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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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程序更为简化、审判周期更短,主要是为了快速解决一些简单、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简易程序的定义和特点

特点

定义

适用对象

案件性质

法院级别

03

02

01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区别

联系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的判决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判决结果等内容。

简化判决书

一审终审

生效时间

同等效力

可执行性

执行通知

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责令其履行判决。

申请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简易程序的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

请执行。

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如查封、扣押、

拍卖等。

简易程序的执行程序

法院调查取证

证据质证简化

简化证据提交方式

简易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03再审程序简化

01

上诉期限缩短

02再审条件限制

简易程序中的上诉和再审

庭审程序简化

简易程序庭审时,可以省略一些普通程序中的环节,如宣读起诉状、答辩状等,以提高庭审效率。

判决文书简化

简易程序中的判决文书可以简化,突出核心内容和判决结果,减少篇幅和细节描述。

时限要求更严格

简易程序对各个环节的时限要求更为严格,以确保案件快速审理和裁决。

简易程序中的其他特殊规定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历年真题和答案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历年真题和答案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历年真题和答案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题库【历年真题(部分视频讲解)+章节题库+考前冲刺】

内容简介

在准备“法考”的过程中,刷题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但是,近年来法律更新过快,解析变动处也较多。因此,对每一个真题根据新大纲进行解析尤为重要。否则,考生做的题越多,记住的旧知识点就越多。刷题不仅没用,反而有害。为此,我们根据2021年的考试大纲、辅导用书和最新法律法规编写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题库。

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传统题库,本题库是一种包含高清视频课程的可互动学习的题库,是用“高清视频”和“传统题库”两种方式结合详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科目历年真题、章节习题的题库【题库+高清视频课程】。本题库提供传统题库做题模式,包括近年真题及详解,同时也提供2010~2013年真题的部分高清视频讲解。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历年真题(部分视频讲解)。精选2010~2019年的考试真题(其中2010~2013年真题提供部分高清视频讲解),系统自动评分。学员可以熟悉考试真题的特点,测试自己的水平。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8~2019年真题为考生回忆版,本题库对其进行了精细的解析,观点争议之处,也予以注明。但

司法部自2018年起不再公布真题和答案,因此无论是真题题干,还是本题库给出的答案,仅供学员学习、交流和使用。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遵循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章目编排,根据考试大纲对“客观题卷一”部分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题库中的试题进行了详细解析。该部分不仅选有经典的历年真题,还包含大量典型习题供学员练习。无论是题目的数量,还是题目的质量,都足以让学员针对自身薄弱点进行充足的练习。

执行流程程序文件

执行流程程序文件

执行流程程序文件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为了系统、有效地进行欠款催收,提高对欠款催收的效果及速度,特

制定本程序。

1.2本流程适用于欠款严重,需要诉讼的客户。

1.3本公证流程文件由法律部制定,解释及修改权由法律部负责。

1.4本程序文件由20 年月开始执行。

2职责

2.1诉讼经办人负责判决的执行工作。

3执行流程

3.1银行确认客户履行还款义务情况。

3.2如予以确认,诉讼经办人继续跟进客户使之正常供款直至所贷借款到

期清还止。

3.3否则由诉讼经办人准备执行文件材料送银行盖章,并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客户用作抵押的房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会

进入执行和解流程或执行拍卖流程以至了结本案止。

4相关文件

4.1《执行和解流程》

4.2《执行拍卖流程》

5记录

5.1《成功扣收清单》(银行提供)

5.2《执行申请书》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笔记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笔记

第⼆⼗⼀章破产程序(适⽤国企之外的企业法⼈,其它参照86年破产法的规定)

⼀、破产

1.债务⼈⽆法清偿到期债务:

a.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b.债权⼈已要求清偿;

c.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债务⼈停⽌⽀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程序

审理破产案件,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清算,破产财产的清偿。

1. 特点:

①破产的主体是特定的;

a.具有法⼈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b.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只要其中⼀⽅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双⽅都具有法⼈资格的,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宣告破产:

i)公⽤企业和与国计民⽣有重⼤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ii)取得担保,⾃破产申请之⽇起6个⽉内清偿债务的。

c.不是法⼈的企业、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合伙,不适⽤本章规定。

不能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单位、组织和个⼈有哪些?

A.甲国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共同投资成⽴的联合企业

B.个体⼯商户

C.中外合资企业

D.农村承包经营户

答案:ABD.本题考民诉法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适⽤主体。

②依申请开始,不⽤起诉;申请主体: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和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再审的申请和审理程序
再审的申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 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 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裁定驳回申请。
再审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 组成合议庭。
审核方式
在简易程序中,法庭对证据的审核通常采用形式审查的 方式,主要审查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认定标准
在简易程序中,法庭对证据的认定主要依据证据的真实 性和关联性。如果证据真实且与案件有关联,那么法庭 就会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明力。
05 简易程序中的上诉和再审
上诉的提起和审理程序
01
上诉的提起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 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 使用的简便方式。
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具有简便、灵活、快捷 、经济的特点,同时仍然保持了 诉讼程序的基本形式和原则。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 议不大的案件。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上诉和再审的法律效果
上诉的法律效果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 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 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 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21章 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则

第21章  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则
第22条 :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 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23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裁 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 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4条):
复议的程序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
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 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 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 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二)实体性异议
复议的程序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
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9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 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 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执行和解的条件
1、基础: 执行和解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2、时间: 执行和解必须在执行过程中进行; 3、形式: 执行和解协议或直接采用书面形式,或 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不得采用纯粹的口头 形式。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 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指对发生法律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而提出有关证据及其资 料等的渠道、来源。 这些材料来源主要有: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申诉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 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口头向人民法院或者人 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 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 议案 • 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 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 的发现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 体等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 材料来源及其审查处理
申诉的法律效力和申诉的理由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生效错案哪些进行提 审,哪些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和司 法实践经验,一般做法是 一般做法是: 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 一般做法是 上有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新事实、新证 据的,为了便于就地调查和传唤当事人等出庭核实, 由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 审。相反,对于那些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在适用法 律上有错误,或者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 者已经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有错误不宜再指令 原审法院再审的,均由最高或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三、司法豁免权原则
四、适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法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诉讼程序依法院所在地法,是一项国际惯例。 主要表现在:
(1)以行为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合同在我国签订 或履行、侵权行为或者其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2)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双方 当事人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 (3)以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 即被告有财产在我国领域内可供扣押,以便于判决的执行; (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以机构所在地作为连 接因素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 1、涉外民事诉讼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 2、涉外民事诉讼在具体诉讼制度上有其特殊性; 3、涉外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相联系; 4、涉外民事诉讼涉及法律冲突与适用。

第二十一章民事执行总论

第二十一章民事执行总论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 益的,裁定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 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 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 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 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 人和公证机关。
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 行为例外
财产执行的标的 行为执行的标的 人身执行的标的
第三节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一、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指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 执行依据, 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 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 权人享有一定债权、 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务人可据以请求执 行的法律文书。 行的法律文书。 特点: 特点: 1、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2、有给付内容 3、法律规定属于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案件受理与被执行人财产 的查明
(一)执行案件的受理 P444 (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方法:法院调查;被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方法:法院调查; 人申报;申请执行人调查;悬赏举报等。 人申报;申请执行人调查;悬赏举报等。
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章 C++ Builder QReport报表程式开发

第二十一章  C++ Builder QReport报表程式开发

21-2-1. 常用属性
属性 说明
PrinterSetting QuickRep使用QuickRepPrinterSettings类别来储存 PrinterSetting属性值的设定,该属性值主要在决定印表机的 列印方式,有以下几个子属性可设定:
Copies:设定报表列印的份数. Duplex:在支援双面列印的印表机上,设定属性值为True以双面列 印方式列印文件. FirstPage:设定列印范围的起点,也就是从哪一页开始列印,预设 值0代表从整份报表的第一页开始列印. LastPage:设定列印范围的终点,即列印文件至第几页结束,预设 值为0表示列印至报表最后一页才结束. OutputBin:若印表机含有多种不同纸张规格的进纸夹,可用来指定 使用的纸张规格,预设值为Auto.
而Report Settings对话框的设定画面则如下所示:
21-2-1. 常用属性
属性 说明
Paper size Margins Other Page frame Bands
设定纸张的格式,可直接选择一般格式或是自订纸张大小, 其中Portrait设定为直印,而Landscape设定为横印. 设定内容显示於表单上的边界. 设定整份报表的预设字型,该属性会影响到整份报表内元 件的字型属性. 设定是否加上表格外框和设定外框格式. 透过选取方式设定整份报表内含有的Bands(带状格式), 省去拖拉带状元件的麻烦.

第二十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

本章 2022~2022 年累计分值为 30 分,年均 10 分,排在审计各章第 6 位,处于高水 平,且所有题型都是简答题。

质量控制问题具有浓厚的管理色采,侧重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偏离审计专 业知识,难度不高。

值得注意的是,第五节(业务执行)分值一枝独秀,占本章分值的61%,特别是与项

目质量控制复核相关的内容,几乎占领了质量控制简答题分值的半壁河山。

题型 领导责任 职业道德

保持客户与接受业务

2022

人力资源 业务执行 监控

2022 年-2022 年职业道德简答题在各节的分值分布如下: 频率(%) 14% 4% 4% 4%

61% 14%

知识点 领导责任 职业道德 客户与业务 人力资源 业务执行 监控

★ ★ ★★★★★★

题量

2

2

2

分值

12

10

8

★★★★★★

简答

简答

简答

2022 年 ★ ★

★★★★★

★★

2022 年 ★★★

年度

2022

2022 年

考点

2022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合用的法律法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部份内容摘录如下:

(1)质量控制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和监控,其部门主管合伙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要求:指出 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的内容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不恰当。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

责任。

ABC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摘录如下:

(1)项目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可以减轻但不能替代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九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九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章 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章 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Ⅱ):拍卖 、变卖、以物抵债
二、强制变卖 • (一)强制变卖的概念和程序
• 变卖是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变价的一种较拍卖简易的方式,即不经过竞价,而由执行法院委托有 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将执行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直接变卖(《民诉法》第247条)。
•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民诉解释》第490条)。
• 3、对股权或投资权益的执行 • 根据股权的行使目的,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股权本质上是财产权 ,是一 种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由此决定了股权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13
第一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Ⅰ):查封、扣押、冻结
四、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 查封、扣押、冻结是执行机关代表国家的公法上的行为,一经实施,即产生对人的效 力、对财产的效力和时间上的效力。
• 1、预查封的效力 • 2、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14
第二节 给付金钱的执行(Ⅱ):拍卖 、变卖、以物抵债
一、强制拍卖 • (一)强制拍卖的概念、分类和原则
• 1、 强制拍卖的概念 • 2、强制拍卖的分类 • 3、强制拍卖的原则
• (二)强制拍卖的性质
• 1、私法说的强制拍卖理论 • 2、公法说的强制拍卖理论
• (四)查封、扣押时在场人员 • 1.通知被执行人到场。 • 2.通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参加。

22第二十一章 概算投资

22第二十一章 概算投资

20652.87 13.77 2.70
3316.64
3316.64 2.21 0.43
1994.49 2264.74 535.83
4795.06 3.20 0.63
62866.73 62866.73 41.91 8.23
1363.03 1363.03
232.50 232.50
7505.27 7505.27
14382.88
1864.53 1124.61
17372.02 11.58 2.27
14396.30
9476.71 958.85
24831.85 16.55 3.25
59380.04
93724.76 4647.13
157751.93105.17 20.66
7854.25 21903.77 4416.56
其中:园区输变电已完工程 14 地面运输 15 室外给排水及供热
其中:生活区 16 辅助厂房及仓库 17 行政福利设施 18 场区设施 19 环境保护及"三废"处理 20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其中:园区输变电已完工程 生活区 已签合同价 计
水土保持投资 地基处理(暂列) 22 工程预备费 ( 10%)
表 21-1-1 总概算表
其中:园区输变电已完工程
6403.86
生活区
543.31
已签合同价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第七章 暂缓执行
89.【暂缓执行的一般规定】 90.【暂缓决定的作出】 91.【依申请暂缓执行的情形】 92.【暂缓执行申请的审查及处理】 93.【暂缓执行的担保】 94.【继续执行优先原则】 95.【依职权暂缓执行的情形】 96.【暂缓执行的期限】 97.【暂缓执行的审查】
第八章 中止执行
100.【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101.【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 102.【中止执行裁定】 103.【中止执行后的恢复执行】 104.【中止执行期间的续封】 105.【中止执行期间异议的处理】 106.【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的变更、追加】
第五章 执行担保
77.【执行担保的一般规定】 78.【执行担保的方式】 79.【担保财产的控制】 80.【暂缓执行】 81.【执行担保的效力】 82.【诉讼中为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
第六章 执行和解
83.【执行和解的一般规定】 84.【执行和解的形式要求】 85.【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86.【执行和解后的恢复执行】 87.【执行和解后的不予恢复执行】 88.【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
第九章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07.【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108.【“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完成事项】 109.【“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应完成事项】 110.【“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情形】 111.【申请执行人意见的听取】 11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批】 11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内容】 11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异议】 11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章中国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简论

第二十一章中国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简论

第二十一章中国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简论[提要]我国不同法域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一法域法律适用的有限性。因此,有必要简述一下除内地法律之外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的民事诉讼程序。本章的重点是掌握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涉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重点问题:

●中国港、澳、台法院设置;

●中国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中国港、澳、台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则。

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渊源

(一)普通法和衡平法。主要见诸香港和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高级法院的判决。

(二)成文法。香港地区绝大多数现行成文法都是在本地订立并载于《香港法律》中。(三)中国习惯法。中国的部分习惯法适用于香港。

(四)国际法。现在已有超过两百项国际条约和协议适用于香港地区。

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是香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没有统一的民事诉讼法典,实际上主要是由若干“法院条例”、“法院规则”构成的。但随着香港法律主要渊源国——英国CPI的出台,香港也着手开始民事诉讼法典的准备工作。进行了一些前期的论证工作。

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与管辖

(一)终身法院的设置和管辖。

1.当然权利上诉;

2.酌情上诉。

(二)高等法院的设置与管辖。

1.上诉法庭的管辖范围。上诉法庭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源资原诉法庭、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个别的审裁处及有关条例所指定的法定团体。

2. 原诉法庭的管辖范围。原诉法庭具有上诉及原诉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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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执行担保成立后,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有担保期限的,应与担保期限一 致,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四)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导致 执行暂时不能继续进行,需要等到这种状况消失后,再行 恢复的情形。
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形有:
1.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三)条件
1、必须是原法律文书已经被依法撤销,作 出了新的法律文书。
2、必须是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由人民法院 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终 结。
3、必须是新的法律文书中明确否定了已经 获得财产的人具有取得财产的依据,并且 拒不返还所得财产的。
2、移送执行
3、委托执行
(三)不予执行的情况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2、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 3、不予执行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情形
一、执行措施
(一)执行措施的概念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法采 取的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的手段和方法。
(二)执行措施的种类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办理有关证照转移手续 8、对行为的执行 9、责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10、继续执行
二、执Baidu Nhomakorabea的开始 (一)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 1. 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以及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 法院执行。 2.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执行。 3. 仲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以 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的住 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 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 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 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 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在涉外仲裁过程中,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 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裁定并执行。
二、执行回转 (一)概念 指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原据在执行的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
被撤销,以至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得财产的合 法依据,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退 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应当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 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立 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 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 抵偿。 (二)原因 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 依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 的生效裁判或上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所撤销的,因先予执 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应当返还。 3、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 被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
第三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一、执行阻却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
殊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度暂时无法继续 进行执行或者是无需进行的各种状态的总 称。 执行阻却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和解、执 行担保、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一)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除了执行当事 人和参与人以外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 实体权利请求。
2.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 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 裁裁决的;
5.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 担保的。
(五)执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得执行程
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 序的情形,称为执行终结。 引起执行终结的情况有: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 义务承担的人; 5、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6、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又无生活来源,并且丧失了劳动能力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的其他情况。
条件:1、自愿;2、合法;3、双方当事人应 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效力:1、当事人自觉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效力; 2、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效力。
(三)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为了保 证生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得以实现,而向人民法院 提供保证的行为。
条件:(1)必须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 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3)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的, 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4)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担保的,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能成立。
(二)执行开始方式
1、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
行人明确; 5.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 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即没 有参加诉讼的人。(2)必须是案外人对本 案的执行标的主张部分或全部实体权利。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工作结束之前提 出。
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 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二)执行和解
概念: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 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协 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活 动。
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论
一、执行及执行制度
(一)执行的概念
概念: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据申 请人提交的或审判组织移送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调解书,以及其他机构制作的、具有民事执 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行使司法执行权,按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实现上述法 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特点:一是执行主体的特定性;二是执行依据的有 效性;三是执行手段的强制性;四是执行过程的法 定性。
第二节 执行的开始与执行措施
一、执行的主体和客体 (一)执行主体
1、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及组成人员 2、执行当事人 3、执行参与人
(二)执行客体
执行客体又称为执行对象。包括被申请执行人 的财物和行为,不包括义务人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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