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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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和社会)

《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和社会)

第十二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和社会1.12.1 复习笔记一、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经济在社会的系统结构中处于基础的位置,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根植于生产过程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2.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1)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①确认基本经济制度。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完整地确定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这就使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备了宪法地位。

②完善财产保护制度。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首先从法律上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其次,它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③保障市场经济建设。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2)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从市场经济和法治的产生发展历史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孕育了法治的精神和社会基础,法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①法律为市场提供了充分的权利和自由。

简而言之,市场呼唤充分的权利和自由,而对权利的最佳保障,只有法治能够提供。

②法律为市场提供了受限的政府。

市场经济下的法律机制是以权利为本位的,保障市场主体充分的权利。

因此,对于政府而言,市场经济还意味着政府权力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防止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过多的介入和于预。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所有权)【圣才出品】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所有权)【圣才出品】

第九章所有权5.9.1 复习笔记一、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依《物权法》第39条,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对物最全面的支配权,是自物权。

所有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所有权的客体是有体物、独立物和特定物。

(2)所有权是最广泛的支配权。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之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这些他物权消灭以后,所有权又恢复其圆满状态。

(4)所有权具有无期限性。

所有权是无期限的物权,而他物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2.所有权的内容根据《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所有权包括如下权能:(1)占有权能。

它是指权利人对物进行的管领和控制。

占有本身是事实(参见《物权法》第十九章),而所有权是权利。

这里所说的占有,仅指所有权的一项权能。

(2)使用权能。

它是指依据物的性质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3)收益权能。

它是指权利人通过利用物而获取经济利益。

收益权能主要体现为,获取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

(4)处分权能。

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①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实质上的改造或者毁损等事实行为,例如食品的消费。

事实上的处分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②法律上的处分,是指移转、限制或者消灭所有权,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例如在房屋之上设立抵押权。

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

3.所有权的类型(1)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是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国家所有权的特点表现在:①主体的特殊性。

国家既是主权的享有者、政权的承担者,又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

但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存在时,与其作为主权者的身份应当是相分离的。

②客体的广泛性。

我国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相当广泛,包括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无线电频谱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文物等。

③取得方式的特殊性。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理学导论至第十四章【圣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理学导论至第十四章【圣

第一编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部分法理学导论1.0.1复习笔记一、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1.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法律运行全过程、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法理学的性质(1)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法理学提供的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①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意义。

②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3)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①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

②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法理学提出的法的一般理论,是对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本质性理解和导向性阐释,体现了法学的总体性精神结构和独立自足的观念特征,是整个法学的根基和灵魂。

二、法理学的历史1.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1)古希腊古罗马的法理学思想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同时,这个时期提出了一系列法理学问题,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与利益、正义,人治和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古罗马法学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的思想,关于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划分的思想等,对后世的法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理学思想①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立场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

②法家,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明确提出“援法而治”“以法治国”等主张,并发动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

③墨家,从“天意乃法的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他们还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

④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甚至断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犯罪客体)【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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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犯罪客体4.5.1 复习笔记一、犯罪客体概述1.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其具有下列重要意义:(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2)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型,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3)有助于认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4)有助于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正确裁量刑罚。

2.犯罪客体的种类(1)一般客体。

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体现了一切犯罪的共性。

(2)同类客体。

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分十章将犯罪分为10类,基本依据即是犯罪的同类客体。

(3)直接客体。

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①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可分为:a.简单客体,指某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b.复杂客体,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②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的重要性程度,可分为:a.主要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不止一种社会关系中,为刑法着重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b.次要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不止一种社会关系中,非刑法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两者联系密切,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形式。

一般而言,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2)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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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1.8.1 复习笔记一、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和意义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应有含义所做的理解和说明。

任何一项法律规范在作用于具体的人或事物的时候都经过必要的解释,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1)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征,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必然需要进行一定的加工,把一般性行为模式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模式,把抽象的规则转化为针对具体人和事物的具体规则。

(2)法律规范体系往往是不完整的,存在缺陷和漏洞,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造成法律体系不完整的原因是多重的,概括而言主要包括:①人类对社会客观规律的认识能力的局限。

②立法过程中各种现实利益的博弈与协调。

③立法技术等原因造成的立法质量问题。

④语言自身所具有的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⑤执法过程中对规范有意或无意的误读。

⑥社会的发展和急剧变化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2.法律解释的分类(1)根据法律解释的效力的不同划分①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或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构、公职人员或其他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对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根据解释的国家机构的不同,有权解释又可进一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②无权解释,又称自行解释或非正式解释,是指一般个人、组织和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规定所做出的解释。

这种解释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2)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权限的不同划分①立法解释。

广义上说,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

在我国,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对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②行政解释。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包括两种情况:a.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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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1.11.1 复习笔记一、法律实施的含义和形式1.法律实施的含义法律实施,又称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贯彻和实行的活动。

法律实施是使所制定的抽象法律规范具体化、将法律要求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过程。

2.法律实施的形式(1)按照法律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具体化程度,可分为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施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实施。

(2)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

(3)以法律规范是否需要国家机关的干预才能实施和实现为标准,分为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

(4)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实施法律的方式为标准,分为法律遵守、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三种形式。

二、法律遵守1.法律遵守的含义法律遵守即守法,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理解法律遵守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守法的法律依据上,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既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抽象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院判决裁定书、行政机关执法意见书、法律关系主体间签订的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法律文书。

(2)在守法的行为主体上,既包括公民和法人,也包括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等。

(3)在守法的行为方式上,这里的“遵守”,既包括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这类消极被动的、不作为的守法,也包括根据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的积极作为的守法。

2.法律遵守的原因(1)从合法性出发守法。

守法的原因来源于法律的合法性,即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与信任。

(2)从道德出发遵守法律。

(3)从舆论压力出发遵守法律。

(4)从法律的威慑作用或从利益出发而守法,即人们是否守法取决于利益的计算,如果违法比守法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利益,他宁愿选择违法;反之,则守法。

三、法律执行1.法律执行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执行的概念法律执行,即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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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
平考试大纲及指南
同等学力人员是指没有本科学历,但具有工作经验或其他学历背
景的人员,他们可以通过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进行硕士学位的申请。

法学学科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一个学科门类,其考试大纲和
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考试目的和内容: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旨在测试考生的法律
知识水平、法律理解能力、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等综合能力。

2.考试形式: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通常采用笔试形式,考试时
间为3小时左右。

考试题型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和论述题等。

3.考试内容: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基
础知识、法律实务能力、法律文书写作等方面。

4.考试要求: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必须具备一定
的法律知识基础和实践能力,在考试中要能准确理解、分析和解决各
类法律问题。

5.考试参考书目: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
考试的参考书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术著作。

总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和实务经验,要能够准确理解、分析和解决各类法律问题,同时要认真备考,并参考相关的考试大纲和指南。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学习法学是对法律常识和法律逻辑的全面了解和深入掌握的过程。

对于同等学力人员来说,申请硕士学位需要通过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本文将为同等学力考生提供一份大纲及指南,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备考。

一、考试概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旨在评估考生对法学的全面理解和应用能力。

考试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知识、法律逻辑与思维方法、案例分析等。

考试形式为闭卷,时间限制为3小时。

二、考试内容1. 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知识部分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律基本原理、法律体系、法律法规、司法实务等方面的理解和掌握。

具体考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法律哲学与法律社会学;(2)宪法与行政法;(3)民法与商法;(4)刑法与诉讼法;(5)国际法与国际私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2. 法律逻辑与思维方法法律逻辑与思维方法部分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具体考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法律逻辑与法律推理;(2)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判断与归纳;(3)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4)法律问题的辨析与解决。

3.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部分旨在测试考生运用法学知识、法律逻辑和思维方法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考生需分析并回答所给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备考指南1. 熟悉大纲考生应仔细阅读和理解本文提供的大纲内容,了解考试的基本要求和考点分布。

制定学习计划时应以大纲为依据,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

2. 夯实基础法学是一个系统的学科,要想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必须先夯实基础。

考生可以通过参加法学培训班、自习以及阅读相关法学书籍等方式,提高对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3. 做题巩固做题是巩固知识的有效方法。

考生可以选择一些历年真题或模拟试题进行练习,不仅可以熟悉考试形式和题型,还可以提升解题能力和时间管理能力。

4. 注重实践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是远远不够的。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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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4.14.1 复习笔记一、刑罚的体系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二、主刑主刑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1)管制是较轻的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由人民法院判处,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违反禁止令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4)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的期限,但是不得少于3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5)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6)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如果原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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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2.1.1 复习笔记一、夏商法制概况1.夏代法制概况夏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君主实施统治的国家政权。

当时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君主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夏代法律制度的内容大致可以归纳如下:(1)“天讨”“天罚”的自然法律观夏代建立以后,这种“天道”观念被统治者用来为当权者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作注解。

因此,在早期社会中,“天讨”“天罚”是最基本的官方政治法律理论,直接构成了早期自然法律观的基础。

(2)“禹刑”“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不单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与刑罚。

(3)罪名与刑罚夏代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诸如“不孝”“不友”“不用王命”“失天时”等一些比较稳定的罪名,同时也形成了以“五刑”为主要内容的比较成熟的刑罚体系。

“五刑”是指在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五种刑罚。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古代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①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所以,墨刑即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人蒙受耻辱以区别于常人的耻辱刑。

墨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②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劓刑较墨刑为重。

③剕刑,又作刖刑,是砍去罪人足的重刑。

与砍去手足相类似的还有砍去膝盖骨的膑刑。

④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

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⑤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在早期社会中,死刑的方法多种多样,统称为大辟。

夏代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罚而广泛使用,其影响及于秦汉。

(4)监狱史籍记载,夏代已有了正式的监狱,称为“圜土”。

2.商代法制概况(1)“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罚。

“汤刑”不是一部成文的法典。

在商代的法律规范中,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

另外,国王发布的“命”“诰”及“誓”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债的一般原理)【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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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债的一般原理5.12.1 复习笔记一、债的概念和种类1.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第118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债也必须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项构成要素。

(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人。

其中,享有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

在有些债中,主体一方是债权人,另一方是债务人;而在多数情形下,主体双方是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合伙。

在一个债中,主体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一人,即单一主体,也可以是多人,即多数主体,但不论是单一还是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

(2)债的客体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行为。

(3)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①债权是指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属于请求权、相对权、财产权和有期限权。

②债务是指特定主体根据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具有特定性、期限性和强制性。

2.债的分类(1)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根据债是由当事人约定还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可以分为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或称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2)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结构,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凡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为单一之债;凡主体一方或双方为数人的,为多数人之债。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各方主体之间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形,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①按份之债是指多数人中的每一个人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其中,按一定份额享有权利的,为按份债权;按一定份额分担义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全部履行;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19.1复习笔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的行为。

本类罪具有以下特征:(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以及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类罪中的故意犯罪,只要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即可构成,而本类罪中的过失犯罪,必须是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才能构成。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二、重点讲授的犯罪1.放火罪(1)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②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故意制造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犯即成立放火罪的既遂。

③主体: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主观方面:故意。

(2)对放火罪的认定和处罚①对放火罪的认定a.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以放火为手段的后两种罪的界限,关键看放火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危及其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b.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反之,虽用点火方式但并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c.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区分标准是焚烧的对象是否开始独立的燃烧,开始独立燃烧的,构成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d.本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杀人等犯罪后,为毁灭罪证而放火,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定罪处罚。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二十三章至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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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23.1复习笔记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有:(1)本类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而形成的正常社会秩序。

(2)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在本类罪中,多数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少数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个别犯罪则只能由单位实施。

(4)在本类罪中,绝大多数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只有个别犯罪属于过失犯罪。

在故意犯罪中,有少数犯罪必须具有营利或者牟利的目的。

二、重点讲授的犯罪1.妨害公务罪(1)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特征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客体: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②客观方面:采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但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也构成本罪。

本罪发生的场合系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任务或者履行职责期间。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犯罪行为,属于行为犯;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犯罪,要求有严重后果,属于结果犯。

③主体: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予以阻碍。

(2)对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和处罚①对妨害公务罪的认定a.罪与非罪的界限。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法的要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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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的要素1.2.1 复习笔记一、法律概念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三类。

1.法律概念释义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将各种法律现象加以整理归类,为规范和原则的构成提供前提和基础。

2.法律概念的分类(1)按普遍性程度,可把法律概念分为一般性概念和具体概念。

(2)依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种类,可分为宪法概念、刑法概念、民法概念、诉讼法概念等。

(3)依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要素的类别,可分为三大类:①涉人概念,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公民、法人、代理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

②涉事概念,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性质及类别,这类概念十分广泛,包括法律关系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所有权、人身自由、违约、故意、侵权、刑事责任等。

③涉物概念,泛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无人格现象,包括标的、证券、不动产、著作等法律关系客体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无人格现象,如程序、管辖、时效、居所地等。

3.法律概念的功能(1)认知功能。

只有通过法律概念,才能将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相互区别开来,这是建构和发展任何法律体系所必需的。

(2)构成功能。

无论规范还是原则,在形式逻辑上都表现为一定的判断,而任何判断都是两个以上概念的结合,因此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基本要素。

此外,当法律规范不够完备时,法律概念也可以同法律原则结合起来,直接规范主体的行为。

二、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释义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1)假定。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部分,它把规则的作用与一定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出在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则中规定的行为模式生效。

(2)处理。

指法律规则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过关必做习题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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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1.对于正在进行的特定犯罪行为,可以行使特别防卫权。

这些犯罪行为包括()。

[2017年真题]A.行凶B.杀人C.强奸D.盗窃【答案】ABC【解析】特别防卫,又称特殊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D项,盗窃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可实施正当防卫的的特定情况。

2.下列行为中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的有()。

[2009年真题]A.意外事件B.依照法令的行为C.正当业务行为D.避险过当【答案】ABCD【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对下列几种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①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②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③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④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⑤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3.我国刑法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之一是()。

[2000年真题]A.防卫过当B.未遂犯C.自首犯D.预备犯【答案】A【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项,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项,第67条第2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一、考试目的和要求《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说明》是针对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法学专业硕士学位的考试要求和标准。

考试旨在全面评估考生的法学学科综合素质和能力,为选拔合适的人才,进一步提高我国法学专业硕士教育的质量,培养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法学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的法学人才。

考试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和素质,并能够通过综合分析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考生需要具备较高的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具备较强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

二、考试内容和结构1.笔试内容:1.1基础理论知识考察。

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包括法学思想史、法学理论基础、法律概论等内容。

1.2法学基础综合考察。

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学基础学科的综合理解和应用能力,包括宪法学、法律哲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等。

1.3法学实务应用考察。

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学实务领域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包括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实务操作、法律研究方法和案例分析等。

2.面试内容:2.1法学基础知识及应用。

主要考察考生的基础法学知识和实际运用能力。

2.2学术研究与创新能力。

主要考察考生的研究方法和创新能力,以及在法学领域中的学术研究能力。

2.3口头表达能力。

主要考察考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包括思路清晰、语言准确、表达流畅等。

三、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考试要求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答问题,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提供合理的论据和证据支持。

考生的答案应该具有较高的思维深度和逻辑严密性,能够准确地分析问题,并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同时,考生的答案应该具有创新性,并能够展现出对法学领域的独到见解和批判性思维。

评分标准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等方面。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自然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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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自然人5.2.1 复习笔记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实际取得和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但对自然人实现其民事权利来说,这还仅是一种可能性。

民事权利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则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和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还同时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因此,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以称为义务能力。

相比之下,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彼此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不能互相代替。

(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而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要具备相应的法律事实要件。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受限制或被剥夺,自然人自己也不得放弃或转让。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中既有不得转让或放弃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也包括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如财产权)。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对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认,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尚未出生的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性,故法律上一般均承认并保护其利益,如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知识产权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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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知识产权概述5.15.1 复习笔记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不同,可将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这主要是依据实用性所作的分类。

其中著作权包括作者权、邻接权等,保护对象多为不具有实用功能的文学艺术作品。

工业产权所涉及的对象为专利权和商标权,均具备实用功能。

2.知识产权的范围《民法总则》第123条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1)作品;(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商标;(4)地理标志;(5)商业秘密;(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7)植物新品种;(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3.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性质是私权。

知识产权有以下特点:(1)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2)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3)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时间上的限制,即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权利就自行消灭,作为其客体的智力成果就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5.15.2 课后习题详解1.如何认识知识产权在保护范围上的发展?答:(1)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主要有:①作品;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③商标;④地理标志;⑤商业秘密;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植物新品种;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2)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认识知识产权涵盖的范围十分广阔。

在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乃至日常生活中均会遇到知识产权问题。

在21世纪,知识产权领域中最为热门的课题均与信息技术有关,如网络传播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电子数据库以及域名的法律保护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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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4.12.1 复习笔记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①有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行为,指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侵袭和损害行为。

②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不法侵害实际存在,是指不法侵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想象的、推测的。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①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a.一般来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侵害行为,但是,对于某些危险的犯罪,虽然犯罪行为还没有着手实行,但已经对合法权益造成了紧迫的威胁,也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b.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

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不能进行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a.事先防卫,是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时进行的防卫。

b.事后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的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非出于上述目的的下列两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a.防卫挑拨,即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b.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几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2.特别防卫
特别防卫又称特殊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
①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②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是:
a.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b.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罪过。

罪过的形式,只能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2)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①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

因此,对防卫过当行为应根据防卫人具体过当行为的性质以及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并依据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予以确定罪名。

②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

①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是指足以给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紧迫事实状态。

危险的主
要来源有四种:
a.人的危害行为,包括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

b.自然灾害。

c.动物的侵袭。

d.人的生理、病理原因。

②如果危险事实上并不存在,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进而实行所谓紧急避险的,刑法理论上称之为假想避险。

对于假想避险,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①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

a.对于人的侵害行为,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违法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尚未终止。

b.对于自然灾害,正在发生危险是指自然灾害已经酿成,不可避免,并且尚未被人力所控制或自然消失。

c.对于动物的侵袭,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动物未被打死、制服或逃遁。

d.对于人的生理疾患,是指疾患已经发生,对身体和生命造成的危险尚未消除。

②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行为人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

不适时的避险行为,若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如果为了保护非法利益,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4)避险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通过对不法侵害者的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则是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

(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限制条件。

不得已,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除了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外,别无其他办法来避免更大的合法权益所面临的危险。

如果行为人在还有其他方法可以使更大合法权益免受危险时,采取了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如果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则属于超过了必要限度。

除了上述六个条件外,《刑法》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如消防队员不能以避免自己被烧伤为由拒绝进行救火。

2.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构成避险过当,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具备紧急避险的前五个条件。

缺乏前五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不能成立避险过当。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并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

(3)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

避险过当的罪过只能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

对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
①目的相同。

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②前提相同。

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③责任相同。

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均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①危害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来自于自然灾害,还可能是动物的侵袭或者人的生理疾患等。

②行为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第三者,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③行为的限制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其他选择。

④行为的限度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⑤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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