账户由XX统一管理,各分公司在总部授权下专户专用。

(四)备付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消,必须经总部审批。

未经批准各分公司不得私自开立、变更或撤销备付金专用账户。

二、备付金专用帐户开立各分公司在当地开设备付金帐户之户名为“XX支付有限公司”的专用账户,用于一卡通销售时资金的存储。

专用账户开立的同时应办理协定存款及自动资金归集业务,视具体情况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以及业务范围。

(一)各分公司应提前提交由门店总经理签字的开户申请,经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人、XX总会计师签批后,由总部财务管理部配合门店在当地开立XX专用账户。

(二)已开立专用账户的分公司因工作需要新增设或变更专用账户时,应事先报总部审批,经批准后办理。

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开立专用账户。

(三)专用账户开户资料(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印鉴卡、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变更以及撤销资料等,由总部财务管理部统一保管,各分公司要及时将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送交总部财务管理部,各分公司应以复印件的形式留存备查。

(四)备付金专用帐户的开立银行,目前以人民银行要求的四大国行,严禁在其他银行开设备付金专用帐户。

开户银行范围发生变化时,由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通知各分公司。

三、专用账户印鉴的制作、保管(一) 专用账户印鉴由总部财务部统一刻制,开户申请批准后与门店相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印鉴交接清单与分公司开户相关账户资料由专人妥善保管。

(二) 各分公司财务部按财务制度要求保管、使用专用账户印鉴,专用账户印鉴只能用于销售一卡通收取支票的背书及维护账户的正常业务等的使用,各门店不得私自挪用或借与他人使用等与销售一卡通直接相关的用途。

第三方支付相关主要政策法规文件及摘要

第三方支付相关主要政策法规文件及摘要
国人民银行
对预付卡的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及预付卡业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纪律与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011-11-4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
对预付卡业务备付金银行、备付金银行账户、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罚则列出了详细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
不记名卡面值1000元、记名卡面值5000元限制,购买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不记名卡要实名登记,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还有发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2011-10-28
第三方支付相关主要政策法规文件及摘要
自2009年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了摸底调研,并随后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主要的政策法规文件及预付卡相关内容摘要如下:
颁布时间
政策法规
发文部门
关键内容
2009-8-1
银办发[2009]149号文
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
银行卡受理终端不得受理社会企业发行非银联预付卡
2012-1-5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
对互联网支付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特约商户管理、风险管理,及企业的监督管理、纪律与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010-6-14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明确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业务需要许可证经营
2010-12-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
对《办法》答疑解惑,明确业务范围、企业股东、管理人员、组织架构、申请材料内容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1月19日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银行,是指符合本办法要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方支付(预付卡)有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三方支付(预付卡)有关政策法规文件

第三方支付(预付卡)有关政策法规文件自2009年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了摸底调研,并随后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主要的政策法规文件及预付卡相关内容摘要如下:
这一连串的政策文件让很多从事预付卡业务的企业体会到了国家对该类业务监管的决心和实施力度,企业在感受到巨大监管压力的同时也逐步明晰了预付卡业务“正当经营”的出路,使得企业做事有法可依了,对规范行业市场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甚至有人称2011年为第三方支付元年。

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1.0版)

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1.0版)

平安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规范和引导我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确保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有序、健康开展,防范、规避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3〕256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央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央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一三年六月七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第二章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XX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合作,规范和引导我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管理,确保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有序、健康开展,防范、规避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3〕256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解读

对备付金银行的影响
备付金银行需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01
由于承担了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职责,备付金银行需要加强风险
管理,确保备付金的安全和合规。
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02
备付金银行可以通过提供备付金管理服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促进银支付机构合作
03
存管办法的出台将促进银行与支付机构的合作,推动业务创新
和发展。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严格监管客户备付金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范潜在的风 险。
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存管办法的出台将促进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保障消费者权益
通过严格监管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市场公信力。
05 未来趋势展望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实施效果展望
总结词
明确、严格
详细描述
办法明确规定了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账户的设置要求,包括账户类型、开立 方式、使用范围等,要求严格,确保了备付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备付金资金范围及性质解读
总结词
明确、全面
详细描述
办法对备付金的资金范围和性质进行了明确和全面的规定,包括各类预付款、预 收款、保证金等,同时也明确了备付金不是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确保了客户的 权益和资金安全。
04 对行业影响分析
对支付机构的影响
支付机构需调整业务模式
存管办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支付机 构需要调整业务模式,以符合监管规定。
增加运营成本
由于存管办法对备付金的监管更加严格,支付机构需要投入更多资 源来满足监管要求,这可能会增加运营成本。
促进合规经营
存管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引导支付机构合规经营,减少违规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第三方支付平台备付金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万李霞;旷洁玉
【期刊名称】《商场现代化》
【年(卷),期】2012(000)020
【摘要】近年来,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呈现出突飞猛进的态势,对社会支付业务、社会公众资金结算提供了一定的方便。

但是,央行于第三方支付平台颁发"牌照"之后的监管尚待完善,本文力图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切入点,深入探讨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服务中的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监管措施。

【总页数】2页(P202-203)
【作者】万李霞;旷洁玉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49
【相关文献】
1.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额交存模式研究 [J], 刘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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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J],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
题答记者问 [J],
5.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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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1.22•【分类】问答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与原备付金办法有什么不同?答:遵照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已于2019年1月全部集中存管。

为规范集中存管后备付金业务,人民银行起草并发布了部门规章《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

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三是《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四是《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二、备付金监管职责如何划分?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承担哪些职责?答:为顺应监管需要,《办法》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

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

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

支付机构可获沉淀资金部分利息

支付机构可获沉淀资金部分利息

支付机构可获沉淀资金部分利息支付机构可获沉淀资金部分利息业界期盼已久的非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办法昨天开始征求意见。

昨天,央行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而对于普遍关心的沉淀资金利息问题,央行已做出明确规定,部分利息归属第三方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最多获90%利息央行在此前出台的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沉淀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但是沉淀资金趴在银行账上所产生的利息归谁?“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

”昨天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提出部分沉淀资金利息将归支付机构所有。

风险准备金是支付机构按季从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中结转的、专门用于弥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等特定损失的资金。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支付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

这意味着,支付机构最多可获得这些利息的90%。

备付金出问题银行也担责据了解,根据国际惯例,第三方支付服务中产生的利息都是归第三方支付企业所有,比如美国的PayPal,客户备付金产生的利息均为PayPal所有。

“沉淀资金利息问题一直是业界关心的问题,现在央行明确规定给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一预付卡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前,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在申请文件中披露了其沉淀资金规模,据披露,截至2019年7月31日,该公司备付金余额为467112799.65元。

按照目前0.5%的活期利率计算,该笔备付金日息为6398元。

根据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备付金银行对客户备付金有监督职责。

在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承担责任。

违规或被处3万元罚款对于备付金的管理规定,支付机构如有违规,央行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会被暂停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直至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央行规范客户备付金存管

央行规范客户备付金存管

央行规范客户备付金存管央行日前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规范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活动。

业内人士表示,管理层制定并出台《办法》,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此举充分考虑了支付行业的发展现状,长远看有利于产业健康发展。

近些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蓬勃发展。

而随着交易规模与日俱增,非金融机构处理客户资金的规模日益庞大,客户资金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也日益显著,其安全问题需要高度关注。

第三方支付所产生的沉淀资金数额巨大,可能被用于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或其他活动,加上第三方支付企业运作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而这些资金都来自于广大消费者,一旦资金被挪用、转移,则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后果很严重。

因此,安全稳妥地对这些资金进行管理,不仅是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支付产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在此背景下,2011 年11 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隔一年多,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成为此次发布的《办法》。

《办法》界定了相关定义,并从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监管等各个角度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进行了明确,它的出台意味着监管从此进入了规范化;而规则的逐步完善和制度的透明也将切实起到防范风险、强化资金管理的作用。

事实上,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尚未获得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之前,管理层就发布过关于加强对客户备付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但是内容尚不完善,也未形成体系。

2010 年6 月,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管理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了备付金的性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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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以及由支付机构为客户代收或代付的货币资金。

客户备付金包括:(一)收款人或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货币资金;(二)收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收取、且支付机构实际收到但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三)付款人委托支付机构支付、但支付机构尚未付出的货币资金;(四)预付卡中未使用的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为支付机构集中存放客户备付金,复核、调拨客户备付金头寸,归集报告支付机构全部客户备付金信息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为便于支付机构通过行内划转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或以行内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为支付机构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备付金存管银行与备付金合作银行统一简称为备付金银行,包括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及其与支付机构建立了备付金业务关系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应当与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户管理。

客户备付金应当全额存放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且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按规定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并相应开立的各种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备付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进行审批。

第二章备付金银行第六条支付机构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二)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三)具有监督管理客户备付金所必需的人员和职能部门;(四)具有有效监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客户备付金账务必要的技术能力,以及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支付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的需要;(六)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备付金协议,并在备付金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一)支付机构划转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提交的支付指令;(二)支付机构关于客户备付金的责任;(三)备付金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督职责;(四)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对方式;(五)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承担的责任;(六)关于备付金银行业务连续性的特别责任约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支付机构划转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提交的支付指令,应当明确支付机构在其向备付金银行发送的、拟划转备付金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支付指令的必须记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转的用途。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支付机构关于客户备付金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按规定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二)按程序在备付金银行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三)在备付金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符合的限额要求;(四)依法合规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五)根据备付金协议约定与备付金银行核对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六)依法接受备付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

前款第(三)项所称在备付金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符合的限额要求,是指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协议中明确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分别存放的客户备付金限额,以及当备付金存管银行中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低于限额时,应当从备付金合作银行向备付金存管银行划转资金的要求与操作方式。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备付金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督职责,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备付金存管银行承担的关于客户备付金的集中存放、复核、归集、划转等监督职责;(二)备付金合作银行承担的关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定向划转、行内划转、信息报送等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授权其分支机构履行本办法第十条客户备付金监督职责的,应当在备付金协议中明确具体承担监督职责的备付金银行名称和地址。

备付金银行对客户备付金的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

对于同一家支付机构,同一法人备付金银行只能授权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分支机构代为履行备付金监督职责。

经授权的备付金银行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客户备付金监督职责,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法人机构承担。

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经授权对客户备付金履行具体监督职责的备付金银行统一简称为备付金主管行,包括备付金主存管行和备付金主合作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对方式,是指备付金银行根据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要求,与支付机构建立的客户备付金数据核对机制以及相应的核对措施。

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约定的客户备付金交易信息查询方式;(二)支付机构应当向备付金银行传输的客户备付金交易明细信息、传输时间及传输方式;(三)备付金银行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行的客户备付金相关交易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校验的方式及相应的核对校验标准;(四)备付金主存管行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的方式。

第十三条备付金银行可根据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要求,为支付机构建立专门的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备付金银行建立了专门的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的,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客户备付金相关数据信息的核对方式,除应当明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备付金银行为支付机构的客户提供的、对存放在同一法人银行的客户备付金的银行端查询方式;(二)备付金主管行查询、校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的非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信息的方式及相应的核对校验标准;(三)备付金主存管行获得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相关信息的方式。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所称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应当分别承担偿付责任的情形以及应当偿付的额度和偿付方式。

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发生损失、但备付金协议关于责任的认定约定不明的,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处理,不得因争议等影响客户办理支付业务及相关资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所称关于备付金银行业务连续性的特别责任约定,应当明确在备付金银行业务连续性出现问题、并导致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或支付业务被延误时,备付金银行应当承当的责任。

第十六条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的法人机构及时办理备付金协议变更手续,并自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拟与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终止备付金协议的,应当在所涉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其在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后,终止相关备付金协议。

支付机构拟与法人备付金存管银行终止备付金协议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名址、相关业务变更处理手续等。

支付机构应当在获得批准后与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签订备付金协议,并在所涉备付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其在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后,终止相关备付金协议。

第十八条法人备付金银行拟与支付机构终止备付金协议的,应当提前告知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应当比照本条第十七条办理相关备付金协议终止手续。

第三章备付金银行账户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可以以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形式,在备付金银行存放客户备付金,并开立相应的备付金银行账户。

备付金银行账户按存放形式划分为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其他备付金银行账户。

支付机构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存放在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确保其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足够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且其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使用要求不同,划分为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可通过现金、行内资金划转或者跨行资金划转的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以及通过行内资金划转或者跨行资金划转的方式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均为备付金收付账户。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仅限于支付机构通过现金或行内资金划转的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以及通过行内资金划转的方式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对于同一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支付机构只能在备付金主合作行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支付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同一法人备付金合作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之外的其他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均为备付金汇缴账户。

备付金汇缴账户仅限于支付机构通过现金或行内划转的方式接受客户备付金。

支付机构不得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直接为客户办理支付业务。

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资金自动划转至支付机构在该备付金主合作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或者划转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主存管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汇缴账户在备付金合作银行每日营业终了时的余额应当为零。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在开户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说明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必要性、拟选择备付金银行具备的条件、拟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类型及开户行名址等。

支付机构申请在备付金主合作行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应当在前款所称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必要性中,说明客户数量、服务领域、交易金额、结算周期等。

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出具相应的批复文件。

审查同意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明确备付金银行账户的收付或汇缴类型及使用要求。

审查同意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5个以上备付金收付账户的,还应当在第5个账户正式开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说明新增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必要性、支付机构应当适用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及备付金相关考核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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