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十讲:法律与社会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
(法律的锁链,jurisvinculum)观念,但当 时还没有“法律关系”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 术语。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的 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主体、 客体和权利与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尚未成年但已满一
定年龄的人和患有某种精神病但尚具有一定 识别能力的人,他们只能独立处分与其能力 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我国民法中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辩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 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 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 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注意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着区别和联系。法律 事实只是人们能够认识或已经认识的具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它不完全是客观事实。人们通过证据获得 的事实只不过是无限地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
是否一切物皆可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无用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不可控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想象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鸦片能否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二)行为
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
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为结果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物化结果。 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 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 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 果(或效果)。
第三节 法律关系客体
法理学第十讲法治与法治国家
• 诉讼的来源有两个:一是政府(即执法机 关),二是私人(例如受害者或其他相关 人)。政府起诉的范围通常局限于公法的 一部分,而且政府通常不会告自己(除非 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机关之间的 纠纷),再加上政府资源有限,私人起诉 对很多法律的有效性是非常重要的。
• 事实上,广泛的私人起诉权可以说是美国 法律如此有效的最重要原因之一,而且这 种起诉权在美国还常常带有一些激励机制 (例如在政府合同欺诈性案件中给私人原 告的奖金,集团诉讼机制等等)。广泛的 受害者(或其他相关人)起诉的权力和激 励有效地保证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从而 维护了法律的至上性。
法理学第十讲 法治是什么?
邱昭继 博士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
法治是什么?
• 所谓"法",指的是"基本正义规则",也就是 我所定义的自然法/道德法。那么什么是法 治?简单地讲,"法治"就是"法统治",即"基 本正义规则统治"。统治谁呢?当然是统治 人类。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在一个法治 国家,法高于人;在一个人治国家,人高 于法。
法律的限制性
• 在一个坚持法治原则的实证法律体系中, 法的"限制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法律必须 限制统治者的意志,也就是限制政府(包 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包括修改法律的权力。
• 第一,当有些学者提到"人治",他们仅指" 少数人的统治"。这些学者认为只要有民主 (多数人统治),就自然会有正义和法治。 他们忽略了一点,即众意(popular will) 可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统治 (即 有法治的民主),但也可以凌驾于宪法和 法律之上(即没有法治的民主)。
• 关于对受害者的补偿机制,很重要的一部 分是受害者(或其他相关人)起诉的权力 和激励。在一个法治国,法官虽然有司法 权(包括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法官并不 能随意行使这一权力。只有在有人(例如 受害者、检察官或其他相关人)起诉后, 法官才有机会审查被告(包括政府)的行 为。没有人起诉,即使是独立的法官也没 有机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
法律社会学课本要点整理
法律社会学第一章法律社会学学科概论1.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的结构及其运行规律的社会科学。
P32.法律社会化——指法律制度如何有机的融入社会结构的机制和过程。
狭义的法律社会学是指个体的法律社会化,个体的法律社会化是指个体知识内化、承担法律角色和适应法律生活的过程。
广义的法律社会化既可以指个体的法律社会化,也可以指某一社会群体,甚至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法律社会化,实际上是指法律制度渗透到社会中的全部过程和全部方式。
P43.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律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
4.法律社会学的学术任务首先体现在它作为一门新学科,承担着促进传统法学更新的任务。
其次,法律社会学承担丰富、发展社会科学学科的任务。
第三,法律社会学承担促进教育改革的任务。
P10115.法律社会学的实践功能P11一是描述功能二是检测功能三是评价功能四是预测功能6.法律社会学的学习方法P12—17(1)学习、掌握社会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①掌握社会学的基本原理②掌握社会学的基本方法(2)学习、掌握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及其功能(3)关注社会生活和法律动态①关注社会生活动态②关注立法动态③关注执法、司法、守法动态④关注学术动态(4)掌握研究性学习方法第二章法律社会学的发展1.法律社会学产生的思想根源P20①欧洲启蒙运动②社会学学科的兴起③批判概念法学和分析法学的自由法运动④马克思主义2.概念法学P22在法源上独尊成文法,排斥习惯法和判例;强调法律体系具有逻辑自足性,不承认法律有漏洞;法律解释着重于形式逻辑的操作,排除利益衡量及目的的考量;否定法官的能动作用,否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认为法学系纯粹的理论认识活动,无须进行价值判断。
3.分析法学P23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这种命令以制裁作为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法理学的任务是研究法律,而不管它道德上的善与恶,也就是后人所谓的“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讲法的概念第2讲法的作用第3讲法的价值第4讲法的要素第5讲法的渊源与法律体系第6讲法的效力第7讲法律关系第8讲法律责任第9讲法的创制——立法第10讲法的实施第11讲法律方法第12讲法的起源与发展第13讲法的传统第14讲法的现代化与法治第15讲法与社会、经济第16讲法与道德、宗教、人权第17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部分法理学和法治理念导论:法理学的理论体系第1章法的本体论理论体系:法的本体论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和最根本的问题,其内容是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其中最重要的考点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
这部分的内容很重要,在法理学全部客观题考核中约占一半的分值。
第2章法的运行论理论体系:法的运行,是从动态上考察一国法律制度的全部运行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律从法律思想到法律文本再到法律实践的转化运动。
其重要考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一半结合实际来考核。
第3章法的演进论理论体系:法的演进,是用历史的眼光来考察人类法律文明的来龙去脉,是对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历时性考察。
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世界两大法系、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等。
其中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理论往往构成论述题的出题背景。
第4章法的社会论理论体系:这一部分,着重考察法与社会其它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从外部视角对法律现象的再审视。
其重要考点包括: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道德、法与人权等。
第5章法治理念论本讲结构: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影响和塑造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和意识形态背景。
其重要的考点包括:法治理念的来源、法治理念的内涵、法治理念的作用、法治理念的践行等。
考核方式以记忆为主,因此难度不大。
第1讲法的概念●法的概念争议(一)实证主义法概念(务实的立场)1.基本立场:法与道德是完全分离的,“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和“应该是怎样的法”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对法的理解应从法律内部进行,而不是考虑其他道德、宗教、意识形态等外部因素。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行为
(二)行为方式(手段) 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 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其中包 括: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行动的程式、步 骤和阶段;行动的技术和技巧;行动所借助的工 具和器械,等等。行为方式(手段)是考察行为 的目的并进而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 是考察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 任、承担责任之大小的根据。除此而外,在法律 上还必须对各种特定行为方式予以规定,以为法 律行为性质和类别的判断提供具体的标准。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 类 (一)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 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又称“作 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 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 “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这两种行为 不能反向选择。
这些特定的法律行为方式主要有: (1)与特定情景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行为 方式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方能使用,如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2)与特定主体身份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 法律行为的成立只与具有特定法律资格的主体 (个人或机关)相关联,其他主体无权采用此 种法律行为的方式和方法,即使采用,也不能 认定为该法律行为构成的要件。
?2种类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等2种类纯粹的经济行为政治行为道德行为和宗教行为等?3与法律行为的区分标准?1法律规定性?2行为的主体特殊性?3行为的程序?4行为的时效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2)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 即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 质和类别。不过,这里应当区别的问 题是:行为的结果并不等于法律后果, 行为结果只是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 依据之一,但并不是法律后果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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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法理学第十章 法的监督
接上
2、议会法律监督的方式。 西方国家的议会监督主要有二种方式,
一是议会议员的监督。就是由议会议 员提出、通过、拖延或否决提案和修 改法律,口头或书面质询政府成员, 对政府的成员进行弹劾等。二是议会 监察专员的监督。就是由议会中专门 设立的监察员,对政府机关、司法机 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监察专员是受议 会委托行使监督权的代表。
的种类: 第一,按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人 民团体和公民个人的监督。 第二,按监督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 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立法机关的监
接上
督和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第三,按监督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
种方式,违宪审查和行政诉讼。司法 监督是保证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 维护司法公正,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 重要方式。 2、司法法律监督的方式。 第一、违宪审查。指由普通法院或者 宪法法院,通过对法律和政府行为进 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符合宪法的裁决 的一种监督制度。
接上
违宪审查又可以分为普通法院的违宪
接上
不包括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人民团
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当然也有学者认 为,这些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也要纳入监 督的范围。 3、法律监督的内容。 内容,是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公务行为合宪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包 括在实体及程序上对国家机关 制定规范 性法律文件活动的合法性、合宪性和合 理性,和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务 活动的合法性、合宪性和合
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又如上 级下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政 府进行工作检查。而专门监督,则是 指行政机关中的监察机构和审计机关 对政府各部门的监督。监督权主要表 现为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和处分 权等。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d843190c-6eb1-11ec-8f44-7cb59b590d7d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术语解释: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律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和法律效力为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设计、实证调查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为方法论方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进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 准确把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确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 法律推理能力;④ 展示即将做出的法律决定或意见的能力。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事实的发现:法律事实的发现,即法律事实的调查、收集、制作、组合、分析和证明,是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法律适用的最终结果。
法理学 法与社会
讨论:在没有制度或制度不合理的情况下, 勤劳并不能致富
我们可以用劳动力成本和制度成本在一定范围内的替 代性来解释中国过去二十几年的经历。中国拥有世界 上最多、也相对很廉价的劳动力,这种劳动力优势在 经济增长初期可以弥补、对冲高的制度成本对中国经 济的负面影响。 为了更形象地说明这一道理,我们不妨想像这样一种 局面。假如郑州市要盖一栋特别的仿古中国戏曲大院, 用料全部是传统的青砖青瓦,并且要用全国能找到的 最好泥土烧出的青砖青瓦。结果其建筑公司找到江西 景德镇,决定从景德镇买来1000万吨泥土,每吨售价 为100元,共10亿元。
三、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应 该具有统一性。 1、必须建立起理性的法律制度。 2、必须确立实质的法治。即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 守法律的统治。 3、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尽快完善社会主体法律体系, 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且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机制,加强行政法制建 设,建立健全社会整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 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完善利益调控的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 保障体系,加强社会综合治安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法调整社会 1、法通过协调社会上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 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2、通过法律对社会肌体疾病进行治疗,具体而言,就是 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 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 3、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 的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进行配合。
第三节 法与科学技术
一、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1、对立法的影响 2、对司法的影响 3、对法律思想的影响 4、对法律方法论的影响 二、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科技进步对立法的影响
《法理学》学习要点概要
《法理学》学习要点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第一节]1、法学的概念和法学的研究对象2、法学的性质和职能[第二节]1、法学产生的条件2、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3、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内容[第三节]1、法学体系2、我国法学体系的划分3、法理学的概念4、法理学的研究对象5、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四节]1、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2、法学、法理学与政治经济学的关系3、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4、法学、法理学与其它有关学科的关系[第五节]1、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2、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第二章法的起源[第一节]1、社会调整的概念2、什么是个别性调整?它有哪些优缺点?3、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它有哪些优缺点?4、简述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第二节] 1、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第三节]1、法产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根源2、法产生的标志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主要区别第三章法的概念[第一节]1、法的语源和词意2、法的外部特征[第二节]1、法的内容2、法的阶级本质的特点3、试述法的本质(法的本质的层次)[第三节] 1、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第四节] 1、法的定义2、如何认识(剖析)法的定义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第一节]1、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2、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3、什么是法本身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4、什么是法本身的职能(专门法律职能)?它包括哪些?5、什么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和法的保护性职能。
6、如何正确理解法的阶段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第二节]1、法的价值的概念、特征和范围2、法的工具性价值的表现3、什么是法本身的价值?表现在哪些方面?4、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5、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6、法在协调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之间关系的作用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第一节]1、法制的含义2、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3、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4、法系的概念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第二节]1、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联系性3、法律移植的概念[第三节]1、奴隶制法的概念和特点2、封建制法的概念和特点3、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4、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第一节] 1、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第二节]1、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试述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3、新中国是如何废除旧法创建新法的?4、如何理解过渡时期的新民主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法的创建积累了经验?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第一节]1、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的表现2、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法律的重大意义3、为什么说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第二节] 1、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的表现2、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第三节]1、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有何不同?[第四节]1、试述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2、“一国两制”的含义[第五节] 1、法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法的原则的概念2、试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3、研究法的原则的意义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第一节]1、简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2、简述法与生产力的关系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即,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4、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关系)5、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第二节]1、法与政治的联系和区别2、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3、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第三节]1、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的关系2、社会主义法对文化建设的作用(关系)[第四节] 1、科学技术与法的相互影响[第五节] 1、我国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有哪些?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第一节]1、什么是社会规范?它有哪些特点2、社会规范的种类3、什么是社会调整系统?4、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别[第二节]1、试述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2、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区别[第三节]1、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2、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4、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第四节]1、什么是习惯?社会主义法与习惯的关系如何?2、什么是社会团体规范?它与社会主义法的共同点和区别如何?3、技术规范的概念和分类4、什么是法律技术规范?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第一节]1、什么是法律调整?它有哪些特点?2、什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它有哪些特点?[第二节]1、什么是法律调整的方法?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体现在哪些方面?2、简述法律调整的方式3、简述法律调整的类型[第三节]1、什么是法律调整的机制2、法律调整的过程分为哪几个阶段?3、法律调整机制的四个基本要素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第一节]1、什么是法制?什么是法治?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3、什么是法律秩序[第二节]1、如何认识民主的概念2、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别3、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第三节]1、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2、为什么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历行法治既是重要的,又是复杂的、长期的?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第一节]1、法律意识概念2、如何理解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3、法律意识的分类4、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5、简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第二节] 1、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条件和途径[第三节]1、法律文化的概念第十三章法的论制1、法的创制的概念2、全面理解法的创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3、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有哪些?4、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有哪些步骤?5、试述我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6、立法技术的概念7、立法技术的分类第十四章法律规范[第一节]1、什么是法律规范?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2、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哪些?[第二节]1、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2、如何理解命令性规范?[第三节]1、法律规范的种类有哪些?2、什么是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3、如何认识专门化规范?4、什么是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积极义务性规范5、什么是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6、什么是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7、任意性规范与相对确定性规范的异同。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答: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
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相反,即使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人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甚至对于动物来说,只要法律承认其为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产生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
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学-第四章-法与社会
法理学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二节法与经济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一)什么是经济(二)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
2.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同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的变化。
(三)法对经济的作用1.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
2.法对经济作用的主要表现:(1)确认经济关系;(2)规范经济行为;(3)维护经济秩序;(4)服务经济活动。
(二)我国法律对市场经济建设的作用1.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自上而下由国家直接启动的,法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安排改革进程并重构社会。
2.市场经济外部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维护政治稳定,建设政治文明;;(2)发展科学教育事业,促进文化建设;(3)加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等,从而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基础和条件。
3.我国法律在建设市场经济内部法律环境方面的功能,是法律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发挥其经济功能的主体方面。
主要体现在:(1)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走向和基本原则;(2)确认和维护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微观经济行为;(3)通过法律培育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4)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保障问题;(5)运用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矫正市场经济的弊端,引起市场经济良性运行。
法理学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三节法与政治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1。
法与政治都属於上层建筑,都受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但二者仍具不同:(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力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学与社会公平正义
法学与社会公平正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日益加强。
而在这个过程中,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法学的角度探讨法律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以及法学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法学与社会公平正义紧密相连。
法律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起一套规范和制度,旨在保护人们的利益和权益,并为社会中存在的不公平、不正义现象提供解决的途径。
法学的发展与完善,对于确保社会正义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法学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法学不仅是一门学科,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和价值观。
它以客观公正为基础,以法律为工具,通过法治的方式,为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和公正的结果。
法学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个秩序的框架,将不同利益和权益进行平衡和协调,防止社会冲突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法学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一个衡量和评估的标准。
在法学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涌现出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伦理学等理论和方法,通过对法律的探索和反思,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参考。
这些理论和方法不仅对于法学的发展具有指导作用,更为实践层面提供了一个判断的标准和思考的路径。
此外,法学在法律实施和司法实践中也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法学家们的努力与智慧,他们通过对社会问题和法律原则的研究和分析,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律规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法学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法学的发展仍然面临着知识体系相对封闭和僵化的困扰,需要与社会现实更好地结合起来,关注社会问题和需求,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法学的实践与理论之间还存在一定的鸿沟,需要加强对实践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提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综上所述,法学与社会公平正义密不可分,其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张光杰《法理学导论》(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张光杰《法理学导论》(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目录内容简介目录第一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论法学和法理学0.1复习笔记0.2课后习题详解〔略〕第一章法律的概念1.1复习笔记1.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章法律要素2.1复习笔记2.2课后习题详解第三章法律渊源3.1复习笔记3.2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法律体系4.1复习笔记4.2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法律的作用与价值5.1复习笔记5.2课后习题详解第六章立法原理和制度6.1复习笔记6.2课后习题详解第七章司法原理和制度7.1复习笔记7.2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8.1复习笔记8.2课后习题详解第九章法律关系9.1复习笔记9.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权利、义务和权力10.1复习笔记10.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1.1复习笔记11.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二章法律程序12.1复习笔记12.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法律的起源和开展13.1复习笔记13.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四章世界主要法系14.1复习笔记14.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法治及其在中国的生成15.1复习笔记15.2课后习题详解第十六章法律与社会16.1复习笔记16.2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局部名校考研真题详解2022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上海财经大学616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武汉大学821法理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22年华南理工大学634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局部〕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一局部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论法学和法理学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什么是法学1作为一种学科的法学通常,人们把法学当作一个学科来理解。
在中国,学科一般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类,法学属于社会科学。
法学被认为是一种有关法律的知识体系。
2作为一种技艺或职业的法学法学除了作为一种探求知识的学问或学术,还具有实务性。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法律的锁链,jurisvinculum)观念,但当时还没有“法律关系”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主体、客体和权利与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的特征比较道德、宗教、政治关系等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社会关系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甲欠乙、丙等人货款二百万元。
甲卖掉了房屋准备改行。
但恰逢妻子离家出走,甲立即追寻。
20天后,乙、丙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立案抓捕甲。
警察找到甲的儿子,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以逮捕恐吓其子,要求告知甲下落。
其子告诉警察其父正在此地陪母亲看病。
甲便随警察回去澄清事实,但警察却将甲扣押,并让其子女找钱还帐,将甲扣押1个多月,其间曾多次让债务人的子女拿钱去公安局赎人。
由于法定拘留时间已满,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至检查院。
检察院在政府压力下,批准逮捕甲。
本案中有哪些关系,哪些是法律关系?为什么?法律关系,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或者纳入了法律领域的社会关系。
法律调整某社会关系之前,是否有这种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分类(一)按照据以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所属法律部门宪法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二)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调整性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四)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多少双边法律关系多边法律关系(五)根据法律关系之间因果联系与相互间地位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两类案例分析:韩先生某日持所购京剧票去北京某剧院观看“新新京剧团”排演的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不料该剧团在外地演出,因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返京,致使在京的演出不能如期举行。
该剧院被迫安排了一场交响乐,韩先生以剧院违约为由向法院涕提起诉讼。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一)法以社会为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
中国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迅速变革的时期,这一伟大变革必然带来对于新法律制度的巨大需求。
但是,法律也像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并不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且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它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
社会是法的基础;如果相反,以法为社会的基础,那么,实质上就可能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经被这一社会生活条件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把法律看成了永恒不变的东西。
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
旧的法律是从旧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它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也必然同旧的社会关系一起消亡。
因此,旧的法律不可能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
如果保存那些属于前一个社会时代的,由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的社会利益的代表人物所创立的法律,这种法律肯定会同新的社会共同利益发生矛盾,因此会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
马克思说:“但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
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
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行。
”法的社会基础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总之,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法理学》第十章 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技能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普通技能 二、专业技能 三、法律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1、实现社会公正 2、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和声誉
古罗马时期虽然出现了法学家集团,但当时由于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没有 严格区分,罗马皇帝甚至完全控制的审判权,因此这种状况下不可能出现独 立性和专门性很高的法院和法官也无法形成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
2、按照德国社会学家韦伯的观点,现代法律 职业的初步形成应该是16世纪
在较先进的国家,专业官吏在战争、财政和法 律这三个领域取得了明确的胜利。君主大权独 揽的统治逐步让位于专业官吏体制。法律人对 法律事务的垄断掌握,终于使法律职业及其共 同体发展成熟 。。
第十章 法律职业
对法律职业的研究是随着法治秩序建构中人的因素的 作用凸显逐步兴起的。
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门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什 么样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
-------德国赖因斯坦
中国法律教育界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评价学生 “像法律人那样思考(thinking like lawer)的能力,法 律实务界也更加重视将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沟通
2、学术型:的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 员。
3、法律辅助技术型:法律书记员、律师助理、 法律秘书、司法警察。
狭义上法律职业主要指法官、律师和检察官。
(但在部分国家在检察官并非独立的职业,往 往是由政府律师或公职律师出庭提起公诉时, 是担任检察官和公诉人角色)
一个国家是否形成法律职业有如 下标准及规范
四、法律职业化的意义
1、是维护法律的自治性实现法律正义的前提 2、法律职业化是民主法治实现的推进力量和
保障。 3、 法律的权威是法制社会的根本标志之一,
法律人的威信是法律权威的真正基础。
法律哲学与法律社会学法律的理论与社会背景
法律哲学与法律社会学法律的理论与社会背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法制安排,不仅仅是一种司法机关的工具,它所承载的背后有着深厚的法律哲学与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基础。
法律哲学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使得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同时揭示了法律制度与社会背景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从法律的理论与社会背景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的理论基础1. 自然法学说自然法学说是法律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流派,强调道德法则和理性原则的普遍性和客观性。
根据自然道德法理学说,法律规范应该基于理性原则和道德价值观,以维护公正和人权。
例如,启蒙时代法学家洛克主张“天赋人权”,认为法律应该保护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
2. 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基于事实和权威的法律哲学观点,强调法律是被人为创造的,并且应当通过实证的方法来研究和解释。
根据这一观点,法律的含义和效力只能通过事实证据和专家的研究来确定。
例如,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与伦理的联系并不紧密,法律规则的效力不仅仅依赖于其正义性,还取决于其被接受和实施的程度。
3. 制度功能主义制度功能主义是法律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流派,强调法律的功能和对社会的作用。
根据这一观点,法律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和调节社会关系。
例如,根据制度功能主义的观点,法律规则的制定应该基于对社会实际需要的理解,以促进社会秩序和公正。
二、法律的社会背景1. 政治与法律政治与法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政治体制的转型和演变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例如,在民主制度下,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公民权利和法治原则;而在专制制度下,法律可能被滥用以维护统治者的权威。
另外,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也离不开政治的支持和指导。
2. 经济与法律经济活动与法律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经济的发展和变革对法律体系的规范产生影响。
例如,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法律制度能够保护合同自由和财产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同时,法律也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和调控,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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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尔干:社会分化就是职业分化
异质性增长,个人 意识得以发展;成 员之间的相互依赖 性增强。
传统社会走向现代 社会,机械团结变 为有机团结。
机械的团结——压制型法
绝大多数法律都具有刑事的压制性的特点。有些法律基本 上是要带给人痛苦,至少是要人有损失,它剥夺人的财富、 名誉、生命或自由,并且夺走他享有的一些东西。
组织与法律的关系
一、组织内部,组织性越强,法律越如何变 化?
法律量的变化
法律质的变化
组织与法律的关系
二、法律的变化与组织性成正比
1. 战争期间,组织性增大,法律增多 2. 社会间交往增多,组织性增多,法律也增多 3.社会内部集体行动增多,组织性增多,法律也增
多 ——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
上——档案保存着原始文件和草案——和建立在一个各种各样的常设 官员和文书班子的基础上的; (4)专业化,职务工作,至少是一切专门化的职务工作——这是现 代职务工作的特点——一般是以深入的专业培训为前提的。 (5)职业化,职务工作要求官员要投入他门的整个劳动力。 (6)合理化(科学化),官员职务的执行,是根据一般的、或多或 少固定的、或多或少详尽说明的、可以学会的规则进行的,因此,这 些规则的知识就是一种特殊的学问(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学、行政管 理理论、商务科学,官员们拥有这种学位)。 具有上述特征的组织在协调其成员的活动和达到其特殊目的方面具有高 效率的特点。
第十讲 法与社会 法与现代化
一、社会、现代化与法律 二、社会分层与法律 三、社会组织与法律
一、社会、现代化与 法律
“社会”之前
一、古希腊时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 公共领域——城邦,自由,理性商讨公共事
务 私人领域——家庭,必然,履行生存所必需
的活动
公私领域的事务,在不同时期内涵不同
“社会”的诞生
韦伯还认为,财富、权力和声望三者是相对独立的,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或者把某一方面推 到突出的位置。
经典分层理论三:帕累托的精英理论
意大利社会学家帕累托把在社会中 生活的人分为两个阶层:一是低级 阶层,或称为下层,是普通群众; 二是高级阶层,或称为上层,是精 英阶层。
精英指那些具有特殊才能、在某一 方面或某一活动领域具有杰出能力 的成员。
全国的社会分层结构
当代中国社会的十大阶层(陆学艺等,2001)
阶层名称 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
经理人员阶层 私营企业主阶层 专业技术人员阶层
办事人员阶层 个体工商户阶层 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
产业工人阶层 农业劳动者阶层 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
社会阶层结构中所占比例
2.1% 1.5% 0.6% 5.1% 4.8% 4.2% 12%。 22.6% 44% 3.1%
解决问题;不同等级的人之间更易通过法律 解决问题
社会分层与法律理论
⑵“法律的变化与等级成正比”,即人们的等级地 位越高或越低,其所拥有的法律也就越多或越少;
现代社会中,与律师的接触程度,与等级成正比变 化
穷人与穷人之间犯罪,性质没有富人之间严重,也 较少作为案件发生;低等级的利益很少受到保护
核心阶层——干部阶层 专业技术人员和知识分子阶层 中坚阶层——工人阶级 边缘阶层——农民 最下阶层——专政敌人
改革以后社会分层的影响因素
城乡户籍制度松动 高考和人才培养机制改变 自主择业和人事档案制度改革 国企改革 国外资本的涌入 政府机构改革 裁军、复员制度改革 民营经济的兴起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A human society is a group of people involved in persistent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社会:不断“分化”的动态领域
Differentiation:事物从同质性走向异质性
社会分化理论的代表性人物: 1、卡尔·马克思 2、赫伯特·斯宾塞 3、埃米尔·涂尔干 4、塔尔科特·帕森斯 5、尼克拉斯·卢曼
• 西方的现代技术:奇技淫巧、异物邪术 • 鸦片战争时期:英方炮舰“必有邪教善术者伏其内” • 洋务运动时期:“电线之设,深入地底,横冲直贯,四
通八达,地脉既绝,风侵水灌,势所必至,为子孙者心 何以安?” • 铁路:“西洋专奉天主、耶稣,不知山川之神,每造铁 路而阻于山,则火药焚石而裂之,洞穿山腹如城阙,或 数里或数十里,不以阜陵变迁、鬼神呵责为虞,阻于江 海,则凿水底而熔巨石其中,如磐如形,以为铁桥基址, 亦不信有龙王之宫、河伯之宅。我中国名山大川,历古 沿为祀典,明禋既久,神斯凭焉。倘聚加焚凿,恐惊耳 骇目,群视为不祥,山川之神不安,即旱潦之灾易招”
有机的团结——恢复型法
有机的团结的基础是分工与社会分化。在有机团结的社会 里,工业化程度很高,人口密度也很高,社会组织高度地相互 依赖。与机械的团结相比,有机的团结产生于个人的差异 性而不是一致性,它是劳动分工的产物。
在有机团结的社会里,法律带有补偿性、恢复性,而非制 裁与报复。社会损害一旦发生,法律处罚的目的就是恢复 原状或者补偿损害。因此,这种法律不会造成社会整体性 情绪反映,也不涉及触犯法律的人的道德评价
经典分层理论二: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
财富、权力、声誉三位一体的分层模式。
财富即经济标准,是经济收入和财富的多少。
权力即政治标准。权力不仅取决于个人或群体对 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也取决于个人或群体在 科层制度中的地位。
声望即社会标准,指个人在其社会环境中所得到 的声誉和尊敬,它决定于个人的身份、教育水平、 生活方式等。
组织与法律的关系
三、组织与个人之间的法律变化
组织侵犯个人 个人侵犯组织 组织与个人的法律责任承受程度比较
科层制(Bureaucracy)与法律
“它可以指一种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根据 固定规则不间断地推进的行政管理体制;亦 可用某种贬义的方式来指某种带有一些特定 缺陷的畸型的管理,如文牍主义、不负责任、 拖沓延误等。”
统治阶级
(吠舍) (首陀罗)
被统治阶级
划分 出身
经典分层理论一: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
列宁: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 他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将生产资料的占有做为阶级划分的物质基础 马克思的阶层分析框架被称为:两分阶级结
构,即剥削阶级(资产阶级)-被剥削阶级 (无产阶级)”
三、社会组织与法律
问题的提出
什么是组织? 有哪些类型的组织? 组织与法律有关系吗
? 如果有,是什么关系
?
组织:社会的必要成分
任何一个人类群体都有组织 组织的衡量标准:人员数量、决策的集中性
与连续性、采取集体行动的数量
组织的一些影响: 1.民主与组织性成反比 2.革命与国家的集权程度成正比
社会分层涵义
社会分层:根据一定的社会标准将社会成 员划分为高低有序的等级
精英、权贵阶层 中产、中间阶层 蚁族、蜗居 弱势群体
不同层次的人,实际拥有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印度统治集团编了一个神话: 诸神在分割原始巨人普鲁沙时,其手、嘴、双腿、双 脚分别化成了一种种姓
嘴 手
腿 脚
(婆罗门) (刹帝利)
二、古罗马时期 公私领域的变化:宗教信仰成为公共领域的
主要事务,世俗事务被贬入私人领域,大量 纳入家庭场所中——罗马私法的高度发达
societas(“comrade, friend, ally”) :used to describe a bond or interaction between parties that are friendly, or at least civil.
帕森斯:社会分化是社会进化的关键步骤
社会分化:角色分化和 社会分层
社会分化 代化
社会现
社会分层体系有利于社 会的平稳运行
卢曼:社会分化的系统论
三种社会:古代社会、高度 文明的社会和现代社会。
三种社会分别对应三种社会 分化:区隔分化、阶层分化 和功能分化。
与此相应,存在着三种法律: 古代法、前现代高度文明的 法(法律家法)和实证法 (立法/制定法)。
宗教大一统体系
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
政治:宗教领袖至上,宗教人士地位最高 经济:一般影响经济发展(新教例外) 家庭:脱离家庭、归顺主神 社会:宗教生活盛行
分化后的世界:现代化
一、政治领域:民主化 二、经济领域:工业化 三、社会领域:个人化 四、宗教领域:自由化 五、学术领域:科学化
“社会”的壮大
社会领域——第三领域的兴起壮大
原因:宗教改革使得宗教转入私人领域,家 庭逐渐解体,承担的各种功能转由其他组织 (国家、公司、学校等等)承担
结果: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古老界限日益 模糊不清,“社会领域”成为消融传统公私 领域的主要领域
“社会”的现代含义
Adam Smith:a society "may subsist among different men, as among different merchants, from a sense of its utility without any mutual love or affection, if only they refrain from doing injury to each other.“
中国现代化意识:曲折的发展
— —
— — — — — — — —
魏 源
洋 务
中 体 西
康 谭 孙五 、 嗣 中四 梁 同 山新
文 变 血 革化 体谏命
“ 科 玄 ” 论 证
民 主 与 独 裁
用制 中学
文 化 改 造
哲 学 、 方
统 治 方 式
法
论
西学:科学、民主
马 克 思
文 革
改 渐 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