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释义
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 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 法律规范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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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 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 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 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 不同。 ➢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 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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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 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 标志。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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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
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 调整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某种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了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 如父母子女关系、买卖关系
1、个人(自然人)
➢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最基本的主体。 ➢在一国范围内,个人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 民和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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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
➢ 各种形式的组织构成了现代社会最有影响力的法 律关系主体。
➢ 主要包括三类: ➢各种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等) ➢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 ➢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律关系(分析法学派)
第七节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的⼀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份关系)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才成为⼀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与⼈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的、有意识地建⽴的,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与实现也有⼀定的作⽤。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意志表⽰⼀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
例如,⾏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政命令⽽产⽣。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为模式,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
(2)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标志。
(⼆)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照法律关系产⽣的依据、执⾏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合法⾏为⽽产⽣的、执⾏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为规则(指⽰)的内容。
不需要适⽤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使权利、履⾏义务。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为⽽产⽣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内容,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关系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个特征:以法律为前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二、法律关系分类基本法律关系vs.普通法律关系vs.诉讼法律关系平权法律关系vs.隶属法律关系(平向vs.纵向)绝对法律关系vs.相对法律关系三、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or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and责任能力) 1)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
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2)行为能力and责任能力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1)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2)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内容1)权利义务概念 a.从本质上看,权利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 b.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
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c.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核心2)权利义务分类 a.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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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十章 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三)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关于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内部分科的 概念。它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指导下,由所属 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 系统。在当代,随着法学研究范围的扩展,法学体 系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庞大而严密的科学系统 ,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一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是该国法学研究的主要内 容,并且制约着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大部分法学分科 的内容和范围。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联系主要表 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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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 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如民法典会成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法律部 门的主要载体,刑法典则会成为调整刑事法律关系 的刑法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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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如下: (1)立法体系的基本因素(组成要素)是规 范性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而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 则是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 (2)立法体系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范围 而划分成的多层次的等级体系;而法律体系则是按 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而形 成的法律部门及其所组成的统一整体。 (3)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 而法律体系则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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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范的分类 法律规范的分类是依据一定标准或从某一角度 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按照 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 ,按照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 分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按照 法的渊源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成文法规 范、不成文法规范等;按照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和 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将法律规范分为宪法、法律、 法规、条例、决定等。这些分类都有重要意义,本 节介绍的主要是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不同而对 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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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第十章法律关系10.1重点导读◆ 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分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0.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法律关系释义(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作为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是进行法律思考和分析重要工具。
在分析和处理纠纷时,法律人必须对当死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作出准确的判断。
2.法律关系的分类(1)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不同)根据这一标准,法律关系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等。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①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②创设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①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其特点在于:a.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②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a.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①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答: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
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相反,即使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人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甚至对于动物来说,只要法律承认其为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产生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
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十章法律关系
➢ 国家,是指拥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 社会实体。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 来行使和履行的,如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友谊 家庭 房屋买卖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 一、 法律关系的分类 ➢ (一) 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 根据: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
的性质、等级和相应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程度 ➢ (二)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 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 (三) 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 • 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 二、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续) ➢ (四) 行为 ➢ 行为也是一类重要的法律关系客体,如家庭关系中父母
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演出合同关系中演 员的表演,诉讼法律关系中证人的作证,等等 ➢ (五) 信息 ➢ 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 (六) 其他客体 ➢ 还包括国家权力、企业等
The end
法理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第十章 法律关系
在所有既定情形中,法律关系这种生机勃勃的结 构都是法实践的精神要素,并将法实践的高贵使命与 外行人在法实践中看到的单纯的机械主义区分开来。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德国法学家。 。
法理学课件 第10章 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受贿40万全部捐赠,算不算犯罪?
先受贿,后捐赠, 两者无因果关系, 岂能用捐款来抵扣 脏款来减轻罪责?
(二)违约
违约是指合同主体违反合同约定,通过作为和 不作为的方式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状态。 民事违法行为包括民事违约和民事侵权两类。
违约与违法 :
违法针对一般人
违约主要适用于合同或契约主体,针对特定人
(三)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四、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与意义
(三)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与条件 前提:法律规范 条件: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则所规定的,不以人的主观 意志为转移的,并且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或现象。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一定主体意 志支配之下而作出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和消灭的人的活动。
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身的行为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确认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 1.智力因素—是否达到一定年龄 2.精神因素—是否处于神志清醒状态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并同时消灭 的。
规范责任说从法律责任的形式特征入手,有可能把道义责 任说和社会责任说的优点吸收进去。
三、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法律责任产生原因:违法、违约和法律的特别规定 (一)违法
法理学教案
7、国内法与国际法有何不同?
授课题目:
第六章法的效力
课时安排
2学时
课序
第5次课
教学目的及要求:
了解法的效力的产生条件,掌握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以及法的时间、空间、对人及对事的效力,掌握法的效力层次的概念、确定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主要内容:法律效力、法的溯及力、法的效力层次。
教学方法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法律的概念
二、法的特征
第二节法的本质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最终决定因素
三、经济以外因素的影响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法
讨论、作业和思考:
1、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概念?
2、如何理解法的本质?
3、法的特征有哪些?应如何理解?
授课题目:
第三章法的作用与价值
课时安排
2学时
课序
第2次课
教学方法
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第三节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第四节法的形式
第五节法的分类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法
讨论、作业和思考:
1、什么是法的渊源?
2、什么是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有哪些种类?
3、法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主要有哪些?
4、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有哪些?
5、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在哪里?
3、什么是法的作用的有限性?其原因是什么?
4、什么是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功能是什么?
5、什么是法的价值中的秩序、效益、自由、平等、人权:
第四章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课时安排
2学时
课序
第3次课
教学目的及要求: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行为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行为在法理学中,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它是社会成员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意思表示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的。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理学第十章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法律行为的概念、要素、种类和效力。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经过自愿行为实施,并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它包括个人和法人的行为,既可以是自然人的主体行为,也可以是法人的机关行为。
法律行为是人们在法律框架下实现自己权利和义务的方式之一。
二、法律行为的要素1. 行为主体:法律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组织等。
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即具备一定年龄、智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设立的法人和组织。
2. 行为客体:行为客体是指法律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它可以是财产、权益、法律关系等。
行为客体必须是合法、合规、合宪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3. 行为方式:行为方式是指实施法律行为的方式和形式。
它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默示行为形式。
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可能有特定的行为方式要求。
三、法律行为的种类1. 合同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协议,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涉及到各个领域的交易和合作。
2. 法定代理行为:法定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表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行为。
代理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代理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由代理人的行为产生。
3. 遗嘱行为:遗嘱行为是指自然人在死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安排和处置的行为。
遗嘱是法定的,遗嘱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才能有效地确定遗产的继承和分配。
4.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做出的具体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单方面性的特点,是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产生直接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法律关系存在和变化的根据法律关系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体现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形成或者维护一定的法律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过程,同时也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的一个具体结果.从法律实践来看,法律关系的形成对于相关主体而言,直接涉及其相关的法律权利的实际享有和法律义务的实际履行,直接涉及相关主体的正当利益的有效维护;对于司法实践而言,不仅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决定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当前案件的性质及其所适用的法律的选择,而且,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的分析,实际上还是对于本案件进行法律分析的核心与重点以及能否正确处理当前案件的关键.一、法律关系的概念通常认为,法律关系就是法律通过调整社会生活而在社会中形成的体现为相关主体之间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联系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内容和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
显然,在理解法律关系时,必须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第一,既有法律的现实存在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
这表明,法律关系是依照“既定的现实有效的法律”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既定的现实有效的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任何社会关系也只是一般的社会关系,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
第二,在内容上,法律关系体现为相关主体之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联系,如果社会关系不能体现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联系,那它就只能是一般的“非”法律的社会关系,而不能是法律关系.第三,恰如我们在谈到法律行为时所已经指出的法律行为是社会行为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一样,法律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社会关系的内容赋予了法律关系以实质内容,而法律形式则赋予了法律关系以最权威的硬性外壳.由于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对于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而体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关系的实际情形也就非常复杂多样.为了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特征,我们经常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类别划分。
法理学-法律关系
(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1.第一性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 尚未产生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 2.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原有权利、义务受到破坏并产生 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形成的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典型形态: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形成:指的是在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和义务发生 了变化 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发生条件: 1.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
(二)法人:
自成立到终止,始终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故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 力是一致的。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 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在每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都是 重合的,具有一致性
(一)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1.必须是一种资源; 2.必须具有稀缺性; 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主要的特征: (一)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1.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 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2.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以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 体法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 律关系。 3.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 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四)人身、人格利益 人身利益是指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性财富,是人 身权的客体。 人身权包括了人格权和身份权,其客体分别是人格 利益和身份利益,如公民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公 民的肖像、名誉、尊严、隐私、身份等等。这些均 属于与人身相关的,但不带有直接的财产性的利益, 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 例
孕妇某甲,于8月13日晨住进某妇产科,于当
日下午6时10分生产男婴乙,未足月、畸形, 于下午7时8分于保温箱中死亡。甲之夫丙适 携其长子2岁之丁赴南部老家省亲,闻其妻住 院,即驾车北返,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 成为植物人,丙则于8月13日下午7时5分死亡。 又丙立有遗嘱,以其遗产十分之一,遗赠于 其爱犬“小皮”,由戊动物友爱基金会照顾 之。
1.公民的行为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有二个:一是能否认 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 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是否达到 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 力的标志。
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由法律予以规定。各国一般 都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把公民划分为完全 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已经成年且神智正常之 人,他们可以独立地处分自己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如在我国民法上,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 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尚未达到一定年龄的
幼童和完全丧失识别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 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 我国民法中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 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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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
(法律的锁链,jurisvinculum)观念,但当 时还没有“法律关系”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 术语。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的 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主体、 客体和权利与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尚未成年但已满一
定年龄的人和患有某种精神病但尚具有一定 识别能力的人,他们只能独立处分与其能力 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我国民法中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辩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 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 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 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注意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着区别和联系。法律 事实只是人们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的具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它不完全是客观事实。人们通过证据获得 的事实只不过是无限地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
是否一切物皆可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无用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不可控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想象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鸦片能否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二)行为
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
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为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 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 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 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 果(或效果)。
第三节 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 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无法形 成法律关系。因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成任何法 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客观性 2. 有用性 3. 可控性 4. 法律性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物: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
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要构成这一 “物”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得到法律之认可。 第二,该物是可为人类控制、支配的。 第三,具有经济价值,
3.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又称责任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 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的一种特 殊形式,是行为能力在责任领域的表现。在大多数保护 性法律关系中,责任能力无需特殊规定,如果一个人具 有行为能力,也就具有责任能力。 但是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相对独立意 义。它更严格地强调主体对自己行为社会意义的认识和 行为的自控能力,更注重对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的保护。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三)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又称为“精神产品”、“无形财产”或 “无体物”,它是指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 神财富,属于非物质财富。 它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 信息、知识、技术、标识和其它精神文化,是人的 主观活动的物化和固定化的结果,物质形式只不过 是它的载体,如文学作品、科学发明、商标等。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为基本的权利能力,它是一国所有公民
均具有的权利能力,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 不能被任意地剥夺。如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 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 平等。”
特殊权利能力: 是指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法律资
(3)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尚未达到一定年龄的
幼童和完全丧失识别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 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 我国民法中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 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
2.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 第一,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 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 围所决定。 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 的,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 时消灭的。 第三,公民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来实现,而法 人的行为能力则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能独立地 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 和义务的能力。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
担义务的资格,是主体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 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 法律资格。
1.公民的权利能不同,可以分 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1.试分析本案中,甲、乙之间,乙、丙之间,
甲、丙之间有何法律关系?相应的法律事实 是什么? 2. 试分析本案中,乙、“小皮”的权利能力? 3. 试分析本案中,丁的行为能力,并简述世 界各国法律关于行为能力的一般划分?
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权利能力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 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 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 体构成的资格。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客体 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含义与图示
(一)含义 (二)图示 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 法律规范 (动物与自然?)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责任 法律事实
客体:物、人身\人格、精神产品、行为 法律行为(广义上的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民事、行政、刑事、宪事 表示行为:1、意思表示---法律行为 2、准法律行为 (意思通知、观念通知、 情感表示) 事实行为(狭义)
本案中有哪些关系,哪些是法律关系? 为什么? 法律关系,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或 者纳入了法律领域的社会关系。 法律调整某社会关系之前,是否有这种 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按照据以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所属法律 部门 宪法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二)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 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的资格、劳动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等。
(2)根据法律部门的不同,权利能力又可分
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 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2.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法人的权
法律事件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1.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 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2.在我国,总体而言,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 括以下几类: 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 国家
利能力依法人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如企业法 人和机关法人的权利能力各不相同,其范围 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的, 具体内容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章程规定。法人 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 时消灭。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 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五)信息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运行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法律事实 合法 肯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行为 违法 否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 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
一、法律关系的运行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个不断运动、变化的过程,这种运动 变化过程表现为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指在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 关系,如因合同行为而在特定主体之间产生了债权 债务关系。 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和义务发生 了变化,如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增加或减少、债权 债务的转移。 消灭是指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如合 同履行完毕后,债权债务就消灭了。
续上
法律关系的运动变化过程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其最主要 的是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抽象条件,即是法律规范的存在 二是具体条件是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 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存在 仅仅是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了可能性,并不 能自动衍生出现实的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则是把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起来的中介。
案 例
孕妇某甲,于8月13日晨住进某妇产科,于当
日下午6时10分生产男婴乙,未足月、畸形, 于下午7时8分于保温箱中死亡。甲之夫丙适 携其长子2岁之丁赴南部老家省亲,闻其妻住 院,即驾车北返,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 成为植物人,丙则于8月13日下午7时5分死亡。 又丙立有遗嘱,以其遗产十分之一,遗赠于 其爱犬“小皮”,由戊动物友爱基金会照顾 之。
调整性法律关系 创设性法律关系
(三)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
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
(四)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多少
双边法律关系
多边法律关系
(五)根据法律关系之间因果联系与相互间
地位
第一性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两类
案例分析: 韩先生某日持所购京剧票去北京某剧院观看“新新京 剧团”排演的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不料该剧团在 外地演出,因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返京,致使在京的演出 不能如期举行。该剧院被迫安排了一场交响乐,韩先生 以剧院违约为由向法院涕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剧院违约 事实成立,判令剧院赔偿韩先生票款及路费等人民币250 元。于是剧院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告“新新京剧团”违 约,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上述哪些人、单位或机构之间的关系构成法律关系? 2、这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各是什么? 3、该案中,引起各个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 律事实有哪些? 4、在上述法律关系中,哪些是调整性法律关系,哪些 是保护性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