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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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57号【发布日期】2004-07-02【生效日期】2004-07-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山西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晋政办发〔2004〕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二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组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不含地方金融类企业,含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一)原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全部职能。

(二)原省经贸委承担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

l、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牵头组织企业集团的组建工作;研究指导国有企业的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扭亏脱困工作。

2、指导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研究提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省企业兼并破产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4、负责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统一规划、指导和实施工作。

(三)原省经贸委管理的省煤炭工业局和机电、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纺织六个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参与、协助省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其他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总会计师制度。

总会计师是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是我国加强经济核算,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一项重要经验。

上世纪50年代我国就开始借鉴前苏联的经验试行总会计师制度。

1963年国务院批转试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在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和联合企业所属厂矿)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也对总会计师作了相关规定。

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

1990年国务院发布《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1999年修订后的《会计法》又肯定了设置总会计师的体制,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设置总会计师制度,目的是更好地规范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经营和管理风险,完善决策机制。

二、必须设总会计师的单位。

与《会计法》相一致,《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是,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大中型企业一般生产经营规模大,在经济核算组织、资金调配等方面要求高,有必要设置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会计师,协助单位负责人搞好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本条还界定了“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这样一个范围。

所谓国有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全部资本是由国家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的企业,企业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其资本金和全部资产的所有权都归国家。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晋国资发(2006)7号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股权投资;(四)其它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山西国企国资改革实施方案

山西国企国资改革实施方案

山西国企国资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山西省是中国重要的能源和工业基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在山西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山西国企国资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推动国企国资改革,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山西省制定了国企国资改革实施方案。

二、改革目标。

1. 提高国有企业效益。

通过改革,提高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盈利能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提升。

2. 深化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本监管体系,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和运营效率。

3. 推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

优化国有企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升级,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

4. 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三、改革举措。

1. 深化企业改革。

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激发国有企业活力,提高经营效率。

2.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激励机制,提高国有企业治理水平和决策效率。

3. 加强资产管理。

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监管、流转和退出机制,推动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增值管理。

4. 推进国有企业重组。

通过兼并重组、产权交易等方式,促进国有企业优势互补,提高整体竞争力。

5. 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和资产流动的监管,防范各类风险。

四、实施保障。

1. 加强政策支持。

出台支持国企国资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为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2. 完善法律法规。

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方向和具体要求。

3. 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

通过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提高社会各界对国企国资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五、总结。

山西国企国资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山西省在国企国资改革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8•【字号】晋政办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5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企业:《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山西省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代表省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级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包括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晋政办发〔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7日山西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实现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目标,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各级人民政府直接出资或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生产经营正常的国有企业(不含金融、文化企业)。

长期停业歇业、资不抵债、低效无效的企业和僵尸企业不在改制范围,由其出资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现市场化、法治化出清。

二、目标任务2017年底前,列入改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三、改制方式改制可采取独立改制、重组、兼并、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等多种形式进行。

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的公司制企业。

四、规范操作(一)制定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明确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晋政发〔2003〕1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晋政发〔2003〕1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遏制土地违法违纪问题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土地统一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期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

各市(地)、县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项目供地必须遵循节约用地原则,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批准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要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城市建设用地凡能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首先利用闲置土地。

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重新安排利用。

对闲置土地较多的市(地)、县,要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必要时暂停该地区一般性项目的用地审批。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管理土地资产的职能,严格实行土地出让金由“土地部门一家收、财政部门一家管、政府一支笔批”的管理体制,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代收代管和坐收坐支,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二、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力度除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它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8•【字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登记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省国资委2006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规范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文号:晋国资发[2010]27号发文部门: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2010-11-15编辑时间:2010-12-23实施时间:2010-11-15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山西发文内容:各监管企业:近年来,省监管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对外捐赠活动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了《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规范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引导省监管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企业。

各监管企业应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对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规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明确对外捐赠工作的管理部门;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

各监管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不得将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和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和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和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12•【字号】晋政发[2001]37号•【施行日期】200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和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1〕37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和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和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行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要求,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为进一步探索和建立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加快政企分开步伐,确保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到位,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授权方)决定选择一批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和大型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被授权经营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特制订本办法。

二、授权经营的基本条件。

被授权经营公司必须具备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基本条件。

被授权经营公司中生产性企业资产总额一般应在30亿元以上,大型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参照上述标准确定,高科技企业可适当放宽。

被授权经营公司必须先进行改制或与授权同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授权经营的形式和内容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形式是:(一)省人民政府对大型或特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单独授权。

(二)省人民政府将相关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大型、特大型企业或国有资产经营(控股)公司。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本决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本决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和管理监督职责的省内、省外和境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含文化企业、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

二、省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应当围绕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全方位,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稳步推进,依法、正确、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

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

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

山西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如何进行的?下文是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山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03年11月21日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第八届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努力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国有企业改革有较大的突破,经省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国有资本的流动重组,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使国有资产在合理流动和市场竞争中保值增值。

坚持“有进有退”和“改革、发展、稳定相互促进”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培育发展大企业集团,加快国有中小型企业退出步伐,加快劣势国有企业破产重组步伐,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加大就业和社会保障力度。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二)到2007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充分利用国有股退出的资金发展符合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方向的产业。

省属企业国有股比重减少30%;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减少20%;市县营国有企业的国有股退出8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2•【字号】政办发[2004]89号•【施行日期】200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4]8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山西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为了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核实资产质量,推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改革改制,并为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条件,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11月开始,分期分批组织全省国有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清产核资工作目标全面摸清国有资产和企业的“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为企业改制奠定基础;全面清查核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清查核实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二、清产核资的工作对象和内容清产核资工作按国有企业出资人不同,分别由省和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实施。

省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除地方金融类企业外,省直各部门所属的和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市、县级清产核资的对象,可参照省级清产核资方案予以明确。

省级第一批清产核资的企业是,省国资委目前监管的企业和按“三定”方案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企业(含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具体名单由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产办)会同省编办确定)。

各市清产核资工作,由各市根据自己的情况,按照本《意见》精神确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0•【字号】晋政办发[2004]79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企业(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是我省各行业的排头兵,在全省国有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搞好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保障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但重特大事故仍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管理,增加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一)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党政工团各方面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制度,经常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企业党委、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省属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以及《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16•【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施行日期】1996.05.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现发布《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企业财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政企职责分开;(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四)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六)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财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决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资产监管方面的职责是:(一)制定本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二)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本级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参与审定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决定和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销、被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三)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等基础管理工作;(四)制定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效益;(五)组织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或股权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凡涉及有中央或上级政府投资的企业,地方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作出有关企业产权变动的决定前,应报经中央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经营机构或监督机构同意。

山西国有大中型企业地位、问题、对策

山西国有大中型企业地位、问题、对策

作者: 李天瑞
作者机构: 山西省经贸委
出版物刊名: 晋阳学刊
页码: 3-6页
主题词: 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企业;技术改造;大型企业集团;山西;人本管理;社会保障体系;现代企业制度;历史遗留问题;工业企业
摘要: 山西国有大中型企业地位、问题、对策李天瑞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结合山西省的实际情况,对如何正确认识国有大中型企业,如何加快国有大中型业的改...。

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民主党派机关。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的调拨;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以及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废,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损,指单位资产发生货币资金损失、呆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改变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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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晋国资分配函[2005]5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6.20
【实施日期】2005.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有关情况调研的通知
(晋国资分配函[2005]56号)
各地级市国资委(经贸委)、省属企业:
主辅分离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省政府将主辅分离已经列入今后三年国企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

为了全面推进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摸清国有企业的辅业状况,结合晋国资分配[2004]113号文的精神,省国资委研究决定于6月下旬会同有关部门对省属企业进行调研,并要求各市国资委(经贸委)同步对市县两级国有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研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省、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二)内容:
1、企业主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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