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WTO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中文版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ATS可能导致服务贸易自由化过 度,对一些国家的主导产业和服 务业造成冲击。
服务业发展水平差异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服务业 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可能 导致在GATS框架下处于不利地位。
增加服务出口机会
服务业监管挑战
GATS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更多服 务出口的机会,有助于增加外汇 收入和经济发展。
专家组程序
专家组程序是GATS争议解决 机制中的重要环节,旨在通 过专家协助解决争议。
成员方可以向秘书处提出书 面申请,要求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由各成员方推荐,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专家组程序包括书面和口头 阶段,最终形成专家组报告, 对争议进行裁决。
上诉机构程序
01
上诉机构程序是GATS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最 终环节,旨在通过上诉审议争议。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总结词
包括建筑设计、工程承包和建筑服务等。
详细描述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是指提供建筑设计、工程承包和建筑服务的行业。这些服务涉及到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 造,以及相关的土木工程和设备安装等。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性和功能性。
分销服务
总结词
包括批发、零售和物流等。
02
03
成员方可以针对专家组报告的裁决结果提出 上诉。
上诉机构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独立 人士组成,负责对上诉进行审理。
04
上诉机构程序包括书面和口头阶段,最终形 成上诉机构报告,对争议进行裁决。
05 GATS的影响和挑战
对全球经济的影响
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促进技术和服务创新
GATS通过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 了全球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个多边协议,旨在促进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化。
以下是GATS的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
一般义务:
1. 最惠国待遇: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国家的待遇相同,即不能歧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服务供应商。
2. 国民待遇:成员国应将自己国内的本国服务供应商与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一视同仁,即不能对外国服务供应商提供不平等的待遇。
3. 透明度:成员国应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国内服务规则和要求的足够信息,并及时公布任何新的或修改的规则。
4. 协商与协调:成员国应对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服务贸易的信息,并尽量就服务贸易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和协调。
具体承诺:
1. 准入市场:成员国承诺允许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进入其市场,提供特定的服务。
2. 国内规则:成员国承诺将其国内的规则和要求应用于外国的服务供应商,并不得限制它们提供的服务种类或数量。
3. 国内市场营销:成员国承诺不禁止或限制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在其领土上提供跨境服务或与本国服务供应商进行合作。
4. 优惠措施:成员国可以自愿提供对其他成员国的特殊待遇,例如减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服务供应商的国内规则要求等。
5. 引入限制:成员国可以限制或阻止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进入其市场,但应符合某些条件,例如公共安全、道德、公共利益等。
这些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旨在鼓励成员国之间相互开放服务市场,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服务贸易规则,促进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协定,二是部门协议[1],三是各成员的市场准入承诺单。
GATS概述《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条款由序言和六个部分29条组成。
前28条为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第29条为附件(共有8个附件)。
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和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最后条款等,其核心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及支付的款项和转拨的资金的自由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
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⑴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⑵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⑶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⑷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服务贸易总协定》列出服务行业包括以下12个部门:商业、通讯、建筑、销售、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娱乐、运输、其它,具体分为160多个分部门。
协定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普遍义务与原则,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措施步骤。
根据协定的规定,WTO成立了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协定的执行。
GATS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一条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最惠国待遇第三条透明度第三条之二机密资料的公开第四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第五条经济一体化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第六条国内法规第七条承认第八条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第九条商业惯例第十条紧急保障措施第十一条支付和转移第十二条保障收支平衡的限制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第十四条一般例外之二安全例外第十五条补贴第三部分具体承诺第十六条市场准入第十七条国民待遇第十八条附加承诺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第十九条具体承诺的谈判第二十条具体承诺表第二十一条承诺表的修改第五部分机构条款第二十二条磋商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和实施第二十四条服务贸易理事会第二十五条技术合作第二十六条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部分最后条款第二十七条利益的拒给第二十八条定义第二十九条附件GATS中文文本各成员协议如下:内容简介第一条范围和定义1.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2.为本协定之目的,服务贸易定义为:(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焦点问题: “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界限
“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 界限
GATS对“境外消费”方式的定义中并不包括消 费者跨境移动的因素。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该 因素的缺位使得 “境外消费”和“跨境提供”的 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当一成员境内消费者在国际 互联网上通过登陆另一成员境内的娱乐网站获取 在线视听服务时,如果该网站所附着的服务器也 位于提供者成员境内的话,究竟是属于“跨境提 供”还是“境外消费”?
《1993年列表指导方针》
从“哪些项目应被列入表中”和“如何将这些项目列表” 两大方面入手,对各成员应如何编制具体承诺表提供了比 较详细的指引。其目的在于帮助谈判各方准备其要价、出 价和具体承诺表,确保具体承诺的可比较性和明确性。 部分和分部门的划分应以秘书处修正的《服务部门分类表》 为基础。该分类表中的每个部门和相应的CPC编号相对应。 如果有必要对一个部门作进一步划分,应以CPC或其他公 认的国际分类(例如金融服务附件)为基础。如果某成员 想使用自己的分部门分类表或定义,其应按照前举例的方 式提供CPC索引号。如果这样做不可能,其应给出足够详 细的定义,以避免其承诺的范围有任何含混之处。
(WT/DS285/R, 10 November 2004, paras.6.76-6.82 )
上诉机构对这两份文件的定位:解释之补充资料
“专家组似乎认为,参加谈判的当事国要求编制和发布这些 文件并在准备自己的出价时使用这些文件,就表明他们已 经将这些文件接受为与条约有关的协定或文书,我们不能 同意这种理解。正如美国向专家组所指出的,美国和其他 一些谈判的当事国在《服务部门分类表》被提议时就明确 表示,尽管各当事国被鼓励遵循《服务部门分类表》的基 本结构,这并不意味着要用CPC的定义或其他‘特定术语’ 来约束各当事国,‘清单的结构也不属于谈判的事项’。 作为列表指导方针前言的解释性注释也明确规定,尽管其 意在协助‘负责编制承诺表的人’,这种协助‘不应被视 为对GATS的权威法律解释’。” “专家组在认定这些文件构成上下文时所作推理(我们认 为是错误的)的某些方面仍然证明了这些文件构成‘准备 工作’,是第32条意义上的与缔结GATS相关的‘缔约之 情况’。 ” (WT/DS285/AB/R, 7 April 2005, paras.175-177 )
WTO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中文版
GATS服务贸易总协议全文附件1B 服务贸易总协议本协议各会员:咸认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成长及发展与日俱增之重要性;冀望依透明化及渐进自由化原则建立一以扩展此项贸易为目的之服务贸易规则之多边性架构,并藉此促进所有贸易伙伴之经济成长及开发中国家之发展;期望在适度尊重国家政策目标之同时,透过连续多边谘商谈判,在互利基础上,增进所有参与者之利益,并确保权利与义务之整体平衡,以期早日达成服务贸易渐进式之更高自由化目标;承诺各会员有权为达成国家政策目标而对其境内服务之供给,予以管制并采用新法规,而且在现行各国有关服务业管理法规的发展程度参差不齐下,开发中国家对于行使此项权力尤有特殊需要;冀望能促进开发中国家参与服务贸易活动,并扩展其服务出口,尤其是希望藉由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及效率与竞争能力等以达成此一目标;鉴于低度开发国家特殊之经济情况及其发展、贸易与财政方面之需要,特别考虑其所面临之重大困难;兹同意如下:第一篇 范围及定义第一条范围与定义1.本协议适用于会员影响服务贸易之措施。
2.本协议所称服务贸易,谓:(a)自一会员境内向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会员境内对其它会员之消费者提供服务;(c)由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设立商业据点方式在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d)由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呈现方式在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
3.本协定:(a)称会员所采措施者,谓下列机关及团体所采取之措施:(i)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与机关;及(ii)经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或机关授权行使政府权力之非政府机构。
会员为了履行本协议之义务与承诺,应采取可行之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境内区域及地方政府与机关及非政府机构之确实遵循之;(b)称服务者,包括各行业提供之服务,但行使政府权力所提供之服务不在此限;(c)称行使政府权力所提供之服务者,谓非基于商业基础亦非与一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所提供之服务。
第二篇 一般义务及规定第二条最惠国待遇1.关于本协议所涵盖之措施,各会员应立即且无条件地对来自其它会员之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不低于该会员给予其它国家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之待遇。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Internation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GATS旨在鼓励并规范国际服务贸易,为参与国建立一个开放、透明、可预测的服务贸易环境,并保护各成员国在服务领域的利益。
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咨询服务等多个领域,涉及到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使用者之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然而,在过去,服务贸易面临着一系列的障碍和限制,如贸易壁垒、不公平竞争等。
为了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和解决这些问题,GATS应运而生。
目标与原则GATS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透明和可预测的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促进和保护服务贸易的自由与公平。
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GATS坚持原则:1.非歧视性原则:各成员国应平等对待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不得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采取不合理的差别性待遇。
2.透明度原则:成员国应向GATS提交有关其服务贸易措施的信息,使其他成员国有权了解相关政策和立法,避免不透明性带来的不确定性。
3.最惠国待遇原则:各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与本国服务供应商同等的待遇,不得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实施歧视性待遇。
4.市场准入原则:成员国应相互开放服务市场、取消或减少限制性措施,以便服务供应商能够自由进入市场并提供服务。
服务贸易规则GATS涵盖了广泛的服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服务、专业服务、电信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等。
针对不同的服务领域,GATS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以确保服务贸易的自由与公平。
国内油气开采服务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油气开采服务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服务领域。
G ATS鼓励各成员国之间加强合作,提供国际油气开采服务。
同时,GATS 规定了在本领域的市场准入、国内管制和规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则。
法条-入世议定书中文版
协议内容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
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 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完整版)中国入世协定书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2024修订版国际贸易合作合同
2024修订版国际贸易合作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双方1.2 合同标的1.3 合同价格第二条合同标的描述2.1 产品或服务概述2.2 数量与质量标准2.3 交付时间表第三条价格与支付条件3.1 定价条款3.2 支付方式3.3 发票与税务第四条交付与运输4.1 交付义务4.2 运输条款4.3 风险转移时间第五条质量保证5.1 产品标准5.2 检验与验收5.3 违约责任第六条知识产权6.1 所有权保留6.2 商标与专利6.3 侵权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双方违约情形7.2 损害赔偿7.3 合同终止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8.3 仲裁第九条适用法律9.1 法律选择9.2 法院管辖第十条合同修改与补充10.1 书面形式10.2 第三方权利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义务11.2 例外情况11.3 泄露后果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2.1 生效条件12.2 终止情形12.3 终止后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一般条款13.1 通知与联系13.2 完整协议13.3 继承与转让第十四条独立条款14.1 独立承包商14.2 不构成合伙14.3 非排他性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合同双方1.2 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为(产品或服务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具体产品或服务内容)。
1.3 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大写金额),即(小写金额)。
价格包含产品成本、利润、税费等所有费用。
第二条合同标的描述2.1 产品或服务概述本合同标的为(产品或服务名称),主要用于(应用领域或用途)。
2.2 数量与质量标准2.3 交付时间表第三条价格与支付条件3.1 定价条款本合同价格为(大写金额),即(小写金额)。
价格包含产品成本、利润、税费等所有费用。
3.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验收合格后(指定期限内)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如电汇、信用证等)。
3.3 发票与税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
GATT_关税贸易总协定_中英文版
5.在有关过境的费用、条例和手续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对来自或前往任何第三国的过境运输所给的待遇。
6.一缔约国对经由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的产品所给的待遇,不应低于这些产品如未经另一缔约国领土过境,而直接从原产地运到目的地时所应给予的待遇。但是,如果直接运输是某些货物在进口时得以享受优惠税率的必要条件或与缔约国征收关税的某种估价办法有关,则缔约国得保留其在本协定签订之日已实施的有关直接运输的那些规定。
7.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航空器的过境,但对空运过境货物(包括行李在内)则应适用 。
第六条 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
1.各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本条所称一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挤入进口国的贸易内,系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
8.(甲)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机构采办供政府公用、非为商业转售或用以生产供商业上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
(乙)本条的规定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的贴补,包括从按本条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入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国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贴补。
9.各缔约国认为,规定国内物价最高限额的管理办法,即使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对供应进口产品的缔约国的利益,可能产生有害的影响。因此,实施这种办法的缔约国,应考虑出口缔约国的利益,以求在最大可能限度内,避免对它们造成损害。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全文
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 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 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标准中文版全文)人民网北京1月25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今天全文公布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
今天播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全文如下: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024年版国际贸易合规WTO规则详解
2024年版国际贸易合规WTO规则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国际贸易1.3 WTO规则1.4 合规要求第二条: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卖方权利与义务2.2 买方权利与义务2.3 第三方责任第三条:货物描述与规格3.1 货物概述3.2 数量与质量3.3 包装要求第四条:价格与支付条款4.1 定价原则4.2 支付方式4.3 支付时间第五条:交付与运输5.1 交付方式5.2 运输责任5.3 保险责任第六条:检验与验收6.1 检验标准6.2 验收程序6.3 质量争议处理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卖方违约7.2 买方违约7.3 违约赔偿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协商解决8.2 调解程序8.3 仲裁条款第九条:适用法律与司法管辖9.1 适用法律9.2 司法管辖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修改10.3 合同终止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义务11.2 例外情况11.3 泄露后果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2 不可抗力后果12.3 不可抗力通知第十三条:辅助条款13.1 技术支持13.2 售后服务13.3 培训与交流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翻译14.2 附件说明14.3 合同修订记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买方支付相应价款的活动。
1.3 WTO规则1.4 合规要求合规要求是指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行业标准等要求。
第二条: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卖方权利与义务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数量和其他要求的货物。
卖方应提供完整的货物单据,并协助买方办理货物清关手续。
2.2 买方权利与义务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并接收货物。
买方应负责货物在境内的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确保货物安全、合规。
WTO及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WTO及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依据1994年签署的《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的宗旨是:“在发展贸易市场方面,应当按照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定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并扩大生产、货物与服务贸易的观点,为持续发展的目的以扩大对世界资源充分利用,寻求人类环境的保护和维护,并根据它们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加强采取相应的措施”,“有必要做出积极的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能获得与它们国际贸易额增长相适应和所需要的经济发展。
”WTO成立以来的实践说明:WTO基本履行了上述宗旨,在国际经济活动发展中发了重要作用,现简要介绍其机构、职能、协议和规则,并重点叙述一下与我国公交运输企业关的WTO/GA TS内容。
一、WTO的组织和机构及其职能设在日内瓦的WTO编织机构如图2-1所示。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图2-1 世界贸易组织结构图从图2-1中可以看到:缔约方部长级会议是WTO的最高权力机构,它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在闭会期间,则由各缔约方代表参加的总干事会执行部长级会议的职权。
总干事是WTO的最高行政长官,他全面负责WTO的日常管理工作,领导秘书处(WTO 日常工作机构)为各专门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提供就业服务并开展新闻、网络、翻印、文件处理等方面的业务。
WTO自1995年正式成立后,已有萨瑟兰(1995)、鲁杰兰(1995~1999)、穆示(1999~2002),先后担任总干事,素帕猜将于2002~2005年担任总干事。
WTO的主要职能是执行、管理和运作WTO协定及其各种协议并为进一步目标的实现提供方便框架.此外还与国际资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进行合作以协调全球性经济决策。
二、WTO协定与协议WTO文件体系由一个协定及4个附件构成。
现简介如下:WTO协定本身只有16个条款组成,对WTO组织结构、决策过程、成员资格、接受、加入和生效某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它的4个附件针对世界贸易关系分别作出了实质性规定,是WTO文件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服务贸易总协定2024版:跨境服务新趋势及合规要点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服务贸易总协定2024版:跨境服务新趋势及合规要点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服务贸易总协定2024版1.2 跨境服务1.3 新趋势及合规要点第二条适用范围2.1 双方义务2.2 服务领域2.3 例外情况第三条原则与规则3.1 非歧视原则3.2 市场准入原则3.3 最惠国待遇原则3.4 透明度原则第四条服务贸易自由化4.1 跨境服务提供4.2 商业存在4.3 自然人存在4.4 跨境支付第五条服务贸易限制5.1 一般限制5.2 特定限制5.3 例外限制第六条服务贸易承诺表6.1 具体承诺6.2 修改与增减6.3 承诺的实施与监督第七条争端解决机制7.1 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与运作7.2 调解与仲裁7.3 强制性仲裁第八条国内法规的遵守8.1 国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8.2 法规的透明度8.3 法规的符合性评估第九条国际合作与协调9.1 双边与多边合作9.2 区域服务贸易安排9.3 国际组织参与第十条服务贸易促进措施10.1 信息服务与咨询10.2 能力建设与技术合作10.3 服务贸易便利化第十一条特定服务领域11.1 金融服务11.2 电信服务11.3 运输服务第十二条例外与保障措施12.1 一般例外12.2 特定例外12.3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条款的生效与执行13.1 合同的生效13.2 合同的执行与监督13.3 违约与责任第十四条条款的修订与终止14.1 条款的修订14.2 条款的终止14.3 终止后的权利与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服务贸易总协定2024版1.2 跨境服务跨境服务是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跨境金融服务、电信服务、运输服务等服务。
1.3 新趋势及合规要点1.3.1 新趋势(a) 技术进步和数字化的推动下,跨境服务的形式和内容不断创新发展;(b) 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全球化进程加速,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逐渐提高;(c) 服务提供商和消费者对服务质量、效率和用户体验的要求不断提高。
国际贸易的中英文完整合同(2024版)
国际贸易的中英文完整合同(2024版)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甲方(出口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乙方(进口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向向乙方提供以下商品,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商品名称、规格及数量1.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商品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
1.2 商品规格为:________________。
1.3 商品数量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单价及总价款2.1 商品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件。
2.2 商品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元)。
第三条交货期限及方式3.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将货物交付给乙方。
3.2 货物交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
3.3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期交货,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双方可协商延期交货。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4.1 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并确认无误后,立即支付货款。
4.2 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现金支付。
4.3 货款支付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完毕。
4.4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货款,应按每日千分之________的逾期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5.1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质量合格、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和性能要求。
如有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2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
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一个重要协议,于1995年生效。
它是全球范围内对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制定的权威性文件,涉及了服务贸易的多个领域和方面。
本文将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目的是通过自由化和促进服务贸易的开放与发展,实现各成员国的综合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
它强调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性,以提升全球服务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GATS规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
其次,《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定义为边境交易和跨境供应的形式。
边境交易是指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存在地理上的障碍,而跨境供应是指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之间没有地理上的障碍。
协定提出,成员国应尽量消除或减少这些障碍,以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第三,《服务贸易总协定》还规定了几项原则,以保障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个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商应给予与本国服务提供商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个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商应给予与本国服务提供商相同的待遇,即不得歧视。
这两个原则的存在,确保了在服务贸易中的公平竞争和平等待遇。
第四,《服务贸易总协定》还包含了一套规则,用于指导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政策制定和管理。
这些规则涵盖了市场准入、国内管制、国有事业的管制等方面。
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场准入规则和国著事业的管制规则。
市场准入规则要求成员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国服务提供商开放市场,并尽可能减少各种限制和歧视行为。
这些限制包括许可和资质要求、数量和资本要求、地域限制等。
成员国需要根据国际贸易规则,逐步放宽或取消这些限制,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国著事业的管制规则要求成员国管制国有事业时,要遵守公平、透明、无歧视的原则,以确保各国服务提供商在国内市场上公平竞争的平等条件。
WTO术语中英对照
W T O 简明术语(中英文对照)Ad valorem tariff 从价税Agreement on Agriculture《农业协议》Anti-dumping duty反倾销税Appeal(争端解决)上诉ATC--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纺织品与服装协议》Bound level约束水平Compensation补偿Consensus协商一致Consultation磋商Countervailing duty反补贴税Customs valuation 海关估价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争端解决机构Dumping倾销Export subsidy出口补贴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服务贸易总协定》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政府采购Import licencing进口许可Import substitution进口替代Import surcharge 进口附加税Market access市场准入Market price support市场价格支持Material injury实质损害MFN--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最惠国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国民待遇Non-actionable subsidy(补贴协议)不可诉补贴NTMs--Non-tariff measures非关税措施Plurilateral agreement诸边协议Prohibited subsidy(补贴协议)被禁止的补贴Protocols议定书PSI--Preshipment inspection装运前检验Rules of origin原产地规则Safeguard Measures保障措施Schedule of concessions承诺减让表Specific tariff从量税SPS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Subsidy补贴Tariff binding关税约束承诺Tariffication 关税化TBT--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技术性贸易壁垒TPRM--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ransparency透明度TRIMs--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设施TRIPS--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Q--Tariff rate quotas/tariff quotas关税配额Waiver(WTO义务的)豁免WTO--World Trading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Ad valorem Tariff 从价onTextiles and Clothing (ATC)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nti-dumping Duty 反倾销税Arbitration 仲裁Balance-of-payments(BOP)Provisions 国际收支条款Ceiling Bindings (关税)上限约束Conciliation 调解Compensation 补偿Consensus 协商一致Countervailing Duty 反补贴税Customs Valuation 海关估价de minimis 微量Export Subsidy 出口补贴GATT1994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Exceptions 一般例外Illustrative List 例示清单Import Licensing 进口许可Import Surcharge 进口附加税Infant Industry 幼稚产业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s)知识产权Market Access 市场准入National Treatment 国民待遇Non-actionable Subsidy 不可诉补贴Non-tariffs Measures(NTMs)非关税措施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整理课件
12
(3).Browning and Singelmann(1975): 分配性、生產性、社會、個人服務; (4).美國專門術與評估處(1987): 以知識為基礎、傳統服務; (5).國際貨幣基金會(1993): 國際收支帳統計資料 分為11種服務類別;
整理课件
13
2、GATS對服務類別的規定:
整理课件
8
(2).服務貿易的定義: Nicolaides(1990)基於服務的同步性 Sampson and Snap(1985) 提供者與消費者面對面接觸。
整理课件
9
2、GATS的規定
(1).GATS§1(3)b: 服務為除執行政府功能 而提供的服務以外之各項服務。 (2).GATS§1(2):服務貿易包括 境外提供服務、境外消費、 設立商業據點、自然人呈現。
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
一、GATS制定的原因 二、服務與服務貿易定義的爭議 三、服務類別範圍的爭議 四、GATS的適用範圍 (§1(1)) 五、GATS的架構與規範 六、GATS的主要規範 七、服務措施如不符GATS的主要規範 八、新回合談判GATS新議題
整理课件
1
GATS之目的:
(1).以服務行為為分類標準, 而非服務行業; 服務類別中排除政府服務。
整理课件
14
(2).概括式服務類別表: 例示11項大類服務: 商業、電訊、營建、行銷、 教育、環境、金融、 健康及社會、觀光及旅遊、 娛樂文化及運動、運輸服務, 其他服務為第12項大類服務。
整理课件
15
(3).參考聯合國重要產物暫行分類表 (CPC)將12項主要服務項目、 54項中類服務、 155項細類服務等 涉及服務行為的600多種服務行為。
gats中英文对照
gats中英文对照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英文缩写。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个重要协议,旨在促进全球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下面是GATS的中英文对照: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WTO,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rade in Services,服务贸易。
Agreement,协定。
Members,成员国。
Commitments,承诺。
Schedules of Specific Commitments,具体承诺表。
Most-Favored-Nation (MFN) Treatment,最惠国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国民待遇。
Market Access,市场准入。
Domestic Regulation,国内管制。
Mode of Supply,供应方式。
Cross-Border Supply,跨境供应。
Consumption Abroad,境外消费。
Commercial Presence,商业存在。
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存在。
Sectoral Coverage,部门覆盖范围。
Telecommunications,电信。
Financial Services,金融服务。
Transportation Services,运输服务。
Professional Services,专业服务。
Modes of Supply,供应方式。
Mode 1: Cross-Border Supply,模式一,跨境供应。
Mode 2: Consumption Abroad,模式二,境外消费。
Mode 3: Commercial Presence,模式三,商业存在。
2024年国际贸易合作框架合同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国际贸易合作框架合同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合同双方1.2 合同标的1.3 合同价格第二条合同产品的描述2.1 产品规格2.2 产品质量标准2.3 产品交付期限第三条数量和交付3.1 产品数量3.2 交付地点和方式3.3 延迟交付的后果第四条价格和支付条件4.1 产品价格4.2 支付时间表4.3 支付方式第五条质量保证5.1 产品合格标准5.2 质量问题处理5.3 退货和赔偿条件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合同双方的责任6.2 违约赔偿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仲裁程序7.3 法律适用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变更程序8.3 合同终止条件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9.2 保密义务9.3 例外情况第十条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事件10.2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合同附件12.2 通知程序12.3 合同修改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3.1 签署程序13.2 合同副本第十四条最终条款14.1 完整协议14.2 合同修改权14.3 合同的语言版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合同双方1.2 合同标的1.3 合同价格产品价格为附件二中所列明的价格。
该价格为不含税、不含运费的交货价格。
第二条合同产品的描述2.1 产品规格产品规格、性能参数等详见附件一。
2.2 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标准。
2.3 产品交付期限产品交付期限为合同签订后__个工作日。
第三条数量和交付3.1 产品数量产品数量详见附件一。
3.2 交付地点和方式产品交付地点为买方指定的目的地。
交付方式为海运、空运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3.3 延迟交付的后果若卖方延迟交付产品,应按延迟部分产品金额的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GATS服务贸易总协议全文附件1B 服务贸易总协议本协议各会员:咸认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成长及发展与日俱增之重要性;冀望依透明化及渐进自由化原则建立一以扩展此项贸易为目的之服务贸易规则之多边性架构,并藉此促进所有贸易伙伴之经济成长及开发中国家之发展;期望在适度尊重国家政策目标之同时,透过连续多边谘商谈判,在互利基础上,增进所有参与者之利益,并确保权利与义务之整体平衡,以期早日达成服务贸易渐进式之更高自由化目标;承诺各会员有权为达成国家政策目标而对其境内服务之供给,予以管制并采用新法规,而且在现行各国有关服务业管理法规的发展程度参差不齐下,开发中国家对于行使此项权力尤有特殊需要;冀望能促进开发中国家参与服务贸易活动,并扩展其服务出口,尤其是希望藉由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及效率与竞争能力等以达成此一目标;鉴于低度开发国家特殊之经济情况及其发展、贸易与财政方面之需要,特别考虑其所面临之重大困难;兹同意如下:第一篇范围及定义第一条范围与定义1.本协议适用于会员影响服务贸易之措施。
2.本协议所称服务贸易,谓:(a)自一会员境内向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会员境内对其它会员之消费者提供服务;(c)由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设立商业据点方式在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d)由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呈现方式在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
3.本协定:(a)称会员所采措施者,谓下列机关及团体所采取之措施:(i)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与机关;及(ii)经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或机关授权行使政府权力之非政府机构。
会员为了履行本协议之义务与承诺,应采取可行之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境内区域及地方政府与机关及非政府机构之确实遵循之;(b)称服务者,包括各行业提供之服务,但行使政府权力所提供之服务不在此限;(c)称行使政府权力所提供之服务者,谓非基于商业基础亦非与一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所提供之服务。
第二篇一般义务及规定第二条最惠国待遇1.关于本协议所涵盖之措施,各会员应立即且无条件地对来自其它会员之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不低于该会员给予其它国家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之待遇。
2.会员得实行与第1项不一致之措施,若该措施已列入有关豁免第二条义务之附件且符合其条件。
3.本协议条款不应解释为禁止会员,为促进仅限于邻近边界地区当地所供给及消费之服务的交易,而给予其邻接国优惠待遇。
第三条透明化1.除紧急情况外,各会员应将涉及或影响本协议运作之所有一般性适用之相关措施,实时且至迟在生效前公布,会员亦应公布其所签署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之国际协议。
2.第1项之公布无法以出版品方式实施时,该项信息应利用其它方法使公众得以取得。
3.各会员应实时且至少每年一次,就重大影响其依本协议对服务贸易所作特定承诺之所有新订或增修之法律、命令或行政准则,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4.各会员对其它会员所有请求提供第1项所指之一般性适用措施或国际协议之特定信息,应立即答复。
各会员亦应设立一或多个查询点,俾响应其它会员之请求对所有前述事项及第3项所要求通知事项提供特定信息。
该等查询点应于「设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以下简称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二年内设立。
对于个别开发中国家会员设立该等查询点之时间限制可经协议给予适当弹性。
该等查询点毋须为法律及命令之保存场所。
5.各会员得将其认为其它会员所实行影响本协议运作之措施,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第三条之一机密信息之揭露机密信息之揭露,有妨碍法律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或不利于特定公营或民营企业合法商业利益之虞者,不得要求本协议会员提供。
第四条增进开发中国家之参与1.为增进开发中国家对世界贸易之参与,应由不同会员依本协议第三篇及第四篇之规定,透过已谘商定案之特定承诺促成下列事项:(a)经由商业基础取得技术,强化其国内服务能力,以及其效率与竞争力;(b)改进其接近营销管道与信息网络之机会;及(c)将有利于其出口的行业及供给方式之市场开放予以自由化。
2.已开发国家会员及其它会员在可能范围内,应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二年内建立联络点,以协助开发中国家会员之服务提供者就其个别市场取得下列相关信息:(a)服务供给中有关商业及技术层面之信息;(b)专业资格之登记、认许及取得;及(c)服务技术之取得。
3.在执行第1项及第2项时,对低度开发国家会员应予特别优先适用。
鉴于低度开发国家之特殊经济情况及发展,以及贸易及财政需求,对其接受已谘商定案之特定承诺之重大困难应给予特别考虑。
第五条经济整合1.本协议不得妨碍会员加入或签署其它以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的之协议。
但该协议应符合下列条件:(a)涵盖大多数行业1,且(b)透过下列方式,对前款所涵盖之行业,于缔约成员间削减或删除第十七条所规范之大部分歧视性措施:(i)删除现行之歧视性措施,且/或(ii)禁止实行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
上述规定应于该协议生效时或于一合理期间内实施。
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第十四条之一所允许之措施,不在此限。
2.评估是否符合第1项第(b)款之条件时,得考虑该协议对相关国家间更广泛经济整合或贸易自由化过程之关系。
3.(a)开发中国家为第1项所指协议之成员者,应依据有关国家之开发程度,就整体及个别行业部门,弹性适用第1项中特别是第(b)款所规定之要件。
(b)若第1项所列协议仅涉及开发中国家者,得不适用第6项之规定,而给予该协议会员之自然人所有或控制之法人更优惠之待遇。
4.第1项所指各项协议应旨在便利其成员间之贸易,对该等协议以外之本协议会员,于相关之行业部门,整体而言不得设立相较于该协议适用前更高程度之服务贸易障碍。
5.若因第1项所指协议之签订、增补或重大修正,本协议会员拟撤回或修改特定承诺致与其承诺表所订内容及条件不符时,应于九十日前提出该撤回或修改之通知,并应适用第二十一条第2项、第3项及第4项规定之程序。
6.本协议其它会员服务提供者依据第1项所指协议成员之法律所设立之法人,在该等协议缔1本条件系基于行业数目、受影响贸易量及服务提供模式考虑;为符合本条件,协议不得预先排除任何服务提供模式。
约成员境内从事实质营业者,应享有该等协议之待遇。
7.(a)本协议会员为第1项所指协议之成员者,应将该等协定或其增补、重大修正,实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该等相关信息,经理事会要求者,并应予以提供。
理事会得设立一工作小组审查该等协议及其增补或修正,并就该等协议是否与本条之规定相符,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b)第1项所列协议系依时间表履行时,本协议会员为该等协议之成员者,应定期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其履行情形。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得设立工作小组审查其报告。
(c)若理事会认为合适,得依第(a)款及第(b)款所设立之工作小组所作报告,向各成员提出建议。
8.本协议会员为第1项所指协议之成员者,对本协议其它会员自该项协议所获得之贸易利益,不得请求补偿。
第五条之一劳动市场整合协定建立完全整合2劳动市场之协议符合下列事项者,本协议不得禁止会员加入之:(a)免除该协议成员之公民居住及工作许可之要求;(b)已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第六条国内规章1.对已提出特定承诺之行业,各会员应确保其影响服务贸易之所有一般性适用所有措施是以合理、客观且公平之方式实施。
2.(a)会员应维持或尽速制定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或程序,俾在受影响之服务提供者要求时,对影响服务贸易之行政处分实时提供审查及适当之救济。
对该等程序未能独立于作成有关行政处分之机关者,会员应确保该等程序确实提供客观且公正之审查。
(b)第(a)款之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会员制定与其宪政结构或法律制度不一致之裁判或程序。
3.特定承诺中之服务应先申请许可始得提供者,会员之该管机关,应于依据其国内法令规定,申请案完备后之合理期限内,通知申请人有关该申请案之结果。
申请人有所请求者,会员2通常此等整合赋予缔约成员之公民自由进入其它成员就业市场之权利,包括与支薪条件、其它雇用及社会福利条件有关之措施。
该管机关应提供申请人有关该申请案情况之信息,不得有任何不当之延误。
4.为确保有关资格要件、程序、技术标准及核照条件等措施,不致成为服务贸易不必要之障碍,服务贸易理事会应经由其设立之适当机构制订必要规范。
该规范尤其应确保上述措施系:(a)基于客观及透明之标准,例如提供服务之资格及能力;(b)不得比确保服务质量所必要之要求更苛刻;(c)就核照程序本身而言,不得成为服务供给之限制。
5.(a)在会员已提出特定承诺之行业部门,于依照第4项所制订之规范未生效前,该会员之核照、资格条件及技术标准之适用,不得以下列方式使该特定承诺失效或减损:(i)不符合第4项第(a)款、第(b)款或第(c)款规定之标准;且(ii)于该会员为该等行业提出特定承诺时,所无法合理预期者。
(b)评估会员是否履行第5项第(a)款义务者,应考虑该会员所适用相关国际组织3之国际标准。
5.与专业性服务有关之行业已被提出特定承诺时,会员应提供适当程序,以验证其它会员专业人员之能力。
第七条认许1.为使服务提供者符合该会员所要求之所有或部分应具备之许可、核照或检定之标准或要件,并符合第3项之规定,会员对在特定国家取得之学位、经历、资格、执照或证书得予以认许。
此类经由调和化或他法获致之认许得依据与相关国家之协议或协议,或单方自主给予等方式达成。
2.会员为第1项所述协议或协议之成员者,不论其为现存或将来订立者,该会员应提供其它有兴趣之会员适当机会,以谘商其加入该协议或协议,或谘商其它相当之协议或协议。
会员系单方自主地给予认许者,应提供适当机会予其它会员,以证明在其境内取得之学位、经历、执照、证书或所取得之资格,应予认许。
3.会员于给予认许时,不得使适用于服务提供者之许可、核照或检定等之标准或要件,在各国间造成差别待遇或造成服务贸易之隐藏性限制。
4.各会员应:3「相关国际组织」,系指至少所有世界贸易组织会员皆得成为会员之国际性机构。
(a)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日起十二个月内,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其现行认许措施,并说明该等措施是否系以第1项所指协议或协议为基础;(b)于谘商第1项所指协议或协议前,应尽早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以提供适当机会予其它会员,俾于进入实质阶段前,表达其参与此项谘商之兴趣;(c)当采用新认许措施或对现行认许措施重大修正时,立即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说明是否系以第1项所指协议或协议为基础。
5.于适当情况下,认许应以多边同意之准则为基础。
会员应于适当个案中,致力与相关之政府间及非政府组织合作,俾建立及实行共同之国际认许标准及要件,以及相关服务贸易及专业实务之共同国际标准。
第八条独占及排他性服务提供者1.会员应保证在其境内之所有独占性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提供独占服务时,并未违反其基于第二条及特定承诺之义务。
2.会员之独占性服务提供者直接或经由其子公司提供其独占权利以外之服务,而从事属于该会员特定承诺范围内之竞争时,该会员应保证该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不滥用其独占地位,从事抵触其特定承诺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