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法与自由

合集下载

《法理学》章节练习题——法与自由

《法理学》章节练习题——法与自由

(法学意义上的)自由[10分]参考答案:自由的条件[10分]参考答案:简述自由之于人的价值。

[10分]参考答案:简述每个人自由并存原则。

[10分]参考答案:试论自由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的理由。

[20分]参考答案:试论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

[20分]参考答案:试论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20分]参考答案:受1995年以来国际新一轮跨国并购浪潮影响,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方式出现一些新特点。

主要是从合资、合作到独资建厂,再到大举并购我国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企业。

这是跨国公司一项战略性的重大举措,而且来势很猛。

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个“必须”是一些跨国公司目前在华并购战略的基本要求。

他们对一般国企拼命压价,对好企业不惜高价收购。

一些跨国公司认为,现在是收购中国企业的最好时机,收购价格正像中国的劳动力一样,比欧美低得太多;可以利用中国企业原有的销售网络、原材料和能源供给渠道以及品牌,再加上外商的资本和技术就可以逐步实现垄断中国市场的目标。

目前,国际啤酒巨头已把中国啤酒企业和市场瓜分得差不多了;可口可乐通过品牌战略,已使其饮料、浓缩液在我国市场占有很大份额;宝洁在华的数家企业除上海沙宣是合资企业外,其余9家已全部独资;欧莱雅只用50天就整合了中国护肤品牌“小护士”;我国大型超市的80%以上已被跨国公司纳入囊中。

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开始大举进军我国大型制造业,并购重点直奔我国工程机械业、电器业等领域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认为:应当尽快制定外商来华并购企业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做法接轨。

消极地抵制外商来华并购是错误的,而是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旨在规范外资来华并购行为的法律或条例。

特别对以垄断我国市场为目标的恶意并购行为,要有严厉的制裁手段。

应当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政策。

过去我们实行对外资优惠的政策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

但在新形势、新环境下,应与时俱进。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自由的内容越来越广泛。

人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在寻找一种使已有的自由不被损害的东西——法律。

法律与自由之间存在什么关系?通过对此问题的探讨,旨在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我们今天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自由关系正文一、法律概说什么是法律?马克思主义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不同。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这个定义具有科学性。

它明确地、具体地规定着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只允许人们做法律允许做的事情,不允许人们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果触犯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由的界定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就开始被使用。

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从两种意义上理解。

第一种意义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表述方式为“免于……的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不受社会干预;第二种意义是“积极自由”,指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表述方式为“有……自由”,特点是实现自由需要社会的干预。

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

因为本文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自由,因此对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只作简单的介绍。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指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自由的政治涵义是指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自由在法律上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明确指出自由无疑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自由的法律涵义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

即在法律上,主体可以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意味着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做他想做的事情。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的有利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立法: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修改和废除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立法权:国家指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利。

4、司法权:对具体争讼的个案通过审理和适用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司法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责任。

)5、行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国内行政、外交等各方面行政事务的权力。

6、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7、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涉人涉事涉物)、法律规则(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法律原则8、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9、法律规则:指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10、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11、法产生的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区分。

12、奴隶制法本质: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劳动者实行统治的工具。

13、封建制法:以生产关系为基础所建立的国家是地主阶级的专政形式,作为国家意志表现的封建制是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

14、资本主义法: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15、社会主义法:以公有制为基础,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

16、法系: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化为同一类别。

法理学知识总括

法理学知识总括

1.试论法与正义。

答:(1)正义是一个涉及个人行为和人际关系安排的范畴。

对个人来讲,正义即善。

对于社会来讲,正义是人际关系中的公道、公平。

正义是合适地分配利益和责任的状态。

(2)正义相对主义及其危害以正义的流变和对立为绝对,不承认正义不变的内容和相对同一的内容的观念可称为正义相对主义。

正义相对主义在理论上是违反辩证法的,这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只看到正义的流动性、对立性(差异性)的一面,未看到正义的恒定性和同一性。

第二,正义相对主义夸大了正义的主观属性,忽略了正义的客观性。

第三,正义相对论者以自然科学的方法原则要求正义研究是欠妥的。

总之,正义是绝对与相对的统一。

正义相对主义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首先,正义相对主义使各种非道德主义得以正当化。

其次,正义相对主义对法律的进化构成威胁。

再次,正义相对主义对法学的发展极为不利。

最后,在举国追求法治的今天,正义相对主义有碍法治国家建设。

(3)正义最低限度的要求第一,正义要求利益与责任的分配不是任意的,不是完全依靠暴力,而是应当按人们可以理解的标准,使人们有所遵循地去争取自己的利益;第二,正义与平等存在起码的联系,要求按一定标准(例如:身份、职位、性别、劳动等)的平等,或是量的平等;第三,裁判者起码的中立。

(4)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正义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

在专制国家里,在权力层面上正义几乎难以评价法律。

在社会层面上,这种评价始终存在,但是软弱无力。

在民主法治国家,正义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的表现。

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一,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

第二,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

第三,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

其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

再次,正义推动了程序法量与质的提高。

最后,正义催生了专门针对国家机关的诉讼形式: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

第四,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上述正义对法律的推进作用主要是通过“纠错”来实现的,正义是法律的“校正器”。

法的价值:法理考研简答题4-11

法的价值:法理考研简答题4-11

4.简述法的自由价值法的自由,用孟德斯鸠的话来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会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即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其边界就是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自由对于人的价值意义深重: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卢梭曾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人的自由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

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

法对自由的保障: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及其实现方式。

权利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义务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的不得妨碍;义务中的积极作为,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以作为的方式构成权利人自由实现的条件;将责任与自由联结自由主体应当且必须对于自己的出于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妨碍他人自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自由受侵害,不可能由个体自行强制违法者去承担责任,而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去行使5.试论法的正义价值观从各种不同的正义论出发,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正义定义。

(1)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正义就在于根据每个人的品质、才能、地位、身份、贡献等,使人各得其所;(2)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正义意味着一种形式上的平等;(4)法治或合法性,消除任意性……正义在不同时空会改变其内容,但其存在不变的内容,即正义的底线,而现代正义的底线是建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即人权。

法对正义具有实现的作用:(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人类社会即存在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着利益的冲突,每个社会都需要一套原则指导社会适当分配利益和负担,这套原则就是正义原则。

法律与自由

法律与自由

法的自由价值
(四)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1)维护统治阶级统治。 (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3)维护经济秩序。 (4)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论法律与自由
从法律与自由的内涵看,法律和自由似乎 是矛盾的,没有绝对的自由,要受法律和 道德的约束,但是由于道德约束的局限性 和法律约束的优越性法律约束成为必然, 法律和自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另一方面 法律以自由为目的。
法律是自由的保姆。——柏拉图
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 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制我自由者 也。 ——梁启超
法的自由价值
(一)意义
追求自由是人的本性,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追求自由的历史, 正如马克思所说:“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
或相统一。一方面,自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地选 择和从事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自由也同时表现 为主体自主选择的行为又必须与既有的法律规范的 规定相一致。
关于法律的名言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
自由的主要意义就是:一个人不被强迫做法律所没有规定要做 的事情;一个人只有享受民法的支配才有自由。——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法律约束的必然性 · 道德约束的局限性 · 法律约束的优越性
法律与自由的相互关系 · 首先,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维护
· 其次,法律以自由为目的
谢谢大家!
法律与自由
什么是自由? 您如何含义是指从受到束缚的状态之中摆脱出来,
或不受约束的状态。
在哲学意义上 ■ 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客观世界的改造,人的
自由包括意志和实践两方面。 在政治学和社会学意义上
自由是指主体的利益需求与整个社会秩序的和 谐与统一。

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

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

柏拉图论自由与法的关系引言正义、平等、自由、法治这些价值观念现在几乎都被视为当代文明的一个标准,而且我们也希望生活在这样的世界里。

要实现这样的一个社会的构想,需要有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

但是在我们这样做时,我们好好的研究我们对于“法”的理解、对于法律应该追求的价值,这样是有莫大的作用的。

自由和法律的关系问题绝对是法律应该关心的一个中心问题。

许多人认为,法律与自由之间是矛盾的,如果崇尚法治,那么将有可能损害到自由。

不过也有人认为,法律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绝大部分自由而存在的,离开了法律,自由也得不到真正的实现。

那么法律与自由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关系呢?罗素曾说过:“西方两千多年的哲学只是为柏拉图作注脚。

”柏拉图在西方思想史和哲学史上的地位是无人能及的。

在他的著作中对于法律和自由的关系是有相当的论述的,研究他的思想对于我们理解这样的一个问题鄙视大有裨益的。

法律观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他的《法律篇》中,他这篇文章主要是从理论上讨论各种法学问题,也就是说是从法理学的高度来论述他对于法律的看法的。

《法律篇》的思想主要来源于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失败的结局、战后雅典政局动乱和苏格拉底的被处死、三次西西里之行的失败及希腊城邦的危机、城邦林立和城邦政治制度的多样性、柏拉图前辈重视政体和法律研究的传统等。

柏拉图认为法律是随着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

随着小家族结合成为一个大的共同体后,需要互相协调,制定出体现共同要求的法律来。

于是各个小家族便推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制定法律的工作,这些人被称作立法者。

柏拉图则认为,“我们的法律必须把一切不断地仅仅引向一个目的”,“这唯一的目的就是把称为美德(善)的东西叫作正义。

”换言之立法的目的就是实现美德或以善为目标,达到正义,这是贯穿整个《法律篇》的基本精神。

那么,何为美德,柏拉图认为是节制或自制,因为节制是理智与欲望的和谐,是社会和平与和谐的基础,斯巴达那样的崇尚武力和勇敢、缺乏节制和以战争为主的国家,是不会有和平和和谐的。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1.法的概念:资本主义法/马克思主义法法的特征: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的本质: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且由社会物质生活所决定2.3.法的三要素法的概念:涉事,涉人,涉物法律规则: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后果的准则(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4法的继承与发展法的继承;原始社会(刑与礼)→夏商西周(王权神授,皇无天亲,惟德是辅,明德慎罚)→春秋战国(儒家:人治,德治,礼治/法家:不务德而务法,以法治国,抱法处势,厚赏重罚)→秦至明清(以儒家为重,兼收并蓄,以和谐为核心,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法的发展;法学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发→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5 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中华法系6 法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一直以来的追求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既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动因,也是法律存在的主要理由法的平等;法律平等分为实质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是有差别的平等,是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无差别的平等,是不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

法的自由价值:自由是指从约束中解脱出来,法理学所讲的是指主体行为与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相一致和统一7 法的形式渊源:具有法的效力的法的直接表现形式法的实质渊源: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产生法的物质生活条件制定法(宪法,法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习惯法/判列法(普通法系国家)8 法的空间效力:指哪些空间范围内和地域范围内发生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生效,失效,溯及力(我国法无溯及力)法的对人效力:指哪些人适用哪些法或法适用主体原则(属地,属人,结合原则)9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物,非物质财富,行为)10 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由其法律义务所保障的法律手段(公权利与私权利,对世与对人,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转移权,行动权与接受权)义务;是指法律所保障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或不从事而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公法与私法,对世与对人,主义务与从义务,专属与转移,积极与消极)11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消失,转变的重要因素,是法律所规定的并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12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意志下实施的受法律所调整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分类:合法与违法,有效与无效,作为与不作为,表意与事实,单一与多方,要式与非要式,个人与组织13 法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约定或法律所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分类:连带,代替,独立责任/过错与无过错/民事,刑事,行政/公民,国家,社会组织。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汇总(考前必看)

2020年法考第二编法理学新考点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 1【知识点】法的概念的争议围绕着三个要素,核心是内容的正确性:(1)内容的正确性:强调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符合道德。

(2)权威性制定:强调法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定。

(3)法的实效:强调法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具有实际的社会效果。

2【知识点】围绕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一般区分出两大法学流派:(1)法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非实证主义:认为法和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即法律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

3●【知识点】传统自然法学强调法的内容的正确性是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也即恶法非法。

3●【知识点】法实证主义只要求权威性制定和法的实效两个要素,围绕这两个定义要素的不同组合,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流派:(1)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哈特,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主张“恶法亦法”。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4【知识点】法的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①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们的行为。

②法律是社会规范,调整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

(法律不是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主要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①法形成于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②法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这是区别于道德、习惯等自发演进生成的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①普遍有效性,即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即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的效力。

【例如,判决书只能针对特定主体适用,因此不是法律】●②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法律不可以强人所难,其内容应当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表达自由的法理pdf

表达自由的法理pdf

表达自由的法理pdf表达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它指的是人们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和审查。

表达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础,因为它能够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表达自由的法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尊重人权:表达自由是基本人权之一,它保障了人们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在民主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和审查。

这种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础,因为它能够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促进民主:表达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民主社会中,公民需要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并对政治决策进行监督和参与。

表达自由能够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增强公民的民主意识,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3.保障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表达自由的核心。

人们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包括对政府、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看法。

这种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基础,它能够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4.限制公共利益:虽然表达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但它也需要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进行平衡。

在某些情况下,表达自由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例如煽动暴力、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

因此,表达自由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在实践中,表达自由的保障需要依赖于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以下是一些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表达自由的法律地位和保障措施。

同时,应该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管,防止网络成为散布谣言、恶意攻击他人的工具。

2.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保障表达自由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和诉讼权利,加强对侵犯表达自由的惩处力度。

3.提高公众意识:提高公众对表达自由的认识和意识是关键。

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让公众了解表达自由的重要性和保障措施,提高公众的民主素质和法律意识。

4.加强媒体独立性:媒体是公众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之一。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论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作者:毛元元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3期摘要:自由是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就具有的神圣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愈发追求自由,并且所追求的自由的内容也越来越广泛。

但是,自由并不是不受约束、为所欲为,而是法律框架下的自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作为法治下的自由,它是一种理想更是法律的进化基础和最基本的构成因素,是法律必须和必然追求的最高的价值之一。

正确理解自由和法律的关系对我们如何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由权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我们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也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键词:自由;法律;法治一、什么是自由?追求自由是人类生而为人的权利,也是人类的本性所在。

人类的生存需要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类从事各种活动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满足或实现自身对自由的需求。

那么,何为自由?如何去定义自由呢?“自由”一词最开始被使用是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其概念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因为人们对自由有不同的理解与认识。

在西方,最初的自由是指自主、自立和不受强制。

哈耶克认为“自由即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或者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强制的状态,自由始终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对自由的唯一侵犯就是别人的强制。

”从近代开始,对自由的理解开始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

所谓“消极的自由”是指主体不受外来的压制和约束,是一种免于受强制的自由;“积极的自由”就是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为某事或不为某事。

虽然自由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我们研究的是法律下的自由。

其实质是研究人的行为与法律的关系。

其实自由就是个人所为的一切法律所允许的事情,若一个人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么他就不再享有自由的权利,必定会受到法律对他的强制。

因此可以说,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二、从自由到法律自由之所以是人类所要追求的最重要价值之一,是因为它对人类和社会有重要价值,对人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影响。

法律上的自由经历了一个自由价值法律化的过程,即“法律发展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价值法律化和法律价值化的过程”。

法理概述

法理概述
❖ 一、法的起源 ❖ (一)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
发展 ❖ (二)法的起源经历了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
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 (三)发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
范的深刻影响
❖ 二、法的发展
❖ 1、在发展模式上,有进化论和建构论之分。 ❖ 2、在发展道路上,有本土化和国际化两种道
路选择。
❖ 三、法律的基本特征 ❖ (一)特殊的社会规范 ❖ (二)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 ❖ (三)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
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 ❖ (四)法律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社会规范
❖ 四、法的作用 ❖ (一)法的社会作用 ❖ 1、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 2、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使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能够正常有序的
观的有( )。 ❖ A.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B.法律所体现的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
志,而不是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 ❖ C.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
定的。 ❖ D.法律是神意的体现 ❖ 2.法律的基本特征包括( )。 ❖ A.特殊的社会规范 ❖ B.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 ❖ C.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
❖ 3.法律是由( ) 保证实施 ❖ A.社会舆论 ❖ B.道德 ❖ C.国家强制力 ❖ D.个人力量 ❖ 4.法律的最终决定力量是( ❖ A.宗教 ❖ B.道德 ❖ C.武力 ❖ D.社会生产力
)。
❖ 5.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 )。 ❖ A.原始习惯的发展 ❖ B.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 C.智慧的提高 ❖ D.阶级的对立 ❖ 6.在法律发展模式上,可以分成( )。 ❖ A.进化论和建构论 ❖ B.本土化和国际化 ❖ C.内源型和外源型 ❖ D.进化论和国际化

法理学-第十章-法的价值

法理学-第十章-法的价值
第十章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1、价值是一种关系。 • 价值是由于人的需要(物获得了某种意
义 )。 2、价值也是事物的一种内在属性。
3、价值判断不同于事实判断。
二、法的价值体系和价值冲突
(一)法的价值体系 1、法的目标价值(外在性) • 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率,人权 2、法的形式价值(内在性) • 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完备性 3、法的评价标准(时代性) • 生产力,人道主义,现实主义 ,历史主义
统一。 • 法律上的自由:主体行为与法律规范的
统一。
2、自由、权利与国家权力 3、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 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理性认知的基
础。
• 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排除外在的阻碍。 • 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确定共存条件。 • 法律为普遍自由的实现提供保护机制。
谢谢。
四、法与正义
(一)正义的概念 (二)法律与正义的一般关系 (三)法的形式正义 (四)法的实质正义
五、法与自由
1、自由的概念 •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 be free from & be free to do • 哲学上的自由: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性
的统一。 • 政治上的自由: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
(二)法的价值冲突 1、产生冲突的原因 • 生活需求的多样性 •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2、价值整合的原则 • 兼顾协调 • 法益权衡 • 维护法律安定
三、法与秩序
1、秩序的概念 2、几种代表性的秩序观 • 等级结构,平等自由,社会本位。历史唯
物主义。 3、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 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 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 维护经济秩序。 • 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22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于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和有多大价值的判断。

法律中的事实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根本抵制从应然的角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1、判断的取向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判断,因而他以主体为取向尺度,因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

法的事实判断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为判断的取向,即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的真实情况,如果判断正确的话,那么他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判断的维度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明显的有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法的事实判断的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或是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主观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尽可能的做到情感中立或者价值中立。

3、判断的方法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法。

法的事实判断在11中描述性判断。

4、判断的真伪不同。

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

法的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取决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二、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22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化的庞大体系,其中包含着不同的价值准则,每一种价值又有自身相对应的独特性,所以各个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导致互相抵牾。

冲突具体表现在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2、共同体基金价值发生冲突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解决的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

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线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

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一是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

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必须侵犯另一种价值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三、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401、法律以自由为目的。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者违反。
3、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表现为要求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4、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者消极义务。
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后才具约束力,但不具普遍约束力,讲求适用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
法律关系
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三)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的效力层次
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原则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假定条件
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孟德斯鸠的理性自由法思想

孟德斯鸠的理性自由法思想

孟德斯鸠的理性自由法思想周贵卯Ξ(湖北警官学院 思想品德教研室,湖北 武汉 430034)摘 要:本文主要论述孟德斯鸠的理性自由法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历史影响。

文章认为:孟德斯鸠主张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这一具有原创性的、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哲学理论,对西方近现代宪政体制产生了直接影响,同时也是今天中国在强化国民的民主法律意识、防止和减少腐败过程中可以借鉴和利用的思想资源。

关键词:孟德斯鸠;理性;自由;法律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

这部煌煌巨著以独特的方式研究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基本法律问题,但其最精彩的同时也是全书灵魂的内容是其理性自由法思想———主张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这部著作也因此被伏尔泰称之为“理性自由法典”[1](P140)。

一、“法律就是人类的理性”什么是法?孟德斯鸠说:“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2](P1)这里所谓的“法”大体上相当于“规律”,或者说是广义的“法”,他对这种“法”的界定和阐释充满了理性精神:强调一切事物都有法,上帝有上帝的法律,人有人的法律,一切都要用法来衡量。

这种理性论在当时神学统制一切的时代,是一枚烈性炸弹,它摇憾了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的堡垒———教会的统治。

在这方面笛卡儿是先驱,他把理性当作一切知识的最后标准,把神学驱逐出科学的领域。

孟德斯鸠进了一步,他不但把科学和神学分开,而且把上帝和人分开,主张用法的绝对权威取代神的绝对权威,这样,在他的国家法或者说人定法理论领域里,是完全没有上帝和神学的地位的。

自由主义法理学

自由主义法理学

自由主义法理学自由主义法理学是一种以自由和个人权利为核心的法学理论体系。

它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并认为法律应当为个人提供最大限度的自由空间。

自由主义法理学具有以下特点和原则。

自由主义法理学强调个人自由。

自由主义法理学认为个人自由是最基本的权利,每个个体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自由和幸福。

法律应当保护个人的自由,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为个人提供追求自由的空间。

自由主义法理学主张平等和公正。

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每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身份。

法律应当公正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自由主义法理学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

自由主义法理学认为个人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法律应当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同时,自由主义法理学也认为,个人的权利是有限的,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社会的利益。

自由主义法理学强调法治和宪政。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统治,法律应当是社会的基础规则,并适用于每个人。

宪政意味着政府的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政府应当遵守法律,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自由主义法理学提倡个人责任和自由契约。

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由主义法理学认为,人们应当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但同时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自由契约意味着个人自由的行使应当基于相互尊重和自愿的原则。

自由主义法理学对现代社会和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了对法律和政府权力的批判性思考。

自由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和价值观,为实现一个自由、公正、平等的社会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同时,自由主义法理学也面临挑战和争议,如何平衡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仍然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

自由主义法理学是一种以个人自由和权利为核心的法学理论体系。

它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和尊重,法律应当为个人提供最大限度的自由空间。

自由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和价值观对于现代社会和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第二十一章第一节第3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狭义上的自由仅仅是权利的一种特定类型。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和权利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狭义上的自由是法律上直接与自由连用的那些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等。
(二)自由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在这对关系上,大致上有两种认识和理论:第一种理论主张自由的关键在于排除国家权力对个人行为的干涉;第二种理论主张利用国家权力来增进个人的自由。
二、自由、权利与国家权力
为了进一步了解法律上的自由概念,有必要分析一下自由与权利的关系以及自由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一)自由与权利的关系
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因此自由与权利的关系也要从两方面展开分析:
广义上的自由与权利是基本等同的概念。在绝大多数场合,权利都意味着选择的自由,例如,当法律确认了某人具有选举权时,权利人是否参加选举投票是可以自由选择的,把选票投给哪位候选人也是由权利人按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干涉。因此,可以说权利就是自由,授予权利就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按自己的意志行事。
法律并不能排除上面所提到的所有种类的障碍,而只能排除来自主体外部的阻碍中那部分基于人的原因而发生的阻碍。由此可见把人的头脑中的意志自由转化为现实中的自由,是离不开法律的;但是,不是仅仅靠法律,这种转化就能实现,因为法律排除的仅仅是自由意志的外化过程中众多障碍中的一个:人为的阻碍。
三、把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
2、积极自由
“积极自由”,指主体具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其表述方式是“有……自由”(be free to do)。
五、第二十一章第8页作业自测
题型1
题目
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
1、法律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认识基础
2、为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阻碍
3、把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
4、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
其他素材
包括图片视频动画等等
表现形式
技术实现方式(本栏由技术开发小组填)
备注
三、第二十一章第6页疑难解析
疑难解析
四、第二十一章第7页关键词汇总
关键词汇总(中英文对照)
1、消极自由
“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其表达方式是“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它强调的是不受社会干预为自由实现的首要条件。
二、第二十一章第二节第3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第二节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逻辑环节上表现出来:
一、法律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认识基础
法律作为自由的认识基础是通过两方面来实现的:(1)现代社会,法律规范是国家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并宣布的规则,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公布后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具有广泛的公示性;(2)法律规范都具有严谨的逻辑结构,它所预设的各种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明确而又肯定,鼓励什么、允许什么、什么行为是必须做的、什么行为是被禁止的,都在法律规范中事先作出明确规定,人们可以依此推断自己的行为将会引起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法律规范的可知性。法律规范通过公示性和可知性,使人们正确地认识法律、运用法律,从而对行为
二、第二十一章第二节第5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制自由权利的范围以限制自由权的滥用,如法律条文中的但书;二是设定对等义务,这是通过彼此自由权利的共同实现,间接确定自由权利的范围。
五、设定违法责任,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护机制
当法律规范指明了自由权利的界限后,就要维护这种法定界限不被破坏,其中的方法之一就是设立违法责任,对破坏法定界限的行为予以制裁。违法责任的设立,可以发挥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防患于未然,违法责任警示人们违法行为会导致的后果,从而给人们的行为指明方向,使人们得以自动地放弃那些会引起法律制裁的行为,减少了自由实现的障碍;二是追究责任,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违法责任是司法机关用以制裁这种行为的依据和标准。
无论是消极自由还是积极自由,都具有相同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
自由的哲学涵义是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的统一:一方面,自由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为前提;另一方面,自由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同为条件。
自由的政治含义是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自由的法律涵义是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的统一。在法律上,自由首先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地选择和实施一定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又必须与法律规定中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自由是做法律所预科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这句名言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当主体的自由被法律作为一种权利而确认之后,就意味着:法律没有规定他做的事,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强迫他去做,法律允许他做的事,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禁止他做;另一方面,权利主体只能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做他想做的事。按照现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自由意志并没有等级的特性。因此,自由权利不应是以特权形式存在,而应当以普遍权利的形式存在。在这种意义上,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再有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并不取决于个别领导人的意志。因此,恩格斯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2、了解自由的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
3、了解自由与权利的关系、自由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4、掌握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5、掌握法律规范确定自由权利的范围的两种方式;
学习方法
1、学习法的各项作用时,与实际相联系,试着找到相应的例子;
2、学习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与日常生活中人们的传统观点相比较,纠正自己已有的错误认识。
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一词便开始被使用。自近代开始,自由通常被从两种意义上来理解:一是“消极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其表达方式是“免于……的自由”(be free from),它强调的是不受社会干预为自由实现的首要条件;二是“积极自由”,指主体具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其表述方式是“有……自由”(be free to do)。
内容提要
第一节自由的概念
一、自由的概念
自由通常被从两种意义上来理解:一是“消极自由”,二是“积极自由”。
自由具有哲学涵义、政治涵义和法律涵义。
二、自由、权利与国家权力
(一)自由与权利的关系
广义上的自由与权利是基本等同的概念;
狭义上的自由仅仅是权利的一种特定类型。
(二)自由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第一种理论主张自由的关键在于排除国家权力对个人行为的干涉;
两种观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占据主导地位。在中世纪封建时代,国家权力被专制君主和封建贵族垄断,表现为不受法律限制的王权和一系列等级特权,在这种制度下每个人各方面的活动都受到国家的束缚,于是人们渴望一种不受任何束缚的自由自在。因此,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把消除国家权力的干涉视为实现个人自由的关键。他们所理解的自由,是与封建时代的高压相反,即国家什么也不管,对个人的活动在最大程度上听之任之,是一种“消极的自由”。当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后,他们当初所倡导的那种不受限制的自由的观念对他们自己的统治带来了不便,民众用革命时期反对封建王朝的口号来反对政府,于是资产阶级就开始在自由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上做了调整。而且,这个时期的经济背景和政治背景也的确不同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经济上,放任主义政策在带来两百多年的发展之后,步入了深刻的经济危机之中;在政治上,各地工人阶级开始起来抗争,阶级矛盾日益激化。政治危机和经济危机交织在一起,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受到严重威胁。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放任主义开始被国家的积极干预所代替。国家通过实行义务教育、规定最低工资、减少劳动时间、改善劳动条件来帮助个人实现自由。
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的意义在于:首先,强调了法律要保护的自由的地位,在权利边界所指的范围之内,权利主体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其次,法律禁止任何人越过权利范围之外去行使权利,因为越界行使权利会给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自由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可以更好地保护自由。
法律规范确定自由权利的范围的方式主要是以下两种:一是用明确表述的方式,直接限
前一部分讲的法律为自由意志外化排除障碍办法是:把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自由意志外化能否克服认为的阻碍完全取决于主体的力量与外在阻力之间的对比,而通常情况下,外在阻力总是更强大一些。可是,当主体的自由意志得到了社会正式代表——国家的承认时,它就具有了合法性从而上升为自由权利。以自由权利形式表现出来的意志已经不再仅仅是主体的意志,它同时也是国家的意志,因此,任何对它的侵犯也都是对国家权威的侵犯,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回击。
第二种理论主张利用国家权力来增进个人的自由。
第二节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一、法律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认识基础
二、为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阻碍
三、把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
四、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
五、设定违法责任,为平等的自由提供保护机制
二、第二十一章第一节第2页教学内容
文本材料
第一节自由的概念
一、自由的概念
违法责任能否有效的发挥以上两方面的作用,取决于违法责任的设立是否合理、完备、精确。违法责任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过轻起不到惩罚效果,使人宁可受惩罚也要去违法,过重则是对违法者人权的侵犯(任何人的人权都应受到保障,人权中的基本人权是不可剥夺的)。规定的含糊笼统,就容易造成歧义,也容易是执法者难以执行该规定。
四、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
必须认识到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如果自由权利是为所欲为,你可以不顾他人利益去行使“权利”,别人也可以用他的“权利”来反对你,在这种冲突中,法律保护了一方面,就使另一方面得不到保护,也就是说有一方就不能为所欲为,这就与自由权利是为所欲为的假设矛盾。所以,正如前面提到过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法律许可”就意味着自由权利存在一个界限。自由权利界定的范围是受个人意志与社会公共意志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所决定的。自由权利界定得是否最佳,是看它是否使两者之间达成一种均衡状态,其具体标准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利己不损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