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旱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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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旱评估标准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抗旱工作的指导,统一干旱评估方法,规范干旱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包括农业旱情旱灾评估和城市干旱等级及预警两部分。生态干旱评估因条件不成熟,暂未列入本标准。
农业旱情旱灾评估主要适用于因干旱引发的种植业、牧业受旱、受灾程度的评估。
城市干旱等级及预警主要适用于因供水不足导致城市干旱而进行的干旱等级划分和干旱预警评估
1.0.3 在干旱评估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2 术语
2.0.1 干旱
因供水量不足,导致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遭受影响,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自然现象。从形式上可分为农业干旱、城市干旱和生态干旱。
2.0.2 农业干旱
因水量不足,不能满足农作物及牧草正常生长需求而发生的水分短缺现象。
2.0.3城市干旱
城市干旱是指城市因遇特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造成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的现象。
2.0.4旱情
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受旱程度和发展趋势等。
2.0.5 旱灾
干旱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经济、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3 农业干旱评估分区
3.1 一级分区
3.1.1 根据气候类型和地理位置,将全国划分为六个一级区。
3.2 二级分区
3.2.1 根据灌溉状况和农牧业特点,在一级区内划定三种农业区:
1. 灌溉农业区:指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农业种植区(包括水田和水浇地);
2. 雨养农业区:指没有灌溉工程设施和条件的农业种植区;
3. 草原牧业区:指以草原畜牧业为主的区域。
3.2.2 按照上述分区方法,全国划分为6个一级区、16个二级区。见表3.2.2。
表3.2.2 全国农业旱情与旱灾评估分区及编码
4 农业旱情评估
4.1 农业旱情等级划分
4.1.1 根据干旱缺水程度,将农业旱情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
4.2 农业旱情评估
4.2.1 农业旱情评估包括基本旱情评估和区域综合旱情评估两部分:
1. 基本旱情评估用于作物受旱和播种期耕地缺墒(水)情况的确定。
2.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用于县级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受旱程度的判别。
4.2.2基本旱情评估方法有:土壤墒情法、降水量距平法、连续无雨日数法、缺水率法、断水天数法等。见表4.2.1。
4.2.3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方法采用受旱面积比率法。见表4.2.1。
4.3农业旱情评估步骤
4.3.1农业旱情评估首先要进行基本旱情评估,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区域综合旱情评估。
4.3.2基本旱情评估:
1.在二级分区内选择适合本地区的评估方法。对雨养农业区和灌溉农业区中的水浇地作物旱情及播种期耕地墒情的评估,应优先采用土壤墒情法,没有墒情监测点的地区可选择降水量距平法或连续无雨日数法。对水田的旱情评估,按缺水率法或断水天数法进行。
2.根据上述评估方法统计出受旱面积和耕地缺墒(水)面积。
3.草原牧区旱情按牧业旱情评估规定的方法进行。
4.3.3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根据基本旱情评估所得出的受旱面积,按受旱面积比率法评估区域农业综合旱情。
4.4农业旱情评估方法与分级
4.4.1土壤墒情法
1.计算公式:
(4.4.1)
式中 W —土壤相对湿度〔%〕;
? —土壤平均含水量;
Fc —土壤平均田间持水量。
2. 不同季节农田测墒深度按表4.4.1-1确定
表4.4.1-1 不同季节农田测墒深度表
3. 土壤墒情监测点的选取应有代表性,在评价土壤墒情时应取评价区内各墒情监测点的平均值。
4. 旱情等级划分按表4.4.1-2。
表4.4.1-2 土壤墒情旱情等级划分表
4.4.2 降水量距平法
1.计算公式:
(4.4.2)式中 Dp —计算期内降水量距平百分比〔%〕;
P —计算期内降水量〔mm〕;
—计算期内多年平均降水量〔mm〕。计算期内的多年平均降水量宜采用近30年的平均值。
2.计算期确定:应根据不同季节选择适当的计算期长度。夏季宜采用1个月,春、秋季宜采用连续2个月,冬季宜采用连续3个月。
3.旱情等级划分按表
4.4.2。
表4.4.2 降水距平百分比旱情等级划分表
4.4.3 连续无雨日数法
连续无雨日数法适用于尚未建立墒情监测点的雨养农业区和水浇地主要作物需水关键期的旱情评估。 旱情等级划分按表4.4.3。
表4.4.3 连续无雨日数旱情等级划分表 (单位:天)
4.4.4缺水率法 1. 计算公式:
(4.4.4)
式中 Dw —缺水率〔%〕;
W —计算期内可供灌溉的总水量〔m3〕;见附录B 第4.4节说明 Wr —同期灌溉总需水量〔m3〕,见附录B 第4.4节说明。 2. 计算期按1个月为单元。
3. 缺水率法主要用于水田插秧前受旱情况的评估。其旱情等级划分按表
4.4.4。 表4.4.4 缺水率旱情等级划分表
4.4.5断水天数法
断水天数法适用于水稻生长期干旱缺水的评估。
旱情等级划分见表4.4.5
表4.4.5 断水天数旱情等级划分表
4.5 区域综合旱情评估及旱情等级划分
4.5.1区域综合旱情是指县级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农业综合受旱情况,其旱情等级评估采用受旱面积比率法。
1.计算公式:
(4.5.1)
式中 I —受旱面积比率〔%〕;
A受旱—受旱作物的(含缺墒、缺水)面积〔hm2〕;
A受旱=雨养农业受旱面积+灌溉农业受旱面积;
A耕地—耕地面积〔hm2〕。
2. 旱情等级划分按表4.5.1。
表4.5.1 区域综合旱情等级划分表
5 牧业旱情评估
5.1牧业旱情评估
5.1.1 牧业旱情评估采用降水量距平法。
5.1.2降水量距平法按公式4.4.2计算。
5.1.3计算期确定:夏季(6~8月)应为1个月;春秋季(3~5月、9~11月)应为2个月。
5.1.4牧业干旱等级划分按表5.1.4。
表5.1.4 牧业干旱等级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