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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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9-10章)法律创制与法律实施

法理学(第9-10章)法律创制与法律实施

3.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利(权力)能力、行为 能力和责任能力,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1)权利(权力)能力:即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 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或权力、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或权力、承担义务的前 提条件。 (2)行为能力:即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享 有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和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3)责任能力:即法律关系主体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 法律责任的能力。这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 特殊表现形式。 一个人只要具有行为能力,也就具有责任能力。
第九章 法律实施
教学目的:熟悉法律实施的过程与诸环节: 法律执行、法律接受;深入理解与掌握关于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的理论。 教学重点:法律执行的功能和原则;法律接 受的意义和方式;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教学时数:4 学时。

一、法律实施概述
(一)法律实施的内涵与外延 法律实施是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具体运用、产生特定 影响的活动和过程。 一般认为,法律实施主要有三种形式:法律遵守、法律适 用、法律监督。 其实,在正常情况下,法律实施仅指法律执行和法律接受。 只有在法律执行和法律接受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当事人 寻求法律救济时,才会产生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法 律适用。至于法律遵守(守法)与法律监督(护法),事 实上贯穿于整个法律运行过程,是确保法律实现的环节或 手段,而不只限于法律实施过程,即立法者也要守法。 (二)法律实施的作用 首先,法律实施是实现法律价值的唯一途径。 其次,法律实施是维护人们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与稳 定的重要手段。 再次,法律实施具有补充和促进立法发展的作用。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十章 法律关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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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法的本体

第十章 法律关系

一、概念题

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

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

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

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

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教案【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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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3.法学体系。

(1)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将法学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

(2)从认识论的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历史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哲学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法学和政治学互相依赖,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

3。法学与历史学关系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

1法学方法论释义

2、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

二、阶级分析方法

三、价值分析方法

四、实证研究方法

1、实证研究方法释义

2、实证研究方法的类型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一、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1、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

2、法学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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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

1、主体意识。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而不是臣民

2、权利意识。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3、参与意识。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

4、平等意识。意识到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平等义务.

5、宽容态度。承认他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见解。

6、法治观念。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法律规则。

7、义务观念.意识到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8、理性精神。能够从实际从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左右。

9、人本观念。以人为本的观念和理念.

10、全球意识。全球化时代,要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思维。

三、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

(一)基础素质

1、思想素质。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素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四)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依照法律规范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将 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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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在现代汉语中,体系是指若干有关联的事物 或者某些意识互相发生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 如国民经济体系、思想理论体系、法律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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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和 法律概念是统一的。 (2)普遍性很大的法律规范(如宪法和基本 法规范)在普遍性较小的法律规范(如行政规章、 地方性法规)中得到具体化,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 纵的等级的从属关系。 (3)法律规范之间还存在横的协调、协作关 系。 (4)法律规范之间互相联系和相互制约,遵 守、适用或者违反一些法律、法规,会引起另一些 法规发生作用。
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及特征 “规范”(Norm)一词源自拉丁文中工 匠用于调整准线和角度的曲尺。在汉语中,规范 含有规矩、范式、准则、标准之意,指人们在一 定情况下应当遵循的规则。在社会生活中,各个 领域都存在着不同的规范,这些规范按照其调整 的对 象不同可分为社会规范、技术规范、语言规范和 运动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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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性。法律规范 是具有一定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它提供了一 个多次适用的一般模式,明确地规定了人们可以怎 样行为和应该怎样行为以及遵守或者违反的法律后 果。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的结构又称为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是指每一个法律规范在逻辑角度方面必须具备的构 成要素。研究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理论对于立法 和执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行为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行为

(2)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 即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 质和类别。不过,这里应当区别的问 题是:行为的结果并不等于法律后果, 行为结果只是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 依据之一,但并不是法律后果本身。
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所谓“主观要件”,又称“法律行 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 一切方面。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 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 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行为意思(意志) 它是指人们基于需要、受动机支配、 为达到目的而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包括 三个层次,即需要、动机、目的。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 类 (一)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 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又称“作 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 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 “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这两种行为 不能反向选择。
(3)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相关的行为方式。 指某些行为的实施以法律所规定的时间或 空间作为条件,故此选择时间和空间就成 为法律行为方式的特定内容,如入室盗窃 等。 (4)与特定对象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有些 法律行为所实施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物, 其行为方式由该特定对象的性质所决定, 如挪用公款等。
(三)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法律行为必须要有结果,因此结果是法律行为事实 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结果的行为,一般不能视为 法律行为。法律通常根据行为的结果来区分行为的 法律性质和行为人对行为负责的界限和范围。判断 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 (1)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结果可能是物质 性的(有形的),也可能是精神性的(无形的), 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无论如何,结 果—行为—行为人之间的联系是确定结果归属的重 要线索。

法律教案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与程序

法律教案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与程序

法律教案了解法律的适用范围与程序

一、什么是法律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规定适用的对象和事项。在解决实际法律

问题时,需要确定该问题是否属于法律的适用范围,以便正确应用法律。

1.1 法律的适用主体

法律的适用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指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人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

地位的组织,其他组织指指除法人以外的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等。

1.2 法律的适用对象

法律适用对象是指法律所适用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通过规定具体的法定rights 和 obligations,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1.3 法律适用法律

在适用法律时,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种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等。不同的法律种类有不同的适用规则和标准,需要根

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和应用。

二、法律适用的程序

正确的法律适用程序是保障公正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它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2.1 收集事实

在适用法律前,需要充分了解和收集相关的事实,包括当事人的主张、证据材料等。只有在充分了解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断适用的法律规则。

2.2 确定适用法律

根据收集到的事实,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种类和规则。在这一步骤中,需要仔细分析法律条文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确保选取的法律规则与实际情况相符。

2.3 解释法律

在确定适用法律后,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义、逻辑和目的进行分析和理解,以便准确把握法律的内涵和适用。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第十章法律关系

10.1重点导读

◆ 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分类

◆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10.2本章要点详解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1.法律关系释义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作为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是进行法律思考和分析重要工具。在分析和处理纠纷时,法律人必须对当死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作出准确的判断。

2.法律关系的分类

(1)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不同)

根据这一标准,法律关系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等。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①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②创设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①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在于:

a.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三、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等主体一般包括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分配、 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 系,包括财产所有权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 系是指无直接财产内容,与民事主体人身密不可分 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但是,民 法并非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而只是调整平等主体 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如所有权关系、知识产权关 系、人身权关系、债权关系等。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 会关系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 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称其为法律。 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 依据来进行划分的,因为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 内容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 系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将社会关系分为政治关系、 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等。各 种社会关系的内容、性质不同,国家调整社会关系 的活动范围、方式也不同。 22
2
(1)法律规范具有国家意志和国家权力的属 性。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规则,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发出的一种 命令或指示,人们如果违反它就会带来强制性的法 律后果。 (2)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约束性。法律规范规 定了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 违反规范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法律规范对任 何在其效力范围内的法律主体的行为用同一标准进 行指导、评价和约束。

法理学课件 第10章 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法理学课件 第10章 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


答案 BCD
第二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释义
法律责任是一种违反法律义务产生的第二性义务 如:
禁止重婚(第一性义务[不作为])
张三重婚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性义务)
承担方式为接受法律制裁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定性
强制性或必为性
当为性



关于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的讨论 (一)道义责任说 (二)社会责任说 (三)规范责任说
第10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述 (一)释义
法律关系的观念源自于罗马私法中法锁的概念, 由萨维尼在其经典文献《当代罗马法体系》中第 一次作出明确阐述的。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所确立的主体之间具体 行为的法律相关性。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法律关系以主体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 容 法律关系是形式与内容、动态与静态、过程 与结果的辨证统一
•2.主观要件
•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违法的构成主体在作出与现行法相冲 突的行为时,主体的主观心理态度上必须有过错 。
•3.客观要件
•首先,违法是具备责任能力的主体的行为与现行法律冲突。 •其次,违法通常会造成损害事实,即违法主体的行为造成 他人或社会的损失和伤害。
•4.客体要件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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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

答: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相反,即使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人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甚至对于动物来说,只要法律承认其为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产生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_叶传星(2017年法新-法商)

《法理学》课程教学大纲_叶传星(2017年法新-法商)

《法理学》教学大纲一、课程及教师基本信息

注1:平时考核(%)=课程作业(%)+研讨交流(%)+期中考核(%);

2:平时考核应占总成绩的40-70%。

二、教学进度及基本内容

2. 学习内容包括课前阅读、课程作业、课后复习、文献综述、课下实验、课程论文等;

3. 在教学过程中,“教学进度及基本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小幅度调整。

三、推荐教材及阅读文献(包括按章节提供必读文献和参考文献)推荐教材: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朱景文主编:《法理学》,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参考书:

雷蒙德·瓦克斯:《读懂法理学》,广西师大出版社2016年

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

哈特:《法的概念》,法律出版社2006年;

德沃金:《法律帝国》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2005年;

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导论

阅读文献:萨伯:《洞穴奇案》,三联书店2009年版

刘作翔:《法理学的定位》,《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4期

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第3部分。

朱景文:《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应用、局限及其克服》,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第1章法的概念

阅读:苏力:《法的故事》,《读书》1998年第7期

《拉德布鲁赫公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5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十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十章法律关系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 变更与消灭
➢ 一、 法律关系形成、 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需要具备的最主要条件: • 一是法律规范; • 二是法律事实。 ➢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依据。 ➢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现代社会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关 系主体。
➢ 国家,是指拥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 社会实体。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 来行使和履行的,如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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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 二、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一) 物 ➢ 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 ➢ (二) 人身、人格 ➢ 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着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
之为人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 (三) 智力成果 ➢ 智力成果是指人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
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 的对象。 ➢ 法律关系客体的四个特性: • (一) 客观性 • 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即独立于人的意 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的事物。
从哲学上说,客体是主 体相对的范畴,是指主 体的意志和行为所指向、 影响、作用的客观对象。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十章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法律关系存在和变化的根据

法律关系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体现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形成或者维护一定的法律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过程,同时也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的一个具体结果.从法律实践来看,法律关系的形成对于相关主体而言,直接涉及其相关的法律权利的实际享有和法律义务的实际履行,直接涉及相关主体的正当利益的有效维护;对于司法实践而言,不仅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决定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当前案件的性质及其所适用的法律的选择,而且,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的分析,实际上还是对于本案件进行法律分析的核心与重点以及能否正确处理当前案件的关键.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通常认为,法律关系就是法律通过调整社会生活而在社会中形成的体现为相关主体之间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联系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内容和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显然,在理解法律关系时,必须特别注意如下方面:

第一,既有法律的现实存在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这表明,法律关系是依照“既定的现实有效的法律”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既定的现实有效的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任何社会关系也只是一般的社会关系,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

第二,在内容上,法律关系体现为相关主体之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联系,如果社会关系不能体现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联系,那它就只能是一般的“非”法律的社会关系,而不能是法律关系.

第三,恰如我们在谈到法律行为时所已经指出的法律行为是社会行为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一样,法律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社会关系的内容赋予了法律关系以实质内容,而法律形式则赋予了法律关系以最权威的硬性外壳.

法理学(第二版)

法理学(第二版)

第六章 法的分类
第一节 法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 法的一般分类 第三节 法的特殊分类
第七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律概念 第二节 法律规则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八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部门 第二节 法律体系
第九章 法律程序
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述 第二节 法律程序的类别 第三节 正当法律程序
第十章 法的创制
法理学(第二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版
主编:葛洪义 副主编:张光杰 林来梵 王圣诵 撰稿人:葛洪义 胡玉鸿 孙莉 张光杰 王圣颂 丛广林 魏清沂 张朝霞 林来梵 刘治斌
教材封面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法学及其体系 法理学的对象 法理学的意义 法理学的方法
第二章 法的性质
第二十一章 法的起源
第一节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第二节 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 第三节 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
第二十二章 法的发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前资本主义的法 资本主义的法 社会主义的法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
第二十三章 法的传统
第一节 法与文化 第二节 法律意识 第三节 法系
第二十四章 法的现代化
葛洪义教材封面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学及其体系第二节法理学的对象第三节法理学的意义第四节法理学的方法第二章法的性质第一节法的定义第二节法的本质第三节法的特征第三章法的价值第一节法的价值概述第二节法的主要价值第三节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第四章法的作用第一节法的作用概述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法的社会作用第四节法的局限性第五章法与社会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第二节法与经济第三节法与政治第四节法与道德第五节法与科学技术第六章法的分类第一节法的分类概述第二节法的一般分类第三节法的特殊分类第七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律概念第二节法律规则第三节法律原则第八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部门第二节法律体系第九章法律程序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第二节法律程序的类别第三节正当法律程序第十章法的创制第一节立法与立法权第二节立法原则第三节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第十一章法的实施第一节法的生成第二节法的实效第三节法的实现第十二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第三节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第四节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十三章法的执行第一节法的执行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法的执行的种类第三节法的执行的原则第四节法的执行的体系第十四章法的适用第一节法的适用的特征第二节法的适用的原则第三节法的适用的地位第十五章守法与违法第一节守法第二节违法第三节法律责任第十六章法律监督第一节法律监督的概念第二节法律监督的构成和分类第三节法律监督的体系第十七章法律方法与法的渊源第一节法律方法概说第二节法的渊源第十八章法律推理第一节法律推理概说第二节法律推理的形式第十九章法律解释第一节法律解释概说第二节法律解释的目标和原则第三节法律解释的方法第二十章法的演进第一节法的演进的历史第二节法的演进的动因第三节法的未来第二十一章法的起源第一节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第二节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第三节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第二十二章法的发展第一节前资本主义的法第二节资本主义的法第三节社会主义的法第四节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第二十三章法的传统第一节法与文化第二节法律意识第三节法系第二十四章法的现代化第一节法的现代化的含义第二节法的现代化的类型第三节法的现代化的条件第二十五章法治国家第一节法治的概念第二节近代法治国家的形成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第四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

(法律的锁链,jurisvinculum)观念,但当时还没有“法律关系”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主体、客体和权利与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的特征

比较道德、宗教、政治关系等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社会关系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甲欠乙、丙等人货款二百万元。甲卖掉了

房屋准备改行。但恰逢妻子离家出走,甲立即追寻。20天后,乙、丙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立案抓捕甲。警察找到甲的儿子,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以逮捕恐吓其子,要求告知甲下落。其子告诉警察其父正在此地陪母亲看病。甲便随警察回去澄清事实,但警察却将甲扣押,并让其子女找钱还帐,将甲扣押1个多月,其间曾多次让债务人的子女拿钱去公安局赎人。由于法定拘留时间已满,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至检查院。检察院在政府

压力下,批准逮捕甲。

本案中有哪些关系,哪些是法律关系?为什么?法律关系,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或者纳入了法律领域的社会关系。法律调整某社会关系之前,是否有这种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一)按照据以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所属法律部门宪法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二)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调整性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

(三)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

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第四版)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第四版)

法理学(第四版)

张文显

本书框架

本书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法学,内容为第一编法学导论,包括第一章法学、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二部分法,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四编法的运行、第五编法的价值、第六编法与社会,包括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效力、第六章法的要素、第七章、法律体系、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九章法律行为、第十章法律关系、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第十四章法的演进、第十五章全球化和法律发展、第十六章法的制定、第十七章法的实施、第十八章法律职业、第十九章法律方法、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第二十三章法与政治、第二十四章发育经济、第二十五章法与文化、第二十六章法治与社会建设

第一部分、法学

第一章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考)

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是全方位的,

(1)研究法法的历时性(历史的纵向研究)、共时性(横向的比较研究);

(2)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外部方面;

(3)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3、根据研究对象来划分法学

(1)从部门法的角度,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等。

(2)对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构成法律史学。

(3)对各国法律制度或法系的比较研究构成比较法学。

(4)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5)对法律跨学科的研究构成边缘法学,如法律经济学、法律文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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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法律关系的运动变化过程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其最主要 的是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抽象条件,即是法律规范的存在 二是具体条件是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 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法律规范的存在 仅仅是为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了可能性,并不 能自动衍生出现实的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则是把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起来的中介。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客体 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含义与图示


(一)含义 (二)图示 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 法律规范 (动物与自然?)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责任 法律事实
客体:物、人身\人格、精神产品、行为 法律行为(广义上的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民事、行政、刑事、宪事 表示行为:1、意思表示---法律行为 2、准法律行为 (意思通知、观念通知、 情感表示) 事实行为(狭义)
利能力依法人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如企业法 人和机关法人的权利能力各不相同,其范围 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的, 具体内容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章程规定。法人 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 时消灭。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 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案 例
孕妇某甲,于8月13日晨住进某妇产科,于当
日下午6时10分生产男婴乙,未足月、畸形, 于下午7时8分于保温箱中死亡。甲之夫丙适 携其长子2岁之丁赴南部老家省亲,闻其妻住 院,即驾车北返,不幸发生车祸,丁负重伤 成为植物人,丙则于8月13日下午7时5分死亡。 又丙立有遗嘱,以其遗产十分之一,遗赠于 其爱犬“小皮”,由戊动物友爱基金会照顾 之。
二、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 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注意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着区别和联系。法律 事实只是人们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的具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它不完全是客观事实。人们通过证据获得 的事实只不过是无限地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


1.公民的行为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有二个:一是能否认 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 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公民是否达到 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 力的标志。
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由法律予以规定。各国一般 都根据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把公民划分为完全 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已经成年且神智正常之 人,他们可以独立地处分自己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如在我国民法上,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 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能独立地 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 和义务的能力。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
担义务的资格,是主体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 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 法律资格。
1.公民的权利能力

(1)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 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三)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又称为“精神产品”、“无形财产”或 “无体物”,它是指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 神财富,属于非物质财富。 它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 信息、知识、技术、标识和其它精神文化,是人的 主观活动的物化和固定化的结果,物质形式只不过 是它的载体,如文学作品、科学发明、商标等。
第10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
(法律的锁链,jurisvinculum)观念,但当 时还没有“法律关系”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 术语。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的 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主体、 客体和权利与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 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的资格、劳动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等。
(2)根据法律部门的不同,权利能力又可分
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 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2.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法人的权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四)人身、人格利益 人身利益是指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性财富,是人 身权的客体。 人身权包括了人格权和身份权,其客体分别是人格 利益和身份利益,如公民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公 民的肖像、名誉、尊严、隐私、身份等等。这些均 属于与人身相关的,但不带有直接的财产性的利益, 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3)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尚未达到一定年龄的
幼童和完全丧失识别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 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 我国民法中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 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
2.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 第一,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 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 围所决定。 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 的,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 时消灭的。 第三,公民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来实现,而法 人的行为能力则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

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客观性 2. 有用性 3. 可控性 4. 法律性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物: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
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要构成这一 “物”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得到法律之认可。 第二,该物是可为人类控制、支配的。 第三,具有经济价值,
本案中有哪些关系,哪些是法律关系? 为什么? 法律关系,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或 者纳入了法律领域的社会关系。 法律调整某社会关系之前,是否有这种 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按照据以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所属法律 部门 宪法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二)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2)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尚未成年但已满一
定年龄的人和患有某种精神病但尚具有一定 识别能力的人,他们只能独立处分与其能力 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我国民法中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辩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 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 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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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件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1.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 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2.在我国,总体而言,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 括以下几类: 自然人 机构和组织(法人) 国家
第三节 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 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无法形 成法律关系。因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成任何法 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五)信息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运行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法律事实 合法 肯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行为 违法 否定的法律后果
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 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
一、法律关系的运行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个不断运动、变化的过程,这种运动 变化过程表现为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指在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 关系,如因合同行为而在特定主体之间产生了债权 债务关系。 变更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和义务发生 了变化,如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增加或减少、债权 债务的转移。 消灭是指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如合 同履行完毕后,债权债务就消灭了。

3.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又称责任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 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的一种特 殊形式,是行为能力在责任领域的表现。在大多数保护 性法律关系中,责任能力无需特殊规定,如果一个人具 有行为能力,也就具有责任能力。 但是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相对独立意 义。它更严格地强调主体对自己行为社会意义的认识和 行为的自控能力,更注重对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的保护。
1.试分析本案中,甲、乙之间,乙、丙之间,
甲、丙之间有何法律关系?相应的法律事实 是什么? 2. 试分析本案中,乙、“小皮”的权利能力? 3. 试分析本案中,丁的行为能力,并简述世 界各国法律关于行为能力的一般划分?
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权利能力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 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 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 体构成的资格。
调整性法律关系 创设性法律关系
(三)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
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
(四)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多少
双边法律关系
多边法律关系
(五)根据法律关系之间因果联系与相互间
地位
第一性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两类
案例分析: 韩先生某日持所购京剧票去北京某剧院观看“新新京 剧团”排演的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不料该剧团在 外地演出,因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返京,致使在京的演出 不能如期举行。该剧院被迫安排了一场交响乐,韩先生 以剧院违约为由向法院涕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剧院违约 事实成立,判令剧院赔偿韩先生票款及路费等人民币250 元。于是剧院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告“新新京剧团”违 约,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以下问题: 1、上述哪些人、单位或机构之间的关系构成法律关系? 2、这些法律关系的客体各是什么? 3、该案中,引起各个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 律事实有哪些? 4、在上述法律关系中,哪些是调整性法律关系,哪些 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是否一切物皆可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无用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不可控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想象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鸦片能否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二)行为
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
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为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 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 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 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 果(或效果)。
法律关系的特征


比较道德、宗教、政治关系等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 法律规范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甲欠乙、丙等人货款二百万元。甲卖掉了
房屋准备改行。但恰逢妻子离家出走,甲 立即追寻。20天后,乙、丙报案,公安机 关以诈骗立案抓捕甲。警察找到甲的儿子, 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以逮捕恐吓其子,要求 告知甲下落。其子告诉警察其父正在此地 陪母亲看病。甲便随警察回去澄清事实, 但警察却将甲扣押,并让其子女找钱还帐, 将甲扣押1个多月,其间曾多次让债务人的 子女拿钱去公安局赎人。由于法定拘留时 间已满,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至检查院。检 察院在政府压力下,批准逮捕甲。
一般权利能力:又称为基本的权利能力,它是一国所有公民
均具有的权利能力,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 不能被任意地剥夺。如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 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权利能力一律 平等。”


特殊权利能力: 是指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法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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