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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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讲 行 政 法 学

一、行政法导论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1、行政
社会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等活动

黄某诉机械厂行政办公室案

某市国营农场机械制造厂是一家拥有5000余人的大型企业。1990年5月,该厂行政办公室发布了一个分房通知,将机械厂新购置的10套二居室住宅分给有关人员,并将分房的条件列出。机械厂工程师黄某认为,他在该厂工作已近9年,对该厂机械设备的更新改造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且他家住房一直紧张,老少三代挤在23平方米的平房里,急需改善居住条件,而且他也符合分房通知中所列的分房条件,但分房名单中却没有他。

黄某认为很不公平,便多次向厂行政办公室、厂长、及该机械厂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但均未获解决。黄某一气之下,于1992年4月以该厂行政办公室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黄某的起诉。

1995年,赵某、杨某经某乡政府批准,发给结婚证,但生育指标未被批准。杨某于1996年生育一男孩。赵某、杨某所在单位对二人作出罚款2000元、停发一年奖金,并在3年内取消晋升职务资格的决定。某乡政府认定二人未取得生育指标和领取准生证情况下,生育孩子,属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第23条规定,决定:征收二人超生费2048元,收取计划外怀孕费360元。

行政是否与国家相联,分为公行政与私行政。
↗国家行政
行政↗公行政 ↘社会行政
↘私行政→企业行政

(1)私行政:私人企业、组织、团体、单位等的执行管理活动。
(2)公行政:
①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②非国家公共组织行政:公共社团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行政。

行政:国家行政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2、行政关系
(1)外部行政关系
①行政管理关系
②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③行政救济关系

(2)内部行政关系
上下级关系:
①领导与监督关系
②直属关系
③垂直领导关系
④双重领导关系
⑤指导关系
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
①特殊劳动关系
②职务关系
③工作关系

叶必丰认为:必须从各部门法赖以存在并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现实基础---利益关系上分析部门法的基础。利益在总体上分为公共利益、个人利益,这样利益关系可以分为三大类: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

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宪法
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民法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行政法

3、行政法
——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盖尔亨?博耶:“行

政法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武器。”
内容 :
(1)行政组织法
(2)行政行为法
(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二)行政法的法源(渊源)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
5、条约与协定

(三)行政法律关系
1、概念
——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至少一方是行政主体。

(2)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①关系产生通常只需行政主体单方意思表示即可。
②行政主体比行政相对人享有更多的权利,行为效力更高。
(3)主体及其权、义的不可选择性。
(4)主体处分权的有限性。

案 例
2001年,19岁的小区交了4400元学杂费后,成为了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的一名学生。2003年7月17日,也是学校发放毕业证的前一天,小区收到了学校的勒令退学通知。小区追问原因。学校给出的答复是,区在校期间旷课45节,曾受“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后又殴打同学,学校据此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对此解释,小区认为在历年的学生学年鉴定表上,均认为他能遵守规章制度。如果旷课45节,如何能通过24门课程?小区据此认为,是学校在打击报复,因为就在毕业前夕,他曾对学校的教师资格提出过质疑。

他当时反映,学校严重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在第一学年安排他到中专性质的省财政学校住读,派没有高等教师资格的省财政学校中专教师为其授课进行高等教育。在第二学年,学校竟派一位没有高等学校老师资格的电工兼任班主任教师工作。但是退学已无法更改,小区决定诉诸法院。

小区在法庭上说,学校的行为损害了他接受高等教育的消费权益,同时还无任何事实依据地给他?°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的处分,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小区还认为,自己是学校教育的消费者,校方在收取巨额学费后,却以中专教师和电工为他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属于严重的欺诈行为,因此他要求学校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赔偿他的损失共8800元;另外小区还要求学校将毕业证发给他,并向其赔礼道歉。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几番争论:一是发放毕业证书行为是否属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属民法调整范围?二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是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认为,第一个争议焦点不属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颁发学业证书的行为体现的是双方的行政法律关系,

不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原告可以另提起行政诉讼。而原告要的赔礼道歉,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关于留校查看、勒令退学、拒发毕业证及是否侵犯名誉权等问题的证据、事实,法院不予审查认定。

同时法院还认定,广东省颁布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时间为2001年10月15日至31日。所以,在小区第一学期中,老师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违反规定。但直到第一学年结束甚至毕业时,这些教师还没有取得资格,这只能证明学校对聘任的教师未尽严格审查、审慎聘任的义务,违反了我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及《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学生不是消费者。原告不是消费者,被告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双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因此不适用该法。

法院据此认为,按《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又没约定的,可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故学校可通过减少学费承担其自身违约责任。原告第一学年交费4400元,其中学费2200元,被告应退还原告学费的30%即660元。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
(1)依法行政。 ——合法性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性
①事前控制:授权控制 。
②事中控制:程序控制。
③事后控制: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

(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①实施行政行为时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
②切实保障公民各项自由。
③切实保障公民各项政治权利。

2、行政公正原则
(1)实体公正
①依法办事,不偏私。
②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③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2)程序公正
①“不作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
②不单方接触。
③不擅自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案例
李某1999年下岗后开了一家百货商店谋生,该商店依法进行了工商与税务登记。李某每个月均按时交纳工商管理费并依法纳税,其生意一直不错。2001年2月13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名工作人员来到了李某的商店,以检查工作为名要求李某请他们吃饭,遭到了李某的拒绝,于是对李某怀恨在心。

2001年3月15日,全国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打假”活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名工作人员再次来到了李某的商店,认为李某涉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依法吊销了李某的营业执照,并作出当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其实,李某一直守法经营,从未经销过假冒伪劣产品。由

于李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致使其遭受了近10000元的损失:于是,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处以3000元的罚款属于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撤销。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案例
1991年洪水之后,安徽省某市夏阁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将该镇沿河万亩连圩大坝改造,拆除了顾张自然村多户村民房屋。1992年4月夏阁镇政府土地规划管理所根据镇政府的意见,就地安排拆迁户的建房用地,在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顾张自然村局部规划意见,并填报镇政府批准。

规划决定,拆除原告张某2间半房屋,在28米长、14米宽的土地上统一安排3户拆迁户和张某建房。张某房屋位于规划土地的北侧前端、规划后的沿街路边,位置较好。其房屋北端超出规划线0.75米,西侧超出规划线1.75米。

张某拒绝拆除其老房,将原有位置较好的宅基地让给其他拆迁户建房。镇政府则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于1993年6月3日作出责令张某限期拆除房屋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夏阁镇关于顾张自然村的局部建设规划履行了合法手续,张某依法必须服从规划。夏阁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张某房屋的处理决定是正确。遂判决:(1)维持夏阁镇人民政府1993年6月3日作出的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2)夏阁镇人民政府补偿张某拆房损失费300元。

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诉称其房屋不影响规划的实施,依法不需要拆除。夏阁镇政府辩称:规划履行了法定手续,拆除张某的房屋,统一安排拆迁户建房是执行规划的需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夏阁镇政府决定拆除张某全部房屋,并将张某原宅基地安排给其他拆迁户建房,其处理决定显失公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2项和《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限期自行拆除超出规划线部分的房屋。

3、行政公开原则
“暗箱操作容易滋生腐败,而公开行政是最好的防腐剂,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共识。”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①过程公开
②结果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①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
②执法行为的程

序、手续公开。
③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采取公开形式进行。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相关案例
2002年12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某市中学教师张岩,为查阅自家的房产档案已经“奋斗”了十年,但该市房地产管理局还是以“我们内部有规定,产权人一律不能查档”为由拒绝了她合理的查档要求。2002年10月18日,张岩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该市房地产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我国行政公开第一案
2004年5月10日,董某向徐汇区房地局申请查阅一处房屋的产权登记历史资料,董某称“该处房屋由其父于1947年以240两黄金从法商中国建业地产公司购买,自1947年9月1日起至1968年7月16日董某一家实际居住该房屋”。

针对董某的查阅请求,徐汇区房地局作出书面回复:“因该处房屋原属外产,已由国家接管,董某不是产权人,故不能提供查阅。”董某查阅房屋产权登记历史资料的目的在于获取该房屋历史上属于自己的证据,只是由于特殊原因被他人占用,从而为自己的民事诉讼提供充足证据。

对徐汇区房地局拒绝公开行为不服,董某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董某提起诉讼的理由是,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除公开的信息,其余政府信息应该按规定公开。

一审法院驳回了董铭的诉讼请求,董铭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6月21日,二审法庭上,被诉人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突然提出,上诉人要求查阅其父亲董其昌名下的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资料根本不存在。8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污染环境理当罚 程序不当被撤销
个体工商户陈立江于2007年5月22日开办滁州市南谯区担子塑料颗粒加工厂。在既未经过环评,又无环保设备的情况下开工生产,工厂废水直接向农田排放。2008年6月27日,南谯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通过调查,对其违法开工和生产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2009年,相关农户持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陈立江,要求赔偿污染损失。直到此时,陈立江才知自己受到过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陈立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随后,于6月19日取出水样,送滁州市环境监测站检测。结果显示,该厂所排废水污染严重超标。据此,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对陈立江作出行政处

罚:责令原告企业停止生产,定期补办环评手续;限期完成环评手续并申请环保部门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但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对陈立江不服行政处罚提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途径等加以明示告之。在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南谯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未找到原告本人,而将处罚决定书塞进工厂大门内,即视为送达。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立江申请开办的企业,没有履行环评手续即开工作业并造成污染事实存在,南谯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正当。但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未依法告知陈立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及期限,明显违反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同时也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据此,认定南谯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原告要求撤销,理由成立。 法院随即依法撤销处罚决定,并判决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效率原则
(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
(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
(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5、行政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法主体
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个人:国家公务员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中的恒定的一方,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

(一)行政机关
1、概念、性质、特征
(1)概念
——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性质
①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
——是执行机关
②相对于行政相对人
——是行政主体

(3)特征
①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②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③决策体制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④主动、经常和不间断的行使职能。
⑤经常、直接、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2、分类
(1)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依据:权限范围
一般行政机关:全方位。
部门行政机关:局部性。
(2)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
依据:管理的客体和内容
职能性行政机关:综合性、跨部门、跨行业的。
专业性行政机关:专门性、部门性、行业性的。

(3)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依据:行使职能情况及与行政相对人关系
专门执法机关:直接与行政相对人打交道。
普通管理机

关:不直接与行政相对人打交道。?

3、职责、职权
(1)职责
①保障国家安全。
②维护社会秩序。
③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④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⑤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2)主要职权
* ①行政立法。
* ②行政命令权。
* ③行政处理权。
* ④行政监督权。
* ⑤行政裁决权。
* ⑥行政强制权。
* ⑦行政处罚权。

4、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设置
(1)中央行政机关
A、国务院各部委:(共27个)
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

铁道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B、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署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旅游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C、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档案局 等

D、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气象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地震信息网、 新华通讯社、 中国工程院、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1982年,国务院100个部门裁了39个
* 1988年,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由原有的67个减为60个,国务院人员编制比原来减少9700多人;
* 1993年,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从原有的86个减少到59个,人员减少20%;

* 1998年,国务院40个组成部门,仅保留29个;
* 2003年,设立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组建商务部、国家药监局、安监总局等。
* 2008年,国务院部门调至27个, 正部级减少4个。

(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3)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


(4)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二)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①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②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③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④特别条件

(2)被授权组织的范围
①社会团体 :包括工、妇、残、律、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②企事业组织
公用企业:邮电、铁路、煤气、自来水
金融企业:银行
专业公司:烟草、煤炭、石油
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④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

(3)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①行使所授行政职能:为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②非行使所授行政职能:不具备行政主体地位。

李某诉某市铁路局案
1993年12月21日,某乡镇企业职工李某携带一箱酒精乘坐火车,为躲避检查,将其装在一装酒的纸箱内。在乘车途中,恰巧被列车员王某发现,随即要求开箱检查,李某不从,列车员王某便叫来列车长等人强行将纸箱打开。经检查纸箱内所装确是酒精。

列车长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国家《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的规定,遂作出决定,将该箱酒精全部没收。

李某不服。遂以某市铁路局为被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法院受理此案后,对于铁路局能否做被告产生了争议。一种意见认为,铁路局是运输企业,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3条的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据此,铁路运输企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应以铁路局为被告。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出于管理的需要,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特殊情况下委托给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是有限制条件的
(1)行政委托主体是有限制的,委托者必须是行政主体,否则不能称为行政委托。
(2)行政委托权力是有限制的,委托者必须在行政主体职权范围内进行委托,越权委托无效,而且受委托者不得将自己接受委托的职权和事项再自行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3)行政委托对象是有限制的,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方可接受行政委托,代委托者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权和从事某些行政

管理事务,从而成为受委托组织;松散的组织,如合伙组织、非正式组织,均不能接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而成为受委托组织。
(4)行政委托的事项是限制的,例如,行政管理职权中影响较小、程度较轻的部分,例如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或较低数额的财产罚,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代为行使,而人身罚和能力罚以及数额较大的财产罚,则不能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代为行使。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1、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实施行政委托的行政机关即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2、受委托组织应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如果受委托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办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委托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先负责赔偿,然后行使求偿权,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组织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3、由于受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纠纷或者争议,行政管理相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受委托组织不能以被告的身份应诉,只能由委托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因而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王某诉边防检查站案
某省新闻出版局将查处民航旅客携带非法出版物的权力委托给了某行政机关下属的机场边防检查站。2008年8月25日,委托期限届满后,该新闻出版局又将此项权力委托给了该省民航管理局公安处。2008年10月3日,该边防检查站查处了旅客王某携带的非法出版物,对王某罚款900元。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1、两项委托是否合法?
2、检查站的行为是否合法?
3、被告是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王某确有违法,法院该如何处理?
(三) 国家公务员
1、公务员制度概述
(1)概述
西方国家的现代文官制度:
基本原则:(1)竞争考试原则
(2)身份保障原则
(3)政治中立原则
(4)功绩原则

我国相关制度的变迁
荐举制、荫袭制、捐纳制、科举制
干部人事制度
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概念
《公务员法》第2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 特征:A、公务员是个人。这种个人属性,?使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与法律主体存在两种情况:
(1)以普通公民身份,?成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2)以公务人员身份,成为行政职务关系一方的组成部分。
B、公务员是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人员。
C、基于一

定公务身份关系是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基础。
D、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所代表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3)相关概念
政务类公务员 也称为特别职公务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通常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者决定产生,有一定的任期限制,并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进行管理。

业务类公务员 也称为一般职公务员,是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中的主要部分。主要通过考试或考核以委任形式产生,还有一部分通过聘任产生,一般没有任期限制,并依照《公务员法》等公务员法律规范进行管理。

领导职务公务员 指在一定的领导职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就是平常俗称的带“长”字的行政官员。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指担任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等职务的公务员。

2、公职关系

公务员因担任公共行政职务、执行公共行政任务而与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的规定:

(1)国家公务员所享有的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国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公职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A、产生
因公民被任用为国家公务员、取得国家公务员资格而形成。
《公务员法》: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宪法、有关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

的有关规定,导致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任用行为与程序有四种情形:
①考任。即国家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法》第21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②选任。
即国家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公务员。是一种传统的公职任用方式,具有高度的民主性,但易导致腐败、公务员素质下降。
我国目前只适用于对作为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领导职公务员的任用。
③聘任。
即行政机关通过与拟任公务员的公民签定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聘用前通常进行考试、审查、考核。
只适用于较小范围,我国聘任的公务员一般是有期限的,期满可以续订合同,多次续订合同后,可转入正式公务员系列,享受退休等相关待遇。
④调任。
即行政机关将行政系统外部(如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人员直接调入行政机关任职。
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以上(享受副处、副县级待遇)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人事管理关系)
A.考核。
范围:德、能、勤、绩、廉。
方式:平时考核、定期考核
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等次,并以此作为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B.奖励。
即行政机关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予以精神和物质鼓励的制度。
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若干类别和档次。

C.惩戒。
即行政机关对违反政纪的公务员通过给予行政处分以警戒的制度。
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若干档次。
D.晋升。
指行政机关依一定原则和条件提升公务员职务的制度。
第43—47条

E.回避。
对具有某种法定情形的公务员进行特殊任职安排,使其避开某种地区、某种岗位任职或避开参与某种公务处理的制度。

内 容:
a.职务回避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b.公务回避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C.地区回避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F、职位分类
G、任免
H、培训
I、交流
J、申诉
K、控告等。

特别劳动关系
即公务员从行政机关获得工资福利待遇而产生的关系。主要体现为:
A.工资。
B.福利。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为其提供的住房、交通、小孩入托等便利条件或补助以及各种带薪休假和培训进修等。
C.保险。
主要包括退休养老金保险、疾病医疗保险、伤残死亡保险。如公务员的生育保险,以及压编、裁员而失去工作和报酬的保险等。
《公务员法》第十二章

B、变更
公务员担任的职务的变动而导致其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某些变动。
导致公务员职务变动的法律事实主要有:转换任职、升职或者降职及其他引起职务发生变化的事实。?

C、消灭
依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灭,主要有五项:
①退休。
即达到法定年龄或符合法定其他条件,应当或可以退休。

条件:《公务员法》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②辞职。
公务员本人申请辞去所任职务。书面申请,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在3个月以内审批。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限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③辞退。
公务员具有某种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单方终止国家公职关系。
法定

情形: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④死亡。
自然终结。其所扶养的直系亲属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和其他保险待遇。
⑤开除。
公务员因违反政纪而被行政机关强制其退出公职系统,从而终止国家公职关系。

先育后婚考公务员被淘汰者
提起两起行政诉讼

徐州女考生王莹于2009年2月份,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单位是江苏铜山县检察院,王莹在笔试、面试、体检阶段都顺利通过,但在政审阶段由于王莹此前“未婚生育”,属非婚生育,最终被组织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被淘汰。

9月7日,王莹以该案件在徐州市有重大影响为由,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和有关资料,分别将中共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法院。王莹请求人民法院分别确认上述两单位的行为违法,并判决两单位公开赔礼道歉。

徐州中院在收到王莹的起诉状后进行了审查,认为“铜山县委组织部并非行政主体,其作出的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故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法院依法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

同时,徐州中院在9月15日向王莹送达了行政诉讼告知书,认为:王莹诉请确认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婚育证明”行为违法一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向有管辖权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徐州中院立案庭负责人解释说,王莹起诉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婚育证明”行为违法一案,本属于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王莹虽然认为有“重大影响”而到中院起诉,但鉴于媒体关注本身并不必然改变法院

的法定级别管辖限制,难以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重大影响”,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也是旨在释明纠纷应在法律框架内依法处理。 中国法院网

公务员考试第一名因政审被拒案
一审考生败诉
2006年11月,文成县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向社会招考录用32名公务员,其中招考人民警察3名。浙江理工大学应届毕业生阿锋报名参加此次考试,他报考了该县公安局计算机专业的职位。
成绩公布后,阿锋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综合成绩第1名,体检合格后,他被确定为1:1考察考核对象。

然而,2007年7月,在文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公务员录用名单中,却没有阿锋的名字。原来该局在考察中发现,阿锋的大舅父曾因滥伐林木在2004年10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阿锋报考时,其大舅父刚好还在缓刑考验期内。

阿锋说,如果在报名时,有关部门认定他不符合考试条件,那他毫无怨言。为何要等到考试结束后,才对他进行审查,告诉他不合格。
阿锋认为,按有关规定,缓刑期间属于考验期,不属于执行刑罚,有关公务员考试规定中的“正在服刑期”不等同于“缓刑考验期”,因此,人事部门认定其政审不合格是不对的。

该局在法庭上辩称,在政审考察期间,他们发现阿锋的父亲曾被判刑,其大舅父被判缓刑,还有一位叔叔涉嫌抢劫批捕在逃等,为此评定阿锋不适合做人民警察工作。这也是体现录用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这一特殊性职业的择优原则。

文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因此,阿锋不具备报考条件,该局的决定是正确的。

“身高歧视” 又一考生站出来
状告开县人事局

“执法者首先要文明执法,动口不动手,因而1.68米并不比1.60米有优势。”2009年9月3日,重庆晚报报道考生小孟状告开县人事局“身高歧视”后,因同一身高原因被刷下来的考生小唐也把开县人事局告了。不过,市人事局就此回应说,特殊岗位身高限制符合有关规定。

2009年9月3日,市人事局相关负责人在了解情况后释疑称,开县经委所招录的综合执法大队职员属于事业单位招聘,因执法监察人员是特殊岗位,有可能面对暴力抗法人员,所以对身高有特殊限制符合相关的规定。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称,事业单位在招录人员时有用人自主权,可以自行设定一些特殊要求。根据2005年11月人事部第6号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招录人员要适合岗位要求

的身体条件,这一条件就可包括身高、身体状况等。所以,开县人事局对招录执法人员身高要求1.68米以上符合这一规定。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对公民“平等权”分外关注,曾在2002年代理过轰动一时的公务员“身高歧视第一案”,然而他代理的包括“身高歧视案”在内的三件类似官司,都以原告败诉而告终。“尽管从判决结果来看输了,但是那几起案子所针对的歧视现象很快得到了纠正。”周伟教授说,现在除了极少数的确要求身高(如警察)的职位外,身高已经不再成为相关考核的必要标准。”
来源: 华龙网-重庆晚报
中国法院网

公务员“身高歧视第一案”

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而原告恰巧因为身高不符合该招聘单位的要求而丧失报名资格。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限制了他的报名资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其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2年1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重新刊登广告,删除了身高条件。原告对这一行为表示赞赏,同时也表示,为推进宪法诉讼,并不打算撤诉。

诉讼中,被告方答辩称,自己在媒体上刊登《招录行员启示》的行为不属于自己行政职责的范围,不是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更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另外,自己已于1月9日、1月10日分别在不同媒体上重新刊登了启示,对以前刊登启示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因而对原告方实体上的权利并没有造成事实上的侵犯。因此,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定认为,被告成都分行2001年12月23人对外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示》中对招录对象规定身高条件这一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亦不是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并且被告在该行为产生效力之前就已经自行修改了招录启示的有关内容,因而实际上并未给原告及其它相对人报名应试的权利造成伤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具有可诉性。据此,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蒋韬的起诉。

(四)行政相对人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1、权利

1)申请权
(2)参与权
(3)了解权
(4)批评、建议权
(5)申诉、控告、检举权
(6)陈述、申辩权
(7)申请复议权
(8)提起行政诉讼权
(9)请求行政赔偿权
(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2、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
(2)协助公务。
(3)维护公益。
(4)接受行政监督。
(5)提供真实信息。
(6)遵守法定程序。
(五)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行政法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监督: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
(2)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法院
①行政诉讼——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②司法建议——建议行政机关纠正不属于法院撤销范围的违法行政行为;建议处分在违法行政行为中有过错的国家公务员。

(2)检察院
①对严重违法乱纪,可能构成犯罪的国家公务员的监督。
②对劳改、劳教场所及管教人员实施日常监督。
3、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1)行政监察机关
内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
(2)国家审计机关
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
三、行政行为
(一)概念、特征
行政行为: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法律特征:从属性、单方性、裁量性、强制性、无偿性

(二)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标准: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
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行政相对人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标准:行为受法律规范羁束程度
(3)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标准:行为启动方式的不同。
(4)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标准:行为是否具备法定形式。

查询政策遭推诿
许昌农民状告政府部门不作为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月上旬,许昌县农民谢某了解到国家对生猪养殖有惠农、扶持政策,相关文件详细内容已转发到许昌市某部门。谢某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该部门提出了查阅、复制相关政策的请求,但工作人员

以种种理由推诿。

6月16日下午,谢某又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过邮政部门向该部门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然而,该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直到7月8日既未答复谢某,也没有向他提供申请所涉及的任何内容。7月9日,谢某再次来到该部门,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以需要继续请示主管领导为由推托。谢某遂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该部门告上法庭。

谢某认为,被告作为政府机关,故意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收到申请后一直没有向他公布相关政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开办养猪场。谢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书面道歉,并向他提供有关政策信息。

半年未予办证
购房人状告国土房产局不作为获支持

原告于女士于2007年9月26日购买了位于明光市桂花园商贸街一处四间主房二间偏房及院落。次日,于女士带着全部相关手续前往被告国土房产局申请所买房屋的土地转让登记,被告书面受理了申请并明确15日办理期限。五个多月过去了,国土房产局既未为于女士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也未书面答复该申请不能办理。于是,于女士一纸诉状将国土房产局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办理国有土地转让登记是被告的法定责任。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由于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判决被告国土房产局在六十日内对原告于女士请求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三)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
1、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
(2)权力要件: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识别因素:时间因素、岗位因素、职责因素、命令因素等。
(3)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
(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

何海波诉北京万春园公司案

1996年12月14日,出于好奇,北京大学学生何海波穿过北京圆明园结冰的湖面,进入北京万春园高级别墅区,被该公司保安处以罚款10元。何海波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万春园公司作为企业,无法律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故该公司仅根据其内部规定对何海波的罚款应予返还;何海波未经万春园公司许可,擅自进入该公司,影响了该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应受到批评。法院遂判决:北京万春园公司返还何海波人民币10元。

李某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案
某市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邵某在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车拦住,司机李某看到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什么事,邵某说:“这是禁行路,前面有车辆禁行标

志,没看见吗?”李某说:“对不起,真没看见。”在对话中,邵某闻到对方有酒味,便问李某:“你喝酒了吗?”李某回答:“喝了点啤酒,没事。再说你现在下班了,还管违章,这不是多管闲事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们交个朋友,以后有什么事找我。”

说完,递给邵某一张名片,就要开车走。邵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于违章,罚款50元。”随后拿出罚款单。李某想争辩,见围观群众越来越多,只好交了50元罚款。第二天,李某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罚款不合理为由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复议维持原决定。李某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罚款决定。

某甲诉某县工商局扣押摩托车案
某甲与某乙因做电脑生意发生债务纠纷。某甲欠某乙1.8万元,由于某甲长期拖欠不还,某乙便找到在县工商局企业登记科工作的高中同学刘某,请他帮忙解决问题,刘某答应为某乙帮忙追款。5月6日,刘某身着工商人员制服,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某甲带到某招待所询问两个多小时,并扣押了某甲的手机、摩托车等称作为抵押,令其5天内还款,否则将以经济诈骗论处。

某甲无奈,第二天将1.8万元还给某乙。但刘某只退还了手机,却迟迟不还摩托车。经过多次交涉,刘某一再推诿。某甲于是以县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县工商局致函人民法院,提出刘某行为系个人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受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身着工商管理人员制服,为逼迫某甲还债而扣押其手机、摩托车等的情况属实。

2、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
①行为主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②合议制行政主体应以会议形式作出行政行为。
③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身份。
(2)权限合法
①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
②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3)内容合法
①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意思表示真实、完整和确定。
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依据,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③行为目的符合立法本意。
(4)程序合法
符合法定方式、步骤、顺序、时限。

卢某诉宝安区运输局行政处罚案
2002年6月23日下午,卢某无证驾驶一辆黄河HHl25T两轮无号牌摩托车,在宝安区宝民一路西园招待所门口遇到宝安区运输局两名工作人员拦车检查。

宝安区运输局认为卢某所骑的摩托车没有缴纳养路费,不得上路,当场向卢某发出《深圳市交通行政处罚通知书》,交由卢某签名,并将通知书第一联送达卢某,同时暂扣了卢某所骑的摩托车。

6月25日,卢某按照该处罚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宝安区运输局处领取了处罚决定书。

宝安区运输局于2002年6月25日作出的0135583号《深圳市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为由,认定卢某违反了《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卢某处以罚款100元。

卢某于26日办理了处罚手续,支付了摩托车的拖车费和车辆保管费115元后,领回了摩托车。卢某接受处理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六),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按规定缴纳养路费造成欠缴养路费的,由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责令缴费义务人在7日内,补缴应缴的养路费,……对逾期仍不缴费的,并处以罚款。”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1、效力构成
(1)公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成立,无论是否合法,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
(2)确定力
——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3)拘束力
——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具有约束、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4)执行力
——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

2、无效、撤销与废止
(1)无效
①条件
A.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行政主体严重超越职权或受胁迫、欺骗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B.行政行为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形。
C.行政行为有犯罪情形或将导致相对人犯罪。
D.行政行为没有实施的可能。
②法律后果
自始至终无效,被该行为改变的状态尽可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

(2)撤销
①条件
A.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B.行为不适当。
②法律后果
A.自撤销之日失去法律效力。
B.因相对人过错或行政主体、相对人的共同过错而撤销,溯及行为作出之日。
C.因行政主体过错而被撤销,给相对人带来损失的应予赔偿。

(3)废止
①条件
A.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修改、废止或撤销。
B.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C.原定任务、目标已完成。
②法律后果
A.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B.因法律或政策依据变化而引起废止给相对人带来较大损失的,应予适当赔偿。

行政立法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规范性文
件行为
行 行政许可行为
政 行政确认行为
行 行政征收行为
为 行政给付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规划行为
行政奖励行为
行政裁决行为
行政强制行为

1、行政立法
(1)特征
①准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
A.立法主体:
B.调整对象:
权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项;
行政~——国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较为具体的行政事务。

C.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
权力~——仅次于宪法;
行政~——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D.立法程序:
权力~——注重民主;
行政~——注重效率。

E.司法适用:
权力~——法院审判根据;
行政~——行政法规是法院行政审判的根据,行政规章在审判中只起“参照”作用。
②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程序更严格,约束力更广泛,具有反复适用性。

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存冲突
交警按北京法规罚“的哥”被诉
2007年3月,杨某驾驶出租车在国家博物馆北门前的人行道上临时停车送客,随后被交警拦下,交警称杨某违章停车,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99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了200元罚款的决定。为此,杨某向北京市东城交通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但处罚决定被维持。杨某随后便将处罚他的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这份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败诉。

杨某不服,他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明确规定,对违法临时停车的处罚,交警应口头警告,而不是直接处罚2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国家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北京市实施办法。而且,杨某还发现,“北京市实施办法”的第80条其实也规定了对于轻微违法,交警将只纠违不罚款,但第99条却规定,临时停车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这个地方性法规自身就存在矛盾。于是,杨某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交警依法应该向其指出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立即驶离。而帅府园交通队无法说明杨某临时停车的行为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及北京市实施办法第80条的理由,因此,其直接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99条第2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有误。据此,二中院终审改判,撤销了帅府园交通队对杨某作出的处罚决定。

(2)分类
①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标准:立法权的取得方式
A.职权~:宪法和组织法
B.授权~:单行法律、法规或授权决议
②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标准:行政立法的功能
A.执行性~:执行和实现特定法律法规的规定
B.创制性~: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或变通个别规定

③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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