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的检测及处理暂行规定
关于学位不端论文检测及论文送审的规定
信电学院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论文送审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工作,净化学术环境,促进学术诚信,对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论文送审特作如下规定说明:一、学术不端检测1、学院由专人使用系统,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不向媒体扩散。
2、每次申请毕业(学位)的人员,每人只有1次检测机会。
3、所有待检测的论文以WORD和PDF(应为所有论文的完整版)两种电子文档形式应在当年规定的提交送审论文期限之前2天发送到dgnh2006xz@邮箱中,过期责任自负。
4、凡在论文中为避免高重复率面进行的各种文字加工处理现象(如文字用公式编辑、图片编辑等),一经查出即视为检测不合格论文,取消本年度检测资格,不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5、检测结果说明:●对于检测结果重复率小于10%且结论部分重复率小于5%的学位论文,直接送审。
●对于检测结果重复率在10~30%之间,且结论部分重复率小于5%的学位论文,要求写出结果报告分析说明,说明重复部分的具体原因,如是否为基本概念、定义定理及公式、不能更改的硬件环境、参数说明等。
扣除上述难于更改的部分,总重复率应在10%以内,经导师签字同意后,报学院,由学院决定是否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对于检测结果重复率大于30%或者结论部分大于5%的学位论文,本学期不予送审。
6、学院将对提交的学位论文最终版(答辩结束后向学位办所提交的电子文档)进行抽查,如发现与所检测的版本差异较大(指最终版的重复率高于检测结果),学院将撤消本期的送审及答辩结果,取消当年毕业和学位的申请。
二、论文送审1、所有提出申请学位的论文全部实行双盲评审制度。
2、学院论文送审数量为硕士2份,由学院统一外送。
3、学术不端检测上传论文直接作为学校及学院送审论文使用,博士生在送交论文的同时还需送交填写好的“博士论文创新性评价表”(一式5份,网上下载),在学术不端检测时随论文一同发送到dgnh2006xz@邮箱。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年5月修订)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20XX年5月修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20XX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杜绝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XX]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XX]9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违反正当程序或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八)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三条加强自律与他律,杜绝、防范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学位申请人应有学术自律意识,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学术研究,保证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位论文的写作;导师应加强学术规范的指导,严格要求与把关,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品质;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已获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二章审查及结果认定第五条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采取如下方法:(一)利用检测软件等技术手段对学位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二)实行学位论文校外双盲评审;(三)其他合理手段。
上述方法同时使用,技术手段与专家审定相结合,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第六条我校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接受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经导师审定过的学位论文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用于相似性检测及双盲评审。
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实施办法
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树立求实、诚信、向上的学术风气,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检测手段学校引进并启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测。
二、检测范围与内容(一)检测对象拟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未参加学位论文检测的学位申请者,不能参加答辩。
(二)检测内容以重合字数和总文字复制比为指标,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全文进行文献数据库()联机检测。
(三)检测方法及结果反馈学位申请者的论文检测分两次进行:答辩前和答辩后。
答辩前检测由各学院具体负责,每篇论文只允许检测1次,其结果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馈给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本人;答辩后检测由研究生处负责,其结果由研究生处反馈给各学院,再由各学院反馈给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
三、检测结果处理意见检测结果分为“合格”、“待修改”和“不合格”三项,检测结果包含论文中标注引用的部分。
检测结果参照处理意见如下:(一)答辩前检测1.合格:“文字复制比”≤20%,要求学位申请者对学位论文检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可进入论文答辩程序。
2.待修改:20%<“文字复制比”≤40%,要求学位申请者对学位论文检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修改,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将修改后论文提交给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3.不合格:“文字复制比”>40%,要求学位申请者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半年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二)答辩后检测1.合格:“文字复制比”≤20%,可以授予学位;2.待修改:20%<“文字复制比”≤40%,暂缓授予学位,要求学位申请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阅,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重新检测达标后,同下一批授予学位人员一起授予学位;3.不合格:“文字复制比”>40%,要求申请者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燕山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规定
---------------------燕山大学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规定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严格审查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的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引进了中国知网开发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简称为‘TMLC系统’),在学位论文评阅送审时,对文字复制比进行检测。
暂行规定如下:第一条检测范围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须检测。
第二条检测内容学位论文正文部分(不包含封面、扉页、原创性声明及版权使用授权书、中英文摘要、目录、参考文献、附录、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致谢、作者简介等部分)。
第三条检测办法(一)检测指标总文字复制比:指学位论文中总的重合字数在总的论文字数中所占的比例。
学位论文中连续20个字符与比对文献中相同即为重合。
(二)检测结果及处理---------------------1.总文字复制比≤20%(不含自引部分,下同)的,视为通过,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2. 总文字复制比>20%且≤30%的,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认定能否进行论文评阅。
同意进行评阅的,外审时须向评阅人提供“TMLC系统”导出的检测报告单。
进入答辩环节的,答辩时也须提供本检测报告单。
3. 总文字复制比>30%的,本次学位申请不予受理。
(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参照以上标准制定相关学科的学位论文检测处理办法,但标准不得低于学校要求。
第四条申诉程序学位申请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报送学位办公室。
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给出审核意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审核意见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位论文盲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流程及处理意见
学位论⽂盲审学术不端⾏为检测流程及处理意见学位论⽂盲审、学术不端⾏为检测流程及处理意见为了更好地规范物联⽹⼯程学院研究⽣学位论⽂盲审、检测和答辩组织过程,参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等学校学术不端⾏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以及“江南⼤学关于研究⽣学位论⽂启⽤‘学位论⽂学术不端⾏为检测系统’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以下流程和操作细则。
⼀、组织和管理1.学院组织的学位论⽂盲审、学术不端⾏为检测过程由学院研究⽣⼯作分管院长领导,研究⽣秘书及相关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
论⽂盲审结果通报学⽣、研究⽣导师和答辩委员会;论⽂检测报告提交学院学位分委会、答辩委员会并转发研究⽣导师及学⽣。
2.学位论⽂盲审结果、学术不端⾏为检测结果由学位分委会负责最终解释和认定;学院研究⽣⼯作管理⼈员(分管院长、研究⽣秘书等)负责结果认定过程。
⼆、答辩申请、学位论⽂盲审和检测流程如下图。
三、相关事项说明1.学院组织的学位论⽂盲审⼯作由学院安排评审专家进⾏评议。
2.所有提出答辩申请的研究⽣都必须提交学位论⽂参加学院组织的盲审(被学校抽审参加校外盲审的除外)。
3.研究⽣在答辩时,必须将认定后的论⽂检测报告附在学位论⽂之后,提交给答辩委员会。
4.学位论⽂不端⾏为检测结果是对论⽂⽂字重复⽐进⾏检测,并不是对被检测论⽂的学术成果进⾏直接认定。
检测结果对被检测论⽂的学术成果认定起参考作⽤。
四、评议结果认定与处理1.学位论⽂盲审评议获得“中”以上结果为合格,研究⽣可以进⾏下⼀步答辩申请流程,否则即为论⽂盲审不合格,其中,论⽂盲审结果为D(即“⼀般”)的,修改后参加下⼀轮答辩申请;盲审结果为E(“较差”)的,修改后参加下⼀轮答辩申请并送盲审。
2.学院学位分委会讨论并参考“江南⼤学关于研究⽣学位论⽂启⽤‘学位论⽂学术不端⾏为检测系统’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决定以⽂字复制⽐20%为检测结果合格认定线。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
附件3:重庆科技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严格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和学校第三次教学工作大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测方式采用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检测,各学院负责本院毕业生论文的检测工作二、检测时间和检测数量各专业在答辩前一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检测工作,抽检毕业生总数的20%。
三、检测结果处理办法注:R为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1.文字复制比小于25%,直接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评审和答辩。
2.文字复制比在25%(含25%)—50%之间的,学生必须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由指导老师和学院指定另外一审阅人审核,审核后再次进行复检,文字复制比小于25%可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评审和答辩,否则终止该学生的本学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和答辩资格。
3.文字复制比大于50%(含50%)的,检测报告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
(1)若确认毕业设计(论文)不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可由学生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由指导老师和学院指定另外一审阅人进行审核,审核后再次进行复检,文字复制比小于25%,可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评审和答辩,否则终止该学生的本学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和答辩资格。
(2)若确认毕业设计(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检测报告上签署鉴定意见终止该学生的本学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和答辩资格。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2013届毕业生起执行,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规定
宁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规定(研院发〔2010〕002号)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的有关精神,遏制或者改变研究生的“学术不端”之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引入和运用,对研究生中少数存在比较严重的论文抄袭现象将会起到重要的制约和警示作用。
我院在前期试用两年的基础上,借鉴国内一些院校的做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检测对象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其中,全日制研究生100%参加检测(按规定办理了保密手续的学位论文除外),非全日制研究生暂定50%参加检测,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抽取办法另行通知。
二、检测时间及工作程序检测时间为送审论文提交截止日之后三天内完成;复检时间在首次检测公布结果1周后进行,其他时间均不接受检测。
工作程序:需检测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盲审系统中提交。
论文必须为Word、PDF(可修改格式)格式电子稿文档,文档内容为从中英文摘要开始至包括参考文献在内的文章主体部分,非中文写作的论文必须同时向研究生院提供一份中文写作的论文译稿电子稿。
学位办在检测后将检测结果报告书反馈给各学院。
需复检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仍在系统中提交,复检在修改论文提交截止日之后的三天内完成。
三、检测结果的处理办法1、论文不存在问题(总文字复制比在9%以下、段落复制比在20%以下的学位论文),进行正常评审。
2、论文存在轻度抄袭问题(总文字复制比在10-24%,且段落复制比在29%以下的学位论文),由学院反馈指导教师,由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不再进行检测,直接进入正常评审。
3、论文存在中度抄袭问题(总文字复制比在25%-39%或段落复制比在30%-49%的学位论文),由学院反馈指导教师,由导师责令研究生进行修改,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一周)修改完成后进行二次检测。
检测结果达到1,2条件的进入正常评审。
二次检测中总文字复制比仍在25%及以上的或者单个段落文字复制比在30%及以上的,本次不予送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与处理的规定
太原师范学院关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与处理的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学术诚信氛围,决定从2014年开始启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对本科毕业生设计(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特制订本规定。
一、检测方式(一)“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由教务处负责使用与管理,采取毕业论文(设计)随机抽检、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全部检测的方式进行。
1.随机抽检。
教务处从各专业应届毕业论文(设计)中,按20%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检测。
2.全部检测。
论文答辩工作结束后,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系推荐的所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检测。
(二)各二级学院、系负责按时将须检测论文的电子文档提交教务处,检测完成后及时向学生反馈检测结果,并督促未通过检测学生修改论文。
二、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一)抽检论文检测结果类别检测结果认定结果处理办法A 理工科R≤15%文科R≤20% 通过检测是否修改由指导教师或学生自定B 理工科15%<R<30%文科20%<R<40%疑似有抄袭行为1、论文修改后,于答辩前一周提交教务处进行复检,复检通过后参加答辩。
2、第一次复检未通过,延期答辩。
于一周内对论文进行修改并提交教务处进行二次复检。
二次复检通过后,由学院单独组织答辩。
3、二次复检未通过,取消答辩资格,成绩计“不及格”,并对论文指导教师通报批评。
学生须在一年内重修毕业论文(设计),通过检测及答辩后,予以办理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手续。
C 理工科R≥30%文科R≥40%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1、直接取消答辩资格,成绩计“不及格”,并对论文指导教师通报批评。
2、学生须在一年内重修毕业论文(设计),通过检测及答辩后,予以办理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手续。
注:R为文字复制比,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二)优秀毕业论文检测结果类别检测结果认定结果处理办法A 理工科R≤15%文科R≤20%通过检测授予“太原师范学院本科优秀毕业论文”荣誉称号。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精神,切实加强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和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工作,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学校使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系统”)对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指导思想督促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加强自律,恪守学术道德规范,避免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二、基本原则1.所有拟申请学位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除外)必须按要求参加检测,否则不得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2.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由各学院统筹安排,由图书馆负责使用“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每篇学位论文只能检测一次。
三、检测方法1.各学院应在学位论文送审前向图书馆提出申请,由图书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检测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学院出具检测报告。
2.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应为只含正文部分的Word版,须去除封面、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书、中英文摘要、图表清单及主要符号表、目录、参考文献、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致谢。
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与拟送审的学位论文应当是相同版本。
四、检测结果处理1.“检测系统”是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工具,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由导师和学院共同把关。
2.若发现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规范的部分,导师应督促学位论文作者进行修改。
3.若发现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上报学位办公室,由学校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4.凡弄虚作假、故意规避学位论文检测的学位申请者,一经发现与核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本办法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及各学科检测结果处理办法备案的要求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
及各学科检测结果处理办法备案的要求
在调研江苏省部分高校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并经2013年12月30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参照兄弟高校的做法,规定如下:
1、我校所有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提交送审前必须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采用中国知网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检测实施由学院负责承担。
2、检测结果的认定和处理:
①“学位论文全文文字复制比”小于10%者,该学位论文检测合格,可提交
送审;
②“学位论文全文文字复制比”在10%-24%之间者,结合检测报告内容,
由导师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作出具体
处理意见;
③“学位论文全文文字复制比”大于24%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分委
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
为,并根据认定结果作出具体处理意见。
“学位论文全文文字复制比”高于35%的学位论文原则上应作推迟一学期送审处理。
3、各学科可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本学科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和自身学科发展需要的更高要求规定。
各学科自行制订的规定,须以学院(研究机构)为单位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执行。
江苏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2月22日。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处理办法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处理办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和《延边大学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条例》文件精神,为了培养优良学风,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将对全体2013届拟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现将学位论文检测结果处理办法公布如下:一、检测对象检测对象为我校拟申请硕士学位的所有研究生,未参加学位论文检测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答辩。
二、检测时间第一次检测时间: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26日,由学院秘书统一上传,并将检测结果统计,通知导师和学生。
第二次检测时间: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3日,对第一次检测未通过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由学院秘书统一上传,并将检测结果统计,通知导师和学生。
第三次检测时间: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12日,对第二次检测未通过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由学院秘书统一上传,并将检测结果统计,通知导师和学生。
三、检测要求待检测学位论文提交学位论文正文部分的电子版,格式为word文档。
命名方式为:专业名称_硕士/全日制专业硕士/同等学力/在职硕士_姓名.doc,如:“教育管理_教育硕士_张三.doc”。
各学院秘书老师将待检测学位论文收齐并检查无误后,在截止日期前统一上传。
四、处理办法第一次检测结果按如下三种办法处理1、总文字复制比≤20%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由研究生和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自行修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总文字复制比>20%但≤70%的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检测,需对论文进行修改,参加第二次检测。
3、总文字复制比>70%的学位论文,取消本年度答辩资格。
第二次检测结果按如下三种办法处理1、总文字复制比≤20%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由研究生和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自行修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总文字复制比>20%但≤40%的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检测,需对论文进行修改,参加第三次检测。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惩治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树立良好学风,根据《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教育部2009年6月颁布)、《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八)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九)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生,以及已经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学位论文对文献的引用应当符合学术规范。
学位论文引用他人的著述或者观点的,应当注明出处,在论文注释(包括脚注和尾注)中详细说明所引用著述的作者、著作名称(出版机构、版别、出版日期)、页码等内容。
仅在论文的前言、综述、参考文献或者感言中提及所使用过的文献的,不属于符合学术规范的引用。
第四条各学院(系)、研究生院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依照各自的权限,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和认定第五条各学院(系)负责对学位论文中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和审查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各学院(系)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可以采用如下方法:一、实行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即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对评阅专家保密,评阅专家也实行匿名评审);二、利用检测软件对论文进行检测;三、交叉使用或者同时使用前述两种方法。
中南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南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中南大学研究生教育学术规范(试行)》(中大研字【2004】22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有效实施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严肃学术纪律,维护学校声誉,促进学术诚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其原创性及创新点是反映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促进研究生恪守学术规范和提高学术创新意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
研究生导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第三条学校从2011年开始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我校所有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二章工作组织与实施第四条研究生院学位办具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管理员账号,由管理员统一给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分配子账号及论文检测篇数。
管理员可对子账号实行IP绑定,查阅所有子账号的检测文献及使用日志,严格监管子帐号使用情况。
管理员可停用、删除违规操作的子账号。
第五条检测工作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各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该系统。
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需对用户名、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有关情况;该系统只限检测本单位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则上每篇论文限检一次,严禁使用该系统对本学院以外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规定
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规定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尊重事实。
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依法按章。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公正透明。
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教育和惩处相结合。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 1 -XX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科研处为其下设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经校学术委员会确认被举报的不端行为属实之后,由相关行政部门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
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维护科研活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国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科研不端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在课题申报、科研成果评审、获奖推荐等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或多种所构成的行为:一、在研究经费使用、实验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等方面作假、篡改数据或信息等;二、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未经核实使用他人数据或信息;三、人为捏造数据或信息,虚报成果、不实申报项目;四、在评审过程中造假涂污、哄抬成绩;五、其他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机制,制定具体实施规定,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依法依规查处科研不端行为。
第五条当发生科研不端行为时,科研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一、接到举报或发现科研不端行为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配合协助进行调查;二、经过事实查明,确认属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应当留有必要证据,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三、经过研究,查明情况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已经确认的科研不端行为应当进行深入调查,并进行立案处理;四、科研不端行为行为人有故意或重大失误的,应当追究行政、民事责任;五、涉及科技成果奖励的,应当依照有关奖励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六、有关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予以维权。
第六条科研机构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定期公开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终解释权归全国科研机构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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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及处理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经研究决定,我校从2010年正式启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现就具体程序及处理意见作如下规定。
一、检测对象
拟申请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其中,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专业100%参加检测,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暂定50%参加检测,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抽取办法另行通知。
二、检测时间及工作程序
检测时间为提交送审论文的前一周;复检时间在第一次检测公布结果一周后进行,其它时间均不接受检测。
工作程序:需检测的学位论文由各学院(所)研究生秘书集中办理,在检测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收齐论文电子版,电子版要求为:拟检测学位论文word文档正文部分(即:第一章至最后一章,命名方式为:学院(所)名称_博士/硕士_专业_姓名.doc,如“会计学院_硕士_会计学_张三.doc”)。
各学院(所)研究生秘书将学位论文电子版统一收齐并检查无误后,在检测规定截止时间前按要求集中提交研究生部学位管理科。
学位管理科在检测后将结果及检测报告书反馈给各学院(所)。
需复检的学位论文电子版也由各学院(所)研究生秘书收齐后集中办理。
三、检测结果及性质认定
注:文字复制比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四、检测结果的处理办法
1、文字复制比在30%以下(含30%)的学生,视为通过检测,但仍需修改后按程序进行论文送审;
2、文字复制比在30%-50%之间的学生,学位管理科将学生的检测报告书反馈给学院(所),由学院(所)通知本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修改调整,由导师负责把关,修改时间至少1周,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再次将电子版交给学院(所)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收齐后交学位管理科进行复检(复检费用自理),复检后的文字复制比降至30%以下者,视为通过检测;若文字复制比仍不合格者,则延期半年毕业。
3、文字复制比在50%至70%的学生,学位管理科将学生的检测报告书反馈给学院(所)学术分委员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检测情况,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认真分析,对是否有较严重抄袭行为做出认定,若专家认定该论文有较严重抄袭行为的,则该生论文重新撰写,并延期半年毕业;若专家认定该论文无较严重抄袭行为或抄袭的复制比没达到50%的,则需由学院(所)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研究生部审批。
4、文字复制比在70%以上者,视为严重抄袭,由学位管理科将学
生的检测报告书反馈给学院(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是否有严重抄袭行为做出认定,若专家认定该论文有严重抄袭行为的,则取消该生申请学位的资格。
若专家认定该论文无严重抄袭行为或抄袭的复制比没达到70%的,则需由学院(所)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研究生部审批。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10年起执行,拟申请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自2010年上半年起适用,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自2010年下半年起适用。
2、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研究生部 2010年4月19日。